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食物中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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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食物中毒措施
一、食物中毒的特点
1、有明显的季节性。多发生在5—10月份,尤其是6月份,由于气温和湿度等自然条件,有利于细菌生长繁殖,其次是9月份,由于气温由热转凉,放松了对食物中毒的预防。
2、发病急。食物中毒潜伏期短,一般在进食后数分钟或数小时最迟数十小时内发作。
3、发病与饮食物有关。所有中毒的病人在发病都吃过相同的致病食物,吃者发病,不吃者不发病,并且临床症状基本相似,如腹痛、腹泻、恶心、呕吐、发高烧等。
4、没有传染性。
二、食物中毒的原因
1、食品未烧热煮透、外熟内生,未达到全部杀死细菌的温度,致使粘染在食品上的细菌未被杀死,食后引起中毒。
2、食品本身腐败变质,引起中毒。
3、食品本身有毒,引起中毒。
4、操作污染。包括生、熟食品交叉污染,盛放食品的容器生熟不分,刀、砧、抹布等用具生熟不分,以及炊事人员加工食品后未洗手消毒又操作熟食等,都可对食品造成污染。
5、食品放置时间过长,使粘染在食品上的细菌大量繁殖,
食后引起中毒。
6、操作人员因患某种传染性疾病带菌,通过食品传播疾病或引起中毒。
三、食物中毒的预防
1、食品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卫生制度,保证食品卫生。
2、防止食品污染,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炊事人员注意个人卫生,操作前应洗手,消毒;炊具应消毒;操作人员应定期体检,有传染病的应立即隔离或调离。
3、经营食品坚持“四不”制度。即: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的原料,保管员不收腐烂变质的原料,加工人员不做腐烂变质的原料,售卖人员不卖腐烂变质的食品。
4、控制细菌繁殖。主要从时间和温度上采取措施;新鲜食品要及时加工;对一时用不完的易腐食品,要进行低温保藏;已烧好的熟食菜要尽量缩短存放时间,最好现做现吃。
第三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预案实施细则,按照职能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
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处置,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餐饮服务提供者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三)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四)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第二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