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基本问题研究民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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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在婚姻订立和维持过程中,存在一些特定情形,导致婚姻关系被判定为无效的情况。

无效婚姻制度在我国婚姻法中有明确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防止不正当的婚姻关系对家庭和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本文将从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和对社会的意义等方面来进行浅析。

一、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相应规定。

根据该法,以下情形下的婚姻关系将被判定为无效:1. 有配偶者订立婚姻关系的;2. 直系血亲的近亲结婚的;3. 亲属的近亲结婚的;4. 小未成年人订立婚姻关系的。

这些情形都是我国婚姻法所明确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只有当婚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被视为有效的婚姻关系。

在这些情况下订立的婚姻关系将被宣告为无效,并自始无效。

二、无效婚姻的情形无效婚姻的情形在上文中已经进行了简要的介绍,下面将具体对各种情形进行分析:1. 有配偶者订立婚姻关系的:有配偶者订立婚姻关系指的是在目前有效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又与他人订立了婚姻关系。

这种行为属于重婚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因此这种婚姻关系会被宣告为无效。

2. 直系血亲的近亲结婚的:直系血亲指的是父子、母女、兄弟姊妹等关系。

在这些亲属关系中,订立婚姻关系属于严重的违反社会道德和伦理的行为,因此这种婚姻关系也会被宣告为无效。

这也是为了保护家庭伦理和社会稳定而作出的明确规定。

3. 亲属的近亲结婚的:亲属的近亲结婚是指近亲属(比如叔侄、姑甥等)之间的结婚关系。

这种情况下的婚姻关系同样会被判定为无效,因为这种婚姻关系容易导致家庭纠纷和社会矛盾,破坏了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大局。

4. 小未成年人订立婚姻关系的:根据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满22周岁的男性,未满20周岁的女性不得订立婚姻。

如果未成年人订立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也将被判定为无效。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我国婚姻制度进行了重大的修订和完善。

新民法典不仅明确了婚姻的法律意义、确定了离婚的程序及内容,同时也规定了婚姻的无效情况和处理方式。

本文从民法典制定背景出发,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进行研究,并对其完善提出建议。

一、民法典制定背景《民法典》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大里程碑,它的出台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旧的民法法律体系已经不能满足人民需求。

新的《民法典》不仅系统地梳理了我国的民事法律,而且强调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原则,充分保障了人民的平等权利和合法权益。

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民法典》明确了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按照规定,我国的婚姻可以从性质上分为以下三类:有效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婚姻。

其中,无效婚姻是指在结婚时缺乏必要法律要件或存在法律障碍,导致婚姻无效的一种情况。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我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患有重婚罪或者有配偶尚未离婚的;(二)利用虚假身份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对方意思表示的;(三)被强迫结婚的;(四)进行了“不实财产制”的婚姻协议的;(五)双方存在婚内暴力、家庭暴力、虐待等行为严重影响婚姻关系的。

通过对以上规定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虽然得到较为全面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当事人对无效婚姻的认知不足,部分人员对法律规定缺乏正确认识,导致存在“懒得离婚”、侥幸心理等现象;同时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处理方式不够完善,容易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心理和经济损失。

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笔者在此提出以下建议:1.加强民法典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民法的认知。

通过对民法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婚姻法律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增强相应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降低无效婚姻的发生率。

浅谈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谈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谈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摘要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第十条系无效婚姻的相关规定,这是2001年4月28日修订后的《婚姻法》中新增的法律条文,无效婚姻内容的新增,不仅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中对无效婚姻立法的空白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第十条系无效婚姻的相关规定,这是2001年4月28日修订后的《婚姻法》中新增的法律条文,无效婚姻内容的新增,不仅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中对无效婚姻立法的空白,同时也对我国婚姻法制建设有着长足的发展意义,但中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仍旧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本文通过简述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沿革,尝试分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以求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几点改进意见。

关键词:《婚姻法》,无效婚姻制度一、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沿革古之礼法,否定有违礼法结合的婚姻。

有效婚姻,于礼,须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皆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婚礼先以聘才为信";;于法,不得违背封建礼法,否则婚姻不仅不会被承认,甚者,当事人还需接受刑事处罚,如《唐律疏议---户婚》中规定的有关违背封建礼法结合的婚姻的罪名:"嫁娶违律";、"违律为婚";。

考察我国古代的礼制与法律,在中国封建法律体系中,多将无效婚姻与离婚相混淆。

清朝末期,在近代西方司法理念的影响下,清政府起草的《大清民律草案》中就无效婚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虽然这部草案并未颁布,但其仍旧对我们研究中国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制度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婚姻法》被多次修订,但首次对无效婚姻进行法律上的规定是在1994年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该条例不可避免的出现规定不完善的情形,但仍旧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进行了初次尝试。

