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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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三)基金管理公司对所管理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四)基金管理公司应于估值日计算基金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基金管理公司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六)基金管理公司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

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办法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七)基金管理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当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当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八)基金管理公司应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披露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

(九)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经营业绩表、基金净值变动表及其附表。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主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影响数、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和主要报表项目说明等内容。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应披露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等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存在的关系与交易等。

(十)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份终了后6个工作日内报出;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报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90日内报出。

编报的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十一)向外提供的基金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名称、基金名称、基金设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字并盖章。

(十二)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办法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负责修订。

(十三)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顺序号编号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银行存款

2 102 清算备付金

3 103 交易保证金

4 111 证券清算款

5 112 应收股利

6 113 应收利息

7 114 应收申购款

8 119 其他应收款

9 121 股票投资

10 122 债券投资

11 131 买入返售证券

12 141 配股权证

13 151 待摊费用

14 161 投资估值增值

二、负债类

15 201 应付赎回款

16 202 应付赎回费

17 211 应付管理人报酬

18 212 应付托管费

19 221 应付佣金

20 223 应付利息

21 225 应付收益

22 227 应交税金

23 229 其他应付款

24 231 卖出回购证券款

25 241 短期借款

26 251 预提费用

三、持有人权益类

27 301 实收基金

28 311 未实现利得

29 313 损益平准金

30 321 本期收益

31 331 收益分配

四、损益类

32 401 股票差价收入

33 402 债券差价收入

34 411 债券利息收入

35 412 存款利息收入

36 421 股利收入

37 431 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38 439 其他收入

39 441 管理人报酬

40 442 基金托管费

41 451 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42 452 利息支出

43 459 其他费用

44 46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存入商业银行的存款。

二、银行存款的账务处理:

(一)将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逐日计提银行存款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存款利息收入"科目;实际结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是否按日计提利息)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并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银行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存在银行的款项。

102 清算备付金

一、本科目核算为证券交易的资金交割与交收而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款项。

二、清算备付金的账务处理:

(一)将款项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收回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资金交收日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如果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按资金交收日实际支付的金额(买入证券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差额,加相关费用),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如果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按资金交收日实际收到的金额(买入证券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差额,减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

(三)逐日计提清算备付金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存款利息收入"科目;实际结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基金的一种收入为存款利息收入)

三、本科目应按不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如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尚未使用的款项。

103 交易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向证券交易所交存的交易保证金。

二、交存的交易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交易保证金作相反分录。

三、本科目应按收取交易保证金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交存的交易保证金。

111 证券清算款

一、本科目核算因买卖证券、回购证券、申购新股、配售股票等业务而发生的,应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资金清算的款项。

二、证券清算款的账务处理: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证券成交日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如果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有关科目。

2、如果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借记本科目和有关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二)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资金交收日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如果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按资金交收日实际支付金额(买入证券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差额,加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清算备付金"科目。

2、如果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按资金交收日实际收到的金额(买入证券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差额,减相关费用),借记"清算备付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不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如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证券清算款,在资产负债表资产方的"应收证券清算款"项目反映;本科目所属明细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证券清算款,在资产负债表负债方的"应付证券清算款"项目反映。

112 应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因股票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

二、应收股利的账务处理:

基金持有的股票,应于除息日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确认股利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股利收入"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时,借记"清算备付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取的现金股利。

113 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能够以固定的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回的各种利息,如银行存款利息、清算备付金利息、债券利息、买入返售证券利息等。

二、应收利息的账务处理:

(一)买入上市债券,借记"债券投资"科目和本科目(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债券持有期内按债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逐日计提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债券利息收入"科目;债券除息日,按应收利息,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收债券利息,借记"清算备付金"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卖出上市债券,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债券投资"、"债券差价收入"科目。

(二)买入非上市债券,借记"债券投资"科目和本科目(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债券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债券持有期内按债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逐日计提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债券利息收入"科目;卖出非上市债券,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债券投资"、"债券差价收入"科目。

(三)逐日计提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等各项存款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款利息收入"科目;实际结息时,借记"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在证券持有期内逐日计提的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科目;到期返售证券时,借记"银行存款"或"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买入返售证券"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收利息种类,如银行存款利息、清算备付金利息、债券利息、买入返售证券利息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各项利息。

