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画好重点与实用条款咯!
保密管理论文范文
![保密管理论文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1d9e415c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e9.png)
保密管理论文范文保密管理本科专业开设技术类课程十分必要,也具有可行性。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推荐的保密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保密管理论文范文一:保密管理概论论文摘要保密管理制度是做好__的关键和保障,是一个国家__的思想和核心价值的体现。
同时,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法律体系又是两个密不可分的重要环节,法律体系指导管理制度的建设,完善的管理制度则是践行法律体系的保证。
放眼世界各国,美国的__发展的时间长,制度建设和体系建设最为完善、最有特点。
美国没有专门的保密法,但拥有相对完备的保密法律体系。
美国也没有专门独立的保密行政管理机构,却拥有比较成熟的保密管理制度。
相比之下,我国虽然有专门的《保密法》,但却很难说有相对完备的保密法律体系。
深究美国__的思想,平衡公开与保密之关系是纵贯美国保密思想发展史的主线。
美国联邦保密制度的发展总趋势是放松对政府信息的管制,有利于公民获取政府信息。
同时,这也是各国保密制度的基本要求。
相比中国,虽然新《保密法》较旧《保密法》有不少的改进,但其基本的价值取向却保持不变:一如既往地强调保密是原则,保密优先于公开"。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并学习美国保密制度、保密法律和保密思想,对完善我国保密管理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管理制度;法律体系;思想价值;保密法第一章绪论关于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二者的规定不尽相同,由于前者晚于后者颁布,依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前者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这里存在的问题在于,将判决宣告之日作为自然人死亡的日期就一定合理吗?利害关系人何时提出申请则完全取决于其主观意愿,如果将法院判决之日作为死亡之日的话,这一日期显然过于主观而缺乏确定性。
《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6b50b57d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11.png)
《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郑学林刘敏王丹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继承编解释》修改制定的背景二、《继承编解释》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一)关于死亡时间的确定(二)关于继承权丧失的确认(三)关于被继承人宽恕制度(四)关于代位继承问题(五)关于放弃继承权的问题(六)关于转继承的问题(七)关于农村“五保户”问题(八)关于遗嘱问题(九)关于继承纠纷的共同诉讼问题(十)其他问题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贯彻实施民法典,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除完成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外,还新修改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7件司法解释,其中之一即为《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继承编解释》)。
现就其制定背景和相关重要问题介绍如下。
一、《继承编解释》修改制定的背景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
继承法制定于1985年,距今已有35年的时间。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富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民法典继承编以继承法为基础,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
为配合民法典的实施,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通过后即着手继承编司法解释的修改制定工作。
关于继承的司法解释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解释》),《继承编解释》即主要以《继承法解释》为基础清理制定。
其他涉及继承的司法解释还有3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1987〕民他字第52号)《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1992〕民他字第25号)《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23号)。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d9bdb9a86137ee06eef91825.png)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
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
一、关于总则部分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
其价额作为遗产。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6.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7.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应当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
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
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继承法意见第61条
![继承法意见第61条](https://img.taocdn.com/s3/m/fa77bdf580eb6294dd886c89.png)
继承法意见第61条【篇一:继承法法条】好学教育:继承法法条串讲继承法第一章总则【重点法条】�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36、39~40条。
�【意思分解】�1�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难点在某个被继承人宣告死亡的确定(《民通意见》第36条),以及后来宣告死亡判决被撤销后继承人返还财产问题(《民通》第25条、《民通意见》第39、40条)。
在宣告死亡的情形下,继承开始的时间是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日。
�2�如遇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一般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如几个人辈份相同,则推定他们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
� 3�关于继承开始的地点,一般以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地为宜,也可以被继承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地。
【重点法条】�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好学教育:【意思分解】�关于遗产的范围,向为考试的重点和难点,一定要搞清下面几个问题:� 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1)首先应分清楚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第26条);�(2)其次应分清楚家庭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3)再次应分清楚个人承包所得收益与个人承包权之区别,前者列入遗产范围,后者能否由继承人继续承包,要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况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c77bbc92bed5b9f3f90f1cf6.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
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
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
一、关于总则部分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继承法若干意见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继承法若干意见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b79e7d2b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18.png)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继承法若干意见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继承法若干意见的意见(1985年11月21日)为正确贯彻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本市法院提出的问题,我院的意见如下:一、对《意见》第1条的理解。
人民法院对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案件,必须经过调查并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满,根据调查事实,能够推定失踪人意外事故中死亡的,可以此事故发生之日推定为其死亡日期;无法确定失踪人死亡日期的,以公告期满的次日零时推定为失踪人死亡日期。
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二、对《意见》第3条的理解。
