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添附物的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添附物及其处理原则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添附物及其处理原则房屋租赁合同中的附件,是指承租人利用出租人的房屋土地形成的装饰装修和房屋的改建、扩建。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对附着物所有权和补偿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办理。
房屋租赁合同中对附着物所有权和补偿没有约定的,附着物所有权一般属于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修、改建、扩建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因为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进行装修、改建或扩建,可能导致房屋质量和结构出现问题,增加出租人的风险和损失。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在租赁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的,应分别处理解除原因。
如果是因为出租人违约,出租人应当赔偿承租人在剩余租赁期内的装修残值损失。
如果是因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不赔偿剩余价值损失,但出租人同意使用的,应当在使用价值范围内适当赔偿。
因双方违约而解除合同的,剩余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装修费用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较短,但装修投资巨大,且合同双方对续租有合理预期的,应充分考虑未续租的具体原因和装修残值的实际价值。
出租人对未续租确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错责任。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房屋的,要区分扩建是否合法办理。
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未办理合法报建手续的,扩建费用按过错由双方分担。
简而言之,房屋租赁合同中关于附属物的约定,是为了保护出租人的不动产权益,防止承租人的装修、装饰或扩建对房屋造成损害,降低房屋价值。
因此,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附着物的归属和补偿,以免后续发生纠纷。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用15篇)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用15篇)解除房屋租赁合同11、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时,房屋租赁物上的添附物或其残值如何处理?《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房屋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因此,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时,添附物可以取回的,由添附人取回,不能取回的,房屋租赁双方对房屋添附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未经房屋租赁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自行决定添附的,承租人应当自行将添附物除去。
如不能除去的,房屋租赁出租人一般不必补偿。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出租人给予补偿,对出租人而言,该补偿将构成强制得利的补偿。
而依照不当得利的规则,强制得利是不应补偿的。
二、经过房屋租赁出租人同意的添附,在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由于该添附物不能取回,已经成为添附方的损失。
对于这种损失,原则上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如虽系承租方违约,但所留装潢物对于出租方确有再利用价值的,可由出租方酌情给予补偿。
2、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约定,房屋租赁物上的添附物或其残值在合同终止时归出租人。
现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致合同提前被解除的,添附物归属如何确定?如果房屋租赁双方约定合同终止时添附物归出租人的,则该约定属于关于添附物归属的附条件的.约定。
即以房屋租赁合同正常履行完毕,作为将添附物价值完全移转给出租人的条件。
因此,根据附条件法律行为的规则,如因出租人违约而致条件不能成就的,则承租人取回添附物;添附物不能取回的,承租人可以参照上条,要求房屋租赁出租人赔偿。
如果因房屋租赁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视为阻止条件成就的行为,应当确认添附物归出租人所有;同时,房屋租赁出租人也不必给予承租人赔偿。
但是,所留装潢物对于出租方确有再利用价值的,参照上条规定处理。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2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房屋(共四层,包括地下室)出租给乙方使用。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添附物的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终⽌后添附物的处理⼀、关于房屋租赁活动中添附物范围何谓房屋租赁活动中的添附物、添附物包括哪些⽅⾯,现有法律并⽆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房屋租赁活动中的添附物⾄少应包括两个⽅⾯,即装修物(或称对租赁物的改善)和增设物(或称增设他物)。
从建设部发布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条第⼆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修饰处理的⼯程建筑活动。