114 应收申购款

一、本科目核算应向办理申购业务的机构收取的申购款项(不含申购费)。

二、应收申购款的核算原则:

(一)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接受基金投资人有效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收回申购款项,尚未收回之前作为应收申购款入账。

(二)办理申购业务的机构按规定收取的申购费,如在基金申购时收取的,由办理申购业务的机构直接向投资人收取,不纳入基金会计核算范围;如在基金赎回时收取的,待基金投资人赎回时从赎回款中抵扣。

三、应收申购款的账务处理:

(一)基金申购确认日,按有效申购款,借记本科目,按有效申购款中含有的实收基金,贷记"实收基金"科目,按有效申购款中含有的未实现利得,贷记"未实现利得"科目,按有效申购款中含有的未分配收益,贷记"损益平准金"科目。

(二)收到有效申购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办理申购业务的机构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有效申购款。

119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除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申购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暂付款项。

二、发生的其他各项应收、暂付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项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

121 股票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股票投资的实际成本。

二、股票投资的核算原则:

(一)买入股票应于成交日确认为股票投资。股票投资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成交总额和相关费用)入账;资金交收日,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

(二)卖出股票应于成交日确认股票差价收入。股票差价收入按卖出股票成交总额与其成本和相关费用的差额入账。卖出股票应逐日结转成本,结转的方法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

(三)股票持有期间分派的股票股利,应于除权日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按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数及送股或转增比例,计算确定增加的股票数量,在"股票投资"账户进行记录。

(四)股票投资应分派的现金股利,在除息日确认为股利收入。

(五)估值日,对股票投资和配股权证进行估值时产生的估值增值或减值,应确认为未实现利得。

三、股票投资的账务处理: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股票成交日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买入股票成交日,按股票成交总额加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证券清算款,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按应付券商佣金,贷记"应付佣金"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支付的证券清算款,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清算备付金"科目。

2、卖出股票成交日,按应收取的证券清算款,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按结转的股票投资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应付券商佣金,贷记"应付佣金"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股票差价收入"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支付的证券清算款,借记"清算备付金"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

(二)股票持有期间分派的股票股利(包括送红股和公积金转增股本),应于除权日,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按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数及送股或转增比例,计算确定增加的股票数量,在本账户"数量"栏进行记录。

(三)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逐日进行估值,借记"配股权证"科目,贷记"未实现利得"科目;向证券交易所确认配股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同时,将配股权的估值冲减为零,借记"未实现利得"科目,贷记"配股权证"科目;资金交收日,实际支付配股款时,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清算备付金"科目。放弃配股权的,应将配股权的估值冲减为零,借记"未实现利得"科目,贷记"配股权证"科目。

(四)基金持有的股票应分配的现金股利,在除息日按照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确认股利实现,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股利收入"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时,借记"清算备付金"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五)申购新股,应按新股的不同发行方式、不同资金结算方式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1、通过交易所网上发行的,按实际交付的申购款,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清算备付金"科目;申购新股中签时,按确认的中签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收到退回余款(未中签部分),借记"清算备付金"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

2、通过网下发行的,按实际预交的申购款,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申购新股确认日,如果实际确认的申购新股金额小于已经预交的申购款的,按实际确认的申购新股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收到退回余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如果实际确认的申购新股金额大于已经预交的申购款的,按实际确认的申购新股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补付申购款时,按支付的余额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股票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各类股票的实际成本。

122 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债券投资的实际成本。

二、债券投资的核算原则:

(一)买入上市债券应于成交日确认债券投资。债券投资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入账,应支付的全部价款中包含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应作为应收利息单独核算,不构成债券投资成本。资金交收日,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资金交收。

(二)买入非上市债券应于实际支付价款时确认债券投资。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入账,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应作为应收利息单独核算,不构成债券投资成本。

(三)卖出上市债券应于成交日确认债券差价收入。债券差价收入按卖出债券应收取的全部价款与其成本、应收利息和相关费用的差额入账。卖出债券的成

本应逐日进行结转,结转的方法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

(四)卖出非上市债券应于实际收到全部价款时确认债券差价收入,债券差价收入按实际收到的全部价款与其成本、应收利息的差额入账。卖出债券的成本应逐日进行结转,结转的方法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

