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经过多年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也要看到,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一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同程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经过多年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也要看到,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一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同程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依法全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总体稳定,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兴渝”总任务,紧紧聚焦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努力实现到2020年基本无拖欠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一)完善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
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铁路、电力及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
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对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活动且成效明显,未发生欠薪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按有关规定实行激励措施。
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二)落实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设区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和落实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也要筹集一定规模的欠薪应急周转金。
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逃匿的,在依法处置的同时,及时动用欠薪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
有条件的地区要增加欠薪应急周转金规模。
二、加强对欠薪违法行为的打击和约束(三)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预警监控机制。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为积极预防和有效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落实上级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国办发〔XX〕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XX政办发〔XX〕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关注,先后提出了一系列的重要指示和要求。
全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的高度和实现建成“强、富、美、高”新XX的目标出发,把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到XX 年,形成“全面覆盖、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努力实现我市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健全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工作的统筹、协调、落实力度。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XX政办发〔XX〕85号)和《XX市关于推进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X〕013号)精神,将我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调整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信访局、市综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市总工会、市经信委等16家单位。
XX市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为会议召集人,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XX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社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地点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黄政办发〔2016〕60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黄政办发〔2016〕60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74号)精神,确保2020年前我市农民工欠薪问题得到根本遏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一)全面依法实施劳动合同制度。
各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在工程建设领域,推广简易劳动合同范本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简化劳动合同签订与解除手续。
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等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结清工资,并出具书面证明。
(二)全面实行实名制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劳动计酬手册,2017年年底前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
二、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三)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将设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
建设单位每月应按照工程进度款20%左右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月人工费数额,将人工费按时足额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指定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眉府办发[2017]9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眉府办发[201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以建筑市政、水利、交通运输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全面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牵头、其他主管部门分别牵头的源头性问题处理责任制、企业工资支付责任制、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制,建立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目标。
二、治理措施(一)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1.严格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在工程建设领域,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即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单独发包专业承包工程的建设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交由包工头、班组长等个人代发。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月结算农民工当月工作量,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定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严禁以发放生活费等方式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做到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防范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16〕78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防范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防范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16〕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大中型企业: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0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维护农民工权益,以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中心工作,以建筑市政、交通运输、煤炭、水利等工程建筑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监管、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到2020年,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落实保障工资支付责任(一)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全市各类企业应当依法向农民工本人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在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原因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不得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负垫付责任,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10•【字号】保政办发〔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保政办发〔2016〕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6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4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规范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切实强化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行业主管部门负有监管责任,用工企业负有主体责任。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一律不得同意或默许项目开工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未批准开工报告,默许施工的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直接组织处理。
辖区政府(管委会)对解决新民居、城中村改造、小产权房及其他非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对辖区政府(管委会)没有管辖权的建设项目,按照谁批准开工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责任。
(二)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督办领导批示、上级交办、媒体曝光等重大欠薪案件。
原已成立的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机构,要继续发挥职能作用,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所涉及的农民工工资问题。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一)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后需要分包的,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合法证照和资质的劳务或分包企业,并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对农民工服务管理和工资支付的义务,分包企业不得再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分包企业必须通过合法渠道和方式直接招聘农民工,建立农民工名册,留存每名农民工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与每名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具体约定每月工资的核算办法和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事项,直接服务管理到每名农民工。
(二)进一步夯实企业责任。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每个施工项目部都要配备专职农民工管理人员,对分包企业招聘农民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事项进行日常监督,准确掌握分包企业招用农民工的具体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分包企业要逐月把农民工名册、每名农民工的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送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要及时登记管理好劳动合同、考勤记录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等,在项目竣工后至少保存3年备查。