粮票等计划票证及其他优惠无价证券,不属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人之间对此有争议的,可根据生产、生活需要进行调解,必要时也可以判决归谁使用。
三、对《意见》第4条的理解。
被继承人死亡后,在前,遗产保管人为遗产的孳息所投入的资金,应予扣除;所付出的劳动,应予合理补偿;孳息作遗产处理。
四、对《意见》第5条、第55条的理解。
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无遗赠协议,而“五保护”生前又将财产遗赠给他人,受遗赠人要求受赠时,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剩余的遗产可按遗嘱执行遗赠。
五、对《意见》第15条、16条、17条的理解。
阻碍继承人主张继承权的事由消失后,属于中止时效的,中止事由消失后,时效应继续计算,继续计算的期间不足六个月的,可以延长到六个月;属于中断时效的,诉讼时效应重新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f442529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cb.png)
最⾼⼈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的通知民法是处理民事关系和民事诉讼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很多⼈都曾依据民法来维护⾃⼰的合法依据。
最⾼⼈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的通知内容有哪些?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的通知注意:最⾼⼈民法院关于废⽌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件的决定(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2021年1⽉1⽇起施⾏)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正确适⽤,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件(⽬录附后)。
本决定⾃2021年1⽉1⽇起施⾏。
最⾼⼈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的通知全国地⽅各级⼈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发给你们,请在民事审判⼯作和经济审判⼯作中试⾏。
在试⾏过程中,应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
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1988年4⽉2⽇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已于1987年1⽉1⽇起施⾏。
现就民法通则在贯彻执⾏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公民(⼀)关于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问题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出⽣时开始。
出⽣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2、⼗六周岁以上不满⼗⼋周岁的公民,能够以⾃⼰的劳动取得收⼊,并能维持当地群众⼀般⽣活⽔平的,可以认定为以⾃⼰的劳动收⼊为主要⽣活来源的完全民事⾏为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2970b568ed630b1c59eeb5e4.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
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
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
一、关于总则部分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继承法 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继承法 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https://img.taocdn.com/s3/m/81bb0f13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67.png)
继承法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主旨:本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之间对于遗产的应继份额的分配原则。
三、条文释义:遗产分配原则,是指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遗产如何进行分配的原则。
应继份,是指继承人从被继承人的遗产中应该分得的份额。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遗产分配的一个总的原则。
在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和对被继承人所尽的赡养义务等方面条件基本相同或相近时,所应继承的份额应当均等,即平均分配遗产。
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地分配遗产,这时应根据不同情况,作不等额的不同分配。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属于这种特殊情况的继承人,必须要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
”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没有独立生活来源或其经济收入难以维持最起码的生活水平。
”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尚无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病残等原因而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
对于这种继承人,应根据其生活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程度来决定应照顾的界线。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尽主要扶养义务”,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在生活方面承担了主要劳务,或主要负担其生活费用。
有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相互照顾体贴。
对以上两种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这是针对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且被继承人又需要接受继承人的扶养,而继承人却不尽扶养义务的情况而言的。
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645f45543b3567ec102d8a1b.png)
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
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
一、关于总则部分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6.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7.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
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
再议我国《继承法》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
![再议我国《继承法》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f4df45faf61fb7360b4c6522.png)
再议我国《继承法》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摘要】《继承法》是以规范继承民事行为为主的专门性法律。
我国《继承法》自1985年颁布实施以来,至今也没有经过修订和完善,是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民事法律。
经过了几十年时间的发展,《继承法》立法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其内容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急需进行进一步地调整和完善。
在本文中,笔者就现阶段我国《继承法》修订过程中若干热点问题进行了逐一研究,并提出完善《继承法》的对策。
【关键词】继承法;修订1985年,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了《继承法》,至今已有20余年,其间没有经历修订和完善,是我国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民事法律。
《继承法》是以规范民事继承行为为主的专门法,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许多专家和学者指出,《继承法》以民事继承为主要对象,立法之初我国的经济发展总体水平不高,公民个人财产数量和类型都相对较少,是一部“穷法”[1]。
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速度的逐步加快,《继承法》的立法基础发生了深刻地变化,公民的私有财产范围不断扩大,涉及到继承的法律纠纷案件数量也在逐步增多,《继承法》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司法工作的实际需要,急需得到补充和修订。
许多专家和学者对于《继承法》的修订提出了建议和意见,大部分意见集中于遗产范围的扩大、明确继承权顺序和增加第三顺序继承人、遗嘱的法律时效性等问题,这些问题的确已经影响到司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笔者总结了部分专家和学者的意见,并根据实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一、关于遗产认定范围的问题许多学者提出,现行《继承法》中对于公民遗产的认定范围较小,许多新近出现的个人财产形式都没有纳入遗产认定范围之中。
