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人法律责任相关法律及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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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在估值业务中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在估值业务中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在估值业务中的责任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基金托管人在估值业务中的责任基金托管人是基金的法定监督人,承担着基金资产管理公司无法承担的监督职责。

在基金运作中,基金托管人在估值业务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基金估值是基金运作中的关键环节,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基金托管人在估值业务中的责任是非常重大的,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基金托管人在估值业务中的责任是保证基金资产的独立、真实和透明。

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管理机构的独立监督者,有责任确保基金资产的估值不受到利益相关方的影响,确保基金资产的估值真实可靠。

基金托管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对基金资产进行独立、客观、透明的估值。

基金托管人要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和标准,正确、合理地进行估值操作,确保基金资产的准确估值,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在估值业务中的责任是监督基金管理公司的估值行为。

基金托管人应当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估值行为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基金管理公司依法依规进行估值操作。

基金托管人应当审核基金管理公司的估值政策、估值程序、估值报告等相关文件,确保基金管理公司的估值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还应当定期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估值内部控制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基金托管人在估值业务中的责任是及时报告发现的估值问题。

一旦发现基金管理公司的估值行为存在问题,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向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披露相关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要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估值行为进行调查,确保对问题进行及时调查和处理,不给基金投资者造成损失。

基金托管人在估值业务中的责任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的法定监督人,对基金资产的估值负有法律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不到位,导致基金资产的估值出现问题,给基金投资者造成损失,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费使用管理规定(3篇)

基金管理费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管理费的使用,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和收益,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指数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各类基金。

第三条基金管理费是指基金管理人为管理和运作基金所收取的费用,用于支付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用、托管费用、销售服务费等。

第四条基金管理费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合理、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基金管理费使用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负责基金管理费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管理小组的职责:(一)制定基金管理费使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监督基金管理费的使用情况,确保其合理、合规;(三)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基金管理费的使用情况;(四)对基金管理费的使用提出改进意见;(五)协助监管部门进行基金管理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使用范围与标准第七条基金管理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用;(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用;(三)基金销售服务费;(四)基金信息披露费用;(五)基金审计费用;(六)基金资产评估费用;(七)基金投资咨询费用;(八)基金法律事务费用;(九)基金税收费用;(十)其他与基金管理相关的费用。

第八条基金管理费的使用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二)与基金规模、投资策略、风险程度等因素相适应;(三)公开透明,便于投资者监督;(四)合理节约,避免浪费。

第四章使用程序与审批第九条基金管理费的使用程序:(一)管理小组根据基金管理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制定年度基金管理费使用计划;(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基金管理费使用计划;(三)管理小组根据年度基金管理费使用计划,办理具体费用支付事宜;(四)管理小组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基金管理费的使用情况。

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最新规定

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最新规定

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最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鼓励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

第四条私募基金财产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私募基金财产的债务由私募基金财产本身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五条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

国家对运用一定比例政府资金发起设立或者参股的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并对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法规1. 概述基金管理公司是承担基金发行、销售和管理等职责的金融机构。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基金管理公司需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就基金管理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介绍。

2. 基金法律法规2.1 《基金法》《基金法》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基本法律依据和指导性文件。

该法规定了基金的成立、运作、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规定,明确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责任与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2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适用细则》《证券投资基金法律适用细则》是对《基金法》的细化和具体落实,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措施、基金募集与发行管理、基金运作与交易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强化了对基金行业的监管。

2.3 《基金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是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对基金管理公司行为进行监管的规范性文件。

该办法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运作管理要求、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审计监督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基金管理公司依法稳健经营。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3.1 《公司法》《公司法》是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运作机制等方面进行规范的法律。

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一种有限责任公司,需遵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架构、股东权益、财务管理等。

3.2 《证券法》《证券法》是基金管理公司运作过程中需要遵守的重要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证券自发行、流通、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原则和规定,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主体,其行为受到《证券法》的严格监管。

3.3 《反洗钱法》基金管理公司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交易报告、资金监测等方面需遵守《反洗钱法》的规定,严格防范洗钱行为,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交易活动合规。

3.4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需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投资策略、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决策权。

