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方案为确保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长期、正常、稳定运行,最大限度地发挥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作用,使各级环保部门及时、准确、完整地掌握排污企业在线监控数据,根据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制订依据(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2007);(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五)《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六)《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2007);(七)《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八)《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发〔2006〕20号);(九)《〈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浙环发〔2007〕32号);(十)《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规范(试行)》(浙环发〔2006〕21号);(十一)《关于印发〈全省环境监控中心建设技术方案〉等技术文件修订版的通知》(浙环发〔2007〕33号);(十二)《关于统一建立全省自动监控系统运营维护公司的通知》(浙环发〔2006〕35号);(十三)《关于重申严格执行〈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06〕59号);(十四)《关于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环发〔2006〕86号);(十五)《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验收和运行管理实施方案》(浙环发〔2007〕62号);(十六)《关于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网络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环办函〔2007〕9号);(十七)《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全球眼资费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2007年6月26日文件)。
污染源监控运行与日常维护制度
污染源监控运行与日常维护制度一、前言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加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污染源监控成为防治环境污染的重要手段。
制定一份严格的污染源监控运行与日常维护制度,对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主要围绕污染源监控的运行与维护制度展开,借助在实践工作中的经验,建立一个完整的监控体系,确保污染源监控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制定背景环保示范城市认证,要求对工业园区、化工厂等重点污染源建立在线污染源监控系统,并制定监控运行与维护制度,便于对污染源进行实时监测及数据的管理。
为此,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污染源的特点,建立一套科学、完善、可操作性强的污染源监控运行与日常维护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三、目的和基本原则1. 目的:确保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与数据的准确可靠,及时预警和发现异常情况,实现对环境污染的严格监管和有效治理。
2. 基本原则:(1)科学性原则: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和科学性;(2)实用性原则:确保监测数据的现场实时响应和及时反馈;(3)可操作性原则:确保监测操作简单明了,易于操作且可靠;(4)安全性原则:确保监测站点的运行安全、场地安全、数据安全,提高监测设备的使用寿命。
四、主要内容制定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与日常维护制度需要考虑到多方面因素,包括管理层面、技术层面、运营维护等方面。
主要内容如下:1. 管理层面(1)责任认定:明确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营维护责任;(2)规章制度: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确保监控系统合法、安全、规范运行;(3)管理体系:建立污染源在线监管统一管理体系,实现信息资源互通共享,便于监管和管理。
2. 技术层面(1)监测站点建设:根据污染物类型、排放量、环境特点等因素,科学合理选择监测点位,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2)设备选型:选择性能优良、可靠稳定、适应性强的监测设备,确保设备质量,有效提高监测数据的精度和可靠性;(3)数据传输和管理:建立数据传输和管理系统,及时传输监测数据,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和汇总,确保数据的准确性、易读性和稳定性。
生态环境综合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方案
生态环境综合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方案目标本方案旨在确保生态环境综合监测系统能够持续稳定地运行,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以支持环境保护工作。
运行维护策略为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及时发现问题,需要采取以下运行维护策略:1. 系统监控定期监控生态环境综合监测系统的运行状态,包括网络连接、硬件设备、软件程序等方面,以确保系统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 数据质量检查定期对获取的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检查和验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检查内容包括数据完整性、异常数据、数据一致性等方面。
3. 故障处理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和异常情况,以减少系统运行中断和数据损失的发生。
故障处理包括系统故障诊断、故障修复、数据恢复等操作。
