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期该如何计算
关于医疗期详细规定
关于医疗期详细规定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一、关于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接受治疗休息,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如果职工因为工伤接受治疗,则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享受停工留薪期等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的,其医疗期的长短应当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以及本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这两个标准,给予最短三个月,最长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具体计算标准如下:1、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并且在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为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位为三个月;2、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并且在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为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3、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4、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5、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6、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7、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从职工第一次参加工作开始计算,职工有多个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应当累计。
职工在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从职工开始到现在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作计算,如果多次和现在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当累计。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现行规定的瑕疵:按照上述规定计算法定医疗期原则上不会出现问题。
但是有一点需要指出的就是,法律规定的“以上”“以下”一般都包含本数在内。
那么,一个职工如果实际工作整十年,在现在的用人单位工作也整五年,那么就会出现两个结果即三个月和六个月都可以,这就出现了冲突。
这应该属于立法技术的缺陷。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医疗期规定
国家这方面的规定,什么是医疗期?: y9 E' O# Z) C, _)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如何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 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 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如何计算?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 O! ?' R6 x7 p7 b* s% j4 o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他依此类推。
3 ~8 X! J4 w. O2 `. {6 n* x医疗期能否延长?( C" Y! a0 X' S- ?# D6 t$ m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员工医疗期
关于医疗期问题1、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该员工在2005年10月1日入职的,至今超过五年但不满十年,可以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
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3、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且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该员工享受六个月医疗期,如果从2011年3月1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1日至2012年3月1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六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1条关于医疗期计算问题第2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4、员工医疗期延长的情形:患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员工休病假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这里所说的一个月为30天,包括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医疗期的计算员工如果连续休医疗期,则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
2,如果间断休医疗期,则可累计计算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具体计算办法可按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执行,即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他依此类推。
需要指出的是,各地对于医疗期的期限及计算方法有具体的规定,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关于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中的定义,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手工作治病歇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其实这一定义并不完整,这里的不得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不解除,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双方商议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是不做限制的。
相比之下,上海的地方规定对医疗期概念的解释就比较全面科学,即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住手工作治病歇息,用人单位不能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限。
是属于医疗保险待遇的范围。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 号)第 3 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住手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赋予 3 个月到24 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 3 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 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 6 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 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 12 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 18 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 24 个月。
这里所说的一个月为30 天,包括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歇息日。
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 24 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1,员工如果连续休医疗期,则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
2,如果间断休医疗期,则可累计计算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 号)第 4 条规定。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 12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 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 18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 30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企业职工工伤医疗期和非工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工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⑴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⑵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年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不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等待鉴定结果期间,如医疗期满(含延长医疗期)且劳动合同期满,可按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等待鉴定结果期间,用人单位可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法规案例:张女士是乌鲁木齐市某私企单位职工,实际工作年限7年,在该私企单位工作年限满2年,现在生病了,要住院治疗。
