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全省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全省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责任政府和责任人名单的函【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布部门】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3【实施日期】20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全省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责任政府和责任人名单的函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根据《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黔府发〔2013〕17号)关于“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和“各饮用水水源责任政府名单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规定,现将全省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责任政府和责任人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全省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单市(县、区)水源地名称水源地类别 水源地类型1贵阳市红枫湖中心城市 湖库型贵阳市人民政府(红枫湖贵阳市境内区域) 李再勇安顺市人民政府(红枫湖安顺市境内区域) 曾永涛贵安新区管委会(红枫湖贵安新区境内) 马长青2 百花湖 中心城市湖库型 贵阳市人民政府李再勇 3 汪家大井 中心城市 地下水型 贵阳市人民政府李再勇 4 北郊水厂 中心城市湖库型 贵阳市人民政府李再勇 5 花溪水库 中心城市湖库型 贵阳市人民政府李再勇 6 阿哈水库 中心城市 湖库型 贵阳市人民政府李再勇 7 开阳县 翁井水库 县城 湖库型 开阳县人民政府 丁 振 8 息峰县 红马水库县城湖库型 息烽县人民政府 钟 阳 9 息峰县 小桥河水库 县城 湖库型 息烽县人民政府 钟 阳 10 息峰县 枧槽沟水库 县城 湖库型 息烽县人民政府 钟 阳 11 乌当区 云锦水厂 县城 地下水型乌当区人民政府唐兴伦 12 修文县 龙场 县城 地下水型修文县人民政府蒋志伦13 修文县 西冲 县城 地下水型修文县人民政府蒋志伦 14 修文县 金龙水库县城湖库型 修文县人民政府 蒋志伦 修文县岩鹰山水库 县城湖库型16修文县阁老寨水库县城湖库型修文县人民政府蒋志伦17遵义市南郊水库中心城市湖库型遵义市人民政府王秉清18北郊水库中心城市湖库型遵义市人民政府王秉清19遵义县东风水库县城湖库型遵义县人民政府黄国宏20遵义县水泊渡水库县城湖库型遵义县人民政府黄国宏21凤冈县穿阡水库县城湖库型凤冈县人民政府廖其刚22桐梓县天门河水库县城湖库型桐梓县人民政府冉贤俊23湄潭县湄潭县县城饮用水源县城河流型湄潭县人民政府杨游明24绥阳县牟家沟水库县城湖库型绥阳县人民政府王晓旭25道真县沙坝水库县城湖库型道真县人民政府向承强26务川县龙桥溪水库县城湖库型务川县人民政府周权茂27务川县沙坝水库县城湖库型务川县人民政府周权茂28正安县正安县县城饮用水源县城河流型正安县人民政府29习水县鱼溪坝县城湖库型习水县人民政府周舟30习水县三八湖水库县城湖库型习水县人民政府周舟31赤水市甲子口县城河流型赤水市人民政府况顺航32赤水市仁友溪县城河流型赤水市人民政府况顺航33赤水市双鱼田县城河流型赤水市人民政府况顺航34余庆县余庆县县城县城河流型余庆县人民政府谭饮用水源铮35六盘水梅花山水源中心城市湖库型六盘水人民政府周荣36阿勒河水源中心城市河流型六盘水人民政府周荣37六枝中坝水库县城湖库型六枝人民政府舒勇38盘县松官水库县城湖库型盘县人民政府邓志宏39盘县白河沟水库县城湖库型盘县人民政府邓志宏40盘县哮天龙水库县城地下水型盘县人民政府邓志宏41安顺市夜郎湖中心城市湖库型安顺市人民政府曾永涛42平坝县音关桥县城湖库型平坝县人民政府唐友波43平坝县白水龙县城湖库型平坝县人民政府唐友波44平坝县龙井县城地下水型平坝县人民政府唐友波45镇宁县桂家湖水库县城湖库型镇宁县人民政府杨波46普定县火石坡水库县城湖库型普定县人民政府赵开运47关岭县高寨水库县城湖库型。
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保护饮用水水源的质量和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水源保护区划分1.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的地理位置、水质特点以及周围环境情况,将其划分为不同的水源保护区,分为核心保护区、缓冲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2. 核心保护区是水源地的最严格保护区域,严禁任何形式的污染活动。
3. 缓冲保护区是核心保护区的外围区域,对各类污染活动设置限制、监控和管理措施。
4. 一般保护区是在缓冲保护区外的区域,对于水源保护区外的分散式污染源,采取合理的防控措施。
三、水源保护管理责任1. 建立水源保护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责任和权限。
2. 水源地政府负责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管。
3. 水源地管理机构要加强与工商、城管、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
四、水源保护设施建设1. 在核心保护区和缓冲保护区建立相应的监测设施和防护设施,包括水质监测站、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等。
2. 定期对水质监测站进行运行维护,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污染物排放和管理1.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缓冲保护区内排放或转移危险废物、病原体等有害物质。
2. 对一般保护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区域,要严格控制其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
3. 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域内进行采矿、爆破等破坏性工程活动。
六、农业污染防控1. 对农业面源污染进行控制,采取合理农业措施,如耕地整治、农田防渗等。
2. 加强农药使用管理,禁止在保护区内使用高毒、高残留的农药。
3. 推广有机农业,减少农业化学品的使用和环境污染。
七、工业企业污染防控1. 对于已在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要加强监测和管理,确保其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
2. 对新建工业项目,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项目对水源的污染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八、社会宣传和教育1. 加强对公众的水源保护意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2. 制作宣传资料、举办宣传活动,使广大公众了解水源保护的重要性,积极参与水源保护工作。
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
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 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贵州省范围内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保护工作,保障人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涉及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是指通过采取合理措施,预防或减少饮用水水源环境受到破坏或污染,确保饮用水的质量和供给能够满足人民的需要。
第四条应当对贵州省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进行监测、评估和管理,推动水源保护措施的落实。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五条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依法保障人民群众获取优质饮用水的权益。
第六条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源周边环境进行严格的保护与管理,严禁非法开采、排污等活动。
第七条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应当采取科学的技术手段,减少污染物对水源的影响,最大限度地提高水质。
第八条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饮用水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控制措施第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破坏环境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采矿、爆破、垃圾填埋等。
第十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500米范围内,禁止设立工业企业、堆放危险废物等可能对水源环境造成污染的活动。
第十一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建立相应的环境监测系统,并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和评估。
