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非诉纠纷解决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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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辰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辰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辰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北辰政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辰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北辰政发〔2022〕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北辰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22年9月29日北辰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推进我区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和统筹协调机制,部署落实各项举措,确保我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建设取得实效,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综合实力,提高知识产权领域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城市、县域、园区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1〕1197号)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知识产权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及《天津市知识产权“十四五”规划》的总体部署,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以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为核心,以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为重点,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为动力,以夯实知识产权治理基础为保障,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企业主体作用,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6•【字号】东府〔2007〕118号•【施行日期】2007.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2007〕11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六日东莞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从2007年7月1日开始,我市将开展为期两年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东莞市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的复函》(国知发管字〔2007〕16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着力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和保护体系,加快“科技东莞”工程实施,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建设创新型城市。

二、工作目标(一)政府知识产权管理职能明显强化将知识产权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每年的经济发展计划,列入考核镇(街)工作的指标;知识产权办公会议职能得到强化,各部门在办公会议的协调下加强协调合作,共同促进知识产权工作;知识产权工作政策体系日益完善,政策的引导范围进一步扩大,扶持力度进一步增强。

(二)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得到优化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得到加强,行政执法能力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投诉途径顺畅,侵权案件及时得到查处;重点行业和展会建立有效的自律保护机制;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明显提高。

(三)知识产权服务力量继续壮大政府对服务机构的培育措施得当,全市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分布合理,经营规范,与我市知识产权的服务需求基本配套;建设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等服务机构,协助政府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各级专利信息利用系统和商标查询平台广泛建立,在市、镇两级政府和重点行业、企业中建立专利信息检索分析利用系统和商标查询平台;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东莞分平台有效运作,专利技术交易日趋活跃。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02.17•【文号】•【施行日期】2013.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为进一步深化县域知识产权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我局将开展201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以下简称“试点县”),及全国首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以下简称“示范县”)评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县评定(一)申报范围未实施过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且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县(区);或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期满且通过考核验收,成绩在70分以上的,且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县(区),均具备申报资格。

(二)申报程序、评定方式及申报材料1.申报程序。

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报程序提出申报。

2.评定方式。

国家局对申报试点的县(区)进行集中评定。

2013年评定工作将于6月完成,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5月31日。

3.申报材料。

(1)省局推荐函;(2)申报县(区)人民政府向省局提出的申报函;(3)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基本工作状况表(见附件1);(4)试点工作方案;(5)《办法》第五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至少包括以下材料:机构及专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县(区)关于机构、编制的批复,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

知识产权工作资金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财政局关于各部门预算的批复、通知等。

已向国家局提交试点申请的县(区),需由县(区)知识产权局补充提交有关材料,经省局审核后向国家局提交推荐函。

我国知识产权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知识产权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与完善

3、专业人才匮乏。知识产权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来开展 调解和仲裁等工作。然而,目前我国这方面的人才还比较匮乏,难以满足实际 工作的需要。
三、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 权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为了更好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替代性纠纷解决 机制,以下是一些建议:
2、在仲裁方面:国外的仲裁制度已经比较成熟,如国际商会仲裁院等国际仲 裁机构在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影响力。我们可以借鉴这 些经验,加强我国的仲裁制度建设,提高仲裁机构的公信力和服务质量。
3、在混合模式方面:国外已经出现了一些混合模式的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机构, 如“调审分离”模式等。我们可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探索适合我国的混合 模式,以更好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2、仲裁制度:仲裁制度是指当事人将纠纷提交给一个独立的仲裁机构,由仲 裁机构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决。在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中,仲裁制 度通常是在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时采取的一种方式。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更加 灵活、便捷和经济的特点,可以大大缩短解决纠纷的时间和成本。
3、协商制度:协商制度是指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问题的方式。在法院附 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中,协商制度通常是在调解和仲裁都无法达成协议时采 取的一种方式。协商制度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法院指定的人员进 行协调。协商制度的优点在于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协商解决问题,避免不必要的 诉讼和仲裁程序。
五、对比与借鉴
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在 某些方面,国外的知识产权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已经相对成熟和完善,可以为 我们提供一些借鉴的经验。例如:
1、在调解方面:国外一些国家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调解制度,如美国联邦 调解员办公室等机构专门负责调解各类争议。我们可以借鉴这些经验,完善我 国的调解制度,提高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9.24•【文号】法发〔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1〕29号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党中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适应新时代要求,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制定本意见。