单位说生病住院治疗期间不发工资。
张女士想要了解企业职工医疗期的规定,并且询问医疗期的工资待遇问题。
分析:根据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其规定职工医疗期限。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注: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前言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内容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医疗期的相关规定一、医疗期的含义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中的定义,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其实这一定义并不完整,这里的不得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不解除,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是不做限制的。
相比之下,上海的地方规定对医疗期概念的解释就比较全面科学,即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限。
是属于医疗保险待遇的范围。
二、医疗期如何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医疗期详细规定
医疗期详细规定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一、关于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接受治疗休息,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如果职工因为工伤接受治疗,则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享受停工留薪期等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的,其医疗期的长短应当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以及本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这两个标准,给予最短三个月,最长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具体计算标准如下:1、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并且在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为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位为三个月;2、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并且在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为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3、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4、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5、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6、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7、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从职工第一次参加工作开始计算,职工有多个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应当累计。
职工在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从职工开始到现在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作计算,如果多次和现在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当累计。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现行规定的瑕疵:按照上述规定计算法定医疗期原则上不会出现问题。
但是有一点需要指出的就是,法律规定的“以上”“以下”一般都包含本数在内。
那么,一个职工如果实际工作整十年,在现在的用人单位工作也整五年,那么就会出现两个结果即三个月和六个月都可以,这就出现了冲突。
这应该属于立法技术的缺陷。
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2
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2一、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间,用人单位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您的这个理解是很正确的。
二、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以及第四条的规定,医疗期的确定要“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并且,医疗期的计算还要考虑到您朋友的实际工作年限。
三、目前您朋友“目前还经常到医院检查、治疗”则要结合以上条款看看她的医疗期有没有满,若没有满就还在医疗期间内。
相知无远近,万里尚为邻。
上海张大律师愿交天下朋友,欢迎加为MSN或百度hi好友。
祝一切顺利。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它依此类推。
何为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如何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企业职工医疗期的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期 详细说明
一,医疗期的长短:结合总的工作年限与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
分为3、6、9、12、18、24个月六档。
我们一般接触到的是工作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
也就是说,医疗期至少有三个月,哪怕第一天上班,第二天就病了,也能享受三个月的医疗期。
二,医疗期的计算:3=6,6=12,9=15,12=18,18=24,24=30.即三个月医疗期按连续六个月内的病休合计,12个月的医疗期按连续18个月内的病休合计。
依此类推。
比方说我的工作年限只有三四年,医疗期按最短的算,三个月,则六个月内病休满三个月则为医疗期满。
我在08年6月1日起根据医生证明休病假。
8月1日我病愈上班。
08年11月15日我出车祸住院至今,请问我的医疗期何时届满,或者说单位何时可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答案是2月15日届满。
六个月内前一个病假与后一个病假无法加起来超过三个月。
因为只能等后一个病假休满三个月为止。
注意,连续病休的,期间的节假日也算病休日。
三,医疗期有关待遇。
1、医疗期内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的80%。
这个劳动部的规定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均有明文。
2、医疗期内限制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双方协商解除;B、劳动者提出解除即辞职;C、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D、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E、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F、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G、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H、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医疗期劳动合同仍可终止,但如果是合同到期则可顺延至医疗期满。
如果顺延之后刚好工作满了十年,那么员工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医疗期满后,如果员工身体还未复原,比如还在住院,那么显然他是不能胜任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此时单位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了。
医疗期的规定
医疗期的规定国家对医疗期有什么规定?下面是整理的关于医疗期的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到你。
医疗期的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479号)第3条规定,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的计算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479号)第4条规定。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他依此类推。
医疗期的延长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待遇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479号)第5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企业职工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其他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481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劳动法病假的规定(民法典劳动法新规)
劳动法病假的规定(民法典劳动法新规)病假可以请多久取决于两个因素,一个是员工参加工作的年限,也就是总工龄;另一个是员工在当前公司工作的年限,也就是当前单位工龄。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病假的期限在3个月到24个月之间,根据工龄划分档次。
