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及货权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图文稿

合集下载

银行货权质押业务管理办法word资料13页

银行货权质押业务管理办法word资料13页

中国ⅩⅩ银行货权质押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定义与种类第一条货权质押业务(以下简称货押业务)是指银行以企业法人自有动产或货权为质押的,以贸易融资、一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商票保贴等各种形式发放的、用于满足企业物流或生产领域配套流动资金需求的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动产是指我行认可的、生产或流通领域中有较强流通性和变现能力的大宗商品,货权是指以仓单、提单等权益凭证形式表现的对货物的所有权。

我行对质押物实行全程动态跟踪管理并对资金实行封闭式监控,保证货物流转回笼的资金用于归还我行授信融资。

第三条货押业务主要模式按质押标的可分为:仓单质押和动产质押;按融资发放时质权是否已有效设立可分为:现货质押和未来货权质押;按监管方式不同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

第二章管理模式及业务分工第四条开展货押业务的分支机构,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策略组建货押中心或者货押业务专职团队负责货押业务的过程管理。

第五条货押业务实行归口管理、集中作业的运行模式。

第六条货押业务实行业务方案审批制。

业务方案审批通过后,客户管理部门按法人客户授信管理规定向授信审批部门报送授信材料。

第七条货押业务主要涉及贸易金融部、客户管理部门、信贷审批部门及风险管理等部门。

总行贸易金融部是我行货押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八条总、分行贸易金融部职责1、总行贸易金融部:负责全行货押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制订和完善货押业务规章制度;分行上报货押业务方案的审批;组织对新产品的研发与推广、业务培训;负责拟定货物监管机构准入标准,并对其进行选择与评价;全行货押业务统计和业务分析;货押业务检查及不良情况跟踪。

2、分行贸易金融部:根据总行的统一部署对所辖地区货押业务进行归口管理;对辖属各经营机构的货押业务营销提供技术支持,协同客户经理设计货押业务方案;督促落实已批准的业务方案;对辖属各经营机构客户经理及货押业务从业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研究并提出货押业务新产品建议;负责货押业务的日常操作,包括审核业务文件合规性、准备货押业务方案材料等工作;对每个客户的货押业务运作进行实时跟踪、监督,管理货押业务质押物的日常出质、赎货及业务登记;统计及分析货押业务的情况,报送相关报表;分行货押业务所属行业信息的搜集和风险提示。

存货质押贷款管理规定(3篇)

存货质押贷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质押贷款业务,保障贷款人和出质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展存货质押贷款业务。

第三条存货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因借款人提供符合本规定的存货作为质押物,按照约定的方式、期限和利率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存货质押贷款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质押物第五条质押物应当是借款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存货,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在制品、成品、半成品等。

第六条质押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可以依法转让或者设定担保;(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三)易于保管、评估和变现;(四)价值稳定,易于确定。

第七条质押物的价值应当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共同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八条质押物的价值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价值原则;(二)成本价值原则;(三)重置成本原则。

第三章贷款程序第九条借款人申请存货质押贷款,应当向贷款人提交以下材料:(一)借款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副本;(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四)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申请后,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一)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二)质押物的权属、价值、保管状况;(三)借款用途和还款能力;(四)贷款担保方式。

第十一条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后,与借款人签订存货质押贷款合同。

第十二条贷款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贷款金额、期限、利率;(二)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价值;(三)质押物的保管方式;(四)贷款用途;(五)还款方式;(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三条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依法办理质押物登记手续。

