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修订word版本 (84页)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维护社区安全和和谐,促进社区繁荣发展,制定本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小区、社区和公共场所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居民享有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工作应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物业管理工作应依法承担起服务和维护居民权益的责任。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职责第六条物业管理工作必须做到服务周到、质量可靠、效率高效。
第七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包括对小区、社区和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环境等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物业管理工作应组织开展社区活动,提升居民的居住体验和社交互动。
第九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及时处理和解决居民的投诉和意见,并积极采纳合理的建议。
第十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规范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工作应依法合规,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工作应积极推广和引导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应保护和爱护公共设施,防止破坏和滥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工作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并及时反馈结果。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解决居民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保障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定期开展财务审计,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委员会或居民代表会议,确保居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定期向业主和居民公开工作报告,接受业主和居民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居民生活的安全和稳定。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工作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遵守相关政策和要求。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公布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年3月19日实施日期:2018年3月19日效力:有效门类:行政法类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法规标题】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发布部门】国务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8-03-19【生效时间】2018-03-19【关键词】其它类别【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发布)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备注:国家尚未公备注:国家尚未公布布2018年修年修订订后的正式版本,此版本是一点通团队依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国务院公布公布的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号)编辑而成,仅供参考。
编辑而成,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版)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版)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利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办公楼宇、商业综合体等具有物业管理需求的单位。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加强与社区居民的沟通,共同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制度,提供优质、便捷的管理服务,同时加强内部管理,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物业管理范围第五条物业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与管理;2.公共区域的清洁与维修;3.车辆和人员的出入管理;4.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5.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6.投诉处理和纠纷调解等工作。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好委托管理的职责,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为业主提供全面、高效、便捷的管理服务。
第三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能够保证履行其承担的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相应的管理岗位,并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工作素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四章物业费用第十条物业费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划分,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透明,用于物业管理服务、设施设备维修等方面,不得擅自挪用或滥用物业费用。
第十二条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并接受监督。
第五章业主参与与权益保障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和交流,及时解答业主关于物业管理的疑问和问题。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业主参与机制,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促进业主参与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对待,不得侵犯业主的利益。
2018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2018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三)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四)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五)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监督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等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对业主大会筹备、召开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标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第七条鼓励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推进智慧小区建设。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018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精选) 2018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18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总则第一条为了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2018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 2018 年 3 月 19 日修正版)( 2003 年 6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 号发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业主自治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依法、诚信、自愿原则;(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四)按照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九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二)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四)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与解聘;(五)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六)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2018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18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物业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对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事项进行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和其管理的住宅小区、商业楼宇等。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与管理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组织结构,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层级。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公布服务规范,明确服务内容、标准和流程。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推行信息化管理,提升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和收费管理第十条:物业管理费是指业主按照预算或者实际费用支付给物业管理单位的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物业管理费预算,并及时向业主公布。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费应当根据实际服务情况和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不得超过一定比例。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费标准和收费程序,确保收费公平合理。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物业费用的收费明细和发票。
第四章: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设施设备的巡查维护制度,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理和更换设施设备的故障部件,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定期保养和检查设施设备,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维修。
第五章: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权益保障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自行组织的,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并代表业主行使管理权益。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出合理的要求和建议。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行业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执行《条例》规定,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人员以及物业服务行业中的其他主体及其业务活动。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登记、资质审查、从业资格认证、经营场所审批等法律手续,从事物业服务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加强业务和专业知识学习,提高服务水平,坚持服务宗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维护职业良好形象,对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人员和其他主体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物业服务管理业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物业服务资格认证,履行登记、审批等法律手续。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专职物业管理机构,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资料。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向业主充分公示价格、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业主权益、服务期限和服务投诉方式等信息。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满意度调查,对评估结果及时向业主公示,并采取有效措施改进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险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险公司办理综合保险业务,充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和物业服务质量。
第三章物业服务人员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员应当持有国家法定机构认证的物业服务从业资格证书,遵守《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熟悉业主的需求和权益,能够为业主提供及时、高效、优质的服务。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为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法律条例。
由国务院于2007年8月26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共7章70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2016年3月1日施行。
根据决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并于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决定》附件1第九条对《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主要为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增加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有关内容。
本次修改涉及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018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2018最新《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任务本条例为确保物业管理的科学、有序、公正、便民、高效,维护物业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保障居民生活质量而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及其他经物业管理组织进行管理和服务的不动产。
第三条物业管理组织的职责物业管理组织应当依法执行以下职责:1、维护小区的基本秩序,确保公共区域的安全及干净卫生;2、维护小区的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营,及时处理小区内的维修事宜;3、建立房屋、车辆、人员的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小区的安全;4、协调居民之间的纠纷,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5、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内容及方式第四条物业管理的内容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公共区域及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2、房屋租赁管理;3、停车位管理;4、安全防范及维修事宜;5、环境卫生管理;6、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7、居民服务和社区活动组织等。
第五条物业管理的方式物业管理可以采取自管、委托、合作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物业管理组织和业主大会协商确定。
第三章物业费及管理服务费第六条物业费居民应当按照物业费计费标准及时缴纳物业费,物业费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管理等费用。
第七条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组织可以按照实际提供的管理服务费用,向居民收取管理服务费。
管理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的清洁费、安保费、绿化费等。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第八条违反管理规定的责任物业管理组织和物业业主违反管理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责任物业管理组织和物业业主严重违反管理规定,导致严重后果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第十条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物业管理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附件:1、《物业费计费标准》2、《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指对小区内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管理和居民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为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法律条例.由国务院于2007年8月26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共7章70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2016年3月1日施行.根据决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并于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
《决定》附件1第九条对《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主要为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增加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有关内容.本次修改涉及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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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
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
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
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
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八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第九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六)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三)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四)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召开:(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未能按时召开;(二)三分之一以上业主提议召开;(三)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召开;(四)物业服务企业认为有必要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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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修订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修订,以下由小编提供物业管理条例范文阅读参考。
201X年各地将有多部物业管理条例发布实施,本帖将在第一时间发布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同时收录各地物业管理实施细则,方便广大物业管理同行贯彻实施和执行。
据悉,本年度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未做修订,仍然执行
201X版条文,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X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