4. 系统更新定期对生态环境综合监测系统进行软件升级和系统更新,以提高系统的功能性、性能和安全性。
更新前需要进行充分的测试和验证,确保新版本的稳定性和适用性。
5. 备份和恢复定期进行数据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备份数据需存储在独立设备或云端,以防止数据丢失和意外损坏。
在数据丢失或损坏时,能够及时恢复数据,减少影响。
6. 培训和技术支持为系统管理员和操作人员提供培训和技术支持,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能够有效地操作和维护生态环境综合监测系统。
总结通过以上运行维护策略的实施,生态环境综合监测系统可以保持稳定可靠的运行状态,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同时,定期的系统更新和数据备份能够提高系统的功能性、性能和安全性,应对潜在的故障和数据丢失风险。
培训和技术支持也能够确保系统管理员和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对系统进行有效操作和维护。
以上是生态环境综合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方案的相关内容,以期提供一个清晰的指导和参考。
全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八)《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发〔2006〕20号);
(九)《〈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浙环发〔2007〕32号);
(十)《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规范(试行)》(浙环发〔2006〕21号);
(6)氨氮分析仪和总磷/总氮分析仪:在满足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的各类技术规范要求基础上,进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校验、维修等工作;
(7)仪器校准:TOC/COD/氨氮/总磷总氮等主分析仪,每48小时通过仪器进行自动的零点和量程校正;
(8)TOC分析仪数据准确性校验:每月应按照HJ/T354-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转换系统确认;
省电信公司利用现有的三级网络运维组织机构和全球眼业务的专业化维护队伍,完善环保专用网络和视频监控的支撑响应体系,开展运行维护工作。
省运维公司须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负责组建覆盖全省的运行维护技术保障体系,在11个设区市建立运行维护分中心,并在设区市下属的县(市、区)设立满足运维要求的现场运行维护组。组织机构详见附2。
(十一)《关于印发〈全省环境监控中心建设技术方案〉等技术文件修订版的通知》(浙环发〔2007〕33号);
(十二)《关于统一建立全省自动监控系统运营维护公司的通知》(浙环发〔2006〕35号);
(十三)《关于重申严格执行〈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06〕59号);
(十四)《关于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环发〔2006〕86号);
环保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管理方案计划体系
环保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管理体系目录一、总则 (3)二、运行维护体系 (3)2.1运行维护组织机构 (3)2.1.1运行维护机构组成 (3)2.1.2岗位职责 (3)2.1.3运行维护人员、硬件配置 (6)2.2公司相关制度 (7).2.2.1 考勤、考核制度 (7)2.2.2 财务管理制度 (7)2.2.3 工装管理制度 (7)2.2.4 运维车辆管理制度 (7)2.2.5 薪酬制度 (7)2.2.6 运行维护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7)2.2.7 运行维护人员技术等级评审方 (7).2.2.2办事处管理规范标准 (7)2.3运行维护工作流程管理 (9)2.4运行维护工作标准 (10)2.4.1单点基站规范化标准 (10)2.4.2运行维护巡检流程及内容 (11)2.4.3台账记录 (11)2.4.4监测站房卫生 (11)2.4.5 故障响应及抢修 (12)2.5运行维护保障 (12)2.5.1备品、备件 (12)2.5.2试剂、标准液 (12)2.5.3台帐 (13)2.5.4 费用 (13)2.5.5技术支持 (14)2.5.6数据有效性 (14)三、监督考核 (15)3.1运行维护监督检查 (15)3.1.1环保部门监督检查 (15)3.1.2公司监督检查 (15)3.1.3运行维护辖区自检 (15)3.2运行维护考核(附考核细则) (16)3.2.1环保部门考核 (16)3.2.2公司考核 (16)3.2.3办事处考核 (16)3.3运行维护奖励 (16)附运维巡检内容表 (17)环保在线监测运行维护管理体系一、总则在国家、省、市环保部门监督下,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XXX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考核细则》等规范要求,为了规范公司运行维护工作,全力保证运行维护工作正常运行。
提高队伍整体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完成费用控制目标,打造一支创全国一流水平运行维护队伍,制定本办法。
环保在线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CKK垃圾焚烧项目
环保在线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制度CKK垃圾焚烧项目环保在线监控设备需按照各种仪器相应的维护管理规范进行维护,但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总体外观功能、状态查看:每周对整个系统(含采样系统、分析仪器系统、数据采集传输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一次检查,看是否运行正常。
二、每周对在线监测仪器样气流量进行查看,看是否运行正常。
三、每月对在线监测仪器进、出气管道进行一次泄漏检查。
四、每月对在线监测仪器至少进行一次手动(自动)校准,对仪器进行一次零点、重复性、量程的校准。
五、每月对在线监测仪器风扇过滤器进行一次清洗,必要时进行更换处理。
六、每半年对在线监测仪器样气过滤器进行一次检查并清洗过滤器,以确保过滤器清洁。
七、每半年对在线监测仪器风机滤芯、仪表气调节阀滤芯进行更换。
八、每半年对在线监测仪器电磁阀运行功能及泄漏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以确保电磁阀正常运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营方案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营方案第一章某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概述1.1某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简介某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采用现代监测技术、信息网络技术和自动控制技术对排污单位实行全程监督、控制和管理。