第十二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采取过度开发的方式供应饮用水,应当保障水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重点工业企业、农业生产企业等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排污,并定期接受相关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监测和评估第十四条应当建立完善的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评估体系,对水源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五条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应当包括水质、水量、水生态等方面的评估指标,确保对水源环境的全面监测。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贵阳市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办法
贵阳市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办法水是生命之源,饮用水的安全更是关系到每一位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为了确保贵阳市市民能够用上清洁、安全的饮用水,加强对饮用水源的环境保护至关重要。
以下是针对贵阳市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的一些具体办法。
一、明确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根据水源地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
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在一级保护区内,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禁止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二级保护区内限制部分活动,并加强监管;准保护区内提前预防和控制可能对水源产生影响的行为。
二、加强污染源的控制1、工业污染源严格限制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污染的工业项目。
对于现有的工业企业,要加强污染治理,确保其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对于无法达到环保要求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关停或搬迁。
2、农业污染源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量,推广生态农业和绿色种植技术。
加强对畜禽养殖的管理,划定禁养区和限养区,防止养殖废水和粪便对水源的污染。
3、生活污染源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水平。
加强对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处理,防止垃圾渗滤液进入水源。
三、建立健全监测体系1、水质监测加强对饮用水源水质的常规监测,增加监测点位和监测频次,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
同时,建立应急监测机制,在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饮用水安全。
2、污染源监测对可能影响饮用水源的污染源进行定期监测,包括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等,确保其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
四、强化生态保护与修复1、植树造林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周边地区,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增加森林覆盖率,提高水源涵养能力。
2、水土保持采取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减少土壤侵蚀对水源的影响。
3、湿地保护保护和恢复饮用水源周边的湿地生态系统,发挥湿地的净化水质、调节水流等生态功能。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上游米第五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中,一级保护区的饮用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
地下水水质必须符合(GB/T14848)Ⅲ类水质标准。
第六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保证饮用水安全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饮用水水源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七条?进入或居住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第二章(五)经营向水域排污的餐饮、娱乐业;(六)施用化肥,使用高浓度、高残留农药;(七)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八)向水体排放污水;(九)排放生活垃圾,倾倒、堆放、填埋其它固体废物;(十)毁林开荒、烧山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必须根除森林病虫害及因防火需要的除外);(十一)进行毒鱼、炸鱼、电鱼及危害水生生物的活动;(十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妨碍泄洪、影响河第十四条?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已有的污染源,有明确治理主体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没有明确治理主体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治理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分步实施。
第十五条?因事故和突发性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当事人应立即切断污染源,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并立即报告区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对事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有责第三章计划;第十八条?水利、建设、卫生、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畜牧水产、煤炭、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
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7.31•【字号】黔人常备[2015]17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7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渔业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供水、瓶装桶装供水的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个人以及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宣传教育,普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水利、环保、质监、价格、规划、工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活饮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供水单位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生活饮用水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和卫生要求。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选址阶段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和卫生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审查合格的,发给卫生审查认可书;审查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意见,建设单位按照书面意见的要求改进后,重新提出申请。
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
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源头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类管理、有序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监管、公众参与、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目标及范围第六条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目标是确保饮用水水源的质量安全,维护饮用水供应的稳定。
第七条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范围包括水库、河流、湖泊、地下水等作为饮用水水源的自然水体,以及与饮用水水源有直接关系的地质、生态等相关环境。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第八条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是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全省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各级地方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领导,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落实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任务。
