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

合集下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年12月30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年12月30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年12月30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本规则”)是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中小企业股转系统”)的业务操作,保证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工作的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挂牌转让的非上市公司股票的转让、挂牌以及相关业务操作,公司股票及相关业务操作的具体规定应遵循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规则所指的各种主体,以及特定术语的定义,请参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业务规则》。

第二章股票挂牌第四条挂牌条件公司股票可以在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挂牌转让的条件如下:1. 具备合法的公司法人资格;2. 公司的股权结构符合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挂牌要求;3. 公司股份要符合中小企业股转系统的股份转让管理要求;4. 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指标符合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挂牌要求;5. 公司拥有合格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6. 公司股票的发行数量符合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挂牌要求。

第五条挂牌申请及审批公司申请将股票挂牌在中小企业股转系统进行转让,应向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提交申请文件,并按照申请所需的资料,经过中小企业股转系统的审查和审批程序,最终取得挂牌许可。

第六条挂牌后的披露义务公司股票在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挂牌转让后,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应按照中小企业股转系统的规定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地向投资者和中小企业股转系统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股票转让第七条股票转让的基本程序股票转让的基本程序如下:1. 转让方提出转让申请;2. 转让方将股票挂牌在中小企业股转系统;3. 买方与转让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和交易方式;4. 买方在股转系统完成交易申请和支付;5. 股转系统完成交易确认和结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1. 什么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是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设立的,具有中小企业股票转让功能的证券交易场所。

全国股转系统是为了满足中国中小企业的融资和股权转让需求,促进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多元化发展而设立的。

2. 为何需要制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全国股转系统中股票的转让行为,促进中小企业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3. 股份转让的对象有哪些?股份转让的对象包括企事业单位、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4. 转让股份的方式有哪些?转让股份的方式包括协议转让和集中竞价交易两种。

5. 协议转让和集中竞价交易有什么区别?协议转让是由买卖双方达成协议,自行确定交易价格和数量,完成股份转让。

而集中竞价交易是通过全国股转系统进行集中撮合成交,交易价格由市场供求双方协商确定。

6. 股份转让的流程是怎样的?股份转让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环节:委托交易:卖方向证券公司委托交易;撮合交易:全国股转系统对买卖双方的委托进行撮合交易;成交确认:交易成功后,全国股转系统会向双方发送成交确认函;资金到账:买方支付货款,卖方将股权过户至买方名下;交割完成:过户完成后,全国股转系统会发送交割完成通知。

7. 股份转让的费用有哪些?股份转让的费用包括挂牌费、过户费、交易手续费等,具体费用标准由全国股转系统根据规定确定。

8. 股份转让的风险如何防范?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全国股转系统采取多种措施防范股份转让的风险,例如实行交易监管、信息披露、风险提示、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等制度。

9. 如何查询股份转让的信息?投资者可以通过全国股转系统的官方网站、公众号等渠道查询股份转让的相关信息,包括股票的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交易状态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股票转让活动,促进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和产权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合用于在股转系统进行的非上市公司股分转让活动,不合用于上市公司股分转让活动。

第三条股转系统股票转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股转系统应当通过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和监管制度,加强对股票转让活动的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第二章股票转让方案第五条非上市公司股分转让方案应当明确股权转让方、受让方、转让数量、转让价格、转让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股分转让方案应当根据转让数量确定转让方式,可采用一次性转让或者分期转让等方式。

第七条股分转让方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制定,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第八条股分转让方案在公告前应当经过股转系统审核,符合法律法规和股转系统规定的要求后方可予以公告。

第九条股票转让方案应当公告转让价格、转让时间、转让方式、是否有限售等信息。

第十条公告应当在股转系统指定媒介上刊登,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章交易及结算第十一条股票转让交易应当通过股转系统进行,双方应当签署股分转让协议并向股转系统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股票转让交易应当按照转让价格进行结算,结算资金由股转系统托管并在交易完成后进行划转。

第十三条股票转让交易完成后,双方应当向股转系统报告交易结果,并完成交易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股票转让涉及到的税费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缴纳。

