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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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方案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方案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方案根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方案,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来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 收集家庭财务资料:学校将要求学生或家长提交相关的财务资料,如父母的收入证明、户口簿、房产证等,以确保认定的准确性。

2. 家访调查:学校将派遣工作人员进行家访,了解学生家庭的实际情况和经济状况。

通过与家长面对面的交流,对家庭困难进行评估。

3. 学校推荐:学校对家庭贫困学生有一定的了解,可以主动推荐申请认定,以便及时给予帮助。

学校可以通过调查问卷、访谈等方式了解学生的家庭情况。

4.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委员会:学校将成立一个由校内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负责审核和认定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

委员会将根据收集到的家庭财务资料和调查结果,综合评估学生的经济情况。

5. 再认定机制:学校将建立定期再认定机制,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定期复查,以确保资助的精确性和公平性。

6. 信息保密:学校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个人信息安全和保密。

相关的审核和认定工作只在需要的人员范围内进行。

7. 公示公告:学校将在一定的范围内公示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确保透明度和公平性。

同时,学校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我申请,主动联系学校,以便及时得到帮助。

通过以上认定实施方案,学校可以准确地判断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并对有需要的学生提供针对性的帮助和资助措施,确保他们能够平等地接受教育。

同时,这也能够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避免滥用和浪费资助资源。

认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施方案是学校保障教育公平的重要一环。

下面将继续探讨与之相关的内容。

8. 多方协作:学校将积极与社会各界合作,与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共同努力,为认定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支持。

与社会组织合作可以扩大资源覆盖范围,提供更全面的帮助。

例如,学校可以与慈善机构合作,寻求资助或提供物品捐赠,为学生提供校园补助金和学费减免。

9. 定期评估和调整:学校将定期评估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施方案,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平、公正、合理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资助政策真正惠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以下程序:(一)学生申请;(二)班级评议;(三)学院审核;(四)学校审定;(五)公示与异议处理;(六)认定结果运用。

第二章认定标准与条件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一)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二)家庭经济收入虽然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存在特殊困难,如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家庭遭受自然灾害等;(三)其他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一)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行端正;(三)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良好;(四)学习勤奋,成绩合格。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学生申请学生本人或家长根据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班级评议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由班主任、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

评议小组对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在校表现等因素,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第八条学院审核学院对班级评议意见进行审核,如有需要,可对申请学生进行个别谈话或调查核实。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第九条学校审定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院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学校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条件,结合学院审核意见,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第十条公示与异议处理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浙江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简介-PPT课件

浙江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简介-PPT课件
浙江工业大学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简介
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处 2019年9月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 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构成
学生申请就读地国家助学贷款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2、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上一学年成绩单(大一新生提供高考成绩单); 4、家长承诺书; 5、品行说明书(由学院辅导员统一出具); 6、工商银行灵通卡复印件(19位卡号,区别于学校统一发放的 银行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构成
国家助学金: 一等助学金:每人4000元/年;二等助学金:2500元/年。 每个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申请须符合以下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通过当年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

社会企业助学金 由企业或个人设立,资助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不同的资助项 目有不同的具体要求。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评比时间 9月中旬 9月中旬 9月下旬 不定时 10月中下旬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构成
项目名称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中天爱心公益基金 恒大助学金 娃哈哈馥莉基金 新长城助学金 新疆学生助学金 王振滔基金 爱心接力计划 肯德基曙光基金 TOGO奖、助学金 额度 5000元/人 4000元/人 2500元/人 5000元/人 3000元/人 4000元/人 1840元/人 约1500元/ 人 4000元/人 20000元/人 1000元/人 总人数 约1000人 约3000人 100人 50人 约10人 约40人 试入学情况 而定 50人 15人 50人 面向对象 除新生外 全校本专科生 全校本专科生 2019级新生 2019级新生 全校本专科生 新疆籍新生 2019级学生 2019级新生 全校本专科生 备注 一次性发放, 到款时间约为12月 按学期分两次发放, 到款时间约为12月 一次性发放, 到款时间约为10月 按学期分两次发放, 到款时间约为10月底 一次性发放,到款时间11 月底,有专业限制(经贸、 机械、信息) 由企业寻访确定受助人, 到款时间为12月前 新疆教育厅拨款, 到款时间约11月到款 已评定结束。 到款时间为9月初 按学年分4次发放, 到款时间约为12月 一次性发放, 到款时间约为11月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为了更好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针对性的资助和教育援助,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如下:一、认定机构和责任1.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部门、学生事务办公室、财务处等单位组成。

