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铁科技[2012]95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内动车组零部件技术条件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内动
车组零部件技术条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铁路总公司
•【公布日期】2013.06.08
•【文号】铁总运[2013]44号
•【施行日期】2013.06.0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内动车组零
部件技术条件的通知
(铁总运〔2013〕44号)
按照原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铁科技[2012]95号)、《关于公布<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第二批)>的通知》(铁科技[2012]187号)规定,为做好动车组零部件的认证工作,中国铁路总公司组织制定了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内动车组零部件技术条件,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动车组零部件技术条件名称及标准性技术文件编号清单见附件1。
附件1:动车组零部件技术条件名称及标准性技术文件编号清单
附件2:动车组转向架类技术条件(另发)
附件3:动车组车体及车上部件类技术条件(另发)
附件4:动车组制动类技术条件(另发)
附件5:动车组电气类技术条件(上)(另发)
附件6:动车组电气类技术条件(下)(另发)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3年6月8日附件1。
技术标准体系与市场准入基础知识_3_
图 1 铁道行业现行有效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形式框架技术标准体系与市场准入基础知识(3)黄银霞, 朱 梅( 铁道科学研究院标准计量研究所, 北京 100081)中图分类号: T- 65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006- 9178( 2007) 12- 0001- 06标准体系。
特别是自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至今, 铁道 行业制定的国家、行业标准数量增加显著( 见表 1) , 形成了一定规模的按机车车辆、工务工程、牵引供 电、通信信号、铁道运输和基础与综合专业分类的总 体框架。
88.1 我国铁路标准体系概述我国铁道行业标准化体系经过 40 多年的发展, 初步建立了与我国铁路技术体系基本相适应的铁路表 1 现行铁道国家、行业标准数量( 2006 统计)除了以 TB 或 JJG 发布的铁道 行业标准外, 还有大量的标准用途 的行业技术条件存在于铁道部技术 文件中, 形成了现行铁道行业技术 性文件体系基本框架( 见图 1) 。
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已建立了铁道 部技术文件管理体系。
8.2 体制铁道 行 业 标 准 体 系 及 其 管 理 收稿日期: 2007- 08- 02作者简介: 黄银霞, 副研究员; 朱 梅, 研究员· 1 ·2007年 12 月( 总第 254 期)Abst r act : This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3 parts for publication. Part 3 introduces the g eneral situation of S ystem of China Railway S tandards and the manag ement system, the introduction and types of China market access, the sup- port from technical institutes on market access system of products special for railway, the supervision following the access to railway market, and the g ap between the systems of China railway standards and market access and the ad- vanced levels of the world railway.K eywor d s: Technical S tandard S ystem; Market Access; Basic Knowledg e摘 要: 本讲座分 3 部分刊出。
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第一批)
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第一批)
根据铁道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科技〔2012〕95号)、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专用设备产品准入管理的若干规定》(铁政法〔2011〕202号),现公布《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由铁道部分批公布,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本次公布《目录》中的产品,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铁路产品认证。
二、《目录》中的产品,原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自2012年7月1日起停止受理新的行政许可申请。
三、《目录》中的产品,原实行行政许可或产品认证管理的,行政许可证书或产品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铁道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
(第一批242种产品)。
铁路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研究
和工作程序 。通过在铁路行业推广模式化的铁路产
品认证 实施 规则 ,采 用统一 的评 价标准 ,评 价 、控
制和约束各供应商的产品一致性 ,有利于提高产 品 质量 ,减少重复评估带来的浪费,提高整个铁路行 业的运作效率。
时) ;⑦检测标准和检测规则等相关要求 ;⑧T厂 审查的特定要求 ( 需要时 ) ;⑨跟踪检查的特定要 求 ;⑩认证标志及使用的具体要求 ; 其他规定。
铁路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结构模式。
关键词 :铁路产品 ;产品认证 ;认证规则 ;编制 ;研 究
中图 分 类 号 :F 5 3 0 . 6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编号 :1 0 0 6 — 9 1 7 8( 2 0 1 4 ) 0 1 — 0 0 2 1 — 0 6
Ab s t r a c t :Wi t h t h e d e v e l o p me n t o f C h i n a r a i l wa y p r o d u c t c e r t i i f c a t i o n s y s t e m a n d c e ti r i f c a t i o n r e q u i r e me n t s ,t h e
目前 ,我 国 C C C认 证 ,美 国 u L认 证 ,德 国 V D E 、G S认 证 ,欧 盟 C E认 证 ,对 具 体 产 品认 证 实 施 规 则 的编 制 ,均参 照 国 际指 南 I S O / I E C指 南
2 8 :2 0 0 4《 第三方产品认证体系模式的通则》的要 求 ,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 ①产品范围;②依据的国 家标 准和 技术规 则 ;③认证 模式 以及 对应 的产 品范 围和标准 ;④认证申请单元划分规则或规定 ;⑤产 品抽样和送样要求 ;⑥关键部件的确认要求 ( 需要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0.12.31•【文号】国铁设备监规〔2020〕63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设备监规〔2020〕63号局属各单位:现将《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铁路局2020年12月31日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国家铁路局为监督铁路专用产品质量,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铁路专用产品依法有计划组织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铁路专用产品是指依据国家标准、铁路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生产、制造,专用于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且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环境保护的工业产品。