全天候24小时监测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和净化设施运行状态,并采取远程遥控的执法手段。
该系统借助海量数据存储与数据挖掘技术,主要以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扩散预测,12369平台集成,排污权交易,专家应急响应等功能,实现了强大的决策分析能力。
1.2.某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组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主要由5部分组成,分别为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CEMS)、废水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净化设施运行情况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在线报警和控制系统、软硬件集成数据平台。
1.2.1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CEMS)121.1 CEMS 概述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 简称为CEMS。
该系统主要对固定污染源颗粒物浓度和气态污染物浓度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连续自动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和信息传送到环保主管部门,以确保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达标。
1.2.1.2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CEMS)的组成一套完整的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CEMS)主要包括:颗粒物监测子系统、气态污染物监测子系统、烟气排放参数测量子系统、数据处理子系统四个部分。
颗粒物监测子系统主要对烟气排放中的烟尘浓度进行测量。
气态污染物监测子系统主要对烟气排放很中NOx、SO2、CO、CO2等气态方式存在污染物进行监测。
烟气排放参数自动监测子系统主要对烟气的温度、压力、流速、湿度、含氧量(或二氧化碳含量)等参数进行监测,用以将污染物浓度转换成标准干烟气状态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过剩空气系数下的浓度。
数据处理子系统主要完成测量数据的采集、存储、统计功能,并按相关标准要求的格式将数据传输到环保局。
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规范
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规范篇一: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发[2006]20号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提高环境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客观、准确、及时掌握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动态变化情况,强化污染源监督管理力度,预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验收、运行维护、质量控制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由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和环境监控中心组成。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及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包括站房基础设施、监测监视及其辅助仪器设备。
环境监控中心由省、市、县三级组成,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和污染源在线监控监视设施连接,将所获取的环境信息存贮、分析处理、发布的软件硬件平台。
第四条省环保局对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质量管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发布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建设规划和系统的考核验收。
市、县(市、区)环保局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操作人员的岗位培训。
第五条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经检验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监测数据作为环境质量评价、生态补偿和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等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经环保局检验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环保行业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实施方案
环保行业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实施方案第一章总论 (2)1.1 项目背景 (2)1.2 项目目标 (2)1.3 项目意义 (2)第二章系统设计 (3)2.1 系统架构 (3)2.2 功能模块设计 (3)2.3 数据采集与传输 (3)2.4 系统集成与兼容性 (4)第三章硬件设备选型与配置 (4)3.1 污染源监测设备 (4)3.2 数据传输设备 (4)3.3 数据存储设备 (5)第四章软件系统开发 (5)4.1 系统需求分析 (5)4.2 系统设计 (5)4.3 系统开发与实现 (5)4.4 系统测试与优化 (6)第五章数据处理与分析 (6)5.1 数据清洗与预处理 (6)5.2 数据挖掘与分析 (6)5.3 模型建立与优化 (7)第六章系统运行与维护 (7)6.1 系统部署 (7)6.2 系统运行管理 (7)6.3 系统维护与升级 (8)第七章安全保障 (8)7.1 数据安全 (8)7.2 系统安全 (9)7.3 信息安全 (9)第八章项目实施与进度管理 (10)8.1 项目实施计划 (10)8.2 进度管理 (10)8.3 风险评估与应对 (11)第九章成本预算与投资效益分析 (11)9.1 成本预算 (11)9.2 投资效益分析 (12)9.3 成本控制与优化 (12)第十章项目评估与总结 (12)10.1 项目评估指标 (12)10.2 项目实施效果评估 (13)10.2.1 技术效果评估 (13)10.2.2 经济效果评估 (13)10.2.3 环保效果评估 (13)10.2.4 社会效益评估 (13)10.3 项目经验总结与展望 (14)10.3.1 经验总结 (14)10.3.2 展望 (14)第一章总论1.1 项目背景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增加,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提高环保工作效率,我国提出了构建环保行业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战略目标。