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电池管理制度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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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运行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保证发电厂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及其高频开关电源(以下简称直流设备)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延长使用寿命,保证发电厂直流母线保持合格电压和蓄电池的放电容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安装要求

2.1直流设备通风应良好,运行环境温度应保持在 5 C〜30 C,安装地

点应装设温度调节装置。

2.2直流系统可采用单、双充电器、电池组和电源母线。

2.3独立的蓄电池室应有充足的照明,并采用防爆灯具。

2.4蓄电池采用串联接线,蓄电池之间应保持2cm以上距离,若电池安装在柜内,上下层之间距离不应小于 15cm。蓄电池应保持清洁,极板、极柱接触应良好,连接螺丝应牢固,不得有放电现象。

第三章交接验收项目及标准

3.1检查蓄电池容量。对电池组进行三次充放电试验,放电终止电压根据制造厂的规定,2V蓄电池为1.8V。其中一只蓄电池放到了终止电压,应停止放电。在三次充放电循环之内,若达不到额定容量值的100 %, 此组蓄电池不合格。

3.2测量电池的绝缘电阻。220V电池组的绝缘电阻不小于 0.2M Q, 11 0V电池组的绝缘电阻不小于 0.1M Q o

3.3测量充电设备的稳流精度不大于±0.5%-1%),稳压精度不大于±0. 1%-0.5%),及直流母线纹波系数不大于(0.2%-0.51%)。

3.4测量每只电池端电压符合厂家规定。

3.5检查厂方提供的安全阀开启闭合试验报告,闭阀压力应在1kPa〜1 OkPa范围内,开阀压力应在 1OkPa〜49kPa范围内。

第四章运行维护要求

4.1为提高蓄电池的使用寿命,要做好初充电(一般初充电由厂方进行)。

4.2蓄电池组在正常运行中以浮充电方式运行,浮充电电压宜控制在(2. 23-2.28)V * 均衡充电电压宜控制在 (2.30-2.35)V NX

4.3运行中主要监视蓄电池组的端电压值,浮充电流值,每只蓄电池的电压值,蓄电池组及直流母线的对地电阻值和绝缘状况。

4.4蓄电池一般3个月进行一次补充充电,充电装置应自动或手动进行一次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使蓄电池组随时具有满容量,确保运行安全可靠。

4.5投运后的蓄电池组,每 2 - 3年应进行一次核对性充放电试验,运

行6年以后的蓄电池组,每年应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

4.5.1一组蓄电池。站内只有一组蓄电池,不能退出运行、也不能做全核对性放电,只能用I10电流恒流放出额定容量的 50%,在放电过程中,蓄电池组端电压不得低于 2VXN。放电后应立即用I10电流进行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反复充放2 - 3次,恢复蓄电池组容量,查找蓄电池组存在的缺陷。

4.5.2两组蓄电池。站内若有两组蓄电池,可相对其中一组蓄电池进行全核对性放电,用I10电流恒流放出,当蓄电池端电压下降到 1.8V XN 时,停止放电,间隔1 -2小时后,再用I10电流进行恒流限压充电—恒压

充电f浮充电,反复充放2 - 3次,恢复蓄电池组容量,查找蓄电池组存在的缺陷。若经过3次全核对性放电,蓄电池容量均达不到额定容量的80%以上,可认为此组蓄电池使用年限已到,应安排更换。

4.5.3充放电记录

(1)充放电电流;

⑵电池组电压;

⑶电池端电压;

(4)环境温度;

(5)充放电时间;

4.6日常运行检查

4.6.1应建立健全运行检查记录,一般由值班人员随班检查,主要内容

有:

⑴控制母线电压、电流;

⑵合闸母线电压;

(3)充电电压、浮充电流;

⑷蓄电池端电压;

(5)环境温度;

(6)电池外观、卫生及连接情况

4.6.2定期检查记录

蓄电池定期检查由检修人员进行,每季度一次,主要内容有:

(1)控制母线电压、电流;

⑵合闸母线电压;

(3)充电电压、浮充电流;

⑷蓄电池端电压;

⑸蓄电池开路电压;

(6)蓄电池内阻;

(7)环境温度;

(8)电池是否渗液

(9)电池外壳是否有凹凸、裂纹破碎现象;

(10)电池联接螺丝是否松动;

(11)蓄电池柜(室)卫生情况;

以上记录均应有工作人员签名长期保存,以便于对蓄电池运行情况进行

分析。

4.7故障处理

4.7.1如发现电池极柱上有硫化现象应将其清除,必要时涂抹凡士林。

4.7.2放电时,如发现个别电池电压低于最低电压应将其解除放电。必要时应单独对其进行过充电处理直至恢复容量。

4.7.3如发现电池组有落后电池,而无法恢复容量时应及时进行更换。

发现多只电池容量落后而无法恢复,影响到直流母线电压时,应更换电

池组。如到使用年限应加强对其监视,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4.7.4如有鼓肚、裂纹时应及时更换。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

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投入运行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第三条发电厂并网运行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统一调度,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运行管理

第四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

调。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

定运行。

第五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

业标准及所在电网的电力调度规程。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

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 (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

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所在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

^定O

第七条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及

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涉及并网发电厂的,并网发电厂应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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