第十条城市供水企业、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机构、水资源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职责。
第四章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各级地方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布局要求和重点保护区域。
第十二条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资源调查评价、水环境功能区划、保护与修复措施等内容。
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保水建设与环保相统一。
:::附件:附件1: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程评价指标附件3: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程管理制度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
2、饮用水:指供人体直接饮用、生活用水等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水。
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
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
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保护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根
据《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内所有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三条水源地划定
贵州省饮用水水源地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划定,并向社会
公布。
第四条环境监测
贵州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环境监测,确保水源地的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第五条污染源防治
凡是可能对饮用水水源造成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相关
部门进行污染源治理,确保水源地的水质安全。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管理措施
第六条管理机构
贵州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立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污染物排放许可
凡是有排放污染物可能的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
手续,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第八条管理计划
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制定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
计划,并进行定期评估。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违法行为处罚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赔偿责任
对于因污染源造成饮用水水源地受损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
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发布时间:202X-11-02随着社会快速发展,世界淡水资源的消耗急剧增加,世界正面临着水资源危机。
下文是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欢迎阅读!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保护、节约、开发和利用水资源,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节约、开发、利用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保护应当坚持人水和谐、全面规划、保护优先、水量水质水生态并重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预防、控制和减少水资源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行水资源保护目标绩效考核,加大对水资源保护的财政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节约、开发和利用的有关工作。
全省江河(湖泊、水库)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全面推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的河长制。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举报污染和破坏水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保护规划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跨行政区域流域的水资源保护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开发利用相适应,明确规划水域水量、水质和水生态保护目标,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制定污染物限制排放总量控制方案,提出水量保障、水质保护和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等。
第九条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其他与水资源保护相关的专业规划应当与水资源保护规划相协调。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两湖一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两湖一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10•【字号】筑府办函〔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两湖一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7〕4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贵阳市两湖一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4月10日贵阳市两湖一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以下简称两湖一库)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切实消除两湖一库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隐患,确保市民饮水安全,按照省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和省委环境保护督察组、省环境保护厅对两湖一库饮用水水源地整改的相关要求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等省、市相关规定,结合两湖一库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通过强化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监管、全面推进农业农村面源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流域生态治理与修复,构建和完善城镇生活污染防控体系等一系列综合整治措施,到2020年两湖一库主要河流水质达标率100%,污染负荷大幅度削减,河湖生态良好,达到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最终实现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水质Ⅲ类达标率100%,一级保护区稳定达到II类的总体目标。
(二)阶段性目标。
1.近期目标:2017年12月31日前。
(1)通过强化饮用水源地监管和整治、全面实施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两湖一库饮用水源地达到规范化管理要求。
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
管理规定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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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明确保护区的范围、管理 要求、禁止行为等内容,为管理部门提供执法依 据。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
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保护区进行定期巡查,及 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和环境问题。
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管理制度
制定应急管理制度,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处 置措施等内容,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 、有效地应对。
05
法律责任
违反禁止行为规定
禁止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 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垃圾、