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制度进行了较为完善的修改,并同时提出了可撤销婚姻的情形,确立了我国对无效婚姻制度的结构模式上实行无效及可撤销的双轨制,至此,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雏形已定。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在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各种情形下,婚姻关系将被法律宣告为无效并解除的一种制度。

无效婚姻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婚姻制度的正确运行。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进行浅析。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婚姻登记无效。

婚姻登记无效是指在一方或双方的自愿和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婚姻登记将被宣告为无效。

二是无效婚姻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未达到结婚年龄,存在近亲结婚,涉及被监护人婚姻等。

三是无效婚姻的效力。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这意味着无效婚姻的关系将不被法律保护,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无效婚姻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方或双方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受到欺骗、胁迫等手段的伤害。

二是维护社会稳定。

无效婚姻制度的实施,可以减少非法和无效婚姻的发生,减少离婚等社会问题的出现,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确保婚姻制度的正确运行。

无效婚姻制度的存在,可以保证婚姻登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婚姻制度的正确运行。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制度操作难度大。

无效婚姻制度实施过程中,需要涉及到调查、审查等一系列程序和要求,操作难度较大。

二是制度不完善。

当前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社会认可度有待提高。

由于无效婚姻制度涉及到婚姻关系的解除,因此在社会上的认可度相对较低,需要通过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对该制度的认可度。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确保婚姻制度的正确运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只有通过不断努力,构建更加健全和完善的无效婚姻制度,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我国的婚姻制度是社会发展和文化传统的产物,同时也反映了社会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观念。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一些婚姻关系出现了问题,从而引发了对无效婚姻制度的思考和讨论。

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可解除或宣告该婚姻关系不存在的情况。

本文将对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进行浅析,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在我国《婚姻法》中,对无效婚姻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无效婚姻包括下列情形:一方已有配偶、有近亲婚姻、未到法定婚姻年龄或者遵照有关规定没有取得结婚登记等。

这些情况下,法律认定婚姻关系不存在,即宣告婚姻无效。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无效婚姻,如双方一方或双方在结婚时受胁迫结婚等。

对于无效婚姻,法律规定有关法院可依法解除或者宣告该婚姻关系不存在。

这一规定为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保护,避免了在无效婚姻关系中出现的纠纷和矛盾。

二、存在的问题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对于一些明显违反《婚姻法》的婚姻关系,由于当事人的隐瞒或其他原因,法院难以查明事实,导致一些无效婚姻关系得不到有效解除。

对于一些边缘情况的婚姻关系,如双方一方或双方在结婚时受胁迫结婚的情况,法律规定模糊,难以明确适用。

对于无效婚姻的后续处理,如财产分割等,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导致一些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维护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当前,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夫妻关系面临着不同程度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有效平衡夫妻关系、保障家庭稳定成为了一项重要的社会课题。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对于这一问题的关注和处理显得不够充分。

如何优化无效婚姻制度,更好地适应当代社会的需求,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改进的建议对于无效婚姻的后续处理,应当加强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和条文的完整性,尤其是在财产分割等方面,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一、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婚姻关系由于某些原因的存在而被认定为无效。

我国《婚姻法》中对无效婚姻的认定条件和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双方有近亲属关系、双方均没有意愿结婚、有重婚行为等。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婚姻关系并不被认定为有效婚姻,而成为无效婚姻。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无效婚姻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在民法典制定的背景下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无效婚姻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认定标准不够明确。

在一些情况下,婚姻关系的无效认定并不是非常明确,容易产生争议和纠纷,这给双方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

2. 裁判统一性不足。

由于无效婚姻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和统一,导致不同地区和不同法官对无效婚姻的认定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片面性,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3. 相关制度不够完善。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发现一些相关的法律条文和规定并不完善,无法很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需求,导致一些无效婚姻案件处理存在问题。

以上问题的存在主要是由于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在民法典制定背景下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完善。

三、完善建议及措施为了更好地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完善:1. 进一步明确无效婚姻的认定标准。

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条文,明确无效婚姻的认定标准,避免在实践中出现认定权力的滥用和不合理的判决。

2. 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

在无效婚姻制度的认定和处理过程中,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和指导,加强司法人员对于无效婚姻案件的处理和判断,保证判决的公正和一致。

3. 完善相关制度。

在民法典的制定背景下,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程序,保证无效婚姻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和判决。

4.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

通过加强对于婚姻法律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广大公民对于无效婚姻制度的了解和认识,减少无效婚姻案件的发生和争议。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当前我国的婚姻制度为一夫一妻制,旨在保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难免会出现无效婚姻的情况,即婚姻因为某些原因被宣告无效。

本文将从无效婚姻产生的原因、无效婚姻的种类以及无效婚姻制度的意义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无效婚姻产生的原因1. 未达到婚姻的法定条件。