第三条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应当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科学、公正、公平,以确保铁路运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基本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相关工作程序,采取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重点产品为必要补充的工作原则确定监督抽查对象。
第四条铁路专用产品质量检验应当以国家标准、铁路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为主要依据。
第五条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的样品抽取、运输、检验及复查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按年度制定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可根据铁路运输安全情况动态调整。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七条国家铁路局负责组织开展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设备监督管理司)负责,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拟定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关办法;(二)组织研究编制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三)组织研究编制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四)组织编制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工作报告;(五)协调解决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铁道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铁道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11•【文号】铁科技[2012]95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认证认可正文铁道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铁科技〔2012〕95号)部内各单位、部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印发《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2003年发布的《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科技〔2003〕104号)同时废止。
铁道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铁路运输安全,加强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管理,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铁路产品是指直接关系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产品。
第三条国家对未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铁路产品实行产品认证管理,由具备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对相关铁路产品是否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铁道部负责铁路产品认证采信工作和认证产品在铁路使用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铁路产品认证采取强制性产品认证与自愿性产品认证相结合的方式。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依照国家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实行自愿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
实行自愿性产品认证管理的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以下简称采信目录),由铁道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和列入采信目录的铁路产品,依法取得认证后,方可在铁路领域使用。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03-10-21)铁道部文件铁科技〔2003〕104号关于发布《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设计院,铁路产品认证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意见》(铁科技〔2002〕39号),铁路系统已初步建立了铁路产品认证制度,为了加强对铁路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规范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特制定《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由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分批公布《实施认证的铁路产品目录》(简称《目录》)。
凡列入《目录》的铁路重要产品,以产品认证为准入方式,未获得铁路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律不得在铁路销售、使用;对没有列入《目录》、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的产品,按部有关规定办理;没有列入《目录》的铁路其他产品,一般不以产品认证为准入方式,企业可自愿申请铁路产品认证。
铁路使用的通用产品,凡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目录的,按国家CCC认证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不再进行铁路产品认证。
《第一批实施认证的铁路产品目录》(认管委〔2003〕1号)具体实施时间,由管委会另行通知。
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铁路产品质量,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有效开展铁路产品的认证工作,保障铁路产品的健康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铁路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铁路上使用的工业产品。
第三条铁路产品认证是依据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和技术要求,经铁路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证明某一产品为认证产品的活动。
铁路产品认证采用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铁路产品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依据是:(一)国家、行业技术规范及其补充技术要求;(二)国家、行业标准及技术要求;(三)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
浅述CRCC 铁路产品认证简
品认证采信 目录 , 产 品的种类 由原来 的 7 5种增加 到2 4 2种。 目录中有关机车 的产 品共 5 6 种, 其中
