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九章 外层空间法【圣才出品】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九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圣才出品】
第九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外交关系法 1.外交关系与外交关系法 (1)外交关系 外交关系与外交关系法国家元首国内外交机关 政府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 外交部门使馆的建立与使馆的职务 外交代表机关 使馆人员的类别与使馆馆长的等级 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及职务终止 外交团概述外交关系 特别使团 组成和职能派遣和接受执行任务的开始和终止 外交豁免与国家豁免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特权与豁免 使馆职员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人员在第三国的地位 特别使团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与终止及对接受国的义务 领事关系与领事关系法领馆的设立与领事职务领馆人员的类别与领馆馆长的等级 领事关系法 领馆人员 领馆人员的委派与接受与职务终止 领馆的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 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其他保护外交人员安全的法律制度 对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管辖权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①概念外交关系主要是指国家之间通过互访、谈判、缔结条约、互派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
②分类外交关系可分为:正式的外交关系、半外交关系、非正式外交关系。
a.正式的外交关系,也称为正常的外交关系,以双方互派常驻使节为主要特征。
b.半外交关系,也称为不完全的外交关系,以双方互派代办级外交使节为主要特征。
c.非正式外交关系,其特征是两个没有正式建交的国家直接进行外交谈判,并互设某种联络机构保持相互接触。
此外,还有属于民间性质的国民外交关系,也称为民间外交关系,主要表现为非官方的个人或团体相互进行友好访问、接触,就国际问题或两国关系发表共同声明,或就具体事务签订民间协定。
国民外交关系不属于外交关系法中的外交关系。
(2)外交关系法①外交关系法是指规范和调整外交关系的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②内容主要包括:外交代表机关的派遣和接受;外交代表机关的职务;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机关与接受国或接受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宣布以武力或以武力威胁所取得的土地不予承认,那么,国家就有权恢复或收复被侵占的领
土。
3.领土主权的限制
(1)一般限制
一般限制是指国际法对国家领土主权规定的,适用于一切国家的一般性限制。
(2)特殊限制
特殊限制是指依条约对特定国家的领土主权所施加的、仅适用于该特定国家的限制。国
际上限制领土主权的方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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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制定边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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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边境制度
边境是指边界线两边一定宽度的区域。边境制度主要内容有:
四、边界和边境制度 1.边界及其划定 (1)边界的概念 边界亦称国界。是指分隔一国领陆与他国领陆,分隔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与公海,以及 国家领空与外层空间、他国领空,也分隔一国底土与他国底土的界限。 (2)边界的划定 ①边界的形成 边界不是自然地存在于一个国家领土与他国领土之间,而通常是依据历史事实或有关国 家签订的条约加以确定的。 ②划界方法 相邻国家之间签订的边界条约是划分边界线的法律依据。 (3)划界程序 边界划定应通过谈判并依一定程序进行,通常包括三个程序: ①签订边界条约; ②划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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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共管,是指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②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租借给他国,并在租借规定期限内用于பைடு நூலகம்约 所规定的目的。 ③势力范围,是指“那一部地域之为占有邻近地的国家所保留以待将来占取者。” ④国际地役,是指“为了他国的利益,根据条约,对一国领土所加的具有永久性质的特 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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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家领土
学好国际法必做的国际法课后习题讲解
第一章国际法绪论一、判断题1.所有的国际法主体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是等同的。
〔〕2.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由民族自决权所决定的。
〔〕3.国际法有强制性,但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
国内法由各种国内法院执行,国际法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
〔〕4.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具有普遍约束力。
〔〕5.国内法必须附属于国际法。
〔〕6.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无规定为理由为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辩护。
〔〕7.国家既是国内法的制订者,又是国际法的制订者。
〔〕8.国际法委员会是国际立法机关。
〔〕9.国内法如与条约抵触,应遵守国际法。
〔〕二、单项选择题1.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主要负责国际法编纂工作的是( )。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B.国际法学会C.国际法协会D.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2.格老秀斯在1625年发表的名著是(C )。
.锁海论B.海洋自由论C.战争与和平法D.罗得海法3.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那么是指〔〕。
.国际法的一般原那么B.国际法根本原那么C.一般法律意识引伸出来的原那么D.各个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那么4.A国所批准的条约,还必须经 A国国会将条约的内容制定为法律,A国法院才能适用条约的规定。
这种国际条约的适用方式是〔〕。
.直接适用B.自动执行C.转化D.条约的遵守5.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
.国际法的法典化B.国际法汇总成册C.国际立法D.编辑成册便于查阅三、多项选择题1.现代国际法主体应当包括〔〕。