例如,未满18周岁不能结婚、已婚者不能再婚等。

2. 双方存在婚姻无效的事实。

例如,以欺诈手段迫使对方结婚、一方与他人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等。

3. 双方存在法定禁止的亲缘关系。

例如,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

4. 一方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5. 一方无法完全或部分行使婚姻权利。

例如,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等。

6. 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不复存在。

例如,法院已经判决离婚等。

二、无效婚姻的种类无效婚姻分为相对无效和绝对无效两种。

1. 相对无效婚姻相对无效婚姻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婚姻变成无效的状态,但是仅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例如,婚姻因遗弃而无效,但遗弃方重新与受遗弃方同居,则婚姻又变成有效状态。

绝对无效婚姻是指婚姻始终都是无效的状态,即使当事人同意,也不会改变其无效性。

例如,因为双方之间存在亲缘关系而结婚,这种婚姻始终是无效的状态。

无效婚姻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婚姻的合法性和家庭的稳定。

如果出现了无效婚姻,就会导致这个家庭的不稳定和不和谐,甚至可能会对子女的成长产生不良影响。

通过无效婚姻制度的约束和处理,可以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保护家庭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同时也保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同时,无效婚姻制度也是一种法律保护措施。

通过对无效婚姻的宣告和处理,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保护,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有助于保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的实现。

总之,无效婚姻制度在维护婚姻关系和家庭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当然,为了减少无效婚姻的发生,我们需要从多方面加强婚姻的教育和管理,尽可能地避免出现无效婚姻的情况。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摘要】家庭是我国社会构成的基本单元,只有家庭和睦,才能够保持社会的和谐发展。

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家庭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家庭、社会乃至整个国家的稳定。

因此,研究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婚姻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婚姻制度;婚姻法我国在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首次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而且采用了双轨制,标志着我国婚姻法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可是,由于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立法起步晚,发展还不成熟,存在诸多的问题和不足,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具体的详细规定,导致法官很难正确地处理无效婚姻案件。

因此,深入研究无效婚姻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无效婚姻制度事由中的问题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就属于违法婚姻。

过去,我国婚姻法没有设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对于那些违法婚姻,均按照离婚程序处理,这显然是不恰当的。

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填补了婚姻法的空白。

现行无效婚姻制度中包含四个婚姻无效事由: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而可撤销婚姻事由只有一个,即因胁迫结婚的。

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是非常不合理的,婚姻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如果婚姻出现问题应该由当事人进行自主选择,法律只有在当事人的婚姻危害公共利益时才能给予强制性规定。

另一方面,婚姻法属于民法范畴,更注重的是私权,婚姻法应当缩小无效婚姻事由的范围,适当扩大可撤销婚姻的事由范围。

或者借鉴其他国家实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单一制度,而不采取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两种制度并存。

此外,我国还有些地区存在买卖婚姻和包办婚姻,法律对这些违法行为并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导致法官在司法操作中缺乏法律指导。

重婚作为无效婚姻的事由之一,婚姻法对重婚也没有进行界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重婚的解释也不明确。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当婚姻关系存在某些特定的情况或条件时,可以被宣告为无效。

这意味着这些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将被视为从未存在过,双方不需要进行离婚手续。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无效婚姻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婚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婚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基本形式,对于社会和家庭的稳定和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果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况,例如一方已有婚姻关系、近亲结婚等,将会对婚姻制度带来严重的冲击和破坏。

通过无效婚姻制度,能够确保婚姻关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使得婚姻关系具有稳定性和可靠性。

无效婚姻制度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关系是两个个体之间的合法合约,双方必须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如果婚姻关系存在被强迫或欺骗的情况,将违背公平正义的原则。

通过无效婚姻制度,可以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重新获得自由和尊严。

无效婚姻制度对于保护无势弱势群体的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在婚姻关系中,一些群体,例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残疾人等,由于其特殊的身份和状况,容易受到欺压和剥削。

通过无效婚姻制度,可以为这些弱势群体提供保护,防止他们在婚姻关系中遭受不公平待遇和侵犯。

无效婚姻制度还有利于推进婚姻自主权的实现。

婚姻自主权是指个体能够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关系,不受他人干涉和限制。

无效婚姻制度通过限制和打击婚姻中的不合法和不道德行为,为个体的婚姻自主权提供了保障和支持。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对于保护婚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公平正义、保护无势弱势群体的权益以及推进婚姻自主权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无效婚姻制度的执行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我国婚姻无效制度若干问题探讨(1)

我国婚姻无效制度若干问题探讨(1)

我国婚姻无效制度若干问题探讨⑴我国婚姻法已经公布实施了二十个年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婚姻家庭关系也随之有许多变化,违法婚姻是当前我国婚姻家庭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加之当初的立法不太完善,出现了法无明文的立法空白,无效婚姻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20XX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规定,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

