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信用社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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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民营银行再一次来到了历史机遇的关口。
但是长期以来,民营资本在进入金融领域时,感受到 一种“不信任感”,产生了“玻璃门效应”。这当然 不公平,民营资本在市场经济当中应该获得平等的地 位。但是,这种不平等的地位,既有体制的原因,也 有历史的原因。
城市信用社 合作基金会 德隆系对金融机构的投资
wenku.baidu.com
自1993年下半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大力清理整顿金融秩 序,总行责令各省分行自1993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审批新 的城市信用社,已下达但未用完的指标暂停使用,同时对 越权超规模审批城市信用社的问题进行清理。这一精神贯 彻之后,绝大多数地方都没有审批新的城市信用社。
自1995 年起,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部分地级城市在城市 信用社基础上组建了城市商业银行。同年3月,中国人民银 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信用社管理的通知》,以文 件形式明确:“在全国的城市合作银行组建工作过程中, 不再批准设立新的城市信用社"。这个通知下发以后,全国 基本上完全停止了城市信用社的审批工作。
自由蓬勃的发展->缺乏监管混乱经营->反复整顿->退出历史
20 世纪70年代末,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开展, 一些地区出现了少量城市信用社。
我国第一个城市信用社于1979年在河南驻马店成立。
1986年以前,城市信用社的数量约为1300家,总资产 约为30亿元。1986年1月,国务院下发《中华人民共和 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城市信用社的地位。 同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暂 行规定》,对城市信用社的性质、服务范围、设立条 件等作了规定。
到1989年末,城市信用社的数量达到3330家,总资产 为284亿元。
1990年到1991年清理整顿期间,各地控制了新设机构 的规模,对经营不善的城市信用社予以撤并。两年间 新设机构253家,撤销机构75家。到1991年底,全国城 市信用社为3500多家,总资产为497亿元,职工77000 多人。
从经营政策看
国家在准备金政策的制定上,对信用社实施了很大的倾斜, 农村信用社承担着国家支农的重任,农业贷款基本是由农村 信用社来投放的,尤其是小额农户贷款,额度小,户数多, 区域广,因此上经营成本是很大的。只能说准备金政策是国 家对信用社支农的一种政策性补偿,算不得优惠政策。
地方银行比信用社有着更加广泛的业务空间,在很多的业务 上,信用社是不能取得准入资格的,比如基金的代销,证券 基金的托管等。地方银行在吸收财政性存款方面更具优势, 因地方银行都是由市级政府国资委来出资控股的企业,虽然 进行了商业银行改制,但仍然是国有控股的,财政性存款依 然向地方银行倾斜。
1990年,开始了城市信用社市联社的试点工作。
1992 年清理整顿工作结束,我国经济进入高速发展时 期,各行各业申办城市信用社的要求非常强烈。这一 期间,城市信用社的数量急剧扩大,在绝大多数县 (市)都设有城市信用社。到1993年底,城市信用社 数量近4800家,较1991年末增加了1200多家,总资产 为1878亿元,职工12.3万人。
针对一部分城市信用社管理不规范、经营水平低下、 不良资产比例高、抗御风险能力差、形成了相当大的 金融风险这一现实情况,为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保持社会稳定,确保城市信用社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 1998 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 城市信用合作社工作方案》。
全国各地按照《整顿方案》的要求,至1999年底,除 了对少数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城市信用社实施关闭或 停业整顿外,还完成了将约2300家城市信用社纳入90 家城市商业银行组建范围的工作,为城市信用社的健 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城市信用合作社是中国城市居民集资建立的合作金融 组织。宗旨是通过信贷活动为城市集体企业、个体工 商业户以及城市居民提供资金服务。
城市信用社采取民主管理形式,是社员代表大会制度。 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社员选举代表参加,是城市信用 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职权是制定或修改社章程,选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审议通过聘用由理事会推荐的社主任,遵循中央银行 的宏观决策,确定一定时期的资金投向,讨论制订社年 度计划和财务计划等。社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 一次。
监管角度 经营政策
从监管的角度看
信用社属于农村合作金融,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但 视同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地方银行属于银行业金 融机构,按照商业银行监管办法进行监管。
信用社实行的是多级法人体制并存,乡镇法人,县级法 人,市级法人,省级法人或者省级自律组织等多种形式 并存。地方银行属于股份制的一级法人,不存在多级法 人。市级银监分局更侧重监管地方银行和信用社的市级 机构,县级银监办事处更侧重于监管信用社,甚至可以 说95%以上的精力放在信用社的监管上面。
2005年11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 进城市信用社整顿工作的意见》,提出切实推进城市信用 社整顿工作,推进被撤销和停业整顿城市信用社的市场退 出工作等要求。
2007年末,中国银监会负责人表示,2006年以来,城市信 用社改革取得重大进展:251家待处置城市信用社得到了有 效处置,230家停业整顿城市信用社完成了市场退出工作。
日常业务和工作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管理服务型:以加强基层社领导管理,为基层社服务为 主,联社不办对外业务。
经营管理型:以经营为主,兼顾对所辖社的领导管理和 服务.这些联社设立网点、业务人员较多,管理人员占 比重较小,对基层社的管理相对较粗
管理经营型:即以管理服务为主,辅助开展一些对外业 务.此种类型联社管理人员占比重大,对基层社管理较 细,开展业务主要靠营业部,不设立网点。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城市信用社设立的速度加 快,当时主要设立在地级以上大中城市,但有一些地 方在县(市)也设立了城市信用社。
