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增值税简易征收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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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简易计税及专用发票开具规定

增值税简易计税及专用发票开具规定

增值税简易计税及专用发票开具规定段文涛/文2016年全行业营改增后,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征收率的项目有哪些,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撰此文,以便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实务中使用。

简易征税方法的简要回顾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为“销售额×征收率”计算的税额,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均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一般纳税人原则上必须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这几年来,增值税简易计税规定的变化不小,尤其是本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一般纳税人发生的部分特定应税行为,新增规定了诸多重要的简易计税项目。

另外,其名称也有细微变化,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90号公告、2014年36号公告、财税〔2014〕57号文件等文件中称为“简易办法”;财税〔2015〕118号文件、财税〔2013〕106号、财税〔2016〕36号文件等称为“简易计税方法”;也还有称文件称“简易征收办法”的。

其实,意思都是一样,即“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适用一、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建筑业新增5%征收率以下所称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但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6号-《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6号-《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业务会计处理详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业务会计处理详解

增值税纳税人有两种计税方法,即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特定业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的特定业务类型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特定业务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特定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可选择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商品混凝土等货物。

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寄售物品等货物。

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旧货。

(二)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

(三)特定服务:《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第二款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公共运输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第二条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动漫服务。

财税[2012]5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经营租赁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新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新规定第一条(七)项继续明确了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增值税简易办法计税的特殊规定考试知识点

增值税简易办法计税的特殊规定考试知识点

增值税简易办法计税的特殊规定本单元考点框架考点1:简易办法计税项目(总述)(★★★)(P271)考点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或销售旧货的增值税处理(★★)(P271)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或销售旧货销售对象的具体情况计税公式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应缴纳的增值税=含税售价÷(1+3%)×2%小规模纳税人(不含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取得时间只能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相关链接】纳税人销售租赁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案例】甲银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2月将其2015年5月1日取得的一处底商出租1年,预收含税全年租金220万元(增值税税率10%)。

【评析】(1)该底商2015年5月1日取得,可以选择简易办法计税;(2)如果甲银行选择简易办法计税,应纳税额=220÷(1+5%)×5%=10.48(万元);(3)如果甲银行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销项税额=220÷(1+10%)×10%=20(万元)。

考点5: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处理(★★)(2019年新增)(P272、275)纳税人建筑工程性质计税方法具体计算一般纳税人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新项目只能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不区分新老项目只能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提示】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工程服务简易征收的情况说明

工程服务简易征收的情况说明

1.建筑工程中税务问题(简易征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行业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一、同一县(市、区)的情况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简称36号文附件)2第一之(三)之9条一是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二是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三是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跨县(市、区)的情况处理。

36号文附件2第一之(七)之4条:“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2016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016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2016.3.3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31日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本公告适用于纳税人转让其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除外,其另行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贵州省2016版计价定额简易计税方法计算规则

贵州省2016版计价定额简易计税方法计算规则

贵州省2016版计价定额简易计税方法计算规则一、适用范围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执行《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以下简称“2016版计价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本规则执行。

(二)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本规则执行。

二、调整原则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税前工程造价中的各项费用应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三、调整依据(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三)《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 2016]19号)。

(四)《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五)《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六)现行计价依据、清单计价规范等。

四、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造价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3%)。

其中,3%为建筑业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税率。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措施项目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按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五、调整方法在保持20 1 6版计价定额计价程序不变的前提下,计算相应费用。

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三)销售额。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016年营改增后简易办法征收项目大全

2016年营改增后简易办法征收项目大全

关键词:依5%减按1.5%征收的项目根据36号文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关键词:3%减按2%征收的项目1.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1)一般纳税人①2008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自2009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②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相关规定:按照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即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③销售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年第36号文