第四章质押物的保管第十四条质押物的保管责任由贷款人或者借款人委托的第三方承担。

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规定

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规定

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大力开展我行的公司业务,努力探索新业务领域,增加我行对客户的服务功能,积极稳妥地拓展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我行的规定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我行能够接受的存货质押办理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我行通过与借款人以及符合我行条件的仓储单位签定三方合作协议,仓储单位接受我行委托对货物的进行有效看管,从而实现我行对质押存货的转移占有;第三条除贷款以外的其他授信品种,如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总行定期考核各行的存货质押贷款回收情况;一旦发生严重损失,总行将停止该行的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第二章仓储单位条件第五条与我行合作的仓库需具备的条件一、资信状况良好,综合实力当地排名前5位;二、仓库所在地必须选择在同城;三、拥有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四、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仓储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仓储位出租率60%以上,仓库年吞吐量10万吨以上,经营年限2年以上;五、具备对库存商品进行估价和质量检验的能力;六、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和现代化的管理技术,经营正常、财务指标良好,有较强抗风险能力;七、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纠纷;第六条拟与我行合作的仓库需提交以下资料:一、仓库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仓库应提供法人授权书原件;三、仓储面积、仓储未出租率等证明文件;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第七条合作仓库的调查信贷产品部门指派产品经理与市场营销部门客户经理对合作仓库进行实地调查,共同完成调查报告;第八条合作仓库的审批调查报告完成后,有关资料经市场营销部门、信贷产品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信用审查部出具审查意见,分行行长审批;仓库只有通过审批同意后,我行才可以接受与其合作开展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第三章借款人和质押货物条件第九条借款人必须满足如下条件:一、必须满足客户初选准则;二、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三、占有较大市场份额,有稳定的购销渠道;四、在我行保持一定的存款规模和结算量;五、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债权债务纠纷;六、有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记录,银行贷款无逾期和欠息;七、无欠缴税款;八、我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第十条所质押存货必须满足如下要求:一、货物的产权必须明确;二、质押物的物理、化学性质稳定,在我行债权的诉讼时效及诉讼期间,质押物不会发生物理、化学变化;三、该货物必须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价格稳定一年内价格波幅不得超过20%,易于折价变现;四、货物规格明确,便于计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五、货物必须有明确依据确定其实际价值,包括增值税发票、进口报关单、商检证明等;否则必须由银行认可的权威机构对其进行评估,所需费用由出质人承担;第四章业务审批及操作流程第十一条存货质押贷款的立项、调查、审查、审批以及放款操作和贷后管理等环节应完全按照公司授信业务流程中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在授信立项阶段,由产品经理和客户经理组成的项目小组首先要审核借款人与质押存货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章所列的基本条件,对初步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货物,应要求借款人按照我行授信流程要求提交材料并填写存货质押授信额度申请书;第十三条在授信调查阶段,项目小组除了对借款人的经营以及财务状况等条件进行调查外,还应重点对质押货物的性质以及市场行情等情况进行调查;第十四条审批同意的存货质押贷款额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授信品种;第十五条如企业在我行申请存货质押贷款以外还申请其他授信,则须完全按授信流程规定执行,由各级有权审批人在审批权限内审批;在对企业进行其他方式的授信时,应将其在我行的存货质押贷款视同一般授信并占用其授信额度或授信额度上限;第十六条具体业务操作流程在信审部门下达正式批复后,分行的放款人员在核定的存货质押贷款额度内按照公司授信业务放款操作办法进行单笔业务操作:1.项目小组向分行放款部门提交拟质押货物名称及来源证明如增值税发票、进口报关单和其他需提供的资料;2.借款人将货物存入我行认可的仓储单位,我行与仓储单位、借款人签定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仓储单位接受我行委托,根据协议内容对质押货物进行有效监管;3.货物入库时,仓储公司负责验货,核实规格、型号、数量、产地、质保书和增殖税发票等必要文本资料,如无问题开出相应仓单;4.仓储单位开出仓单后,我行应立即要求借款人背书记载质押事项,背书后的仓单作为重要权利凭证交分行放款部门并按照“十个集中”原则统一保管;项目小组人员与借款人共同在仓储单位办理交接登记,由仓储单位按照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根据我行委托控制质押货物;5.我行与借款人签定动产质押协议,放款人员按照规定为借款人办理提款手续;6.借款人在每次提货前要将与货物相对应的款项打入其在我行的保证金帐户,并根据我行要求的格式拟制等金额的出库通知单,出库通知单上加盖的公章应与借款人在我行的预留印鉴相符;客户经理在出库通知单上签字后交会计经理核实保证金是否足额入帐,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之后由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我行公章,完成出库通知单的制作,具体可参照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中有关条款;7.仓储公司审核出库通知单,在确认无误后为借款人办理出库通知单相对应货物的出库手续;8.每个营业日终了前,我行与仓储单位进行对帐,具体方式为:仓储单位将质押物的库存数量、型号、规格、种类等情况用固定传真号传真至我行具体经办机构,我行核对无误后,同样用固定传真通知对方帐已平,如有误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9.贷款结清或借款人存入100%保证金后,经办机构的会计经理核实无误后,我行向仓储公司签发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通知仓储公司解除对该笔贷款项下质押货物的监管,借款人提取剩余货物不需我行出具出库通知单;第十七条登记管理台帐、贷款录入及贷后检查1.客户经理发放贷款当日登记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台帐;2.客户经理收回贷款当日登记管理台帐;3.客户经理在发放、收回贷款的次日,应将有关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信贷登记系统;4.客户经理在每月末将贷款管理台帐与营业部贷款分户帐核对;5.客户经理对仓库和借款人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贷后检查,检查应重点包括仓储单位的经营管理是否发生变化、质押货物是否完好以及其市场价格是否发生变化等内容;具体操作按照公司授信业务流程中有关贷后管理的规定执行,并在存货质押贷款台帐上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如发现仓库、借款人以及质押货物出现任何异常情况对我行贷款的安全构成影响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总行公司银行业务总部信贷业务部;第十八条贷款展期及质物处理存货质押贷款到期后,如客户不能按时还清本息,原则上我行不予展期;分行应立即对所质押货物进行处理,质物的处理应以我行认可的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不得与出质人协议以物抵债;如贷款到期后确需展期,业务人员须提出明确理由以及切实可行的货物销售计划和还款计划,逐级报原审批人审批;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展期期间不得对该客户发放新的存货质押贷款,收回贷款后登记贷款管理台帐并归档;第十九条存货质押贷款全部本金、利息、费用还清后,信贷管理员在贷款资料的卷宗右上方加盖“结清”印章,将全部资料归档封卷;第五章质押存货的置换第二十条贷款发生后,所质押货物原则上不得用其他货物置换;如客户确有需求,需要产品经理与客户经理共同形成报告按一般授信业务流程报原审批人审批;第二十一条用于置换已质押货物的其他货物必须满足如下条件:一、价值不得低于原质押货物;二、在市场上的销售情况完全正常;三、生产日期必须在原质押货物生产日期之后;第二十二条原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我行与借款人按照最新的质押货物清单重新签定动产质押协议;第二十三条根据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的约定,我行签发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由客户经理将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与原仓单一同交给仓储单位,通知仓储单位办理货物置换;第二十四条根据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约定,仓储单位收到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后,与预留印鉴核实无误后,为借款人办理货物置换,并开出新的仓单,我行应要求借款人立即将其背书转让给我行;我行业务人员应在现场对置换工作予以全程监督;第六章风险控制及授信管理第二十五条对质押的存货在质押期间必须落实保险手续,保险受益人为我行,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第二十六条存货的质押率不得超过70%;质押货物价值的确定遵循发票价值和当前市场孰低原则,具体由分行信贷产品部门进行确定;第二十七条在我行仓单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上一年销售收入的10%;第二十八条分行应指定专人对辖内存货质押业务有关的商品行情进行日常跟踪,建立信息库,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要求客户补充保证金或增加质押货物等防范措施,防止由于价格的大幅波动可能给我行带来的损失;第二十九条信管部门定期考评存货质押贷款到期归还情况;。