.国家B.政府间国际组织C.非政府间国际组织D.争取独立的民族E.个人2.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
1.国际条约B.国际习惯C.一般法律原那么D.国际组织决议E.国际法院判例3.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相关实践,对于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以下哪些判断是错误的?〔〕.但凡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都可以在国内作为国内法直接适用B.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我国为当事国的条约规定与国内法的规定不同时,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存的条款除外C.我国作为当事国的任何条约的规定,假设与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在国内法院都直接并优先适用这些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存的条款除外D.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在国际上所有已生效的民商事方面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如与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都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E.但凡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如果与国内法抵触,都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有〔〕。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国际争端解决)【圣才出品】
第八章国际争端解决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1分左右,主要涉及国际争端解决方法、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等内容。
常结合联合国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国际投资中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综合考查。
一、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体系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包括和平方法和强制方法。
前者包括谈判、协商、斡旋、调停、调查、和解等政治方法以及仲裁和法院的法律方法;后者包括战争和非战争武装行为、平时封锁、干涉、反报和报复。
具体如下表:二、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国际法的一大基本原则即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1.谈判与协商谈判是指2个或2个以上国际法主体就其争执的问题进行交涉,以使争端得以解决的方法。
协商与谈判类似,但可以扩大谈判的成员。
2.调查与和解国际争端中,由于事实不清而使双方很难达成一致意见,通常由争端双方协议,成立调查委员会就争执事实进行调查并提出报告。
调查是指提交的调查报告书仅限事实,不做判断;和解是指提交的报告书既有事实,又有建议的解决方法和调解方案(没有法律拘束力)。
3.斡旋与调停斡旋是指第三方应当事国的请求或主动采取的旨在促进双方直接谈判解决争端的活动,斡旋国不参与谈判;调停是指第三方应当事国的请求或双方同意,以调停者的身份提出实质性建议作为谈判的基础,组织并参与谈判。
4.仲裁国际常设仲裁法院于1900年在荷兰海牙成立,由2个机构组成:一个是“常设行政理事会”,另一个是“国际事务局”。
国际事务局是仲裁法院的书记处,保存一份仲裁员名单。
缔约国将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法院后,双方各自选出同等数量的仲裁员,并共同另行选定1人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
5.诉讼指当事各方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或专门的国际法庭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具有拘束力的判决。
(1)国际法院。
有关国际法院的制度在“国际法主体”中已阐述。
(2)国际海洋法法庭。
《海洋法公约》为解决有关海洋方面的争端创设的一个常设性国际司法机构,1996年在德国汉堡成立。
三、战争与战争法现代国际法并未完全禁止强制的方法,但限制其使用。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全部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全部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国际法的渊源1) 国际条约:最主要的渊源(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2) 国际习惯:最古老的渊源构成要素——A、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B、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即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3) 一般法律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4) 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A、司法判例B、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C、国际组织的决议(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我国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法:A、直接适用B、并行适用C、转化适用国际习惯在国内的适用方法:A、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B、民事范围的国际习惯,可在国内法和条约之后做补充(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特征:A、各国公认B、具有普遍意义C、构成国际法基础D、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主要内容:1)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的表现:A、对内最高权B、对外独立权C、防止侵略的自卫权2) 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不是一个单独的地域上的概念判断内政的标准(缺一不可):A、是否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B、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背已经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3) 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首先使用武力,即构成侵略行为的明显证据,但联合国安理会可以根据情节及后果确定是否构成了侵略行为。