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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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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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标准是多少生活饮用水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因此,生活饮用水的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生活饮用水的标准是多少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生活饮用水的标准是由国家制定并严格执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以保障人们的健康。

具体来说,生活饮用水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生活饮用水的外观应清澈透明,无异味、无色素和悬浮物。

这是人们直观感受到的水质问题,也是最基本的要求。

其次,生活饮用水的PH值应在6.5-8.5之间,这是为了保持水的稳定性,避免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

此外,生活饮用水中的重金属、细菌、有害物质等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限量标准,以确保水质安全。

除了上述基本要求外,生活饮用水的标准还包括微生物指标、放射性物质指标、农药残留指标等多个方面的要求。

这些指标的设定,是为了从多个角度全面保障生活饮用水的安全性和健康性。

只有当水质符合所有这些指标要求时,才能被认定为合格的生活饮用水。

对于生活饮用水标准的执行,国家也有专门的监测和检测机构负责。

他们会定期对各地的生活饮用水进行抽检和监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同时,也会对水源地、水厂等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生活饮用水的安全性。

总的来说,生活饮用水的标准是非常严格的,这也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只有当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标准时,才能被认定为合格的生活饮用水。

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选择有资质的饮用水品牌,确保自己和家人的健康。

同时,也要加强对生活饮用水的监督和管理,共同维护好我们的饮用水资源。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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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CD 613.3 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1 总则1.1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会见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 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2.1 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续表* 试行标准2.2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

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乖设备必须严密。

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 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务地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新材料的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新标准推动供水高质量发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解读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镇水务与工程研究分院副院长张志果《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是我国开展饮用水水质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以下简称“原标准”)自2007年7月1日实施以来,已近15年,对提升我国饮用水水质、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面对我国发展形势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和原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有关部门适时对原标准进行了修订,并于2022年3月5日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以下简称“新标准”),将于2023年4月1日正式实施。

一、落实标准化改革有关要求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提出了标准化改革的总体要求、改革措施、组织实施等。

2018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正式实施,并明确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在我国深化标准化改革的背景下进行的,落实了标准化改革的有关要求。

从涉及范畴看,饮用水事关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新标准延续原标准属性,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从发布主体看,原标准的发布主体是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新标准的发布主体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从标准的内容看,新标准删除了原标准第9章中关于各级卫生部门职责、供水单位开展水质检测等有关工作层面的要求,弱化了部门色彩,使新标准更加聚焦在技术要求层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1985年8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1986年10月1日实施)1总则1.1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

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2.1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2.2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

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

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

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2.4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2.5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检验浑浊度、细菌、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颁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编号]:GB5749-2006[颁布日期]:2006-12-29[实施日期]:2007-07-01[有效性]:有效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水质指标由GB 5749-1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a) 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b) 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c)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d)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e) 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解读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解读

3、水质监测
• 2022版标准删除了“9水质监测”的内容,(包括9.1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 9.1.1~9.1.5和9.2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9.2.1~9.2.3。原因是,作为技术标 准, 不宜涉及行政管理的内容。但是,水质监测工作不会缺失。 • 3.1 卫生行政部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1705 等规范规定了卫生监督监测的水质指标和监测频次。 • 3.2住建行政部门 •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规定了供水单位水质采样点设置、检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会
1、适用于各类生活饮用水。 2、删除了水质监测的内容。
设计日供水量在1000m³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 下的渠中式供水。
水质卫生要求
4.1.7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因条件限制,水质部分指标可暂按表4执行,…… 4.1.8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指标和一般 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1985年首次发布,2006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 2022)替代《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022年3月15日发布;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 供水水质和卫生安全评判的技术标准
★ 各级政府卫生执法、市场监管和行业管理行政部门对饮用水卫生与质量监督
• 在实际操作中,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须注意——谁来作风险评估? 谁 批准?是卫生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还是人民政府? 例如,当发生原水水质突发性污染时,经水质应急处理技术和措施处置后, 嗅和味仍然不能符合标准规定。嗅和味虽然对人体健康不存在严重的直接 危害,但对广大用户、媒体舆论、社会稳定及城市形象均有较大的负面影 响。这个责任和担当不是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单位能够独立承担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水质106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016-01-11 文科_360阅 8129 转 77转藏到我的图书馆微信分享:GB 5749—2006代替GB 5749-852007-07-01 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Standard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