柴油机 6 种、 制动系统关键部件 9 种、 辅助机组/ 辅 助系统 1 0种、 钩缓系统关键部件 2 种、 转 向架系统 关键部件 7种、 其他与电相关的产品 2 2种。
用。
2.CR CC产 品认证实施规则要点
2 0 1 2 年7 月2 0日,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 中心发
布了 C R C C一 0 0 W 一0 0 1 : 2 0 1 2 ( C R C C产 品认 证实
施规则 铁路产 品认证通用要求 ( V 1 . 0 ) 》 ( 以下简
称“ 通用要求 ” ) , 该“ 通用要求 ” 与各《 产品认证实 施规则 特定要求》 ( 以下简称 “ 特定要求” ) 共同组 成铁路产品认证规则 , 适用于采用通用认证模式的
加 4个记 录 : 原 材料检 验/ 验 证 和确认 检 验记 录 、 产
核模式 , 其 中 A是指 G B / T 1 9 0 0 0 族质量 管理体 系 标准各要素的审查 , B是指“ 通用要求” 附件 1中针 对产品认 证补充要求和特殊要求的审查 。审查范
围覆盖 巾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 E 场所。 企业在通过了现场审查之后 , 通常由审查组代 为抽取申请 认证的产品, 并由企业负责将样品送达 C R C C指定的榆验机构 , 按照产 品标准进行全项检 验, 以证实产品符合其标准的全部要求。 认证结果为 C R C C作出的综合评价结论 , 该结 论是 由 C R C C组 织认证 决定人 员 , 通 过对 初始 工 厂 检查结果、 产晶抽样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而得 出 的。综合评价结论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 品抽 样检测均合格 且符合发证条件 , C R C C向申请方颁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简介B r i e f I n t r o d u c t i o n t o C R C C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暨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成立于2002年12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建立的,并经国家工商注册、具有第三方公正性地位的铁路产品认证机构。
2001年4月,铁道部决定在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基础上成立铁路产品认证中心(简称CRCC),并以铁科教函[2001]97号文向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了“关于申请组建中国铁路工业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函”,经审查,2002年10月29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向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颁发了“认证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批准号为CNCA-R-2002-102。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下设:基础部、质检部、认证部、综合后勤部、技术装备部。
基础部以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为基础,主要包括:铁路行业标准化研究室、铁路专用计量室、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
质检部以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基础,主要包括质检业务管理室和机车车辆检验站、铁道建筑检验站、通信信号检验站、金属化学检验站、接触网零部件检验站、运输包装检验站、安全卫生检验站等7个检验站。
认证部亦以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基础,主要包括业务部、标准协调部、检查检验部、检验协调部和申诉监理部。
综合后勤部和技术装备部为产品认证和产品检验提供技术装备保障和后勤服务。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职能和职责是组织并参与铁道行业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及企业标准审查备案;负责铁道行业专业计量工作的归口管理和计量监督,承担相关专业计量基础上的量值传递和标准比对工作;开展国家强检项目轨道衡和铁路罐车容积的法制计量检定;对部控工业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监督和监督抽查,铁路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制造特许证的发放考核检验,新产品的鉴定检测,整车、整机批量检验中的型式试验以及委托检验,并对受控项目实施质量跟踪等;开展铁路工业产品强制性、自愿性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铁路产品认证证书及铁路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铁路产品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铁路产品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2002—11-20)为了加强铁路产品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的管理,确保认证证书和铁路产品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认证证书是指经CRCC颁发的带有铁路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标志的铁路产品认证证书.铁路产品认证标志是指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铁路产品认证标志的简称,由CRCC向通过铁路产品认证的企业颁发,证明其产品符合CRCC对该产品提出的相关标准或特定技术要求。
第二条通过认证的企业在公告发布后两个月内,到认证中心签订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使用协议,缴纳铁路认证标志费和年金,领取认证证书、申请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由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印制并统一编号。
第三条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使用有效期为四年。
有效期满,愿继续认证的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认证申请,再次申请认证的复评程序与实效申请铁路产品认证程序相同.不重新认证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或向认证中心注销认证证书。
第四条通过认证的企业,允许在认证的产品、包装、说明书、合格证及广告宣传中使用铁路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
但不允许混淆认证和非认证产品的宣传,不允许滥用产品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
第五条未参与认证或没有通过认证的企业的分厂、联营厂和附属厂均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
