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年度考核总结报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律师年度考核总结报告
律师年度考核总结报告
根据《律师法》及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下称《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下称《规则》)和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律师工作实际,现将2011年度省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间:2月24日至3月31日。
二、考核对象:2011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省直律师事务所(分所),2011年9月30日前取的律师执业证的专、兼职律师。
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参加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
(一)获准执业不满六个月的(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六个月以上的;
(三)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的。
新转入的律师在本所执业未满六个月的,在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参加考核,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主动联系原执业律师事务所提供其转入前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并综合两所鉴定材料,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内容及重点: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主要突出以下重点:
(1)律师事务所制度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情况。《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和《江苏省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五条至第十条所规定的内容;
(2)律师事务所参加“双促双助”法律服务专项活动深化年的情况;
(3)律师事务所开展诚信建设情况。
2、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九条、《江苏省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十条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内容。重点考核:
(1)律师依法执业、诚信执业、尽责执业情况;
(2)在执业过程中受当事人、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3)律师参加培训的情况;
(4)律师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及遵守律师事务所管制度情况。
四、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
(一)律师事务所应当在2012年3月10日前向省直分会提交如下材料(提交材料不合格的,将予以退回,补齐材料后再进行检查):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申报表(附件1)一式二份;
2、律师事务所年度工作情况总结报告(一并提交电子文档);
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律师事务所2011年纳税凭证复印件(装订成册);
5、律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检查考核须提供总所通过年度检查考核的证明(由总所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司法局出具的证明);
6、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7、年度内重大事项变更的获准批件;
8、获得行政或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9、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
10、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11、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12、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13、律师事务所开展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情况的报告。
14、其他材料。
(二)在检查中发现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检查考核:
1、合伙所合伙人不足三人的;
2、事务所注册资金不足法定标准的;
3、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
4、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5、凡有投诉或执业纠纷且正在调查处理中的;
6、其他违反有关事务所管理规定的。
待暂缓检查考核的原因消失后,由事务所申请,经省律协秘书处核准
后办理年度检查考核相关手续。
省律协秘书处将根据《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审查,评定考核等次,按照《办法》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公示。
五、执业律师年度考核
(一)应提交材料和律所考核
律师须在2012年2月29日之前,按照《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提交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具体有:(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申报表(甲)》(附件2)(含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总结,总结字数不少于1000字);
(2)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证明材料;
(3)履行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4)律师事务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省直分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申报表》填报的信息进行核对,按照《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组织民-主评议,并出具考核意见和考核等次。律师事务所完成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在2012年3月10日前,按照《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向省直分会报送考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具体有:
(1)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的综合报告(字数不少于1500字)(一份);
(2)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一份);
(3)每位执业律师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申报表》(两份);
(4)律师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相关证明材料;
(5)律师履行会员义务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6)省直分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执业律师二十名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委员会,不满二十名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小
组,具体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进行执业年度考核时,应当坚持业务绩效与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考核意见和考核等次应当送交律师本人阅签意见。
省直分会根据《规则》第三章的规定,对各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等次,并向省律协秘书处报告后,按照《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公示考核结果。
在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分会将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必要时也可以进行调查核实,直接确定考核等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及期满后七日内,向省直分会申请复核。省直分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对省直分会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复核结果后七日内,向省律师协会申请复议。省律师协会将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书面告知复议申请人。
(二)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考核:
1、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处罚未执行完毕或处罚期未满的;
2、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或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调查处理的;
3、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
4、其他应当暂缓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形。
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在本人申请基础上,经省直分会并经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同意后,由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年度考核工作。
(三)考核过程中的其他事宜
1、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具体的考核意见和考核等次(考核等次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获准执业不满六个月的(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律师应当参加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