财税2016年第36号文

财税2016年第36号文什么是财税2016年第36号文?下面YJBYS小编已经大家准备好了,一起来看看吧!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人界定(一)、普通纳税人(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特殊纳税人确定(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纳税人的分类(一)、纳税人的分类(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一般纳税人标准(财税[2016]36号附件2《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五)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二)、特殊一般纳税人(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三)、一般纳税人的登记(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最全解读!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最全解读!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最全解读!财会[2016]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增值税会计科目设置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科目设置二、小规模纳税人科目设置三、增值税会计处理明细科目前后变化本次通知主要的11个变化一、应交税费二级科目由3个增加为10个原设: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增值税留抵税额共3个二级科目,本次增加为10个。

新增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7个二级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不设置若干专栏。

三、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通过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不设置若干专栏。

四、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的专栏,除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改名为销项税额抵减外,其余不变。

五、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核算1、月份终了,将当月应交未交增值税额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月份终了,将当月多交的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3、月份终了,将当月预缴的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4、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处理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处理

附件: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处理指引营改增后,对于施工许可证上注明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老项目,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因此在过渡阶段许多项目公司兼有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或全部为简易计税方法。

为统一存在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的处理规则,特制定本指引,要求如下:一、根据不同类型的支出在系统核算时决定是否实行价税分离:上述处理的原则是根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相关配套文件,对于一般纳税人身份的公司,除了房地产业务、建筑业务、租赁业务区分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外,其他业务如转名费等均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对于不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支出,其进项税额无需在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中进行分摊。

二、各支出类型具体情况如下:(一)固定资产及不动产采购类根据财税【2016】第3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8项规定,购入的固定资产及不动产只要不只专用于非应税项目时,其进项税额均可以全额抵扣。

为了保障所购入的专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或不动产后续改变用途时可按净值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只要是一般纳税人的项目,均要求所有的固定资产和不动产在购入时均需取得专用发票,在系统核算时实行价税分离。

(二)成本付款类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5项规定,对于专门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成本类支出,不属于进项抵扣的范围,因此即使取得专用发票,在系统核算时也无需实行价税分离。

对于兼有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建议按照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分开开具发票;确实无法分开开具发票的,应开具专用发票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年底统一计算转出。

201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全文

201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全文

201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全文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几个意见连载三-【精心整编最新会计实务】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几个意见连载三-【精心整编最新会计实务】
当期销售 10%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220万,贷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220万.
为什么需要这么做了? 1.目前增值税有两种计税方法,其一是购进扣税法,即销项税额同-进项税 额,其二是扣额法,即(销售额-规定扣除额)除以(1+税率)*税率,22号规定:” 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 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该项未认证进项税额既不属于进项税额也不 属于成本,而是单独搁置起来以备将来抵扣,那么性质相同的规定扣除额在取得 相应票据时为什么就不能单独搁置呢?非要先进成本,后来从成本中剥离?这明 显导致增值税计税的两种方法口径不可比嘛!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9〕91号)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 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 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 85%,但剩余 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假如说卖到 85%时,余下的 15%建筑面积对应的地价所含的 11%的税仍放在开 发产品中,那么后续 15%销售时就出现问题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 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在土地增值税 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 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 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 筑面积.
我们对此觉得值得商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 18号)第四条 房地 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 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 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 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例:A房地产公司一项目,2017年支付宗地土地出让金 2.22亿元,适用一般计

2016年最新增值税税目税率表整理及简易征收

2016年最新增值税税目税率表整理及简易征收
大类
类别
税率
小型水力发电 砂、土、石料
3% 3% 3% 3% 3% 3% 3%
自产的六类货物
砖、瓦、石灰 生物制品 自来水 商品混凝土 的动产 3% 动漫服务及动漫版权 转让 3% 电影放映服务、仓储 服务、装卸搬运服务 和收派服务 3%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 3%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 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 店零售的免税品 3% 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 公司销售自来水 3% 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 税应税货物 3% 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 3%征收率减按 资产 2%征收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
旧货销售
纳税人销售旧货
解释
备注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 电力(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 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 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 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 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不适用该规定 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 、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 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 至2017年12月31日为止
选择简 易办法 后也可 以自行 开具增 值税专 用发票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 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 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不得开 具增值 税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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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增值税简易征收处理方法
目前,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有四档:17%、13%、11%、6%,一般纳税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采用简易办法征税,适用3%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文件规定,2016年7月1日起,增值税简易办法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即增值税征收率目前只有一档3%,过去“乱花渐欲迷人眼”的情况已经终结。

