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校教育类建筑物结构检测鉴定及加固需认识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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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教育类建筑物结构检测鉴定及加固需认识的要点

一、关于建筑结构工程抗震的基本概念

在工程抗震中,地震强度通常用地震震级和地震烈度等反映。

地震震级表示一次地震本身强弱程度和大小的尺度,一次地震只有一个震级,如四川汶川地震震级为8.0级,青海玉树地震震级为7.1级。

地震烈度是指地震时某一地区的地面和各类建筑物遭受到一次地震影响的强弱程度,一次同样大小的地震,若振源深浅、离震中的距离和土质条件等因素不同,则地面和建筑物的破坏程度也不同。这时若只用震级来表示地震强度,还不足以区别地面和建筑物破坏轻重的程度。因此虽然一次地震只有一个震级,但距离震中不同的地点,地震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即地震烈度不同。一般来说,离震中越近,地震影响程度越大,地震烈度越高;离震中越远,地震影响程度越小,地震烈度越低。例如:四川汶川地震震级为8.0级,震中映秀镇及北川县城的地震烈度为高达11度或12度,成都市区的地震烈度为6度或7度,太原地区的地震烈度约为3度或4度。

而为评定地震烈度,就需要建立一个标准,这个标准就是《中国地震烈度表》,它是以描述震害宏观现象为主的,即根据人的感觉、器物的反应,建筑物的损坏程度和地貌变化特征等方面的宏观现象进行判定和区分的。上面所举例子中的烈度数值就是根据《中国地震烈度表》得到的。

然而,上述地震烈度是在地震发生以后,查《中国地震烈度表》才得到的烈度值。而建筑工程中进行抗震设计时,不可能事先知道建筑工程所在地区何时发生地震,震级为多大,当地地震烈度为多大等信息。这就需要事先拟定一个目标烈度,就称为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烈度是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当本地区发生地震或附近地区发生地震,致使本地区达到目标烈度(抗震设法烈度时)时,建筑物可满足“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设防要求。此处抗震设防烈度对应于“中震可修”。如:《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版)规定大同(4个市直辖区)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g为重力加速度值,因此当地震发生时,大同地区地震烈度达到7度或超过7度时,是允许建筑物出现一定程度的破坏的(可修复的破坏),但必须不能出现整体倒塌或局部倒塌。

二、大同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及抗震鉴定要求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落实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条例》的要求,依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第1号修改单,相应调整了灾区的设防烈度等,并对其他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但本次修订并不涉及大同地区,故《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版)均规定“大同(4个市直辖区)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g为重力加速度值”。

学校建筑均属于教育类建筑,依据现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第6.0.8条的规定,“教育建筑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

依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第3.0.2条2规定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简称乙类。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本次鉴定所涉及的所有建筑物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均应防按重点设防类(乙类)对待。现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相比《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提高了学校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由原先的丙类提高到乙类,这一调整是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水平的较大提升而提出的。

校舍结构抗震鉴定需依据现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执行。依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第1.03条、现有建筑应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分为四类,其抗震措施和抗震验算的综合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重点设防类(乙类),6~8度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9度时应适当提高要求;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其中抗震验算包括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抗震措施指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包括抗震构造措施。

目前学校建筑均属于大同地区按7度(0.15g)抗震设防的重点设防类(乙类)建筑,故本次抗震鉴定时,其抗震措施按提高一度(即8度)进行核查,抗震验算仍按7度(0.15g)采用。

本次鉴定报告中出现“大同地区7度(0.15g)的抗震设防要求”是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版)规定的“大同(4个市直辖区)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g为重力加速度值”进行叙述的,并不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及《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相矛盾。

三、关于鉴定报告鉴定结论的说明

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1.0.3条及条文说明,由于建筑场地处于地震区,本次鉴定把不考虑抗震设防时的结构静力安全性鉴定与结构抗震鉴定结合进行。因此,本次报告结论总体分为3种情况:

1、现有结构静力安全性满足要求,现有结构抗震性能满足要求;

2、现有结构静力安全性满足要求,现有结构抗震性能不满足要求;

3、现有结构静力安全性不满足要求,现有结构抗震性能不满足要求;

其中静力安全性鉴定部分,根据结构具体情况,分别鉴定为ASU级、BSU级、CSU级、DSU级。通俗的可理解为“优、良、中、差”,鉴定结论认定“ASU级和BSU级”为安全性满足或基本满足,认定“CSU级和DSU级”为安全性不满足。对结构抗震鉴定部分,根据结构具体情况,分别鉴定为满足和不满足。

对于的“静力安全性级别为BSU级,结构抗震性能不满足鉴定要求”的综合鉴定结论,以下做一些说明。

建筑结构在日常静力情况下的受力状态和偶然地震作用下的受力状态有很大差别。在日常静力状态下,结构以受到竖向荷载为主,如结构自重、楼面人员、家具等重量、屋面保温层、防水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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