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 民族自决原则——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6) 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二章、国际法主体(一)、目前公认的国际法主体1) 主权国家2) 政府间国际组织3) 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二)、国家构成要素A、定居的居民B、确定的领土C、政府D、主权类型A、单一国B、复合国(邦联和联邦)基本权利A、独立权B、平等权C、自保权D、管辖权(属地、属人、保护、普遍)国家主权的豁免1) 含义:指非经一国同意,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2) 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3) 放弃条件:必须“自愿、特定、明确”明示放弃通过条约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示放弃构成:A、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起诉B、正式出庭应诉C、提起反诉D、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不构成:A、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B、国家或其授权代表,为了主张豁免权,出庭阐述立场或者作证C、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默示放弃4) 豁免原则的发展: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国际法上的承认特征1) 承认的主体:包括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2) 承认的对象:包括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交战团体、叛乱团体3) 承认的性质:既是法律行为,又是政治行为,但不是法律义务。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三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十五章 国际组织法)【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13.1 复习笔记一、概说1.外交关系(1)外交关系①广义上的外交关系。
指国与国之间为了实现各自的对外政策,由外交机关通过访问、谈判、缔结条约、设立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
②狭义上的外交关系。
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领土上设立常驻使团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2)外交机关①外交机关的概念国家的外交机关是指负责执行国家对外政策,从事外交活动的机关。
②外交机关的分类a.国内的外交机关。
一般而言,国内外交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
有时,具有对外缔约权的政府其他部门也可称为外交机关。
b.派往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
一国派往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又称外交使节、外交使团等,包括临时的外交使团和常驻的外交使馆。
(3)有关外交关系的公约国际上有关外交关系的国际公约有:1964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1947年《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以及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等。
2.领事关系(1)领事关系①领事关系的概念领事关系是指国家之间互派领事执行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关系。
②领事的职务及特权与豁免与外交代表的职务及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区别a.领事主要是政府的商务代表,表明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存在着商务关系,外交代表是政治代表,表明两国之间存在着全面的关系,特别是政治关系。
b.领事执行职务的范围是接受国首都以外的某一地区,因而其与接受国的地方政府联系公务,外交代表则以接受国全境为执行职务的范围,因而直接与中央政府联系公务。
c.领事的职责,只限于保护派遣国国民的民商事权益,外交代表则主要是发展或维持两国的政治关系。
d.领事的特权与豁免在范围和程度上都不如外交特权与豁免。
(2)领事机关一国专门负责领事事务的机关称为领事机关。
国内负责领事工作的领事机关一般是外交部的一个部门。
在我国称为外交部领事司。
派往国外办理领事事务的机关主要是常驻的领事馆。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空间法)【圣才出品】
第三章空间法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1分左右,主要涉及国家的领空主权与国际民航安全制度,特别是危害民航安全罪的管辖,外空法律制度则主要考查发送航空器的登记制度,以及航空器造成损害时的赔偿制度。
地球表面的空间可以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两者没有明确的界限,外层空间在空气空间之上。
空气空间实行的法律制度为国际航空法,外层空间实行的法律制度为外层空间法。
一、国际航空法体系现代国际民用航空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三部分:围绕《芝加哥公约》形成的国际民用航空基本制度;围绕《华沙公约》形成的国际航空民事责任制度;围绕三个反劫机公约构成的国际民航安全制度。
1.《芝加哥公约》(1)领空主权原则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有权维护本国领空安全,制定航空法律、规章,保留“国内载运权”,设立“禁止飞行区”等。
(2)航空器的法律地位航空器分为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可飞人或降落于缔约国的领土,但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约定或其他方式许可不得飞入另一缔约国上空。
航空器的国籍采用登记主义。
(3)国际航空飞行制度①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航班。
公约规定定期航班须经领空国许可,不定期航班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
但很多国家对后者作出保留,要求所有飞行均须取得许可。
关于外国航空器在我国领空飞行,我国要求均经许可或依协议。
②《民用航空法》第174条,外国民用航空器根据其国籍登记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的规定,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甩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接受,方可飞入、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降落。
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擅自飞入、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外国民用航空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令其在指定的机场降落;对虽然符合前款规定,但是有合理的根据认为需要对其进行检查的,有关机关有权令其在指定的机场降落。
2.反劫机三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制度建立在三个“反劫机公约”的基础上,具体指1963年《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一、概说1.国际法的规范体系国际法是一个规范体系,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1)按规范的效力范围,可分为普遍或一般规范和区域规范。
①普遍或一般规范是指对国际社会所有国家或多数国家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则。
②区域规范是指对特定国家或少数国家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则。
(2)按规范的约束力,可分类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
①任意性规范是指经国家协议可以变更的国际法规则。