随着城市信用社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建立,为加强管 理,1988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城市信用合作社管 理规定》,提高了城市信用社的设立条件,注册资本由 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但是长期以来,民营资本在进入金融领域时,感受到 一种“不信任感”,产生了“玻璃门效应”。这当然 不公平,民营资本在市场经济当中应该获得平等的地 位。但是,这种不平等的地位,既有体制的原因,也 有历史的原因。
城市信用社 合作基金会 德隆系对金融机构的投资
wenku.baidu.com
自1993年下半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大力清理整顿金融秩 序,总行责令各省分行自1993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审批新 的城市信用社,已下达但未用完的指标暂停使用,同时对 越权超规模审批城市信用社的问题进行清理。这一精神贯 彻之后,绝大多数地方都没有审批新的城市信用社。
自1995 年起,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部分地级城市在城市 信用社基础上组建了城市商业银行。同年3月,中国人民银 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信用社管理的通知》,以文 件形式明确:“在全国的城市合作银行组建工作过程中, 不再批准设立新的城市信用社"。这个通知下发以后,全国 基本上完全停止了城市信用社的审批工作。
自由蓬勃的发展->缺乏监管混乱经营->反复整顿->退出历史
20 世纪70年代末,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开展, 一些地区出现了少量城市信用社。
我国第一个城市信用社于1979年在河南驻马店成立。
1986年以前,城市信用社的数量约为1300家,总资产 约为30亿元。1986年1月,国务院下发《中华人民共和 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城市信用社的地位。 同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暂 行规定》,对城市信用社的性质、服务范围、设立条 件等作了规定。
到1989年末,城市信用社的数量达到3330家,总资产 为284亿元。
1990年到1991年清理整顿期间,各地控制了新设机构 的规模,对经营不善的城市信用社予以撤并。两年间 新设机构253家,撤销机构75家。到1991年底,全国城 市信用社为3500多家,总资产为497亿元,职工77000 多人。
从经营政策看
国家在准备金政策的制定上,对信用社实施了很大的倾斜, 农村信用社承担着国家支农的重任,农业贷款基本是由农村 信用社来投放的,尤其是小额农户贷款,额度小,户数多, 区域广,因此上经营成本是很大的。只能说准备金政策是国 家对信用社支农的一种政策性补偿,算不得优惠政策。
地方银行比信用社有着更加广泛的业务空间,在很多的业务 上,信用社是不能取得准入资格的,比如基金的代销,证券 基金的托管等。地方银行在吸收财政性存款方面更具优势, 因地方银行都是由市级政府国资委来出资控股的企业,虽然 进行了商业银行改制,但仍然是国有控股的,财政性存款依 然向地方银行倾斜。
1990年,开始了城市信用社市联社的试点工作。
1992 年清理整顿工作结束,我国经济进入高速发展时 期,各行各业申办城市信用社的要求非常强烈。这一 期间,城市信用社的数量急剧扩大,在绝大多数县 (市)都设有城市信用社。到1993年底,城市信用社 数量近4800家,较1991年末增加了1200多家,总资产 为1878亿元,职工12.3万人。
针对一部分城市信用社管理不规范、经营水平低下、 不良资产比例高、抗御风险能力差、形成了相当大的 金融风险这一现实情况,为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保持社会稳定,确保城市信用社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 1998 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 城市信用合作社工作方案》。
全国各地按照《整顿方案》的要求,至1999年底,除 了对少数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城市信用社实施关闭或 停业整顿外,还完成了将约2300家城市信用社纳入90 家城市商业银行组建范围的工作,为城市信用社的健 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城市信用合作社是中国城市居民集资建立的合作金融 组织。宗旨是通过信贷活动为城市集体企业、个体工 商业户以及城市居民提供资金服务。
城市信用社采取民主管理形式,是社员代表大会制度。 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社员选举代表参加,是城市信用 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职权是制定或修改社章程,选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审议通过聘用由理事会推荐的社主任,遵循中央银行 的宏观决策,确定一定时期的资金投向,讨论制订社年 度计划和财务计划等。社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 一次。
监管角度 经营政策
从监管的角度看
信用社属于农村合作金融,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但 视同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地方银行属于银行业金 融机构,按照商业银行监管办法进行监管。
信用社实行的是多级法人体制并存,乡镇法人,县级法 人,市级法人,省级法人或者省级自律组织等多种形式 并存。地方银行属于股份制的一级法人,不存在多级法 人。市级银监分局更侧重监管地方银行和信用社的市级 机构,县级银监办事处更侧重于监管信用社,甚至可以 说95%以上的精力放在信用社的监管上面。
2005年11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 进城市信用社整顿工作的意见》,提出切实推进城市信用 社整顿工作,推进被撤销和停业整顿城市信用社的市场退 出工作等要求。
2007年末,中国银监会负责人表示,2006年以来,城市信 用社改革取得重大进展:251家待处置城市信用社得到了有 效处置,230家停业整顿城市信用社完成了市场退出工作。
日常业务和工作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管理服务型:以加强基层社领导管理,为基层社服务为 主,联社不办对外业务。
经营管理型:以经营为主,兼顾对所辖社的领导管理和 服务.这些联社设立网点、业务人员较多,管理人员占 比重较小,对基层社的管理相对较粗
管理经营型:即以管理服务为主,辅助开展一些对外业 务.此种类型联社管理人员占比重大,对基层社管理较 细,开展业务主要靠营业部,不设立网点。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城市信用社设立的速度加 快,当时主要设立在地级以上大中城市,但有一些地 方在县(市)也设立了城市信用社。
随着城市信用社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建立,为加强管 理,1988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城市信用合作社管 理规定》,提高了城市信用社的设立条件,注册资本由 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