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6743《河北省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

附件3填表日期: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本表适用于除城镇公共供水、农业、特殊用水类别以外的纳税人填报)年 月 日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单位:元至角分,立方米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除城镇公共供水、农业和特殊用水类别以外的纳税人填写。
2.“填表日期”:即纳税人申报当日日期。
“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3.第1栏“项目”:在“地表水”或“地下水”中勾选一项。
4.第2栏“征收子目”:纳税人在“工商业及其他”“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水企业”“居民生活用水”“疏干排水直接外排者”“地源热泵直接外排者”中选择并填写。
5.第3栏“上期累计取水量”:纳税人截至上期当年已取水量的累计量,由系统自动计算生成。
6.第4栏“本期取水量”:纳税人当期的取水量。
7.第5栏“本期累计取水量”=上期累计取水量+本期取水量。
8.第6栏“累计超计划取水量”=本期累计取水量-年取用水计划。
9.第7栏“累计超计划取水比例”=累计超计划取水量÷年取用水计划×100%。
10.第8栏“本期适用税额。
由系统自动带出,不填写。
11.第9栏“本期应纳税额”(本期累计取水量未超计划且已办证)=本期取水量×本期适用税额;本期累计超计划取水或未办理取水许可证取水的,应当按加倍征税的计算方法确定。
12.第10栏“本期减免税额”:反映本期减免的水资源税税额,若涉及设有代码的减免税事项,纳税人需要填写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本期减免税额由系统自动计算生成。
若不涉及设有代码的减免税事项,纳税人不需填写减免税附表,系统会将“本期减免税额”默认为0。
13.第11栏“本期已缴税额”:填写本期应纳税额中已经缴纳的部分。
14.第1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已缴税额。
《河北省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表》

河北省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表
单位:元/立方米 税额标准 类 别 纳税人 行业 设区市城市 0.4 工商业 直取地表水单位和个 特种行业 人 农业生产(超规定限额) 其他行业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农业生产者 农业生产(超规定限额) 工商业 非超采区 特种行业 纳税人 其他行业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自备水源单 一般超采 特种行业 位和个人 区纳税人 其他行业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工商业 严重超采 特种行业 区纳税人 其他行业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采矿疏干排 水单位和个 人 水源热泵使 用者 水力发电企 业 火力发电贯 流式企业 备注:1、不能区分地表水、地下水的纳税人适用高标准税额。 2、纳税人适用税额标准应为企业和个人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额标准。 3、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用水工程取用水适用农业生产(超规定限额)税额标准。 0.005元/kwh 回用水 外排再利用(农业灌溉等) 直接外排 回用水 直接外排 4 6 0.6 1 2 0.6 2 3 4.2 4 6 40 80 2.8 4.2 0.3 0.7 1.4 0.3 1.4 2 3 3 4.2 30 60 2.1 2.9 2.8 4.2 2 3 20 40 1.4 2.1 2.1 2.9 0.5 0.6 0.2 1.4 2.1 0.5 10 0.1 0.3 0.4 县级城市及以 下 0.2 0.3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地 表 水
地 下 水
工商业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资源税有关规定制定本表。
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填写本表,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税款所属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1.本表为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适用于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填报(另有规定者除外)。
本表包括三个附表,分别为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由开采或生产原矿类、精矿类税目的纳税人以及发生减免税事项的纳税人填写。
除“本期已缴税额”需要填写外,纳税人提交附表后,本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纳税人手工填写,仅需签章确认(特殊情况下需要手工先填写附表、再填写主表的例外)。
2.“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纳税人名称”:即税务登记证件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填写日期”:即纳税人申报当日日期。
“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资源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3.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减免税代码:XXXX):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及具备登记一般纳税人条件而未登记的,其纳税期限规定为按次、月或年的,自登记或具备登记条件的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其纳税期限规定为按季的,自登记或具备登记条件的次季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纳税期限规定为按次、月或年的,自转登记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若纳税期限规定为季的,自转登记的当季起适用减征优惠。
本期适用纳税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的,勾选“是”;否则,勾选“否”。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减征比例(%):填写当地省级政府根据财税(2019)号文件确定减征比例。
5.第1栏“税目”:是指规定的应税产品名称,多个税目的,可增加行次。
第2栏“子目”:反映同一税目下适用税率、折算率或换算比不同的明细项目。
子目名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表说明:1.本表为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适用于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填报(另有规定者除外)。
本表包括三个附表,分别为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由开采或生产原矿类、精矿类税目的纳税人以及发生减免税事项的纳税人填写。
除“本期已缴税额”“本期是1 / 3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减免性质代码:06049901)”需要填写外,纳税人提交附表后,本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纳税人手工填写,仅需签章确认(特殊情况下需要手工先填写附表、再填写主表的例外)。
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资源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3。
“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减免性质代码:06049901)”:纳税人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纳税人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的,勾选“是”;否则,勾选“否”。
4。
“减征比例(%)”:填写当地省级政府根据财税〔2019〕13号文件确定的减征比例,系统自动带出。
5.第1栏“税目”:是指规定的应税产品名称,多个税目的,可增加行次。
第2栏“子目”:反映同一税目下适用税率、折算率或换算比不同的明细项目。
子目名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 - 副本