一、简易征税应注意
1、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至此,大家不再为五花八门,条分缕析的征收率纠结困扰。

2、征收率是和简易计算相对应的,一般纳税人使用征收率计税要求纳税人采用简易征税办法缴税,不能抵扣该项目相关的进项税额。

3、采用征收率计算的税额,不能称其为销项税额。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是应纳税额;对于一般纳税人,是应纳税额的组成部分。

4、17%为增值税基本税率,应税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及绝大部分货物销售或进口均适用此档税率,13%税率为低税率,仅涉及部分货物,不涉及应税劳务和和营改增应税服务。

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税率不会涉及13%,只可能是17%
的基本税率或3%的征收率。

营改增应税服务还有两档: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税率为6%。

二、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税的计算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售价÷×3% 例1、某大型商场公开征集服务图标,约定首先从参赛作品中评选出3件入围作品,各支付10万元作为奖励,其著作权归设计者所有;再从中挑选出最佳作品,其著作权转归商场所有,商场支付给设计者转让费30万元。

李某应征参赛并成为最终胜出者,他应就其所取得的收入缴纳增值税多少?
30万元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提供10万元设计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

个人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10÷×3%=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物品或旧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例2、某企业2016年12月将已使用4年的小轿车以18万元价格售出。

应纳税额=180000÷×2%=
三、一般纳税人简易征税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依照3%征收率
减按2%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售价÷×2%
例3、某广告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2月提供广告服务,取得含税收入80万元;销售自己xx年1月购入并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设备,购入当月取得增值说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30000元,增值税22100元,2016年2月出售时开具普通发票,注明金额120640元,该企业上述业务应纳增值税额=800000÷×6%+120640÷×2%=
例4、甲公司为一家大型租赁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6年12月15日,向乙企业出租一台有形动产设备,约定租赁期限2年,预收不含税租金50000元,由运输企业负责运输,甲租赁公司支付不含税运费2000元,并取得了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月25日,向丙企业出租厂房,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预收租金100万元;12月28日,销售购于2016年2月份的设备一台,取得收入49000元。

则该公司12月应纳增值税额=50000×17%+49000÷×17%-2000×11%=
注意:
1、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的税率;不动产出租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接受运输业务,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xx年12月31日前购进
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6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售价÷×3%: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2、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售价÷×3%: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已采掘的砂、上、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所称的库存化肥,是指纳税人2016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
售的化肥。

四、简易征收的会计处理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关系
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一般记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这种会计处理特别利于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并能使会计核算”应交税费“下的明细科目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各行一一对应,逻辑严密,操作方便。

例5、A公司主营钢材和商品混凝土业务,其自产商品混凝土符合简易计税规定。

2016年6月销售钢材不含税销售额800万元,取得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钢材采购额900万元,商品混凝土销售收入309万元。

会计处理为:
1、销售钢材
借:应收账款936
贷:主营业务收入——钢材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36
2、采购钢材
借:库存商品9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53
贷:应付账款1053
3、销售混凝土,适用简易征收
借:应收账款309
贷:主营业务收入——商品混凝土300 〔309÷〕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9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
假定企业上期留抵税额为0,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钢材业务,销项税额136万元填入主表第11行,进项税额153万元填入主表第12行,第19行“应纳税额”应当为0,第20行“期末留抵税额”为17万元,商品混凝土业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税额9万元填入主表第21行,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为9万元。

将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税额记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的”进项税“大于”销项税“17万元对应《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0行”期末留抵税额“17万元,简易征收”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1行一致,如此会计处理,方便企业账务核对和缴税,思路清晰,方便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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