第六条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换证:(一)使用新的商标名称;(二)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三)产品型号、规格变更,经确认仍能满足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七条认证证书持有者必须建立铁路认证标志使用制度,每年向认证中心报告铁路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接受CRCC对认证证书和铁路产品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第八条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证书持有者使用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一)检查或检验发现已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现状不符合认证要求;(二)通过认证的产品在销售和使用中达不到认证时所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三)用户对通过认证的产品质量提出严重质量问题,并经查实的;(四)铁道部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五)认证证书或铁路认证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第九条当认证证书持有者违反第八条时,认证中心向认证证书持有者发出《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的通知书》,并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国家铁路局公布《铁路产品认证目录》
国家铁路局公布《铁路产品认证目录》现公布《铁路产品认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自愿性产品认证。
自公布《目录》之日起,原铁道部《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第一批)》(铁科技〔2012〕138号)和《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第二批)》(铁科技〔2012〕187号)同时废止。
铁路产品认证目录(76种产品)序号产品名称(类别)产品范围工务(12种)1道岔120km/h及以下道岔及其重要部件(含尖轨、辙叉、基本轨、护轨、整组道岔)2160km/h及以下道岔及其重要部件(含尖轨、辙叉、基本轨、护轨、整组道岔)3200km/h及以下道岔及其重要部件(含尖轨、辙叉、基本轨、护轨、整组道岔)4200km/h以上道岔及其重要部件(含尖轨、辙叉、基本轨、护轨、整组道岔、弹性铁垫板)5扣件-系统弹条I型、弹条Ⅱ型、弹条III型6弹条Ⅳ型、弹条Ⅴ型、WJ-7型、WJ-8型7铁路桥梁支座盆式支座、板式橡胶支座、钢支座、球支座8客运专线桥梁伸缩装置9钢轨伸缩调节器普速钢轨伸缩调节器10高速钢轨伸缩调节器11钢轨道岔用非对称断面钢轨(AT钢轨)12(43-75kg/m)钢轨(包括热轧、热处理)供电(16种)1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腕臂支撑装置2限位定位装置3非限位定位装置4终端锚固线夹5中心锚结装置6整体吊弦及吊弦线夹7接头连接线夹8电连接装置9弹性吊索线夹10线岔11滑轮补偿装置12棘轮补偿装置13接触线铜及铜合金接触线14承力索(绞线)铜及铜合金承力索15绝缘子棒形瓷绝缘子16复合绝缘子(棒形悬式复合、棒形柱式复合绝缘子)通信(3种)1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2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车载(机车)电台3列车安全预警系统列车安全预警系统车载台LBJ、道口预警设备信号(21种)1机车信号设备机车信号设备(含机车信号接收线圈)序号产品名称(类别)产品范围2轨道电路设备ZPW-2000(含UM)系列设备325周微电子相敏轨道电路接收器4不对称高压脉冲轨道电路设备5车站电码化主设备和隔离设备6计轴设备7道岔转辙设备转辙机8密贴检查器9道岔外锁闭装置10安全型继电器11点灯单元(含灯丝转换装置)12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LKJ)13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14列车运行控制系统ATP车载设备ATP车载主机设备15轨道电路、应答器信息接收单元16列车运行控制系统地面设备车站列控中心、无线闭塞中心、临时限速服务器17应答器、轨旁电子单元(LEU)18车站计算机联锁设备19调度集中设备(CTC)20列车调度指挥系统设备(TDCS)21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设备运输(1种)1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及附属设备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及附属设备(含列尾电池组及充电器)机车车辆(23种)1受电弓受电弓(机车、动车组)2受电弓滑板(机车、动车组)3转向架关键部件车轮(机车、客车、货车、动车组)4车轴(机车、客车、货车、动车组)5滚动轴承(机车、客车、货车、动车组)6机车一系、二系弹簧(含橡胶弹簧、橡胶堆) 7圆柱螺旋弹簧(客车、货车、动车组)8空气弹簧(客车、动车组) 9油压减振器(客车、动车组)10货车摇枕、侧架11制动系统关键部件制动缸(机车、客车、货车)12动车组制动夹钳单元13制动盘(机车、客车、动车组)14闸片(机车、客车、动车组)15闸瓦(机车、客车、货车)16制动阀(客车、货车)17总风连接软管总成(机车、客车)18制动软管连接器总成(机车、客车、货车) 19货车闸瓦间隙自动调整装置20钩缓系统关键部件车钩(机车、客车、货车)21缓冲器(机车、客车、货车)22动车组车钩及缓冲装置总成23高压设备真空主断路器/空气断路器(机车、动车组)。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8.01.25•【文号】国铁设备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设备监〔2018〕6号局属各单位:现将《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铁路局2018年1月25日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专用设备产品(含国家铁路局许可和非许可铁路专用设备产品,下同)质量安全是指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的设计、制造质量必须符合铁路运输安全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地区,下同)依法组织或依法实施的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许可企业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监督检查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抽查及检验检测、受理及处置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投诉举报,督促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整改。
第五条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及铁路行业标准、监管职责规定等进行。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六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法实施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铁路局负责依法实施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依法审查批准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简介Brief Introduction to CRCC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暨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成立于2002年12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建立的,并经国家工商注册、具有第三方公正性地位的铁路产品认证机构。
2001年4月,铁道部决定在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基础上成立铁路产品认证中心(简称CRCC),并以铁科教函[2001]97号文向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了“关于申请组建中国铁路工业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函”,经审查,2002年10月29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向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颁发了“认证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批准号为CNCA-R-2002-102。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下设:基础部、质检部、认证部、综合后勤部、技术装备部。