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程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程依照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规定,参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教程”有关内容,为了规范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流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档案,下面就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具体规程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石家庄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应安装、已安装以及正在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
二、具体要求1、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基础信息档案要求排污单位对所安装的每台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立基础信息档案,档案内容应包含如下12个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合同(排污单位与设备厂家签订的合同文本);环保部门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批复的文件(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拟定的安装计划,以及报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及批复等文字资料);排污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预验收意见(排污单位按照合同条款对设备厂家安装施工进行预验的文字证明材料);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调试后,经环境监测技术主管部门监测比对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安装调试与试运行报告(设备厂家出具的相关材料);联网报告(市环境信息中心出具的联网证明材料);计量器具CMC标志、进口仪器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设备产品认证文书);设备出厂合格证;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报告;不少于168小时正常运行监测历史数据记录;自动监控设备在排污囗设计、安装技术文件(自动监测设备布置图,管线布置图和数据采集及自动控制流程图);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简图和排污节点图、污染治理工艺流程图和排污管线布置图。
2、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要求所有排污单位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T355-2007、HJ/T76-2007)制定监控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章;岗位责任制;定期校验制度;设备故障预防与处置制度。
制度内容应包含如下项目。
污水在线监测数据报表(日报、月报、年报),在连续排放情况下,自动监测仪至少每2小时获得一个监测值,每天保证有12个监测数据;间隙排放期间,根据厂家的实际排水时间确定应获得的监测值,数据数不小于污水累计排放小时数。
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计划方案
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方案为确保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长期、正常、稳定运行,最大限度地发挥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作用,使各级环保部门及时、准确、完整地掌握排污企业在线监控数据,根据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制订依据(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2007);(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五)《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六)《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2007);(七)《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八)《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发〔2006〕20号);(九)《〈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浙环发〔2007〕32号);(十)《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规范(试行)》(浙环发〔2006〕21号);(十一)《关于印发〈全省环境监控中心建设技术方案〉等技术文件修订版的通知》(浙环发〔2007〕33号);(十二)《关于统一建立全省自动监控系统运营维护公司的通知》(浙环发〔2006〕35号);(十三)《关于重申严格执行〈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06〕59号);(十四)《关于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环发〔2006〕86号);(十五)《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验收和运行管理实施方案》(浙环发〔2007〕62号);(十六)《关于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网络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环办函〔2007〕9号);(十七)《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全球眼资费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2007年6月26日文件)。