物流货押监管管理制度

物流货押监管管理制度

物流货押监管管理制度(一)总则物流是企业物资供应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各种物资周转储备环节,同时担负着物资管理的多项业务职能。

它的主要任务是:保管好库存物资,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确保安全,收发迅速,服务周到,降低费用,加速资源周转。

为保障银行、物流货押部、物流仓储配送部对质押合同履行,物流货押部应对存放物资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监管义务与责任,制订以下细则。

(二)物资验收入库(1)物资入库:物流仓储配送部指定人员亲自同经销商(货物所有权人)交货人办理接货手续,核对清点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是否一致,仓储管理人员,货押部验收人员按物资接货单上的要求签字,签收是经济责任的转移。

(2)物资验收合格:仓库管理员凭经销商计划单所开的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验收就位,入库物资验收单各栏应填写清楚,并随同交物流货押部发货开票室记入台帐和输入仓储货押管理系统。

(3)物流货押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供应商反映、查询,及时处理。

(4)物流货押人员应对库存的材料不定期进行核对,努力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与电脑数据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核对,正确及时处理各种帐务。

(三)物资的储存保管(1)物流仓储配送部应在指定仓库储存货物,未经经销商和银行双方一致书面同意,物流仓储配送部不得改变货物存储仓库,但发生不可抗力或银行质权时要求改变仓库的情形除外。

(2)物流仓储配送部应妥善保管货物,其保管条件不得低于经销商明确说明的要求,有关货物的包装提示的保管要求,国家标准要求以及行业标准要求。

(3)物资的储存保管:原则上对应收物资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置仓库,并根据仓库的条件考虑区划分工。

(4)储存保管物资要根据其自然属性考虑储存的场所和保管常识措施。

务使物资不发生保管责任损失。

同类物资堆放要考虑先进先出,出货方便。

(5)物资堆放的原则是,在堆放合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根据货物特点,必须做到过目见数、检点方便、成行成列、文明整齐。

抵押货物入库制度模板范本

抵押货物入库制度模板范本

抵押货物入库制度模板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押货物入库工作,确保仓库管理与抵押货物安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抵押货物的入库、保管、出库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抵押货物入库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安全高效、精确准确的原则。

二、抵押货物入库第四条抵押货物入库前,须由相关部门对货物进行审核,确认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等信息无误。

第五条抵押货物入库时,应由仓库管理员与相关部门共同进行,确保货物与审核信息一致。

第六条仓库管理员应按照货物种类、规格、数量等要素,合理安排货位,确保货物安全稳固存放。

第七条抵押货物入库时,应填写《抵押货物入库单》,详细记录货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货位等信息,并由相关部门签字确认。

三、抵押货物保管第八条仓库管理员应定期对抵押货物进行巡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

第九条仓库管理员应按照《抵押货物入库单》核对货物,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上级。

第十条抵押货物在库期间,如有调拨、出库等需求,应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抵押货物入库期间,如需进行维修、保养等操作,应提前向上级报告,并确保货物安全。

四、抵押货物出库第十二条抵押货物出库前,应由相关部门向仓库管理员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仓库管理员应按照《抵押货物入库单》核对货物,确认无误后办理出库手续。

第十四条抵押货物出库时,应由相关部门与仓库管理员共同进行,确保货物安全运输。

第十五条抵押货物出库后,仓库管理员应及时更新《抵押货物入库单》信息,确保数据准确。

五、异常处理第十六条抵押货物在入库、保管、出库过程中,如发生异常情况,如货物损坏、丢失等,仓库管理员应立即报告上级,并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仓库管理员应妥善保管与抵押货物相关的单据、资料,确保其完整、清晰。

六、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抵押货物入库制度模板范本旨在为公司在抵押货物入库、保管、出库等环节提供明确的管理依据,确保货物安全、高效地运行。

