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理想与现实的博弈
法学研究要关注现实接地气
法学研究要关注现实接地气【摘要】在法学研究崇尚“国际化”、过分强调向西方国家学习的大潮流下,苏力教授在掌握大量一手资料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法律制度的构建应当本土化的大命题。
本文就法学深入基层的话题,浅谈读苏教授《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的一些感受。
【关键词】法律制度;本土化;深入基层法学,从来就是一门实践科学。
最近,偶读北京大学朱苏力教授所著《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一书,感触良多。
与当下法学研究崇尚“国际化”,过分强调要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的大潮流相悖,苏力在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大量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法律制度的构建应当本土化的命题,令人耳目一新。
同时也积极回应了十八大报告中所提倡的“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民主形式更加丰富,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发挥。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一在正式接触苏力先生的文字之前,常听老师们提及苏力先生是中国法学界的“保守派”,他坚决拥护现行制度,不主张在中国建立西方的民主、分权制度。
而此时的我满脑子都是火热的“民主”、“改革”、“宪政”,见到这样的评价,也不免皱了皱眉——不拥护现行体制,怎么能很好地“入世”?所以,在通读苏力的第一本书——《制度是如何形成的》的时候,我尽量把自己杯子里的水倒干净,清除自己先在的偏见,静静地读。
“感受那里发生的一切,找寻法治国家的建设之路。
”我相信他一定深谙这一点:“其实,有时候宪政和民主就是一面漂亮的旗帜,打出来,也常常是政治的需要。
而真正地实现民主,变为行动,使之惠及百姓,是另外一回事。
”我觉得,这正是先生的高明之处,与其飘浮在空中做无谓的辩论和争斗,不如俯下身子,研究和解决具体问题,在法律上为底层百姓做些实实在在的事。
这样,或许更有意义。
二如果说《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曾经让我对法社会学产生了强烈的兴趣,那么,《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里的详细解说,则让我更加深刻地体会到法学家在法制建设道路上的举步维艰。
基层司法的反司法理论_评苏力_送法下乡_
基层司法的反司法理论?———评苏力《送法下乡》赵晓力《送法下乡》与“文字下乡”一、 《送法下乡》这个书名,总让人想起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讨论过的“文字下乡”。
的确,苏力在书中也引用过费先生的这篇文章。
在讨论一桩偏远山村发生的“卖牛案”为什么没有文字证据的时候,苏力引述了费孝通在半个多世纪前就给出的理由:“文字的主要功能是为了进行跨时空的交流”,而在乡土社会中,绝大部分交流都是面对面进行的,“卖牛案”中原被告双方就生活在这样一个社会中,从一开始到涉讼前前后后一共9年时间里,围绕那头牛有一系列安排与交易,但都没有留下任何“文字化记录材料作为司法的支撑”(苏力,2000:224)。
费先生在他的经典论述中,从空间阻隔和时间阻隔两方面考察了文字的功能。
不能当面讲话的时候,才需要文字来代替,乡土社会从空间上来讲是面对面亲密接触的社会,从时间上来讲是今天与明天、这一代与下一代的生活没有多大变化的社会,用不着文字来补充记忆力的不足,这样的社会当然没有文字的需要。
“中国如果是乡土社会,怎么会有文字的呢……中国的文字并不是在基层上发生。
最早的文字就是庙堂性的,一直到目前还不是我们乡下人的东西”。
因为这个缘故,费孝通对文字下乡的看法是:“如果中国社会乡土性的基层发生了变化,也只有在发生了变化之后,文字才能下乡”(费孝通,1998:22-23)。
50多年过去了,费先生所描述的乡土社会的特色,在中国农村许多地方还保留着,但文字早已下乡;不但下乡,而且在乡下建立了自己的再生产机制,比如一所所乡村小学、中学。
除了文字,本来是产于庙堂、城市的许许多多东西,也都纷纷下了乡,比如科技、文化、卫生,比如革命、运动、知识青年,比如广播、电影、电视。
有的下来了又走了,有的812书 评基层司法的反司法理论?下来了再也没有回去。
法律是比较晚下来的,但现在似乎也不走了,不但有时令性的“普法”运动来刷几条标语,而且还建立了自己的机构,比如派出所、法庭、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养下一大帮人员,比如公安、法官、司法助理员,也就是,产生了所谓的“基层司法”的制度、技术、知识、人员,而这,正是苏力这本书研究的对象。
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
一本本该在大学时期就读完的书,差不多二十年后才从头到尾完整读完,但好书不怕晚!。
一本二十多年前的书,虽然书中的一些观点并不再适用于当前,但其中的一些思想和作者的研究思路等对当 今学者的学习和研究仍有很大的启发价值。
一、“复转军人进法院” 二、基层法院法官的大致状况 三、法学院学生都去哪儿啦? 四、“解放军是个革命大学校” 五、“一盆水洗脸,一桶水也洗脸” 六、“学校[学]的那点东西,我都还给老师了” 七、“化作春泥更护花”——复转军人进法院的再反思 八、“世界上的事情是复杂的” 附录美国的治安法官和治安法院管辖