2.认定委员会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审查工作,确保认定的公正、透明和公平性。

3.认定委员会成员需进行相关培训,了解认定标准和程序,并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二、认定标准1.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收入和支出等方面因素。

2.学生家庭的月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学生家庭的固定资产、存款、投资等不超过一定限额。

4.学生家庭的高额债务、大额贷款等符合认定标准。

5.学生家庭的其他特殊情况,如家庭成员生病、残疾等,应特殊考虑。

三、申请与审核程序1.学生向学校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家庭收入证明、银行存款证明、债务证明等。

2.由学校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初步审核,进行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检查。

3.审核不合格的申请,学校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学生提出具体的补充材料和修改意见。

4.经过初步审核合格的申请,由认定委员会进行终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发布认定结果。

5.学校应建立申诉机制,对不满意认定结果的学生提供申诉通道,进行重新审查。

四、认定结果处理1.通过认定的学生将获得相应的资助或援助,包括减免学费、提供生活补贴、提供学习用品等。

2.认定结果将通知学生和家长,同时公示在学校网站或学生事务办公室等显眼位置,确保公开透明。

3.认定结果将在每个学年重新评估,学生需重新申请认定,并提供新的收入证明和材料。

五、保密工作1.认定委员会的成员需签署保密协议,对学生家庭的财产状况进行保密。

2.申请资料的存储和使用,需采取严格的措施进行保护,确保不外泄和滥用。

六、宣传与监督1.学校应定期组织宣传活动,向学生和家长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政策和流程,提高认识和理解。

2.要建立监督机制,监督认定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接受学生和家长的监督和投诉。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本实施细则旨在明确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目的、原则、适用范围等,为开展认定工作提供指导和依据。

第二章申请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低于当地平均水平;2.家庭成员中有重病患者、残疾或失业者,且家庭经济负担较重;3.家庭所在地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家庭经济陷入困境;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患有重大疾病、残疾或意外伤残,导致家庭经济负担加重;5.其他需要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

第三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低于当地平均水平;2.家庭成员中有重病患者、残疾或失业者,且家庭经济负担较重;3.家庭所在地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家庭经济陷入困境;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患有重大疾病、残疾或意外伤残,导致家庭经济负担加重;5.其他需要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

在认定过程中,应注重保护学生隐私。

学院需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确保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

第四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1.家庭经济状况特别贫困,且家庭成员中有重病患者、残疾或失业者;2.家庭所在地遭遇极其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家庭经济严重困境;3.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本人患有罕见疾病、严重残疾或意外严重伤残,导致家庭经济负担极其沉重;4.其他需要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情况。

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院需采取更加积极的资助措施,以保障其基本学习和生活需求。

第五章认定程序学生申请认定需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班级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评议,并提出意见;3.学院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确定初审名单;4.学校审核小组对初审名单进行审核,并最终确定认定结果。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XX市各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有效落实的关键环节。

根据XX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22]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修订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深入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保护受助学生尊严,不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引导学生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第四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力求客观、公正,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

第二章认定标准及申请条件第五条参照XX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特别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依据乡镇、街道一级或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和相关佐证材料,三档的认定标准分别为:(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XX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费用(包括缴纳学生学费)支出的,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明显低于XX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严重低于XX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因遭遇突发自然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家庭成员罹患重病需承担高额医药费或者属于单亲、离异、孤残、军烈属家庭,家庭无固定经济收入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评定范围:(一)家庭成员及本人情况: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方案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方案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方案
为了更好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我们制定了以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方案”:
一、认定标准
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年收入不超过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2. 学生家庭情况特殊,例如父母失业、生病等,不能只以家庭收入为唯一标准,应综合考虑家庭情况作出评定。