货物及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货物及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农村信用社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及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的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物质押信贷业务是指企业以自己合法拥有的货物为质押的信贷业务。

主要包括核定货值质押模式和非核定货值质押模式两种。

核定货值质押模式是指仓储机构对于农村信用社确定的最低价值范围内的质物(该价值不得低于借款人在本业务项下授信风险敞口与农村信用社确定的质押率的比值)出库时只能凭农村信用社签发的指令予以放货的模式,超过农村信用社确定的最低价值的部分可由监管单位自行决定放货。

非核定货值质押模式是指仓储机构只能凭农村信用社签发的指令处理每一笔放货业务的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权质押信贷业务是指企业以自己合法拥有的仓单、提单等货权凭证为质押的信贷业务。

以非标准仓单为货权质押的,仓单必须由农村信用社指定或认可的具有仓储经营资格的仓库出具,仓单须包括下列事项: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期间;仓储费;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及保险人名称;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保管人签章。

其它货权凭证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借款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规定,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突出,且主营产品的供销渠道和上下游客户稳定;其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状况能满足到期履行债务偿还的能力;为出质货权凭证或出质货物的合法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并拥有将货权凭证或货物质押给农村信用社的完全权利。

借款人若为民营企业,原则上须提供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连带责任担保。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信贷业务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以及保函等农村信用现有短期信贷业务品种。

第六条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经办单位为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联社)。

银行货权质押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货权质押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ⅩⅩ银行货权质押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定义与种类第一条货权质押业务(以下简称货押业务)是指银行以企业法人自有动产或货权为质押的,以贸易融资、一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商票保贴等各种形式发放的、用于满足企业物流或生产领域配套流动资金需求的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动产是指我行认可的、生产或流通领域中有较强流通性和变现能力的大宗商品,货权是指以仓单、提单等权益凭证形式表现的对货物的所有权。

我行对质押物实行全程动态跟踪管理并对资金实行封闭式监控,保证货物流转回笼的资金用于归还我行授信融资。

第三条货押业务主要模式按质押标的可分为:仓单质押和动产质押;按融资发放时质权是否已有效设立可分为:现货质押和未来货权质押;按监管方式不同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

第二章管理模式及业务分工第四条开展货押业务的分支机构,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策略组建货押中心或者货押业务专职团队负责货押业务的过程管理。

第五条货押业务实行归口管理、集中作业的运行模式。

第六条货押业务实行业务方案审批制。

业务方案审批通过后,客户管理部门按法人客户授信管理规定向授信审批部门报送授信材料。

第七条货押业务主要涉及贸易金融部、客户管理部门、信贷审批部门及风险管理等部门。

总行贸易金融部是我行货押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八条总、分行贸易金融部职责1、总行贸易金融部:负责全行货押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制订和完善货押业务规章制度;分行上报货押业务方案的审批;组织对新产品的研发与推广、业务培训;负责拟定货物监管机构准入标准,并对其进行选择与评价;全行货押业务统计和业务分析;货押业务检查及不良情况跟踪。

2、分行贸易金融部:根据总行的统一部署对所辖地区货押业务进行归口管理;对辖属各经营机构的货押业务营销提供技术支持,协同客户经理设计货押业务方案;督促落实已批准的业务方案;对辖属各经营机构客户经理及货押业务从业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研究并提出货押业务新产品建议;负责货押业务的日常操作,包括审核业务文件合规性、准备货押业务方案材料等工作;对每个客户的货押业务运作进行实时跟踪、监督,管理货押业务质押物的日常出质、赎货及业务登记;统计及分析货押业务的情况,报送相关报表;分行货押业务所属行业信息的搜集和风险提示。

抵押货物入库管理制度范文

抵押货物入库管理制度范文

抵押货物入库管理制度范文抵押货物入库管理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抵押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规范抵押货物的入库管理,提高货物管理效率,保护抵押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章制度,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抵押贷款业务中涉及质押或抵押的各类货物的入库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设备、原材料等。

三、货物入库管理流程1. 登记抵押合同借款人在申请抵押贷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应对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进行登记,并核对抵押合同中所列明的抵押货物清单。

2. 货物验收借款人按照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和信贷人员约定的时间将抵押货物交付给银行,由银行工作人员进行货物验收,并填写相应的入库管理记录。

货物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1)确认货物的数量、规格、型号等是否与抵押合同和抵押货物清单一致;(2)检查货物的质量和完整性,如有损坏或缺损情况应做详细记录;(3)对货物进行必要的测试和检测,确定其功能和性能是否正常。

3. 抵押合格证明经过货物验收合格的抵押货物,银行工作人员应出具相应的抵押合格证明,并加盖银行印章,以确保货物入库后能够被有效管理和追踪。

抵押合格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1)抵押货物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等;(2)抵押货物的数量和质量情况;(3)抵押贷款的金额和期限;(4)抵押货物的保管责任和安全保障措施。

4. 货物入库管理已经验收合格的抵押货物应按照抵押合格证明的要求,由专门的仓管人员进行入库管理。

货物入库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1)建立货物入库管理系统,进行货物的分类、编号和标识,以便快速查找和管理;(2)对货物进行合理堆放和保管,确保货物的安全和防盗;(3)建立货物出入库登记制度,确保对货物的动态记录和有效追踪;(4)定期对货物进行清点和清洗,保持货物的良好状态。