②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予以适用的国际法规范。
国际法上的绝大多数规则属于任意法规则。
(3)按规范的法律依据,可分为《联合国宪章》确立的规范与其他国际条约确立的规范。
宪章确立的规范是一种更高级的规则,当一般国际条约与宪章发生冲突时,宪章具有优先地位。
(4)按承担国际义务的对象,可分为一国对另一国家承担的义务规则与一国对国际社会承担的义务规则,又称“对一切的义务”(erga omnes)。
①在一国违反对他国的义务时,只有受害国才有资格对引起损害的国家提起诉讼。
②在一国违反其对国际社会的义务,国际社会的所有国家都有权要求责任国履行义务。
(5)按法律规则的适用顺序,可分为一般法(1ex generlis)规则和特别法(lex specialis)规则。
特别法规则优于一般法规则,但特别法规则的适用并不完全排除相关一般法规则的适用,两者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在特别法不起作用时,通常一般法发挥着规范的作用。
(6)按规范的法律地位和效力范围,可分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原则、国际法规则。
①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国际法全部领域或部门具有普遍效力,并构成整个国际法基础的规则。
②国际法原则是指对国际法某一领域或部门具有普遍效力和指导作用的规则。
③国际法规则是指国际法各个领域或部门的具体规范。
2.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基本原则,又称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是指国际社会公认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国际社会公认。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十一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国际法上的居民11.1 复习笔记一、国籍1.国籍和国籍法(1)国籍在国际法上,国籍是一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依照国际法,无论国民还是公民,均表明具有某一国家国籍的事实。
这一事实构成了国家在国际法上某些权利和义务的基础。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国籍是确定属人管辖权的依据。
②国籍是一个人的本国对他提供外交保护的依据。
③国籍是一国给予其境内居民不同待遇的前提。
(2)国籍法①国籍法的立法形式有专门法典;有规定在宪法中的;也有规定在民法典中的,无论采取何种立法形式,国籍法属国内法的性质是一样的。
②国籍法属国内法,并不意味着与国际法无关。
国家的国籍立法主权受国际法的限制。
2.国籍的取得(1)由于出生而取得国籍①血统主义。
一个人以出生时其父母的国籍为其国籍,而不管他出生于何地。
②出生地主义。
一个人以其出生地国家的国籍为原始国籍,而不问其父母的国籍。
③混合主义。
将血统与出生地相结合以确定一个人的原始国籍。
(2)由于加入而取得国籍①自愿申请入籍,亦称归化,即依照被申请国的规定,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由被申请国批准而取得被申请国的国籍。
②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入籍。
这些法律事实主要有婚姻、收养。
3.国籍的丧失与恢复(1)国籍的丧失又称出籍,是指一个人由于某种原因丧失他所具有的某一国家的国籍。
①自愿丧失国籍a.向主管机关作出放弃的声明或登记而放弃国籍。
b.由当事人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丧失国籍。
c.由于加入了外国国籍而自动丧失国籍。
d.由于在外国连续居住达一定的年限而丧失国籍。
②非自愿丧失国籍a.发生法律规定的事实而自动地丧失原有的国籍。
b.作为一种惩罚措施由主管机关依法剥夺国籍。
(2)国籍的恢复,即丧失原来国籍以后重新取得该国籍。
主要有两种程序:①履行登记或声明手续即可。
②采用入籍的一般程序,由当事人向主管机关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取得原来的国籍。
4.国籍的抵触(1)国籍的积极抵触,又称双重或多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国际人权法12.1 复习笔记一、概说1.人权与国际人权法的概念(1)人权的概念人权是指作为人都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2)国际人权法的概念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主体之间根据《联合国宪章》及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和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广义的国际人权法还包括战争和武装冲突期间保护平民、战斗员以及战争和武装原则、规则和制度。
这部分法律规范被称为国际人道法。
2.人权问题的历史发展(1)创立“天赋人权”学说。
人权是17世纪、18世纪欧美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为了同中世纪的神权和封建贵族、僧侣的特权相对抗而提出的一个政治口号(2)“第一个人权宣言”。
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具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3)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提出了“人权“的内容。
法国资产阶级在1789年由国民议会通过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宣布,人们生来而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人的自然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4)在很长一个时期内人权只是作为国家内部政治生活和立法原则而存在,只涉及国内法问题。
如英国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法国1789年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等都是国内法。
(5)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人权问题开始由国内法领域进入国际法领域,人权问题在国际条约中被确定下来。
(6)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法西斯侵略给人类带来了空前的灾难,人民深受战争的痛苦,激起了世界人民的义愤,普遍提出了保护人权的要求,主张国际上应以尊重基本人权为宗旨。
在此,人权才真正进入了国际法的领域,并产生了国际人权法。
二、人权的基本内容国际人权大致可分为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两大类。
1.集体人权(1)自决权自决权又称民族自决权,它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民族,有权决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与文化的发展,并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一章 导 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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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规范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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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观点
认为在法律体系中,法律规范分成各种不同的等级,每一级的规范效力的根据在于上级
规范。而整个法律体系的最上级是国际法规范,它的效力来源于一个“最高规范”或称“原
始规范”,即“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代表人物为奥地利法学家凯尔逊和菲德罗斯。