一、引子:韦伯与秋菊 二、耕牛的纠纷与法律的纠纷 三、中国司法中的事实争议 四、事实,还是法律 五、事件的社会格式化 六、事件的公文格式化 七、反证? 八、尾声 附录作为格式化工具和过程的司法
一、从司法透视习惯的意义 二、案情始末和“法律”处置 三、习惯的弥散和广泛认同 四、制定法与习惯的互动 五、余论
一、问题 二、操作定义、假说和可测定假说 三、原始材料的说明和处理 四、研究结果和分析 五、关于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
第四编研究方法的反思
一、问题的提起 二、权力关系分析之一 三、权力关系分析之二 四、启示
作者介绍
朱苏力(1955年4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东台市,毕业于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 授、院长。朱苏力研究领域有中国法律、西方法律史、美国商税法、美国法律制度等方面,他对主持译介波斯纳 文集贡献突出。其主要代表作有《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制度是如何形成的》等。
送法下乡读后感
《送法下乡》读后感王鹏S150180 《送法下乡》是一本就中国基层司法制度进行论述的理论著作。
出版于2000年,作者是朱苏力教授。
朱苏力教授曾任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是我国当代法理学领域最具影响力也是最具争议的一位学者。
本书于2000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十年后,也就是2011年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再版,2012年3月实现第二次印刷。
历经十年,这本书之所以也还能够再版,按照朱苏力教授自己的说法是“对今天的中国读者也还有点价值”。
朱老师此番言论也难免有些“骄傲的谦虚”。
但此书对于当下中国司法制度的关注和讨论无疑是具有开创性的,而对于未来如何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也无疑是具有指导性作用的。
本书一共分为四篇十二章,而全书内容主要围绕着三个问题展开——为什么司法?为什么基层?为什么中国?一.为什么司法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实现了迅猛发展。
伴随着经济的崛起,中国社会也在进行着一轮快速的现代化进程。
而在这一进程中,法治的现代化,或者说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的追求已经成为世人的共识。
朱苏力教授更是将这种共识视为一种“公众信仰”1。
法治理想若要落实则必然要依靠具体的制度和技术,缺乏制度和技术保障的理想不仅不能实现,而且可能出现重大失误。
制度就是指具体的法律制度建设,而技术则是司法。
此外,司法还有另一层重要意义,既补充立法。
虽然许多人习惯将立法与司法严格区分开来,但苏力教授则认为这种区分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不很清楚,其只是一种约定俗成。
他继而提出“司法应是广义立法的构成部分”的主张。
而实践中,司法适用、司法解释也历来被认为是对立法的补充,即所谓的空隙立法。
司法对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形成和发展意义更为重要。
中国是一个政治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这种不平衡体现在地域上也体现在民族上。
而这种不平衡应1“这种信仰就如同先前中国人对“革命”的,如今对“改革”的信仰一样。
”而为了将这种信仰物质化,或者说为了实现中国的依法治国,有的法学家甚至提出了人们(尤其是法律人)首先要将法律视为信仰。
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读后感
送法下乡我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读后感一、引言《送法下乡我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这本著作是关于我国基层司法制度的一次较为深入的研究。
通过对书中内容的学习和思考,我对我国基层司法制度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并且对其中提出的一些观点和问题也有了自己的看法。
本文将对《送法下乡我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进行全面评估和回顾,并结合个人观点对其中的内容进行深度探讨。
二、对《送法下乡我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的全面评估1. 对我国基层司法制度的分析——深度和广度的兼具《送法下乡我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全面分析了我国基层司法制度的现状、问题和发展趋势。
通过对书中各个章节的学习,我们不仅可以了解到我国基层司法制度的结构和运作机制,还可以深入了解到其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这种从广度和深度兼具的分析方式,使我们对我国基层司法制度有了更全面的认识,并且对其中的问题和矛盾也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2. 对基层司法工作的实践考察——由浅入深的探讨方式书中作者通过调研和案例分析,对我国基层司法工作的实践情况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考察。