文章试就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若干问题作以探讨,并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

一、婚姻无效制度的性质婚姻无效,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

婚姻无效的实质是违法婚姻。

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结合,但作为一种社会形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反之,贝焜违法婚姻,为法律所禁止和取缔,因而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我国,长期以来人们将无效婚姻称之为违法婚姻,我国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都没有对婚姻的无效作出明确规定,据此有人认为我国没有婚姻无效制度,其实,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对婚姻无效制度作出明文规定,但我国1980的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和1994年颁布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都有婚姻无效的规定,如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

由此看来,以上办法和条例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等问题,仅仅是笼统规定,但仍未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婚姻无效制度。

20XX年4月修改后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说明,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已正式成立。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婚姻制度在不断演变和完善。

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这是中国建国以来的第一部民法典,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典的实施,对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带来了一系列的变化和调整,其中也包括了对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和规范。

本文将从民法典实施的背景出发,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进行研究,并探讨其完善的路径和方式。

一、民法典实施的背景民法典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它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民法立法的总章,也是我国实施民法典编纂体系的重要一步。

民法典的实施,意味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将在法律层面上得到更加完善和规范,对于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民法典的实施下,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从制度层面来看,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对于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有必要对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以期为完善该制度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支持。

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的问题1. 制度不够完善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的情形和效力,但在具体的适用中仍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问题。

对于一些被迫结婚、未成年结婚、虚假通婚等情况,现行法律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就给了某些人可以进行恶意利用的空间,给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2. 对无效婚姻的认定存在困难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一些无效婚姻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

尤其是在涉及到背景复杂、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的案件中,法院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并不完全统一,这就给了一些不法分子以漏洞可钻的机会,使得一些无效婚姻案件变得更加复杂和棘手。

3. 未能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在一些无效婚姻情况下,往往受害方是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他们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婚姻制度在我国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凸显。

婚姻制度在现实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其中之一就是无效婚姻制度的存在。

无效婚姻制度指的是一些特定情况下,婚姻因为某种原因而被认定为无效。

本文将从民法典制定背景下,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进行研究,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在研究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时,需要充分考虑我国的社会背景和文化传统。

我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传统的国家。

婚姻制度作为我国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受到我国传统文化和社会价值观的影响。

在制定和完善无效婚姻制度时,要结合我国的社会背景和文化传统,兼顾法律的严格性和传统道德的尊重。

接下来,我们需要在研究中对无效婚姻的范围进行明确。

从法律角度来看,无效婚姻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两种情况。

绝对无效是指婚姻基本不存在,无效的婚姻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也不需要经过诉讼程序来解除。

相对无效是指婚姻关系在一定的条件下被认为是无效的,但需要经过诉讼程序来解除。

在研究中,我们需要明确无效婚姻的定义和范围,确定何种情况下的婚姻应属于无效婚姻,并对每种情况进行详细规定。

我们还需要在研究中对无效婚姻的解除程序和效力进行详细规定。

无效婚姻的解除程序应该明确规定,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无效婚姻的解除对第三方的权益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在解除程序中要充分考虑第三方的权益保护。

在无效婚姻解除后,对于婚姻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和债权关系,也需要明确规定,以避免纠纷的产生。

在完善无效婚姻制度时,我们还应该充分借鉴国际社会的经验和做法。

无效婚姻制度在全球范围内都是普遍存在的,并且各国对于无效婚姻的认定标准和程序都有所不同。

我们可以通过对其他国家无效婚姻制度的比较研究,借鉴他们的经验和做法,从而完善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民法典的制定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为研究和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提供了有利条件。

法学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精选.doc

法学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精选.doc

法学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摘要我国在 2001 年通过了《婚姻法》修订案,其中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的具体规定,这一立法有效的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空缺,进一步完善了婚姻法。

无效婚姻制度的确立有效的保障了合法婚姻关系, 在婚姻制度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婚姻立法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但随着逐步的实践,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不足。

笔者认为,我国可以通过进一步界定无效婚姻的范围,完善我国无效婚姻确认程序以及增设无效婚姻的法律救济制度等措施对婚姻法进行完善。

关键词: :无效婚姻; 立法缺陷; 法制建设;ABSTRACT ABSTRACT China passed thequot;marriage lawquot; revised in 2001, which increased the specificprovisions of the invalid marriage system, this legislation effectivelycompensate for our marriage legislation vacancy, and further improve themarriage law.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invalid marriage system of theeffective protection of the legitimate marriage, have a vital role in theinstitution of marriage, but also an indispensable part of marriagelegislation. But with the gradual practice, China's invalid marriagesystem inevitably some deficiencies. The author thinks, China can furtherdefine the scope of invalid marriage, perfecting the invalid marriagerecognition program and add the invalid marriage legal remedies systemmeasures on marriage law was perfect. Keywords: invalid marriage;legislation;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目录目录摘要................................................................... . (i)ABSTRACT ............................................................ ....................................................... ii 绪论................................................................... ......................................................... 1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界定................................................................... ......................... 2 (一)重婚的................................................................... ..................。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婚姻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和调整,而在民法典制定的背景下,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和完善变得尤为重要。

