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盗的国际法规制
历史上对海盗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海盗,这一历史上屡见不鲜的群体,以其劫掠、烧杀、抢夺的行径,给当时的航海事业和海上贸易带来了极大的破坏。
为了维护海上秩序,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针对海盗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梳理历史上对海盗的法律规定,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份关于海盗法律制裁的历史画卷。
二、古代对海盗的法律规定1. 古希腊时期古希腊时期,海盗活动较为猖獗。
为了打击海盗,古希腊各城邦制定了相应的法律。
例如,雅典城邦对海盗的处罚非常严厉,一旦捕获海盗,将处以极刑。
此外,古希腊还设立了专门的海军力量,负责打击海盗。
2. 古罗马时期古罗马时期,海盗问题同样严重。
为了维护海上秩序,罗马帝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对海盗进行严厉打击。
例如,《十二铜表法》中规定,海盗被视为公敌,捕获海盗者可获赏金。
此外,《查士丁尼法典》也明确规定,海盗为非法行为,捕获海盗者有权将其处死。
3. 中世纪欧洲中世纪欧洲,海盗问题依然严重。
各国纷纷制定法律,对海盗进行严厉打击。
例如,英国颁布了《海盗法》(The Pirates Act),规定海盗为非法行为,捕获海盗者可获赏金。
此外,各国还设立了专门的海军力量,负责打击海盗。
三、近代对海盗的法律规定1. 欧洲各国近代欧洲,各国对海盗的法律规定更加完善。
例如,英国颁布了《海盗法》(Pirates Act of 1698),规定海盗为非法行为,捕获海盗者可获赏金。
此外,英国还设立了海军舰队,负责打击海盗。
法国也颁布了《海盗法》(La Loi sur les Pirates),规定海盗为非法行为,捕获海盗者可获赏金。
法国还设立了海军舰队,负责打击海盗。
2.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海盗问题严重。
为了打击海盗,美国颁布了《海盗法》(The Act for the Punishment of Pirates and Other Felons),规定海盗为非法行为,捕获海盗者可获赏金。
此外,美国还设立了海军舰队,负责打击海盗。
当代海盗罪法律体系的构建
当代海盗罪法律体系的构建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海上运输成为各国经济往来的重要途径。
然而,海盗行为的不断出现严重威胁着全球海上贸易的安全和稳定。
全球各国政府为打击海盗行为,建设了相应的海盗刑事法律体系,以维护海上交通的畅通和安全。
本文就当代海盗罪法律体系的构建进行分析。
一、联合国国际海法公约相关规定1982年,联合国颁布了《国际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为全球各国海事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公约》明确规定:海盗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需要各国政府依据各自法律对其进行惩治。
并且,各国政府在海盗行为的侦查、追缉、起诉等方面应沟通协作,共同打击海盗行为。
二、各国立法规定1. 美国在美国,海盗行为属于联邦刑事罪。
美国《海盗罪法》规定,任何一国之外的人,从海上劫持他人的财物或人员,或者企图这样做,都会被视为海盗罪行,并受到重罚。
2. 中国2009年,中国政府颁布了《海盗罪刑法》。
该法规定,任何在中国管辖范围内从事海盗活动的人员,都会被视为犯罪,并受到管辖范围内法律的制裁。
该法还规定,盗窃或占有海上船只、口岸等设施,都会被判处与海盗罪同等或合并处罚。
3. 英国英国是传统的海上贸易大国,在反海盗行为领域也有着丰富的经验。
2010年,英国颁布了《海事安全法》,该法规定,任何在英国管辖范围内从事海盗活动的人员,都会被视为犯罪,并受到管辖范围内法律的制裁。
该法还规定,各国政府在海盗行为的起诉、侦查、追缉等方面应沟通协作。
三、海盗罪司法程序的构建针对海盗罪行为,除了各国法律的规定外,还需要对海盗罪的司法程序进行构建,以便有效地打击海盗活动。
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海盗罪行的起诉和审理在海盗罪行被发现后,不同国家对于起诉和审理的程序、程序要求可能会不同。
各国政府应该在联合国的法律框架下,根据各自法律进行起诉和审理。
同时,要加强各国司法机构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建立反海盗案件的联合侦查和起诉机制。
2. 海盗罪行之后的追溯对于海盗行为,往往需要追溯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况、行动路径等信息。
浅议国际法中海盗罪普遍管辖机制局限与解决docx
浅议国际法中海盗罪普遍管辖机制局限与解决.docx国际法中海盗罪普遍管辖机制的局限与解决一、引言随着全球贸易和航运的不断发展,海盗行为在近年来呈现上升趋势。
国际社会对于打击海盗犯罪行为给予了高度重视,其中普遍管辖原则被引入海盗罪的惩治中。
虽然普遍管辖机制为打击海盗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手段,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挑战。
本文将就国际法中海盗罪普遍管辖机制的局限与解决进行探讨。
二、海盗罪普遍管辖机制概述普遍管辖原则是指在某些特定罪行中,各国依据国际法享有管辖权,无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处。
对于海盗罪,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相关国际法规定,各国均有权对海盗犯罪行为进行管辖,不论其是否发生在公海或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
三、普遍管辖机制的局限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普遍管辖机制面临着以下局限:1.证据获取困难:由于海盗行为通常发生在海上,远离陆地,且具有高度隐蔽性,因此获取相关证据较为困难。
这可能导致对海盗行为的指控缺乏足够证据支持。
2.管辖权冲突:当多个国家对同一海盗犯罪行为主张管辖权时,可能引发管辖权冲突。
这可能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国际关系的紧张。
3.法律适用问题:不同国家对于海盗罪的法律定义和处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可能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四、解决策略与建议为了克服普遍管辖机制的局限,以下策略与建议值得关注:1.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各国可以共享情报、证据和资源,共同打击海盗犯罪行为。
例如,可以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以便各国及时了解海盗活动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2.明确法律定义:国际社会应进一步明确海盗罪的法律定义,减少法律适用上的争议。
这可以通过制定更为详细的国际法规则或解释性文件来实现。
3.协调管辖权:为了避免管辖权冲突,各国应通过协商和谈判明确各自在海盗罪案件中的管辖范围。
同时,应尊重他国的主权和司法独立,避免过度干涉他国内政。
4.加强国内法制建设:各国应加强国内法制建设,完善海盗罪的相关法律法规。
美国海事法法规责任与海盗行为
美国海事法法规责任与海盗行为海盗行为一直以来都是国际社会所严厉谴责的违法行为,对于海盗行为的打击与防范,各国都采取了不同的措施。
而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强大的军事大国之一,自然也对海盗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海事法法规来规范和管理。
本文将主要探讨美国海事法法规对海盗行为的责任追究,并介绍相关行为的种类与对应之处。
一、美国海事法法规的基本原则美国的海事法法规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基本原则:国际法原则、联邦法与州法、惩治与预防为主、合作与协调等。
1. 国际法原则:美国海事法法规与国际法是密切相关的,美国作为联合国会员国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同样遵循典型的国际海事法原则,比如货物运输合同、船舶购买、供应和融资合同以及仲裁等。