”来看,装修物应是指安装、修饰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装饰装修材料,它不包括在原建筑物上的扩建、改建物,也不应包括增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空调、电梯、⽔电等设施或设备等。
从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承租⼈应当爱护并合理使⽤所承租的房屋及设施,不得擅⾃拆改、扩建或增添”来看,增设物应主要是指扩建、改建物或增设的他物。
但因扩建、改建或增设的他物已固定在房屋之上,虽然可以拆除,但往往拆除和重新安装费⽤却很⾼,⼀旦拆除也会影响其本⾝的价值,⽽且有时也会损坏房屋本⾝,所以从经济的⾓度出发,应当将这些扩建、改建物或增设的他物连同装修物⼀起,作为房屋的添附物处理,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房屋租赁中承租⼈对房屋的装修和增设概括为添附物。
⼆、我国现⾏法律对处理添附的有关规定及其缺陷添附是财产所有权取得的⼀种形式,也是物权变动的⼀项重要规则,是物权法的范畴,但我国物权法对此没有规定,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过于原则简单,主要有:1、《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3条。
该条规定,“承租⼈经出租⼈同意,可以对租赁物改善或增设他物。
”“未经同意的,出租⼈可以要求承租⼈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2、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86条。
该条对合法添附的物权归属作了简单规定:“⾮财产所有⼈在使⽤他⼈的财产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权⼈,造成财产所有权⼈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房屋租赁合同添附物的处理原则5篇
房屋租赁合同添附物的处理原则5篇篇1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房屋租赁过程中,涉及到添附物的处理,为明确双方权益,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添附物的定义与分类本租赁合同中的添附物是指乙方在租赁期间,为改善租赁房屋的使用功能或美化环境等目的,自行添加或改造的固定资产及附属设施。
包括但不限于家具、电器、装饰、改造等。
1. 乙方在租赁期间添附物,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2. 乙方添附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建筑结构安全等要求,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和主体结构。
3.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乙方应将添附物拆除并恢复原状,或经甲方同意后将其转让。
4. 若乙方所添附物为可移动设备,且乙方同意拆卸带走,则合同期满或解除后,乙方有权将其带走。
但应保证房屋及设施完好无损。
5. 若添附物为不可移动设备或与房屋结构已结合为一体,无法拆除或拆除会对房屋造成损害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可进行折价补偿或协商转让。
三、添附物的产权归属1. 乙方在租赁期间添附的动产,其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2. 乙方对添附的不动产部分,除另有约定外,其产权归属甲方所有。
乙方仅享有使用权。
3. 若涉及产权变更登记等事宜,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添附物的维护与保养1. 乙方应负责添附物的维护与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添附物损坏或丢失,乙方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2.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添附物损坏或丢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修复或赔偿责任。
五、违约责任与处理1. 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添附物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并恢复原状。
若拆除添附物对房屋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 若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处理添附物,甲方有权代为处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 甲乙双方因添附物处理发生纠纷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租赁房屋合同租期届满或终止后物品清理和移交规定
租赁房屋合同租期届满或终止后物品清理和移交规定租赁房屋合同是指出租人(以下称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以下称为“承租人”)之间就一间房屋的租赁达成的一种法律协议。
在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物品清理和移交对房主和承租人都非常重要。
第一条:租期届满后物品清理规定1. 承租人应在租期届满前的30天内通知出租人是否续租或者搬离。
出租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10天内告知是否同意续租,如不同意续租,则租赁期限自动到期。
2. 在租期届满后,承租人应将房屋内的所有物品进行清理,并将房屋恢复到租赁期开始时的状态。
3. 承租人应在租期届满前的7天内邀请出租人来视察房屋,确保物品清理和维修的质量达到出租人的要求。
第二条:合同终止后物品移交规定1. 在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况下,承租人有责任将房屋内的物品交还给出租人,并确保它们处于良好的状态。
2. 出租人有权在承租人违反合同条款或租赁协议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将房屋内的物品移交给出租人。
