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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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机电公司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激励公司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提高公司自主创新能力,设立机电公司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了有效使用和严格管理机电公司创新基金,结合机电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奖励基金来源:
机电公司每年自筹100万元作为技术创新基金。
第三条技术创新基金支持范围:
1、支持高新项目研究,项目技术含量高、技术创新性强。
2、对创新项目进行奖励。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机电公司工艺技术处组织评审,评审组专家认定技术创新成果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具有推广应用价值,对公司的发展有显著贡献的集体和人员,可列入公司技术创新奖励的范围。
1)、完成课题成果的人员;
2)、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且能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技术创新成果的完成人员。
3)、获发明专利个人。
第四条每年召开一次机电公司技术创新成果发布大会,大会评比获奖人员。
第二章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有申报技术创新项目的团队或个人在3月15日前提交项目立项报告,立项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第六条由工艺技术处在4月15日前组织对立项报告进行评审。
第三章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
第七条工艺技术处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及验收工作。
第八条项目的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2、项目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3、项目达到的技术指标情况;
4、项目存在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九条项目的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1、项目承担人定期汇报(半年报、年报);
2、工艺技术处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条项目因客观原因需对原计划进行调整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工艺技术处批准后执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的,工艺技术处可终止执行项目,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验收工作原则上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项目的,需提出申请报工艺技术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项目由工艺技术处组织验收,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分别作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的结论意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机电公司工艺技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