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

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
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是指对于人类饮用的水质量所规定的标准。

它的制定是为
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和环境卫生。

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是国家对饮用水质量的要求,也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法律法规。

首先,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包括了一系列对水质的指标要求,如PH值、浑浊度、余氯、重金属含量、细菌总数等。

这些指标是根据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和国际水质标准制定的,是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依据。

其次,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对于水源地、自来水厂、自来水管网和家庭自来水
等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要求。

水源地应当保持清洁,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自来水厂应当建立完善的水质监测体系,确保生产出的自来水符合国家标准;自来水管网应当定期清洗消毒,防止二次污染;家庭自来水的存储和使用也需要符合相关要求,保证饮用水的安全。

另外,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也规定了相关的监测和评估体系。

各级卫生健康部
门要定期对自来水进行抽检,并对水质进行评估,及时发布监测结果;同时,也要加强对自来水生产、供应和使用环节的监管,确保饮用水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总的来说,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和环境卫生。

各级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和相关企业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的安全和健康。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饮用水安全的重视和保护意识。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和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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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规范和卫生要求以及对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水质监测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引用标准GB 5750-85《标准检验法》。

GB 17051-1997《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1993。

3定义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3.1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用和生活的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3.2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3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3.4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

3.5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加压、贮存、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生活饮用水水质规范和卫生要求4.1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4.1.1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供水单位的出厂水和管网水4.2.1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1。

表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项目限值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色度 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它异色浑浊度 不超过1度(NTU)①,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度(NTU)臭和味不得有异臭、异味肉眼可见物不得含有PH 6.5~8.5总硬度(以CaCO3计) 450 (mg/L)铝 0.2 (mg/L)铁 0.3 (mg/L)锰 0.1 (mg/L)铜 1.0 (mg/L)锌 1.0 (mg/L)挥发酚类(以笨酚计)0.002 (mg/L)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0.3 (mg/L)硫酸盐 250 (mg/L)溶解性总固体 1000(mg/L)耗氧量(以O2计) 3 (mg/L),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mg/L②毒理学指标砷 0.05(mg/L)镉 0.005 (mg/L)铬(六价) 0.05(mg/L)氰化物 0.05(mg/L)氟化物 1.0 (mg/L)铅 0.01(mg/L)汞 0.001 (mg/L)硝酸盐(以N计)20(mg/L)硒 0.01(mg/L)四氯化碳 0.002 (mg/L)氯仿 0.06(mg/L)细菌学指标细菌总数 100 (CFU/mL)③总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游离余氯 在与水接触30分钟后应不低于0.3mg/L ,管网末稍水不应低于.05mg/L(适用于加氯消毒)放射性指标④总a放射性0.5(Bq/L)总b放射性1 (Bq/L)注:①表中NTU为散射浊度单位。

②特殊情况包括水源限制等情况。

③CFU为菌落形成单位。

④放射性指标规定数值不是限值,而是参考水平。

放射性指标超过表1中所规定的数值时,必须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以决定能否饮用。

4.2.2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2。

表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项目 限值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硫化物 0.02 (mg/L)钠200(mg/L)毒理学指标锑 0.005(mg/L)钡0.7(mg/L)铍0.002(mg/L)硼 0.5(mg/L)钼 0.07 (mg/L)镍 0.02 (mg/L)银0.05 (mg/L)铊 0.001(mg/L)1,2-二氯乙烷 0.03 (mg/L)1,1,1-三氯乙烷2(mg/L)氯乙烯 0.005(mg/L)1,1-二氯乙烯 0.03 (mg/L)三氯乙烯 0.07 (mg/L)四氯乙烯 0.04 (mg/L)苯 0.01 (mg/L)甲苯 0.7(mg/L)二甲苯 0.5(mg/L)乙苯 0.3(mg/L)苯乙烯 0.02 (mg/L)苯并(a)花 0.00001(mg/L)氯苯0.3 (mg/L)1,2-二氯苯 1 (mg/L)1,4- 二氯苯 0.3(mg/L)三氯苯(总量) 0.02 (mg/L)邻本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0.008(mg/L)丙烯酰胺 0.0005 (mg/L)微裹藻毒素-LR 0.001(mg/L)甲草胺 0.02 (mg/L)灭草松0.3 (mg/L)叶枯唑0.5(mg/L)百菌清0.01 (mg/L)滴滴涕0.001(mg/L)溴氰菊酯0.02 (mg/L)内吸磷 0.03 (mg/L)(感官限值)乐果 0.08 (mg/L)(感官限值)2,4-滴 0.3(mg/L)七氯 0.0004 (mg/L)七氯环氧化物0.0002 (mg/L)六氯苯 0.001(mg/L)六六六 0.005(mg/L)林丹 0.0002 (mg/L)马拉硫磷 0.25 (mg/L) (感官限值)对硫磷 0.003(mg/L) (感官限值)甲基对硫磷 0.02 (mg/L) (感官限值)五氯酚 0.009(mg/L)亚氯酸盐 0.2(mg/L)(适用于二氧化氯消毒)一氯胺3(mg/L)2,4,6三氯酚 0.2(mg/L)甲醛0.9(mg/L)三卤甲烷①该类化合物中每种化合物的实测浓度与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得超过1溴仿0.1(mg/L)二溴一氯甲烷0.1(mg/L)一溴二氯甲烷0.06 (mg/L)三氯乙酸0.1(mg/L)三氯乙醛(水合氯醛) 0.01 (mg/L)氯化氰(以CN-计) 0.07 (mg/L)注:三卤甲烷包括氯仿、溴仿、二溴一氯甲烷和一溴二氯甲烷共四种化合物。