第三条:物品清理和移交程序1. 在物品清理和移交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参与。
2. 双方应在物品清理和移交前制定一份明确的清单,列出所有应交还的物品和它们的状态。
3. 承租人应对物品进行清点和清洁,确保没有损坏、缺失或污染。
4. 双方应进行详细的照片和视频记录,并保留作为纠纷解决的证据。
5. 如果出现物品损坏或缺失,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补偿。
如果经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请第三方专业人士进行评估和仲裁。
第四条:违约责任1. 如果承租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物品清理和交接,出租人有权扣除押金或要求赔偿。
2. 如果出租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接收物品,承租人有权要求返还押金或对出租人提出赔偿要求。
举例来说,如果一名承租人原本签订了一年的租赁合同,租金每月为1000美元,并支付了2000美元的押金。
在租期到期前,承租人提前30天通知出租人希望续租。
出租人同意续租,并在合同续签后的7天内来视察房屋。
房屋租赁附属物处置方案
房屋租赁附属物处置方案背景在房屋租赁中,往往会存在一些附属物,例如家具、电器等。
这些附属物在租赁合同结束时需要进行处置,但是在处置时可能会存在纠纷或者不明确的情况。
因此,制定一份房屋租赁附属物处置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目的本文档旨在为租赁房屋双方提供一个明确的附属物处置方案,以避免在租赁合同结束时出现纠纷和不必要的花费。
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在房屋租赁中出现的附属物处置情况,适用于租客和房东双方。
附属物的定义在本方案中,附属物指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非固定物或建筑物的家居装饰、家具、电器、生活用品等。
处置方式1. 全部清退当租赁合同到期或解除时,租客应将所有的附属物全部清退。
租客需要确保附属物的完好无损并做好清理和修复。
如果附属物存在损坏或遗失情况,根据以下方式处理:•附属物由租客损坏或遗失:租客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附属物由正常磨损导致的损坏和遗失:租客不必承担责任。
2. 部分清退如果租客需要保留部分附属物,需要得到房东的书面同意。
在书面同意书中,应明确保留的附属物名称、数量和状态,并在租赁合同中进行记录。
3. 转让租客和房东可以在租赁合同签订时,协商附属物的转让方式。
在转让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将附属物的交易价格写入转让协议,并在付款后完成交割。
•在转让前,租客应将附属物进行维护和修复,确保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租客有权选择拒绝附属物的转让,在此情况下,附属物将被视为全部清退。
4. 保管协议当租客需要继续保管附属物一段时间,可以与房东签订一份保管协议。
在保管协议中,需要明确以下事项:•附属物的名称、数量和状态。
•保管期限和费用。
•附属物的维护责任。
结论通过本方案的起草,可以使租客和房东在附属物处置方面有一个清晰的说明和记录。
希望本方案能够使租赁合同结束时的处置变得更加顺利和简单。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房屋租赁合同终⽌后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在我们⽣活当中,房屋租赁的现象⼗分常见,房屋租赁合同也是我们最常接触的合同之⼀,那么你知道房屋租赁合同终⽌后的处理规定是什么吗?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终⽌后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你⼜有多少了解呢?那么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带⼤家⼀起来了解相关的信息。
⼀、房屋租赁合同终⽌后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1、租赁合同到期后,对于未经出租⼈同意的添附物,能够拆除的,予以拆除,造成出租⼈损失的,由承租⼈进⾏赔偿;
2、因不可抗⼒因素终⽌租赁合同后,未经出租⼈同意的添附物的处置。
出租⼈亦⽆过错,因此不能平添出租⼈负担,要求出租⼈就添附物对承租⼈进⾏折价补偿。
3、因出租⼈违约导致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后,未经出租⼈同意的添附物的处置。
出租⼈存在过错,因此应当由出租⼈取得添附物后给予承租⼈折价补偿。
4、因承租⼈违约导致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后,未经出租⼈同意的添附物的处置。
根据添附原则,此时添附物所有权归属出租⼈,且出租⼈⽆须对承租⼈折价补偿⾃不待⾔。
⼆、何为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将房屋交付承租⼈使⽤、收益,承租⼈⽀付租⾦的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在现实⽣活中是⼀种常⽤的合同类型,合同双⽅当事⼈⼀般都会对房屋租赁事项进⾏协商,确定相应的条款
三、租赁合同终⽌后的处理⼀般原则
1、当事⼈约定原则;
2、侵权责任原则;
3、过错责任原则;
4、公平原则。
以上就是店铺⼩编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终⽌后的处理规定是什么的相关信息,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店铺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租赁房屋期间的添附归谁
租赁房屋期间的添附归谁在房屋租赁中,⼀般出租⼈和承租⼈都是有合同订⽴的,对于其中的细则部分也会有所规定。
但承租⼈往往会对租赁的房屋的进⾏装修等装饰,以满⾜⾃⼰的⽅便。
对于此类添附物,在租赁期满后是如何处理的呢?也就是说租赁房屋期间的添附归谁呢?店铺⼩编就为⼤家介绍⼀下相关的规定。
1、出租⼈同意添附租赁合同⽆效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承租⼈经出租⼈同意装饰装修,但租赁合同⽆效,添附部分的处理分为两种情形:第⼀,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果出租⼈同意利⽤,可折价归出租⼈所有;出租⼈不同意利⽤的,可由承租⼈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应当恢复原状。
