GB50229-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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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2007-04-01实施

总则

1.0.1为确保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厂和变电站:

1、3~600MW级机组的燃煤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燃煤电”);

2、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25~250MW级的简单循环或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以下简称为“燃机电厂”);

3、电压为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的变电站。

600MW级机组以上的燃煤电厂、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25MW级以下及250MW级以上的燃机电厂、500kV以上变电站可参照使用。

1.0.3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消防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主厂房main power house

燃煤电厂的主厂房系由汽机房、集中控制楼(机炉控制室)、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等组成的综合性建筑。

燃机电厂的主厂房系由燃气轮机房、汽机房、集中控制室及余热锅炉等组成的综合性建筑。

2.0.2集中控制楼central control building

由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电缆夹层、蓄电池室、交接班室及辅助用房等组成的综合性建筑。

2.0.3 主控制楼main control building

由主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电缆夹层、蓄电池室、交接班室及辅助用房等组成的综合性建筑。

2.0.4网络控制楼net control building

由网络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电缆夹层、蓄电池室、交接班室及辅助用房等组成的综合性建筑。

2.0.5特种材料库special warehouse

存放润滑油和氢、氧、乙炔等气瓶的库房。

2.0.6 一般材料库general warehouse

存放精密仪器、钢材、一般器材的库房。

3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3.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3.0.1的规定。

表3.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2、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天桥、继电器室。当未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3.0.2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0.3 主厂房的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台机组的建筑面积;其地下部分不应大于1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3.0.4 当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隧道连通时,其防

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

3.0.5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

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3.0.6除氧间与煤仓间或锅炉房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汽机房与

合并的除氧煤仓间或锅炉房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隔墙的耐火

极限不应小于lh。

3.0.7 汽轮机头部主油箱及油管道阀门外缘水平5m范围内的钢梁、钢

柱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进行全保护,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主油箱对应的运转层楼板开孔时,应采

取防火隔热措施保护其对应的屋面钢结构;采用防火涂料防护屋面钢

结构时,主油箱上方楼面开孔水平外缘5m范围所对应的屋面钢结构承

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3.0.8 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

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3.0.9 主厂房电缆夹层的内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lh的不燃烧体。电缆夹层

的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3.0.10 当栈桥、转运站等运煤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其钢结构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0.11当干煤棚或室内贮煤场采用钢结构时。堆煤高度范围内的钢结构应采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lh。

3.0.12 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燃煤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

4.0.1厂区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宜符合表4.0.1的规定。

表4.o.1重点防火区域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

取防火分隔措施。

4.0.3主厂房区、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其他重点防火区域周围宜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当山区燃煤电厂的主厂房区、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区周围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应小于15m×15m。

4.0.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0m。

4.0.5 厂区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

4.0.6 厂区围墙内的建(构)筑物与围墙外其他工业或民用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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