二、认定程序
1. 学生或家长提出申请,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 学校对申请表进行初审,如有疑问可要求学生或家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学校组成评议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评议。

4. 评议委员会根据学生或家长提供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综合考虑家庭收入、家庭情况等因素,作出认定结论。

5. 学校将认定结果通知学生或家长,并在学生档案中做好相关记录。

三、认定效期
1. 学生认定的效期为一学年,需在每学年重新申请认定。

2. 如家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学生应及时进行重新申请。

四、监督管理
1. 学校将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对认定结果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

2. 如学生或家长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将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以上是本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方案”,希望能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更好的帮助和支持。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国家资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认定标准和程序,确保认定结果真实、准确。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院(系)、班级三级管理,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二)学生家庭所在地经济水平:参考学生家庭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人均收入等情况;(三)学生家庭供养人口:包括父母、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的供养情况;(四)学生家庭特殊情况:包括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残疾、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五)学生本人经济状况:包括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用等支出情况。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一)特别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极度困难,无法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用;(二)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较为困难,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用有较大困难;(三)一般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一般,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用有一定困难。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认定时间为每学年初。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宣传发动:学校、院(系)、班级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政策,让学生了解认定标准、程序等;(二)学生申请:学生根据自身家庭经济状况,向班级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三)班级评议:班级成立评议小组,对申请认定的学生进行评议,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四)院(系)审核:院(系)对班级评议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五)学校审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对院(系)审核结果进行审定,确定最终认定结果;(六)公示:学校将最终认定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师生监督;(七)资助:学校根据认定结果,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应的资助。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一、认定目的
为了更好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认定对象
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三、认定条件
1. 家庭经济困难,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2)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或重病患者,导致家庭经济负担较重;
(3)单亲家庭或孤儿;
(4)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件,导致经济状况恶化;
(5)其他特殊情况。

2. 学习勤奋,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

3.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四、认定程序
1. 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
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学院初审: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程度。

3. 学校复审: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对学院初审结果进行复审,确定最终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程度。

4. 公示:学校将最终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程度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5. 异议处理: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学校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6. 认定结果运用:学校根据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合理安排资助资源,确保资助工作落到实处。

五、认定时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附则
1.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2.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浙江工业大学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浙财教[2007]176号)和《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浙学助[2010] 16号)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三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其中一档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档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通过当年浙江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三章申请、评审、发放与管理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评审程序一、在当年教育厅划拨给我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及资金后,学生处根据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总人数和各学院经济困难学生所占的比例综合平衡后,按一定的名额下发给各学院,各学院在限额内进行等额评审。

各学院如根据评审条件未评足名额,不足的名额由学生处统一调配。

二、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学生个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

三、各学院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审核,各学院在审核过程中要坚持“同等贫困下学习成绩优先、同等学习成绩下贫困优先”的评选原则,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后,在学院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一、识别原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身份识别组织1、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学院(系)成立以学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学院(系)辅导员为成员的表彰工作小组,负责表彰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评审。

3、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经班级民主评选产生,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三、识别水平认定等级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等。

1.特殊困难学生: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孤儿,父母失去劳动力等特殊情况。

2、困难学生:孤残学生、单亲子女、烈士子女、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农村和城镇低保户。

3.一般困难学生:因父母下岗、失业、残疾、年老、自然灾害或紧急情况导致的低收入。

四、认定程序原则上,经济困难学生的鉴定每学年进行一次(新学年后两周内和军事训练结束后两周内)。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系)鉴定工作组、班级鉴定评估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鉴定工作。

(注:如果学生本人或其家庭遇到特殊事故,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可在学生本人申请、调查属实且学生办公室同意后申请。