从具体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基层法官和检察官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和挑战,这种由浅入深的探讨方式,让我们更加贴近基层司法工作的实际情况,也更容易理解其中所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3. 对基层司法服务对象的关注——总结和回顾性的内容书中对基层司法服务对象的关注程度较高,不仅对农村群众的司法需求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调查,还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
这种总结和回顾性的内容安排,使我们能够对基层司法服务对象的需求有更加全面、深刻和灵活的理解,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基层司法制度的发展方向和重点工作。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通过对《送法下乡我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的学习和思考,我对我国基层司法制度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在我看来,我国基层司法制度在发展过程中确实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瓶颈和挑战。
建议在完善基层司法制度的还需要加大对基层法官和检察官的支持力度,提高其职业素养和工作水平,让基层司法服务得到更好的保障。
《送法下乡》
《送法下乡》的读书笔记姓名:邓慧麟学号:2009200882 学院:经济学院由于老师上课时提及到过朱苏力这个人,说他是一个很有争议的人物,很多人都反对他,说他是“法盲”。
我印象非常深刻,老师还说过苏力的《送法下乡》是很矛盾的,法律应该是自上而下,顺应时代而发现的,而不应该是送法下乡的。
当时我就想既然这么多人反对它,当它依然还存在,就一定有它存在的原因和价值,或许真的是“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呢?所以我选择了开始阅读这本书,看看它到底怎么样,结果我还是挺喜欢它,书里的很多观点很适合中国的国情,我个人很赞同。
这本书也充满了乡土气息。
不像其他人的法律评论,充满了批评,充满了鄙夷与漠视。
朱苏力先生的书通过一个个的实例将法律的现状娓娓道来,有时是法官的无奈,有时是法学家的良心,有时、更多的是人情事故对法律千丝万缕的影响。
确实写的很好,但我对里面的个别问题还是存在一些的疑惑。
朱苏力老师曾写过《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这本书,引起了很大的争论,其实觉得苏力老师《送法下乡》这本书从宏观上来看也是是苏力老师逻辑和思路的自然延展,是苏力老师“法学研究本土化”的成果。
下面我介绍下这本书的主要内容。
本书共分四编。
第一编以送法下乡、法院行政和审判委员会三个制度为切入点从达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考察中国基层司法的制度问题及理论问题。
第二编针对区际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关司法研究之空白;集中考察基层司法中的技术和知识问题,力求将传统司法理论中看不见的初审法官的技术和知识“问题化”,纳入一般的理论分析。
第三编考察中国基层司法中包括法官在内的各类法律人。
第四编考察了法律实证调查中的权力问题。
是对本研究的方法论反思。
法律“现代性”和“地方性”的冲突一直是法学学术界争论不休的命题,中国基层法官因其在案件审判中过分注重事实、侧重纠纷解决而饱受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质疑。
抛弃一味地从法律规则、制度上找问题的研究方法,我们会发现社会背景对法律真实有效的贯彻实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读后感
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读后感《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一书是一部探讨中国基层司法制度发展和现状的重要学术著作。
该书对基层法院和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与发展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揭示了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特点、问题和发展方向,对于深化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在阅读完这本书后,我深受启发,对中国基层司法制度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和思考。
首先,该书对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历史演变进行了梳理,指出了基层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变化,为我们理解和把握基层司法制度的现状和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历史背景和参考。