附件2:填表日期:税款所属期: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本表适用于除城镇公共供水、农业、特殊用水类别以外的纳税人填报)年 月 日2017年 12月1日至 2017 年12 月 31日单位:元至角分,立方米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除城镇公共供水、农业和特殊用水类别以外的纳税人填写。
2.“填表日期”:即纳税人申报当日日期。
“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3.第1栏“项目”:在“地表水”或“地下水”中勾选一项。
4.第2栏“征收子目”:按照试点省份设置的征收子目填写(如没有,可不填写)。
5.第3栏“上期累计取水量”:纳税人截至上期当年已取水量的累计量,由系统自动计算生成。
6.第4栏“本期取水量”:纳税人当期的取水量。
7.第5栏“本期累计取水量”=上期累计取水量+本期取水量。
8.第6栏“累计超计划取水量”=本期累计取水量ᅳ年取用水计划。
9.第7栏“累计超计划取水比例”=累计超计划取水量÷年取用水计划×100%。
10.第8栏“本期适用税额”:由试点省份按公布的税额自行确定并配置。
11.第9栏“本期应纳税额”(本期累计取水量未超计划且已办证)=本期取水量×本期适用税额;本期累计超计划取水或未办理取水许可证取水的,应当按试点省份公布的加倍征税的计算方法确定。
12.第10栏“本期减免税额”:反映本期减免的水资源税税额,若涉及设有代码的减免税事项,纳税人需要填写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本期减免税额由系统自动计算生成。
若不涉及设有代码的减免税事项,纳税人不需填写减免税附表,系统会将“本期减免税额”默认为0。
13.第11栏“本期已缴税额”:填写本期应纳税额中已经缴纳的部分。
14.第1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已缴税额。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讲解及填报案例