(五)估值日,对债券投资进行估值时产生的估值增值或减值,应确认为未实现利得。

三、债券投资的账务处理: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债券,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买入上市债券时,按成交日应支付的证券清算款扣除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应支付的证券清算款,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

2、卖出上市债券时,按成交日应收取的证券清算款,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按应收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债券投资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债券差价收入"科目。

(二)通过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买入非上市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和"应收利息"科目(指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卖出非上市债券,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已售债券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应收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债券差价收入"科目。

(三)购入到期还本付息的国债,在持有到期时,按实际收到的本息,借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收利息"科目。

(四)收到债券持有期间分派的利息,借记"银行存款"、"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五)购入新发行的国债,根据承购合同规定,按国债面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实际付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各项债券的实际成本。

131 买入返售证券

一、本科目核算通过国家规定的场所进行融券业务而发生的实际成本。

二、买入返售证券的账务处理: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融券业务,按成交日应付金额,借记本科目和"其他费用"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支付金额,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清算备付金"科目;逐日计提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科目;证券到期返售时,按返售证券的应收金额,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收利息"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清算备付金"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

(二)通过银行间市场买入证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逐日计提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科目;证券到期返售时,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收利息"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买入返售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已经买入但尚未到期返售证券的实际成本。

141 配股权证

一、本科目核算基金拥有的配股权的估值。

二、配股权证的账务处理:

(一)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逐日进行估值,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实现利得"科目。

(二)在配股期限内向证券交易所确认配股时,借记"股票投资"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同时,将配股权的估值冲减至零,借记"未实现利得"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配股款时,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清算备付金"科目。

(三)在配股期限内未向证券交易所配股的(即放弃配股),应将配股权的估值冲减至零,借记"未实现利得"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配股权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行使配股权的估值。

151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已经发生的、影响基金单位净值小数点后第五位,应分摊计入本期和以后各期的费用,如注册登记费、上市年费、信息披露费、审计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二、待费费用的账务处理:发生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摊销时,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摊销的费用。

161 投资估值增值

一、本科目核算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估值原则,以及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载明的估值事项,对资产估值时所估价值与其成本的差额。

二、投资估值原则:

1、任何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平均价或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

2、未上市的股票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市价低于配股价,按配股价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投资估值的账务处理:

估值日对基金持有的股票、债券估值时,如为估值增值,按所估价值与上一日所估价值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实现利得"科目;如为估值减值,按所估价值与上一日所估价值的差额,借记"未实现利得"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所估资产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未实现资产估值增值,贷方余额反映未实现资产估值减值。

201 应付赎回款

一、本科目核算按照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相关事项计算的,应付投资人的赎回款。

二、应付赎回款的核算原则:

(一)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接受基金投资人有效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尚未支付之前作为应付赎回款入账。

(二)开放式基金按规定收取的赎回费,其中基本手续费部分归办理赎回业务的机构所有,尚未支付之前作为应付赎回费入账;赎回费在扣除基本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所有,作为其他收入入账。

三、应付赎回款的账务处理:

(一)基金赎回确认日,按赎回款中含有的实收基金,借记"实收基金"科目,按赎回款中含有的未分配收益,借记"损益平准金"科目,按赎回款中含有的未实现利得,借记"未实现利得"科目,按应付投资人的赎回款,贷记本科目,按赎回费中属于销售机构所有的部分,贷记"应付赎回费"科目,按赎回费中属于基金所有的部分,贷记"其他收入--赎回费"科目。

(二)支付投资人赎回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办理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或申请赎回业务的投资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基金赎回款。

202 应付赎回费

一、本科目核算按照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相关事项计算的,应付

给办理赎回业务的机构的赎回费。

二、应付赎回费的账务处理:

(一)基金赎回确认日,按赎回款中含有的实收基金,借记"实收基金"科目,按赎回款中含有的未分配收益,借记"损益平准金"科目,按赎回款中含有的未实现利得,借记"未实现利得"科目,按应付投资人赎回款,贷记"应付赎回款"科目,按赎回费中属于销售机构所有的部分,贷记本科目,按赎回费中属于基金所有的部分,贷记"其他收入--赎回费"科目。