粪便等废弃物。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 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 物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 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 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 增加排污量。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饮用水水源环 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水资 源综合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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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与调整
划定依据和程序
划定依据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水量、水 源地环境状况和区域发展需求等因素 进行划定。
污染防治措施
01
02
03
04
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监 测体系,定期对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环 境的治理和保护,减少污染源
的排放;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 源进行清理和整治,确保水质
安全;
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对突发性 污染事件进行及时处置和报告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1年修订)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1.23•【字号】•【施行日期】2011.11.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5年9月23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
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使用其水塘、水池、水窖、水库中的水除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投入,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六条水资源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
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并以经批准的规划作为基本依据。
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简版修正
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为了保护贵州省的饮用水水源环境,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安全,根据《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范围和目标第一节 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范围本办法所称的饮用水水源环境,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供应饮用水的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和其他水体等。
第二节 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目标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的目标是确保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安全,保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安全。
第三章 水源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第一节 水源环境保护责任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责任的履行。
第二节 水源环境保护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义务,积极参与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四章 水源环境保护措施第一节 水资源合理利用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水资源合理利用的规划和政策,加强水资源调度和管理,促进节水和减少污染,保障饮用水水源的可持续供应。
第二节 水源地保护各级政府应当划定水源地保护区,制定水源地保护规划,加大对水源地的保护力度,严禁任何破坏水源地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三节 水污染防控各级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系统,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污染源监管,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确保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安全。
第五章 水源环境保护监督和处罚第一节 监督检查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二节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5.13•【字号】•【施行日期】1992.05.1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1992年5月13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环境保护必须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做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区域控制,综合治理;实行谁决策谁负责,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
第六条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无污染或少污染、低消耗、综合利用率高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工艺。
重视发展环境保护产业。
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及科技交流。
第七条省和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环境状况,提高环境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环境保护资金,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地的环境保护工作。
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
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旨在保护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本文将从政策背景、办法内容、实施意义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政策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水资源日益稀缺,水环境污染也日益严重,全国各地都面临着严峻的水资源压力和保护问题。
在这种背景下,贵州省密切关注饮用水水源的保护,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
因此,贵州省政府出台了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
二、办法内容1.保护水源地生态环境。
为了保护水源地的生态环境,贵州省政府规定,在水源地周边未来5年内不允许进行森林砍伐、草地开垦、建筑物建设等挖掘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同时,还规定了水源地周边禁止使用化学肥料、重金属污染物等危险物质。
2.加强水源地保护设施建设。
为了保护水源地,贵州省政府规定所有水库和水文站必须完善相应的保护设施建设。
同时,各级政府需加强监管和法律制度建设,对保护设施和水环境进行日常监督和保养,及时捕捉和处理环境违法行为。
3.配备专兼职水源地保护人员。
为保护水源地的生态环境,贵州省政府规定各级政府应配备专兼职水源地保护人员,并采用科技手段强化监管、监测水源地水质,修建水道与水库,对水源地采取有效的卫生隔离措施等。
三、实施意义1.保护饮用水水源的生态环境。
文中所提到的一系列规定,能够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的生态环境,避免因人为原因带来的污染和破坏。
2.切实维护公民健康权益。
水是公民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常饮用水对人体健康至关重要。
本办法的出台,可以把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公民的健康权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切实为公民的体健康权利提供保障。
3.积极推进绿色经济建设。
如果水环境污染或受到人为损害,饮用水的生产就会受到影响,严重阻碍经济发展境。
这将引发一系列经济问题,绿色经济的建设则可以有效的避免和妥善管理这些问题,对保障未来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
