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设计合同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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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方(甲方):
设计方(乙方):
工程名称:钢结构工程
工程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建筑钢结构、屋面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于:
委托设计方:
其法定地址位于。(以下称“甲方”)
设计方:,其法定地址位于。(以下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双方”,单独称“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的工程名称:钢结构、屋面工程;
本合同的工程地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钢结构、屋面工程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
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由甲方提供的经设计院确定的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建筑的维护材料及主结构
材料和相关本工程的技术要求;
2.2甲方提交的其它基础资料及文件;
2.3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本合同设计项目设计内容及费用组成:
第四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五条 乙方应根据设计工作进度计划向甲方交付的设计图纸及文件:
第六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为¥
元(大写:人民币 整)。设计费支付进度如下:
6.1 乙方每次付款必须以有效的正规发票为前提,否则甲方有权拒付。
第七条 双方责任
7.1甲方责任
7.1.1甲方按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乙方提交乙方要求的开
展设计所需的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
7.1.2甲方延迟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如延期在3天内,乙方依约交付文件的时间作
相应顺延;如延期超过3天,乙方有权重新确定交付设计图纸及文件的时间。
7.1.3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提交的资料错误,或对提交的资料作
较大修改(即修改内容占10%以上),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重新明确相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费工作量向乙方增付设计费。
7.1.4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提交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乙方能够做
到,甲方应根据乙方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赶工费。
7.1.5甲方应为乙方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
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7.1.6甲方有义务积极协调在设计过程中与幕墙及其他方面的沟通。
7.1.7甲方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的权益须在转让之前向乙方支付所有应付乙方的设
计费用和任何其他款项。
7.2乙方责任
7.2.1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并
按本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7.2.2乙方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数量向甲方交付资料及文件。
7.2.3乙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
责对不超过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单位不承担审图费用,审图过程中设计单位提供相应的配合。乙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及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在一年后,项目尚未开始施工,乙方仍负责上述工作,但甲方应按所需工作量向乙方另外支付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7.2.4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方泄露、转让甲方提供的产品、图纸
等技术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如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不退还
甲方已付设计费;如已开始设计工作,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如设计工作在设计的某一个阶段不足一半工作量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额支付。
8.2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
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7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上级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8.3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
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8.4合同生效后,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乙方应返还甲方
已付设计费。
8.5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应返还甲方已付设计费。
8.6因人为(除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而停建、缓建造成双方无法履行合同,双方
应协商解决。
第九条其他
9.1甲方要求乙方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甲方应给予
乙方派驻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同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9.2乙方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甲方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
买。如甲方要求提交的设计文件份数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份数,乙方另收工本费。
9.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
号、性能等技术指标,甲方需要乙方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9.4甲方委托乙方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
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乙方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甲方支付。
9.5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或临时安排乙方进行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其他设计项目或提供
附加服务,应另行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及附加费用,具体数额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甲方要求提供或临时安排的其他设计项目或附加服务将与以下各项有关:
(1)审核和协调任何并非由乙方负责处理的项目部分,或就该项目部分提供意
见;
(2)就重建任何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而停建、缓建或损坏的工程提供咨询;
(3)在甲方要求下,除本合同所载明的设计范围以外的任何须进行设计的项目
或提供的咨询;
(4)进行诉讼或仲裁或其他行政事宜。
9.6合同的变更和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双方无正
当理由,均不得变更、终止或解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或修改合同需经对方同意。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
甲、乙双方因故需要变更或终止本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由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