二、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三)明确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0•【字号】垫江府办发〔2016〕64号•【施行日期】2016.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垫江府办发〔2016〕6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事关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有力地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并呈现“涉及领域扩大化、利益主体多元化、诉求方式多样化、处置工作复杂化”的新特点,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形势依然严峻。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扣生态涵养发展功能定位,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兴垫”总任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6•【字号】温政办〔2017〕104号•【施行日期】2018.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工资福利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7〕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我市是外来劳动力人口流入大市,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
近年来,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举措,注重预警防范,解决企业拖欠工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部分行业领域、部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治理任务依然繁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进一步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和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切实保护农民工劳有所得,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覆盖城乡、责任落实、监管高效的综合治理格局,力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治理,努力实现工资基本无拖欠。
二、健全工资支付预防和保障制度(一)完善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
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
对于连续3年信誉良好的企业,可以减少或免缴工资保证金;对于严重失信企业或者3年内发生2次以上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应适当提高保证金金额或缴存比例。
对自缴纳工资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未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指拖欠工资时间达到或者超过2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一次拖欠10人及以上工资或拖欠工资总额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已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予以返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部分行业领域、部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进一步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和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切实保护农民工劳有所得,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制订实施“浙江无欠薪”行动计划,以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国有企业无欠薪为重点,深入开展无欠薪县(市、区)、无欠薪企业创建活动,确保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更规范、保障机制更完善、处置措施更有力,治理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取得明显进展。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覆盖城乡、责任落实、监管高效的治理格局,实现工资基本无拖欠。
二、健全工资支付预防和保障制度(一)完善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
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
对连续3年信誉良好的企业,可以减少或免缴工资保证金;对严重失信或者3年内发生2次以上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应适当提高工资保证金金额或缴存比例。
全面治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全面治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34号)和《x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x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精神,全面治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健全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最大限度预防企业拖欠工资行为发生,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围绕建筑、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重点建立实名制用工管理、农民工工资单独列支、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切实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到x年,建立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高效处置的工作体系,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基本实现我县农民工工资无拖欠,确保不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三)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各类企业应与农民工依法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建立农民工花名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建设领域实行实名制用工管理。
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下同)必须实行实名制用工管理,在各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要保存两年备查。
县人力社保局要为施工总承包企业办理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并督促每月上报(上传)用工管理信息。
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应督促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三、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五)明确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
各类企业须依法向农民工本人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蚌政办〔2017〕8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蚌政办〔201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一)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各类企业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在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严把准入关,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
各级人社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把各类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考勤等用工管理情况纳入监管重点,加大督查力度,及时督促整改。
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
(二)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立全市农民工统一实名信息数据库;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应当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收集登记农民工身份证和银行卡等基本信息;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和管理台账,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发放情况,不得以包代管。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17•【字号】鄂政办发[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工资福利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7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矿山开采、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全面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建立职责清晰、权责统一、问责有力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综合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一)全面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各类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承担工资支付责任,应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支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并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长寿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国家、省、市等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各类企、事业,及民办非企业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缴纳社会保险、劳动报酬数额和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
人社局要加大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用工备案规定,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
(二)实行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须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农民工名册。
施工总包单位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专门负责现场用工,考勤、工资审核支付等工作。
其中考勤包含工作量的工资支付表和工资支付记录应由农民工本人签字,并保存三年以上备查。
住建、交通、水利、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
未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施工现场。
(三)加强企业用工监督。
完善日常监管办法,依托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和国家、省、市工程建设领域行业管理平台以及基层工会组织,对各类企业使用农民工情况进行日常监控,加大对在建工地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加强对总包、劳务分包和开工各环节的用工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
施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23
【摘要】鄂政办发[2016]7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矿山开采、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