第四章监管及处罚第十五条股转系统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加强对股票转让活动的监管,发现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对于未经审核、未公告或者擅自转让限售股分等违规行为,股转系统应当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股转系统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并积极配合调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细则(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20〕724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9月29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交易单元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规定。

第三条主办券商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交易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交易活动的,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行使相关交易权利,获取相关交易服务,并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管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通过设立交易单元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交易活动的,相关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四条交易参与人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有关交易单元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相关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并承担所属交易单元相关证券业务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交易参与人设立交易单元后,方可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交易。

交易参与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设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交易单元。

第六条交易参与人从事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做市和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应当使用不同的交易单元,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交易参与人的申请和业务范围,为其设立的交易单元设定下列交易或业务权限:(一)参与不同类别证券品种的交易;(二)参与不同类型的交易申报;(三)参与特定证券的做市申报;(四)其他交易或业务权限。

第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根据交易参与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技术系统、内部控制、业务资格变化及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则的情况等,调整或取消相关交易或业务权限。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1. 引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转让系统”)是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设立的股份转让系统,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股份转让服务。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股份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市场稳定,转让系统特制定了本细则。

2. 主要内容本细则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中小企业股份转让进行规定:2.1 转让主体涉及股份转让的主体包括中小企业股东、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其中,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机构。

2.2 转让条件中小企业股份转让需满足以下条件:转让方具有合法持股,并且持股期限已满足法律规定的转让期限。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了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提供了必要的股权转让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申请、拟转让股票信息、资金划转凭证等。

转让方支付了相关的交易费用。

2.3 转让程序股份转让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转让方向转让系统提交股权转让申请。

2. 转让系统审核股权转让申请,包括核实转让方身份、持股情况等。

3. 转让系统向投资者公示待转让股票信息,并接受投资者报价。

4. 投资者报价截止后,转让系统根据报价确定双方的交易匹配。

5. 转让系统自动办理资金划转及股份过户手续。

6. 转让系统将交易结果通知转让方和受让方。

2.4 转让费用转让方在进行股份转让时,需要缴纳一定的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根据转让股票金额及具体交易规模而定,具体收费标准由转让系统制定并公布。

2.5 信息披露转让系统将对参与股份转让的企业进行信息披露。

企业需按照转让系统要求,及时更新并披露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股东变动等信息,以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 相关风险提示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存在一定的风险,投资者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做出理性投资决策,并注意以下风险因素:中小企业经营风险: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可能受到市场竞争、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投资者需认真评估企业的经营风险。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国股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全国股转系统通过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等,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确定其适宜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的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并采取相应的风险警示和保护措施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适用于在全国股转系统内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第四条全国股转系统应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警示和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投资者分类第五条全国股转系统应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等,对投资者进行分类。

第六条投资者分类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投资者。

第七条投资者分类应根据投资者提供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进行评估,并定期更新评估结果。

第八条投资者分类应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第九条投资者分类包括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限制投资者三类。

第十条专业投资者是指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作出投资决策并承担相应风险的投资者。

第十一条普通投资者是指没有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但具备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财务状况,能够独立作出投资决策并承担相应风险的投资者。

第十二条限制投资者是指风险承受能力较低,财务状况较差,或者无法独立作出投资决策的投资者。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第十三条全国股转系统应建立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制度,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

第十四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应包括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经验评估、财务状况评估和投资目标评估等。

第十五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应由全国股转系统或其委托的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由投资者书面确认。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股票转让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和交易效率,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股票转让的基本规则第一节转让方式1. 股票转让可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2. 集中竞价交易的具体规则由股转系统制定并公布,投资者需按照规则进行交易。

3. 协议转让需经过股转系统审核并登记备案,转让双方可通过自行协商确定转让价格和交易方式。

第二节交易准备1. 股票转让前,买卖双方需进行交易准备工作,包括申请开户、资金划转及相关证件材料准备等。

2. 股转系统将提供开户指南和相关资料清单,投资者应按照指南和清单执行。

第三节转让价格1. 集中竞价交易的股票转让价格以市场供需关系为基础,由股转系统确定。

2. 协议转让的股票转让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市场最低转让价格。

第四节转让费用1. 股票转让交易涉及的费用包括交易手续费、过户费等。

具体标准由股转系统制定并公布。

2. 股转系统将提供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说明,投资者应按照说明缴纳相应费用。