通过对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历史演变进行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当下基层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为未来的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和经验。
其次,该书对基层法院和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与发展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指出了当前基层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作者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和对策,为我们深入了解基层司法制度的状况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在当前社会治安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基层司法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显得尤为重要,这需要我们不断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为社会稳定和安宁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此外,通过对《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一书的研读,我深切体会到基层司法制度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
基层司法制度是整个司法体系的基础和关键,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加强基层司法制度建设,提高基层司法机关的效能和公信力,有利于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基层司法制度的研究和理论探索,为基层司法制度的现代化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学术指导。
总的来说,《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一书对中国基层司法制度进行了系统和全面的研究,对于我们深入了解基层司法制度的现状和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中国基层司法制度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和理解,也对当前的问题和挑战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送法下乡读后感
送法下乡读后感《送法下乡》是一本以送欧阳法律师下乡为背景的小说。
小说通过生动的情节和细腻的描写,展现了送法下乡的过程以及对乡村的改变。
读完这本小说,我深受触动,即使只有短短的时间,送法下乡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在送法下乡的过程中,法律工作者对乡村的帮助是真实而无私的。
欧阳法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带着他的团队深入乡村,为乡亲们解惑答疑,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可以想象,在那个时间,大家对于法律的认知非常有限,而且法律服务也很难进入乡村。
因此,法律工作者的到来给乡亲们带来了无限的希望和帮助。
尤其是对于一些农民工和弱势群体,他们常常因为法律知识不足而受到欺压和不公正待遇,而送法下乡正是为了改变这种状况。
通过法律工作者的帮助,他们能够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责任,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从而在面对困境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送法下乡并不只是提供法律知识,还涉及到改变乡村的发展方向。
在小说中,欧阳法律师不仅致力于为乡亲们提供法律服务,还积极投身到乡村建设中去。
他与当地村民一起,共同探讨发展乡村的途径,通过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方式来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质量。
他认识到法律服务只是改变乡村命运的一环,更重要的是要在乡村发展中找到自己的定位和作用。
正是因为有了法律的保障和法治国家的支持,乡村才能真正实现自身的发展,并且为乡亲们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发展机会。
本书不仅描绘了送法下乡的过程,还涉及到很多现实的问题。
在乡村建设中,欧阳法律师不得不面对一些特殊的问题,如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土地征收的合法性等等。
这些问题往往和乡村的发展息息相关,也是决定乡村是否能够发展的重要因素。
通过与乡亲们的交流和思考,法律工作者不仅能够帮助他们解决问题,还能够提供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这种积极的参与和思考的态度,不仅能够改变乡村的现状,也能够为整个社会提供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和发展模式。