基础部以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为基础,主要包括:铁路行业标准化研究室、铁路专用计量室、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
质检部以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基础,主要包括质检业务管理室和机车车辆检验站、铁道建筑检验站、通信信号检验站、金属化学检验站、接触网零部件检验站、运输包装检验站、安全卫生检验站等7个检验站。
认证部亦以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基础,主要包括业务部、标准协调部、检查检验部、检验协调部和申诉监理部。
综合后勤部和技术装备部为产品认证和产品检验提供技术装备保障和后勤服务。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职能和职责是组织并参与铁道行业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及企业标准审查备案;负责铁道行业专业计量工作的归口管理和计量监督,承担相关专业计量基础上的量值传递和标准比对工作;开展国家强检项目轨道衡和铁路罐车容积的法制计量检定;对部控工业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监督和监督抽查,铁路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制造特许证的发放考核检验,新产品的鉴定检测,整车、整机批量检验中的型式试验以及委托检验,并对受控项目实施质量跟踪等;开展铁路工业产品强制性、自愿性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论建立铁路工业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论建立铁路工业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发表时间:2019-04-23T11:48:35.643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2期作者:郭莉莉[导读] 摘要:产品认证是指依据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由认证机构确认并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00071摘要:产品认证是指依据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由认证机构确认并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产品认证是强化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准入的重要举措,对提高工业产品质量和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铁路工业;产品质量;认证制度1产品认证的由来和发展产品质量认证是国际上合格评定的组成部分,也是质量认证的一种形式。
认证是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是使买方对产品质量信任的客观需要。
产品认证源于西方工业国家。
1903年,英国实行了证明符合英国BS标准的产品认证—“风筝标志”,不久注册为商标。
铁路钢轨就是首获“风筝标志”的认证产品。
20世纪50年代,随着二战后世界经济的复苏和发展,产品认证在工业发达国家得到了普及和开展,70-80年代逐渐走进第三世界。
目前,随着世界经济、贸易的全球化,质量认证制度已成为一种世界趋势。
产品认证的标志已有100多种。
我国最早实行产品认证的是电子元器件和电工产品。
1981年和1984年,有关部委分别建立了中国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委员会(QCCECC)和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CCEE),实行电子元器件的合格认证和电工产品的安全认证(长城标志)。
20世纪80-90年代继电工、电子产品之后,产品认证又在汽车产品、医疗器械、玩具、药品等行业和产业部门相继开展,目前国内产品认证机构已有20多个。
为了加强对认证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市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原《认证认可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地确立了产品认证在铁路行业质量监督管理中的合法地位。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铁路产品质量安全,加强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管理,根据《认证认可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铁路产品是指直接关系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产品。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共同组织推动铁路产品认证工作,依据各自职责对铁路产品认证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推动认证结果采信。
第四条铁路产品认证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铁路局发布。
第五条认证目录内的铁路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发布,以正式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
铁路产品认证属于自愿性产品认证。
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共同组建铁路产品认证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技术委员会负责提出铁路产品认证目录及认证规则草案,协调认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为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方提供专业技术建议。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资质第七条从事铁路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产品认证机构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具备从事铁路产品认证活动的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经市场监管总局征求国家铁路局意见后批准,方可从事铁路产品认证。
第八条从事铁路产品认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具备对认证目录内铁路产品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能力,由认证机构与其签约开展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定期对认证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能力持续符合国家关于认证人员职业资格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从事铁路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认证实施第十一条铁路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下简称认证委托人)委托认证机构进行铁路产品认证,并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提供相关技术材料。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认证规则受理认证委托、开展铁路产品认证。
2014认证相关法律法规名称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获得境外认可备案办法(认监委2004年第4号公告)
15
饲料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认监委2003年第19号公告)
16
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认、商2003年第14号公告)
17