第⼆,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果出租⼈同意利⽤,可折价归出租⼈所有;不同意利⽤的,由双⽅各⾃按照导致合同⽆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2、出租⼈同意添附租赁期间届满或者解除但未形成添附的司法解释第⼗条规定的是出租⼈同意添附租赁期间届满或者解除但未形成添附的规则。
承租⼈经出租⼈同意进⾏装饰装修,在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对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应当恢复原状。
如果当事⼈另有约定,则应当按照约定处理。
3、出租⼈同意添附在租赁期间合同解除但形成添附的租赁双⽅当事⼈经合意进⾏添附,承租⼈的添附当然没有问题。
对于装饰装修构成添附,在租赁期间合同解除时,当事⼈对解除后的装饰装修费⽤负担⼜没有约定的,处理⽐较棘⼿。
司法解释根据究竟是谁在违约的因素确定处理规则。
第⼀,由于出租⼈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租⼈要求出租⼈赔偿剩余租赁期间添附残值的,法院应予⽀持。
因为出租⼈违约,在合同履⾏期间被承租⼈解除,承租⼈添附的价值并没有使⽤完,原因在于出租⼈,因此,出租⼈应当赔偿承租⼈添附的残值。
第⼆,由于承租⼈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租⼈请求出租⼈赔偿剩余租赁期间的添附残值的,法院当然不能⽀持其请求,因为是承租⼈违约⽽导致合同解除。
这是由于⾃⼰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租⼈⽆权请求赔偿。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添附物如何处置的法律分析
关键词 : 房屋租赁 ; 添附 ; 附合 ; 同终止 合
中 图分 类 号 :2 33 F 9. 5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8 8 8 (0 10 — 0 8 0 10 — 8 1 2 1 )2 0 1— 3
一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承租 人 对 承租 房 屋 装修 或 增 设 行 为 的法 律
・
经济转型与跨越发展 ・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添附物如何处置的法律分析
杨 振 兴
( 山西金融职业学 院, 山西 太原 0 0 0 ) 30 8 摘 要: 本文拟从探讨承租人对承租房屋装修 、 增设行为 的法律 性质人手 , 检讨我 国对此类 问题 现行法律规制
的笼统 与不足 , 进而提出在房屋租赁合 同终止后 , 如何正确处置添附物 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
产 所有 人 , 产所 有 人有 权 要求 不 动 产 所有 人 给 予 动
性质 分析 承租 人 承租 出租人 的房 屋后 , 往往 会 对 房 屋进
合理 补 偿 。 动产 与 动产 附合 时 , 附合 物 一般 由原 物
行 装 修 、 设 。例 如 : 刷 墙 壁 , 设 地 面 , 增 粉 铺 增设 耳
价值较 大的一方取得 , 若各方原物价值相 当, 则发 生共 有 。具体 到 承 租人 对承 租 房屋 的装 修 、 设来 增
说, 当装修 、 设 之 物 与不 动产 房 屋 附合 , 时 附 合 增 此
物 的所 有 权 应 当归 属 不 动 产 房屋 所 有 人 即 出 租 人
房、 门窗 、 水电设施等。这些行为在 民法理论上有一
为统称 为添 附。
求 承租 人恢 复原 状 或者 赔偿 损 失 ”。最高 人 民法 院 《 于 贯彻 执 行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民法 通则 >若 干 关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添附物及其处理原则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添附物及其处理原则房屋租赁合同中的附属物和处理原则是指在房屋租赁关系中,租赁物以外的其他物品或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家具、电器、装饰品等。
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附属物的使用、归属、维修、保养以及返还等问题会得到明确规定。
以下是对附属物及其处理原则的一些讨论。
一、附属物的定义在房屋租赁合同中,附属物是指属于租赁物之外的其他物品,并且是为了满足租赁物合理使用或者租赁双方约定的特殊需求而提供的物品。
二、附属物的归属1.房屋租赁合同一般应明确约定附属物的归属,即附属物是属于出租人还是承租人的。
一般情况下,常见的做法是按照实际付款人的意愿来确定归属。
2.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归属,则可以根据附属物与房屋之间的关系来进行判断。
如果附属物与房屋有很强的关联性并且是为了使租赁物能够正常使用而提供的,那么一般认为归属于出租人。
三、附属物的使用和维修1.租赁合同应明确约定租赁期间附属物的使用权限和限制。
承租人在使用附属物时应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附属物进行合理使用并保持其完好状况。
2.关于附属物的维修责任,通常情况下,承租人应承担附属物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的维修责任,但如果是因为出租人的原因导致附属物损坏,则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
四、附属物的保养和损耗1.承租人在使用附属物时应当注意做好保养工作,确保附属物能够保持其正常使用寿命。
2.合同应规定附属物因正常损耗而发生的费用谁来承担。
一般情况下,出租人承担正常磨损和损耗所产生的费用,而不承担承租人因过度使用或者不当使用造成的修复费用。
五、附属物的退还1.租赁期满或者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附属物的退还事宜。
合同中可以约定由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负责将附属物退还原状,并承担退还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费用。