(环境管理)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工作指导意见
附件3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工作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明确运维公司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的职责,规范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长期、正常、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和技术规范,对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公司运维能力要求(一)资质水平运维公司必须持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自动监测类证书”,实施证书规定范围内的运维工作。
没有资质的运维公司自意见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应申请获得相应资质,期间可挂靠在有资质的运维公司名下实施相应资质范围内的运维工作。
所有运维公司均要在省环保厅进行资质备案,资质到期及时申请更换。
(二)实验室能力运维公司在设有常驻机构的地区必须设有专门的分析实验室,能开展污染源废水废气相关监测因子的比对分析工作。
要求实验室面积在50m2以上,具备与运维项目相关因子的分析能力。
(三)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运维规模,满足日常工作管理需要,配备足够的运维和实验室专职人员。
所有从事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和实验室分析人员,应当通过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四)备品备件库在设有常驻机构的地区内配备专门的备品备机库,有充足的一般耗材备品,能确保一般消耗品的及时更换,根据使用情况定期清点,按实际需要增购。
(五)车辆平均每20个运维点配备运维车辆1辆。
二、运维公司内部管理(一)规章制度运维公司在派出机构应建立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相关制度。
在运维站点上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文件要求建立站点管理制度。
(二)实验室管理参照实验室计量认证的标准建立实验室管理体系和程序。
(三)档案管理对签订运维合同的每一家企业实行一厂一档。
包括仪器设备档案、验收记录、各种仪器的操作、使用、维护规范;仪器校准、零点和量程漂移、重复性、实际水样比对和质控样试验的例行记录、TOC或UV转成COD的转换记录;监测(监控)仪器的运行调试报告、例行检查、维护保养记录、仪器设备的检修、易耗品的定期更换和废液处置档案记录。
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的实施计划方案
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的实施计划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环境污染问题的不断加剧,对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更好地监测和控制污染源的排放情况,我省决定建设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
该系统将通过传感器、数据采集设备等实时监测和采集现场污染源的排放数据,并通过网络传输、数据处理等技术手段进行数据分析和报警处理,实现对各个污染源的在线监控,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二、项目目标1.建设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实现对全省各个污染源的在线实时监控;2.建立完善的数据采集、处理和分析平台,实现数据的快速准确处理和分析;3.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减少污染源对环境的危害。
三、实施步骤1.系统需求分析:从全省范围内对各类污染源进行调查和分析,确定系统所需监控点位和监测参数。
2.设备采购和安装:根据需求分析结果,购买和安装传感器、数据采集设备等硬件设备,同时配置与之对应的软件系统。
3.网络建设:建设稳定可靠的网络环境,确保数据的实时传输和处理。
4.数据采集与处理:通过传感器和数据采集设备实时采集现场污染源的排放数据,并进行处理和存储。
5.数据分析和报警处理:建立数据分析和处理平台,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及时报警处理异常情况。
6.运维管理:建立系统的日常运维管理机制,包括设备维护、数据备份、软件升级、系统运行监测等。
四、关键问题及解决方案1.传感器的选择和安装位置确定:根据不同污染源的特点和要求,选择适合的传感器,并确定合理的安装位置。
2.数据传输和存储:选择高速、稳定的网络传输环境,建立数据备份和存储系统,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数据处理和分析:建立数据分析和处理平台,采用先进的数据处理和分析算法,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进行系统测试和演练,修复系统运行中的各类问题,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
五、组织架构1.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和管理。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管理制度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管理制度
1.运维服务技术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运维人员进入监控设施现场必须严格遵守《现场端监控设施运维作业安全操作规定》进行作业。
3.运维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监控设备的“用户手册”进行操作。
4.按运维流程定期对监测站点进行每周巡检,纟维护保养,每月校准,每季度对比监测。
每周巡检和维护保养时要认真检查系统各测量单元的工作情况,现场端工作情况,按要求及时更换易耗品、备品备件,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填写各类记录单。