2. 联邦法与州法:美国海事法法规既有联邦法的管辖,也有州法的指导。
根据《美国宪法》,联邦政府保留有贸易与国际关系等相关方面的权力,而州法更多的关注于本州内的海事事务。
3. 惩治与预防为主:美国海事法法规着重于打击海盗行为并预防其发生。
其中包括各种报告和侦查程序、刑事追究程序以及对海盗活动所涉及船舶的扣押与拍卖等。
4. 合作与协调:为了更好地打击海盗行为,美国积极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合作,通过信息共享、情报交流以及联合巡逻等形式,共同维护国际海上安全。
二、美国海事法法规的责任追究美国海事法法规对于海盗行为的责任追究主要分为刑事责任追究与民事责任追究两种形式。
1. 刑事责任追究:根据美国海事刑法,任何在美国领海、领土海域内或者针对美国国籍船只实施的海盗行为都将受到刑事追究。
违法者可能面临起诉、定罪和判刑等后果。
2. 民事责任追究:根据美国海事法,海盗行为可能导致对他人身体、财产或船舶的损害。
受害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赔偿,追究海盗行为的赔偿责任。
三、海盗行为的种类与对应处理1. 劫持船只:劫持船只是海盗行为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船只被转卖等。
对于被劫持船只的处理,美国海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扣押、抵押、追回和出售等方式,以确保受害者的权益。
论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
论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
冯晓丹 杭艳 红 东北农业大学 沈姝 哈尔滨工业大学
或 在任何 国家管辖 范 围以 外” 是指 海盗行 为 客观上 则表现 为用暴力、 , 暴力威胁或任何其它 只能 发生在公海或一 国管 辖范 围外, 而不能 发 恐吓方 式, 非法 劫持或控 制正在飞行中的航空 生在一凶管辖范 围内。 根据 《 合国海洋法 公 联 器的行为。 第五 , 犯罪存在的空间范 围不同。 海 约 的 规定 , 公海 不包括国家的 专属经济 区、 . 盗 罪只能 发生在 公海上 或者不 属于任 何国 家 领 海 、 内水或 群岛水 域内的全 部 海域 。“ 或 对另 管辖 的领域内 ; 而在劫持航 空器罪的场合下, 该 船舶 、 飞机及其所载 的人或物 ” 是指 海盗行 航 空器的起 飞地 点或 降落地 点是在该 航空 器 , 为只能 发生 在另外 的船舶 或飞机 上, 而不能 发 登记国的领土以 夕0 J 、 。 生在海 盗罪犯 自己乘 坐的船 舶或飞机 上 。“ 实 2 注 意国际法上 的海盗 罪与国内法上的 、 施非 法的暴力、 扣留和掠夺 行为”是指在 未得 海盗罪的联 系与区别。 , 有的 国家 国内法对上述 到合法授权 、 也不属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或 两者 予以分 别规定 , 如加 拿大刑 法。 大多数 但 没有 其他正 当理 由的情 况下, 对另 一船 舶或飞 国家 不加区别规 定为一 个海盗罪 , 这与国际法 机 进行破坏 或对他 人进 行捆绑 、 殴打、 害或 上的海 盗罪在犯罪地 点、 杀 犯罪动机等诸 多方面 伤 害, 船舶、 对 飞机 及其所载 的人与财物强行扣 均 有所差异。 第一 , 在犯 罪地点上 , 国际上 的海 留, 用暴力、 胁 手段掠夺 船 舶或 飞机 上 所 盗 罪只能存 在于公 海或 不属于任 何 国家管辖 采 威 载他 人的财物的行 为。“ 教唆或故 意便利 的行 的区域 内; 国内法上的海 盗罪一 般不受此 限, 而 为”, 是指教 唆帮助他 人实施海盗活 动。 在本 国领海 内同样可以 触犯海 盗罪 。 第二 , 在 ()巳 3j 罪主体是私 人船舶 或飞机 的机组 入 犯 罪 主 观 方 面 , 国际 法 上 的 海 盗 罪 必 须 是 出于 员或乘 客。所谓私人船 舶或飞 机, 是指 军舰、 军 私 人 目 而 不能 是出于政治 目的; 的, 而国内法上 用飞机 、 海关 执行政 府公务的船 舶 、 飞机 之外 的海 盗罪不限于此 , 出于政治 目的, 亦可以构成 的民用船 舶、 飞机 。 军舰 、 政府船 舶、 府飞机 海盗罪 。 政 此外, 军舰 、 政府船 舶或飞机 由于海员 违 反国际法 , 对其他船 舶、 飞机实施 暴力、 扣留 或机 组人 员发生叛 变而同时实施 海盗行为的, 或掠 夺行为, 不构成海盗罪 , 只能要求依其国内 才 构成国际法上 的海盗罪 , 叛变行为本 身并 不 法 对有关人 员进 行惩处 。 但根 据 公约 第 l2 0 条 构成 海盗罪 。 总体而 言, 国内法 上的海 盗罪的 的姚 定, 果军舰 、 府飞 机 由于其 船员或 机 范匿 一般要比国际法上的海盗罪广a 如 政 组 人员发生叛 变并控 制 该船 舶或飞 机而从事 ( 海盗罪的惩治 二) 海盗活 动的 , 应以 私人船 舶 从事海 盗活 动论 , 根 据 l8 年 《 92 联合 国海 洋法 公约 》 规 的 其船 员或机组 人员构成海盗罪。 定, 惩治 海盗 罪的 制度与规 则主要有 如下几个 () 4犯罪主观 方面 是出自故意 , 犯罪 目的是 方面: 获利、 复、 报 制造 恐怖等私 人 目 而不是 出于 的, l 国家负有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义务。 、 海 政 治 目 如 果依照某一政府或某 个团体的命 盗 罪 不仅严重地 破坏 了国际海 洋法 规则 与秩 的。 令, 在公海上 对 另一船 舶 、 机及 其所 载 人员 序, 飞 而且还 严重地威 胁到 各国人民的人身和财 造成国际社会 的恐怖。 因此, 世界各 国 或财 物实 施暴 力、 扣留或 掠夺 , 则不 构成海盗 产安全 , 密切 合作 , 坚决 地 同海盗 罪作斗 争 , 对于维 持 罪。 三 盗罪的认 定与 惩治 海 海上航 行 的正常秩 序 , 障航 空 活动安 全 , 保 维 ( 海盗罪的认定 一) 护世界各 国的 共同利益 , 无疑将具 有深远 而积 联 O 条对此 l 注 意区分 海盗罪与 其它相近 的国际犯 极的意义。《 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t 0 、 所 罪 。 其是海 盗罪 与劫 持航 空 器罪 的界 限 问 尤 作了明确规 定, 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 进行合 题。 海盗 罪与劫 持 航空 器罪 在客观 表 现 上都 l作, 以制止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 可 以是采用暴力等方式 控制飞机 的行 为, 区分 的任 何地方 的海盗 行为。 近年来 , 海上恐 怖 事 各国 两者 关键 在于: , 第一 调整犯 罪行 为的国际法依 件的 频频 发生已引起 国际 社会高度关注, 重拳打击海盗成为大势所趋 。 据 不同 。 整劫 持 航 空器罪 的 国际公约 主要 联手海 上反恐、 调 惟 是《 东京公约 、 海矛公约》以 及 《 蒙特 利尔 各 国政 府 也 已经 逐渐 地 认 识到 , 有通 力 合 增加 警力, 加强海岸巡 逻, 才有可能有 效打 公约》; 而惩治 海盗罪 的法律依据 是 1 5 年 的 作、 98 《 公海 公约 埂1 8 年的 《 洋 法公约 。 92 海 第 击 来 自 上的恐 怖 威 , 海 确保 经济发 展。 得 值 提的是 , 在防 治国际海盗 罪行方面 加强国际 二 , 罪 主体 不同 。 犯 海盗 罪的 犯罪主体是 被分 还在于加强船只 自 身的防暴能 力, 割 飞机之 外的私 人飞机 上的机组 成 பைடு நூலகம்或乘客 ; 合作的同时, 罪前情 景。 国际海 而 劫持 航空 器罪的 犯 罪主 体则是 处于正 在飞 l努力消除 国际海盗 罪行的 “ 行 中的航 空器内 的任何 人。 第三 , 罪 目的不 事 组织呼 吁 会员国共同检讨 现 有的保 安措 施 犯 同。 劫持航空 器罪的 主观 目的主要是通过 劫机 f和程 序, 以免海盗 向船只下手。 2 辖 原则与 惩治措 施 Ⅸ 合 国海 洋法 公 、 联 行 为, 对飞机 外部的某 一政 权 当局提 出政治 、 经济等要 求或纯 粹是 为了叛逃 的 目的; 而实施 ]约》明确 了对海 盗 罪的 管 联 合国海 洋法 公 第 0 条规定 , 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 海盗 罪的主 观 目的是 为了掠 夺财 物。 四, 第 犯 约》 l5 罪客观表现 有所不 同。 海盗 罪在客观上表现 为 范围以外 的任何 其它地方, 个国家均可扣押 每 并在海盗 控制 对另一飞机 及其 所运 载的人 或财 物 实施 非法 J海盗船或飞机 或为 海盗 所夺取 , 的 暴力、 留或掠 夺行 为; 劫持航 空器 罪在 扣 而 ” * ”" ) 转 P ” " 16 3
关于制止、惩治海盗罪的国际法规则
关于制止、惩治海盗罪的国际法规则近年来,国际海盗罪行再次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我国政府经索马里政府同意后决定派军舰赴索马里海域参与制止海盗行动。