基金托管人监管责任

基金托管人监管责任

基金托管人监管责任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基金托管人监管责任是指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管理机构的一部分,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管,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护基金市场的稳定。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运作中扮演着重要的监管角色,承担着一定的监管责任。

以下是关于基金托管人监管责任的详细解读:一、监管责任的内容1.资产保护责任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运作中需要保护基金资产,对基金的交易操作和资金流向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基金的资产安全不受侵犯。

基金托管人要对基金资产进行专业、高效的管理和监控,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2.合规监管责任基金托管人要求对基金管理人的合规行为进行监管,确保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决策和操作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需要审查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活动、决策和风险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3.信息披露责任基金托管人需要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透明披露,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及时、全面的基金信息。

基金托管人要对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充分的信息,进行合理的投资决策。

二、监管责任的重要性基金托管人监管责任的履行,对维护基金市场的秩序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监管的第一责任方,其监管责任的履行直接影响基金的运作效率和投资者的信心。

1.保护投资者利益基金托管人监管责任的履行可以帮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潜在风险,减少投资者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的严格监管可以提高基金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2.维护市场秩序基金托管人监管责任的履行有利于维护基金市场的秩序,防止市场操纵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基金托管人要求对基金管理人的交易行为和投资操作进行监督和审查,防止违规操作对市场造成扰动。

3.促进行业规范基金托管人监管责任的履行可以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引导基金管理人遵守规则和制度,提升行业整体风险管理水平。

基金托管人要求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控制和合规制度进行监管,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基金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基金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基金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受到投资者的广泛关注。

了解基金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对于投资者和从业人员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基金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1. 《基金法》
《基金法》是我国基金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主要规定了基金的设立、运作、监管等相关事项。

其中,基金的设立需要经过特定程序和条件的审批,基金管理人需要保护投资者利益并遵守基金合同等规定,基金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管与风险控制等。

2.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是对于基金进行具体规范和监管的法律法规。

该法律对于基金的设立、投资范围、募集方式和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

3. 《基金合同管理办法》
《基金合同管理办法》对于基金合同的签订、内容、修改、解除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基金合同是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及投资者之间订立的法律文件,需要保护投资者利益并确保基金合同的合法有效等。

4. 《基金募集、销售管理办法》
《基金募集、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了基金的募集、销售行为需要符合的条件和程序,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防范基金销售风险等,同时规定禁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投资者等不良行为。

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除了以上四部法律法规外,还有《证券法》、《财政部关于国债投资基金试点有关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进行了规定和约束。

以上是基金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投资者和从业人员需要了解
和遵守这些法律法规,规范基金行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基金市场健康稳定。

【第92号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第92号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可编辑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第五条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托管机构第八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可编辑(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六)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七)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八)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九)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专户理财法律法规

基金专户理财法律法规

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业务试点办法》通知各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维护市场秩序和各方合法权益,保证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试点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净资产及资产管理规模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是指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二、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拟申请参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变更经营范围、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申请。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合规运作、经营状况、公司治理、投资决策与研究分析体系的建立与执行、公平交易与防范利益输送相关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公司监察稽核与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的建立与执行、人员队伍及人力资源管理状况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和评议,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拟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基金法》、《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的业务规则规范运作,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并针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建立以下专门的管理制度:(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基本管理制度与业务流程,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推广与营销体系,由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业务环节构成的投资管理系统,会计核算与估值系统,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以及相应的技术系统等;(二)公平交易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公平交易的原则与内容、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与交易执行的程序、公平交易实施效果评估以及相应的报告制度等;(三)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对同一投资组合的同向与反向交易、不同投资组合的同向与反向交易进行监控,主要内容包括:异常交易的类型、界定标准、监控方法与识别程序、异常交易分析报告制度等;(四)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职人员行为规范,主要内容包括:相关业务人员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对相关业务人员行为的监督与检查制度以及对违反行为规范业务人员的处罚制度等;(五)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岗位设置及职责,主要内容包括:相关业务组织机构与工作岗位的设置、相关业务部门职责与岗位职责等;(六)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流程与授权制度、资产配置方法、投资对象与交易对手备选库的建立与维护、具体投资对象的选择标准、投资指令与交易执行、管理制度的执行与评价、投资绩效与风险评估以及与各相关业务的执行、运作相适应的技术系统安排等;(七)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与原则、业务承接与营销、投资管理、交易执行、客户服务等业务环节面临的各类风险、内部风险控制的架构与规则、内部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八)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监察稽核制度,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各业务环节的执行情况以及相关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监察稽核组织结构与岗位职责、监察稽核的权限、监察稽核的程序以及监察稽核报告等;(九)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关系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客户情况的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及委托资产来源的判断与识别、资产管理合同的订立、资产管理信息的传递以及客户服务等;(十)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业务记录的内容、档案的保管与使用等;(十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危机处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危机处理的原则、危机处理的组织结构与职责以及各种危机处理方案等。

