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事业单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促进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保值增值。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股权投资和其他形式的资产等。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监管,确保资产安全。
第二章资产管理目标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资产的效益和利用率。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特性和使用情况制定资产管理目标,确保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三章资产管理责任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资产管理工作,制定资产管理计划并监督执行。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资产管理职责,维护资产安全和健康运行。
第四章资产管理制度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置、报废和处置制度,明确资产管理流程和责任人。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资产清查和盘点制度,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和盘点,并及时更新资产管理信息。
第五章资产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单位的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资产保护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资产保护工作,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好。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防范和应对各类安全事故的能力,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机制。
第七章资产利用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合理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八章资产处置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程序和责任人。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组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组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07•【字号】襄政办发〔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组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17〕15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组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4月7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组建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增强国有企业活力、竞争力和产业发展带动力,推进市建投公司转型发展,组建国有资本运营集团,助力襄阳“提升首位度、打造增长极、争当排头兵”,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国企改革、国资监管、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土地储备供应管理、事业单位改革等一系列决策部署,加快市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整合重组,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保障性、先导性作用,为推动襄阳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谋划,快速推进。
围绕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的总体目标,做好顶层设计,对国企国资整合划转工作一步到位,先划转后整合,理顺所有被整合的国资国企产权关系。
(二)规范有序,平稳过渡。
所涉及的人员安置、资产划转及债权债务重组等工作,要严格依法依规,做好风险防控,确保平稳有序推进。
(三)突出主业,做大做强。
围绕主业进行同质整合,剥离无效资产,做大优质资产,避免无序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集约化经营、专业化发展。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点击数:532 更新时间:2007-6-8 11:04:57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
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单位(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四)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建议——以襄阳市为例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建议以襄阳市为例陈池波杨长年梁天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襄阳市财政局湖北襄阳)摘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是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途径。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体制惯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还存在着经营管理动能不足、各自为政苦乐不均、资源配置功能不强、共享机制运行不畅、保值增值效率不高等诸多问题。
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成为当前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性资产一、襄阳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的现状与实践据统计,襄阳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中存在经营性资产的单位有156个,占单位总数的52%;经营性资产账面总价值23.36亿元,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额的15.33%,2017年合同金额7315.34万元,表明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规模之大、分量之重及管理难度之高。
近年来,襄阳市以规范经营性资产管理为重点,以加强监督检查、深化作风建设为保障,夯基础、出效益,强管理、促廉政,富有成效地开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实践与探索。
1.抓制度建设,夯实管理基础先后制定出台了《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襄政办函﹝2018﹞55号)、《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襄财资发﹝2017﹞4号)、《襄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施细则》(襄财资发﹝2017﹞8号)等制度办法,进一步细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出租出借的原则、方式、程序和职责权限,为统一、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2.抓清理核查,摸清资产家底每年开展上年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编报工作,补充完整资产基础信息。
定期开展地方政府性债务投资项目资产清查登记、国有资产综合报告、经管资产报告及自然资源国有资产报告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事改企国有资产清查、划转工作,全方位、多角度开展资产清理核查,摸清底数,掌握情况,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准确。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31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1995年3月25日国资事发〔1995〕3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行业总公司、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抄送:中共中央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全国政协,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长春、哈尔滨、沈阳、广州、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社会团体。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都要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精简版范本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引言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社会服务、公共管理和经济发展等重要职责。
为了更好地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湖北省制定了《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以便于行政事业单位能够更加有效地管理国有资产,推动经济的发展。
一、总则根据《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实际情况,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旨在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职责、权益和义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管理体制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分为三层:省级管理机构、单位级管理机构和各行政事业单位。
1. 省级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政策、规划和监督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省级管理机构应对行政事业单位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国有资产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2. 单位级管理机构:由各行政事业单位自行设立,负责具体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单位级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并定期向省级管理机构报告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
3. 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国有资产的实际管理和经营活动。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级管理机构的要求,做好国有资产的登记、折旧、评估、清查等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国有资产管理原则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明确了以下几项原则:1. 公平原则: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公开透明,依法进行,不存在优亲厚友的问题。
2. 保值增值原则: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力求保值增值,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
3. 安全性原则:国有资产的安全性是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资产保护,避免国有资产的损失和浪费。
4. 效益优先原则:国有资产的经营活动应以实现经济效益为目标,优先考虑资产的投资回报率和效益水平。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发文字号】襄政办发[2014]83号【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2.30【实施日期】2014.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襄政办发〔2014〕83号)襄城区、樊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基金预算管理制度财政、国土资源及土地储备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组织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决算草案。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根据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地方国库中拨付。
二、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除国家有明确规定以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以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代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财政、国土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各负其责,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管,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一)严格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国土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对于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划部门应及时将土地使用条件变更情况通报国土部门,国土部门必须在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中明确应补缴的土地价款,缴款人应及时按规定缴款。
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襄阳政办发[2012]102号•【施行日期】201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襄阳政办发〔2012〕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理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加强征收与使用管理,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第233号令、《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8号令)的有关规定,制订《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直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按“统一征收,统一合同,统一票据”的原则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进行管理。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包括:(一)资产出租、出借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采取出租、出借等方式取得的收入;(二)经济实体上缴的收入。