2.在退还附属物时,双方需进行验收。
如果发现附属物有损坏或者损毁,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总之,房屋租赁合同中的附属物及其处理原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明确约定,以规范双方在合同期限内对附属物的使用、维修、保养和退还等问题进行合理协商和解决。
添附物的处理
三、我国现法律对添附物处理的规定《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
明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8 6条对合法添附的物权归属作了简单规定:“非财产所有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权人,造成财产所有权人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改善或增设他物。
”“未经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从上述规定不难发现,关于房屋租赁纠纷中添附物的处理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如《意见》中只在财产所有人同意附合的情况下产生争议的处理办法,如果财产所有人不同意附合,其添附物咋处理,仍然没有规定。
而合同法也更为原则,对添附物的处理并未涉及。
四、添附物的实际处理分析(一)出租人同意添置的添附物的处理分析依最高法院《意见》第86条规定的原则,只要添附物是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添置的,无论双方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无论合同期限届满还是提前解除,都应适用本条规定,即添附物可以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即使是由于承租人的原因导致双方合同提前解除,出租人取得添附物也应向承租人支付折价补偿。
至于因承租人违约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将出租人取得添附物而支付的折价补偿也作为出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因为该部分折价补偿仅是对出租人取得添附物而应支付的相应对价,并非出租人的损失范围。
(二)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添置的添附物,且在合同中对添附物如何处理没有约定,双方事后又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对添附物的处理分析。
租赁房屋添附物的应如何处理
租赁房屋添附物的应如何处理在租赁⼆⼿房的时候,我们都知道会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会约定关于房屋的相关信息。
但是有的时候我们可能会忘记约定房屋添附物的处理,那么租赁房屋的添附物该怎么处理呢?下⾯和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租赁房屋添附物应如何处理⼀、租赁双⽅当事⼈协商处理。
通常来说,租赁双⽅当事⼈会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对房屋进⾏装饰装修或者增添附属物时,应当经过出租⼈书⾯同意,并对在租赁合同终⽌时如何处理房屋添附物作出规定。
当然,承租⼈也可以在对房屋进⾏装饰装修或者增添附属物前或后与出租⼈协商⼀致,同时约定租赁合同终⽌时,对房屋添附物的处理办法。
协商⼀致是最好的处理⽅式,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少当事⼈尤其是承租⼈会草率⾏事,不注重在租赁合同中对此进⾏约定,或罔顾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如未经出租⼈书⾯同意),更不注重合同终⽌或履⾏中解除合同时房屋添附物的处理,常常由此发⽣纠纷,甚⾄造成损失。
⼆、按侵权⾏为处理。
承租⼈在对房屋作添附之前或之后未与出租⼈协商⼀致的,则承租⼈的添附⾏为属于侵权⾏为。
根据《合同法》第223条第2款之规定:“承租⼈未经出租⼈同意,对租赁物进⾏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可以要求承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因此,承租⼈对房屋的添附能够拆除的,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出租⼈⽆须向承租⼈承担任何责任。
⽽且,因承租⼈拆除添附物造成房屋损坏的,还应当赔偿出租⼈。
三、按过错原则处理。
承租⼈对房屋添附虽然经过出租⼈的同意,但未就租赁合同在履⾏过程中解除时的添附物的处理进⾏约定,《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条根据过错原则分别处理:(⼀)因出租⼈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请求出租⼈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持;(⼆)因承租⼈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请求出租⼈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持。
但出租⼈同意利⽤的,应在利⽤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根据各⾃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中租赁合同解除添附物如何处理
民法典中租赁合同解除添附物如何处理租赁合同在履⾏的过程中,如果当事⼈协商⼀致或者出现法定情形造成合同⽆法履⾏的,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解除租赁合同会产⽣⼀定后果,那么民法典中租赁合同解除添附物怎样处理?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租赁合同解除添附物如何处理租赁合同解除后,对添加物的处理,要看合同是否有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的,由承租⼈⾃⾏处理,产⽣纠纷的,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主要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途、租赁期限、租⾦及其⽀付期限和⽅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三⼗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返还租赁物】租赁期限届满,承租⼈应当返还租赁物。