第三章交易方式和流程第一节集中竞价交易1. 集中竞价交易由股转系统组织,按照交易日程和规则进行。

2. 投资者可通过证券交易商参与集中竞价交易,需符合股转系统的开户和交易条件。

第二节协议转让1. 协议转让需经过股转系统审核并登记备案,双方可通过委托代理机构或自行办理。

2. 转让双方应签订协议书,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公司章程、股权证明等。

第四章股票转让风险提醒第一节投资风险1. 股票投资涉及市场波动风险,投资者应对投资风险有清晰的认识。

2. 股票转让价格可能波动,投资者应谨慎决策,并充分了解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

第二节交易风险1. 股票转让可能受市场供需关系、投资者情绪等因素影响,投资者需注意市场变动。

2. 股票转让涉及的交易费用和手续费等应提前了解,并合理安排资金。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转让操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所有主体,包括中小企业、股东、投资者等。

第三条股份转让的主体应遵守本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股份转让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股份转让的准备工作第一节证券账户的开立第五条股东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并办理证券账户开立手续。

第六条证券账户开立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分.挣明文件、连系方士、开户银行信息等。

第七条证券账户开立完成后,股东可以通过证券账户进行股份转让交易。

第二节股份转让信息的报送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及时报送股份转让相关信息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第九条股份转让信息的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信息、股份转让方案、股份转让价格等。

第十条股份转让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负有法定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股份转让的流程与操作第一节股份转让的委托与挂牌第十一条股东可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股份转让的委托挂牌信息。

第十二条委托挂牌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称、拟转让的股份金额、挂牌价格等。

第十三条其他投资者可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查看股份转让的委托挂牌信息,并进行报价。

第二节股份转让的成交与过户第十四条股份转让符合报价要求的,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确认为成交。

第十五条成交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将委托股份进行过户登记。

第十六条过户登记完成后,股权变更的信息将同步更新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第四章相关责任与义务第一节股东的义务第十七条股东应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股东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得到保护。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为众多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和发展的机会。

而其中的股票转让细则,对于投资者和企业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接下来,我们将以问答的形式,为您详细解读新三板股票转让细则。

问题一:什么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

它为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公开转让、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

问题二:新三板股票转让的方式有哪些?新三板股票转让主要有做市转让、集合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三种方式。

做市转让是指由做市商为股票提供买卖报价,投资者根据做市商的报价进行买卖。

这种方式能够增加股票的流动性和市场活跃度。

集合竞价转让则是在一定时间段内,将投资者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

协议转让则是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和数量,并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成交确认。

问题三:投资者参与新三板股票转让有哪些门槛?对于个人投资者,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在申请权限开通前 10 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500 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二是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者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对于机构投资者,则要求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实缴出资总额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问题四:新三板股票转让的交易时间是怎样规定的?做市转让方式下,每个转让日的 9:15 至 11:30、13:00 至 15:00 为做市转让撮合时间。

集合竞价转让方式下,基础层集合竞价股票,每个交易日的 9:30、10:30、11:30、14:00、15:00 进行集中撮合;创新层集合竞价股票,每个交易日的 9:30 起(含 9:30)每 10 分钟进行集中撮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细则汇总三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细则汇总三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细则汇总三篇篇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行为,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XX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的转让,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股票转让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相关股票转让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股票转让采用无纸化的公开转让形式,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形式。

第二章转让市场第一节转让设施与转让参与人第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股票转让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

第八条主办券商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票转让,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取得转让权限,成为转让参与人。

第九条转让参与人应当通过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股票转让。

第十条交易单元是转让参与人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设立的、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转让,并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服务及监管的基本业务单位。

第十一条主办券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和做市业务,应当分别开立交易单元。

第十二条交易单元和转让权限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节转让方式第十三条股票可以采取做市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竞价转让方式之一进行转让。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指数管理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指数管理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指数管理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指数管理细则(试行)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细则旨在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指数的管理和运作,推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细则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指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指数的编制、发布、变更和使用等环节。