无效婚姻是指由于婚姻存在一定的瑕疵或者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况,这种情况在我国婚姻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民法典制定的背景、无效婚姻存在的问题和现行法律的不足以及未来的完善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民法典制定的背景民法典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典之一,将对我国的社会法律体系产生深远的影响。

婚姻是社会生活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在旧的《婚姻法》中虽然也有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但随着社会的变革和进步,原有法律已经无法很好地适应当前社会的需求。

在制定民法典的背景下,对无效婚姻制度进行研究和完善,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无效婚姻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规定不明确目前的《婚姻法》对于无效婚姻的规定并不够明确,尤其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往往导致各地法院对于无效婚姻的认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这就给当事人的生活造成了诸多不便,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

2. 异地认证难题在我国,婚姻是一个地域性法律事务,不同地区的法院对于婚姻的认定存在较大差异。

各地法院对无效婚姻的认定标准也存在着差异,这就导致了在异地认证时的诸多问题,使得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3. 社会现实需求不适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婚姻的认知和理念也在不断变化,但现行的无效婚姻制度并没有及时跟上社会的步伐,导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无法得到很好的处理。

三、现行法律的不足1. 规定过于笼统2. 法律适用存在问题在一些具体情况下,现行法律无法很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导致了无效婚姻认定的模糊性,使得一些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很好地保障。

3. 法律适用的不一致四、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方向针对目前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现行法律的不足之处,未来的完善方向主要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调整:在新的民法典中,对于无效婚姻的认定标准和具体情形应当进行明确的规定,避免过于笼统,同时也需要与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相适应,规定更为细致、合理和严密。

婚姻法中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综述

婚姻法中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综述

婚姻法中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综述一、引言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法中的重要内容,它为维护婚姻的严肃性和公序良俗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无效婚姻制度仍存在一些争议和改进的空间。

本文将从法律、道德和社会等多个角度对无效婚姻制度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无效婚姻制度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这些规定明确了无效婚姻的类型和判定标准。

三、从法律角度看无效婚姻制度从法律角度来看,无效婚姻制度是一种法律制裁。

对于违反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法律将宣告其无效,从而恢复婚姻关系的正常秩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律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对于无效婚姻的认定标准,法律并未详细规定,导致实际操作中出现不同的理解和做法。

此外,对于无效婚姻的后果和处理方式,法律也未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一些纠纷和争议。

四、从道德角度看无效婚姻制度从道德角度来看,无效婚姻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婚姻是一种伦理关系,是夫妻之间的一种承诺和责任。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夫妻之间可能会出现矛盾和裂痕,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这种情况下,无效婚姻制度可以为双方提供法律途径,解决婚姻关系的问题。

然而,如果频繁使用无效婚姻制度,可能会导致人们对婚姻关系的信任降低,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五、从社会角度看无效婚姻制度从社会角度来看,无效婚姻制度对于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影响。

一方面,无效婚姻制度可以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另一方面,如果频繁使用无效婚姻制度,可能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社会成本的增加。

此外,无效婚姻制度还会涉及到家庭成员、子女、财产等多个方面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社会各方面的利益。

六、结论综上所述,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法中的重要内容,它为维护婚姻的严肃性和公序良俗提供了法律保障。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随着我国民法典的正式颁布实施,我国婚姻制度也正面临着一些调整和完善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无效婚姻是指在婚姻关系成立时并不存在或存在着某种致使婚姻无效的缺陷、障碍、条件的婚姻关系,因此不填于婚姻法律关系的一种状态。

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虽然对于无效婚姻的规定较为详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许多不完善和瑕疵。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及如何完善该制度。

一、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婚姻必须是自愿缔结的,因此,如果因重婚、被迫结婚、恐吓或欺骗等因素导致婚姻关系成立,这些婚姻关系就是无效的;2、如果婚姻关系中双方存在近亲、一方有配偶或无力行为等情况,则婚姻关系也是无效的;3、另外,婚姻关系中双方有严重疾病(如艾滋病、梅毒等)或智力缺陷等情况下,也会被认定为无效婚姻。

虽然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相较于其他国家已显得较为完善,但在实际应用和执行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无效婚姻的认定标准不明确。

具体来说,虽然《婚姻法》对于婚姻关系中存在近亲、一方有配偶等情况作了规定,但在实施时常常存在有争议的情况。

比如,亲属关系模糊或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属于近亲关系,这就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