际法存在的基础,也就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该学说将导致“强权即公理”。
②政策定向说
认为权力的表现是政策,而国际法又是国家对外政策的体现,所以,国际法的效力取决
于国家对外政策。这个学说的错误是把国际法与国家对外政策混为一谈。
(7)本书观点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国家之间的协议。原因:
①国家间的协议反映了各国的协调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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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法不同于国际道德 ①前者具有法律约束力,后者没有法律约束力。 ②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属于国际不法行为,而违反国际道德一般只构成不友好行为。 ③违反了国际法,将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产生某种法律责任,违反了国际道德,只会 引起舆论的谴责或者对方的反对,不会引起法律后果和任何法律责任。 (3)关于“弱法论”的观点 ①就学理而言,除任意法外的一切法律,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都具有强制性,都是必 须遵守执行的。法律本身的强制性与对法律的强制执行是两个问题。 ②从国际实践来看,国际法的强制执行措施也不总是比国内法弱的。 ③从国际法的发展来看,国际法律秩序日趋完善和成熟是可以肯定的。 3.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国际法效力根据的问题,是指国际法何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 (1)自然法学派 ①观点 自然法学派否认有任何实在国际法,而主张国际法只是自然法的一部分。这一学派的主 要代表人物为德国海德堡大学自然法和国际法教授普芬道夫。 ②缺陷 这派学说完全脱离国际社会的现实,把国际法的效力建立在一些抽象概念之上,结果把 国际法抽象化了。 (2)实在法学派 ①观点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由于国家的承认;国际法的规则不是依推理的程序来发现,而是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组织法)
第十三章国际组织法13.1 复习笔记一、国际组织的性质和法律人格1.国际组织的概念和类型(1)国际组织的概念国际组织已是今日国际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关调整国际组织各种事项及活动的一切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已形成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极重要的分支——国际组织法。
凡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府、人民、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协议形式而建立的各种机构,均可称为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有广义、狭义之分。
①广义上的国际组织,既包括若干国家或其政府所设立的国际机构,也包括若干国家的民间团体及个人组成的机构。
②狭义上的国际组织则仅指若干国家或其政府通过签署国际协议而设立的机构。
国际法所着重研究的是严格意义上的国际组织,即若干国家或若干政府间的常设机构。
③严格意义上的国际组织的具体含义阐释如下:a.国际组织是一种跨越国界的多国机构。
b.它是由不同国家或其政府,或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机构。
c.它具有较完整的结构体系,拥有一个常设机关和经常性的工作地点。
d.它根据其组成分子之间的协议而设立。
e.它具有特定的目的或使命。
f.它在国际社会中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④作为国际法所着重研究的政府间组织,在国际法上具有以下基本特点:a.政府间组织的主要参加者是国家或其政府。
b.政府间组织的权利是由成员国授予的。
c.成员国主权平等是国际组织最基本的原则。
d.国家间的协议(章程)是政府间组织赖以建立和存在的法律基础。
(2)国际组织的类型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国际组织有以下几种主要的分类:①根据国际组织成员的性质分类,可分为民间组织与政府间组织凡是由国家或其政府组成的国际常设机构,均为政府间组织;凡是由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跨越国界的非官方联合体,均为国际民间组织。
②根据国际组织成员的地域特点分类,可分为全球性组织与区域性组织全球性(亦称世界性)组织是旨在向国际社会的所有国家开放,不问其地理位置及其他因素,用组织的法律形式聚合在一起,并寻求解决涉及整个国际社会各种有关问题的机构。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十四章 条约法【圣才出品】
第十四章条约法14.1 复习笔记一、概说1.条约和条约法的概念(1)条约的概念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间依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条约的基本特征:①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
②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
③条约为缔约各方创设权利和义务。
④条约是书面协议。
(2)条约法的概念条约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在缔结、履行、解释和废止国际条约等活动而发生的关系的国际法规范的总和。
(3)条约的作用①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②条约是国家间进行交往的重要法律形式。
③条约对缔约国具有拘束力。
2.条约的种类和名称(1)条约的分类①按缔约方的数目分类。
可以把条约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②按条约性质分类。
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③按条约内容分类。
可把条约分为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等类。
(2)广义的条约在实践中所使用的名称有:①条约。
②公约。
③专约。
④宪章、规约、盟约。
⑤协定。
⑥议定书。
⑦宣言。
⑧换文。
⑨联合公报、联合声明。
⑩备忘录。
3.条约法的编纂(1)1949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一届会议上决定,将条约法的编纂列为最优先考虑的项目之一。
(2)经过近20年的工作,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完成了《条约法公约草案》的起草,并于1969年5月22日在维也纳通过。
(3)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会议通过的最后文件还包括两个宣言:禁止使用军事、政治和经济手段强迫缔结条约的宣言;关于普遍加入条约法公约宣言。
(4)1986年3月21日,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的维也纳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二、条约的缔结与生效1.缔约能力(1)缔约能力,也有学者称缔约权。
它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一个国家有主权,才有完全的缔约能力。
(2)《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一国不能以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缔结的条约无效,除非这种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规定的行为非常明显且涉及根本重要性的国内法规则。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空间法)