(二)向办理赎回业务的机构支付赎回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办理赎回业务的机构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基金赎回费用。

211 应付管理人报酬

一、本科目核算按照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载明的相关事项计提的,应付给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包括基金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二、应付管理人报酬的账务处理:

计提基金管理费和业绩报酬时,借记"管理人报酬"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分别基金管理费和业绩报酬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212 应付托管费

一、本科目核算按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相关事项计提的,应支付给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二、应付托管费的账务处理:

逐日计提基金托管费时,借记"基金托管费"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基金托管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给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221 应付佣金

一、本科目核算因证券交易而应支付给券商的佣金。

二、应付佣金的账务处理: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入股票成交时,借记"股票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和"证券清算款"科目。

(二)通过证券交易所卖出股票成交时,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股票投资"、"股票差价收入"科目。

(三)实际支付佣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券商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给券商的佣金。

223 应付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应付利息,如银行借款利息、卖出回购证券利息等。

二、应付利息的账务处理:

(一)在借款期内按借款本金与适用利率逐日计提的银行借款利息,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在卖出回购证券持有期内采用直线法逐日计提的利息,借记"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利息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各项利息。

225 应付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按照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载明的相关事项计算的,应付基金持有人的基金收益。

二、应付收益的账务处理:

除权日,根据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借记"收益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基金持有人收益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果投资人将收益转投资,应按结转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基金"、"未实现利得"、"损益平准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

227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二、应交税金的账务处理:

按规定应交纳的税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税金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缴付的各项税金。

229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除上述应付款项之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款,如后端申购费、红利再投资手续费等。

二、公司发生其他应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按其他应付款项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与业务有关的款项。

231 卖出回购证券款

一、本科目核算通过国家规定的场所进行证券回购业务卖出证券取得的款项。

二、卖出回购证券的账务处理: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卖出证券成交时,按成交日应收金额,借记"证券清算款"、"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清算备付金"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在融资期限内逐日计提融资利息支出,借记"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到期购回该批证券时,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未付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支付金额,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清算备付金"科目。

(二)通过银行间市场卖出回购证券,按卖出证券实收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在融资期限内逐日计提融资利息支出,借记"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到期购回该批证券时,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未付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证券种类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卖出尚未回购的证券款。

241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向银行借入的短期借款。

二、短期借款的账务处理: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开放式基金运营的需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向银行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和"应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短期借款的本金。

村级发展互助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成县王磨镇贫困村扶贫互助协会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试行) 为了规范扶贫互助资金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互助资金的安全、完整,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财会账务的建立和管理 1、按照收付实现制设置会计科目,建立好各种账簿:财会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费用明细账和农户台账。 2、财会人员必须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认真记录每一笔收支,并严格审核其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及时接账、做账,以本会计期间发生的费用和收入记账,做好日清月结,完整、准确、清楚、及时的反映各项经济业务。 3、搞好会计核算工作,对每项经济业务都要以凭证为依据,必须以收款项目的实际时间和金额入账,每月在30日必须扎账,不能跨月记账;会计每月必须和出纳人员核对贷款账户(台账)余额,对总账和分类账随时核对,对现金账、银行日记账每月末核对,做到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时间全部相符。 4、按月做出财务报表和报告。财务报表应根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记录的实际余额反映,必须每月按时(3号前)给协会负责人提交各种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费用明细表、银行对账报告、试算平衡表以及放款和回收报账清单,协会负责人收到财务报表后应进行严格审核、研究、分析和评价其中所提供数据和情况的准确性、合理性和及时性,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提出反馈意见,作账务调整处理。 二、银行账户的管理办法及控制 扶贫互助资金,由县财政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后,村级扶贫互助协会应在当地信用社开设一个银行账户[专户](可以和其他专款共一个帐户,但要单独核算)。根据业务发展,互助协会应设专职会计,出纳办理互助协会的经济业务。 1、该账户日常存款,来源于互助资金、农户还款、农户存款等等。 2、该账户支取款应按需要报村互助资金领导小组审核后,由会计开据现金支票,负责人审核后加盖好印鉴,出纳员直接办理。其他人员不得接触现金;每旬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必须监督和督导财务人员将放款后所剩余款必须当天存入银行,会计人员应当核查存款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备性;可预留备用金500.00元,作为日常经费支出,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严禁擅自挪用,不得私设小金库、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在月末,会计人员必须在核查出纳人员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账,但不涉入现金收付。 3、银行账户的控制 到月末,会计要到银行提取对账单,通过对账单便可以核对银行余额,通过逐笔核对,可查实现金存款是否及时;负责人应每月核查一次银行账户,如发现漏记、多记、少记或不清楚的事项,应由财会人员直接与银行联系,及时做出银行调节表和账务调整,以确保银行日记账与总账余额相符。 三、银行日记账、现金、重控凭证、印章管理及账务传递手续 1、客户资料和重控凭证由负责人管理。 2、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3、出纳员所管理的现金和负责人所管理的各项重控凭证要随时放入保险柜;业务员领取重控凭证要进行登记,如在使用中出现错误应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管,不能任意撕毁,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基金公司会计核算手册

