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 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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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卫生法

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形成的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2 .卫生法律关系

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用以调整卫生关系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它是卫生立法的基础,卫生司法的依据,卫生活动的准则。

4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卫生权利和承担卫生义务的人。

5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6 .卫生法律关系的容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8 .医疗事故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Medical staff)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9 .医学会

是由医学科学工作人员,医疗技术人员等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医学社会组织。医学会是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专门机构。

10.医疗过失

医疗过失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11.知情同意权

是指病人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防治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的权利。

12.药品管理法

是调整药品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维护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13.药品标准

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和管理部门必须遵守的法定依据。

14.GMP

是英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的译文简称。GMP是在药品生产全过程中,用科学、合理、规化的条件和方法来保证生产优良药品的一整套系统的、科学的管理规,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15.GSP

是英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的译文简称。GSP是通过控制药品在流通环节中所有可能发生质量事故的因素,从而防止质量事故发生的一整套管理程序。

16.公共卫生

是指以预防医学的观念、理论和技能为基础,针对预防疾病、促进人群健康而采取的社会性实践的总称。

17.公共场所

是指人们劳动、生活、学习、娱乐、聚会的社会活动场所。

18.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是指对教学过程、学校建筑和设施、学生卫生保健、营养和饮食以及健康教育和宣传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19.放射防护

是指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以及相关环境的保护,防止和减少电离辐射造成的危害。

20.放射事故

是指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或者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失控而导致工作人员或者公众受到意外的、非自然的异常照射。

21.医疗废物

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22.疾病预防与控制法

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旨在调整不同主体在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职业病危害等

领域,保障公民健康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23.传染病防治法

是调整国家、社会组织、公民在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24.疫情控制

是指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为阻止传染病的扩散和蔓延采取的应对措施。

25.国境卫生检疫法

是调整不同主体间在为防止传染病有国外传入或者由国传出,保护公民健康、维护国家主权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26.隔离

是指对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患者,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传染病或已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际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收留至指定地点,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其传染病传播危险的措施。

27.留验

是指对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即染疫嫌疑人,使其在检疫机关指定的期间,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其他医疗单位接受诊察和检验;或者由卫生检疫机关、其它医疗卫生单位去该人员居留地,对

其进行诊察和检验措施。

28.传染病监测方式

是指在传染病监测过程中,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检查结果所应采取的必要方式。

29.国境卫生监督

是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进行的卫生检查、卫生鉴定、卫生评价和采样检验等活动。

30.职业病防治法

是调整政治与用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经济组织),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与他们之间在有关职业活动中,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31.职业病鉴定

是指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存有异议,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在法定期限组织(职业病鉴定委员会)裁断的一种制度。

32.献血法

是调整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33.初级卫生保健

是指技术上适宜、学术上可靠而又为社会所接受的,通过个人、家庭与社会的参与,按自力更生精神,国家及群众能够负担费用的基本卫生保健。它既是国家卫生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

34.健康促进

健康促进是促进人们提高维护和改善他们自身健康的过程。

35.健康相关产品

凡与人的衣、食、住、行、用,即生命健康有密切关系的一切产品都是健康相关产品。

2.卫生法学

是研究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个新的部门法学,是医学、卫生学、药物学等自然科学和法学相结合,并随着传统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而产生的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

3.卫生法的渊源

是卫生法律规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由于这些形式的权威性质而具有的相应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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