【总页数】12页(P40-5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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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号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工程建设领域部门监管体制创新和市场决定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属地管理作用,深入贯彻我州以责任制为核心的治理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国土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牵头、其他主管部门分别牵头的源头性问题处理责任制、企业工资支付责任制、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制,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与全省同步到2020年,基本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三)严格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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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32号)文件精神,全面治理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在建筑、交通、水利、林业绿化、铁路、电力、通讯、矿山、能源等建设领域和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及受去产能改革影响的矿山企业,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重点建立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深入开展“无欠薪企业”“无欠薪项目”创建活动,切实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到2020年,在全市建立源头预防、数据监管、高效处置的工作体系,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努力实现我市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全面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建立职工名册。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坚持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在工程项目配备1—3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训合格的专职劳资员,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工作。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动态记录农民工的身份信息、技能工种、劳动考勤、计酬标准、工作计量、工资结算等信息,实时掌握具体情况,坚决防止以包代管。
2017年12月31日以前,在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实行全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林业绿化、铁路等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企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制度,可根据行业特点建立适合本行业的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名制管理系统实现实时数据共享,逐步建立贵阳市农民工信息数据库。
贵阳市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制定。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交委、市水务管理局、市生态文明委、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铁建办、市大数据委)三、全面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一)全面落实工资支付责任制度。
全面落实用人单位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督责任。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委、市水务管理局、市生态文明委、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铁建办)(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符合条件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司法、税务等有权机关不得直接执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执行前应通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按照工程总造价的1—3%,在每个结算节点按照工程进度款中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总额,由建设单位向该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划拨资金,专项用于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
未按规定划拨资金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允许其开工或责令其停工。
开户银行负责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并按规定报送账户变动情况,发现专户资金不足、被挪用或者超过一个月未发生工资划转等异常情况,及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2017年12月31日前,贵阳市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贵阳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制定。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委、市水务管理局、市生态文明委、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铁建办、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三)推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个人工资账户,或者开通农民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卡功能。
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公示后,委托相关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上传实名制管理系统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工期不足1个月的短期或临时性用工,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结清或按日支付工资。
2017年12月31日前,贵阳市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并逐步向其他领域推行,2018年12月31日前实现银行代发工资全覆盖。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委、市水务管理局、市生态文明委、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铁建办)(四)严格执行工资保障金制度。
认真贯彻《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51号),实行差异化预存工资保障金制度。
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工程造价的5%存储工资保障金。
连续3年无失信记录的施工单位或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且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推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可以按规定申请免于存储工资保障金。
推行工资保障金银行保函担保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委、市水务管理局、市生态文明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铁建办、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五)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应急周转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发〔2012〕130号)要求,各区(市、县)要进一步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及管理使用办法,充分发挥制度应急作用;要结合实际,合理储备应急周转金,欠薪案件多、拖欠风险高的区(市、县)要适当提高储备标准;要根据使用情况,及时注入补充资金,确保应急处置需要。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六)健全欠薪预警监控制度。
各区(市、县)要结合劳动保障监察体制改革,全面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和市级劳动保障监察调度指挥机制建设,有条件的区(市、县)可按照相关规定,在乡镇、社区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要定期采集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日常监管和服务,加快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发现存在不能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隐患的,要及时发出预警,督促解决,并及时上报。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要主动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编委办、市财政局)(七)建立工资支付台账归集制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要牵头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动态掌握本辖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并按月上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铁路、国有资产监管、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工资支付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分台账,落实包保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领导、责任人,并按月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台账。
贵阳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归集制度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制定。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委、市水务管理局、市生态文明委、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铁建办)(八)健全工资支付诚信评价制度。
建立劳动用工领域信用评价标准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加强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
实施“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依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归集机制,汇总和更新企业拖欠工资等信用信息,按程序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等行业主管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委、市生态文明委、市水务管理局、市国资委、市铁建办、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九)完善工资支付失信联惩制度。
加强对拖欠工资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和企业主,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贵阳市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委、市水务管理局、市生态文明委、市国资委、市铁建办、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四、全面强化拖欠工资的查处工作(十)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设立信访接待场所,明示接待窗口工作流程和工作职责,向社会公布电话、互联网等维权渠道,建立24小时信访值守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信访部门要将收到的行业内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移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并督促限时办结。
在工程建设领域,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项目基本情况和投诉举报渠道等相关内容。
其他行业企业要在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显要位置设立相应的维权信息告示牌。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信访局、市司法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交委、市水务管理局、市生态文明委、市国资委、市铁建办、市总工会)(十一)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
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3〕244号),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责任,牵头处理本行业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