会计核算手册 2014 年 产业基金

一、总述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本公司相关经济业务会计核算方法,根据各经济业务运行时点,规范会计核算分录、所需原始凭证、审核要点等,以使得会计核算标准化。 (二)本制度依据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 (三)本制度由财务中心负责指导产业编制,每年度产业根据实际业务状况进行更新维护,报送财务中心统一归整,并发布与各子、分公司会计遵照执行。 (四)本制度涉及会计科目核算内容遵循产业的《会计科目说明书》规定执行。 (五)财务部会计必须严格遵照该核算手册进行日常会计核算工作,需真实反映经济业务。 (六)每笔经济业务会计分录、原始凭证、审核要点等必须经过制单人、审核人审核,并且实行职责分离。

二、主营业务类型 (七)基金公司主营业务介绍 基金公司主营业务类型有:长期股权投资业务、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其他金融产品投资,由于目前公司基金为产业基金,主要涉及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所以本手册主要针对长期股权投资业务进行说明。 7.1 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概述:长期股权投资业务,主要是进行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并享受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成果,并在退出投资时获取相应投资收益。 三、各经济业务会计核算明细 (八)长期股权投资业务会计核算明细 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描述:对外投资获取相应股份。 8.1初始计量: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以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经济业务时点:投资决策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做出决议,签订股份受转合同并支付相应款项。 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投资成本) 交易费用(交易的费用) 贷:银行存款 原始凭证:投资决策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决议、合同、银行单据、付款申请单。 审核要点:投资金额及所持股份是否与合同、银行单据一致。 8.2后续计量 1)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或者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后续计量不调整账面价值。 2)对被投资单位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后续计量,根据能够享有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相应调整账面价值。盈亏(净利润)调整,对应“投资收益”,其他权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调整,对应“损益平准金”。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公司) 要点 为规范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关联交易,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制定本文本。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以下简称本公司”在旗下产品运作及公司经营活动中 的关联交易,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2.1 诚实信用与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 2.2 利害关系人回避的原则; 2.3 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任何关联方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明确、具体; 2.4 尽力避免公司任何股东或公司股东的其他关联方通过任何关联方交易垄断公司销售或其他业务渠道、或干涉公司运营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 2.5 遵循商业惯例,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基金业协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关联交易应当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禁止从事不正当的关联交易,确保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基金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关联方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管理的账户以及与控股股东有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管理的账户,基金托管人以及与托管人有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 第六条根据是否为法律所禁止这一标准,基金关联交易分为禁止性关联交易和非禁止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

中宇慧通(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三)基金管理公司对所管理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四)基金管理公司应于估值日计算基金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基金管理公司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六)基金管理公司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

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办法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七)基金管理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当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当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八)基金管理公司应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披露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 (九)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经营业绩表、基金净值变动表及其附表。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主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影响数、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和主要报表项目说明等内容。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应披露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等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存在的关系与交易等。 (十)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份终了后6个工作日内报出;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报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90日内报出。 编报的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十一)向外提供的基金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名称、基金名称、基金设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字并盖章。 (十二)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办法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负责修订。 (十三)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科目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证协发[2007]56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保证基金行业切实执行新会计准则,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的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现予发布。本《指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请在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会计核算业务中遵照执行。 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另有具体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基金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承担金融负债通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所管理、托管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确保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真实、可靠、完整、相关、明晰及可比。 (五)本指引中的会计科目编号,供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指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或合并会计科目。对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科目。 对于明细科目,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七)基金的会计年度为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基金首期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期间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相关年度的12月31日止,基金末期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期间从相关年度的1月1日起至基金合同终止日止。 (八)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披露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 (九)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独立核算制度

