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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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克兰逊诉国际商业机器公司(马里兰一审法院,1964年)

国际商业机器公司(IBM)起诉,要求阿尔比恩 C.克兰逊偿付房地产中心购买电动打字机的欠款,理由是中心既不是法律上的公司,也不是事实上的公司,所以克兰逊作为中心业务的合伙人应该就该中心的债务负责。I.B.M.同时提出负有声明的动议,要求法院作出即决判决。克兰逊在时限内提出了附有声明的答复,反对即决判决。克兰逊提出,中心是实际存在的公司,所以他不应该就该中心的债务负个人责任。按照双方同意的事实陈述,1961年4月,有人让克兰逊在一家将要成立的新商业公司投资。为此,他见了几位相关人士和一位律师,并同意购买股票,担任公司的管理人员和董事。此后,律师告诉克兰逊,已依照马里兰州法律设立了公司。克兰逊随即付了资金,并收到证明公司股票所有权的证书,而且看到了公司印章和会议记录薄。新企业的经营方式与公司的经营方式一样,有银行账户,由审计员负责管理公司的账簿和记录,也有公司签订租约的营业与办公场所。克兰逊被选为公司总裁,他所做的所有交易,包括与I.B.M.的交易,都是以公司管理人员的名义赊账。由于律师的疏忽,1961年5月1日就签字、认可的公司章程隔了很长时间后才注册登记。但是克兰逊并不知道此事。5月17日和11月8日之间,中心向IBM购买了八台打字机,付了一部分货款,还欠了4333.40美元。本案是就此欠款提出的起诉。

思考:

(1)设立中有瑕疵的公司是否有效成立?

(2)公司设立中交易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3)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是不是一回事?

法院判决:不允许I.B.M否认该中心作为公司存在,所以,克兰逊并不就计算机的应付款负责。

理由:

第一,中心为事实公司。(1)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设立公司;(2)根据现有法律为设立公司做了诚实信用的努力;(3)确实使用或运用了公司权利。

第二,禁反言(estoppel)。如果否认公司存在的人曾经将此组织说成是家公司或是让人以为该组织是家公司或在与该组织做交易时承认该组织是家公司,则允许此人否认公司的存在是不公平的。

公司董事会会议

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a 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查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b 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做出决定,于2006年7月8日举行股份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增加2名独立董事的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c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d 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问:

(1)根据本题要点a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C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2)指出本题要点b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c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指出本题要点d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

1.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规定会议由过半数股东出席即可;董事F和董事G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无效。董事F需要书面委托,董事G应该委托其他董事,而不能是董事以外的人。

2.董事的增减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是股东会决定的内容,董事会无权决定。

3.不符合规定。因为F,G董事委托无效,E董事没有出席,B董事发对,这样3/7同意,没有达到规定的1/2.

4.列席会议的监事不需要签名。因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名是为了明确董事决议责任,防止滥用职权。

里奇兹诉斯科森案

原告是一名图书管理员。她的祖父告诉她:“我所有的孙子都不工作,你也用不着再工作了,让我来抚养你。”同时开给她一张本票,且附说明道:“我答应付给卡蒂里奇兹每年2000美元,外加6%的利息。”原告因此辞掉了工作。然而其祖父仅支付了1年的利息,并称眼下没有能力继续付钱。若干年后原告的祖父去世,遗产管理人拒绝按本票付钱给原告,理由是此诺言因没有对价而无强制执行力。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该本票。

问题:上述本票的约定有无强制执行效力?