一、总工龄10年以下的:在当前单位工龄5年以下,医疗期为3个月,计算周期为6个月。
在当前单位工龄5年以上,医疗期为6个月,计算周期为12个月。
二、总工龄10年以上的:1、在当前单位工龄5年以下,医疗期为6个月,计算周期为12个月2、在当前单位工龄5年以上10年以下,医疗期为9个月,计算周期为15个月。
3、在当前单位工龄10年以上15年以下,医疗期为12个月,计算周期为18个月。
4、在当前单位工龄15年以上20年以下,医疗期为18个月,计算周期为24个月。
5、在当前单位工龄20年以下,医疗期为24个月,计算周期为30个月。
在医疗期间,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多少与病假时间长短有关。
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工资的70%计算;病假超过6个月的,按照员工工资的60%计算。
同时,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是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当然了,如果病情比较特殊,比如癌症、瘫痪等,经过24个月的治疗依然不能痊愈,经公司和有关部门批准,是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的。
在医疗期内。
公司不可以随意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除非员工出现过错,依照过错性解除的规定,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或者医疗期满后,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岗位,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公司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计算周期是什么意思
医疗期计算周期是什么意思有时候还是会遭遇受伤或是生病,此时就需要疗养。
如果是劳动者受伤,疗养期间就无法正常工作。
这一期间就称为医疗期,在这段期间里好好治疗,那么医疗期计算周期是什么意思呢?下面我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医疗期计算周期是什么意思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二、医疗期的待遇问题1、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医疗期与普通病假的区别1、效力不同。
医疗期由国家规章明确规定,具有强制性,而普通病假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沟通”确定,没有强制效力。
2、保护的权益不同。
医疗期保护的是劳动者工作的权利,及在医疗期内不被解雇。
而普通病假则是保护劳动者休息权、身体健康权益。
职工医疗期的计算及待遇
职⼯医疗期的计算及待遇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因患病或⾮因⼯负伤停⽌⼯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当然,这⾥的“不得解除”不包括劳动者提出解除、双⽅协商解除或者⽤⼈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
从法律规定及企业管理上说,医疗期标准主要包括医疗期期限及计算⽅法、医疗期延长、医疗期待遇等⽅⾯。
对于医疗期标准能否由企业通过规章制度、员⼯⼿册等形式⾃主规定,或在劳动合同中与员⼯约定,笔者认为,企业与员⼯完全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主确定相关标准,但约定的标准不能低于法定标准这⼀“底线”。
在约定标准与法定标准出现冲突时,应适⽤最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利益的标准。
医疗期的期限对于医疗期期限,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患病或⾮因⼯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第3条规定,企业职⼯因患病或⾮因⼯负伤,需要停⽌⼯作医疗时,根据本⼈实际参加⼯作年限和在本单位⼯作年限,给予3个⽉到24个⽉的医疗期:(⼀)实际⼯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5年以上的为6个⽉。
(⼆)实际⼯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10年以上15年以下为12个⽉;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20年以上的为24个⽉。
医疗期的计算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患病或⾮因⼯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第4条规定,医疗期3个⽉的,按6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的,按12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的,按15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的,按18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的,按24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的,按30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应从病休第⼀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享受3个⽉医疗期的职⼯,如果从2010年3⽉5⽇起第⼀次病休,那么该职⼯的医疗期应在3⽉5⽇⾄9⽉5⽇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3个⽉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劳动合同的医疗期怎么算
劳动合同的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在我国,医疗期制度旨在保护员工在就医期间的权利,确保其能够得到必要的休息和治疗,同时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那么,劳动合同的医疗期是如何计算的呢?一、医疗期的计算标准根据国家层面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具体计算标准如下:1.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期的计算起始时间是从职工病休之日起,截止到医疗期满之日。
医疗期内,职工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
二、医疗期的延长在医疗期内,如果职工的病情尚未痊愈,需要继续治疗,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延长医疗期。
延长的医疗期最长不得超过原医疗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三、医疗期的计算方法1. 连续病假计算:职工因病连续病假,医疗期从病假第一天开始计算。
在医疗期内,职工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
2. 累计病假计算:职工因病累计病假,医疗期从累计病假第一天开始计算。
在医疗期内,职工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
3. 病休时间跨年度计算:医疗期计算时,如果病休时间跨越了年度,应当按年度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职工在年度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的,应当享受医疗期待遇。
四、特殊情况的医疗期计算1. 试用期内的职工:试用期内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相应的医疗期。
但医疗期不得影响试用期的长短。
2. 怀孕、分娩、流产的女职工:怀孕、分娩、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给予相应的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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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期该如何计算
1、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身体难免会出现一些意外,从而患上疾病。
而此时到医院看病就医的,就需要向单位请假,这段时间也可以被称为医疗期。
那么实践中,职工医疗期该如何计算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职工医疗期该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职工医疗期的计算如下:
1、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他依此类推。
二、职工医疗期工资应该怎么支付?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
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关于具体数额,根据我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医疗期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病伤假期工资数额为本人工资60%至100%;
连续医疗期在六个月以上者,数额为本人工资40%至60%。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的具体计算方式可能不都相同,但无论何种计法,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每月病假工资都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职工要是生病的话,可以享有一定的医疗期,这就是专门用于其治疗疾病的时间,至于职工医疗期的计算,则往往是根据职工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龄来的。
当然,在这段期间,单位也是要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病假职工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