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婚姻法作业(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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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2)婚姻法作业(二)

(一)李林今年32岁,他起诉时称,1999年他在与妻子陆霞在互不了解的情况下登记结婚,婚后发现陆霞隐瞒精神病史,且在婚后陆霞就多次发病,认为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无效。而陆霞的监护人则认为陆女正处于发病期间,不宜处理婚姻问题。

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陆霞婚前患有轻度阵发性癫痫,2001年9月因受刺激,陆霞的病情加重,曾去当地医院精神病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陆霞的病情缓解出院后,因未能长期坚持服药,症状有反复,未能治愈。

法院认为,被告结婚时,患有轻度阵发性癫痫,该疾病虽在医学上难以治愈,但经过治疗,病情可以控制,并非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至于婚后病情加重,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则不能作为李林请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理由。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问题】

1、我国立法对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疾病的种类作了哪些的规定?轻度和间歇性精神疾病

能否列入禁止结婚的条件?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以下两种情况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而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患

者,应暂缓结婚

2.患指定传染病并处在传染期内

3.严重遗传性疾病患者。

2、该案能否适用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

答:《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该案不适应婚姻法第十条。因为妻子陆霞在结婚前陆霞婚前只是患有轻度阵发性癫痫,结婚是陆霞并不是在其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

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患者,因此婚姻有效,不适用于第十条规定。

3、该案应如何处理?

答:以婚姻法第十条起诉离婚,法院可以驳回诉讼请求。

(二)去年12月,王和平与邻居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将邻居打成轻伤。今年2月,王和平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最近王和平要和女友登记结婚,但街道办事处不给他出具介绍信,婚姻登记机关也认为王和平是缓刑犯,缓刑犯也是罪犯,对王和平与女友提出的结婚申请不予登记。王和平认为自己因打人被判处徒刑,国家的法律已经对他进行了严厉

的惩处。结婚是宪法规定的自由,自己已经27岁,作为公民他当然有结婚的权利,但婚姻登记机关就是不予登记。

【问题】

1、缓刑犯能结婚吗?

答:可以结婚。《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看守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服刑人员的婚姻自由也未作限制性规定。因此,不应剥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利。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和劳教人员都可以结婚。”

2、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哪些人结婚受限制?

答: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3. 已经与第三者有婚姻关系,而且这种婚姻关系没有中止的人;

4.未达到法定婚龄。男性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早于二十周岁者。

(三)2004年3月,北京海淀区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胡女士状告民政局的案件。

据当事人胡女士诉称,她于1992年11月与“赵振海”经过海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4年1月,胡女士看到崇文区法院的判决书。判决书中写明:1992年10月,赵东林先后化名“赵志海”、“赵振海”,谎称其系武警特警,骗取某部研究所办公室戴副主任的信任,让戴为其出具了婚姻状况等证明,随后赵东林化名“赵振海”,慌称在某部委工作、未婚,利用婚姻状况等证明,隐瞒其尚未与徐某离婚的事实,骗取了胡女士的信任,并与胡结婚。

胡女士认为,对于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的,应当宣布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胡女士的律师也认为,民政局没有经过必要的审查,在缺乏事实的前提下,违法发证。胡女士曾找过民政局,但被民政局以“没有先例”为由拒绝了。胡女士在无奈和气愤之下,将海淀区民政局告上法庭,状告民政局审查不力,并且不履行撤销婚姻登记、宣布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的法定职责,并要求民政局赔偿自己的损失。

【问题】

1、胡女士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答: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保护其利益。

2、婚姻登记机关应否承担责任?

答: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

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令禁止重

婚。而案例中赵某的行为属于明显属于重婚。而在事件当中,民政局明显存在严

重过失,因此婚姻机关应对其承担责任。

3、胡女士可否主张赔偿?向谁主张?

答:可以主张,向海淀区民政局。

(四)徐梅是山西一个县城城建局的职员,结婚后与丈夫杨建安感情尚好,婚后第二年生有一女已经8岁。杨建安一直希望能有个儿子,可徐梅认为违反再生一胎违反计划生育,不愿意为了再生个男孩冒丢掉工作的危险。杨建安十分生气,认为自己能够养活一家人,即使徐梅单位处分徐梅她丢掉工作,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如果徐梅不愿意再生孩子也没关系,他要请人为他生个儿子。之后,徐梅知道杨建安一直在想法找人生儿子,自己又不愿意把一个好端端的家毁掉,杨建安迄今并无与徐梅分居或离婚的迹象。为此,徐梅一筹莫展。杨建安在离家20公里的地方办厂,徐梅上班也没法跟踪他,也不愿意把事情搞得沸沸扬扬。

【问题】

1、如何理解生育权?

答:生育权是指公民给予合法的婚姻关系而依法享有的生育子女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

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会实现。

2、如杨建安果然要借腹生子,并定有生育合同,这样的合同效力如何?

答:“借腹生子”之一种,即使用妻卵和夫精、妻卵和供精、供卵和夫精、供卵和供精在体外受精,然后将胚胎植入她人子宫妊娠生育,此分娩者即为代理母亲。我

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代理孕母。所以合同不具

备效力。

3、请为徐梅出主意以解决其遇到的难题。

答:徐梅可以向居委会或者法律部门寻求帮助,争取调节。

(五)1999年7月,22岁的佟刚高考落榜后回家务农,父母给他说了个媳妇刘桂花,两人相处了一段时间,于第二年7月举行了婚礼。2000年正月,为挣钱环结婚欠账,佟刚外出打工。就在佟刚外出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传来了媳妇生孩子的消息,且孩子出生后不到两天就死掉了。佟刚感觉事情不对,从佟刚结婚到孩子出生只有七八个月的时间,这是不可能的。经家人开导,媳妇说除了原委:原来在1999年4月份,邻居马术林成刘桂花父母不在家强奸了她,后来两人有发生了几次性关系。佟刚气愤不已,想报复又担心违法犯罪。从此整天忧伤,加上村里人们的议论,佟刚觉得在众人面前抬不起头。

【问题】

1、佟刚若提出离婚能得到法院的准许吗?

答:能。1989年《审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意见》第7-8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已满3年以及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等是诉请法院裁判离婚的法定事由。

并且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新增第4条倡导性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

互相尊重。”而刘桂花和马术林已多次通奸,满足判决离婚的过错主义原则的法

律原则。

2、佟刚能像刘桂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答:可在离婚后向刘桂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刘桂花和马术林通奸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属于“有过错方”。

3、佟刚能向马术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答:不能。目前尚未有法律依据支持向婚姻家庭“第三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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