第九章空间法9.1 复习笔记一、概说1.空间法的概念空间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因利用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空间法可以分为两部分:空气空间法或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广义的“空间法”包括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狭义的“空间法”则专指外层空间法。
2.空间法的发展(1)19世纪70年代,氢气球出现,有关国家开始开展有关航空的立法活动。
(2)20世纪,《巴黎航空公约》、《泛美航空公约》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签订,标志航空法作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已经完全确立。
(3)20世纪下半叶,有关航空安全的国际立法取得了很大发展,国际公约和双边航空协定成为重要的国际航空法渊源。
(4)进入21世纪,国际航空出现了从重视外延增长到强调内涵提升、从关注航线规模到聚焦航线安全的新变化和新发展。
(5)20世纪50年代后期,空间科学技术发展,前苏联第一颗人造卫星发射成功,使人类的活动开始越过空气空间而到达了外层空间,此后联合国发表宣言和决议以及国际条约的不断制定。
国际法的另一新分支——外层空间法开始形成。
(6)20世纪50年代以后至今,各国根据外层空间法向外层空间进行探索和利用的活动越来越频繁,人造卫星、宇宙飞船和航天飞机主要是在外层空间进行活动和探索,但外层空间的界线未有定论。
3.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分界问题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线问题,确切地说,就是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问题。
这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
关于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分界线,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纯物理标准说该学说以自然科学为依据,划分“太空”与“领空”。
其认为“领空”的高度,应硬性地规定,以有空气的领域为“领空”,无空气的领域为“太空”。
但是没有被各国普遍接受。
(2)航空器的最高限度说航空器的最高限度是指航空器依靠足够的大气可以运行的高度。
这一高度也就是国家领空主权所及的高度,一般为30—40公里。
但由于这个标准离地面太低,不利于确保地面国家的安全,所以未得到足够支持。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国际法的主体4.1 复习笔记一、概说1.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际法主体,又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作为国际法主体,须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这就要求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独立参加这种关系的能力。
(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国际法律关系实质上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如果没有这种能力,就不可能履行国际法上的义务。
(3)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要行使国际法上的很多权利,就必须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力,没有这种能力,就不可能行使国际法上的权利。
2.国际法主体的历史发展(1)国际法主体的历史发展①19世纪实在法学派的观点,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只有国家才具有承受国际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因而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②进入20世纪以后,近代欧洲社会向更为复杂、多元和日益组织化的当代国际社会转变,国际社会正经历着新的结构性变革。
国际组织的出现、争取独立民族的地位以及区域一体化冲击“国家是唯一国际法主体”的理论。
③一战后,西方国际法学界出现了另一种主张,认为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和个人。
(2)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当代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争取独立民族和政府间国际组织。
但是,这些不同的主体,承受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是有差别的。
具体表现在:①国家是一个主权体,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②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民族他主体,只具有有限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是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才是国际法主体。
二、国际法主体的种类1.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主要地位和起着主要作用的主体。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意味着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根本的地位。
国际公法学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整理第1章导论1. Institut de droit international 国际法研究院,亦称国际法学会(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世界性的民间学术团体,1873年由英国、意大利、俄罗斯等9国11名学者在比利时根特城开立;1874年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会议;活动范围:制定国际法一般原则,协助国际法编纂,为维持和平和遵循战争法作贡献,解释国际法问题,提供法律意见等。
2. jus civile & jus gentium市民法和万民法,由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提出,采属人主义原则,同为早期罗马法的两大组成部分。
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由罗马外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起来,本质上仍属罗马国内法,盖尤斯认为万民法就是自然法,体现了自然理性,普遍正义的理念。
二者最终融合。
3. Westphalia Congress 威斯特伐里亚公会,1643-1648为结束欧洲30年战争而召开,签订了《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确定了主权平等、领土主权、不得违反国际条约等国际法重要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端。
4. Austin 奥斯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把国际法称为“实在道德”,对国际法持否定态度。
5. Victoria 维多利亚[西班牙],提出“国家间的法”的名称。
6. Zouche 苏支[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兼海事法官,代表作《万国法的解释和一些有关的问题》,以“万国法”取代了“国家间的法”。