4.3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4.3.1集中式供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施外,均应有消毒设施,并应保证消毒设施正常运转。

4.3.2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中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设施连通,防止污染。

4.3.3自建集中式供水系统未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与城市供水系统连接;生产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市供水系统连接。

4.3.4凡与饮用水接触的输水、净水、蓄水、配水设施、防护材料及各种净水剂、消毒剂等水处理剂,均不得污染水质。

4.3.5集中式供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的全面质量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4.3.6在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时,应根据合理的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

新建水处理设施、管网投产前和设施、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4.3.7二次供水的卫生要求应按《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1997中的规定执行。

5水源选择及水质要求5.1新建水厂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和水文地质资料,取水点和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及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水资源、技术、经济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5.2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5.2.1只经过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每100毫升水样中总大肠菌群MPN值不应超过200;经过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供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每100毫升水样中总大肠菌群MPN值不应超过2000。

5.2.2必须按第4.2节表1的规定,对水源水进行全部项目的测定和评价。

5.2.3水源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表1的规定。

5.2.4水源水的毒理学指标,必须符合本规范第4.2节表1的规定。

5.2.5水源水的放射性指标,必须符合本规范第4.2节表1的规定。

5.2.6当水源水中可能含有本规范4.2节表1所列之外的有害物质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所需增加的检测项目,凡列入4.2节表2及附录A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应符合其相应规定(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需符合相关规定)。

在此列之外的有害物质限值应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5.2.7水源水中耗氧量不应超过4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不应超过3mg/L。

5.2.8饮水型氟中毒流行区应选用含氟化物量适宜的水源。

当无合适的水源而不得不采用高氟化物的水源时,应采取除氟措施,降低饮用水氟化物含量。

5.2.9当水源水碘化物含量低于10mg/L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补碘措施,防止发生碘缺乏病。

5.3当水质不符合5.2节和附录A中的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6水源卫生防护6.1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的要求,应在饮用水水源周围划定一定的区域和陆域作为水源保护区,并按其中有关水源保护区防护规定执行。

6.2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应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

6.3供生活饮用的水库和湖泊,应根据不同情况,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

6.4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取水点下游及其沿岸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相应扩大,以保证取水点水质符合本规范要求。

6.5水厂生产区的范围应明确划定并设立明显标志,在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产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或设立污水渠道以及其它可能影响不质的设施,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和绿化。

6.6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30米的区域内,其卫生要求与水厂生产区相同。

6.7为保护地下水源,人工回灌的水质,应符合本规范4.2节的规定。

7水质监测7.1水质的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GB5750-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的规定。

7.2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的水质也应定期检验。

7.3采样点的选择和监测检验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在水源、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采样。

城市集中式供水管网水的水质检验采样点数,一般应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采样点计算。

不足两万人设一个采样点。

供水人口超过一百万时,按上述比例计算出的采样点数可酌量减少。

人口在二十万以下时,应酌量增加。

在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的点数,选在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和管网系统陈旧部分等。

每一采样点,每月采样检验应不少于两次,细菌学指标、浑浊度和肉眼可见物为必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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