1.3 释义1.3.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指数简称“股转指数”。

1.3.2 审核委员会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数编制审核委员会。

1.3.3 净资产收益率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指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计算。

二、股转指数的编制2.1 编制原则股转指数的编制应遵循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的原则,确保指数能够准确反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市场的整体表现。

2.2 编制方法股转指数的编制方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2.2.1 选股标准:选取具备一定市值和流动性的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作为指数样本股,符合挂牌公司数量、流通市值、交易量等条件的公司符合选股标准。

2.2.2 权重确定:根据挂牌公司市值、净资产收益率等因素,采用综合评价方法确定每个样本股的权重。

2.2.3 调整机制:每半年对股转指数进行调整,剔除市值较小、流动性较差的公司,并根据最新市值和净资产收益率信息进行权重调整。

2.2.4 指数的基期:股转指数的基期为指数编制委员会设立之日。

2.3 指数系列股转指数应当设立不同类型、不同风格、不同规模的指数系列,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2.4 编制程序2.4.1 股转指数的编制由指数编制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

2.4.2 指数编制委员会设立后,应当及时公布股转指数的编制程序和审核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三、股转指数的发布和维护3.1 指数发布股转指数编制完成后,应当及时发布,并制定相应的发布标准和程序。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行为,促进中小企业股权流通,加强市场监管,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的股票转让,适用于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的参与者和监管机构。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股票转让,是指股份持有人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将其持有的股票向其他股份持有人或投资者转让的行为。

第四条股票转让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监管机构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中心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相关规则和监督股票转让的进行。

第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权交易服务机构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服务机构,负责股票转让的撮合交易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七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会员机构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参与机构,负责为投资者提供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

第三章转让条件第八条参与股票转让的股份持有人应具备合法的股权归属和完整的股东权益,未受到法律、行政法规及判决、裁定的限制。

第九条股票转让应当依法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并按照法定程序完成股权转让登记。

第十条股票转让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十一条股票转让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合同及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股份持有人在进行股票转让前,应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按规定要求将信息披露进行公示并向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章监管措施第十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中心有权对股票转让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审查转让的合法性和交易的公平性。

第十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中心可以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系统规定的股票转让行为采取相应的纪律处理措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模板】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模板】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第一条为了满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参与人并购重组等特定事项协议转让需求,规范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是指转让双方因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存在控制关系、引进战略投资者等特定事项达成转让协议,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书面申请,经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后由转让双方到中国结算办理过户登记的转让方式。

第三条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必须在全国股转系统进行,由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集中统一办理。

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和转让活动。

第四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申请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手续:(一)与挂牌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且单个受让方受让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5%的股份转让;(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三)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挂牌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四)按照已披露的通过备案或审查的《公开转让说明书》《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文件中股东间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条款,特定投资者之间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进行的股份转让;(五)行政划转挂牌公司股份;(六)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股份转让双方可以就转让价格进行协商。

第四条第(一)至(三)项所述情形的股份转让,转让价格应当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该股票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

股票无收盘价的,转让价格应当符合全国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国股转系统股票转让细则

全国股转系统股票转让细则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的公告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让细则》),并已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转让细则》有关交易结算制度的实施涉及系统开发、测试以及市场参与各方的技术衔接。

因此,《转让细则》将在交易结算相关技术系统开发和测试完成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公司另行公布。

二、《转让细则》实施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结算有关事项仍按《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渡期交易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3]4号)执行。

三、主办券商应积极配合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做好交易结算系统开发、测试等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2013年12月30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行为,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的转让,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第一章\t总则第一条 \t为了规范中小企业股份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t本细则适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发行的股份,适用于中小企业股权转让、股权过户、股息分配等相关行为。

第三条\t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投资者保护。

第四条\t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的主体包括股东、受让人、发行人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第二章\t股份转让与过户第五条\t股份转让是指股东将其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股东、受让人或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

第六条\t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应通过公开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公开竞价应满足市场需求,协议转让应经受让人同意。

第七条\t股份过户是指持有股份的股东将其股份的所有权转移给股东、受让人或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