通过阅读《送法下乡》,我深刻地感受到送法下乡的重要性以及对农村地区的影响。
走进现实的法律生活——评《送法下乡》
走进现实的法律生活——评《送法下乡》本文认为,苏力的《送法下乡》在已有的法学知识谱系中,细致地运用学术策略,将被忽略的依存于中国基层司法运作中的另类法学知识予以凸现。
另类的法学知识,不仅是新型的,而且是“中国化”的,因为,这种知识是在中国的“基层”具体事物关系以及具体生活需要中生发的。
作者指出,依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将具体事物关系和需要中的法学知识加以提升,不仅是法学知识的重新解放,而且是法学学术的有益增进。
作者研讨了《送法下乡》的叙事方式、叙事角色定位以及其中的学术意义,从中说明了《送法下乡》已经暗示的法学研究新思路。
此外,作者分析了《送法下乡》可能存在的问题,指出针对中国基层司法制度而言,它也许不能成功地解释其中的某些问题。
关键词:基层司法、法学知识、叙事角色、微观事物关系作者刘星,1958年生,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送法下乡》是法学学者苏力的新作[①]。
这部著作,深入研究了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运作和“故事”。
坦率地讲,评论《送法下乡》是十分困难的,也是十分“危险”的。
因为,当仔细通读全书并且仔细疏通其中的逻辑线路的时候,读者容易发现,书中的叙事结构以及思考脉络,已是极为清晰和连贯,任何在有限狭小的文本空间中做出的评论都有可能陷入“破坏性”的论说位置。
当然,如果我们认为“评论产出”是学术经济不断运作的重要环节,如果我们认为任何学术文本不应也不可能终结知识的滋生与更新,那么,破坏性的(这里自然包括批评式的“破坏”和赞誉式的“破坏”)评论,依然是可以具有正当性的。
在本文中,我的目的正如通常的学术评论一样,试图从事一种在知识谱系中进行定位的工作。
我将分析,《送法下乡》在当下中国法学语境中开辟了何种重要的研究路径,展现了何种重要的学术意义,以及其所具有的法学知识增长点究竟在哪里[②]。
此外,我将分析,如果《送法下乡》是有问题的,那么,其问题在总体意义上是一类怎样的问题。
一《送法下乡》关注的对象是中国基层司法制度。
苏力《送法下乡》读后感
读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后有感苏力在书中一直提倡“民间法律元”的建立,即“法治的本土资源论”。
其实正如其简介所言,这本书是一部在实证调查的基础上面,运用交叉学科知识(比如说社会学、统计学等等)研究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作品,它力求挖掘只有中国学者(由于其在自存环境和文化修养上的比较优势)才可能敏感察觉和提出的中国当代基层司法中具有实践意义的同时又对一般司法制度具有理论意义问题,学术与实践的紧密结合,是当前司法改革研究的参考书。
但是总的看下来,苏力提出不少问题,语言犀利老道,观点鲜明,独树一帜。
在《送法下乡》一书中,我们没有发现苏力对国家法与民间法关系处置的技术性操作的分析,虽然该书的主题讨论了基层法官如何处理社会纠纷的技术和知识。
所以让我们感到遗憾的是, 苏力的法治道路理论就“搁”在法治路上了,就是说他还是只解决了一半问题,当然这一半的解决仍然有着前述重要的意义,至少为中国法治的“病象”开出一部分单子来,还可以破除人们的一些关于法治的迷信,但是他并未提出更高明更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我建议现在学法的学者真的可以从政,这样他们立法(从“宪法”到“宪政”)总归要比那些对法律“七窍通了六窍(一窍不通)”所谓的政府官员要好得多吧。
从宪法上来改变,是真正的治本而非治标了。
现在我来具体谈一下作者在书中的的观点,比如说“如何剥离法律中的道德、政治因素”这个问题,苏力说,“我分享这种理想,却不分享这种研究进路。
也就是说,“制度——人”的体系未见得就是仅仅对传统的辩护和维护,也可能是建设性的——特别是在中国处于现代化过程中的语境下,更可能是建设性的,而不是保守性的——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表现就是在中国的语境下阐释法律与道德、政治之间的关系;在这里,“制度——人”的理论逻辑体系,展现了道德、政治与法律一定程度的分离,在特定的情况下,又将道德或政治因素纳入到司法判决的考虑之中。
此外,苏力对那种仅仅盯住西方的司法制度不放的理念、理论、实践是持强烈的批判态度的。
送法下乡
读《送法下乡》吴玉章苏力教授在法学界,写、译、讲,样样都不含糊。
我只想就他的著作《送法下乡》(二○○○年)发表一些看法。
我的感觉是,与苏力的前一本书《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曾经受到的广泛注意相比,《送法下乡》多少有些被冷落了。
《送法下乡》是一部研究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专著。
虽然过去和现在都有一些零散的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或介绍,但是,在法学界,苏力是全面而系统地说明这一问题的第一人。
作者在书中分别研究了司法制度,司法知识与技术,法官与法律人,以及研究方法的反思,并发现了一些为中外现有的法律知识尚未注意或覆盖的问题等等。
它还是一部从法律社会学角度出发,描述和解释我国社会中某些法律现象的著作,它以作者参加的社会调查、访谈所搜集的资料为基础,在合理整理的基础上,描述细致生动,解释清晰周详。
此外,这部著作还具有相当的故事情节,看来也非常有趣。
不过,我个人感觉,作者想要说明的东西还远不止于此。
