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平台数据库接入情况表说明表2 .doc

合集下载

铜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铜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铜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营运安全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除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外,还应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

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网络预约出租车是“互联网+”时代的新型业态,属于出租车运营和管理范畴,应当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运用大数据模型分析,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在综合考虑本市人口、经济、城市交通、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多方因素基础上,合理把握网预约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有序控制规模,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四条本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监管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经营者第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19•【字号】•【施行日期】2018.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梧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梧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19日梧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45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转市发展改革委等市级部门(单位)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梧政办发〔2017〕178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梧政发〔2017〕43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包含市辖县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负责市区网约车日常行业管理工作。

市行政审批局按照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市区范围内网约车相关的审批许可工作。

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车辆许可及日常行业管理工作。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0最新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0最新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0最新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负责人职位_______________
附件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说明
1、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应当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本表,并同时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2、本表可向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交通运输部网站()下载打印。
3.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属于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供分支机构登记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5.数据库接入情况□
6.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范本□
7.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管理人员等信息□
8.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3、本表需用钢笔填写或者计算机打印,请用正楷,要求字迹工整。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
负责人姓名经办人姓名
通信地址
邮编电话
手机电子邮箱
申请材料核对表请在□内划√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本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9.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只有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后,你的申请才能受理
声明
我声明本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我取得的经营许可将被撤销
我承诺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
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石家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

根据《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经营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网信、维稳、发改、工信、公安、人社、人行、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发展规划和相关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公安、环保、国土、住建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网约车的发展应综合考虑城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道路承载能力、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城市交通发展规划、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和城市环保要求等因素,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应适时适量,分批次投放运力,实现市场调节。

网约车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和清洁能源车辆。

网约车的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在认为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石家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经营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网信、维稳、发改、工信、公安、人社、人行、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发展规划和相关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公安、环保、国土、住建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网约车的发展应综合考虑城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道路承载能力、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城市交通发展规划、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应适时适量,分批次投放运力,实现市场调节。

网约车鼓励使用新能源和环保型车辆。

网约车的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在认为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管理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通信主管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通信主管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通信主管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申请材料模板整体要求:填写完整,不留空白栏;字迹工整,清晰可辨,提交申请时留下申请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法人代表签字:申报单位:全称,与营业执照保持一致(盖章)申报日期:年月日材料1:公司基本信息公司名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法人代表联系方式通信地址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负责人手机技术负责人固话(区号-电话号码)技术负责人电子邮箱联系人姓名联系人手机联系人固话(区号-电话号码)联系人电子邮箱公司业务介绍填表说明1.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应真实有效。

附件: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材料2:技术部门及人员信息技术部门名称及职责(可填多个)公司技术及安全负责人名单(至少应包括专人专岗的技术负责人、网络及信息安全负责人)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学历联系电话职称/资质证明公司主要技术人员名单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专业学历联系电话职称/资质证明填表说明1.技术部门应包括技术研发部门和维护部门。

2.技术及安全负责人应不少于2人,至少应包括专人专岗的技术负责人、网络及信息安全负责人。

3.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应与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信息完全一致,且其职务和联系电话真实有效。

4.职称/资质证明包括行业认证、职业技能鉴定等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附件:技术负责人、网络与信息安全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社保部门出具的境外人士工作证明,技术能力证明材料复印件(职称、资质证明等),正式劳动合同复印件,公司近期为员工所上的社保证明(至少三个月,应加盖社保机构红章)。

材料3:服务器、网络设备清单设备类型设备型号数量制造商主要性能指标采购或租赁协议附件:服务器、网络设备等设施的采购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材料4:线上服务功能说明(可另附页)平台线上服务简介业务内容描述、服务范围、目标用户、收费模式等平台服务功能介绍面向乘客和驾驶员功能介绍平台信息内容1.信息种类、内容。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15•【字号】邢政办字〔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邢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15日邢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和《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在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传统巡游出租汽车的原则下,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实施网约车运力动态增量管理,建立动态监测调整机制,适时评估市场供求情况并调整运力规模,直至实行市场化调节。

鼓励巡游出租汽车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对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实施分类管理,实现错位协同发展,为市民提供高品质、多样化出行服务。

网约车申牌之网络应用、数据等所有服务器机房地址、接入地址、IP地址、用途分工等情况说明模板

网约车申牌之网络应用、数据等所有服务器机房地址、接入地址、IP地址、用途分工等情况说明模板

网络应用、数据等所有服务器机房地址、接入地址、IP地址、用途分工等情况说明XXXX出行科技有限公司20XX年XX月目录1. 服务器 (1)2. 交换机 (2)3. 数据库 (3)4. RDS(Remote Data Services,远程数据服务) (3)1.服务器服务器采用的是云服务器,云服务器(Elastic Compute Service,简称 ECS)是一种简单高效、处理能力可弹性伸缩的计算服务,帮助您快速构建更稳定、安全的应用,提升运维效率,降低 IT 成本,使您更专注于核心业务创新。