独立核算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心”)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规范运作和稳健发展,有效防范基金会计核算管理中的各种风险, 保证基金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准确和有效地进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心自建会计估值团队,从事基金估值核算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中心公及中心所有公司、企业旗下管理的所有基金。 第四条中心基金估值遵循独立建账、独立核算、财产分离的原则。私募基金财产与中心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确保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第五条根据业务需要,中心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中心产品的核算估值事项,但相关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第六条中心委托外包机构办理基金估值核算的,应签订相关技术外包协议,参照中心外包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基金管理部应在基金合同中订明估值核算事宜。 第八条对于新型核算估值业务,如已经出台相关的专项核算办法,则按照专项核算办法进行核算,如尚未出台相关的核算办法,则按照行业内公认的办法核算,或按照中心经营层的意见,经与托管行、会计师事务所协商后所达成的办法进行核算。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九条基金会计应按照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的相关规定进行基金的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基金会计应与托管机构每日进行账务核对工作,定期核对基金财务报表及信息披露文件互相复核,互相监督,保持双方基金财务核算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基金的日常资金由基金会计制作划款指令,并经过复核、审批、加盖预留印鉴。

私募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pdf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 德和行为规。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第六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七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

基金会计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 其后颁布的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统称“企业会计准 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投资组合核算会计核算业务指 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 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会计 档案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C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规章制度编制。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是独立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属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第三条公司负责基金会计的有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基金会计核算基本规定 第四条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资产。公司自有资产的会计核算与基金资产的会计核算应完全分开, 建立各自独立的基金资产会计核算系统 和自有资产会计核算系统。 第五条公司管理的每只基金均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 应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第六条基金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首期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期间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相关年度的12 月31 日止, 末期 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期间从相关年度的1 月1 日起至基金合同终止 日止。 第七条基金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八条基金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九条基金会计核算人员应于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资产–基金负债 基金资产净值按已发行的基金份额总份额平均分割, 得出基金份额净 值, 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条基金资产估值原则 (一) 活跃市场上交易的投资品种 活跃市场上交易的投资品种, 如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 债券、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ETF和LOF)、权证等, 其估值 政策如下: 1. 估值日投资品种有市价的, 应采用市价确定该投资品种

基金业务会计核算培训教材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依照《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基金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承担金融负债通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三)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所治理、托管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四)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原则、

慎重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确保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真实、可靠、完整、相关、明晰及可比。 (五)本指引中的会计科目编号,供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纳会计软件系统参考,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六)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指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阻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能够依照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或合并会计科目。对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科目。 关于明细科目,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能够依照需要自行确定。 (七)基金的会计年度为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基金首期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期间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相关年度的

12月31日止,基金末期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期间从相关年度的1月1日起至基金合同终止日止。 (八)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披露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 (九)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编报的会计报表,一般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可能、会计政策和会计可能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讲明、报表重要项目的讲明和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内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应披露基金与基金治理人、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 _________________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项目直接管 理体系,指导、规范投资决策、执行等环节的控制程序,加强公司项目直接投资的内部控制,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投资的范围包括公司直接投资、公司受托代表各类型专项资金投资等以公司作为出资人对非投资类企业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投资是指以货币资金方式对其他企业进行的投资,包括权益性投资、债券投资、公司直接债权性投资和混合性投资等。 涉及通过设立基金形式进行主要进行债权投资产品、及以二级市场买卖为主营业务的主动管理型股票投资产品,按另行专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包括项目的申请、预审、立项、尽职调查、论证、讨论、决定、投资实施等。 第五条投资项目要进行充分的前期调查研究和可行性论证,全面了解与所投资企业及项目相关的产业政策、行业现状、市场情况、技术水平、生产要求、发展前景,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确保公司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第六条公司参与投资业务的各部门和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本办法中提到的投资业务部门”指投资部。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八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是重大项目投资的决策机构。 第九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董事长、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部门负责人。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 名,主任由董事长担任,副主任由总经理