一、心怀“国之大者”,准确把握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1.确保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

牢牢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牢牢把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和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紧紧围绕“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强化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增强机遇意识、风险意识,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适应新时代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自觉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增强做好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深刻认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事关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创造高品质生活,事关国内国际两个大局。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绍政办发[2010]51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10〕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绍兴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绍兴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方案2010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我市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试点期两年。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推进我市知识产权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绍兴市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的复函》(国知发管字〔2010〕2号)的要求,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和科学管理的方针,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坚持发展和保护并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断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提高区域经济核心竞争力,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一)确立知识产权战略在创新型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建立健全市、县两级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协调机制。

(二)试点期内,全市专利年申请量和授权量保持全省同类城市前列,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年均增幅高于总申请量的增幅。

全市商标注册量稳定增长,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数量有新的突破,名牌产品数量有新的增长。

(三)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新培育各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80家以上。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实施方案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实施方案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实施方案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由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传统的司法程序往往难以有效解决纠纷,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小的困扰。

为了更好地解决专利侵权纠纷,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工作,本文章将围绕此主题,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试点实施的背景和意义1.1背景专利是创新成果的产物,对于鼓励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具有重要意义。

而专利侵权纠纷一直以来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专利侵权案件屡见不鲜,给企业创新发展带来了不小的阻碍。

1.2意义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工作,有利于更好地解决专利侵权纠纷,减轻司法机构的工作压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率。

行政裁决具有速裁性和专业性的优势,有利于弥补司法程序的不足,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试点实施的基本原则2.1公平公正原则行政裁决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依规进行裁决,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2快速高效原则行政裁决应当具有较高的速裁性,尽可能在短时间内作出裁决,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2.3专业性原则行政裁决机构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化水平,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有较强的审理能力和技术背景,确保裁决的专业性和可执行性。

三、试点实施的具体措施3.1建立专门的行政裁决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建立专门的行政裁决机构,负责受理和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确保裁决的公正和高效。

3.2制定行政裁决规则和程序行政裁决机构将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行政裁决规则和程序,明确裁决的流程和标准,规范裁决的实施。

3.3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大对行政裁决机构人才队伍建设的支持力度,选拔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提高行政裁决机构的审理能力和水平。

3.4推动信息化建设行政裁决机构将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审理效率和裁决质量,同时更好地服务当事人和社会公众。

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方案

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方案

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方案一、背景和意义知识产权是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基石,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资料和财富。

目前,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日臻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逐渐提高。

为了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加速知识产权的创造、应用和保护,我国制定了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方案,旨在促进知识经济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向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内容和任务1、知识产权全链条管理能力提升建立知识产权全链条管理体系,实现知识产权的统一管理、协调管理和优化管理。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

同时加强与政府、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合作,协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

2、知识产权服务水平提高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完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相关服务,提高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权效率。

推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合理布局和优化升级,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3、知识产权市场体系健全持续培育知识产权市场,完善知识产权交易体系,扩大知识产权交易规模和活力。

鼓励优秀知识产权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优质的知识产权服务和解决方案。

同时,加强知识产权市场信息公开和交流,促进知识产权市场的透明和规范。

4、知识产权教育和宣传加强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和普及,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三、工作重点和措施1、加强政策支持和组织协调建立完善的政策体系,明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同时,强化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和相关机构的协调和配合,形成合力推进知识产权试点工作。

2、加强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加强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工作。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维权和打假力度。

3、加强知识产权培育和转化鼓励创新创业,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

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提高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能力。

4、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和市场建设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效率和质量。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京知局〔2024〕130号•【施行日期】2024.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知局〔2024〕130号各有关单位:为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以及《北京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市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工作,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2024年9月27日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的认定与管理,按照“自愿申报、择优认定、梯度培育、动态管理”原则,重在培育企事业单位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能力,发挥知识产权工作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的支撑保障作用。