第八条\t股份过户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包括填写过户申请表、办理过户登记、缴纳过户费用等。

第三章\t股息分配第九条\t中小企业应按照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平合理地分配股息给股东。

第十条\t中小企业应将股息分配情况告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按时向股东发放股息。

第十一条\t股东应按规定提供有效联系明材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确保股息正常分配到股东账户。

第四章\t附件本文涉及附件具体内容请参阅附件。

第五章\t法律名词及注释⒈股份:指企业为鼓励员工持股,发行给员工的股权证券。

股份由企业的全部授权发行。

⒉股权转让:指股东将其所持股份转让给其他主体的行为。

⒊股权过户:指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受让人之间进行股权转让的过程。

第六章\t结束语。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权交易和融资服务。

为了规范股转系统的股票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股转系统的股票转让采用电子竞价交易方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股票转让的申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股转系统规定的基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合法、合规的交易行为等。

股票转让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股票转让的结算方式可以采用逐笔结算或批量结算,具体方式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股票转让的交收方式可以采用逐笔交收或批量交收,具体方式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股票转让的程序包括申报、撮合、成交、结算和交收等环节。

申报环节要求申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申报价格符合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

撮合环节采用电子竞价方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撮合。

成交环节要求成交价格符合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成交数量和成交金额等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结算环节要求结算方式合法、合规,结算结果及时、准确、完整。

交收环节要求交收方式合法、合规,交收结果及时、准确、完整。

股转系统要求挂牌公司履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股转系统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股转系统与相关部门合作,对股票转让活动进行监管和执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旨在探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有关问题。

我们将简要介绍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背景和意义。

接着,我们将对目前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进行分析,并阐述不同学者的观点和研究成果。

我们将通过案例分析具体说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操作流程和风险,并提出自己的启示与展望。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的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转让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转让细则适用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的股份转让活动。

第三条定义1. 转让人: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原股份持有人。

2. 受让人: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新股份持有人。

3. 转让价格:指股份转让的购买价格,可以是现金、股权或其他形式。

4. 转让方式:指股份转让的形式,包括协议转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

5. 转让时间:指股份转让的具体日期和时间。

6. 转让费用:指股份转让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交易费用、印花税、过户费等费用。

7. 股份质押:指股份持有人将股份作为质押物进行借款或其他担保行为。

8. 股份司法冻结:指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股份进行限制或冻结的行为。

第二章股份转让条件第四条转让资格1. 转让人应当具有合法的股份所有权,且未被冻结、质押或其他限制。

2. 转让人应当履行相关程序,提供必要的转让材料和信息。

第五条受让资格1. 受让人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准入条件。

2. 受让人应当履行相关程序,提供必要的受让材料和信息。

第六条股权变更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手续,包括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进行过户登记等。

第三章转让方式第七条协议转让1. 转让人与受让人可以通过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进行股份转让。

2. 转让人应当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备股权转让事项。

3. 受让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转让价格。

第八条集中竞价1. 转让人将股份挂牌后,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竞价交易。

2. 转让价格以竞价结果为准。

3. 中标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竞价结果支付转让价格。

第九条大宗交易1. 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大宗交易。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挂牌公司的股票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的股票发行,是指挂牌公司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发行股票,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行为。

实施本细则规定的股票发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履行备案程序。

第三条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票发行对象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司提供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定,勤勉尽责,不得利用挂牌公司股票发行谋取不正当1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转让或者操纵股票转让价格。

第五条挂牌公司、主办券商选择发行对象、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发行股票导致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导致重大资产重组,且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章发行要求与认购规定第七条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应当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及发行对象的要求。

第八条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

每一股东可优先认购的股份数量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证监会公告[2013]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适用本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上述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暂停及恢复转让、终止及重新挂牌以及挂牌公司并购重组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挂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

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六条挂牌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挂牌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七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行为,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的转让,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股票转让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相关股票转让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股票转让采用无纸化的公开转让形式,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形式。

第二章转让市场第一节转让设施与转让参与人第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股票转让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

第八条主办券商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票转让,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取得转让权限,成为转让参与人。

第九条转让参与人应当通过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股票转让。

第十条交易单元是转让参与人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设立的、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转让,并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服务及监管的基本业务单位。