每月对监测设备进行一次校准,做好校准记录,每季度对监测设备进行一次对比检测,填写校验记录。
各类运维记录按运维流程规定分别存档保管。
5.未经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许可,不允许擅自关闭、拆卸监测装置。
6.认真接受属地环保部门的监督,与环保部门和企业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向相关环保部门和企业通报污染物排放的异常情况。
污染源监控运行与日常维护制度
污染源监控运行与日常维护制度污染源监控运行与日常维护制度1、日常巡检1.1 每日检查仪器运行状态,检查数据传输系统是否正常。
1.2 每周1次对监测系统进行现场维护,现场维护内容包括:(1)检查站房内及设备仪表间空气的气味是否正常,是否有刺鼻、烧焦等特殊异味;(2)检查工控机、分析仪、数采仪、仪表等的读数是否正常,数据显示是否一致,是否有故障指示信号,并注意查看是否有异常值;(3)检查标气的浓度、有效期、剩余压力是否正常,检查压缩空气吹扫单元是否正常,储水装置中水是否排净;(4)检查采样探头滤芯、采样管、伴热管是否堵塞;(5)检查采样探头反吹是否正常,流速静压管、动压管反吹是否正常,电磁阀、控制阀等的工作是否正常;(6)检查电力供应系统是否正常,伴热管加热是否正常;(7)检查分析站房门窗是否密封,室内温度、湿度是否正常,仪器及站房内卫生是否干净整洁。
2、每月至少对在线监测仪器进行一次保养,对CEMS设备、采样探头、烟尘计、温压流、湿度计进行清洗和维护;对数据存储、控制系统工作状态进行一次检查,对在线监测仪器进行一次标定。
3、操作人员在对系统进行日常维护时,做好相关记录。
4、系统的检4.1 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技术人员需在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4.2 对于一些容易诊断的故障,如采样探头滤芯堵塞,烟尘计透光镜脏,采样管道脏,易耗材料使用时间太久等,可携带工具或者备件在现场进行针对性更换或维修,此类故障维修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对不易诊断和维修的仪器故障,若48小时内无法排除,应及时向环保局打报告。
4.3 若数据采集监控仪发生故障,必须在12小时内修复,并保证已采集的`数据不丢失。
4.4 仪器经过维修后,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必须确保维修内容全部完成,性能通过检测程序,按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对仪器进行校准检查。
若监测仪器进行了更换,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必须对仪器进行一次标定。
4.5 备有足够的备品备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清点,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购,以不断调整和补充各种备品备件的存储数量。
(环境管理)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工作指导意见
(环境管理)浙江省污染源⾃动监控系统运⾏维护⼯作指导意见附件3浙江省污染源⾃动监控系统运⾏维护⼯作指导意见为进⼀步明确运维公司在污染源⾃动监控系统中的职责,规范我省污染源⾃动监控系统的运⾏维护⼯作,确保污染源⾃动监控系统长期、正常、稳定运⾏,根据国家、省相关⽂件和技术规范,对我省污染源⾃动监控系统运维⼯作提出以下意见:⼀、公司运维能⼒要求(⼀)资质⽔平运维公司必须持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动监测类证书”,实施证书规定范围内的运维⼯作。
没有资质的运维公司⾃意见下发之⽇起⼀年内应申请获得相应资质,期间可挂靠在有资质的运维公司名下实施相应资质范围内的运维⼯作。
所有运维公司均要在省环保厅进⾏资质备案,资质到期及时申请更换。
(⼆)实验室能⼒运维公司在设有常驻机构的地区必须设有专门的分析实验室,能开展污染源废⽔废⽓相关监测因⼦的⽐对分析⼯作。
要求实验室⾯积在50m2以上,具备与运维项⽬相关因⼦的分析能⼒。
(三)专业技术⼈员根据运维规模,满⾜⽇常⼯作管理需要,配备⾜够的运维和实验室专职⼈员。
所有从事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的操作、管理⼈员和实验室分析⼈员,应当通过省级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四)备品备件库在设有常驻机构的地区内配备专门的备品备机库,有充⾜的⼀般耗材备品,能确保⼀般消耗品的及时更换,根据使⽤情况定期清点,按实际需要增购。
(五)车辆平均每20个运维点配备运维车辆1辆。
⼆、运维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运维公司在派出机构应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信息公开、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相关制度。
在运维站点上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件要求建⽴站点管理制度。
(⼆)实验室管理参照实验室计量认证的标准建⽴实验室管理体系和程序。
(三)档案管理对签订运维合同的每⼀家企业实⾏⼀⼚⼀档。
包括仪器设备档案、验收记录、各种仪器的操作、使⽤、维护规范;仪器校准、零点和量程漂移、重复性、实际⽔样⽐对和质控样试验的例⾏记录、TOC或UV转成COD的转换记录;监测(监控)仪器的运⾏调试报告、例⾏检查、维护保养记录、仪器设备的检修、易耗品的定期更换和废液处置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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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类在线监测系统日常பைடு நூலகம்护、校验、仪器检修、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仪器档案管理等具体要求详见《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
2、废气类的日常维护(维护周期为每周):
(1)采样/预处理单元:针对采样头、伴热管、反吹系统、气体预处理等设施进行清洗、保养、维修更换等工作,保证气体管路畅通,防止气路的堵塞和泄漏,保证气体预处理系统的过滤、冷凝、排水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为确保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长期、正常、稳定运行,最大限度地发挥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作用,使各级环保部门及时、准确、完整地掌握排污企业在线监控数据,根据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制订依据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