无公害产地认定和认证程序(认、农2003年第264号公告)
18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认、农2002年第231号公告)
19
认证认可行政处罚若干规定(2003年第17号公告)
20
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认监委2002年3号公告)
21
《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国认可联(2002)21号)
22
国家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认可函[2002]20号
23
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办法(2011年1号公告)
3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总局第117号令)
4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总局2002年第12号令)
5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1号)
6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
7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5号)
8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5号)
9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Biblioteka 》(总局第131号令)10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规定》(发改委、总局联合令2004年17号)
11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总局第141号令)
12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1号)
13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2号)
14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模板】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为进一步完善国家统一推行的铁路产品认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共同组织对原铁道部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的《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科技〔2012〕9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一、修订的必要性1.管理思路调整。
《管理办法》2012年发布时,未统一制定认证规则和认证标志。
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化,铁路产品已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取消,需对运输企业采购、使用铁路产品的强制性条款进行调整。
本次修订将铁路产品认证明确为国家统一推行的自愿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国推认证”),统一发布认证目录、认证规则和认证标志。
2.机构改革和职能、法规调整。
2013年原铁道部机构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成立国家铁路局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分别承担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能和铁路运输企业职能。
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认监委职责划入市场监管总局,对外保留牌子。
《管理办法》依据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已变更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为此,《管理办法》的发文主体、相关职责、法规依据等内容需进行调整。
二、主要修订内容本次修订主要按照国推认证的管理方式修改相关表述。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分总则、机构和人员资质、认证实施、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管理、认证结果采信和附则共七章。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1.修改法规依据,取消强制使用要求。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修改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取消“依法取得认证后,方可在铁路领域使用”“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铁路产品使用单位不得继续采购该产品”等强制使用要求。
2.修改机构资质与管理要求,明确认证机构主体责任。
增加从事铁路产品认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由认证机构签约管理,要求认证机构与检测机构通过签约明晰法律责任。
铁道部关于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19•【文号】铁科技[2010]197号•【施行日期】2010.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铁道部关于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铁科技〔2010〕197号)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铁道部不再对“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实行行政许可,转变管理方式,由铁道部指定计量技术机构承担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工作。
现对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工作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1.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以下简称认证机构)承担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工作,使用“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专用章”,并做好转变管理方式的相关衔接工作。
2.认证机构制定有关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的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包括受理技术认证的申请、技术审查、样机试验、现场核查、专家技术评价、发布技术认证结果和证后监督检查试验等,报铁道部科技司备案,并应在《铁道技术监督》杂志和铁道质量技术监督网站公布。
3.对通过铁道部行政许可方式取得、并在证书有效期内的技术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按《管理规则》规定进行后续的监督管理,在证后监督或到期复查合格后,由认证机构换发新版技术认证证书。
4.对已申请铁道部行政许可但未完成的项目,企业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认证机构确认,并补办相关手续,继续进行后续技术认证工作;未经确认补办申请的,中止技术认证工作。
5.新申请技术认证和原技术认证证书已到期的企业,按《管理规则》规定办理。
6.铁路各单位不得采购、使用未取得技术认证证书的铁路专用计量器具。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铁道部前发《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22号)、《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实施细则》(铁科技〔2008〕1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