五、货物出库管理抵押货物的出库必须经过严格审批和管理,以保障抵押权益人的利益。

货运管理制度版面

货运管理制度版面

货运管理制度版面1. 前言为了规范企业货运管理流程和提高货运效率,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各部门及相关人员,旨在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降低运输本钱,提高客户满意度。

2. 货运管理流程2.1 货物接收•全部进入企业仓库或物流中心的货物必需进行认真验收,验收人员应核对货物名称、数量、质量等信息与货物送货单或购销合同全都。

•如发现货物与送货单不符或存在损坏、破损等情况,验收人员应立刻通知相关部门,并记录相关信息。

•验收人员应及时将验收情况填写在入库记录中,并将相应的记录交由仓库管理员。

2.2 货物储存与布置•收到的货物应依据质量、类型、有效期等特点进行分类储存,并标明存放位置和日期。

•订立合理的货物储存方案,确保货物之间的隔离和安全性,防止货物相互交叉污染和损坏。

•严禁在储存区域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不安全物品,并确保储存区域通风良好、乾净干燥。

2.3 货物配送和运输•货物配送和运输应依照客户要求和交付时间进行布置,确保货物能够定时送达客户。

•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包含车辆情形、车辆装载情况、驾驶员驾驶证和健康情形等,确保运输过程安全可靠。

•运输过程中如遇交通拥堵或突发情况,驾驶员应及时向调度员报告,并找寻替代路径或调整交通计划。

2.4 货物追踪与监控•全部运输的货物应建立追踪与监控系统,确保货物运输过程的可视化和追溯性。

•运输过程中如发现货物有异常情况,应立刻通知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货物安全。

2.5 货物交付和签收•货物送达客户后,接收方应进行签收,并核对货物名称、数量等信息与送货单或合同全都。

•如发现货物与送货单不符或存在损坏、破损等情况,接收方应立刻通知相关部门,并记录相关信息。

•全部签收的货物应及时更新到系统中,并确保签收票据由交付方和接收方签字确认。

3. 监督与评估3.1 内部审核•设立特地的质量管理团队或内审组,定期对货运管理流程进行审核和评估。

•审核内容包含货物接收流程、储存与布置流程、配送与运输流程、追踪与监控流程、交付和签收流程等各个环节。

抵押货物入库制度模板范文

抵押货物入库制度模板范文

抵押货物入库制度模板范文一、目的和原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抵押货物的入库管理,确保抵押货物安全,提高货物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抵押货物入库管理应遵循合法、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

二、抵押货物的范围和入库程序第三条抵押货物范围:公司因业务需要,将部分货物作为抵押物,用于担保业务。

第四条抵押货物入库程序:1. 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提出抵押货物入库申请,经公司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仓储部门负责实施。

2. 仓储部门对抵押货物进行清点、检验,确保货物数量、质量符合要求。

3. 货物入库时,由仓储部门编制入库单,注明货物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入库时间等信息,经业务部门确认后签字盖章。

4. 仓储部门将入库单归档保管,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仓储管理系统,便于随时查询和管理。

三、抵押货物的保管和出库第五条仓储部门应妥善保管抵押货物,确保货物安全、完整。

1. 货物应存放在安全、通风、干燥的仓库内,避免阳光直射、潮湿、腐蚀等影响货物质量的因素。

2. 仓储部门应定期对抵押货物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公司负责人。

3. 仓储部门应建立货物保管档案,记录货物保管情况,包括温度、湿度、保管期限等。

第六条抵押货物的出库:1. 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负责人申请抵押货物出库,经审批同意后,由仓储部门负责实施。

2. 仓储部门根据出库申请,核对货物信息,确保货物数量、质量符合要求。

3. 业务部门凭出库单办理货物出库手续,仓储部门在货物出库后,及时更新库存信息。

四、抵押货物的监督和检查第七条公司设立抵押货物管理小组,负责对抵押货物的入库、保管、出库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1. 抵押货物管理小组定期对仓储部门的抵押货物进行实地检查,确保货物安全、完整。

2. 抵押货物管理小组对仓储部门的抵押货物保管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 抵押货物管理小组对业务部门的抵押货物出库申请进行审核,确保货物出库符合规定。

单位质押贷款管理规定(3篇)

单位质押贷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质押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保障贷款人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开展的单位质押贷款业务,包括贷款申请、审批、发放、回收、处置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单位质押贷款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二章质押物管理第四条质押物是指借款人为获得贷款而提供给贷款人的,具有价值、可转让的财产。

第五条质押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合法的权属;2. 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能够变现;3. 无权属纠纷,未设定其他担保;4. 适合作为质押物。

第六条质押物应当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并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文件。

第七条贷款人应当对质押物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

第八条贷款人应当对质押物进行登记,建立质押物档案,包括质押物的名称、数量、价值、权属证明文件等。

第九条质押物应当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损坏或被第三人侵占。

第十条质押物保管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三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单位质押贷款,应当向贷款人提交以下材料:1. 贷款申请书;2. 质押物权属证明文件;3. 财务报表;4.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5. 其他贷款人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贷款人应当对质押物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