担任。投资委员会成员连续3 次未能参加投资委员会会议,也未在会前提交书面意见书,则为不能履行职责、视为弃权,自动从投决会中除名。第十条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担当以下职能:审查投资经理的尽职调查报告;审查风险控制部的风险分析与风险控制报告;审定投资合作方案; 投票决定是否批准投资项目;决定项目退出方式。 第十一条投资经理的主要职能包括项目的尽职调查、投资方案设计以及档案管理等。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部的主要职能包括投资审查、项目审核、风险控制等。第十三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或授权委托副主任召集,全体委员会成员参加,如需外聘专家,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第十四条投资决策需要的文件应提前三天送达参会人员,参会成员应认真阅读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准备意见。 第三章投资对象和方式 第十五条公司的投资对象为符合国家规定的、在所处行业和区域内具有一定竞争优势的有上市预期的企业或已上市企业、拟挂牌或已挂牌企业、符合一定标准的并购企业及被 并购对象 第十六条投资方式可以是以股权投资和债券、优先股、可转换股权的债权等准股权方式,不得以担保、借款等方式。 第四章投资决策流程 第十七条各投资业务部门对外受理申请投资项目。(附件1:投资流程图)第十八条 投资经理受理申请项目后,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分析、行业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 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他方面的分析,按照公司的投资规划,综合考 虑、严格筛选,并初拟投资条款清单,形成立项申请及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根据投资经理提交的初拟投资条款清单、立项申请及分析报告,并结合咨询专 家意见,各业务部负责人对拟投资项目进行预审;风险控制部进行初步风险评估并由风

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资料

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规范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失业保险基金。 三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结余情。 五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书中说明。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失业保险基金应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并进行会计核算。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不得随意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社保机构在填制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政机关、主管部门。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五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天内报出。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社保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社保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九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二章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编号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101现金 2102银行存款 3103财政专户存款 4104暂付款 5105借出生产自救款 6111债券投资 7121固定资产 (二)负债类 8201暂收款 (三)基金类 9301失业保险基金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 知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证协发[2007]56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保证基金行业切实执行新会计准则,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的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现予发布。本《指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请在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会计核算业务中遵照执行。 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另有具体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基金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承担金融负债通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所管理、托管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确保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真实、可靠、完整、相关、明晰及可比。 (五)本指引中的会计科目编号,供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指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或合并会计科目。对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科目。 对于明细科目,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七)基金的会计年度为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基金首期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期间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相关年度的12月31日止,基金末期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期间从相关年度的1月1日起至基金合同终止日止。 (八)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第一章 总则 一 为了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养老保险基金。 三 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 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五 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 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书中说明。 七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养老保险基金应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不得随意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填制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政机关、主管部门以及养老保险监督组织。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五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天内报出。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九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 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编 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现金 2 102 银行存款 3 103 财政专户存款 4 104 暂付款 5 111 债券投资 (二)负债类 6 201 暂收款 (三)基金类 7 301 基本养老基金 (四)收支类 8 401 基本养老金收入