1.1云服务器的业内名称其实叫做计算单元。

所谓计算单元,就是说这个服务器只能算是一个人的大脑,相当于普通电脑的CPU,里面的资源都是有限的。

你要获得更好的性能,解决办法一是升级云服务器,二是将其它耗费计算单元资源的软件部署在对应的云服务上。

1.2云服务器是云计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面向各类互联网用户提供综合业务能力的服务平台。

平台整合了传统意义上的互联网应用三大核心要素:计算、存储、网络,面向用户提供公用化的互联网基础设施服务。

1.3云服务器服务包括两个核心产品1.3.1面向中小企业用户与高端用户的云服务器租用服务;1.3.2面向大中型互联网用户的弹性计算平台服务。

1.4云服务器平台的每个集群节点被部署在互联网的骨干数据中心,可独立提供计算、存储、在线备份、托管、带宽等互联网基础设施服务。

1.5集群节点由以下硬件构成1.5.1管理服务器:采取双机热备的方式,对整个节点的所有计算服务器、共享存储、网络进行管理,同时对外提供管理整个节点的API。

1.5.2管理服务器上提供:管理服务(管理节点的计算服务器,对外提供管理接口)、DHCP服务(为计算服务器的网络启动分配管理网段的IP)、tftp 服务(为计算服务器的网络启动提供远程启动映象)、nbd 服务(为计算服务器提供网络块设备服务)。

管理服务器上还会运行一个数据采集程序,他定时将各种性能数据采集下来并发送到中央的数据采集服务器上存储服务器群:存储服务器可以是ISCSI 或内置存储容量比较大的x86服务器,通过集群文件系统组成一个统一的存储池,为节点内的虚拟机提供逻辑磁盘存储、非结构数据存储以及整合备份服务1.6计算服务器群:计算服务器是高配置的八核以上服务器,计算服务器无需安装操作系统,但必须具备网络引导功能,其上运行一个Linux微内核、云计算机软件、一个与管理服务器进行通讯的Agent。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12.20•【文号】交办运〔2016〕180号•【施行日期】2016.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交办运〔2016〕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3号),为发挥互联网技术优势,营造网约车新业态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满足行业监管的基本需要,部组织开发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以下简称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并编制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附件1,以下简称《总体技术要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网约车平台数据库接入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工作按以下流程开展(一)拟从事网约车经营业务的企业,应按照《总体技术要求》相关内容做好数据库对接技术准备工作,具备接入条件后,应填写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库接入联系函(附件2),提交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提供企业基本信息表(附件3)、网约车平台数据库接入准备情况表(附件4)。

(二)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对拟申请服务区域为全国的平台,应在2日内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将企业提交材料(附件2、3、4)报部,同时抄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部接到企业提交材料后,具备技术接入条件的,应在3日内组织技术支持单位与企业进行技术对接,并出具情况说明;不具备技术接入条件的,将原因告知受理材料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3.5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3.5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事项编码:许可-00268-005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17年月日实施日期:2017年月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

适用对象:企业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1、审批依据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五条、第六条;四、受理机构xx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处、所)五、决定机构xx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处、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2.取得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3.在本市拥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服务能力;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5.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6.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禁止性要求无九、事项分类:3.5.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开业(一)申请材料1.《浙江省道路运输办事事项申请书》(申请人提交申请事项信息,经办机构系统自动生成)2.投资人、负责人、服务所在地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业务管理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信息材料3.法人的身份证;4.法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5.投资人、负责人的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市(县)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7.经办人委托书;8.在服务所在地范围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9.网约车经营者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平台公司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1.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在经营区域所在地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12.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证明文件;13.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1)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2)驾驶员管理制度;(3)网约车调度制度;(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5)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6)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7)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提交防止非营运车辆利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制度(8)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9)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10)安全维稳制度(宁波)1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由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二)办理流程本申请适用一般流程:受理—初审—审核—审批—送达(三)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6个工作日3.5.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变更企业基本信息(一)申请材料1.《浙江省道路运输办事事项申请书》(申请人提交申请事项信息,经办机构系统自动生成)2.法人或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宁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宁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宁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关于贯彻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闽交运〔2016〕7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网约车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公安、工商、物价、经信、网信、通信、规划、人行、住建、人社、国土、税务、质监、商务及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依法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充分发挥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网约车不实行数量管控,通过市场经济杠杆调节网约车数量。

强化“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管理车辆与驾驶员”监管模式,建立网约车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六条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不享受国家燃油补助。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合理确定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运价结构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依法规范价格行为。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七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衡政规〔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衡政规〔2018〕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衡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三章许可(确认)流程第四章经营规范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衡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3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约车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乐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乐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乐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维护乘客、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16年第60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乐山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乐山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在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指导各县(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县(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经营许可第一节网约车平台公司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在我市设立服务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服务所在地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五)提供省级相关部门出具的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审核认定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网约车平台数据库接入情况表说明表(2) .doc