二、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地源热泵”,即地源热泵取用水,是指利用 地球表面浅层水源(如地下水)中水的热量或冷 量,实现既可供热又可制冷的节能空调系统。 “农村集中饮水工程”,是指供水规模在 1000立方米/天或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并由企业 事业单位运营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二、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2. 根据有无减免税事项选择是否填报附表 有减免税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无减免税
不需填此表
一、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概述 (五)纳税申报前应完成的流程 税务登记 税源信息登记 税种认定
纳税申报
纳税人首次申报前应办理税务登记,并填报 《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税务机关根据此表 进行税源登记和税种认定,做好税目、子目、税率、 纳税期限、预算级次等配置工作。
配合实施扩大水资源税试点改革的需要 满足水资源费改税“税费平移”的需要 统一试点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需要
一、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概述
借鉴去年资源税改革申报表设计模式 综合十个试点省份水资源税设置要求 增加申报附表便于水资源税减免申报 满足城镇公共供水按售水量计税填报
一、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概述 (二)主要内容 概括为:两张主表,一张附表
□ 未办理
必填
取水口所在地、取水地点
二、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取水许可证号”,填写完整格式,如取水 ××字20××第×××号。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按售 水量计税的,如有多个取水许可证,可只填写其中 一个取水许可证信息,其它取水许可证信息在附送 资料中说明。 “取水口所在地”, 市 县/区 乡/镇/街 道,必须填写完整,否则金三系统无法选填。 “取水地点”,取水地点是对取水口所在地的 具体化,应填写取水口详细地址,尽量不要只填 写“公司内”或“院内”等模糊地址。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税款所属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月 日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办理人员身份证类型: 办理人员身份证号码:【表单说明】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或适用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纳税人,以及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填报本表。
表内带*的为必填项;按次申报的纳税人,无需填写第1、5、6、7、8栏。
2.第1栏“月份”:按税款所属期分月填写,如“1月”、“2月”、“3月”。
3.第2栏“税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的税目填写,分别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煤矸石)”、“固体废物(尾矿)”、“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冶炼渣)”、“固体废物(粉煤灰)”、“固体废物(炉渣)”、“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噪声(工业噪声)”。
4.第3栏“污染物名称”: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的污染物名称填写。
水污染物是“pH值”时,根据实测pH值对应填写“pH值(0-1,13-14)”、“pH值(1-2,12-13)”、“pH值(2-3,11-12)”、“pH值(3-4,10-11)”、“pH值(4-5,9-10)”、“pH值(5-6)”;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按照表中“类型”填写,如“禽畜养殖场(牛)”、“禽畜养殖场(猪)”、“小型企业”等。
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填写,其中:税目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相应代码填写;税目为“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的,按照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名称填写。
噪声填写“工业噪声超标1-3分贝”、“工业噪声超标4-6分贝”、“工业噪声超标7-9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0-12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3-15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6分贝以上”。
从水资源费到地下水资源税——基于河北省的水资源税费改革方案探微

从水资源费到地下水资源税李志勇*——基于河北省的水资源税费改革方案探微本文是科技部软科学项目“构建地方税体系:改革框架与实现路径研究”(2014GXS4D08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水是世界上最宝贵的资源。
相对于其他资源而言,水是人类生存发展的最重要物质,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推进水资源税费改革,对于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基于此,本文以河北省为观察样本,提出了我国未来水资源税费改革的初步构想。
一、水资源稀缺性显著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资源,水资源的基本特征就是稀缺性。
同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水资源稀缺性较为突出;同国内其他省区相比,河北省水资摘 要:水是经济社会发展所依赖的宝贵资源。
推进水资源税费改革是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基于河北省的调研分析,认为推进水资源税费改革,应通过并费立税,合理确定征税范围、标准、优惠条件及征管、分配关系,在水资源保护和利用方面实现最优平衡。
关键词:水资源 税费改革 整体思路作者李志勇,经济学博士,河北省财政科学与政策研究所副研究员(石家庄 050091)。
*公共财政研究2015年第4期源稀缺性更为显著。
总体上看,河北是典型的资源型缺水省份,近年来,河北省亩均水资源量为220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为307立方米,均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7左右,远低于国际公认的人均500立方米的“极度缺水标准”。
以河北省为观察样本探讨我国资源税费改革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河北省水资源的显著稀缺性,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水资源存量严重不足。
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观察:降水量方面,河北省多年平均降水量为532毫米,远远低于650毫米的全国平均水平。
从一年中的降水分布看,7-9月份降水占全年降水量的80%左右,往往一两场暴雨就决定了全年的降水量。
水资源分布方面,区域差别也比较大,冀东山区蓄水较为充盈,坝上地区蓄水较少。
A06743河北省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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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743《河北省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分类索引】➢业务域申报➢业务类别申报纳税➢表单类型纳税人填报➢设置依据(表单来源)征管规范自制表单【政策依据】《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第3号)1word格式支持编辑,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表单】河北省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本表适用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特殊用水类别纳税人填报)填表日期:年月税款所属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单位:元、角、分,立方米,千瓦时日23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4【表单说明】1.本表适用于城镇公共供水、特殊用水类别纳税人填报;本表按月或按季填报。
所有可选项目只能选一项或不选。
2.征收子目填写:采矿疏干排水回用水(设区的市)、采矿疏干排水回用水(县级城市及以下)、采矿疏干排水外排再利用(设区的市)、采矿疏干排水外排再利用(县级城市及以下)、采矿疏干排水直接外排(设区的市)、采矿疏干直接外排(县级城市及以下)、水源热泵使用回用水(设区的市)、水源热泵使用回用水(县级城市及以下)、水源热泵使用直接外排(设区的市)、水源热泵使用直接外排(县级城市及以下)、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
3.本期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1)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本期应纳税额=适用税额×本期取水量×(1-合理损耗率);城镇公共供水行业合理损耗率设区市城市为17%,县级城市及以下为15%。
(2)采矿疏干排水取用水、水源热泵使用取用水本期应纳税额=适用税额×本期取水量;(3)水力发电(含抽水蓄能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本期应纳税额=适用税额×本期发电量。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无5。
2.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