第三条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包括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和北京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

市知识产权局统筹组织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和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认定与管理,包括申报、评审、认定、管理及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本市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二)具有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制定本单位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三)参照相关管理规范,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工作管理体系;(四)重视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持续推动知识产权实施和转化运用;(五)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内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况。

应对涉及侵害知识产权的国际纠纷的措施

应对涉及侵害知识产权的国际纠纷的措施

应对涉及侵害知识产权的国际纠纷的措施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涉及侵害知识产权的国际纠纷也越来越多。

这些纠纷不仅损害了创新者的利益,还影响了全球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制定一套应对国际侵权纠纷的措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国际合作以及加强争端解决机制三个方面提出措施。

首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解决涉及侵害知识产权的国际纠纷的重要措施。

各国应加大力度完善和执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首先,各国应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通过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和培训,提高企业和个人对知识产权的重视,降低侵权风险。

其次,应建立更加有效的执法机构和监管机制,鼓励知识产权持有人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并加大对侵权者的打击力度。

此外,还可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督和检测力度,加强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的巡查和执法。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降低侵权行为的发生概率,保护创新者的权益。

其次,加强国际合作是解决涉及侵害知识产权的国际纠纷的重要途径。

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通常涉及多国之间的合作和协商。

各国应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建立国际合作机制。

一方面,各国可以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平台,共享知识产权信息,加强对涉嫌侵权行为的跟踪和排查,实现多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

另一方面,各国也可以加强联合打击侵权行为,通过联合行动,对涉嫌侵权行为实施打击,提高打击效果。

通过国际合作的方式,可以更加高效地解决涉及侵权问题。

最后,加强争端解决机制是解决涉及侵害知识产权的国际纠纷的重要手段。

各国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争端解决机构和程序的建设和完善,提供有效、快速和公正的解决纠纷的渠道。

各国可以在国际组织中建立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为涉及侵权纠纷的各方提供独立、公正的仲裁和调解服务。

此外,还可加强国际仲裁制度的建设和合作,鼓励各方通过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通过加强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设,可以更好地解决涉及侵权问题,保护创新者的权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10.29•【字号】苏知发〔2021〕124号•【施行日期】2021.10.29•【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苏知发〔2021〕124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20〕30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法办〔2020〕441号)要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决定联合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重要指示精神以及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对司法审判、行政执法辅助功能,进一步优化全省营商环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的纠纷解决需求。

(二)工作原则坚持整体联动,协作互助。

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局加强协作,积极推进本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维权援助中心、知识产权社团、行业协会等专业机构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指导调解组织健全纠纷调解机制,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事前、事中调解。

坚持依法保护,自愿调解。

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局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不得强行调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权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城市、县域、园区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城市、县域、园区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城市、县域、园区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12.23•【文号】国知办函运字〔2021〕1197号•【施行日期】2021.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城市、县域、园区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1〕1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十三五”期间,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各试点示范地方在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方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得到全面提升,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论述,认真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决策部署,经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决定将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升级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对标强国建设标准,按照“试点促普及推广、示范促深化发展”的工作思路,采取“国家局抓示范、省局抓试点”的分级管理模式,发挥局省市联动作用,集聚各方面优势资源,共同打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第一方阵,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根据工作安排,现面向城市、县域、园区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评定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坚持质量优先。

坚持高质量发展方向不动摇,突出质量导向,优化考核评价指标,加快推动知识产权工作由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高水平服务,有效支撑区域高质量发展。

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工作机制

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工作机制

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工作机制1. 引言知识产权纠纷的妥善处理对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阐述我国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工作机制,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2. 知识产权纠纷的类型知识产权纠纷主要包括专利纠纷、商标纠纷、著作权纠纷、反不正当竞争纠纷等。

各类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机制各有特点,但总体上遵循以下原则。

3. 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机构我国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机构主要包括:- 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商标等事务的行政审查和授权;-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负责著作权事务的集体管理;- 人民法院:负责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审判;- 仲裁机构:负责知识产权仲裁案件;- 行政机关:负责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4. 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程序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主要包括:- 协商: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调解:通过第三方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行政处理:向行政机关投诉,请求行政处理;- 司法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5. 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法规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等。