此时从国际法角度对海盗罪的国际法规则进行深入系统的梳理,显得尤为必要。
一、海盗罪的概念、特征海盗行为,古已有之。
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海盗行为最猖獗。
17世纪中期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对海盗行为的态度由肯定鼓励转变为反对甚至坚决打击。
随着国家实践的发展,在国际法领域出现了“海盗行为是人类公敌”的主张,形成了有关惩治海盗行为的习惯法规则。
按照国际法,海盗行为使海盗丧失他的国民属性,因而丧失他本国的保护;而且他的船舶,或者飞机,虽然过去可以有权悬挂某一国家的旗帜,也丧失了这种权利。
海盗行为是一种国际罪行;海盗被视为一切国家的敌人,他可以被“落入其管辖权的任何国家”加以法办。
根据1958年《公海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为了维护公海的法律秩序,所有国家应采取措施,进行合作,防止和惩罚在公海上贩运奴隶、海盗行为、非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在公海上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
《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外,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关于海盗罪的国际公约,因此,这两个公约中关于制止、惩治海盗行为的规定构成防止和惩治海盗罪的一般国际法规则。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第101条的规定,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或者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所从事的任何非法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构成海盗行为。
可以看出,海盗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海盗罪的犯罪主体是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
第二,海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且犯罪目的是出于私人目的,这种私人目的主要体现为意图抢劫和掠夺另一船只或飞机上的财物。
第三,行为人必须是客观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实施了任何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
国际法对海盗行为的规制与完善对策研究的开题报告
国际法对海盗行为的规制与完善对策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全球经济的繁荣发展,海上贸易的规模越来越大,但也随之带来了海盗活动的持续高发。
海盗行为对全球经济的稳定和国际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目前,国际社会已经建立了一系列法律机制来规制海盗行为,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联合国海事安全公约》等。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海盗行为的变化,现有的法律机制已经无法完全解决海盗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国际法对海盗行为的规制与完善对策进行深入研究,以期提出更加有效的规制和对策。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的目的是分析国际法对海盗行为的规制并提出完善对策,以期保障全球经济的稳定和国际安全。
具体目的包括以下几点:1.分析现有国际法对海盗行为的规制框架,总结其优缺点。
2.分析海盗行为的形式和演变趋势,寻求解决海盗问题的新思路。
3.探讨国际社会合作的重要性,提出加强合作的措施和建议。
4.提出完善对策,包括加强国际法规制、加强海上安保力量、开展宣传教育等方面。
三、研究内容本研究将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 国际法对海盗行为的规制。
本部分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出发,分析现有的国际法规制海盗行为的框架,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事安全公约》、《联合国海盗问题决议》等,总结其优缺点,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2. 海盗行为的形式和演变趋势。
本部分将从海盗行为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析海盗行为的不同形式、特点和演变趋势,探讨寻求解决海盗问题的新思路。
3. 国际社会合作的重要性及措施和建议。
本部分将从国际社会合作的角度出发,分析国际社会合作的重要性,并提出加强国际社会合作的措施和建议,包括建立国际合作机制、加强合作培训等。
4. 完善对策。
本部分将从多个角度出发,提出完善对策,包括加强国际法规制、加强海上安保力量、开展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措施和建议。
四、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资料法、比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文献和实际案例,探讨国际法对海盗行为的规制与完善对策,并提出相关建议。
国际法上的海盗罪
国际法上的海盗罪亚丁湾索马里海域的海盗活动,不仅使我国不得不在国际法的规制下派遣军舰保护本国过往商船的安全,也使我们不得不完善国内刑法,在总则中规定,对于在国内刑法尚来规定的国际罪行,依照公约规定予以惩处;在分则中增设专章“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再以修正案的形式规定海盗罪,将海盗罪纳入新增章节。
亚丁湾是印度洋在也门和索马里之间的一片海域,通过曼德海峡与红海相连,是亚非欧大陆的交通枢纽,也是波斯湾石油输往欧洲和北美洲的重要水路,属于全球海盗活动最猖獗的区域之一(其余还有东南亚海域的马六甲海峡、印度洋海域、西非海岸、北欧)。
根据国际法,2008年12月26日,中国派遣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南海舰队“武汉号”、“海鸥号”导弹驱逐舰和“微山湖”号综合补给舰组成的护航舰艇编队从海南三亚起航前往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执行首次域外护航任务。
1 中国此次域外护航行为符合国际法首先,中国此次索马里护航获得了联合国与索马里政府的“双授权”。
12月16日,联合国安理会全票通过了1851号决议,授权世界各国在获得索马里政府许可的前提下,可“采用一切必要手段”包括动用海陆空力量制止海盗活动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授权的有效期为一年,现已有10多个国家派出军队展开有效的反海盗行动,索马里政府也已多次向中国发出邀请,请求中国政府派出舰队参与打击海盗的行动,以弥补自身海上军事力量的不足。
其次,此次护航是为了保护包括过往中国商船在内的船舶的无害通过权的行使,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谓无害通过权是指所有国家,无论其为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家其船舶享有无需沿海国许可或事先的通知而连续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在通过期间必须是连续不断的迅速通过,不得损害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
不得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法规,也不得上下任何商品货币和人员,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武装演习,否则即不构成“无害通过”,中国军舰远赴索马里海域护航,没有任何军事目的,纯粹是在索马里政局不稳、战乱不休、社会动荡,政府无暇顾及海上防御和打击海盗的情况下,保护包括中国商船在内船舶“无害通过”亚丁湾,免受海盗的袭击。
论海盗犯罪的国际法规制