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饮用水是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而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对于人类健康和生态平衡的保持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贵州省的饮用水源环境得到有效保护,贵州省政府制定并实施了《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
一、总则《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是贵州省为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制定的法规性文件,旨在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以确保饮用水质量安全。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境内的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
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目标贵州省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目标是保证供水源地水质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减少水污染源的污染,保持水源地的生态环境良好,确保饮用水的安全性和可持续供应。
三、水源地保护措施1. 饮用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水源地应根据地质水文特征、水质状况、人类活动等因素进行科学、准确的划定。
划定后的饮用水水源地应依法保护,不得改变其用途或破坏其生态环境。
2. 禁止性行为为确保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安全,禁止在水源地周边从事以下活动:(1)工业废水排放;(2)垃圾填埋和焚烧;(3)农业化肥和农药使用;(4)厕所、化粪池等与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相关的设施建设;(5)其他有可能对饮用水水源地产生污染的活动。
3.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设饮用水水源地划定后,应根据其特点划分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和缓冲区。
重点保护区是指水源地的核心保护区,严格限制人类活动和开发。
一般保护区是指水源地周边范围,限制部分人类活动和开发。
缓冲区是指水源地的外围保护区,较为宽松地限制人类活动和开发。
4. 环境监测与评估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定期环境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存在的水质问题和环境污染隐患。
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治理和修复。
5. 法律法规的约束各级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制定、修订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管和管理。
违反保护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四、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责任1. 政府责任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确保有关政策的实施,加大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财力投入和科技支持。
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
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贵州省范围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公众的饮用水安全,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贵州省范围内的各类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包括表面水源地、地下水源地、湖泊和水库等。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与保护第三条水源地的划定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的特点和相关规定,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范围,并进行公告。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水源地的保护包括以下内容:1. 禁止在水源地及其周边区域进行工业生产、废水排放等高污染活动;2.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加强农药、化肥等污染物的管理和使用;3. 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设施,如建设护坡、护岸、拦河坝等;4. 增加水源地周边的绿化覆盖,降低水源地的土地侵蚀;5. 健全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水质问题。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第五条水源地保护区的禁止性开辟在划定的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进行矿山开采、房屋建设和其他对水源地环境具有破坏性的活动。
对已经存在的违法建设和活动,应当即将住手并进行整改。
第六条水源地周边区域的污染防治水源地周边区域的环境污染防治应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推广无污染农业技术,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2. 加强工业废水管理,实施企业的污染防治责任,加大排污口监控力度;3. 严格控制水源地周边的固体废物、危(wei)险废物和垃圾的排放和处置;4. 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调控,合理保护水源地的水量。
第四章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与评估第七条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体系,包括水质监测、生态监测、环境监测等。
监测结果应及时上报,并公开辟布。
第八条预警与应急处理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预警监测,一旦发现水质异常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应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信息。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的通知贵州省人民政府
【期刊名称】《《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12
【摘要】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黔府发[2018]2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
【总页数】4页(P12-14)
【作者】贵州省人民政府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贵州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单和贵州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的函 [J], ;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强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J], ;
3.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
施方案的通知 [J],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5.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保护办法的通知 [J],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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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农村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由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制定保护管理办法,并加强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饮用水水源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进入输水管网用于集中式供应生活饮用水的江河、湖泊、水库、溪潭、地下河(泉)、地下水井等水源,供水人口原则为1000人以上。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政府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负责。
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各饮用水水源责任政府名单由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水源实行最严格保护,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保证水质水量符合规定标准。