6. 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实践经验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实践中,应注重以下几点:- 充分了解纠纷事实和法律规定,明确纠纷性质;- 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优先考虑协商、调解等非诉讼途径;- 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关注知识产权领域的最新动态和典型案例,提高自身维权意识。

7. 总结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工作机制是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的重要保障。

当事人应根据纠纷类型和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和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各方主体应共同努力,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13•【字号】浙高法〔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13•【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高法〔2021〕3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现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民三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1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在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部署,结合我省法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自立自强,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为我省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贡献司法力量。

2.工作原则。

坚持统筹推进,依法、严格、公正、平等、精准、高效、全面保护。

坚持问题导向,全力解决纠纷多、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等突出问题。

坚持改革引领,积极探索新机制新载体,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水平。

3.工作目标。

锚定“十四五”规划和二О三五年远景目标对知识产权审判提出的新要求,积极构建“严、大、快、同”知识产权保护新格局。

遵循“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司法政策,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水平。

全面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积极打造具有浙江辨识度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努力使浙江成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示范地。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9.11.14•【文号】国知办发保字〔2019〕40号•【施行日期】2019.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侵权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保字〔2019〕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75号)(下文简称《意见》),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在化解专利侵权纠纷中的“分流阀”作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组织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意义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

行政裁决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的优势,有利于促进矛盾纠纷的快速解决。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裁决工作,把行政裁决作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环节,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的民事纠纷功能”。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有关行政机关要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规定“健全行政裁决制度,明确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裁决程序和救济途径,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情况汇报材料尊敬的领导:根据您的要求,我将向您汇报我们所进行的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情况。

自去年开始,我们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推进。

在过去一年内,我们开展了一系列相关的试点工作,以下是情况的汇总和分析:一、试点范围和目标:我们将试点工作主要集中在我单位的核心领域,即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和运用。

我们的目标是探索一种有效的制度,使得知识产权得到更好的保护,推动创新和科技进步。

二、专利的保护:我们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培训员工,提高他们对专利保护的认识。

我们组织了专利申请的培训课程,并邀请专家进行讲座,帮助我们的员工了解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我们也积极建立了专利信息的数据库,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市场和竞争对手。

三、商标的保护:我们在商标保护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工作。

首先,我们深入研究了其他企业和竞争对手的商标,并及时提出异议,以保护我们自己的商标。

其次,我们加强了员工的商标意识培养,鼓励员工尊重他人的商标权益,避免侵犯他人的商标权益。

最后,我们也积极申请商标,以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

四、著作权的保护:我们重视著作权的保护,通过加强对员工知识产权意识的教育,鼓励员工自觉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并在需要时积极申请著作权。

此外,我们还加强了外部合作伙伴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与他们签署相关的保密协议和合同,确保我们的知识产权不会被侵犯。

五、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是我们企业中最重要的资源之一、为了保护商业秘密,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我们执行了严格的保密协议,并对员工进行培训,确保他们了解保密的重要性。

其次,我们加强了对供应商和合作伙伴的管理,确保他们知道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最后,我们也加强了信息系统的保护措施,防止商业秘密遭到泄露。

在此次试点工作中,我们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果。

我们的员工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得到了提高。

我们申请的专利和商标数量也有所增加,著作权的保护和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得到了加强。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制度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制度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制度简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制度是一种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机制,旨在通过调解达成双方共同满意的解决方案,减少争议的时间和成本。

该制度适用于各类知识产权纠纷,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等。

调解程序1. 提交申请:当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调解机构提交调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2. 调解受理:调解机构受理申请后,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可以通过面对面会议、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3. 调解会议:在调解会议上,当事人可以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并进行讨论。

调解员会提供中立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双方寻找解决方案。

4. 达成协议:如果双方在调解过程中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签署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需履行协议内容。

5. 不达成协议: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失败,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如诉讼或仲裁。