2、对于无效婚姻的效力缺乏保障。

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对于无效婚姻的效力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据情况分析和处理,极易导致对于当事人的不利影响。

3、对于无效婚姻的处理程序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于无效婚姻的处理程序并未进行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于未经法院判决而自行撤销婚姻的情况,相关法律并未给予较为详细的认定和判断。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进一步完善无效婚姻的认定标准。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观念的不断变化,婚姻制度也在不断的演变和完善。

民法典的制定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和完善提供了契机和基础。

本文将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背景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和建议。

1.1 婚姻关系的不可撤销性我国传统的婚姻观念认为婚姻是一种神圣而不可撤销的关系,离婚一直被视作不可取的选择。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逐渐开放,离婚现象逐渐增多,婚姻关系的不可撤销性也在受到挑战。

对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变得尤为重要。

1.2 法律规定的不合理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对于无效婚姻的认定较为模糊。

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无效婚姻包括有禁止婚姻的情形、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形以及虚假意思表示等情形。

在实际操作中,这些规定往往存在解释困难和适用难题,导致无效婚姻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建议2.1 明确无效婚姻的范围为了更好地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人们的合法权益,应明确无效婚姻的范围。

具体而言,可以明确无效婚姻包括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形、有禁止婚姻的情形、虚假意思表示、婚姻的采购等情形。

这样,可以更好地防止无效婚姻的发生,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性。

2.2 完善无效婚姻的认定程序为了更好地认定无效婚姻,应完善无效婚姻的认定程序。

可以设立相关的司法机构或专门的法庭,负责处理无效婚姻的认定工作。

还可以制定相关的证据规则,明确无效婚姻认定所需的证据标准和证据形式。

这样,可以更加规范和便于无效婚姻的认定工作的进行。

2.3 加强无效婚姻的追究机制为了更好地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应加强无效婚姻的追究机制。

可以对故意隐瞒实情或虚假意思表示的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还可以加大对婚姻中介机构的管理力度,加强机构审查和行为监管,以减少无效婚姻的发生。

2.4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了更好地保护无效婚姻中的弱势群体,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可以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无效婚姻中的权益保护措施和救济机制。

关于我国关于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基本问题研究的应用

关于我国关于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基本问题研究的应用

关于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基本问题研究的应用1. 研究背景婚姻无效制度是我国婚姻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

婚姻无效制度为了保护婚姻自由、促进家庭稳定和社会秩序,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婚姻关系进行了规定。

了解和研究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基本问题,对于完善现有法律制度、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2. 婚姻无效制度的基本概念我国婚姻无效制度是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婚姻关系被法律认定为无效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无效可以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两种情况。

绝对无效是指婚姻关系的成立本身就存在严重的违法性,例如婚姻中一方已经有配偶的情况。

相对无效是指婚姻关系成立后,由于一些情况的变化或者特殊情况的发生,使得婚姻关系出现的瑕疵,例如一方虽然无配偶但精神病患者未经抚养人同意嫁娶。

3. 婚姻无效制度的实践应用婚姻无效制度在我国的婚姻家庭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用来解决一些婚姻关系存在的问题,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以下是婚姻无效制度的一些实践应用:3.1 重婚问题的处理重婚是指一方在有效婚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另一方再与他人进行婚姻登记。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重婚是绝对无效的婚姻关系。

当发现重婚情况时,法院可以依法宣告婚姻关系无效,保护合法配偶的权益。

3.2 未满足婚姻年龄的问题我国《婚姻法》规定,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时,可以登记结婚。

如果未满足这个年龄要求而进行的婚姻登记,根据婚姻无效制度,该婚姻关系属于相对无效。

当法院接到相关申请时,可以依法宣告婚姻关系无效,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健康发展。

3.3 婚姻关系中存在的严重缺陷婚姻关系中存在的严重缺陷,也是婚姻无效制度的一种适用情形。

严重缺陷可以是指一方在结婚时患有精神疾病,且未经抚养人的同意;或者一方受到欺骗、威胁等无法自由表示意愿的情况。

在这些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婚姻无效制度,宣告婚姻关系无效,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3.4 不符合法定婚姻形式的问题婚姻关系需要按照法定的形式进行登记才能成立。

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一)

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一)

论我国⽆效婚姻制度(⼀)⽆效婚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项重要内容,在2001年以前,我国的婚姻法对于⽆效婚姻的规定还是空⽩,到了2001年4⽉28⽇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增设⽆效婚姻制度,其中增设了可撤销婚姻制度,弥补了法律的空⽩,这对健全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但我国的⽆效婚姻制度在实体和程序⽅⾯都存在不⾜之处。