(证监会令第92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解读

(证监会令第92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解读

(证监会令第92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4-2)日期:2013-08-14(证监会令第9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第五条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托管机构第八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六)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七)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八)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九)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私募基金纠纷案件中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若干实务问题解析(2)

私募基金纠纷案件中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若干实务问题解析(2)

私募基⾦纠纷案件中托管⼈承担赔偿责任的若⼲实务问题解析(2)三、私募基⾦托管⼈侵权责任中的抗辩理由在投资⼈与私募基⾦托管⼈合同之诉中,只要投资⼈证明托管⼈存在违约⾏为,并且不属于双⽅约定的免责事由,即可以要求托管⼈对投资⼈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当投资⼈于托管⼈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时,投资⼈只能提起侵权之诉,根据侵权责任四要件,投资⼈需要证明托管⼈具有违反约定或法定义务的⾏为、财产损害结果,托管⼈⾏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以及托管⼈存在过错。

实务中,此类侵权案件中法院认定托管⼈不承担侵权责任出要有以下⼏种情况,可以作为私募基⾦托管⼈侵权责任中合理的抗辩事由:(⼀)托管⼈不存在过错⽽对于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百零七条,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投资⼈仅需证明托管⼈存在违约⾏为即可,并不需要单独证明托管⼈存在过错。

侵权责任中,认定托管⼈存在过错的依据仍然是托管⼈存在合同项下的具体违约⾏为以及违反法定义务的⾏为。

根据浙江省绍兴市中级⼈民法院(2016)浙06民终4188号判决,“因被上诉⼈的主要义务系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履⾏对‘绍兴百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托管账户的托管义务,⽽对‘绍兴百泰投资基⾦’的相关资质、募集⾏为并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审查、监管义务,故上诉⼈关于被上诉⼈在‘绍兴百泰投资基⾦’募集过程中存在过错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其次,被上诉⼈在⼆审中补充提交了投资协议、投资决议、托管运⾏指令、委托付款通知书原件,上述证据反映被上诉⼈系按托管协议约定程序,审核托管资产管理运⽤指令应具备的资料,从⽽进⾏托管账户资⾦的划付,应认定其已尽到审慎托管义务。

上诉⼈主张被上诉⼈除了形式审查之外,还需进⼀步进⾏实质审查,于约定⽆据,亦系过分苛责被上诉⼈的义务。

综上,上诉⼈关于被上诉⼈在托管过程中存在过错的上诉主张,本院亦不予采纳”。

分析上述案例,不难看出,对于托管⼈是否存在过错的认定,法院主要考量为是否涉及对托管⼈合同项下义务以及其法定义务的违反,如并不涉及托管⼈约定及法定义务的,可以直接排出侵权⾏为和过错的存在,托管⼈⽆需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法律法规》的关键知识点:基金从业的必备

《基金法律法规》的关键知识点:基金从业的必备

《基金法律法规》的关键知识点:基金从业的必备基金行业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有序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对于基金从业人员来说,掌握《基金法律法规》的关键知识点是必备的基本素质。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基金法律法规》的核心内容,帮助您系统地了解我国基金市场的法律法规框架。

一、基金法律法规体系概述1.1 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是我国基金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石,明确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各方的权益和义务,为基金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基本法律保障。

1.2 行政法规层面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业务行为等进行具体规定。

1.3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层面包括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各项规章、规范性文件,如《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等,对基金运作、销售等环节进行细致规范。

