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
实施细则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襄阳政办发〔〕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健全和完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强
化国有资产监管,整合并优化政府资源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最大限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鄂行财资发〔〕6号)和《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纳入占有、使用权登记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要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的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属物、构筑物等。
第三条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的总体目标,就是要对现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即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区别对待,非经营性资产与经营性资产区
别对待。经过分类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行政运转提供物质保障,为事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四条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严格按现有的资产配置标准,明确单位能够占有、使用的资产规模,在清理、登记的基础上,颁发《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由单位负责日常使用管理。
事业单位按现有的资产规模,在清理、登记的基础上,颁发《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由单位负责日常使用管理。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使用和管理国有资产的有效凭证,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
第五条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分类管理的要求,在登记《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时,对经营性资产作单独登记说明。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按市场化方式,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集中招标管理,资产收益纳入市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管理、单位使用。
第六条财政部门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颁发《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依法变更、注销国有资产占有使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是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申报登记主体,负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的申报、领用和日常使用管理等责任,并对其所属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市审计、监察、法制、国土、房管、规划等职能部门配合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登记管理、产权界定、产权变更、资产处理、经营性资产收益使用,以及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等工作。
第二章占有、使用权登记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单位基本信息资料;
(二)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