附件2填表日期:税款所属期: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本表适用于除城镇公共供水、农业、特殊用水类别以外的纳税人填报)年 月 日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单位:元至角分,立方米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除城镇公共供水、农业和特殊用水类别以外的纳税人填写。
2.“填表日期”:即纳税人申报当日日期。
“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3.第1栏“项目”:在“地表水”或“地下水”中勾选一项。
4.第2栏“征收子目”:按照《四川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设置的“类别-取用水户”填写。
5.第3栏“上期累计取水量”:纳税人截至上期当年已取水量的累计量,由系统自动计算生成。
6.第4栏“本期取水量”:纳税人当期的取水量。
7.第5栏“本期累计取水量”=上期累计取水量+本期取水量。
8.第6栏“累计超计划取水量”=本期累计取水量ᅳ年取用水计划。
9.第7栏“累计超计划取水比例”=累计超计划取水量÷年取用水计划×100%。
10.第8栏“本期适用税额”:《四川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确定的税额标准。
11.第9栏“本期应纳税额”(本期累计取水量未超计划)=本期取水量×本期适用税额;本期累计超计划取水的,按下列规定计算征收水资源税: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量低于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200%征收;超过30%(含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00%征收。
12.第10栏“本期减免税额”:反映本期减免的水资源税税额,若涉及设有代码的减免税事项,纳税人需要填写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本期减免税额由系统自动计算生成。
若不涉及设有代码的减免税事项,纳税人不需填写减免税附表。
13.第11栏“本期已缴税额”:填写本期应纳税额中已经缴纳的部分。
14.第1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已缴税额。
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进展顺利

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进展顺利
河北省水利厅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期刊名称】《河北水利》
【年(卷),期】2016(000)010
【总页数】1页(P17-17)
【作者】河北省水利厅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作者单位】河北省水利厅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J],
2.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连连看 [J],
3.国外水资源税费制度对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启示 [J], 张正良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J], ;
5.“河北省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评估与优化”项目中期成果顺利通过专家咨询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河北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表

特种行业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其他行业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工商业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特种行业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其他行业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工商业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特种行业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用 水
水力发电企业
火力发电 贯流式冷却
用水企业Βιβλιοθήκη 行业其他行业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回用水
外排再利用 (农业灌溉等)
直接外排
回用水
直接外排
税额标准
县级城市 设区的市 及以下
4
2.8
6
4.2
0.6
0.3
1
0.7
2
1.4
0.6
0.3
2
1.4
0.005 元/kwh
注:1. 不能区分地表水、地下水的纳税人适用高标准税额。 2. 纳税人适用税额标准应为企业和个人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额标准。 3. 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 的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工 程 取 用 水 适 用 农 业 生 产 (超 规 定 限 额) 税 额标准。
附件
河北省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表
类
纳税人
别
行
业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地
表
直取地表水单位
水
和个人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农业生产者
非超采区 纳税人
地
下
自备水源
单位和个人 一般超采区
水
纳税人
严重超采区 纳税人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