论海盗犯罪的国际法规制一、海盗罪的概述(一)海盗罪的定义当今国际社会对于海盗罪的定义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私人船舶或飞机上的船员、机组人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范围内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以及其上的人或财物实施的暴力、扣留或其他掠夺行为①。
(二)海盗罪的特点1.海盗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私人。
海盗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私人。
在例外情况下,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2条规定,已发生叛变的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的船员或机组成员,控制该船舶或飞机而从事海盗行为,也可以成为海盗罪的犯罪主体。
2.海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
海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且犯罪目的是出于私人目的,这种私人目的主要体现为意图抢劫和掠夺另一船只或飞机上的财物。
军舰、政府船舶或者政府飞机的船员或飞机组成员,出于政治目的,在公海上对船舶、飞机及其所载人员或财物实施暴力、截留或掠夺等行为,不构成海盗罪②。
二、海盗罪国际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一)管辖权的冲突1.各国之间普遍管辖权的冲突。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每个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刑罚。
这种立法形式很有可能会导致有关国家争夺管辖权③。
2.国家管辖权与联合国管辖权的冲突。
近几年由于索马里海盗活动猖獗,很多国家的船舶都遭到海盗劫持的情况下,联合国也介入了该地区的冲突。
3.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真空。
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于2002年,其主要功能是对犯有种族屠杀罪、危害人类最、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
国际刑事法院成立的基础是2002年6月1号开始生效的《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因此该法院仅对规约生效后的前述四种国际罪行有管辖权,而对于海盗罪它是无法行使管辖权的。
(二)国内立法与国际刑法无法接轨虽然海盗自古以来就是一种严重的国际犯罪,但是至今为止世界上在国内法中专门制定海盗罪的国家也非常少。
关于海盗行为的国际法规和打击方法
关于海盗行为的国际法规和打击方法海盗行为是世界各国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早在公元400年左右,就已经出现了海盗行为。
随着时间的推移,海盗行为逐渐演变成为国际安全问题,对于国家和海员的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因此,各国政府之间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法规并制定了打击海盗行为的方法。
首先,海盗行为的定义必须明确,然后才能打击海盗。
国际法规对于海盗行为的定义是:任何通过自愿行动使用暴力、胁迫或恐吓来攻击船舶、飞机或人员并抢夺财物的行为都属于海盗行为。
如果确定某一行为为海盗行为,那么海盗应该被追诉并受到严惩。
其次,打击海盗的方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制度化和现实操作。
制度化方面,海盗行为的打击主要依赖于各国间的协调。
因此,各国政府可以联合制定统一的海盗行为打击法规。
这些法规需要定义海盗行为、被授权的参与各种打击行动的部门、打击行动的类型、协调方式和遵从适用法律的权利和义务等。
除此之外,现实操作方面,海盗行为的打击也需要一定的手段。
首先,需要对于非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并确保法律的严格执行。
比如通过海盗行为的刑法和执法,打击海盗并对其进行审判。
其次,为了确保海事安全,海员们需要确保航行的船只和其必要的防御措施完整有效。
还应该注重人员的培训,以提高应对海盗行为的能力。
此外,近年来,各国之间相互合作也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海盗行为打击方式。
例如,美国、印度、日本、澳大利亚和菲律宾等国家都在印度洋建立了联合打击海盗行动的组织,增强了打击能力和封锁了海盗的扩散。
最后,随着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新技术也开始用于海盗行为的打击。
如无人机,可以用于监测海上交通、巡逻和打击犯罪行为。
而且,还有一种类似于雷达的仪器,通过水下机器人即可以在海上搜寻和打击海盗的行为。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技术也可以用于海盗行为的打击,在适合的条件下予以运用。
总而言之,海盗行为对于世界各国来讲都是一个重大威胁,但是通过国际法规的制定,并与各个国家的紧密合作,我们可以克服这一问题。
海盗行为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双重属性协调规制研究
关键词:海盗行为、国际法、国内法、双重属性、协调规制
在实践中,海盗行为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双重属性协调规制面临着诸多挑战。 首先,由于各国对于海盗行为的定义和惩治方式存在差异,往往会导致法律适用 上的困难。其次,各国在打击海盗行为方面的合作程度和行动效率也存在差异, 导致国际社会对于海盗行为的打击效果受到制约。此外,由于海盗行为是一种跨 国犯罪,往往涉及到多个国家的管辖权,从而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冲突和协调问题。
关键词:海盗行为、国际法、国内法、双重属性、协调规制
从事非法暴力行为或以非法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此外,国际海事组织通过 《制止海上犯罪公约》等国际条约,进一步明确了各国在打击海盗行为方面的义 务和责任。
关键词:海盗行为、国际法、国内法、双重属性、协调规制
从国内法角度来看,各国对于海盗行为的法律定义和惩治方式存在一定差异。 但总体来说,各国都通过立法明确了海盗行为的非法性质,并制定了相应的惩罚 措施。例如,美国《反海盗法》将从事海盗行为的行为人视为犯罪嫌疑人,并规 定了相应的刑罚。同时,各国还通过加强海岸防卫、提高海军实力等措施,不断 完善国内法规制和打击海盗行为的能力。
基本内容
从法律性质上来看,海盗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国际法规定,海盗行为 是指在一国的领海、专属经济区、海峡等海域内,对他国船舶、人员和财产实施 抢劫、盗窃、破坏等非法行为。海盗行为严重侵犯了他国的主权和利益,是一种 犯罪行为。
基本内容
在解决索马里海盗问题方面,首先需要从根源上入手。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 是解决海盗问题的关键,这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促进索马里的和平与发展。 其次,加强海上安全和执法力度也是十分必要的。各国可以加强合作,共同打击 海盗活动,提高海上安全水平。此外,还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海盗问题, 例如引渡海盗、起诉海盗头目等。
国际力量打击海盗的国际法依据
国际力量打击海盗的国际法依据目前索马里海盗日益猖獗,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国际层面的打击力度并不理想。
本文从海盗的定义出发,从国际公约的角度比较了几种主流的海盗定义。
随后,笔者从国际法的角度总结了国际力量打击海盗的四个方面的法律依据,其中着重强调了国家间合作的重要性。
一、海盗的定义现代各国对海盗行为给航海安全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早就有了共识,国际法遂把它视为一种国际犯罪。
海盗的犯罪行为早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通过国际公约建立反海盗犯罪的国际合作、实现打击和惩罚海盗犯罪的目的已成为各国之共识。
1958年有关国家在日内瓦签订了《公海公约》,第15条把海盗看作在公海上暴力掠夺私人船舶、非法拘留船舶上人员或财物的任何行为,这是19世纪以来习惯国际法对于惩治海盗犯罪的一贯主张的明确化,形成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惩治海盗犯罪的国际公约。