经批准将闲置资产用来兴办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艺术、会议)中心、商店等并取得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的经济实体上缴的利润、承包费、管理费等收入;(三)利用单位资产与其他单位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入;(四)利用政府无形资产或其他国有资产从事广告经营所取得的扣减成本、费用、税收后的净收入;(五)特许经营权收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监管专项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监管专项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24•【字号】襄政办函〔2015〕41号•【施行日期】2015.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监管专项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函〔2015〕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专项督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9月24日国有资产监管专项督查工作方案根据《中共襄阳市委印发〈关于对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的整改督办方案〉的通知》(襄发〔2015〕22号)中“责成市财政局、审计局、国资委强化措施,督促县(市)区、开发区对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开展国有资产监管执法专项检查”的要求,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专项监督检查,全面摸清底数,明确产权关系,强化监管责任,治理突出问题,完善管理制度,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督查的范围和时间(一)督查范围1、各县(市)区、开发区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本地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
2、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企业等。
(二)时间安排督查时间从9月25日起至11月15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1、自查摸底阶段(9月25日至10月25日)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此次督查工作的要求,组织开展自查摸底工作。
市国有资产监管督查工作组根据工作安排,对各地开展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实施交叉检查。
2、整改完善阶段(10月26日至11月5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在11月5日前对资产清查和监管执法专项检查以及督查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分类,深刻剖析原因,限期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9•【字号】襄樊政办发[2005]87号•【施行日期】2005.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05〕87号)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为加强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3号令)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鄂财统发[2003]7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责任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转让、注销产权和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
当前,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方面依然存在诸多问题:一是部分单位因资产处置不规范等原因造成资产帐实不符的现象依然存在;二是少数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未依法进行报批,将国有资产当成部门资产甚至个人资产擅自处理;三是少数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内部经营或联合开发时,不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搞暗箱操作,公平性和公正性难以保证。
这些问题的存在,造成了大量国有资产和财政性资金的流失,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无论资产形成来源于何种渠道,都是政府性资产。
认真做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既是规范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也是强化行政事业单位产权意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廉政建设的需要。
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作好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切实规范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8.07.14•【字号】襄政办函〔2018〕55号•【施行日期】2018.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函〔2018〕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襄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14日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省人民政府《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政府授权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规范资产管理行为,根据《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乃至其下属各级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决策、依法管理、风险防控、效益优先、廉洁高效的原则。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第四条组织机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组织机构,负责国有资产的规划、采购、登记、使用、评估、处置等工作。
该组织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产管理人员和专业知识,定期报告资产管理情况。
第五条资产管理计划每年初,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应制定资产管理计划,明确资产使用目标、计划和时限。
该计划应与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预算和绩效管理相衔接,确保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
第六条资产核查与清理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核查和清理工作,确保资产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对无效、闲置或不当使用的资产,应及时处置或转让,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章资产管理措施第七条资产登记和监管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应对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建立资产档案,详细记录资产的基本情况、使用情况和价值变动情况。
并建立资产监管制度,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资产评估和审计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和审计,确保资产价值的准确反映。
评估结果应及时报告主管机关,并作为决策依据。
第九条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应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处置程序公正合法。
处置所得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收益分配,合理利用资产价值。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条监督机制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资产管理工作的评估。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22.02.28•【字号】襄政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发〔202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2月28日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市直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四条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市直单位占有、支配、使用,行使具体管理,市财政局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市直单位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牵头编制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7•【字号】襄樊政发[2008]50号•【施行日期】2008.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襄樊政发[2008]50号)市政府各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于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8]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试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二)基本原则1、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全市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2、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3、分步实施,逐步推行。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先在部分部门和企业实行试编,在不断总结完善的基础上,根据条件逐步推广实施。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和征收标准(一)收入范围。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市政府和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管理的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1、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的利润;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和股利;3、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清算净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净收益;5、其它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2023年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新规定
2023年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新规定2023年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合于湖北省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土地、建造物、设备、车辆、库存物资、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国有资产的管理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高效。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职责第五条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设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1. 指导各单位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2. 监督国有资产的使用、增值和处置情况;3. 组织国有资产的评估、审计等工作;4. 负责国有资产的登记、档案管理和信息化建设;5. 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和要求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1. 资产保值增值原则: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管理和运用国有资产,争取实现最大限度的保值增值;2. 公平公正原则: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应当公平公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3. 高效节约原则: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利用效率,避免资源浪费;4. 安全稳定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防止损失和滥用。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要求:1.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国有资产归口管理责任和权限;2.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和考核,对于违规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3. 实行国有资产统一登记和档案管理,建立健全资产信息化系统;4. 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险和风险防控措施;5. 定期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和审计,了解资产状况和使用情况。
第四章国有资产处置与使用第八条国有资产的处置包括出租、出售、租赁、转让、报废等方式。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市场化方式进行。