二、基金主要法律法规的关键内容2.1 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各方的权益和义务,规定了基金的运作原则、投资范围、信息披露等内容。

2.2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基金的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环节进行详细规定,确保基金运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2.3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了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业务行为规范、销售费用等方面内容,保护投资者权益。

三、基金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与职业道德基金从业人员在从事基金业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职业纪律处分。

四、总结《基金法律法规》是基金从业人员必备的专业知识,掌握关键知识点对于合规经营和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基金从业人员应不断学习和积累,提高自身法律素养,为我国基金行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希望本文档能对您了解《基金法律法规》有所帮助。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职责和义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职责和义务

一、概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非公开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其托管人作为基金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托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职责和义务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市场主体提供参考。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职责1. 监督基金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应当监督基金公司是否合规经营,是否依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基金管理活动,特别是对于基金公司的运营行为和基金投资组合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管。

2. 财产保管和监督托管人负有对基金资产的保管义务,必须保证基金的资产得到有效保管,防止基金公司以及其他不法行为对基金资产进行挪用或滥用。

托管人还需要对基金公司的财产进行监督,确保基金公司合法合规地运营。

3. 监督和审计基金公司的业务托管人应当对基金公司的业务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对基金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了解,确保基金公司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1. 保管基金资产托管人有义务对基金资产进行有效保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基金公司或其他非法行为对基金资产造成损害。

2. 维护投资者利益托管人应该积极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对基金公司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基金资产得到有效管理。

3. 提供信息披露托管人有义务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披露,包括基金投资组合、基金公司的经营情况等,提供投资者的权益保障。

4. 依法履行其他职责托管人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其他相关职责,确保基金的合法合规运作。

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风险防范1.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 加强信息披露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公司的监管力度,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3. 加强合规管理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公司的合规管理,确保基金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减少违规操作带来的风险。

fof基金管理制度

fof基金管理制度

fof基金管理制度一、为规范FOF基金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基金管理人履行职责,特制订本制度。

二、 FOF基金管理人应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严格履行基金管理人的法定职责。

FOF基金管理人应对其管理的FOF基金资产负有谨慎勤勉的管理责任,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恪尽职守,忠实于投资者利益,并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等规定,对基金进行有效管理。

三、 FOF基金管理人在执行其职责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1.实施自治原则:FOF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基金章程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独立地管理FOF基金的投资组合,并对投资者负责;2.实施客观原则:FOF基金管理人应当以投资组合整体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秉持公正、公平、公开,忠实于基金资产的管理;3.保护投资者利益:FOF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与基金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结构与工作程序,保障基金财产,保护投资者利益;4.保持相应的透明度:FOF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基金合同和其他基金法律文件具有一定的透明度,对投资者负责。

四、 FOF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和严格执行投资决策程序,明确投资组合管理、交易风险管理的职责,确保基金投资组合的合理性、流动性、透明度和有效性。

五、 FOF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风险评估:在对FOF基金进行投资决策前,应当对FOF基金的投资风险进行严格评估;2.投资风险控制: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对FOF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3.投资风险披露:对FOF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情况进行适当的披露,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投资组合风险情况,提供投资者可选择的风险水平。

六、 FOF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对FOF基金投资组合的投资情况、风险情况、业绩情况等,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定期、不定期和事件性的信息披露;2.信息披露平台:应当选择适当的信息披露平台,并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3.信息披露透明度:应当保证信息披露过程透明,向投资者提供有效的信息披露服务。

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08.17•【文号】国发〔2015〕48号•【施行日期】2015.08.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5年8月17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

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第四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第七条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

涉及基金托管人信息披露义务的业务环节

涉及基金托管人信息披露义务的业务环节

基金托管人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业务环节一览根据《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市场的核心服务机构之一,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其中之一就是信息披露义务,即向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等披露相关信息,以便公众和监管机构全面了解基金托管人的运营情况和信用状况。

那么,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与哪些业务环节密切相关呢?下面就来一一讲解:一、开立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需要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托管协议,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托管账户进行资产管理和操作。

在该业务环节,基金托管人需要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资产管理情况、服务机构情况等。

同时,在新开基金托管账户时也需向客户/产品经理及其代理人发出提示及托管合同草案,以便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基金托管人及其运营情况。