)临时认定。

)1.学校在向新生发送录取通知书时,也会发送关于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的问卷;每学年结束前,向在校学生发放《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应当如实填写《高校学生及家庭调查问卷》,并向乡镇民政部门提交,家庭所在城镇或街道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含认定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含认定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通知(含认定表)各学院: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我省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文件精神,现将有关2019-2020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对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所有全日制在校生(含*级入学报到新生)。

二、认定程序具体请参照《**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认真开展民主评议与调查核实,做好2019-2020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工作。

三、认定等级比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数量,总体按在校生30%的比例控制。

其中,三档(特殊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数的5%;二档(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数的10%;一档(一般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数的15%。

四、上报要求各类相应纸质原始证明材料由二级学院汇总建档备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名单》电子版于9月18日上报学生处梁老师;9月20日之后报到的注册入学新生,困难名单于9月24日上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本学年度各项资助工作的最基础性工作,一定要实事求是,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指导,所有过程应有学生资助工作会议记录,确保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按时完成。

特此通知。

附件: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名单学生处20 年月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好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健康成长,顺利完成学业,成为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各困难等级评选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各困难等级评选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各困难等级评选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开展的一项工作,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获得国家、校级专项资助资金的基础工作。

只有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才能申请有关资助金。

(一)认定办法1、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党员、班级学生干部、普通学生等组成,原则不少于5人的认定评议小组。

2、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为原则进行评定。

3、经评定产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在班级、院系、全校范围内公示总天数不少于5天。

4、院系和学校要进行审核和审定,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二)认定标准我校认定标准暂设置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3个档次(注意:此认定等级不代表最后的助学金评定等级,仅代表具有获得助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的资格。

)特殊困难档次是指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病、无劳动能力、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完全无正常学习、生活来源的学生。

困难档次是指家居农村贫困地区,家庭主要成员年老体弱等原因导致经济负担过重劳动力低下,经济来源少;家居城镇,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无固定经济来源,属城市低保家庭,家庭经济非常困难。

一般困难档次是指家庭主要成员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少量经济来源。

但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仍然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1)就餐卡消费过高,经常在外大额就餐者;(2)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3)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

如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饰品等奢侈品;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在校外租房或经常玩网络游戏;(4)同学举报经核实或学生管理部门认定有奢侈消费行为者。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一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学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我校对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的学生,根据扶贫、民政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评定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我校分配资助名额、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我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十条各班班级评议小组负责班级内学生困难情况的民主评议工作,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应回避。

第三章认定依据与等级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是否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一、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依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一般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差不多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布、公平、公平的原则。

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合理确定认定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取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认定方法。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每学年开学初,学生工作处(简称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布置启动全校的认定和复核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如下:(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治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学工科长和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样许多于班级总人数的2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畴内公示。

三、认定标准第七条依照本市都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标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等情形,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我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为专门困难、困难和一样困难三个档次。

具体认定标准如下:(一)专门困难:烈士子女、孤儿、父母双残、父母均丧失劳动力、父母一方患重病或亡故(改成:父母一方患重病或亡故,另一方收入低)、兄弟姐妹三人以上尚在同意非义务教育(删掉)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难或本人突遭意外损害,家庭经济专门困难,无力支付在校学习和生活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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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适用于浙江工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认定工作的组织
5、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6、各学院应成立以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各学院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7、各学院按专业、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制,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的标准
8、认定的标准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家庭经济困难两档。

9、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低保标准以上、低保标准150%及以下家庭的高校学生或因突发事件及因灾、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
难。

非特困残疾学生凭《残疾证》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第四章认定的程序
10、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校学生处、院认定工作组、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1、各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放《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不再填写《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12、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

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组织申请学生填写《浙江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负责收集《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13、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浙江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14、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

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15、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学院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电话、短信、信件等形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

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信件等书面方式向校学生处提请复议。

校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16、校学生处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浙江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第五章认定工作的管理
17、各学院应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核实。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8、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应及时调整并做好资助工作。

19、校学生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20、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行,解释权归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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