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后的状态。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式1、协商解除当事⼈有权⾃愿订⽴合同,当然在双⽅协商⼀致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愿终⽌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后的善后事宜作出安排和处理。
2、约定解除当事⼈在合同签订时,经常事先就合同的解除事由作出约定,以满⾜不同的需求和⽬的,⼀旦约定事由出现,当事⼈可以通过⾏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3、法定解除即便合同双⽅当事⼈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可提前解除的具体内容。
在履约过程中,符合法定事由时,⼀⽅或双⽅当事⼈仍然有权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2)在履⾏期限届满之前,当事⼈⼀⽅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不履⾏主要债务;(3)当事⼈⼀⽅迟延履⾏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4)当事⼈⼀⽅迟延履⾏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在租赁期间,承租⼈在房屋内添加物品的,如果合同有约定,按合同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的,⼀般由承租⼈事带⾛添加物,如果产⽣争议的,可以协商或者诉讼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添附物的处理原则
房屋租赁合同添附物的处理原则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房屋租赁过程中,乙方可能因居住或经营需要在租赁房屋内添附物品,为明确双方权益,特制定以下房屋租赁合同添附物的处理原则:一、定义与范围1. 添附物:指乙方在租赁期间,为居住或经营目的,在房屋内安装、改造、增设的物品及设备。
1. 告知与同意:乙方在租赁房屋内安装添附物前,应事先告知甲方,并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甲方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答复。
2. 合法合规:添附物的安装、使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房屋结构安全及公共设施。
3. 费用承担:添附物的购置、安装、维护、修理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4. 归属权:添附物的归属权根据合同约定确定。
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添附物归乙方所有。
5. 房屋交还: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乙方应将添附物拆除并恢复房屋原状,或经甲方同意后合理处置添附物。
三、添附物的价值与补偿1. 估价:如租赁期间因添附物导致房屋价值增加,双方应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添附物进行估价。
2. 补偿原则: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对于仍存在的添附物,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的经济补偿。
补偿金额根据添附物的价值、折旧率及合同期限等因素确定。
四、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安装添附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并恢复原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 若因乙方安装的添附物导致房屋损坏或安全事故,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3. 若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拒绝给予乙方合理的经济补偿,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租赁合同添附物的处理
租赁合同添附物的处理一、前言在租赁合同中,当涉及到租赁物的添附物时,特别需要明确双方对于添附物的定义、归属及处理方式。
添附物的处理涉及到租赁物的使用、维护和归还等环节,因此在租赁合同中对添附物进行详细的规定和约定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对租赁合同中添附物的处理进行详细解析。
二、什么是添附物添附物,是指与租赁物密切相关、不易分割的物品,通常包括配件、附件、增设设备等。
这些物品有时对租赁物的功能、性能、安全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因此需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其归属和处理方式。
三、添附物的归属对于租赁合同中添附物的归属,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1. 添附物是否包含在租赁物中:租赁合同中需明确添附物是否包含在租赁物中,以及添附物的性质和数量。
对于租赁物和添附物的区分,需要规定清楚,以免产生纠纷。
2. 添附物的产权归属:在租赁合同中,需要明确添附物的产权归属,即添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还是承租方。
如果是承租方自行购置的添附物,需要规定承租方在合同结束后是否有权将其带走或者转让。
3. 对添附物的变更和升级:租赁合同中需明确对于添附物的变更和升级,是否需要得到出租方的同意或者承租方需承担相应的费用。
四、添附物的使用与维护在租赁合同中,需要规定添附物的使用、维护和保养责任。