第十四条贷款人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质押物价值等因素,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贷款人应当在审查完毕后,将审批结果通知借款人。

第四章贷款发放与回收第十六条贷款人应当在审批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

第十八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贷款资产质押管理制度范本

贷款资产质押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资产质押行为,保障贷款安全,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所有贷款业务中涉及资产质押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资产质押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行的规章制度。

(二)风险可控原则:对资产质押进行风险评估,确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三)平等自愿原则:资产质押双方应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质押协议。

(四)诚实信用原则:资产质押双方应诚实守信,履行各自义务。

二、质押物范围第四条质押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一)动产:金银、珠宝、艺术品、机械设备、原材料、产品等。

(二)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

(三)权利: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

(四)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三、质押物评估第五条质押物评估由本行指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六条评估机构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质押物进行评估。

第七条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

(二)质押物的来源、使用状况、权属关系等。

(三)质押物的市场价值、预计回收价值等。

(四)评估机构的意见和结论。

四、质押协议签订第八条质押双方应签订书面质押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第九条质押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

(二)质押物的权属关系、来源等。

(三)质押物的价值、评估机构、评估报告编号等。

(四)质押期限、利息、违约责任等。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五、质押物保管第十条质押物由本行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保管机构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质押物安全。

第十二条保管机构应定期对质押物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六、质押物的处理第十三条在质押期间,如遇以下情况,本行有权处理质押物:(一)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二)债务人提供虚假信息、隐瞒质押物真实情况。

运输公司贷款管理制度

运输公司贷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贷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贷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信用证等。

第三条公司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办理贷款业务。

2. 安全性原则: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损失。

3. 效益性原则:优化贷款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4. 程序性原则:规范贷款审批流程,确保贷款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四条贷款申请1. 各部门在需申请贷款时,应填写《贷款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财务报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 《贷款申请表》应详细说明贷款用途、金额、期限、还款计划等信息。

第五条贷款审批1. 贷款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财务部。

2. 财务部对贷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包括贷款用途的合理性、还款能力的评估等。

3. 财务部将审核意见及《贷款申请表》提交公司贷款审批委员会。

4. 贷款审批委员会对贷款申请进行审议,形成最终审批意见。

第三章贷款发放与使用第六条贷款发放1. 贷款审批通过后,财务部负责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2. 贷款发放前,财务部应与贷款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贷款使用1. 贷款用途应严格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执行,不得挪作他用。

2. 财务部应定期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确保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章贷款偿还与风险控制第八条贷款偿还1. 公司应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得逾期。

2. 财务部应制定还款计划,确保贷款按时足额偿还。

第九条风险控制1. 财务部应定期评估贷款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2. 针对贷款风险,财务部应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加强贷款审批、监控贷款使用、及时偿还贷款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银行进口代收项下货权质押业务管理规定模版

银行进口代收项下货权质押业务管理规定模版

银行进口代收项下货权质押授信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规范我行进口代收项下货权质押授信业务的管理,根据我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进口代收项下货权质押授信业务是指进口商采用进口代收结算方式进口,指定我行为进口代收行,在收到全套单据后,根据进口商的申请,我行通过控制单据项下的货权,给予一定比例的融资支付进口代收项下货款,待货物到港后由单据项下货权质押转为现货质押,通过控制货物的销售回款偿还融资款的一种短期融资授信业务。

第三条进口代收项下货权质押授信业务授信额度应根据未来一段时间内(一般为一年)的进口贸易量、贸易周期、单笔业务量等因素综合核定;额度形式分为循环额度和单笔额度,循环额度采用余额控制,一般不超过一年。

额度内授信使用方式为进口押汇、流动资金贷款等;其中,押汇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来单金额的80%。

第四条本管理规定仅适用于采用付款交单(D/P)方式的进口代收业务。

第五条进口代收项下货权质押授信业务项下进口的商品必须符合我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商品目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受信主体的选择第六条进口代收项下货权质押授信业务重点支持经营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所处行业发展良好、竞争能力强的企业;支持已形成较大规模、分销网络健全、在较大区域或特定业务领域具有较强竞争实力的商贸企业;支持定向为大型企业集团提供购销服务、业务渠道稳定、经营风险小的专业外贸企业。

第七条申请办理进口代收项下货权质押授信业务的申请人除符合我行自偿性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理办法中关于授信准入条件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确定我行为办理国际业务的主要银行,提交其近一年在我行或同业的若干进口结算记录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如SWIFT电文、银行付汇单据等及对应的合同;(二)企业经营符合我国外贸、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走私、偷漏税、逃汇、套汇记录;(三)进口的商品为其主营商品,货源和内销渠道稳定、通畅,正常情况下可依靠销售收入归还我行授信;(四)授信申请人与供货方有稳固的购销关系,供货方应是实力较强、有一定行业知名度的大型企业,所处行业具有持续发展空间。

129银行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129银行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1 目的为了加强质押担保管理行为,防范信贷风险,规范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 范围2.1 本规定明确了质押贷款业务的要求和工作程序;2.2 本规定适用于xx银行质押类人民币贷款的管理。