附件3填表日期: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本表适用于除城镇公共供水、农业、特殊用水类别以外的纳税人填报)年 月 日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单位:元至角分,立方米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除城镇公共供水、农业和特殊用水类别以外的纳税人填写。
2.“填表日期”:即纳税人申报当日日期。
“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3.第1栏“项目”:在“地表水”或“地下水”中勾选一项。
4.第2栏“征收子目”:纳税人在“工商业及其他”“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水企业”“居民生活用水”“疏干排水直接外排者”“地源热泵直接外排者”中选择并填写。
5.第3栏“上期累计取水量”:纳税人截至上期当年已取水量的累计量,由系统自动计算生成。
6.第4栏“本期取水量”:纳税人当期的取水量。
7.第5栏“本期累计取水量”=上期累计取水量+本期取水量。
8.第6栏“累计超计划取水量”=本期累计取水量-年取用水计划。
9.第7栏“累计超计划取水比例”=累计超计划取水量÷年取用水计划×100%。
10.第8栏“本期适用税额。
由系统自动带出,不填写。
11.第9栏“本期应纳税额”(本期累计取水量未超计划且已办证)=本期取水量×本期适用税额;本期累计超计划取水或未办理取水许可证取水的,应当按加倍征税的计算方法确定。
12.第10栏“本期减免税额”:反映本期减免的水资源税税额,若涉及设有代码的减免税事项,纳税人需要填写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本期减免税额由系统自动计算生成。
若不涉及设有代码的减免税事项,纳税人不需填写减免税附表,系统会将“本期减免税额”默认为0。
13.第11栏“本期已缴税额”:填写本期应纳税额中已经缴纳的部分。
14.第1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已缴税额。
水资源税征管制度的有效实施与拓展运用——基于水资源综合经济信息表的探讨

一、引言探索水资源经济核算的方法是党和国家对我国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提出的重要改革内容之一,然而时至今日,我国出台的与资源环境有关的各种规范,包括《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CSNA 2016)都并未包含与水资源经济核算相关的内容,也未给出明确的水资源估值方法,使得相关工作遭遇阻碍。
但是,着眼于我国近年推进的水资源税改革,着眼于水资源税在计算与征收过程中会同时出现的与水资源使用有关的实物量与货币量信息,我们认为水资源税的实施有利于水资源经济核算理论研究的推进并形成解决问题的新思路。
同时,我们认真研究和分析了国际上的相关标准——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8(简称SNA 2008)和综合环境与经济核算体系2012(以下简称SEEA 2012),以及澳大利亚的一些经验,为我国有效解决水资源经济核算的难题提供借鉴,以求能够优化水资源税的征管流程,并使水资源税信息在满足税收需求的同时产生更大的管理效能。
二、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制度研究河北省作为水资源税改革的首个试点省份已经试点两年有余,形成了以《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冀政发[2016]34号,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为核心的“1+15”制度体系,改革成效显著、经验丰富,监督管理体系也较为完善,因此本文以河北省水资源税试点制度为主要线索进行研究。
(一)纳税人与征税对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发布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财税[2016]55号)和《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7]80号,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等文件的规定,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是地表水和地下水。
征税对象中的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雪山融水等水资源;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

附件2填表日期:税款所属期: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最新版)(本表适用于除城镇公共供水、农业、特殊用水类别以外的纳税人填报)年 月 日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单位:元至角分,立方米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除城镇公共供水、农业和特殊用水类别以外的纳税人填写。
2.“填表日期”:即纳税人申报当日日期。
“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3.第1栏“项目”:在“地表水”或“地下水”中勾选一项。
4.第2栏“征收子目”:按照《四川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设置的“类别-取用水户”填写。
5.第3栏“上期累计取水量”:纳税人截至上期当年已取水量的累计量,由系统自动计算生成。
6.第4栏“本期取水量”:纳税人当期的取水量。
7.第5栏“本期累计取水量”=上期累计取水量+本期取水量。
8.第6栏“累计超计划取水量”=本期累计取水量ᅳ年取用水计划。
9.第7栏“累计超计划取水比例”=累计超计划取水量÷年取用水计划×100%。
10.第8栏“本期适用税额”:《四川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确定的税额标准。
11.第9栏“本期应纳税额”(本期累计取水量未超计划)=本期取水量×本期适用税额;本期累计超计划取水的,按下列规定计算征收水资源税: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量低于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200%征收;超过30%(含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00%征收。
12.第10栏“本期减免税额”:反映本期减免的水资源税税额,若涉及设有代码的减免税事项,纳税人需要填写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本期减免税额由系统自动计算生成。
若不涉及设有代码的减免税事项,纳税人不需填写减免税附表。
13.第11栏“本期已缴税额”:填写本期应纳税额中已经缴纳的部分。
14.第1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已缴税额。
河北省关于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有关财务问