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此基础上,重新明确了海盗犯罪的定义,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规定,至此拉开国际社会共同协助打击海盗犯罪的新局面。
1988年罗马会议通过了《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该公约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起成为反海盗的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
目前新加坡、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文莱、缅甸、老挝和越南己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上述国家应该切实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采取包括立法措施在内的一切手段来打击和惩罚海盗犯罪行为。
按照《海洋法公约》第101条的规定,海盗行为是指以下行为中的任一行为:a、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对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①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②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b、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c、教唆或故意便利a或b项所述行为的任何行为。
该定义对海盗行为的原始定义予以发展的明显一点是提到了“飞机”,这是一种合理的类推,是对海盗行为的概念在国际海洋法上的一个补充和发展。
打击海盗的几个国际法问题
打击海盗的几个国际法问题众所周知,地外非洲之角的索马里自1991年以来一直战乱不断,沿海地区海盗活动猖獗,其周边海域被国际海事局列为世界上最危险的海域之一。
2008年以来,索马里沿海累计发生80多起海盗袭击事件,平均每4天就有一艘船遭劫,海盗已猖獗到无以复加的地步。
劫案大多发生在亚丁湾,那里是从印度洋通过红海和苏伊士运河进入地中海及大西洋的海上咽喉。
劫持案件的频繁发生,使得船员人身安全无法保障,同时还给经营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给各国政府身上压上了一块沉重的大石。
本文就与海盗相关的几个国际法问题,结合当前索马里海盗进行了分析探讨。
一、关于海盗(一)国际法上的海盗行为及内涵国际社会对海盗的态度有个发展的过程。
16世纪到18世纪,国际法和国际社会并不禁止海盗行为。
所以在那时,北欧人、地中海人和摩尔人的海盗行为比较猖獗。
但到了19世纪,国际社会开始把海盗行为认定为“国际罪行”。
因为,海盗行为通常都是发生在公海上。
为了方便行事,海盗船只一般不悬挂国旗,也不悬挂任何表明自己国籍的旗子。
所以从法律上讲,由于不悬挂国旗,就可被认为放弃了其所属国籍,从而处于一种无国籍的状态。
另外海盗行为发生在公海,公海本是各国管辖权涉及不到的地方,但海盗行为的受害者却又都是具体国家的国民。
所以为了保护本国国民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所有国家有责任要对海盗进行打击。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海盗的基本概念和国际法的界定。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出台了要惩治和打击海盗的国际法规定,规定“所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
”(公约第100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无疑是世界上最为普遍的海洋活动的国际法律文件。
迄今为止,包括中国在内的157个国家批准加入这了公约。
也就是说,世界上四分之三以上的国家都是这一公约的成员国。
该公约的第101条规定:下列行为中的任何行为构成海盗行为:(a)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对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1)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2)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b)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c)教唆或故意便利(a)或(b)项所述行为的任何行为。
国际公约中海盗罪构成要件的修改与完善
统一各国法律定义和标准
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
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改的主要内容:将海盗罪的构成要件从传统的"海盗行为"扩展到包括"海盗行为"和"海盗活动"
修改的原因:应对现代海盗活动的变化和挑战,提高海盗罪认定的准确性和适用性
修改的影响:加强了对海盗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了国际社会的反海盗合作水平
提高技术手段: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卫星监控、无人机侦察等,提高对海盗行为的监测和打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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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机制问题:各国在打击海盗方面的合作不够紧密,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
实际应用的改进和建议
完善法律制度:制定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海盗罪法律定义和条款,确保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共同打击海盗行为,确保海盗罪的全球治理和有效打击。
强化司法程序:建立更加公正、透明的司法程序,确保海盗罪的审判和惩罚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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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海上武装抢劫犯罪的区分
犯罪主体:海盗罪可以是任何国籍的人,而海上武装抢劫犯罪通常是由海盗团伙实施
犯罪目的:海盗罪的目的是为了劫持船舶或财物,而海上武装抢劫犯罪的目的是为了抢劫财物
犯罪手段:海盗罪通常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而海上武装抢劫犯罪通常使用隐蔽的方式进行
法律制裁:海盗罪被视为国际公约中的严重罪行,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谴责和制裁,而海上武装抢劫犯罪则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予以制裁
章节副标题
国际公约中海盗罪构成要件与其他犯罪的区分
与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区分
定义:海盗罪是指私人船舶或飞机的船员、机组人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另一船舶、飞机、人员或财物实施的暴力、扣留或其他强暴行为。海上恐怖主义犯罪是指利用恐怖主义手段,在海上实施破坏、袭击等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国际刑法对海盗罪的规制
海事法 院专 门负张 到 外 国海 盗 对 外 国 人 的劫 掠 行 为 。英 国扩 大 管 辖 权 的 行 为对 其 他 国 家 具 有 示 范作 用 , 他 国家 群起 效仿 。法 国 、 国等 国 纷 纷 将 有 其 美 关 海 盗 的 法 律规 范 加 以系 统 化 , 为 其 国 内法 的 重 要 部 分 。 成 虽然 国 际社 会 普遍 承 认 制止 海 盗 行 为是 为 了保 护 全 人 类 的利 益 ,
干条文引起 了各 国的争议, 导致各 国未 能普遍接受其主 张。