3 定义3.1 质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经符合本行规定的权利证书或动产作质押,并移交本行占有作为借款人的借款担保,质押方式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方式。

3.2 质押率是指贷款本金与质押物价值的比率。

3.3 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3.4 本规定所称的股权是指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4 职责4.1 分支行负责质押贷款的受理、调查、审查、授权范围内质押贷款的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4.2 总行小微企业金融部负责授权范围内质押贷款的审查、审批;4.3 总行授信评审部负责授权范围内质押贷款的审查、审批;4.4 总行公司金融部负责股权质押贷款业务的贷前大额调查(跨省分行大额调查,由分行的风险控制部负责);4.5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复审超分支行权限的放款条件和合法性的形式审查、贷后管理的监督检查;4.6 总行分管行长、行长负责权限内质押贷款的审批;4.7 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负责权限内的质押贷款的审批;4.8 总行稽核审计部负责质押贷款的再监督;4.9 总行监察室负责对违反质押贷款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4.10 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质押贷款的系统开发、管理、维护。

5 工作程序5.1 质押物的要求5.1.1 本行接受质押的质物包括:5.1.1.1 单位定期存单、个人定期存单;5.1.1.2 银行开具或发行的承兑汇票、银行本票、金融债券;5.1.1.3 国库券、国家重点项目债券;5.1.1.4 价值稳定、便于流通变现和封存管理的商品物资;5.1.1.5 用于质押贷款的股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a) 股权应当是出质人合法持有,并经工商行政部门依法登记;b)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货物及货权质押贷款管理规定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农村信用社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及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的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物质押信贷业务是指企业以自己合法拥有的货物为质押的信贷业务。

主要包括核定货值质押模式和非核定货值质押模式两种。

核定货值质押模式是指仓储机构对于农村信用社确定的最低价值范围内的质物(该价值不得低于借款人在本业务项下授信风险敞口与农村信用社确定的质押率的比值)出库时只能凭农村信用社签发的指令予以放货的模式,超过农村信用社确定的最低价值的部分可由监管单位自行决定放货。

非核定货值质押模式是指仓储机构只能凭农村信用社签发的指令处理每一笔放货业务的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权质押信贷业务是指企业以自己合法拥有的仓单、提单等货权凭证为质押的信贷业务。

以非标准仓单为货权质押的,仓单必须由农村信用社指定或认可的具有仓储经营资格的仓库出具,仓单须包括下列事项: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期间;仓储费;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及保险人名称;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保管人签章。

其它货权凭证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借款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规定,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突出,且主营产品的供销渠道和上下游客户稳定;其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状况能满足到期履行债务偿还的能力;为出质货权凭证或出质货物的合法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并拥有将货权凭证或货物质押给农村信用社的完全权利。

借款人若为民营企业,原则上须提供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连带责任担保。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信贷业务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以及保函等农村信用现有短期信贷业务品种。

第六条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经办单位为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联社)。

第二章投放对象和质物管理第七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均可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

第八条办理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的借款人必须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基本制度以及相应的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要求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办理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时,质押物(货权质押情形下为货权凭证项下的货物)的监管方式必须采取第三方监管模式即仓储监管模式。

第十条仓储机构的基本准入标准为:(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一定的违约责任赔偿能力,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经营规模,分公司须取得总公司的明确授权后方可与农村信用社展开合作;(二)具有仓储经营资格,有固定经营场所或合法的仓储场地,行业经验丰富,仓储经营年限在2年以上;(三)同行业内资信声誉较高、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四)具有较强的监管责任意识,与农村信用社合作意愿强、沟通渠道顺畅,能保证农村信用社对货物享有实际出入库控制权和处置权;(五)具有完善的商品检验、化验制度和一定的质量检测技术及设备;防火防盗等安全条件及其它软、硬件条件符合货物的仓储要求;(六)储运条件良好、硬件设施完备,物流、中转、进出装卸作业能力及储存规模较强;(七)内部仓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出入库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规范;有较完善的培训制度,经营管理人员及专业监管员工队伍相对稳定,仓库管理员专业经验丰富,对于所监管货物的属性、品质等辨别能力较强;(八)对质押给农村信用社的货物必须建立分账册或专门的账页,内部管理账册完备、清晰;(九)原则上要求具有完整的针对农村信用社质押物的应急预案;(十)交通条件便利,农村信用社有能力进行监控;(十一)农村信用社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经办联社不得与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仓储机构开展合作:(一)主要经营资产已经设定抵押或质押,或提供对外担保超过自身净资产3倍的;(二)经营前景不稳定,存在较严重财务、经营问题的;(三)涉及很可能需要赔付超过净资产50%的重大诉讼;(四)有不良资信记录或不良监管合作记录(包括其他金融机构);(五)有存在重大道德风险的迹象,或有较大道德风险隐患的;(六)自有固定资产或自有资金少,违约赔偿责任能力较弱;(七)农村信用社认为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质押货物及质押货权项下的货物必须具备的条件:(一)货物必须以合法方式获得,产权明晰,不存在其他权利人设定的他项权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海关、工商以及环保等方面的法律瑕疵。