答:原告是一个有职业的姑娘,拥有一个可以使她每周得到10美元工资的工作。她祖父把一张本票给了她,并附加一个说明,告诉她不必继续工作了。毫无疑问,他希望她放弃职业;并且可以肯定,他考虑到了,他的这一赠与所引起的自然的和很可能发生的结果。在这种有意识的影响之下,原告放弃了原来的工作,从而面临着困难的处境。此时,如果允许出票人或其遗嘱执行人以出票人的许诺没有对价为由而拒绝付款,那显然是不公平的。允诺禁反言原则是适用的。

我国的某街道幼儿园诉崔某赠与合同纠纷案。在崔案中,被告(崔某)承诺捐款100万元给原告(幼儿园),在原告准备好配套资金后提出无力捐款,致使原告蒙受损失。崔案的处理结果是原告得依据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救济。

答:本案中,因被告意思表示有瑕疵,致使原告产生信赖;同时,被告在做出赠与承诺时应仔细思考其赠与能力,其仅支付了一年的利息,说明被告在承诺时违背了以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因此具有缔约上的过失。

Davis v. Jacoby案

原告戴维斯夫人是怀海德的侄女。婚前居于怀家,与怀氏夫妇感情甚好。婚后居于加拿大,与怀氏夫妇时相往来。1930年,怀夫人病甚,怀氏本人经营的事业亦遭挫折。夫妇二人无论事业及身体都需人照顾,但怀氏不信任友人,不敢托付。于31年3月致函侄女,告知夫人病情,希望侄女前来叙晤。戴维斯循妻之意,以自己名义复电:“你侄女两星期内启程,如需本人同来,请复电。”怀氏接电后复电详述其境况,希望戴维斯一并来加州,以助其事业,并表示自己的财产将遗赠其妻,并相信其妻的遗嘱必遗赠所有与侄女。4月12日,怀氏复寄一函说明财产数额并说如戴维斯来加州,事业颓势可挽,侄女将继承其财产。戴维斯14日接函后即复:于25日启程。

但怀氏于22日自杀。侄女夫妇接获噩耗后立刻启程,抵达加州后即照顾怀夫人,5月怀夫人病逝。发现遗嘱与事实不符。怀氏遗嘱:遗赠其妻,妻亡,遗赠其甥甲乙二人。

怀妻遗嘱:遗嘱其夫。戴维斯夫妇即对甲乙起诉,理由是怀氏既明白表示其侄女继承其财产,负有契约上的义务,请求法院作有利于自己的判决。

初审法院:单方契约,因为4月12日要约未经原告承诺。如原告依其所示条件履行,即成立双方合意契约,但原告未履行,所以为单方契约。而,怀氏在原告履行前即死亡,原要约失效。

上诉法院:

1、承诺的方式:4月12日要约中称:“请即速复告。……”上诉人依其所请,复告原来加州,此通知旋即送达怀氏。按契约法的基本原则,如要约人定有承诺的方式或方法,相对人依其指示所作承诺即对要约人有约束力。

2、怀氏本意是在订立双方契约而非单方契约。怀氏希望戴氏夫妇来加州相助直至二人死亡。即使怀氏先死,仍有甚多事务待上诉人相助。怀氏接到上诉人的承诺后,也五其他意见。可见上诉人的承诺是有效承诺,合同成立。

原告向被告买了一匹马。被告是马匹交易商。他在成交时向原告保证:马的年龄不满7岁,但实际上有17岁。

原告请求恢复原状。

被告声称:合同是在星期日签署的,按制定法周日禁止从事交易。因而合同违反,不得要求恢复原状。

法院判决:被告不能以合同违反作为其辩护理由,因为原告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被告是马匹交易商,因而当时不知道该合同是违法的。

一个商人通过向一家商店的采购员行贿取得与该店订立买卖合同的机会。该店知道后在已收了货的情况下拒绝支付货款。法院判决,原告败诉。拒绝强制执行。

原告是一杂志公司,原告与被告约定在杂志上为被告提供一定的广告版面。广告内容设计“性热线”。此后,被告不想再刊登这种广告,原告为收取广告费而起诉。被告辩护说:该合同起着损害性道德的作用,因而是非法的

法院判决:性热线现在已被社会广泛接受并为电话业所管理。没有证据表明,存在着某种被普遍接受的对电话性热线进行谴责的道德准则。

一个未经注册而营业的木匠为房主装修房屋。投入了劳务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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