虽 然 国际 联 盟 的努 力 未能 成 功 , 有 关 海 盗 问 题 的研 究 并未 就 此 但 结 束 。哈 佛 法 学 院组 织 一 个 委 员会 就 有 关海 盗 的 国 际 法 继 续展 开 研 究 , 究 的成 果于 13 年 出版 , 研 92 即为 著 名 的 《 佛 海 盗行 为 研 究草 案》 哈 。 该草 案 的理 论 基 础在 于 并 非将 海 盗 行 为 当成 国际 法 下 的犯 罪 行 为 , 而 是各 国对 于 海 盗行 为可 以加 以逮 捕 、 判 及 处 罚 的 一 种 特 别 管辖 权 。 审 纵然 一 国 国 内法 没 有海 盗行 为 的规 定 , 该 国也 必 须 依 照 规 定 逮捕 海
际社会只得将海盗交付各 国按照普遍管辖的原则加以打击 。64年 , 16
英 国人 詹 金 斯 首 次 提 出 “ 盗是 全 人 类 的 公 敌”的概 念 。 l 世 纪 , 海 7 国
际习惯法开始在将海盗作为国际问题处理的前提下, 对海盗行为加 以
它 定义: 一艘 私 有 船 只 在 公 海 上 以 劫夺 为 目的 , 另 一 艘 船所 作 的任 何 牙 实 行 不干 涉 政 策 , 们 为 防止 向西班 牙 输 送 武 器 而 派 出海 军 在 西班 对 未 经授 权 的暴 力 行 为 。 然 这 一 见 解 在 当 时没 有 得 到 广 泛 接 受 , 经 牙 海 岸 巡 逻 和 封 锁 。意 大 利 潜 艇 乘 机 在 地 中 海 接 连 袭 击 开往 西班 牙 虽 但 致使 英 、 、 苏 联及 斯 堪 的纳 维 亚 各 国 的大 量 商船 法 前 过长期、 多次国家之 问的紧密合作以后, 普遍管辖原则逐渐 成为国际 港 口 的别 国商 船 , 社 会 惩 治海 盗犯 罪 的共 识 。 二 、 尼 翁协 定》 《 翁 补 充 协 定》 《 及 尼 进 入 2 世 纪 以后 , 际社 会 开 始致 力 于将 海 盗 习 惯 法 的法 典 化 。 0 国
海盗罪的国际法规制
海盗罪的国际法规制黄立,何田田摘要:为了打击海盗行为,16世纪以后,西方各国逐渐形成了关于海盗罪的国际习惯法体系。
进入20世纪,国际社会开始致力于将海盗习惯法的法典化。
《尼翁协定》及《尼翁补充协定》是前期的主要成果。
二战结束后,国际社会制定了《日内瓦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盗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及执法权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上世纪80年代后,国际海事组织又制定了《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关于海盗和海上暴力行为的示范国内法》等富于操作性的法律文件。
关键词:海盗罪;国际犯罪;国际公约自从有海上贸易,就出现了以抢劫商船财物为生的海盗。
一般认为,海盗的兴衰主要经历了四个时期:古希腊罗马时期、中世纪海盗兴盛期、大航海时期和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现代海盗时期。
出于对海盗犯罪的切肤之痛,以海洋文明为依托的西方国家有很多学者对海盗罪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和深度。
我国学者对海盗罪的研究起步较晚,目前似无专著面世。
论文也只有少数几位研究者对国际海洋法有关条款的介绍,缺乏全面梳理、分析、评价海盗罪在国际法中从无到有、从简到多、从理论到法律的发展过程的文章。
本文试图弥补这一研究不足,以期有助于对海盗行为和海盗罪的认识和惩治。
一、20世纪以前的法律规定海盗罪是一种公认的古老的国际犯罪。
为了惩治海盗行为,西方各国尤其是受害国陆续制定大量的相关法律,逐渐形成了关于海盗罪的国际习惯法体系。
古代欧洲海盗在克里特、雅典和罗德岛横行,罗德岛人最早就把海盗纳入他们的海洋法。
中世纪时,海盗成为国家间贸易的障碍,于是德国北部的城市和活跃于尼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和波罗的海的德国商人组成了汉莎同盟以互通信息。
随后一些国家纷纷建立海军部法庭并制定海洋法以打击海盗犯罪。
最早对海盗行为进行立法的是1536年英国的《海上犯罪法》。
英国曾一度建立海事法院专门负责处理海事问题。
不久以后,英国更主张将此管辖权扩张到外国海盗对外国人的劫掠行为。
海盗行为恐怖主义化三种模式与双重规制——以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为视角
168
29
2639
841
31.87
13.72
6.36
1.1
100
由表 1 可知,海盗行为的多发区主要为西北印度洋和东南亚,所占比例分别为 46.95%和 31.87%,总和
① 表 1 数据信息来源于国际海事组织网站:/OurWork/Security/SecDocs/Pages/Maritime-Securityaspx? RootFolder=/OurWork/Security/SecDocs/Documents/PiracyReports&FolderCTID=0x012000C3F42E4F2FCFA24EB0B4 DB412BF55223&View=%7b441DEAB9-6AEB-48E6-B9E0-E50415C2495A%7d.
海盗罪的国际法规制
海盗罪的国际法规制黄立何田田【摘要】为了打击海盗行为,16世纪以后,西方各国逐渐形成了关于海盗罪的国际习惯法体系。
进入20世纪,国际社会开始致力于将惩治海盗的习惯法法典化。
《尼翁协定》及《尼翁补充协定》是前期的主要成果。
二战结束后,国际社会制定了《日内瓦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盗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及执法权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上世纪80年代后,国际海事组织又制定了《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关于海盗和海上暴力行为的示范国内法》等富于操作性的法律文件。
【关键词】海盗罪国际犯罪国际公约自从有海上贸易,就出现了以抢劫商船财物为生的海盗。
一般认为,海盗的兴衰主要经历了四个时期:古希腊罗马时期、中世纪海盗兴盛期、大航海时期和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现代海盗时期。
出于对海盗犯罪的切肤之痛,以海洋文明为依托的西方国家有很多学者对海盗罪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和深度。
我国学者对海盗罪的研究起步较晚,目前似无专著面世;论文也只有少数几位研究者对国际海洋法有关条款的介绍,缺乏全面梳理、分析、评价海盗罪在国际法中从无到有、从简到多、从理论到法律的发展过程的文章。
本文试图弥补这一研究不足,以期有助于对海盗行为和海盗罪的认识和惩治。
一、20世纪以前的法律规定海盗罪是一种公认的古老的国际犯罪。
为了惩治海盗行为,西方各国尤其是受害国陆续制定大量的相关法律,逐渐形成了关于海盗罪的国际习惯法体系。
古代欧洲海盗在克里特、雅典和罗德岛横行,罗德岛人最早把海盗纳入他们的海洋法。
中世纪时,海盗成为国家间贸易的障碍,于是德国北部的城市和活跃于尼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和波罗的海的德国商人组成了《太平洋学报》2009年第9期汉莎同盟以互通信息。
随后一些国家纷纷建立海军部法庭并制定海洋法以打击海盗犯罪。
最早对海盗行为进行立法的是1536年英国的《海上犯罪法》。
英国曾一度建立海事法院专门负责处理海事问题。
不久以后,英国更主张将此管辖权扩张到外国海盗对外国人的劫掠行为。
海洋法与海盗行为的法律规定
海洋法与海盗行为的法律规定海洋法是一门涉及国际水域和海洋领土的法律学科,涵盖了与海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条约。
其中,对于海盗行为的法律规定尤为重要和严格。
海盗行为一直以来都是世界各国所关注和打击的对象,因为海盗活动给海上贸易和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详细介绍海洋法与海盗行为的法律规定。
一、国际海盗行为的定义与特征国际海盗行为指的是在海上进行的、具有掠夺性质的非法活动。
海盗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进行的地点在国际水域,即没有归属于任何国家的海域;2)目标是商船、渔船等海上载货船只;3)通过武力、威胁、敲诈勒索等手段实施劫持行为;4)以非法获利和财产为目的。
二、国际法对海盗行为的规定1.《国际海盗遏制条约》《国际海盗遏制条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于1982年通过,是国际社会共同对付海盗行为的重要法律文件。
该条约规定国家有权利捕获和起诉海盗,并就海盗的拘留、起诉、判决和处罚等方面提供了具体的规定。