第九条国有资产的使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财务集中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财务集中核算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襄政发[2002]15号【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02.10【实施日期】2002.02.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宣布失效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财务集中核算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襄政发[200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樊市市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财务集中核算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二年二月十日襄樊市市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财务集中核算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财会集中核算制和零户统管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0]79号)和《湖北省财会集中核算制实施办法(试行)》(鄂财会发[2001]17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集中核算是指在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单位银行帐户,通过财务核算中心对机关事业单位集中办理会计核算,融会计核算、监督、服务于一体的财务管理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的实施范围包括市直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第四条财务集中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二)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三)依法规范管理,有效监督,确保会计核算质量;(四)按预算办理支出,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五条财务集中核算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襄阳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党政群机关、国有
襄阳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党政群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即时记功奖励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襄办文[2012]124号
【发布部门】中共襄阳市委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31
【实施日期】2012.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襄阳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党政群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工作
人员即时记功奖励办法》的通知
(襄办文〔2012〕124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襄阳市党政群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即时记功奖励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31日
襄阳市党政群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即时记功奖励办法
为激励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在“两个中心、四个襄阳”建设中建功立业,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有突出贡献单位及工作人员,给予即时记功奖励:
一、对进入全国县域经济考核百强和首次进入全省县域经济考核10强的,授予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党政正职“襄阳功勋奖”荣誉称号;对首次进入全省县域经济考核20强或在全省县域经济考核排名一次进5位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县(市)区党委、政府记集。
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襄阳政办发〔2012〕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健全和完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产监管,整合并优化政府资源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最大限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鄂行财资发〔2006〕6号)和《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纳入占有、使用权登记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要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的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属物、构筑物等。
第三条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的总体目标,就是要对现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即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区别对待,非经营性资产与经营性资产区别对待。
通过分类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行政运转提供物质保障,为事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四条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
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严格按现有的资产配置标准,明确单位可以占有、使用的资产规模,在清理、登记的基础上,颁发《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由单位负责日常使用管理。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其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事业单位编制部门预算、办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和办理其他资产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以下简称《企业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依法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
各类产权登记表是办理各项产权登记事项应当提交的重要材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经审定的产权登记表向事业单位或其所办企业核发、换发、收回《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或《企业产权登记证》。
第五条《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企业产权登记证》和产权登记表由财政部统一设计印制。
第六条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按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
第二章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成立日期;(二)单位(性质)分类、主管部门、财务预算信息、管理级次、编制人数;(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主要资产实物量及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情况;(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4.11.01•【字号】襄樊政办发[2004]91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登记工作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04〕91号)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与财务管理,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积极推进部门预算改革和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根据鄂政办函[2003]22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登记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这次资产清查登记工作的重要性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无论资产形成时源于何种渠道,都是政府性资产。
资产的管理、转移、处置,要规范化、法制化,防止国有资产及财政性资金受侵蚀和流失。
因此,开展这次资产清查登记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登记工作是深化改革的需要。
开展资产清查登记,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是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预算制度的重要基础,也是促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的前提条件。
同时,为制定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政策提供必要的决策依据,从而推动事业单位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登记工作是强化产权意识,规范资产管理的需要。
当前,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上普遍存在产权意识淡薄,重钱轻物、重用轻管、随意购置、任意处置等现象。
许多单位“家底”不清,账实不符,制度松弛,管理不严,造成资产损失浪费。
因此,迫切需要通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登记工作,摸清“家底”,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切实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登记工作是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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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
实施细则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襄阳政办发〔〕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健全和完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强
化国有资产监管,整合并优化政府资源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最大限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鄂行财资发〔〕6号)和《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纳入占有、使用权登记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要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的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属物、构筑物等。
第三条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的总体目标,就是要对现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即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区别对待,非经营性资产与经营性资产区
别对待。
经过分类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行政运转提供物质保障,为事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四条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
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严格按现有的资产配置标准,明确单位能够占有、使用的资产规模,在清理、登记的基础上,颁发《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由单位负责日常使用管理。
事业单位按现有的资产规模,在清理、登记的基础上,颁发《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由单位负责日常使用管理。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使用和管理国有资产的有效凭证,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
第五条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分类管理的要求,在登记《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时,对经营性资产作单独登记说明。
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按市场化方式,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集中招标管理,资产收益纳入市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管理、单位使用。
第六条财政部门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颁发《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依法变更、注销国有资产占有使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是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申报登记主体,负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的申报、领用和日常使用管理等责任,并对其所属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市审计、监察、法制、国土、房管、规划等职能部门配合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登记管理、产权界定、产权变更、资产处理、经营性资产收益使用,以及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等工作。
第二章占有、使用权登记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单位基本信息资料;
(二)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