调解优势1. 快速解决:相比诉讼程序,调解可以更快速地解决争议,节省时间和成本。

2. 灵活性:调解过程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更加灵活和个性化。

3. 维护关系:调解强调双方合作和共赢,有利于保持良好的商业关系。

4. 保密性:调解过程和结果可以保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机密和利益。

调解机构我国设立了多个专门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构,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

这些机构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为双方提供高效、公正的调解服务。

结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制度是一种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具有快速、灵活、维护关系和保密性等优势。

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调解来达成协议,实现双赢的结果。

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方案

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方案

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方案一、引言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知识产权在国家发展战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是国家安全的需要,也是实现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为了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我国进行了一系列试点工作。

本文将从试点工作的背景和意义、试点工作的目标和内容、试点工作的机制和保障等方面进行具体阐述,以期为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试点工作的背景和意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重点领域之一。

近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但在实践中,侵权行为也层出不穷。

一方面,一些企业不尊重知识产权,盗用他人的专利、商标等,既损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制约了技术创新的发展。

另一方面,尽管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但执法效果仍然不尽人意,一些恶意侵权行为乃至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打击。

因此,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刻不容缓。

为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我国先后开展了一系列试点工作。

这些试点工作,不仅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我们在知识产权领域创新实践的重要成果,为我们深化知识产权保护改革、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质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设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借鉴。

三、试点工作的目标和内容试点工作的目标是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效率,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和公平市场竞争秩序。

为实现这一目标,本次试点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试点地区将在法律、机构、流程等方面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更加精准、高效、便捷。

2.加强知识产权执法机构建设。

组建专业的知识产权执法队伍,通过执法宣传、行政处罚、刑事打击等手段,加强对侵害知识产权的打击力度,打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3.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制度改革。

通过简化和加速审判程序,建立诉讼和非诉讼的快速侵权纠纷解决机制,提高侵权纠纷解决效率,减轻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成本负担,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的刑事追究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

知识产权的刑事追究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

知识产权的刑事追究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社会中非常重要的资源,它是企业创新的源泉,也是经济发展的动力。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其中包括刑事追究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

本文将就知识产权的刑事追究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探讨。

一、刑事追究制度知识产权的刑事追究制度是指国家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者的刑事责任。

在我国,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主要包括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涉及的刑事处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等。

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打击力度,我国不仅制定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量标准》,规定了对于不同情节的侵权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和量刑,还设立了专门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依法协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此外,我国还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于发现的侵权行为采取及时查处和惩罚的措施,以遏制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发生。

二、纠纷解决机制除了刑事追究制度以外,知识产权的纠纷解决机制也是非常重要的。

知识产权的纠纷可以通过诉讼和非诉讼两种方式解决。

在我国,知识产权的纠纷解决主要依托于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等。

在实际操作中,当知识产权发生侵权争议时,首先可以申请知识产权局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不成,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判决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判定和损害赔偿。

此外,双方还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知识产权的争议。

总的来说,知识产权的刑事追究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只有加强执行和完善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希望各国在这一方面能够加强合作,共同维护知识产权,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纠纷诉调衔接合作协议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纠纷诉调衔接合作协议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纠纷诉调衔接合作协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纠纷诉调衔接合作协议广东·云浮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甲方: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乙方: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为及时、有效地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法办〔2020〕44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版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强化广东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备忘录》(粤高法〔2021〕31号)的有关规定,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浮中院”)与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诉调衔接工作签订本合作协议。

一、基本原则1.依法公正原则。

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2.调解自愿原则。

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3.高效便民原则。

根据知识产权纠纷特点,灵活确定解纷方式,强化信息技术应用,提升解纷效率,降低当事人解纷成本。

二、工作目标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指导协调作用,以及人民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切实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建立起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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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非诉纠纷解决试点工作
调查问卷
请填写人提供以下信息:
单位:
地址:
所在张江示范区分园和园区:
联系人姓名:电子邮件:
联系人手机号:联系电话:
填写完毕后请以电子版形式反馈:
联系人:叶家平邮箱:jpye@
填写说明:
1、为了全面了解本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情况,便于今后开展有针对性的工作,设计本调查问卷,请贵单位协助认真填写。

