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112题带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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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112题(依据自学考试教材内容)

1(郑国子产“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晋国赵鞅“铸刑鼎”)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3(昏)是自己做了坏事而又掠他人美名,(墨)是贪得无厌,(贼)是肆无忌惮地杀人。

4“不用命戮于社”《尚书*甘誓》中记载得一条最早的军法。是夏启在“甘”与军队作的誓词。

5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三赦是: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

6西周有三宥之法,即(不识)(过失)和(遗忘)。

7西周时期过失称为(惟眚),故意称为(非眚),惯犯称为(惟终),偶犯称为(非终)。

8西周时期设有专职的官员管理契约事宜,称为(司约),(质剂)是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傅别)适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

9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是(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10(魏李悝《法经》集各国立法之大成,是中国古代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11西周时期,凡是民事案件一般称为(讼);刑事案件称为(狱)。

12西周时期在审判结束后,要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称为(读鞫),犯人不服判决的,可以要求上诉再审,称为(乞鞫)。13“圜土”所关押的是特定对象,即未达到处以五刑程度的轻微犯罪者,当时称为(罢民),并由(司圜)专门管理。14(桎)是加在脚上的木制刑具,(梏)是加在颈上的木制刑具。

15汉律有《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和《朝律》。萧何叔孙通张汤赵禹

16东魏的《麟趾格》有刑事法律的性质。

17最早的“式”――西魏《大统式》,一种法律形式。

18官当正式规定在《北魏律》和《南陈律》中。

19秦明确规定了法官的责任,凡是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承担(不直)的责任;凡是故意有罪不判或通过篡改案情,使罪犯达不到判刑标准的承担(纵囚)责任;由于过失而造成适用法律的错误,承担(失刑)责任。

20汉朝规定治安官吏凡“群盗起而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构成(沈命)罪。

21徒刑最早在(西周)朝时已有。北魏时正式以“徒”为主刑名。

22秦朝把讯问被告称为(讯狱),庭审案件称为(治狱)。

23秦朝规定在押犯在接到判决后,如表示不服,可以申请再审,称为(乞鞠)。

24秦朝规定(髡)(耐)(完)等耻辱刑。

25汉代死刑分为三种(枭首、腰斩、弃市)。秦代死刑:戮、磔、腰斩、车裂、枭首、夷三族、具五刑。汉朝死刑多沿用秦朝或前朝之制。唯汉朝有“殊死”这一刑名,用以处决死刑犯人。“殊死”即斩首。汉代徒刑有“顾山”,此刑只用于女犯,亦称“女徒顾山”。

26汉朝统治者为了禁止官吏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不得为官的处罚,此种刑罚称为(禁锢)。27秦朝(廷尉)作为中央司法机关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28汉朝时在发生重大案件时,还实行由丞相御史大夫和廷尉等官吏组成的共同审理制度,时称(杂治)。

29西汉武帝以后,在京师设置(司隶校尉),凡是京师与中央机关有滞狱和冤狱及司法官违法行为,都有权加以监督。30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

31秦朝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称为(非公室告)。

32汉起诉形式分为两种:当事人或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称为(告诉);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称为(举劾)。

33西晋已在朝堂外设(登闻鼓),允许有重大冤屈者击鼓鸣冤,直诉于中央。

34汉朝审讯被告,称为(鞠狱),在审讯取得口供后,为防止犯人翻供,实行(复传)制度;判决后向被告及其亲属宣读,称为(读鞠)。

35南朝创立(“测囚之法),如囚犯不服罪,则断绝饮食,过三日才许进食少量的粥,以之逼供。三国、两晋、南北朝审判官吏为了获得犯人口供,进一步推动刑讯手段的制度化。北魏以重伽、大杖逼供;北齐讯囚用车辐粗杖夹指压踩;北周以霹雷车威吓妇女。南陈还设“测定之法”,先对受审者分别鞭打二十,苔捶二十,再强迫其身负枷械刑具,站立在顶部仅容两足的一尺高的小土垛上,以逼问口供。

36《开皇律》在吸收北齐重罪十条的基础上正式形成了十恶制度。

37自《贞观律》修订完后,唐基本法典即告定型。

38《唐六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

39宋朝法律形式除了律令格式外还有(编敕)和(条法事类)。

40《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41唐律中规定了贵族官员的封建等级特权原则,集中体现为(议、请、减、赎、当)等特权方面。