如果仔细阅读,读者也许会发现这本书的一个隐蔽标题,即关于我国社会生活中非正式法律制度和非主流(法律)知识的研究。
当然,苏力的这种关注和努力在法学界不是孤立的。
最近几年,法理学研究有一种倾向,那就是开始关心国家正式法律规则之外的、同时又能够积极影响国家法律实施和社会生活秩序的因素,例如非正式法律制度的特点和作用。
除了苏力的这部著作,积极投身于这方面研究的还有夏勇、梁治平等人。
他们的问题中包括国家法律在其边缘地带的存在状况,以及与地方习惯法之间的互动关系。
这些边缘地带包括:基层法官出没的形形色色的乡村,天高皇帝远的少数民族地区,甚至有时还涉及到历史上的(如清代的)“民法”。
我们还必须看到,此书体现了一种研究方向上的转移。
它的特点113在于:著者自己在现实生活中发掘资料,而不是依赖现成的资料;运用自己设计的框架,而不是书本上反复使用的那些分析套路,解释或整理这些资料。
这样做的意义在于,它不仅展示了一种研究的方法,而且,在阅读中,我们能够更加深刻而具体地体会我们自己所处的法治建设的起点和环境。
和法官有关的书籍
和法官有关的书籍
以下是一些与法官有关的书籍:
《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这本书是当代中国法学界有影响
的重要著作,集中论述了中国当代基层司法制度、中国基层法官的技术和知识、有关法官以及乡土社会中的其他法律人和作者在田野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检察方的罪人》:这本书以艺术的手法展现了正义的困局可能带给人的
迷惘、困惑和精神撕裂,由此引发了读者关于正义内涵的哲学思考。
《法官如何思考——刑事审判思维与方法》:这本书指导法官在审执工作
中要贴合实际,法理与情理并重,强调公平正义的同时,传递司法温度。
以上书籍仅供参考,建议根据自身需求和兴趣选择合适的书籍阅读。
《送法下乡》
为什么研究中国基层司法制度——《送法下乡》导论□评/ 朱苏力本文是我正在写作的《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一书的导论。
为什么要研究中国基层司法制度?本文将从总体上对相关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一个初步的分析和阐述。
这些问题大致是:(1)为什么研究司法?(2)为什么要研究基层司法?(3)为什么研究中国?(4)这种研究具有什么社会实践意义和学术意义?我将分别讨论前三个问题,并在这些讨论中简单回答第4个问题的前一半,而将后一半问题单独作为一节。
最后,我将对全书的理论框架和方法进路作一个交待,并对全书的结构进行一种阅读的格式化工作。
一、为什么研究司法中国应该实行法治,中国正在走向法治,无论当代中国人对中国社会的政治法律现状和走向如何评价或作什么样的预测,“法治”已经变成了一种公众的信仰,就如先前中国人对“革命”、如今对“改革”的信仰一样。
尽管其中已经有了某些迷信的成分,[1] 但这种信仰和追求还是有一定道理的;并且,从历史的发展来看,似乎也将如此。
[2]然而,法治的理想必须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和技术层面。
没有具体的制度和技术保障,任何伟大的理想都不仅不可能实现,而且可能出现重大的失误。
即使提出一些举世公认的法治基本原则,例如,法律必须是大多数人可遵守的,法律必须对同样的人给予同样的保护,法律不溯及即往等,也无法保证法治的可欲结果的出现。
这不仅因为“原则不是研究的出发点,而是它的最终结论”,[3] 而且还因为“一般原则并不能决定具体的案件”[4]。
让我们细致地作一点分析。
首先,这些基本原则并非先验的原则,而是在实践中从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中逐渐概括出来的。
换言之,这些原则当初并不是原则,而是人们在社会实践逐步确认为原则的。
例如,法律对同样的人给予同样的保护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人类历史上就不是一开始就被普遍认为是正当无疑的。
各种各样的“奴隶制”、“封建等级制”之所以曾在世界各地长期普遍地实行,除了当时社会的经济基础之外,还有与之相对应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
2022《送法下乡》读后感
《送法下乡》读后感
“一方水土养一方人”,苏力老师将这句名言用作另一著作《大国宪制》的引言,也是我读完《送法下乡》的感悟之一,苏力老师通过对基层法院的走访调研,向读者展现了20世纪前后中国基层司法现状,书中提到的很多问题,对当今法治社会依然有借鉴意义。
全书共分4编。
第一编主要探讨中国当代基层司法的制度情况,介绍巡回审判制度落实情况、法官对审判委员会的态度、法院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并行等制度问题。
第二编描述了中国基层法官作为初审法官面对的社会矛盾纠纷现状和解决争议的特有知识和技能。
第三编主要探讨法官以及乡土社会中的其他法律人作用发挥情况。
第四编主要是作者在田野调查中遇到一些问题的反思。
作者对于法律知识产生的讨论给我以启示。
一方面,我们借鉴国外先进知识理论,结合我国实际转化成为我所用的知识;另一方面,我们对司法实践中发现规律进行总结,形成了本土知识。
显然,在实践中不断积累而来的法律知识更符合我们的国情,更有中国特色,更有生命力。
送法下乡的一个读后感
“下”字可谓正应了我对于“送”字的解释,(其实可以和“送”字放在一起解释的。我这把这个字拿出来单独解释是为强调这个“下”字而已,而解释之内容基本上和送字一起解释的。)这里的“下”字可理解为“到”字,即把法送到乡土的问题,我以为这里的“下”字即“到”字有两个层面上的意义,一个是形式层面的,一个是实质层面的上的。形式上的“到”即谓只是从形式上把法送到了乡民手中,而至于乡民是否从心底接受在所不问;而实质上的“到”即谓乡民不但从形式上接受了,而且从内心深处也接受了“法”且处于乡土间纠纷时依所送的“法”行事。目前我们对于“送法下乡”的研究大多局限于形式上的“到”,而实际上又如何呢?来自于这方面的研究抑或报告很少,我想这是以后要侧重研究的一个问题,我们不能只是仅满足于有这样的一个形式,我们要从实质上即真正的把法送到乡民手里。