7. Bentham边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在《道德及立法原则绪论》中,把“万国法”改为“国际法”,因此,国际法学界都认为他是首先使用“国际法”这个名称的人。
8. 就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不同学派做出的不同回答。
《国际公法学》-6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也称为国际法的根据(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是指国际法为什么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换言之,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的根据和基础是什么?这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法学家对此问题的不同看法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理论学派。
外交学院国公笔记(真题整理)
导论1、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98)关于国内法与国际法是否同属于一个体系,有两种学说:其一为二元论,认为二者属于两个不同、互相独立的法律体系;其二为一元论,认为二者属于同一体系,又分为国际法优先论和国内法优先论两大派。
从各国理论和实践上看,坚持二元论者居多。
本人认为二元论合理阐释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二者在主体、渊源、性质、调整范围上均有所不同,但同时又互相联系、互相补充。
具体如下:A、从国际法角度看,国际法的原则性规定要求国内法作出具体规定,但不能干涉国内法;国家也不能借口国内法之规定来改变国际法的现有原则、规则。
B、从国内法角度看,有的国家将国际法视为国内法之一部分,有的国内法就国际法之规则作出规定,当二者发生冲突时,“自执行条约”在国内具有执行效力,其他条约则通过国内立法的“采纳”、“转化”或“接受”为国内法才有效。
而国家违反国际法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2、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角度看WTO规则在国内的适用(02)WTO规则的适用应包括两层含义:A、成员国依WTO规则处理相互间关系,其最主要的“司法机关”是WTO争端解决机构;B、WTO成员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在自己领土内适用WTO规则。
WTO规则作为国际条约的一部分,其在国内的适用实际上是国际法如何在国内适用的问题。
关于此问题,首先应以坚持二元论为前提,国际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做法,即转化式、纳入式、混合式,但无论何种形式,都必须遵守条约必须信守原则。
依据我国特点,WTO规则在国内的适用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考虑:A、政府部门为履行条约义务应修改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清理与WTO规则有冲突的政策法规;B、关于司法机关的适用,由于WTO规则主要是以关税减让和贸易措施为调整对象,在于规范和约束成员国政府行为,因而对于普通自然人和法人不具有直接适用性,因此法院在审理其国贸纠纷时不可直接适用WTO规则,但这并不代表法院可违背其规则以及在其他案件审理中的引用;C、中国加入WTO已由全国人大批准,WTO规则已不再属于一般的政府协定,所以,除政府和司法机构外,国家其他部门,包括立法部门都有义务履行WTO规则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国际法各章思考题
《国际法》教学大纲一、课程的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国际法有其完整的理论,有特定的法律规范,还有大量具有典型意义的判例。
它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和科技等各个方面,知识性、政策性、实践性都很强。
本课程力争做到国际法和国内法结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结合,让学生掌握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具备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学习国际法要注意:首先以教材为基点,认真通读教村;其次进一步通过课堂学习,明确重点,搞懂疑、难点;再次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密切关注变化莫测的国际形势,用国际法基本原则去分析、评断;最后,学习国际法要同国内法、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史等相关学科融会贯通,扩大知识面,以便全面、系统地掌握国际法。
二、相关教学环节安排1.采用多媒体powerpoint教学。
2.每周4学时。
除教材外,每章布置有参考资料及思考题。
期中要撰写小论文,要按照学术论文的规范要求写。
组织一至两次大型课堂讨论,平时会随堂提问、答疑,安排一次校外专家的学术讲座。
期末要求闭卷考试。
三、课程学时分配及主要内容每周4学时,共18周。
第一章导论(6)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6)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居民(4)第四章国家领土(4)第五章国际海洋法(6)第六章国际航空法(4)第七章外层空间法 (2 )第八章国际环境法 (2 )第九章国际组织法 (5)第十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5)第十一章国际人权法(4)课堂讨论:国家主权与人权国际保护的关系(2)第十二章国际条约法(4)第十三章国家责任(4)第十四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4)第十五章集体安全保障制度 (4)第十六章武装冲突法(4)此外,机动 2学时,专家学术讲座不在此学时内。
教学要点及思考题:第一章导论教学要点:国际法的定义和名称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的法律性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编纂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要件和特征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联合国宪章》及《国际法原则宣言》所规定的七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思考题:1、试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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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外层空间法
9.1 复习笔记
一、外层空间法概念与发展
1.外层空间法的概念
外层空间法,简称空间法或外空法,是指有关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探测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
2.外层空间法的发展
(1)在联合国主持下制定的有关外层空间的国际文件
①1967年1月27日《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活动的原则条约》(简称《外层空间条约》)。
②1968年4月22日《关于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实体的协定》(简称《营救协定》)。
③1972年3月29日《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简称《国际责任公约》),详细规定了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责任和求偿程序。
④1975年1月14日《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简称《登记公约》)。