第十一条主办券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和做市业务,应当分别开立交易单元。

第十二条交易单元和转让权限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节转让方式第十三条股票可以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竞价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

有2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的股票,可以采取做市转让方式;除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外,其他股票采取竞价转让方式。

单笔申报数量或转让金额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规定标准的股票转让,可以进行协议转让。

因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导致的股票转让,可以申请进行特定事项协议转让。

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其中一家做市商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

第十五条竞价转让方式包括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采取集合竞价方式的股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根据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为其提供相应的撮合频次。

采取连续竞价方式的具体条件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挂牌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可以变更股票转让方式。

第十七条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拟变更为竞价转让方式的,挂牌公司应事前征得该股票所有做市商同意。

第十八条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为其做市的做市商不足2家,且未在30个转让日内恢复为2家以上做市商的,如挂牌公司未按规定提出股票转让方式变更申请,其转让方式将强制变更为竞价转让方式。

第三节转让时间第十九条股票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15至11:30,13:00至15:00。

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

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休市。

第二十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调整转让时间。

第三章股票转让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投资者买卖股票,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与主办券商签订证券买卖委托代理协议,并签署相关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委托方式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投资者进行自助委托的,应按相关规定操作,主办券商应当记录投资者委托的电话号码、网卡地址、IP地址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股票或资金,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主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办券商卖出的股票或其委托主办券商买入股票的款项,主办券商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股票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股票。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被撤销或失效的委托,主办券商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股票。

第二十五条主办券商应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报。

第二十六条申报指令应当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格式传送。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

第二十七条主办券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第二十八条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第二十九条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

股票转让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第三十条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协议转让除外。

第三十一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股票单笔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和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第三十二条申报当日有效。

买卖申报和撤销申报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主办券商通过报盘系统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

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转让即告成立。

按本细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交易记录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送至主办券商。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转让,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转让,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细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转让,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权宣布取消转让。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转让者承担。

第三十五条依照本细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三十六条投资者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做市商在做市报价过程中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

第三十七条按照本细则达成的交易,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股票买卖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每个转让日发布股票转让即时行情、股票转让公开信息等转让信息,及时编制反映市场转让情况的各类报表,并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其他媒体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采取做市和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即时行情实行分类揭示。

第四十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发布。

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和传播转让信息。

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许可使用转让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将转让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四十一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即时行情和股票转让公开信息发布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十二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股票指数,随即时行情发布。

股票指数的设置和编制方法,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章做市转让方式第一节委托与申报第四十三条做市商应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

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股票的指令,主办券商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股票;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股票。

限价委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限价申报、做市商的做市申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等内容。

做市申报是指做市商为履行做市义务,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送的,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

做市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买卖申报数量和价格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限价申报、做市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00。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第四十七条做市商应最迟于每个转让日的9:30开始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履行做市报价义务。

第四十八条做市商每次提交做市申报应当同时包含买入价格与卖出价格,且相对买卖价差不得超过5%。

相对买卖价差计算公式为:相对买卖价差=(卖出价格-买入价格)÷卖出价格×100%卖出价格与买入价格之差等于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的,不受前款限制。

第四十九条做市商提交新的做市申报后,前次做市申报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第五十条做市商前次做市申报撤销或其申报数量经成交后不足1000股的,做市商应于5分钟内重新报价。

第五十一条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不足1000股时,可以免于履行卖出报价义务。

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调节库存股票数量,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3个转让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

第五十二条单个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达到挂牌公司总股本20%时,可以免于履行买入报价义务。

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3个转让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

第二节成交第五十三条每个转让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为做市转让撮合时间。

做市商每个转让日提供双向报价的时间应不少于做市转让撮合时间的75%。

第五十四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到价的限价申报即时与做市申报进行成交;如有2笔以上做市申报到价的,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成交。

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将到价限价申报依次与该做市申报进行成交。

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到价是指限价申报买入价格等于或高于做市申报卖出价格,或限价申报卖出价格等于或低于做市申报买入价格。

限价申报之间、做市申报之间不能成交。

第三节做市商管理第五十五条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前,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备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