已足额缴纳关税、增值税、仓储费、运输费等税费,不存在税收及货物保管等方面的法律纠纷,不存在因其他经济纠纷(或事由)而被法院等司法机关查封。

(二)价格稳定,容易变现;存在公开的交易市场,且销售渠道广泛。

(三)物理、化学性能稳定,易于储存保管。

对于带有有效期或使用期限的品种,该期限截止日期至少不得早于拟融资到期后的4个月。

(四)不属于国家禁止交易和限制交易的品种。

(五)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借款人对质押物必须办理财产保险,同时在保险单附加条款内注明经办联社为第一受益人。

第三章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四条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的额度原则上要控制在质物价值的50%左右,最高不超过70%。

第十五条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的期限由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六条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执行同期单项信贷业务品种利率。

第十七条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不得办理展期。

第四章操作程序第十八条申请与受理借款人向经办联社申请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须提交以下资料:(一)信贷业务申请书(按具体信贷业务品种申报);(二)借款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资格证明、身份证明、签字样本和个人履历,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三)借款人的公司章程和生产经营情况介绍等;(四)借款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五)借款人的有权决策机构同意在农村信用社办理信贷业务的文件。

借款人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需根据章程规定权限,提交相应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以及董事会(股东会)成员名单和签字、印章的样本;(六)拟质押货物的明细情况;(七)农村信用社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调查经办联社客户经理对借款人进行双人实地调查,核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客户经理调查的内容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经营状况、销售能力,货物的市场状况和价格趋势,对第三方货物监管单位进行调查,并对经办联社控制处理质物的能力作出评估。

客户部门完成调查和核查后,形成调查报告并将资料提交信贷业务审查部门审查。

第二十条审查、审批审查部门按照规定对所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完毕后报有权审批机构审批。

有权审批机构审批按《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审批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质押的落实客户部门依据有权审批部门审批意见,落实审批条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等信贷业务合同以及《质押合同》(含《最高额质押合同》)等法律文件。

同时与借款人和第三方仓储监管单位签订《仓单质押监管合作协议》或《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等规范的货物监管协议文件并相互留存印鉴式样(附件1),根据法律规定和三方约定办理质押手续。

(一)以货权凭证为质押物的,客户经理应当对签发货权凭证的机构、资信、货权凭证的记载事项和有效性等内容和相对应货物进行实地查询,确认货权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唯一性和合法性。

货权凭证的存货人必须与出质人一致,经出质人质押背书并经凭证签发机构签章认可同意,权利凭证正面原则上应注明“本仓单(提单)项下货物须经XX联社背书并盖章同意后方可提取”字样。

(二)客户经理应要求借款人提供足以证明质物权属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如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完税证明等,并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尽职调查,对质物的权属进行辨别和确认。

(三)货物质押业务中,首笔货物入库出质时,经办联社出具《接货通知书》(附件2)送交监管单位,将质物出质的事实通知监管单位并由其代经办联社接收质物,经办联社须实地核对库存(核库)。

监管单位须将质物与经办联社提供的《接货通知书》核对,无误后办理接收入库手续,经办人员在监管单位将质物接收入库后,须要求出质人及仓储监管单位在《质物清单》(附件3)上签章确认并送达经办联社。

核定货值质押业务中经办联社至少每隔10天向监管单位出具一次《查询通知书》(附件4),要求仓储监管单位根据当期的货物出入库情况出具经出质人及监管单位签章确认的最新《质物清单》,作为监管单位代经办联社已经接收、占有质物的凭证。

经办联社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如放款前)随时向仓储监管单位出具《查询通知书》,并按上述要求取得《质物清单》。

(四)每次入库及出质时经办联社必须由客户经理根据授信审批意见对质物进行核价。

1.核价的计算公式为:质物价值=质物单价×质物数量-预估计费用2.核价原则为:(1)按照购入价与市场价孰低的原则认定;(2)购入价的认定以发票价为基础,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A.如果经办联社处置质物时需要补缴税款的,商品购入价应按不含税价格认定;无需补缴税款的,国产商品的购入价可以按包含增值税的价格认定,进口商品的购入价可以按其进口完税价格加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它税收后的价格认定;B.购入价可以包括铁路运输、沿海运输或多式联运的运输费用;C.未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按照生产成本价认定,也可以按照原料市场价与购入价从低的方法认定;(3)对于情况复杂,金额较大的质押物,应由经办联社认可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核价。

(五)核价后,客户经理填制《质物价格审核确认单》(附件5)。

核定货值货物质押业务还须向借款人及监管单位出具《质物品种、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附件6),同时向监管单位出具《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附件7)。

(六)货物质押业务办理时,经办联社至少派二人全程参与入库及出质手续,并对质物进行实物抽检。

第二十二条信贷业务的办理办理质押手续后,客户部门通知会计部门凭放款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信贷业务办理后,经办联社将有关资料按规定归入授信档案,登记授信台账。

在授信有效期内的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的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如借款人、仓储公司任何一方出现违约,须停止对其办理本项业务。

第二十三条货权质押业务的提货(一)借款人如实缴足保证金或偿还贷款本息后,经办联社签署同意提货的意见并背书签章后交借款人凭以办理提货手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