42《宋刑统》对动产中的宿藏物(埋藏物)、阑遗物(遗失物)、漂流物、无主物等所有权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43唐律中把借贷契约关系分为几种:一般附带计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举取”,所形成的债务称“息债”;不计利息的消费借贷称为“便取”;不计利息的借贷称“负债”、“欠负”;债务人在成立契约时向债权人指定自己的财产为抵押的称“指质”;债务人在成立借贷契约的同时向债权人提交抵押品的称为“收质”、“典质”等等。

44宋朝实行盐茶(官鬻)、(通商)官营专卖。

45唐代职掌中央司法审判权的是(大理寺)。

46唐代御史台下设(台)(殿)(察)三院。

47唐代中央和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长官会同审判,称为(三司推事)。对于地方上的大案,如不便解送中央审理,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和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理。

48唐代起诉制度存在两种形式,分别是(举劾)和(告诉)。唐还规定了直诉制度,凡有冤无处申者,可以通过(邀车驾)和(击“登闻鼓”)向皇帝告诉。

49宋太祖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又另立(审刑院)是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

50唐代在地方上州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加强司法机关,又在县上设(司法佐、司法史)。

51宋代在州县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52宋代实行(翻异别勘)即犯人否认其口供,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改由另一法官或司法机关审理,改换司法官审理,称为(别推);改换司法机关审理,称为(别移)。

53唐太宗时期将行刑前的三复奏改为(五复奏)。秦(在京死刑,在各州仍实行三复奏)

54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是(至元新格);后来又修订了一部完备的法典是(大元通制)。

55开创了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先例的是(《大明律集解附例》)。

56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是(大清律例)。

57《大清会典》也称五朝会典:(康)(雍)(乾)(嘉)(光)。

58清政府专门设立了(理藩院)作为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关。

59元代设立(刑部大宗正府宣政院)取代大理寺主持审判。

60元代设立(大宗正府)专理蒙古贵族王公案件;设立(宣政院)专理宗教审判;还设立(枢密院)兼掌军法审判。蒙古军户口设奥鲁。

61奸党罪为(明)朝创立,上言大臣德政罪也为(明)创立。还有“交接近侍官员”罪

62明朝死刑分为(斩)(绞)两种,分为(监侯)和(立决)两种处理情形。

63明朝凌迟刑正式载入了《大明律》。

64枷号是(明)朝创立的耻辱刑。

65 元朝把居民分为四等,分别是(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66清入关后,即在北京周遍地区(),分配给满洲贵族及八旗军士。

67明清在有关遗失物埋藏物和无主土地方面,突出了(先占原则,保护先占者的利益)原则。

68明清时成立契约一般都有附署人,主要有(中人)和(保人),合称(中保)。在各种民间契约中附署的中间人为(),借贷租赁契约的附署人称为()。

69(元)朝开始对媒妁进行规范化管理。

70清朝第一部正式的封建成文法典是(《大清律集解附例》)。

71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与刑部和大理寺合称为(三法司)。

72明清家长的权力进一步扩大,主要包括(主婚)权和(教令)权两种,其中教令权又包括(惩戒权)和(送惩权)73*明清时“以一人而为两家之后”即一子继两房为(独子兼祧)。

74明按省把全国划分为(十三道),共设(监察御史)110人,直属督察院,分掌地方监察工作。

75明清主审机关是(刑部),(都察院或风宪衙门)是全国最高监察机关。

76明起诉方式与前代相同,分为(陈告)(纠举)两种。

77明朝凡发生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大理寺督察院共同审问罪犯,然后将审理结果奏报皇帝,称为(三司会审)。78明在朝堂上杖责大臣的制度,称为(廷杖)。

79明成祖建立宦官特务机构,称(厂卫)。

80清案件经秋审或朝审后,分为四种情况处理,分别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81(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82清“预备立宪”活动中,颁布的两个宪法性文件是(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

83(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现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84(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

85清末商事立法的第一阶段主要由(商部)负责,第二阶段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

86《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采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合一)的体例。是第一部近代意义诉讼法草案。首次引进陪审、律师制度

87清末曾改刑部为(法部),大理寺为(大理院),在各级审判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并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审检合署)

88清时领事裁判权正式确立在(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其税则)及随后的(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借款)中。

89中国历史上唯一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90*封建制五刑正式确立于(开皇)律中。

91“准五服以制罪”首立于(晋)律中。

92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93(曹锟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的宪法。

94(中华民国民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

95(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的,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

96中华民国时期,《民事诉讼条例》于1922年7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它是中国正式颁布施行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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