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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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摘要:本文针对当前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其原因、以及进一步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体系,强化环境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等,分别分析、论证,并提出改革的设想和建议。
关键词:环境保护执法规范
当前,我国的环境执法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消极执法或行政执法不作为等行为依然存在,对环境污染熟视无睹、不闻不问现象也依然存在,各地之间、各级环境执法机构之间的执法工作发展仍然很不平衡,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软、硬件还缺乏坚实的基础,全国范围内还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环境执法难的问题。
一、消极执法、执法不到位、不作为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严重存在
一些地方的环境监察队伍对群众反映的环境污染间题熟视无睹、不闻不问,群众意见很大,以至于越级上访者有增无减。一些地方放松日常监管,依赖专项行动,经常性的工作靠突击抓,工作陷人被动。最近国家环保总局派出5个检查组、分赴5省、市,检查了124家造纸、化工企业、医疗单位和污水处理厂,全部超标排放,其中21家属应淘汰落后生产工艺,95%的企业用治理设施作挡箭牌,50%的企业编造监测数据,偷排偷放。许多企业的治污设施常年停运,锈迹斑斑。这些情况,当地环保部门能不知道?有的企业前几年就查处过,又恢复生产、超标排污,严重影响环境执法形象。一些地方的环境监察队伍管理松懈,12369举报热线无人接,上班时间松松垮垮,常年不下现场。一些地方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片面强调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消极保自己的“帽子”、“票子”,不敢碰硬、不敢执法、不愿执法。不少基层环境执法队伍存在“查了也处理不了”的顾虑,对开发区不敢查,对重点保护企业不敢查,领导不点头的不敢查,查过一次但处理不了的不敢查,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敢查。有的基层环保局不是在加强执法,而是千方百计对付上级检查,替企业说情。一些地方环保局不愿上报环境信息,瞒报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工作被动。有的地方政令不通,要求查办的案件、上报的情况,三番五次催不上来。在这样的情况下,往往是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最终,顶不住的也站不住。
二、缺少技术规范
依法行政讲究的是科学执法、规范执法。然而,当前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对某一行为施行多种行政方式的屡见不鲜。如:建筑工地噪声的超标排污费征收,有的区县只征收夜间的,有的区县白天、夜间都征收;有的按标准正常征收,而有的则加倍征收,甚至有按每天200元计算、征收排污费的。又如:在夜间施工审批中,钻孔灌注桩究竟钻多少深度可同意夜间施工,浇捣混凝土究竟需要达到多少立方,需到环保部门申请报批等,各区县把握尺度不一。因而出现有的施工单位出土在A区可申报夜间施工,在B区则予禁止的情况。均属本市管辖,却
发生如此执法不统一的现象,极大地损害了现场执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明确的技术规范,由此无端造成施工单位投诉。因为施工单位在全市是流动作业的。类似的还有餐饮业建设项目审批中,多少经营面积必须有多少立方的隔油池或油水分离器匹配,多少尺寸的集气罩必须有多少块过滤网板或多少功率的静电除油烟装置匹配等,均无明确的执法标准,致使各地区各自掌握,各自决定。
三、行政处罚不规范
较普遍地存在不按行政处罚程序办的问题。遇到上级领导打招呼、批条子时,往往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办法。而行政处罚不经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复议不经复议小组核审,仅只少数领导说了算的情况,时有发生。另外,处罚委托程序不完善。常常以”特事特办”或”办公会议”的形式,直接将行政处罚中的某个程序安排到区县环保局代为办理的问题以及缺乏执法技术规范,导致处罚幅度难掌握,人情难推却,执法难到位。甚至出现对于同一违法单位的同一违法行为,市环保局和区县环保局之间、特别是区县和区县之间,处罚尺度的明显不一的现象。到现场取证材料,如照相、摄像以及现场采集的实物证据等,未依规定编号、归档或登记的,更时有发生。行政处罚的主观随意性及不规范性,已经影响环境执法的合法性、科学性与准确性,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四、环境执法队伍素质仍需进一步提高
以情代法、以罚代法的现象较为普遍,吃拿卡要、随意收费、包庇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甚至为企业通风报信、申通违法等问题依然存在,一些地方环境监察部门已经发生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典型案件。产生该问题的原因主要是部分单位放松了对执法人员思想政治、道德品质、理想信念方面的教育,个别执法人员放弃了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利欲熏心,腐化堕落。
五、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环保执法的现象依然存在
个别地方环境保护意识淡薄,重经济、轻环境,盲目引进重污染项目,形成了引进容易、治理难,关停更难的困难局面,对环保执法工作不支持,甚至干预执法,辖区环境污染问题久治不愈,环境纠纷不断。
问题的根源就是一些地方政府的重要领导环保意识淡薄,只追求政绩,不考虑对环境的损害,表面上经济指标上去了,实际上给当地环境造成了无法估量的破坏。
六、对企业管辖权的问题
一个中央级企业或者省属企业出现了环境违法行为,其所在地的政府以及环保部门却没有权力进行处罚;在西部大开发中,一个国家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当地环保部门连看一眼都不行,工程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
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却不能勒令制止。这个尴尬的执法困境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在很多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些驻地方的中央级企业或者省属企业本身及其领导者都是有行政级别的,有的属于省部级,有的属于地厅级,高于企业所在地的政府和环保部门。在我国,行政级别高,意味着权限大,行政资源丰富。由于有这样的级别距离和权力限制,地方政府官员、环保执法人员跟他们连平等对话都做不到,更谈不上监管执法了。
虽然,当前环境执法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的还较为突出,但是整体趋势是好的,国家已经意识到了这些问题将对我国环境造成的严重后果,并在逐步加以解决。要解决这些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加强环保政绩考核,促使各级政府切实加强环境执法工作;(二)逐步完善环境法制,强化执法手段;(三)理顺执法体制,加强环境稽查;(四)建立公众参与环境执法机制与制度,构建三元环境执法监督体系;(五)加强能力建设,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