2.海上搜查、拘留和逮捕权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第110和第111条,任何国家的船只在海上发现可疑的海盗船只时,有权搜查、拘留和逮捕涉嫌从事海盗行为的人员,并将其交由相关国家进行起诉和判决。
3.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过了多个针对海盗行为的决议,包括对单个国家或地区实施制裁措施,以及授权各国联合打击海盗等。
这些决议对于打击和遏制海盗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国内法对海盗行为的规定除了国际法的规定之外,各个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国内法以进行管理和打击海盗行为。
1.刑法规定不同国家的刑法对于海盗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为海盗行为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定义和处罚措施。
例如,英国《海盗罪法》规定海盗行为为一种严重犯罪,对海盗的起诉和判决提供了具体依据。
2.海上安全管理机制各国海图制定机构、港口管理机构等都对海洋安全进行了管理和监控,通过发布警报信息、建立联合巡逻机制等措施来预防和打击海盗行为。
上世纪海盗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海盗,自古以来就是海洋上的幽灵,他们以抢劫、掠夺为生,扰乱海上秩序,威胁航海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人类历史上,海盗活动曾经非常猖獗,尤其是在上世纪,海盗问题尤为严重。
为了打击海盗活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探讨上世纪海盗的法律规定,以期揭示这一时期海盗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各国法律对此的应对措施。
二、海盗的定义与分类1. 海盗的定义海盗,是指在水域内,违反国际法或国内法,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抢劫、掠夺船舶、货物、旅客等,或者实施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人。
2. 海盗的分类(1)按活动区域划分:海盗可分为近海海盗、远洋海盗和内河海盗。
(2)按活动性质划分:海盗可分为武装海盗、走私海盗、抢劫海盗和恐怖海盗等。
三、上世纪海盗的法律规定1. 国际法律(1)1929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SOLAS公约是国际上第一个专门针对海盗问题的国际公约,于1929年通过。
公约规定,各国政府应采取措施,防止海盗行为的发生,并规定了海盗行为的定义、管辖权、引渡和处罚等内容。
(2)1958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UNCLOS是国际海洋事务的基本法,于1958年通过。
公约规定了海盗的定义、管辖权、引渡和处罚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各国在打击海盗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
2. 国内法律(1)中国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严厉的海盗法律规定。
上世纪,中国政府针对海盗问题制定了以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海盗行为的定义、刑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海上航行、作业的安全规定,对海盗行为进行了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规定了引渡的条件、程序等,为打击海盗提供了法律依据。
(2)美国美国针对海盗问题制定了以下法律:- 《美国海盗法》(Hague Convention on the High Seas):规定了海盗的定义、管辖权、引渡和处罚等内容;- 《美国海上法典》(Maritime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规定了海上航行、作业的安全规定,对海盗行为进行了打击;- 《美国引渡法》(Extradition Treaty):规定了引渡的条件、程序等,为打击海盗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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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海盗的国际法规制【摘要】近年来,海盗活动猖獗,严重威胁国际海洋和海上航运安全,给各国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笔者拟从国际法的视角,以索马里海盗为例,分析海盗行为的起因与特点,研究打击海盗犯罪活动的法律依据,建议加强国际合作,依法防控海盗犯罪,促进我国海洋经济及远洋运输业和谐发展。
【关键词】远洋运输;海盗犯罪;国际法规范日益猖獗的索马里海盗犯罪,对远洋运输、海上贸易及海上安全已构成严重威胁,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近年来,中国籍或中方租用商船被海盗劫持的事件屡屡发生。
与以往的海盗相比,现代的海盗装备更为先进,作案手法也更为“高明”,有些海盗活动已逐渐演变成有组织的犯罪,在某些案件还带有政治或恐怖的目的。
因此,笔者认为依法规制海盗犯罪活动不仅有利于维护各国远洋运输安全、促进海上贸易,而且有助于国际法学理论的发展。
一、索马里海盗问题溯源(一)海盗的历史索马里海盗由来已久,良好的地理位置为索马里海盗提供了方便。
“非洲之角”索马里位于非洲大陆东部,环抱亚丁湾,位于印度洋与红海之间,是印度洋通往红海和苏伊士运河进入地中海及大西洋的海上咽喉,战略地位十分重要。
索马里海盗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
1991年1月,索马里国内陷入无政府状态和部族间流血冲突之中。
国内派别分化,逐渐形成多个政局并存的局面。
随后,索马里当地土匪武装纷纷乘机不断发展壮大,成为今天索马里海盗的前身。
除当地土匪武装外,失业渔民也是索马里海盗前身的重要组成部分。
①2004年12月,索马里过渡政府成立。
由于过渡政府缺乏实力,境内的混乱局面并未得到有效控制。
反政府武装肆意走私武器,扩充武装力量,与索马里过渡政府或其他派别反政府武装对抗。
2006年10月,美国政府支持埃塞俄比亚出兵入侵索马里,推翻了当时的索马里政府,在埃塞俄比亚军队的帮助下,索马里成立了临时政府。
贫穷和战乱让许多不法分子铤而走险,致使其3000多公里长的海岸线处于“失控”状态,使得索马里海域的海盗活动日益猖獗。
②(二)索马里海盗袭击事件近年来,海盗犯罪活动更为频繁和嚣张,船只劫持事件猛增。
据国际海事组织的统计,2008年就发生了120多起海上劫持事件,超过30艘船只被劫,600多名船员被绑架。
中国船只也频繁途经亚丁湾、索马里海域,2008年1月至11月间,平均每天有3到4艘中国商船经过,其中20%的船只受到过海盗袭击,仅劫持事件就发生了7次,如中国天津“天裕8号”渔船、上海“振华四号”等都被劫持过。
③据国际海事局2010年1月发布的报告,2009年公海海域海盗袭击创6年来新高。
全球海盗活动频率和袭击暴力程度呈现加剧的趋势。
现代海盗活动频率与全球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
从海盗袭击事件的数量来看,受21世纪初期金融危机的影响,海盗活动非常频繁,从2004年起开始减弱。
2007年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海盗活动再次泛滥,2008年更是达到历史最高,全年海盗袭击事件达到666起。
2009年全球海盗袭击事件共发生409起,死亡8人,受伤6人,被劫持船只49艘。
其中,被劫持人数达到1052人,大约是2008年被劫持人数的2倍,是2007年被劫持人数的5倍左右。
而2009年索马里海盗袭击事件达到217起,占全球409起的53%。
全年被劫船只49艘中,有47艘是被索马里海盗劫持的,扣押的人质达867人,已俨然成为海盗活动的领军人物。
④索马里海盗袭击事件已严重阻碍了正常的海上贸易和航运秩序,破坏了世界和平与安全,给各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海盗犯罪的国际影响海盗犯罪活动加剧了对海上安全及海洋经济的挑战,现已被各国视为一项严重的国际犯罪。
第一,直接威胁人身与财产安全,对国际航运业影响很大。
海盗以索要赎金为主要目的,为达目的甚至抢劫货物、杀害船员,给船主、货主以及船员的生命与财产造成巨大的威胁。
海盗犯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导致许多国家的船员对出海产生恐惧、畏惧心理,这对国际航运业的危害极大。