⑤1979年12月18日《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简称《月球协定》)。
(2)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五项决议还制定了五套有关外空活动的法律原则,它们是:
①1963年12月13日通过的《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宣言》。
②1982年12月10日通过的《关于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国际直接电视广播所应遵守的原则》的决议。
③1986年12月3日通过的《关于从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的决议。
④1992年11月12日通过的《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的决议。
⑤1996年12月13日通过的《关于开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促进所有国家的福利和利益,并特别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的宣言》。
二、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分界问题
1.外层空间划界的各种主张
(1)在划界理论方面有两种主张:
①功能论
功能论者不主张划分两者的界限,认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是连续的空间,只要按照空间活动和飞行器的性质就能区别适用什么法律。
②空间论
空间论者主张以空间的某一高度划界,认为这样便于确定两种不同法律制度所适用的范围,也有利于各国对其领空有效地行使主权。
(2)在划界的高度上,主要的主张有:
①航空器上升最高限度说。
②空气构成说。
③有效控制高度说。
④卡曼管辖线。
⑤卫星轨道最低近地点说。
2.中国政府的主张
选择一条适当的分界线不仅涉及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政治和法律问
题。
对这个问题,应从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安全利益出发,根据目前技术的发展状况,并考虑到地球上空的物理特性,以及开展外空活动的合理需要,通过反复和耐心的协商,予以解决。
三、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1.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1)1961年和1963年联合国大会两次一致通过决议,宣告外层空间不能为各国据为己有,各国均可在平等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
并将此项原则定为各国从事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活动时所应遵守的法律原则,从而被认为形成了有关外层空间法律地位的国际习惯法规则。
(2)1967年的《外层空间条约》和1979年的《月球协定》对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法律地位作了更明确的规定:
①外层空间不得被据为己有。
②外层空间自由。
③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并应为全人类的开发范围。
2.地球静止轨道的法律地位问题
(1)l976年,8个赤道国家发表了《波哥大宣言》,宣布地球静止轨道是一项“自然资源”,是有关“赤道国家在其上行使其国家主权的领土的组成部分”。
(2)从1984年起,多数赤道国家调整了其立场,放弃对地球静止轨道的主权要求,提出赤道国家享有某些优先权利,其他国家若使用地球静止轨道,需事先得到有关赤道国家的许可。
这一妥协并未能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3)1993年,赤道国家对其立场又作了一次调整,承认地球静止轨道为外层空间的
一部分,主张制定使用地球静止轨道的优先次序,以达到公平的目的。
这一主张仍未得到普遍接受。
(4)通过国际电信联盟将无线电频率分配给通讯卫星使用,以避免通信卫星相互干扰,解决了静止轨道的部分问题。
(5)现代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地球静止轨道属于外层空间的组成部分,应适用《外层空间条约》;地球静止轨道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应采取公平使用原则。
但目前关于地球静止轨道的分配使用问题,世界各国仍有不同看法。
四、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1.外空活动的法律原则
(1)共同利益原则。
(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
(3)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4)为和平目的原则。
(5)援救宇航员原则。
(6)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
(7)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
(8)空间物体的登记原则。
(9)保护空间环境原则。
(10)国际合作原则。
2.外层空间、月球和其他天体的非军事化
(1)《外层空间条约》对外层空间的非军事化只作了少许的限制:各国不在环绕地球
轨道上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任何其他类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布置此种武器。
(2)《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规定了月球和其他天体实行较全面、严格的非军事化,包括:
①月球和其他天体必须专用于和平目的。
②禁止在天体建立军事基地、军事装置及防御工事。
③禁止在天体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以及进行军事演习。
④不在环绕月球或飞向、飞绕月球的轨道上以及在月球上或月球内放置载有核武器和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
⑤禁止在月球上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从事任何敌对行为或以敌对行为相威胁。
禁止利用月球对地球、月球、宇宙飞行器及其人员采取此类行为或从事此类威胁。
(3)条约和协定又规定了不禁止的情形,包括:
①不禁止使用军事人员进行科学研究或把军事人员用于任何其他的和平目的。
②不禁止使用为和平探索月球和其他天体所必须的任何器材设备。
③也不禁止进行非核武器的试验。
3.外层空间活动的制度
(1)射入外空的物体的登记制度
①发射到外空的空间物体必须在一个发射国登记。
②空间物体应在两个登记册上登记。
登记国设置和保持的一份登记册,由有关登记国决定其保持登记册的内容项目和条件。
联合国建立一个总登记册,由联合国秘书长保存。
(2)营救制度
《营救协定》规定了各国对营救宇航员和归还空间物体的三项义务:①通知。
②营救、
寻找。
③归还。
(3)责任制度
①责任主体
国家对其在外层空间从事的活动,无论是政府从事的,还是非政府从事的,如私人企业、团体从事的外空活动,都要承担国际责任。
a.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者是发射国。
b.当一个空间物体对另一个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由此对第三国造成损害,这两个空间物体的发射国应承担共同和分别的责任,其赔偿责任应按该两国过失的程度分摊。
②赔偿的范围
发射国对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损失是指生命的丧失、身体受伤或健康的其他损害,国家、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的财产的损失和损害。
③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
包括:
a.绝对责任原则。
b.过失责任原则。
④求偿的途径。
包括:
a.使用国内程序。
b.通过外交途径,由有关国家谈判协商求得赔偿。
c.成立求偿委员会。
五、有关几项外空活动的法律问题
1.卫星国际直接电视广播
卫星直接电视广播包括节目分送卫星转发到地面集体接收站收看的电视广播和由卫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