二、基金资产的清算结算基金托管人需在监管部门的监管下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结算,包括:基金证券交易的结算、货币资金的清算、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的日常维护等。

在此过程中,基金托管人需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披露清算结算情况,并监听页面,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三、资产估值和会计核算基金托管人需根据《基金法》等规定,对基金资产进行准确的估值,维护基金净值的公正、公平、公开。

同时,基金托管人还需要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法规,对基金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并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监管部门披露相关财务信息。

四、投资者服务作为基金托管人的一项重要职责,基金托管人需要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全方位、优质的服务,包括账户管理、信息查询、投资顾问等。

为此,基金托管人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基金托管人的运营情况,回应投资者的关切和问题,增强基金投资者的信心和参与度。

综上所述,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涉及开立基金托管账户、基金资产的清算结算、资产估值和会计核算,以及投资者服务等多个业务环节。

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有哪些

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有哪些

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有哪些1、合伙制基金设立和运行适用的主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并单列一章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关键要素。

私募基金的投资对象一般为不能在市场上自由交易的股权,如一些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待投资公司上市,投资人就会从中获得收益。

但因为私募基金在市场中出现的时间并不长,市场也并不成熟,所以,国家相关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管理就尤为重要了。

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提供▲私募基金法律法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法律责任相关法律及具体规定

基金托管人法律责任相关法律及具体规定

基金托管人法律责任相关法律及具体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一条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

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

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

第三十二条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

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托管人是否和管理人为《信托法》下的“共同受托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初2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商业银行作为托管行承担的是资金收付责任,属于资金的代收付行和保管行,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管理和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因此与信托计划受托人并非共同受托人,投资人以此主张托管人责任的不应得到支持。

(未找在裁判文书网上找到该案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第三十六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产保管:基金托管人负责接受和保管基金资产,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

他们需要建立并维护安全的资产保管系统,包括安全存储基金资产、防范欺诈行为等。

2. 资金清算和结算: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清算和结算基金的各项资金流动,包括购买和赎回基金份额的资金流入流出,以及基金投资产生的现金流入流出等。

3. 风险控制与监管:基金托管人需要对基金经理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核,确保其符合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他们还需要对基金资产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

4. 信息披露:基金托管人负责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披露,包括基金的投资组合、份额净值等信息,并确保披露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法律合规:基金托管人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基金运作情况,并配合监管机构的审查和检查工作。

总之,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资产的保管人和监督者,需要履行专业化的职责,确保基金运作的安全、透明和合规。

托管基金运营管理办法解读

托管基金运营管理办法解读

托管基金运营管理办法解读第一章引言1.1 背景托管基金是指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托管人进行资金保管和监督管理的一种投资基金。

托管基金的运营管理对于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和基金市场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托管基金的运营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制定了托管基金运营管理办法。

1.2 目的和意义托管基金运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明确托管基金的运营管理要求和责任分工,加强托管基金的风险管理和监督,提高基金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这对于促进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提升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托管基金的定义和分类2.1 托管基金的定义托管基金是指由基金管理人设立的、由托管人进行资金保管和监督管理的一种投资基金。

托管基金的资产由托管人代为保管,托管人还负责对基金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基金运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2.2 托管基金的分类根据投资策略和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托管基金可以分为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多种类型。

不同类型的托管基金投资策略和风险特征各异,投资者在选择投资时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合理配置。

第三章托管基金运营管理要求3.1 托管基金的运营模式托管基金的运营模式包括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的合作关系、基金投资组合的构建和管理、基金份额的发行和赎回等方面。

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运营的主体,托管人作为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构,两者共同构建了托管基金的运营模式。

3.2 托管基金的风险管理托管基金的风险管理是确保投资者权益和基金市场稳定的重要环节。

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投资风险的评估和监控,合理控制基金投资的风险水平。

同时,托管人还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应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3.3 托管基金的信息披露为了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托管基金应及时、全面地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运营情况和风险状况。

托管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公布基金的净值、投资组合、运作情况等信息,并及时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和投诉。

