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文号:皖政[2004]98号
发布日期:2004-12-24
执行日期:2004-12-24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理顺省以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一)调整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加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认真按照中组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和省委组织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57号)要求,切实做好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调整工作。

(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

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市辖区的乡(镇)国土资
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

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改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经依法批准的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园区、试验区等)设置的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或国土资源管理所,作为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由当地人民政府管理。

其他经依法批准的开发区(园区、试验区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三)县(市)所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作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机构编制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中心所)。

县(市、区)所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中心所)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辖区内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等行政管理职能。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省编办《关于乡镇土地管理体制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皖编办[2003]98号)的有关要求,〖BFQ〗抓紧将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中心所)机构、编制和职能落实到位,并妥善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四)强化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职能。

增加参与经济宏观调控职能,强化有关规划、耕地保护、执法监察、干部人事管理、纪检监察等方面的职能。

按照精干、高效、统一的原则,相应调整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五)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市、县矿产资源管理职能统一由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要确保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到位。

(六)加强编制和资金管理。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超编进人。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含派出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必需的经费支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征收(代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税收等,要及时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部门要及时按规定拨付业务费。

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基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等,要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平衡财政预算,结余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审批管理体制(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落实。

除依法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外,市、县及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修改或调整,一律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事先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
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市、县人民政府要做好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编制、报批和实施管理工作。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应报原批准机关同意。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对违反总体规划的勘查开采行为,要依法查处并追究责任。

三、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和国土资源保护的责任(一)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

省、市、县设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专门机构,隶属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各地要进一步充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力量,提高人员素质,改善装备条件。

(二)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浪费土地矿产资源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

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纠正并报告,力争将破坏耕地、滥占耕地等违法行为控制在始发状态。

(三)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土地管理离任审查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离任时,上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国土、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对其任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情况、土地审批中行使职权情况、耕地占用税和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税费收缴使用情况进行审
查。

发现问题,要依法追究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严格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按照国家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对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宏观调控,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各市、县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编制、人事、财政、纪检监察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机构,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落实。

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严格工作纪律,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市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体制改革期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现有人员冻结,禁止突击提拔干部和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等有关规定。

对违反规定,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干部、转移资产、乱发钱物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应在2005年1月底前完成。

各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结束后,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