但是任何事情都要经历⼀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效婚姻制度也是如此。

在了解⽆效婚姻的制度概况的基础上,⽐较外国的⽴法例,定位于我国婚姻法领域,⽴⾜于现⾏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个⼈的⼀些分析与见解。

希望能对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能够有所帮助。

⼀、⽆效婚姻制度的历史沿⾰⽆效婚姻制度⾃古代以来就有了,发展到今天,经历了从单⼀的绝对⽆效婚姻制度到⽆效婚姻制度,⽆效婚姻制度⼜包括了绝对⽆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虽然说现在有些国家还保留单⼀的⽆效婚姻制度,但是,绝⼤多数国家还是采⽤⽆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并存的制度。

应该说⽆效婚姻制度是⼀种进步。

(⼀)⽆效婚姻的概念婚姻是男⼥双⽅以⾃愿为基础的,以共同⽣活为⽬的的合法的两性结合形式。

婚姻的成⽴,是指男⼥之间的两性关系因符合法定的成⽴要件⽽被法律认为婚姻关系产⽣或存在。

所谓⽆效婚姻,是指婚姻绝对⽆效,即某些已经缔结的婚姻因为违反法定要件⽽不具有法律效⼒。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规定有⽆效婚姻制度。

所谓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效的婚姻即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时,是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的态度。

综上所述,⽆效婚姻制度应该包括绝对⽆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绝对⽆效婚姻制度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应该是⼀个并列的关系,这两个制度互相补⾜,使得⽆效婚姻制度的内容更加丰富与完整。

(⼆)⽆效婚姻制度的历史发展情况⽆效婚姻制度源于古代法,汉谟拉⽐法典和罗马市民法对⽆效婚姻有所规定,但按照婚姻法学理论界的通说,真正的⽆效婚姻制度是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寺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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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基本问题研究民法(1) -内容提要:新《婚姻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这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其规定还不是很全面,也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

文章试就婚姻无效制度的法律意义、婚姻无效的构成、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以及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作了一个比较系统的研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公益要件私益要件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规定,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

婚姻无效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执行,保护合法婚姻,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

新《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但还不是很全面,婚姻法学界对此也有很大的争论。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作一系统的研究。

一、确立婚姻无效制度的法律意义现行婚姻法对婚姻无效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有很重要的法律意义:(一)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空白我国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都没有对婚姻的无效作出规定,仅笼统规定,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和法律制裁。

1989年3月颁行的《婚姻登记办法》第9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问题:“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994年2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等问题,但仍未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婚姻无效制度。

婚姻法既然要求男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却没有明确其法律后果,这就使我国的结婚制度处于不完整状态,使我国的婚姻法不完善,不利于对合法婚姻的保护和对违法婚姻的制裁。

无效婚姻制度作为保障合法婚姻的有效手段,是结婚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婚姻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2001年《婚姻法》增加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填补了婚姻立法的空白,使我国的婚姻法进一步完善。

(二)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冲突,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时从此有法可依。

过去,由于我国婚姻法没有婚姻无效制度,对违法婚姻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一般是将本应宣布无效的婚姻按离婚处理,这样导致违法婚姻解除的后果与合法婚姻解除的后果完全相同。

一些群众认为“婚姻法是软法,遵守不遵守后果都一样”,这显然不利于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贯彻执行。

①另外,在没有婚姻无效制度的情形下,一些人对结婚的法律效力缺乏认识,造成早婚、近亲结婚、包办买卖婚姻、换亲、结婚不登记等违法婚姻大量存在,特别是在农村偏远地区,这种情况更为普遍。

如果在婚姻法中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司法机关在处理这些违法婚姻的时候便有明确、充足的法律依据,该宣布无效的婚姻宣布无效,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

这便有利于制裁违法婚姻,维护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使我国的《婚姻法》能更好地与国际接轨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法都设立了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制度。

比如,1970年美国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通过的《统一结婚离婚法》(Uni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的第207-209条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的主要方面;1971年,英国颁布了《婚姻无效法》(the Nullity of Marriage Act 1971),对长期以来教会法庭有关婚姻无效的法律,作了全面改革,1973年又颁布了《婚姻诉讼法》(Matrimonial Causes Act 1973),是目前英国法院处理婚姻无效案件的法律依据;此外,意大利、俄罗斯、日本、瑞士、菲律宾等国都对无效婚姻作了规定。

对外国婚姻家庭法先进或合理的法律制度加以借鉴,吸取其中有益的东西,以完善我国的婚姻法,使我国的婚姻法能与世界各国的婚姻家庭法相互融合,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此外,由于我国目前还不存在英美法上宽松的离婚体制,人们在诉讼离婚时,原告只有提出法定的能够证明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才能获得法院的准许。