2、问卷包含选择题、填空题和简答题。

选择题请在认为合适的
企业;填空题,请直接作答;简答题,可简述或另附详细说明。

3、考虑到调查对象范围较广,问卷设置时倾向于调查对象的普适性,问卷中可能会出现部分问题对于贵单位难以作答或填写,对于此部分内容,贵单位可跳过。

4、此问卷内容供我办了解各单位工作情况使用,我办对调查问卷中填写的涉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社会需求情况调研
一、基本信息
1.你单位的性质:
(1)国有企业;
(2)民营企业;
(3)高等院校;
(4)科研机构;
(5)行业协会;
(6)各类园区;
(7)其他(请注明) ;
2.你单位所属行业:
(1)综合类;
(2)农业、林业;
(3)制造业;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5)建筑业;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8)生物医药;
(9)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
(10)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1)教育;
(12)其他(请注明) ;
3.你单位的规模为(参见《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
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1》(国统字〔2011〕75号)):
1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1)大型
(2)中型
(3)小型
(4)微型;
4.你单位拥有哪些形式的知识产权(可多选):
(1)专利;
(2)著作权;
(3)商标;
(4)植物新品种权;
(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6)商业秘密;
5.你单位的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
国内专利申请:发明项、实用新型项、外观设计项,授权:发明项、实用新型项、外观设计项;
国外专利申请:项,授权:项;
6.你单位的著作权情况:
国内登记件;国外登记件;
7.你单位的商标情况:
国内申请件,授权件;国外申请件,授权件;
8.你单位的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与授权情况:
国内申请项,授权项;国外申请项,授权项;
9.你单位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情况:注册登记项;
10.你单位的域名注册登记项;
二、知识产权非诉纠纷调解情况
1.你单位对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解决机制是否有所了解:
(1)是;
(2)否;
2.你单位对现有的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是否有需求:
(1)是;
(2)否;
3.你单位是否曾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过知识产权纠纷:
(1)是;
(2)否;
4.你单位对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是否满意:
(1)是;
(2)否;
5.专利部分(填空):
你单位专利纠纷(包括:权属纠纷、无效、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数量: ;(如为0,结束专利部分答题)
你单位通过诉讼解决的专利纠纷数量;其中,国内纠纷数量;国际纠纷数量;
你单位通过行政执法途径解决的专利纠纷数量;其中,国内纠纷数量;国际纠纷数量;
你单位通过人民调解机构调解解决的专利纠纷数量;其中,国内纠纷数量;国际纠纷数量;
你单位通过行业协会调解解决的专利纠纷数量;其中,国内纠纷数量;国际纠纷数量;
6.著作权部分(填空):
你单位著作权纠纷数量;(如为0,结束著作权部分答题)
你单位通过诉讼解决的著作权纠纷数量;其中,国内纠纷数量;国际纠纷数量;
你单位通过行政执法解决的著作权纠纷数量;其中,国内纠纷数量;国际纠纷数量;
你单位通过人民调解机构调解解决的著作权纠纷数量;其中,国内纠纷数量;国际纠纷数量;
你单位通过行业协会调解解决的著作权纠纷数量______;其中,国内纠纷数量;国际纠纷数量;
7.商标专用权部分(填空):
你单位商标纠纷数量;(若为0,结束商标专用权部分答题)
你单位通过诉讼解决的商标纠纷数量;其中,国内纠纷数
量;国际纠纷数量;
你单位通过行政执法解决的商标纠纷数量;其中,国内纠纷数量;国际纠纷数量;
你单位通过人民调解中心调解解决的商标纠纷数量;其中,国内纠纷数量;国际纠纷数量;
你单位通过行业协会调解解决的商标纠纷数量;其中,国内纠纷数量;国际纠纷数量;
8.当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你单位倾向于采取何种方式解决纠纷(请
排序选择)。

(1)司法诉讼;
(2)行政执法;
(3)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知识产权保护协会调解、其他组织调解);
9.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你单位在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时,考虑的因
素是(请按优先性排序选择)。