送法下乡读后感
课程名称:法律社会学研究教师姓名:易益典田野调查: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式——读苏力《送法下乡》班级:0902 学号:091030056 专业:宪法与行政法学姓名:杨建锋一、引言苏力的这本《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以下简称《送法下乡》)是2000年10月份出版的,与其之前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在当时引起中国法学界的一股学术讨论潮。
而那时,我还在读初中。
对于法学界,对于苏力这样的人物当然是一无所知。
即便是到了本科,我也还没自觉到会翻阅法律社会学方面的书籍来看。
直到这学期学校为我们设置了法律社会学这门课,老师为我们推荐了《送法下乡》这本书后,我才有幸读到了这本十年前搅动中国法学界的著作。
作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平时接触最多的就是经典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课堂或书本上讨论最多的无外乎正义、平等、司法独立、法律保留等问题。
研究方法也只限于文本分析、法条分析、比较研究、历史研究的方法,此外也注重一些实证研究的运用。
但此种实证研究可能是由于学生身份的能力有限,只停留在一些资料、案例、新闻报道的引用和分析上。
而阅读苏力先生的这本《送法下乡》却给了我这样的学生一种全新的视角,一种在研究方法上的新鲜感。
当然,苏力先生的文笔以及其知识的广博度在阅读这本书的时候就时常让我发出感叹,引人入胜的写作技巧也是焕然一新。
在这我想谈的却是苏力先生写这本书时所用的一种最务实的研究方法,大多数人称之为:田野调查。
二、对“田野调查”法学研究方法的一点认识何为“田野调查”?纵观这本书,我所理解的田野调查就是,作者试图走近他想要研究的对象,采用访谈、记录、观察、调查等形式,通过经验判断和归纳等方法得出研究结论。
在第一章“为什么送法下乡?”中,作者介绍了下乡收贷案。
由这个案件的分析,作者得出了:第一,今天的司法下乡是为了保证或促进国家权力,包括法律的力量,向农村有效渗透和控制。
第二,传统的、强大的国家权力能够受到人文空间因素的影响而变得与人们一般的想象不同。
《送法下乡》苏力――读书笔记摘抄概况
《导论研究中国基层司法》——为什么司法?1. 原则不是研究的出发点,而是它的最终结论2. 既然 ,前方还有我们无法想象的人类生存时间,我们怎么可能设想至此为止人类总结的有关法制的原则已经穷尽,已经确定?!3. 更重要的是,一般性的原则,由于其抽象,可能永远正确,但也因此毫无用处4. 当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时候, 法官应按照立法者在此种情况下可能颁布的法律或审慎的自由裁量或含义不明的自然法原则作出法律判决5. 要保证法律规则的统一性、普遍性、一定的前瞻性,同时又不失灵活性、丰富性、现实性,司法具有立法无法代替的优点——为什么基层?1. 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社会福利2. 基层法院是中国法院的重头3. 如果放弃传统的道德主义和理想主义的视角, 对中国当代法治发展最具理论意义的和最具挑战性的一系列问题是在农村最为突出,最显著4. 法治是一种实践的,而不是玄思的事业——为什么中国?1. 知识是否有普遍意义, 起决定作用的并不是知识生产者的主观意图或追求, 而在于它有没有效用,能否为不同的人有效借鉴和使用2. 地方性与普遍性之间从来没有,而且永远不会有,一个截然的界限——还有学术意义1. 法治的确立是一种秩序的社会形成和确立, 这主要是社会的公共选择和试错过程的产物, 而法学更多是一种智识性的表现, 是对法律实践和法治实践的正当化和表述2.“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国家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去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 更不能由于人们过去从事了某种当时是合法但是现在看来是违法的行为而依照当前的法律处罚他们3. 作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补充, 许多国家同时还认为法律规范的效力可以有条件的适用于既往行为,即所谓的“有利追溯”原则4. 一切适应都是知识5. 现代格式化司法的前提条件是社会事件的预先格式化, 而这需要社会现代化过程来造就《司法制度》1. 分兵以发动群众,集中以应付敌人——毛泽东2. 战争是流血的政治,政治是不流血的战争——毛泽东3. 重视农村、深入农村为的是保证共产党获得强有力的社会基础, 确保共产党对革命的领导,“下乡”从一开始就是一种权力的运作4. 今天的司法下乡是为了保证或促使国家权力, 包括法律的力量, 向农村有效渗透和控制;从大历史角度看,司法下乡是 20世纪以来中国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基本战略的延续和发展5. 对于任何一种权力的考察, 在福柯看来, 应当是在微观层面, 应当在权力运作的末梢, 在一种权力和另一种权力交界的地方, 只有在这里, 我们才能真正了解权力是如何实现的6. 权力只有在权力和权力的碰撞中才能看见7. 下乡时在局部建立权力支配的可行方式之一, 甚至可能是既定制约下唯一可行的方式,但这并不必然是稳操胜券的方式8. 法庭审理案件时, 有一系列仪式和程式, 实际上都是为了强化这种支配性权力关系9. 