因此,婚姻无效制度还会不可避免地成为人们解除已经成立婚姻的合法方式之一。

②一、婚姻无效的构成(一)婚姻无效的构成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在婚姻无效制度的基本构成上,采取了自始无效与可撤销的双轨制,这比对各种违法婚姻采一律无效、自始无效的单轨制有更大的优越性。

单轨制重视对违法婚姻及当事人的制裁,会忽视对无过错方或弱势一方的必要保护,也不利于对子女利益的保护,有很大的缺陷;而双轨制表明,对违法婚姻,法律应当区别对待,对那些违法性严重,有悖于公序良俗或对现行婚姻制度造成冲击的,应做自始无效处理;对那些违法较轻的,应归于可撤销婚的范畴。

③因此,双轨制更利于对相关当事人及子女利益的保护。

正是基于这些原因,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选择了自始无效与可撤销的二元结构。

(二)婚姻无效的构成中值得探讨的问题外国学者把婚姻成立的要件分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违背公益要件者,被认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大,因而为无效婚姻;违背私益要件者,被认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为可撤销婚姻。

从国外婚姻无效制度的立法趋势看,自始无效婚和可撤销婚的区别正逐步缩小,④而且总的趋势是逐渐减少了自始无效婚的种类,相应扩大了可撤销婚的范围。

外国婚姻无效制度的这种发展趋势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因此,我国《婚姻法》第十条列举的自始无效婚的范围应当缩小,仅限于两种,即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因为重婚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结婚,又与社会伦理道德不符,这两种情形都严重违背了结婚的公益要件,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无疑属于自始无效婚。

至于第十条列举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以及“未达法定婚龄的”,笔者认为这两种情形应划归可撤销婚的范畴,因为这两种情形只是违背结婚的私益要件或一般性地违背结婚的公益要件,社会危害性较小。

而且,如果一个人愿意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愿意照顾其日常生活,我们的婚姻法为什么要横加干涉,非要宣告它无效呢?此外,“未达法定婚龄的”在违法结婚之后如果达到了法定婚龄,也属于可撤销婚姻,由婚姻当事人自行选择,这样更利于百姓生活的稳定以及对婚姻当事人及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更符合婚姻法作为私法其基本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基本属性。

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可撤销婚姻只有一种,即“因胁迫结婚的”。

这种提法似为不妥,而规定“违背当事人意愿的”似乎更妥当。

因为我国的大多数婚姻法学专家均认为“可撤销婚姻是指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而成立的婚姻”。

⑤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除了因胁迫之外,另外还应包括欺诈,双方当事人的误解以及虚假的意思表示等情况。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的无效婚姻应有两类,第一类是自始无效婚,包括: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第二类是可撤销婚姻,包括:1、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2、未达法定婚龄的;3、违背当事人意愿的。

二、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性规定主要是指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请求期间以及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

(一)婚姻无效的宣告程序关于婚姻无效的宣告程序,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婚姻无效是法律上的无效,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效力,不需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该婚姻永远不会等到认可。

⑥因此,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情形骗取结婚登记的,即使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无效,该婚姻也是无效的。

此外,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了使无效婚姻有法律记录,也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民政部门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发现无效婚姻可以直接宣告婚姻无效,收回《结婚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人有无效婚姻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宣告该婚姻无效。

(二)可撤销婚姻的宣告程序关于可撤销婚姻的宣告程序,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条有明确的规定,即撤销权人可以在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1、请求权人如前所述,可撤销婚姻的范围有所扩大,因此,请求权人应当有三种:(1)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人结婚的一方当事人或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2)未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及其监护人;(3)受胁迫、欺诈而结婚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因误解或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结婚的一方当事人及近亲属。

2、请求期间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法定期间1年实质上是一个除斥期间,即法律规定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有一个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项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⑦因此,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在除斥期间内不提出请求,请求权即丧失,如果以后男女不想一起生活的,应当通过离婚解除夫妻关系,此外,如果受胁迫者被限制了人身自由,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应当自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计算。

3、宣告撤销婚姻的机关通观世界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对婚姻的撤销,均以诉讼方式,由法院判决宣告。

所以有学者也主张在我国宣告撤销婚姻的机关也仅限于人民法院。

但我们应看到,在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除了《婚姻法》之外,还包括《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而且我国婚姻成立的唯一合法形式要件是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因此,宣告撤销婚姻的机关因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决定,与我国现有的婚姻登记制度相一致。

具体说来,包括两个机关:(1)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该机关应当自收到宣告撤销的请求之次日起,在一个月内进行全面审查,如查明确实存在可撤销的事实,则作出宣告撤销该婚姻,收回《结婚证》的决定,当事人如不服该决定,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人民法院。

受理不服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裁决而起诉的案件或直接受理请求权人起诉宣告撤销婚姻的案件。

四、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2001年《婚姻法》第十二条分别从四个方面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其中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现分述如下:(一)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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