(1)解决方式的胜诉概率;
(2)解决方式的费用;
(3)解决的时间成本;
(4)解决纠纷的专业性;
(5)结果能否得到有效执行;
(6)是否有利于纠纷当事人信息保密;
(7)其他(请注明);
10.如你单位在进行调解,挑选调解机构和人员时,会考虑哪些因素
(最多选3项):
(1)拥有法律或知识产权专业背景;
(2)调解机构是否中立、专业、管理是否规范;
(3)开展相关调解工作的资历、经验;
(4)本行业知识背景、语言能力;
(5)其他(请注明);
11.你单位在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是否会首先选择“调解”:
(1)是,原因:□案件处理效率高,□维权成本低,□调解员有专业背景,利于证据认定,□案件胜负难测,□有利于保密;
(2)否,原因:□调解员能力不足,□担心调解员徇私舞弊,□调解协议缺乏强制执行力,□调解存在“诉讼后遗症”;
12.如知识产权纠纷经调解不成功,你单位的后续措施多建议当事人
(可多选):
(1)直接提起诉讼;
(2)向行政机关投诉;
(3)提请其他机构调解;
(4)其他(请注明):;
13.你单位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者在效力、程序、地
位上的区别:
(1)很清楚;
(2)基本清楚;
(3)比较模糊;
(4)毫无概念;
14.你单位在其他领域是否通过调解解决过纠纷:
(1)是;
(2)否;
15.你单位对知识产权非诉纠纷调解有何看法(最多选3项):
(1)是对现行司法与行政执法保护两个途径的有益补充;
(2)可以降低纠纷解决成本;
(3)便捷易行;
(4)应当强化及推行这种解决机制;
(5)不需要强化及推行这种解决机制(请说明理
由) ;
16.你单位认为完善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方面应当加强以下
哪几方面工作(最多选5项):
(1)建立上海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2)在上海市各区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3)在上海市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4)在上海市有条件的园区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
会;
(5)政府应当在政策(如:工作经费、机构设施、人员编制等)上支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机构;
(6)赋予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执行力;
(7)完善诉讼与调解之间的衔接机制;
(8)规范调解工作制度;
(9)人民调解可以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10)组织行业协会中的技术专家(如需)以及法律专家参与调解;
(11)对调解员进行专业培训;
三、专家评估机制2的必要性调研
1.你单位对于上述专家评估机制是否有所了解:
(1)有了解;
2专家评估是一种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提供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ADR”),适用于当事人提交给一个或者多个专家在技术科学和相关业务问题。

专家裁决具有约束力,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主要程序为:递交评估申请-订立中立评估协议-指定评估员-信息交换-开展评估-缴纳费用-出具评估报告。

(2)不了解;
2.你单位认为在目前阶段在知识产权非诉纠纷调解机制中建立专家
评估机制是否必要?
(1)非常有必要;
(2)暂无必要;
(3)其他(请注明): ;
3.你单位认为专家评估机制的优势(可多选):
(1)可以预测纠纷判决结果,促进纠纷当事人达成和解;
(2)减少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
(3)节约司法资源;
(4)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5)具有保密性;
(6)其他(请注明):;
4.你单位认为设立专家评估机制的劣势(可多选):
(1)评估专家费用可能过高;
(2)可能造成纠纷当事人不断让步,无法保障自己的利益;
(3)评估结果缺乏可预知性;
(4)评估专家权威性不够;
(5)评估可能做不到“中立”;
(6)其他(请注明):;
5.你单位认为在知识产权非诉纠纷调解过程中引入专家评估机制,
中立评估工作专家顾问费用在什么范围比较合理:
(1)1万以下;
(2)1万-5万;
(3)费用根据案件标的数额确定;
(4)主要应考虑是否能够最终调解解决纠纷,不过高即可;
6.如在知识产权非诉纠纷调解过程中引入专家评估机制,你单位是
否会申请采纳中立评估?
(1)视情况决定是否递交中立评估申请;
(2)还不了解,暂不准备尝试;
四、意见和建议
1.你单位对建立知识产权非诉纠纷调解机制有何意见和建议?
问卷到此结束,感谢您的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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