(十四)《关于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环发〔2006〕86号);
(十五)《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验收和运行管理实施方案》(浙环发〔2007〕62号);
(十六)《关于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网络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环办函〔2007〕9号);
(十七)《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全球眼资费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2007年6月26日文件)。
(一)日常维护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由采样单元、在线监测单元、视频监视单元、数据采集单元、数据传输单元、辅助单元、环境监控中心平台和监测站房单元等组成。具体维护要求如下:
1、废水类的日常维护
(1)采样单元:针对水泵、管路、预处理等设施进行清洗、保养、维修更换等工作,保证管路畅通,防止管路的堵塞和泄漏;
(2)监测单元:主要针对流量计、pH计、COD(或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总磷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等设备,在满足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的各类技术规范要求的基础上,进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校验、维修等工作;
2、监测数据准确性:通过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定期比对(废水类比对频率为每年至少1-2次、废气类比对频率为每年至少1次)和平时不定期抽查校验,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的准确率达到90%,使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准确性保持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
3、视频网络畅通性:保证全天24小时视频图像的流畅、清晰和传输网络的畅通。
4、运维档案完整性:建立完整的运维技术档案,确保各级环保部门可通过调阅运维技术档案,了解该在线监控系统的使用、维修、停运、性能检验、水样比对等全部历史资料,进而对在线监控系统各台设备的运行情况做出正确评估。
二、运行维护目标
总体目标:确保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对重点污染源实行24小时实时在线监控,并将监测数据、视频图像通过计算机平台、专用通讯网络快速、及时、准确地传输到各市、县、区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
具体目标:
1、监测数据完整性:实现对排污企业24小时实时在线监控,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将在线监测数据根据企业的排放情况完整上传至各级环保部门的监控平台,各在线监控系统的各类设备运转率(特别是主分析仪设备)应分别达到90%。
(6)氨氮分析仪和总磷/总氮分析仪:在满足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的各类技术规范要求基础上,进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校验、维修等工作;
(7)仪器校准:TOC/COD/氨氮/总磷总氮等主分析仪,每48小时通过仪器进行自动的零点和量程校正;
(8)TOC分析仪数据准确性校验:每月应按照HJ/T354-2007方法进行CODcr转换系数验证。当废水组份或工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转换系统确认;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2007);
(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
(五)《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
(六)《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2007);
(七)《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
(八)《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发〔2006〕20号);
(九)《〈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浙环发〔2007〕32号);
(十)《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规范(试行)》(浙环发〔2006〕21号);
(十一)《关于印发〈全省环境监控中心建设技术方案〉等技术文件修订版的通知》(浙环发〔2007〕33号);
(十二)《关于统一建立全省自动监控系统运营维护公司的通知》(浙环发〔2006〕35号);
(十三)《关于重申严格执行〈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06〕59号);
(3)数据采集单元:从一次仪表和数据采集设备上所采集到的监测数据是否一致,从一次仪表到各级环保部门监控平台的监测数据保证同步传输,保证数据采集设备的正常运行;
(4)辅助单元:废水分瓶采样器与在线监控系统的报警功能联动,对分瓶采样器作日常的保养、维护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5)监测站房单元:保持监测站房的清洁,保证站房内的温度、湿度、电力设施达到监测设备的运行要求;
(2)在线监测单元:主要针对烟气在线分析仪(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温度压力流速一体化分析仪、烟尘检测仪等设备,在满足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的各类技术规范要求的基础上,进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校验、维修等工作;
(3)数据采集单元:从一次仪表和数据采集设备上所采集到的监测数据是否一致,从一次仪表到各级环保部门监控平台的监测数据保证同步传输,保证数据采集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运行维护内容
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以及《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规范》(浙环发〔2007〕33号)进行。主要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