基金投顾新规

基金投顾新规

基金投顾新规
2021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基金投资顾问管理办法》,该规定
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规明确了基金投顾的定义、监管要
求和责任等内容,并对基金投顾的登记、备案、业务范围、信息披露等方
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
1.基金投顾的定义:指专门从事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等提供投资建议、研究分析等服务,并收取费用的机构或个人。

2.基金投顾的登记备案:基金投顾需要在证监会设立的基金投资顾问
登记备案系统进行登记备案。

3.基金投顾的业务范围:基金投顾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提供投资建议、研究分析、投资咨询等服务。

4.基金投顾的信息披露:基金投顾需要向客户披露服务内容、费用和
收益情况等信息。

5.基金投顾的责任:基金投顾需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对提供的
投资建议和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规的出台,将有利于规范基金投顾行业,提高基金投顾的服务质量
和投资建议的可靠性,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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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法律责任相关法律及具体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一条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

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

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

第三十二条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

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托管人是否和管理人为《信托法》下的“共同受托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初2 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商业银行作为托管行承担的是资金收付责任,属于资金的代收付行和保管行,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管理和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因此与信托计划受托人并非共同受托人,投资人以此主张托管人责任的不应得到支持。

(未找在裁判文书网上找到该案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第三十六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八十三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由该日常机构召集;该日常机构未召集的,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投资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十七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按照相关规定和基金托管协议约等投资交易必需的相关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二)建立与基金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定期核对资金头寸、证券账目、资产净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与申购资金的到账、赎回资金的支付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与到账情况,并对基金的会计凭证、交易记录、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档案保存15 年以上;(三)对基金财产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负保密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制定基金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当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者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依法履行通知基金管理人等程序,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持续跟进基金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及时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对于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等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依法履行对外披露与报告义务。

四、《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 年。

五、《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使用了信托财产保管人的概念,且明确了保管人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且一般应为商业银行,保管人主要负责保管信托财产与投资监督。

第二十一条保管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二)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三)确认与执行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四)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用途说明;(五)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遇有信托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保管协议操作时,保管人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托公司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事件时,保管人应及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六、《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第十一条管银行应与委托人、管理人或受托人明确职责分工,合理界定托管职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分别履行职责和义务。

第十二条托管银行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承担下述全部或部分职责:(一)开立并管理托管账户;(二)安全保管资产;(三)执行资金划拨指令,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清算及证券交收事宜;(四)对托管资产的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复核受托人或管理人计算的托管资产财务数据;(五)履行投资监督和信息披露职责;(六)保管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托管职责。

第十五条托管银行承担的托管职责仅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对实际管控的托管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内资产承担保管职责。

托管银行的托管职责不包含以下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托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二)审核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三)审查托管产品以及托管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四)对托管产品本金及收益提供保证或承诺;(五)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托管银行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的保管责任;(六)对未兑付托管产品后续资金的追偿;(七)主会计方未接受托管银行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相应责任;(八)因不可抗力,以及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操作给托管资产造成的损失;(九)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十)自身应尽职责之外的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托管银行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托管合同,给托管资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人、受托人等相关机构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给托管资产或者相关受益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各机构自行承担责任。

托管银行对管理人、受托人等相关机构的行为不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托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 版)(四)【托管要求】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应当严格履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章规定的法定职责,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其法定职责。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明确约定托管人的权利义务、职责。

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责时,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托管人在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以及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协会报告。

案例(2016)浙06民终4189号、(2016)浙06民终4190号,法院认定托管人对管理人的相关资质、募集行为并不负有法定审查、监管义务,不对管理人募集过程中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出于对管理人监督的职责,在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管理人。

法院并未认定托管人对投资项目的实质审查义务,且即使托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投资审查义务的,也会根据其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决定是否由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和/ 或赔偿责任大小。

(2016)浙06民终4188号,法院根据《托管协议》判断托管人已尽到审慎托管义务,并且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除了形式审查之外,还需进一步进行实质审查,于约定无据,亦系过分苛责被上诉人的义务”“ 农行越城支行的托管行为与金新民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也不构成竞合侵权,故农行越城支行行为与陈水根损失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

托管人资质问题一、《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第八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资产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应依法向有关监管机构申请并获得业务资格。

同时,商业银行应及时将取得的有关监管机构颁发的托管业务资质情况向中国银行业协会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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