【发布单位】河北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5-05-30【生效日期】1995-05-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河北省关于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1995年5月30日河北省财政厅、水利厅发布)为加强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1995]冀财预字第47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实施办法》,结合我省水利行业的特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由水利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自1995年1月1日起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各县(市、区)水利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采砂单位及个人按月(季)计量征收。
河道采砂管理费实行现场征收。
可以直接征收,也可以委托当地银行采用托收无承付结算方式办理。
具体的收费形式由各市、地自行研究确定。
三、各级水利部门必须在银行开设收入专户,用于办理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纳和汇解,不得办理其他各项支出业务。
四、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实行分级管理,县(市、区)级水利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县(市、区)级留85%,上交市(地)水利部门10%,上交省水利部门5%,省、市(地)、县(市、区)水利部门在取得收入后三日内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
收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北省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收费票据》,缴库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缴款书》,所取得的收费收入,缴列预算收入科目330款“行政性收费收入”第16项级科目“水利部门收费收入”。
五、各级水利部门要向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收支预决算。
收支要接受上级水利主管部门、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业务工作要受上一级水利主管部门领导。
六、财政部门拨付征收单位的征管费用补助支出,征收单位必须按以下范围使用:1.水资源费征收单位补助支出的使用范围:(一)有关水政水资源调查、评价、监测、保护和科研工作;(二)工农业节水措施和开发新水源的补助;(三)城乡供水水源规划与供水工程建设的补助;(四)水政水资源管理工作的业务、宣传、教育、技术培训以及表彰奖励水政水资源管理与节约用水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五)弥补水政水资源管理工作的业务经费不足;(六)有关水政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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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税额等 次
□设区的市 □县级城市及以下
特殊用水类 □采矿疏干排水 □水源热泵使用 □水力发电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
别
却)
税款申报
累计取水量/ 本期取水量/ 累计发电量 本期发电量
适用税 额
合理损耗 本期应纳
率
税额
本期已 缴税额
本期应 补(退) 备注
税额
1
□地表水 □地 下水
□地表水 □地 下水
□地表水 □地 下水
□地表水 □地 下水 合计
以下由纳税人填写
纳税人声明
2 ————
3
4
5
6
7
————
————
——— —
————申报表是根据《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办税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代理人身份证号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公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表单说明】 1.本表适用于城镇公共供水、特殊用水类别纳税人填报;本表按月或按季填报。所有 可选项目只能选一项或不选。 2.征收子目填写:采矿疏干排水回用水(设区的市)、采矿疏干排水回用水(县级城 市及以下)、采矿疏干排水外排再利用(设区的市)、采矿疏干排水外排再利用(县级城 市及以下)、采矿疏干排水直接外排(设区的市)、采矿疏干直接外排(县级城市及以下) 、水源热泵使用回用水(设区的市)、水源热泵使用回用水(县级城市及以下)、水源热 泵使用直接外排(设区的市)、水源热泵使用直接外排(县级城市及以下)、水力发电、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 3.本期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1)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本期应纳税额=适用税额×本期取水量×(1-合理损耗率); 城镇公共供水行业合理损耗率设区市城市为17%,县级城市及以下为15%。 (2)采矿疏干排水取用水、水源热泵使用取用水本期应纳税额=适用税额×本期取水 量; (3)水力发电(含抽水蓄能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本期应纳税额 =适用税额×本期发电量。
填表日期: 日
年
月
税款所属期:自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所在地
取水地点
县/区
水源类型 取用水行业
□地表水 □地下水 □城镇公共供水
水源类型 项目
征收子目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单位:元、角、分,立方米,千瓦时
纳税人名称
取水许可状 态
□已办理 □未 取水许可
办理
证号
乡/镇/街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06743《河北省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
【分类索引】 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征管规范自制表单 【政策依据】 《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第3号)
【表单】
河北省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 (本表适用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特殊用水类别纳税人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