第五条各级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以及调整产业结构和规划项目布局,应当符合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检举、控告污染饮用水水源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第七条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当划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依照国家相关划分技术规范执行。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非完全封闭式饮用水输水河(渠)道应划分一级保护区或二级保护区。
地下水水源根据技术规范可只划定一级保护区。
第八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类别分为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按类型分为河流型水源保护区和湖库型水源保护区,按级别分为中心城市水源保护区、县城水源保护区、乡镇水源保护区以及农村水源保护区。
中心城市为贵阳、遵义、六盘水、安顺、毕节、铜仁、凯里、都匀、兴义9个城市建成区。
县城为县级政府所在镇(街道、社区)。
第九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政府提出划分方案,报省政府批准。
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政府协商提出划分方案,协商不成的,由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国土资源、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提出划分方案,征求省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
省政府可以依法委托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对乡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批复。
第十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前,所在地政府应当对拟选水源地进行现场踏勘,核实确定水源地范围、水源补给供水水量、拟划定保护区内的自然生态地理地貌、水文水利、污染源分布等情况,制定污染源整治方案。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需由所在地责任政府严格审核,明确审核责任,提出明确意见后上报省政府。
第十一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批准后不得随意调整、取消和替换,确有需要调整、取消和替换的,应当充分论证调整、取消和替换的必要性,严格按照第九条、第十条和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在水功能区划中,应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划分放在最优先的位置。
第十三条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应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界碑、界桩、警示牌、围网等环境保护设施,明确地域界限并予以公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碑、界桩、警示牌、围网等环境保护设施。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
第十四条设置饮用水取水口应当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水质安全要求,同时还要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已设置的取水口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扩建在严重污染水体清单内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炸鱼、电鱼、毒鱼,用非法渔具捕鱼;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从事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投饵养殖、施肥养殖;其他破坏水环境的行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渍和有毒物品的码头;葬坟、掩埋动物尸体;设置油库;经营有污染物排放的餐饮、住宿和娱乐场所;建设畜禽养殖场,敞养、放养畜禽;建设产生污染的建筑物、构筑物;采矿。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设置与供水无关的码头和停靠船舶;从事旅游、垂钓、捕捞、游泳、水上运动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第十六条规划和建设公路、铁路等交通项目和输油、输气等管道项目,应尽量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穿越保护区的,应编制施工和营运期间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限制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的运输,严格按照预案建设环保应急设施。
第十七条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应优先考虑和保护饮用水水源的水量、水质要求。
对多功能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要维持其合理水位,必须严格按照确定的供水对象及供水量供水,优先保障饮用水水源功能需求。
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或相邻)地区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并应保证下游有合理水量。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综合整治,限期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突出环境问题整改,防范和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完善保护区和流域内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清运机制,因地制宜处理村寨生活污水。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类资金纳入本级年度部门预算,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投入。
第二十一条因饮用水水源污染危害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污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四章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管理、交通运输、卫生计生、水利、林业、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县级以上政府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质监测,共享监测信息。
县级以上政府应组织建设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源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及时掌握、分析监测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公开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
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月开展一次水质监测,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开展一次水质监测。
第二十四条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管执法,将饮用水水源监管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及时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制定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发生饮用水水源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时,饮用水源地责任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最大程度减轻可能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流域内企事业单位应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调查处理。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跨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污染事故影响地区的政府和上一级政府。
第二十七条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评估机制,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
对全省饮用水水源水质实施达标考核制度。
第二十八条不按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擅自调整保护区范围、变更取水口位置和不按规定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污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具有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职能的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有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3年施行的《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黔府发〔2013〕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