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项目前期审批工作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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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项目前期审批工作流程
2017年9月26日百度文库
一、项目审批制度
新建项目前期审批工作主要涉及发改、经信委、环保、水利、安全生产、规划、林业及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山西省投资主体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新建项目基本分为审批制、核准制及备案制审批。
根据《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等规定,被列入《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中的新建项目执行核准制审批;未列入该《目录》中的新建项目执行备案制审批(2009年国家对产能过剩等个别行业已另做规定)。
根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2号)、《山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等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由省级发改委核准。
根据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将省发
改委的工业行业管理职责划入省经信委;审批、核准国家和自治区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据此规定,工业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仍由发改委审批。(注:经信委及发改委项目审批流程基本相同)
1、根据《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规定,项目核准的基本程序如下:
第一阶段
(1)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审批《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函》(2)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上报审批批复
(3)申报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4)申报土地预审(县市省)
(5)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上报审批批复
(6)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上报审批批复
(7)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上报审批批复
(8)编制职业病预评价报告上报审批批复
(9)取得上述全部文件后上报核准批复
第二阶段
(1)申报林地采伐证
(2)申报土地使用证
第三阶段(建设、试产)
(1)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依据初步设计方案编制、评审)上报审批批复
(2)申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情况
上报备案(试产前30日)批复
(3)环保、安全生产申请试产(投试产前2月)批复
第四阶段(验收)
(1)编制安全设施验收报告申请验收批复(注:需达到100%的设计产能)
(2)编制环评验收报告申请验收批复(注:需达到80%以上的设计产能)
(3)编制水土保持验收报告申请验收批复
(4)编制职业病危害验收报告申请验收批复
2、根据《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规定,项目备案的基本程序如下:
第一阶段
(1)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上报审批批复
(3)申报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4)上述3项上报备案批复
(注:其它审批程序均为后置,与核准制相同)
3、根据《山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法与核准制审批基本相同。
二、其他审批制度及要求
1、节能评估
A、发改委: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发6号令)的规定,由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报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同级发改部门负责。
B、经信委: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建项目需委托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并报审。现由经信委审批、核准、备案的工业项目,节能审查由经信委负责审批。
2、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主席令22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3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意见的通知》新建项目按投资主体、行业属性及环境敏感区等因素规定审批权限及验收办法。
3、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
A、水土保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39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5号)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16号)等规定,新建项目需委托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及《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报告》并报水利部门审批(评
审机关通常为与立项审批机关同级的水利部门)。
B、水资源论证
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15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水资源〔2003〕311号)等规定,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取水许可审批的总水量超过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的情况下,新增取水的项目需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上报水利主管部门审批。
4、安全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7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 号)等规定,新建项目需委托编制、申报《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及《安全验收报告》(评审机关通常为与立项审批机关同级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5、规划选址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西省政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向项目所在地旗县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并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