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保证人为自然人)(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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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
债权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保证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邮编:
电话:传真:
为确保(以下简称“债务人”)与本合同甲方所签订的编号为【】号《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补充协议(如有)(以下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陈述与保证
1.1 乙方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提供本保证的资格和能力。
1.2 乙方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并同意监督债务人将融资用于合法用途,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系完全基于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1.3 乙方对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的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性负责。
1.4 在本保证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保证不移居境外,可以被联系、通知到。
1.5 乙方未向甲方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已经承担或者已确定承担的重大负债或重大诉讼。
1.6 乙方与其配偶之前未做出,并保证本合同期内不做出对乙方保证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约定和行为,乙方已取得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任何第三方(包括其配偶)的同意,其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乙方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1.7 如债务人出现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租金支付等情形以及其他使义务不能实现的情形,甲方可直接向乙方追索。
1.8 乙方全面确认主合同,且在此承诺不对其提出任何异议。
第二条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2.1 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及数额为甲方依据主合同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
2.2 如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或者
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甲方对债务人的相关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亦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2.3 因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甲方依据主合同约定调整租赁利率而对租金数额进行调整的,主债权的数额依调整后的数额为准,这种调整不属于主合同的变更,甲方无须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第三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1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据主合同及执行文件确定。
第四条保证担保范围
4.1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甲方对债务人的全部债权,即债务人应支付甲方的全部租金、租前息、租赁手续费及利息、可能发生的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款项。
第五条保证方式
5.1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条保证期间
6.1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6.2 如上述主合同项下主债务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上述主合同项下首期债务到期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
第七条保证责任的承担
7.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无须先行向债务人追偿,即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支付债务人应付甲方的全部款项,履行保证责任。
7.1.1 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期限、金额等向甲方履行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的支付义务;
7.1.2 债务人违反主合同义务,甲方决定提前终止主合同或者解除主合同的;
7.1.3 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破产、关闭、停产、合并、转产、股权变更、重整等情况影响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7.2 发生7.1所列情形,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支付通知,乙方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立即按通知的金额、方式向甲方支付,代为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无条件向甲方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7.3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包括债务人及其他第三方提供的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的行使,乙方不得以此抗辩甲方,甲方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乙方或者其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同时要求多个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同时,乙方在此确认,即使甲方放弃或者怠于行使了物的担保权益,乙方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
证责任。
第八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1 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
8.1.2 有权要求乙方定期提供收入证明或者能够反映其收入和财产情况的相关资料。
8.1.3 主合同项下甲方债权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偿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8.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2.1 对甲方发出的催收文件或者其他函件,乙方有义务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
8.2.2 若发生可能影响乙方财产状况和履约能力等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包括但不限于:
(1)重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处置;
(2)乙方持股公司(被)申请破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撤销等;
(3)婚姻关系发生变化;
(4)失业;
(5)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者诉讼;
(6)住所、经常居住地或联系电话发生变化。
发生前述(1)情形的,乙方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发生其他情形的,应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8.2.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的,乙方仍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2.4 债务人偿清其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乙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九条违约事件及处理
9.1 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9.1.1 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履行保证责任;
9.1.2 乙方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9.1.3 乙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规定。
9.2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