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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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施工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项目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及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情况,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所属各施工单位。各施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二职责

第五条总经理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第六条工程副总职责

组织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领导各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管理。

第七条工程部职责

及时了解、掌握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检查指导安全费用的使用,确保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

第八条财务部职责

掌握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监督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符合要求。

第九条合约成本部职责

掌握各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计划,在对项目评估和经济考核时将其纳入项目成本,控制费用结算,按实际投入进行计量和拨付。

第十条工会职责

监督各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确保员工劳动生产安全得到保障。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部职责

依据年度施工生产任务,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且专款专用,按照规定范围安排使用,确保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

三安全费用的提取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为2.0%;

(二)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为1.5%;

第十三条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四安全生产费用计划

第十五条每年年初,各单位应依据工程内容和年度投资完成计划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报公司工程部。

第十六条新开工项目或停工复建项目,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应在工程正式开工前或正式复建前,编制并上报总承包方《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

第十七条公司工程部会同合约成本部和财务部,对各单位上报的《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进行审查,汇总编制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经总经理审批后下达给各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安全生产经费计划》组织落实;因故不能实施或需增加新的投入的,应向上级单位报告,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实施。

五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

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支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各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确保项目施工安全。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野外、深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各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六监督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应当有列入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四条财务部门、工程部及合约成本部对各单位安全文明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按河南省相关文件规定和甲方要求实行,投入和实施标准不得低于《河南省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费用列成清单形式,按清单形式当月按实际投入计量,且总投入费用标准不得低于规定总费用的90%安全文明施工费,总结算时按实际投入进行结算,总结算额低于规定(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90%的,不再补给乙方,超过费用90%时按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给予补全,但超过总费用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工程部门应当会同财务部及合约成本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文明投入的和施做的,甲方直接委派第三方施做,甲方按第三方所做费用另加30%管理费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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