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工程法规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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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复习重点
一:建设工程法律基础
第一节
建设工程
定义: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特点:(1)项目的固定性(2)生产和交易的交织性(3)生产过程的唯一性。
法律体系的概念
定义: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的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律体系的主要特征
•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理想化)
•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工程法规表现的基本特征:
把关于建设工程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章程、地方法规和地方章程等有机地结合,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体系。体系中的法律具有独立性,但整个体系具有完整性。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概念:
由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工程管理和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1)非单一的,具有综合性
2)一种涉及面广、内容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
3)以受国家计划制约的建设管理、建设协作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4)建设工程行政法律关系决定、制约、影响着有计划因素的协作关系
第二节
1.法律关系
定义: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特点: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社会关系;
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构成要素:1.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自然人。
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客体:表现为财的客体、物、行为、非物质财富
3.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法定的权利义务和约定的权利义务)
工程建设权利——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根据国家建设管理要求和
自己业务活动的需要,有权进行各种建设工程活动。
工程建设义务——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
2.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发生变化。
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
3.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1)事件(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
2)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
4.法人:a.非企业法人,不以盈利为目的,分为行政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三类。
b.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根据资产性质、法律属性又有不同分类。
5.企业法人特征:1)具备企业法人的法定条件,经核准登记成立;
2)是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3)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要取得法人资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独立的财产,
(3)有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必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
6.建设工程代理
组成: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分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工程最多)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第三节
1.债权
定义: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点: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是对人权;
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债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主体的积极行为的协助,是相对权。
2.物权
定义: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特点: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是对世权;
物权的主体包括: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自然人三个大类。
物权的客体则只能是物;包括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两大类。
物权的实现不需要他人的协助,是绝对权。
3.知识产权
定义:知识产权,又称为智慧财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特点: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第四节
1.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2.法律责任的分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国家赔偿责任
3.建设工程民事责任
分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承担方式:返还财产、修理、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4.建设工程行政责任
分类:行政处罚(常见)、行政处分
5.建设工程刑事责任
承担方式:主要是刑罚(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串通投标)
四:建筑许可
第一节
1.建筑法适用范围: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2)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2.建筑许可的表现(三种制度):
(1)施工许可证制度(2)从事建筑活动单位资质制度(3)从事建筑活动个人资格制度第二节
1.工程报建登记,是建设工程正式开始的标志。
2.我国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两个主要手段:
施工许可制度--是建设工程开展的事前控制制度;
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建设工程开展的事后控制制度
3.施工许可证申领的法定条件:
a.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b.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c.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d.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e.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f.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g.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h.建设工程应当通过消防设计审核;
i.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j.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许可的意义:1宏观调控2规范市场3保护合法权益4表现形式
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效力:
有效期限: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延期与限制: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重新办证: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超出期限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