近距离的交往必定降低法官和法院的威严,进而削弱法律执行的有效性10. 权力运用还必须基于更细致了解受权力影响的对象,即所谓的“知己知彼, 百战不殆”11. 村干部的在场代表了与国家正式法律制度不用的另一种结构性的权力或知识, 支撑着国家权力和法律在乡土中国的运转12. 正义是被不同的人用来投射自己的情感、正当化自己欲求的一个工具《法院的审判与行政管理》1. 业务庭庭长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独任审判法官或合议庭之上的一个上级; 在法定的审判机构合议庭或独任审判法官与审判委员会之间, 不仅有庭长, 往往还有分管业务庭的主管副院长,以及院长2. 审判制度反倒成了法院行政制度的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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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理想与现实的博弈
在《送法下乡》中,作者写道,“法治的理想必须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和技术层面。
没有具体的制度和技术的保障,任何伟大的理想都不仅不可能实现,反而可能出现重大的失误”
我们都知道,中国系统的法律规范是从西方引进的并且根据中国普遍的现状和需求而制定完成的。
制法的目的在于使社会可以有一定的准则和标准运行而不出现一些混乱的没有章法的事情,为的是解决人民的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法制建设因该是自下而上的,运用于基层中去的,是一项人民广泛参与的整体事业,而“送法下乡”其最终的目的正是在于更稳健地推进“中国化”的法治建设。
目前大部分中国人对建设法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已有比较一致的认识,而他们已经明确信仰和追求的法制规范是国家的理性的属于一种上层法律知识建筑,但是想要将法送到乡中去,这种传统的科班出身的“法”显然是艰难的突兀的。
因为这种理想式的规范式的“法”对于处于长期属于“人治”而并非“法治”乡里来说是陌生而不可亲近的。
通过几十年的历来的法制钻研我们知道,将一种法制理念转化为法制现实除了研究法治理论外,更重要的还在于研究所处环境的具体情况,研究在司法过程中司法运作的具体过程,只有这样,才能了解我们已建立的司法制度的成功和错误,不至于遮蔽我们的真实视野,导致正统法学知识的夜郎自大使业已展开的法治建设的悄然流产。
而基层法制建设的实现也同样需要走到民众间去走到现实中去。
中国乡土社会是国家权力的边缘地带。
中国传统的农村社会,由于自然空间的广阔和熟人社会(人文空间)的特点,国家权力的控制相对较弱,所以被称为国家权力的边缘地带。
理论上强大的国家权力由于空间的因素可能会被看似弱小的其他权力打败。
所以或许我们可以认为中国传统的、本土化的法律文化模式将与现代化的法制进程将进行一番殊死的较量。
通过司法的场域,这种较量便会短兵相接、针锋相对。
可以说,这样较量可能没有最终的获胜者,其结果可能是两者相互间不同程度的妥协,即通过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双方沟通和双向建构,实现现代化范式与本土化范式的融合。
在现代司法的规范化和乡土生活世界的非规范化的博弈张力之中,中国基层法院在其艰难的司法进程中默默从事着一项犹关中国法治未来走向的制度创新工作。
事实上,中国基层法院的法官正在承担着国家与社会双方互动的中介者的角色,有意识或无意识地推动着极为复杂的中国法律发展的未来航向。
基层法院的法官生存于这种特定的制度夹缝之中,是一个被深深地嵌入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制度角色。
处于对自身利益的谨慎考量,一方面,基层法院的法官必须在形式上尽量遵循国家正式制定法的要求,以符合上级法院维护法制统一的意愿,以求自身职位的稳固进而有升迁的希望;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充分考虑乡土社会的传统生活习俗和习惯的要求,以求息事宁人和维护乡土社会的既有秩序,至少也要在案件的处理中对判决能否有效执行有所预期,以确保自己的司法裁判得以顺利实现。
这样既维护了司法者在乡民面前的威信,又能避免和防止民怨发生和激化矛盾,这是乡土社会的法官借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性地位和实现自保
的一个明智之举。
故基层法院的法官在处理大量的乡土社会的事民纠纷时,总是常常穿行于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并在两者之间进行谨慎的考量和必要的衡平,以求巧妙的化解纠纷,处理案件。
也正因为如此,才使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具有了现实中国法学理论创新的战略意义。
当然,中国基层法院的法官也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得心应手”地游曳于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如何取舍,有时往往冒着极大的风险。
从建设性意义上来讲,中国基层法院的司法行为,是将中国法治建设中的现代化模式和本土化模式融合起来的实践场域,是政府推进型法治和民间主导型法治相互博弈的实践交点,也是一个理论争议最终获得检验的实践场域。
中国的法律改革和法治建设正在迅速地向前推进,中国是农业民族,很大一部分人民还是生活在闭塞乡里的农民,想要更好地推进“中国化”法制建设,实现积极正确的法制优化,就必定要“送法下乡”,实施好基层法律建设这一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