网约车平台数据库接入情况表说明表(2) .doc

网约车平台数据库接入情况表说明表(2)测试接口数据问题明细说明:1上报记录数量不足,要求车辆、驾驶员报送记录数量超过200,实际完成订单数量500以上,驾驶员和车辆定位信息6000以上。

并且车辆保险信息、车辆里程统计信息、驾驶员培训信息、驾驶员信誉等记录数量应与车辆、驾驶员数量相符。

2. 接口中非必选字段,也就是数据表中必选选项为“否”,目前统一要求尽可能填全,规范有些细节还不是很完善,数据表中必选选项为“否”也需要上报。

A.4.1 BusinessScope 经营范围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内容填写注册资本的格式小写加汉字,单位万元,例如“3000万元”。

A.4.3 State 状态 0:有效1:失效A.4.6 合乘车的运价比网约车的运价低。

时间的填报需严格按照总体技术要求的格式填报OtherPeakTimeOn 其他营运高峰时间起需填报OtherPeakTimeOff 其他营运高峰时间止需填报FareType运价类型编码,尽可能用英文或数字faretypenote运价类型要填写中文说明,例如“XXX运价”。

运价生效失效日期要填报符合正常业务逻辑A.4.7 无数据A.4.10 无数据A.4.11 数据量不足200,目前只有198条A.4.12 数据量不足200,目前只有198条AppVersion 使用APP版本号应填报A.4.13 数据量不足200,目前只有198条A.4.14 重新推送PassengerGender 乘客性别 1:男 2:女FTP 文件不符合规范。

A.5.1 FareType 运价类型编码运价填报应与订单类型对应,非合乘订单应填报非合乘的运价编码A.6.3 FareType 运价类型编码运价填报应与订单类型对应,非合乘订单应填报非合乘的运价编码A.6.5 FareType 运价类型编码运价填报应与订单类型对应,非合乘订单应填报非合乘的运价编码A7.1 A7.2 接口,可以查询到驾驶员车辆定位信息注意车辆和驾驶员定位信息报送要求1 定位辅助信息,包括速度、方向等也应尽量采集报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七部委令2016第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区、前锋区、经开区、协兴园区、枣山园区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六条在市行政区域内提供网约车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我市设立服务机构,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并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执;(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网约车平台数据库接入情况表说明表(2)
测试接口数据问题明细说明:
1上报记录数量不足,要求车辆、驾驶员报送记录数量超过200,实际完成订单数量500以上,驾驶员和车辆定位信息6000以上。

并且车辆保险信息、车辆里程统计信息、驾驶员培训信息、驾驶员信誉等记录数量应与车辆、驾驶员数量相符。

2. 接口中非必选字段,也就是数据表中必选选项为“否”,目前统一要求尽可能填全,规范有些细节还不是很完善,数据表中必选选项为“否”也需要上报。

A.4.1 BusinessScope 经营范围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内容填写
注册资本的格式小写加汉字,单位万元,例如“3000万元”。

A.4.3 State 状态 0:有效1:失效
A.4.6 合乘车的运价比网约车的运价低。

时间的填报需严格按照总体技术要求的格式填报
OtherPeakTimeOn 其他营运高峰时间起需填报
OtherPeakTimeOff 其他营运高峰时间止需填报
FareType运价类型编码,尽可能用英文或数字
faretypenote运价类型要填写中文说明,例如“XXX运价”。

运价生效失效日期要填报符合正常业务逻辑
A.4.7 无数据
A.4.10 无数据
A.4.11 数据量不足200,目前只有198条
A.4.12 数据量不足200,目前只有198条
AppVersion 使用APP版本号应填报
A.4.13 数据量不足200,目前只有198条
A.4.14 重新推送
PassengerGender 乘客性别 1:男 2:女
FTP 文件不符合规范。

A.5.1 FareType 运价类型编码运价填报应与订单类型对应,非合乘订单应
填报非合乘的运价编码
A.6.3 FareType 运价类型编码运价填报应与订单类型对应,非合乘订单应
填报非合乘的运价编码
A.6.5 FareType 运价类型编码运价填报应与订单类型对应,非合乘订单应
填报非合乘的运价编码
A7.1 A7.2 接口,可以查询到驾驶员车辆定位信息
注意车辆和驾驶员定位信息报送要求
1 定位辅助信息,包括速度、方向等也应尽量采集报送。

2 BizStatus营运状态,技术要求中要求填报 1:载客,2:接单,3:空驶,4:停运,其中1、2状态,有订单号码,3、4状态,订单号码 0 ,不同营运状态的记录都应有报送
A.8.4 TestDate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日期应填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