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工程法规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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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复习重点

一:建设工程法律基础

第一节

建设工程

定义: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特点:(1)项目的固定性(2)生产和交易的交织性(3)生产过程的唯一性。

法律体系的概念

定义: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的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律体系的主要特征

•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理想化)

•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工程法规表现的基本特征:

把关于建设工程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章程、地方法规和地方章程等有机地结合,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体系。体系中的法律具有独立性,但整个体系具有完整性。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概念:

由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工程管理和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1)非单一的,具有综合性

2)一种涉及面广、内容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

3)以受国家计划制约的建设管理、建设协作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4)建设工程行政法律关系决定、制约、影响着有计划因素的协作关系

第二节

1.法律关系

定义: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特点: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社会关系;

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构成要素:1.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自然人。

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客体:表现为财的客体、物、行为、非物质财富

3.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法定的权利义务和约定的权利义务)

工程建设权利——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根据国家建设管理要求和

自己业务活动的需要,有权进行各种建设工程活动。

工程建设义务——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

2.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发生变化。

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

3.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1)事件(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

2)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

4.法人:a.非企业法人,不以盈利为目的,分为行政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三类。

b.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根据资产性质、法律属性又有不同分类。

5.企业法人特征:1)具备企业法人的法定条件,经核准登记成立;

2)是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3)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要取得法人资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独立的财产,

(3)有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必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

6.建设工程代理

组成: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分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工程最多)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第三节

1.债权

定义: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点: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是对人权;

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债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主体的积极行为的协助,是相对权。

2.物权

定义: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特点: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是对世权;

物权的主体包括: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自然人三个大类。

物权的客体则只能是物;包括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两大类。

物权的实现不需要他人的协助,是绝对权。

3.知识产权

定义:知识产权,又称为智慧财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特点: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第四节

1.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2.法律责任的分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国家赔偿责任

3.建设工程民事责任

分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承担方式:返还财产、修理、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4.建设工程行政责任

分类:行政处罚(常见)、行政处分

5.建设工程刑事责任

承担方式:主要是刑罚(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串通投标)

四:建筑许可

第一节

1.建筑法适用范围: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2)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2.建筑许可的表现(三种制度):

(1)施工许可证制度(2)从事建筑活动单位资质制度(3)从事建筑活动个人资格制度第二节

1.工程报建登记,是建设工程正式开始的标志。

2.我国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两个主要手段:

施工许可制度--是建设工程开展的事前控制制度;

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建设工程开展的事后控制制度

3.施工许可证申领的法定条件:

a.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b.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c.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d.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e.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f.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g.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h.建设工程应当通过消防设计审核;

i.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j.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许可的意义:1宏观调控2规范市场3保护合法权益4表现形式

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效力:

有效期限: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延期与限制: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重新办证: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超出期限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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