工程施工会计核算手册

公司工程施工会计核算手册(初稿) 为加强企业工程施工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国家对企业建筑工程会计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本着规范和高效的管理目标,特制定本工程施工会计业务核算手册。 一、工程施工会计核算对象 工程施工的核算对象,即会计对施工项目归集成本费用的核算范围。, 1、建筑工程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安装工程指与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相配套的电气、给排水、通信、电梯等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二、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 1、在科目编码2202应付账款科目下,设置了220201应付工程款、220202应付生产款、220204应付机械费三个二级科目。220201应付工程款科目下又设置了应付建筑工程款、应付安装工程款、应付安装设备款、应付工程材料款、应付工程待待摊支出、应付不需要安装设备款三级科目。 2、在科目编码2221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了222101应交增值税、222102应交消费税、222103应交营业税(2016年5月1日建筑业营改增后,此科目不用)、222104应交所得税、222105应交个人所得税、222108应交城建税、222112应交教育费附加、222113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222117应交印花税、222118应交水利建设专项基金等二级科目。 3、在科目编码5401工程施工科目下设置了540101合同成本和540102合同毛利两个二级明细科目。540101科目下设置了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五个三级明细科目,以项目辅助核算。 并在此基础上分设相关明细科目,以下科目表中的三级及以下科目为原则设置,可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作增删 会计科目名称及编码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基金)得会计核算,特制 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得养老保险基金。 三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与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养老保险基金得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得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记录与反映其收入、支出与结余情况。 五养老保险基金得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养老保险基金得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得情况、变更得原因及其对收支情况得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书中说明。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得养老保险基金应按本办法规定设置与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与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得会计报表得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作必要得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得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不得随意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填制养老保险基金得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得名称,同时填列会计科目得名称与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得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政机关、主管部门以及养老保险监督组织。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五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天内报出。会计报表得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向外报出得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导与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九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与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二章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编号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101现金 2102银行存款 3103财政专户存款 4104暂付款 5111债券投资 (二)负债类 6201暂收款 (三)基金类 7301基本养老基金 (四)收支类 8401基本养老金收入

基金公司手续费会计核算问题探讨

基金公司手续费会计核算问题探讨 2009-03-11 17:17:00来源:中国会计论坛作者:【大中小】添加收藏 【摘要】我国基金公司会计核算落后于基金公司发展的需要。本文结合新会计准则对基金销售手续费的核算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基金;手续费;核算;问题 截至2007年底,我国国内基金管理公司已经发展至59家,发行基金369只,基金资产规模达到了3.28万亿元,基金管理费收入在280亿元左右,基金持股占A 股市场流通市值比例达到30%左右,基金持有人总户数5694万户,基金业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正日益扩大。伴随着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其相关的会计政策、财税政策出现一定的滞后性,由于缺少统一的规范,使得各基金公司按照各自的理解进行处理,从而导致各基金公司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可比性不强,税收流失严重,不利于市场秩序的规范管理。其中,基金销售手续费的核算问题就是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据测算2004年各基金公司新发基金销售手续费收入近10亿元,而存量基金申购、赎回时发生的手续费金额更大, 一、基金公司销售手续费的会计问题 基金销售手续费是指交易时由代销机构向投资人收取,由投资人直接承担,归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所有,主要包括基金交易时发生的认购费、申购费及赎回费。在基金销售过程中,一方面基金公司为向客户提供服务收取手续费,某些情况下,还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特定基金投资人减免销售手续费;另一方面,由于基金公司难以广泛设立自己的销售网络,绝大部分基金销售委托银行、券商或专业基金销售公司等代销机构进行。因此,基金公司不仅要向代销机构支付基金交易时直接向投资人收取的手续费,还要将基金管理费收入与代销机构进行分成,作为代销机构获得的尾随佣金。基于对基金销售环节业务流程的分析,发现基金销售手续费核算的主要会计问题有: (一)销售手续费收入的确认问题

库区建设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库区建设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库区建设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水移[2004]15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库区建设基金的会计核算,加强移民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库区建设基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291号)及其他有关法规,我部制定了《库区建设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库区建设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库区建设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库区建设基金的会计核算,全面反映库区建设基金的预算执行和使用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库区建设基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库区建设基金使用管理单位。 第三条库区建设基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为年度、季度和月度。会计年度、季度和月度均采用公历起讫日期。 第六条库区建设基金单独设账核算,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第八条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全面、及时、客观、真实、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库区建设基金收支情况和经济活动,对主要的业务事项应单独反映。 第九条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要求,满足有关部门了解库区建设基金活动和使用情况的需要。 第十条库区建设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并保证会计指标口径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一条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 第二章资产 第十三条资产是指水库移民管理机构为实施水库移民建设项目所占用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预付工程款、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2006年1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明确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为使基金行业会员更好地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我们拟写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请在基金实施新会计准则的相关核算业务中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七年月日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基金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承担金融负债通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所管理、托管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确保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真实、可靠、完整、相关、明晰及可比。 (五)本办法中的会计科目编号,供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或合并会计科目。对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科目。 对于明细科目,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七)基金的会计年度为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基金首期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期间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相关年度的12月31日止,基金末期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期间从相关年度的1月1日起至基金合同终止日止。 (八)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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