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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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第一节法律顾问概述
一.法律顾问的概念
律师及律师职业是一种维护法律权利的社会角色,其基本功能在于通过对社会主体法律权利的维护,促进社会法律秩序的稳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作为律师执业重点的法律顾问在参与处理各种法律纠纷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已为我国社会各界所病房普遍关注。
法律顾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顾问,是指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等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各项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帮助的法律专业人员,如法律研究人员、教学人员等。狭义的法律顾问应当仅指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
二.法律顾问的种类划分
法律顾问有多种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大致为以下几种:
1、按聘用主体的不同划分
可以分为政府法律顾问、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社会团体法律顾
问和公民个人法律顾问。
2、按工作范围的不同划分
可以分为有特定范围的法律顾问和无特定范围的法律顾问。有特
定范围的法律顾问,是指依据聘用合同的规定,顾问律师只为聘
请单位就某项或某几项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如只草拟、审查某一
种或某几种经济合同等。无特定范围的法律顾问,是指聘请合同
或协议对顾问律师的服务范围不作具体规定,而要求顾问律师为
其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3、按聘用期限的不同划分
可以分为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律师
事务所与聘用方签订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聘请协议,在协议期限内,
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为聘用方提供协议
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协议期满,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继续聘请
的,重新签订协议。这是一种较通行法律顾问形式。专项法律顾
问是以完成某一特定法律事项的始终为期限。在这段时间里,律
师事务所可以与聘用方签订某一法律事项的聘请协议,该法律事
项办结,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
三.法律顾问的特征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其特征十分明显。
1.法律地位上的独立性。
律师应聘担任法律顾问,独立地以自己的法律知识依法执行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法律顾问进行业务活动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保护聘用方的合法权益,又不受聘用方的意志所制约。对于聘用方的无理要求和违法行为应说服、劝阻或纠正,以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称职的,聘用方有权解聘或要求调换其它律师。
2.法律关系上的平等性
律师应聘担任聘用方的法律顾问,从法律上讲,双方即是一种法律地位
平等、权利义务对等的委托服务关系,双方都享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顾问律师不是聘用方的成员,与聘用方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他受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指派、领导和监督。因此,作为受聘方与聘用方发生法律关系的不是法律顾问个人,而是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而具有法律顾问资格和其他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员,既可以与聘用方形成隶属关系,也可以与聘用方建立权利、义务平等的关系。
3、服务范围的广泛性
律师应聘担任聘用方的法律顾问,是一种服务性的工作,其服务范围是广泛的,其职责范围是全方位的。它不仅可以为政府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等到提供法律服务。它既可以作为聘用方的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参与诉讼活动也可以作为聘用方的代理人,进行各种非诉讼活动。
四、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是指顾问律师在工作中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和要求,它是顾问律师的行为准则。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必须坚持一定的工作原则,这是律师做好法律顾问工作的基本保障。
我国律师法对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没有加以规定,但对律师执业必须遵守的总原则做了明确的规定,如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除此之外,律师还应当遵守勇于开拓创新、坚持法制、预防为主等的原则,这样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成为一名成功的]律师。
五、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根据我国律师法第26条的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责任是为聘请人
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聘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尽管因服务对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总体而言包括以下内容:
1、为聘用方就有关的法律问题提供口头或局面的意见,特别是为聘用方
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使其依法办事,避免承担法律风险;
2、协助聘用方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如经济合同、协议书、诉状、答
辩状等,使之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3、代理参加诉讼、调解仲裁活动,帮助聘用方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民事经
济纠纷和行政争议;
4、参与聘用方解决在洽商、谈判中的法律问题;
5、接受聘用方的委托,公共开支非诉讼法律事务,如办理工商登记、税
务、商标、注册、鉴定、公证申请专利等;
6、协助聘用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其工作纳入规范运行的轨道;
7、协助聘用方对职工进行法制教育;
8、为聘用方培训法律人才等。
第二节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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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为适应政府法制建设的需要,加强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司法部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依法为政府机关及其领导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的一种业务活动。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权限
内行使管理职能提供法律服务,促进政府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政府与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应合同。聘应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政府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采用其他方式建立法律顾问关系。政府与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法定名称、指派律师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范围、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双方共同遵守的原则;
(五)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
(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双方需约定或者写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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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办理的事务类型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委托可以办理下列法律事务:(一)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三)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四)代理政府参加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六)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