现行《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并且罗列了一些属于遗产的内容。
一些学者认为,列入《继承法》中所罗列的遗产内容是当时经济社会环境之下的产物,不具备相应的指导性和前瞻性,特别是一些新近出现的如网络虚拟财产、公租房使用权等等是否纳入遗产,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北京高院审理继承案件若干问题解答的理解与适用·下|审判研究
![北京高院审理继承案件若干问题解答的理解与适用·下|审判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0f8292f4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93.png)
北京高院审理继承案件若干问题解答的理解与适用·下|审判研究北京高院审理继承案件解答理解与适用· 下篇14 . 继承纠纷中请求对城市成套住宅、住宅平房进行所有权分割的,如何处理?继承纠纷中数个继承人请求将登记为成套住宅的遗产分割为数个不动产物权进行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继承纠纷请求将登记为住宅平房的遗产分割为数个不动产物权进行继承的,应先征询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意见,对是否具备物理分割、单独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条件进行明确。
避免出现与相关政策冲突难以执行情况。
上述不能分割为数个不动产物权进行继承的,人民法院应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为对不动产物权继承份额进行确定,并可请求进行实际使用分割。
解读:继承纠纷中,数人分割一套房屋的情况非常之多,在对房屋分割难以协商一致时,能否对房屋再行拆分成数套分割呢?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10条规定,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成套房屋以套为基本单元登记,那么就不能再进行分割登记。
如果继承人对房屋归属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一可以确定各继承人之间的份额,继承人按份共有;二可以对房屋进行评估,一方得房,其他方分得房屋折价款。
但是不能将一套房屋再行拆分。
对于住宅平房,司法实践中存在将一套房屋分立两套或者多套的情况,但需要相关管理部门同意进行分割,而且相关部门对房屋进行分割,一般都需要现场进行测绘、勘察等,因此,继承房屋为平房时,对房屋进行分割时也要谨慎,以不拆分为原则,避免拆分后难以执行,影响判决的公信力。
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15 . 如何认定继父母子女间具备法定继承人身份?继父母子女间是否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以是否存在扶养关系为判断标准。
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存在扶养关系时,应依扶养时间的长期性、经济与精神扶养的客观存在、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必要时应依职权进行调查。
北京高院审理继承案件若干问题解答的理解与适用·上|审判研究
![北京高院审理继承案件若干问题解答的理解与适用·上|审判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8ef622e8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1f.png)
北京高院审理继承案件若干问题解答的理解与适用·上|审判研究▽北京高院审理继承案件解答理解与适用· 上篇《继承法》在我国算得上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稳定法”了,该法于1985年4月10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法颁布后生效前的1985年9月11日,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之后30多年的时间里,该法未作出过任何修改,也没有再针对继承法专门制定过大部头的司法解释,其稳定性在我国的立法历史中,绝对是出类拔萃的。
但随着社会发展速度加快,新的事物和问题不断出现,人们生活方式和习惯都在不断发生变化,对包括继承法在内的一切成文法带来了挑战。
如何让1985年制定的成文法和当前的社会现状实现顺利对接?如何避免因成文法的滞后影响公正的实现?2018年6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8]第9次会议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回应了《继承法》在司法实践中面对的存在较多争议的一些问题。
虽然解答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但是应当看到,一份具有前瞻性和务实性的指导意见,对于司法实践中处理纠纷有着极强的指导作用。
下文结合北京高院的解答内容,依序逐条,一一予以分析,希望能够帮助法律同仁理解相关规定要点和法律适用问题。
一、继承主体1 . 以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等单一继承类案由提起诉讼,审理中当事人提出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等在内的多个继承类请求,如何处理?继承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分别提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分属不同案由的继承类请求,原则上人民法院应一并予以审理,案由列为继承纠纷。
确因涉及当事人众多且不同种类继承请求一并审理不便于诉讼的,可释明当事人分别提起诉讼。
解读:继承类案件中,由于需要对被继承人去世后遗留的全部财产进行分割,就应当考虑到全体适格的法定继承人问题,以及可能出现的转继承、代位继承、遗嘱受益、遗赠抚养协议等多种情况。
继承法案件处理法律依据(3篇)
![继承法案件处理法律依据(3篇)](https://img.taocdn.com/s3/m/663925a6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acf8039.png)
第1篇一、引言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基本法律,旨在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在我国,继承法案件的处理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围绕继承法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 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维护家庭关系,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制定本法。
2. 继承人《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 遗嘱《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4. 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5. 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6. 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丧失后,继承人可以申请恢复继承权。
申请恢复继承权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事实;(二)继承人恢复继承权的理由;(三)继承人恢复继承权后的遗产份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对继承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其中涉及继承法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 继承顺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 第二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继承法 第二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https://img.taocdn.com/s3/m/b63fac01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29.png)
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被继承人所遗留的个人财产,可能既包括生产资料,又包括生活资料,在分割遗产时,应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出发,以不损害遗产、充分发挥遗产的实际效用为原则。
规定继承制度的目的,就是保证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能依法或依公民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转移给他的继承人,从而继承发挥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的积极作用,发挥家庭养老育幼与经济消费的职能,实现国家和个人的双重利益。
因此,在分割遗产时,要注意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并考虑各个继承人在生产和生活上的实际需要,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应采用折价、补偿和共有等方法处理。
折价,是指将不宜分割的遗产出卖,变为价金,各继承人各按应得的遗产份额比例领取相应的价金。
补偿,是指将不宜分割的遗产折算成价金,由取得该遗产的继承人按照其他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比例,分别补偿相应的价金。
共有,是指将不宜分割的遗产作为共有财产,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所有,各继承人按照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确定对该项财产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分担的义务。
应当指出,遗产的分割方法,是受到继承方式的一定限制的。
在遗嘱继承方式中,如果遗嘱人指定了合理的遗产分割方法,应当尊重遗嘱人的意愿对遗产进行分割。
这是由遗嘱继承方式的性质所决定的,在法定继承方式中,继承人可根据遗产的性质,协商决定采用何种分割方法。