⑤第二,猖獗的海盗犯罪不仅严重影响了国际远洋运输业的发展,还威胁国际能源安全,对国际海洋经济带来严峻的考验。
首先,由于海盗袭击所导致的船只毁损、财物丢失等事件使得船东、货主损失惨重。
尤其是索马里海盗已让各大远洋运输公司不寒而栗,都在考虑苏伊士运河以外的航线。
其次,国际能源安全面临威胁,尤其是石油供给。
马六甲、苏伊士运河是石油海上运输线的咽喉所在,一旦出事,将严重威胁能源与经济安全。
第三,给海洋环境保护带来的压力加大。
海盗对船舶的袭击往往会损坏船舶,而如果被害船舶所运载的是石油等会对环境产生威胁的物质时,就可能会因石油泄漏而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二、海盗犯罪的成因分析海盗犯罪频繁、海盗活动猖獗,其形成和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主观因素1.国内长期处于战争和无政府状态,经济凋敝是海盗犯罪猖獗的根本原因海盗横行的背后必定是战乱和贫穷。
世界上海盗犯罪的高发地区,如西非、索马里、马六甲海峡地区和孟加拉等地区都存在着大量的贫困人口。
而索马里的贫困状况更是达到了极致。
⑥国内政治动荡不安,必然导致国家经济凋敝,人们生活贫困。
再加上自然灾害的破坏,为生活所迫的难民和贫民纷纷加入到海盗犯罪的队伍中,这使得海盗犯罪更为频繁和凶残。
2.海盗犯罪在国内存在一定的生存空间国家经济萧条造成了税收的锐减,因而地方政府不得不对海盗的脏钱产生依赖,他们通过在自我控制范围内为海盗提供庇护来换取金钱。
基于这种经济利益关系,地方政府对海盗行为持纵容甚至鼓励的态度,使得海盗犯罪在其国内有一定的生存空间。
3.政府打击海盗犯罪不力,其纵容态度助长了海盗的嚣张气焰由于国内长期处于战争状态,武装力量都集中在应付反对派的抵抗,无力打击海盗犯罪。
海盗还利用政府的纵容态度肆意走私武器,扩充武装力量,这也使得海盗犯罪越来越频繁。
(二)客观因素1.西方的长期殖民主义是海盗犯罪产生的历史原因殖民主义者根据自身利益,划分势力范围,造成殖民地区国家长期分裂,为以后国内军阀混战、部族纷争种下了祸根。
而且殖民主义者在其控制范围内疯狂掠夺自然资源,严重破坏了国内经济的发展,又造成了人民生活贫困。
⑦2.国际法律法规不健全,使海盗犯罪有机可乘1958年《公海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律法规出于维护公海自由原则和国家领海主权的考虑,使得大多数在其领域内或其管辖范围内的海上劫持行为,并不适用国际法对海盗行为的界定。
此外,世界各国的法律法规对海盗犯罪存在差异甚至冲突,很多海盗犯罪后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⑧三、国际法规制海盗行为的思考(一)打击海盗行为的国际法律依据1.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于1958年4月29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会议通过了《公海公约》,该公约第14至22条对长期以来存有争议的海盗行为的定义、管辖权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这是首次将习惯法中的海盗行为做出明确规定的国际公约,为国际社会打击海盗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⑨2.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迄今为止较全面和最具国际权威性的国际海洋法律。
该公约对海盗行为的定义、追诉原则和国际合作措施等内容基本上是对《公海公约》的继承和发展。
⑩同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0条至107条对海盗行为的犯罪构成及惩治措施做出了具体规定,故该公约成为了国际社会打击海盗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
3.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1816、1838、1846和1851号决议为了有效控制和防范索马里海盗,联合国先后通过了第1816、1838、1846和1851号决议,呼吁和授权世界各国到亚丁湾海域打击海盗。
其中,1816号决议授权外国军舰经索马里政府同意可以进入索马里领海打击海盗及海上武装抢劫行为,授权有效期为6个月。
第1838号、第1846号和第1851号决议呼吁国际社会积极参与打击索马里沿岸的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
4.《联合国宪章》遵守联合国宪章、维护联合国的威信是每个国家的义不容辞的责任。
《联合国宪章》第7章第39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和抉择依第四十一条及四十二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这些规定是各国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关键性条款,也是联合国采取强制行动的法律基础,为联合国授权各个会员国进入索马里、亚丁湾打击海盗的军事行动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二)打击海盗行为的法律障碍《公海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律规定虽为相关国家打击海盗犯罪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在现实情形中,国际法在打击海盗行为中还存在着不足。
其法律障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海盗行为的界定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盗行为”是指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另一船舶、飞机、人员或财物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和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明知是海盗行为而自愿参加,教唆或故意便利上述行为者,也视为海盗行为。
○ 11而该公约对海盗行为的界定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公约界定海盗行为仅限于“私人目的”,从而将其他政治目的和动机的海盗活动排除在外,界定范围过窄。
○ 12其次,还规定海盗行为必须是一船舶或飞机上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实施的犯罪行为。
这就表明必须同时存在两艘船舶或飞机才能构成海盗行为,除非犯罪行为发生在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区域内。
因此,对于船舶内的掠夺行为是不能被认定为公约中的海盗行为的。
最后,公约还规定“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 13这显然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的海盗犯罪。
如果是海上袭击事件发生在一国管辖范围之内,则只能由该国自行管辖而不适用公约的规定。
2.关于管辖权的归属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各国对海盗犯罪都具有普遍管辖权,即不论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和罪犯的国籍,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
但是公约又限制了各国对海盗行为的管辖范围,仅限于“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
○ 14因此各国对普遍管辖权的行使都十分谨慎,否则,盲目的主张普遍管辖权,不但会影响其权利的行使,还可能会招致侵犯主权之嫌。
○ 153.关于惩治措施的规定国际法中缺乏对海盗犯罪处理的具体措施和规定,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0条中只是规定各国负有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义务,却没有具体的程序和措施规定。
○ 16再加上,各国内法对海盗犯罪的标准也不同,甚至有些国家对海盗犯罪的立法欠缺。
(三)防范和控制海盗犯罪的对策1.明确定义相关概念,完善相关法律法规(1)重新定义海盗行为的概念,拓宽海盗行为的界定范围。
鉴于公约对海盗行为的界定范围过窄,应该在原有基础上扩大海盗行为的内涵。
对海盗行为的界定应包括出于政治目的和动机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