协商不成的,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照遗产性质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典型案例:宗××诉周××析产房屋买卖纠纷案原告:宗××,女,81岁,汉族,农民,住浙江省东阳市吴宁镇D办事处某村。
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ae063aa2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ad.png)
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那么遗产纠纷案中,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继承权利的人,是不是只有被迫选择参加共同原告或者放弃继承权呢?”:你说的还不对,应当是:(1)如果有没有过参加诉讼的继承人,法院会通知他,他在接到通知后,如果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就不再被列为当事人。
这种情况下当然诉讼费也与他无关了。
(2)如果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那法院就肯定将他列为共同原告,不管他愿意不愿意。
(3)也就是说:“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继承权利的人”:有两种自由选择的权利:或者是放弃继承、不再参加诉讼;或者是不放弃继承、作为共同原告。
注意:这时法院会依职权主动追加其为原告,除非他明确表示放弃继承。
此时,不存在什么“被迫”不“被迫”的问题,只存在他如何“自由”选择的问题:他不是“被迫”接受什么,只是必须作出自己的的选择,但这选择放弃或不放弃的权利是自由的。
2、“这种情况下诉讼费如何分摊呢?”:不一定。
(1)如果他选择放弃继承、不参加诉讼:诉讼费就与他无关了。
(2)如果他选择不放弃继承权:就只能被列为共同原告,如果原告方完全胜诉:诉讼费会由被告承担;如果原告方败诉:他会和其他原告共同分担全部诉讼费;如果原告和被告各有胜负:诉讼费会由原被告双方分担:他也会承担一部分诉讼费。
3、遗产纠纷,如果不想得到遗产:就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不参加诉讼;如果还想得到遗产:就应积极应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只要不放弃,法院就必须让他参加诉讼,一般是当做原告来参加,但是如果自己不去参加诉讼可以委托一个朋友做代理人去。
这样法院就会依法判决分得部分遗产。
不参加诉讼显然是不合适的。
第二,诉讼费一般由法院酌定分配,没有多少钱。
对于遗产纠纷,最好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客观表达,这样不伤和气,也可以维护自己权益。
1. 公布2. 法(民)发〔1985〕22号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
继承法意见(意见)
![继承法意见(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9ae654f2a76e58fafbb0030f.png)
继承法意见(意见)继承法意见(意见)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
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
一、关于总则部分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6、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7、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
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
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9、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画好重点与实用条款咯!
1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15.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6.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7.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18.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二、关于法定继承部分
19.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20.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21.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22.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3.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4.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
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25.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6.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27.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8.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29.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30.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31.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32.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①
33.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扶养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34.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抚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三、关于遗嘱继承部分
35.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36.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37.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38.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39.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40.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4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43.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示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四、关于遗产的处理部分
①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44.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
45.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46.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47.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48.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50.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51.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5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转继承(代为继承不发生在遗嘱、遗赠中)
53.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54.由国家或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居民,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55.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56.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57.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58.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59.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60.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61.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6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五、关于附则部分
63.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64.继承法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继承案件,继承法施行后,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适用审结时的有关政策、法律。
人民法院对继承法生效前已经受理、生效时尚未审结的继承案件,适用继承法。
但不得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