1. 使用方式和限制:租赁合同中需要规定添附物的使用方式和限制,包括添附物的合理使用范围、禁止使用的情形等。
2. 维护与保养:承租方需对添附物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并保证添附物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3. 损坏和修复:如果添附物在承租期间发生损坏,租赁合同中需约定由谁负责修复和承担相应费用。
五、添附物的归还与处理在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时,涉及到添附物的归还和处理问题。
租赁合同应明确以下几点:1. 添附物的归还:租赁合同应规定添附物的归还方式、时间和责任。
并对于添附物的状态进行约定,以便出租方可以检查和确认。
2. 退还添附物的责任:承租方需要对添附物进行合理使用和保养,如果添附物在归还时有损坏或丢失,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合同结束后标的及附属物处理方式
合同结束后标的及附属物处理方式合同的结束意味着双方行使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标的物和附属物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
合同终止后,标的物及附属物的处理方式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和规范,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依约履行相关义务,确保合同的终止平稳有序。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详细介绍合同结束后标的及附属物处理的相关内容。
对于标的物的处理。
标的物是合同的核心内容,其处理方式直接影响着合同终止后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
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标的物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退还、变更、赔偿等。
如果合同规定了标的物的归还义务,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按照约定将标的物交还给对方,并经过双方协商确认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采取其他合适的方式予以处理。
合同结束后标的物可能出现变更的情况,双方应当及时进行协商,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确保标的物的变更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如果标的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受到损坏或者丧失,另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双方应当进行协商并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对于附属物的处理。
附属物与标的物相关联,也需要合理地进行处理。
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附属物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清理、返还、转让等。
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附属物进行清理和处理。
在清理过程中,双方应当及时协商确定分工和时间,确保附属物的处理符合标准和规范。
对于可返还的附属物,应当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将其归还给对方,并对其数量和质量进行确认。
对于可转让的附属物,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转让协议,明确转让事项和转让条件,确保转让过程合法合规。
在处理附属物的过程中,双方还应当注意保护环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处理过程安全、环保和合法。
合同结束后标的及附属物的处理方式涉及到合同的有效终止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
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按照规范程序进行相关处理,确保合同的终止有序、平稳。
房屋租赁合同添附物的处理原则3篇
房屋租赁合同添附物的处理原则3篇篇1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其中一般都会附带添附物。
添附物是指房屋租赁合同中额外添附的物品或设备,一般包括家具、家电、装修等。
在处理添附物的问题上,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首先,添附物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列明。
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添附物的具体内容、数量、质量等细节。
只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添附物才能够作为租赁双方的约定权利义务的一部分,避免发生纠纷。
其次,添附物的归属权应当明确。
在合同中应当对添附物的归属权作出清晰的规定,明确是租客在租期结束后将添附物返还给房东,还是房东将添附物留给租客使用。
这样可以避免因添附物归属不明而引发的纠纷。
再次,需要注意添附物的维修和保养问题。
在合同中应当约定好添附物的维修责任,明确是租客自行维修还是由房东负责维修。
同时,租客在使用添附物时也应当注意保养,避免因不当使用或保养引发添附物的损坏,造成额外费用。
此外,添附物的使用范围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在合同中应当规定添附物的使用范围,明确是仅限于房屋租赁期间使用,还是可以带走或转让。
避免双方因使用范围不明而引发争议。
总的来说,房屋租赁合同添附物的处理应当遵循明确约定、规定归属权、维修保养责任、使用范围等原则,以确保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审查合同内容,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意见,避免后期发生潜在纠纷。
只有租赁双方共同遵守合同约定,并在实际操作中积极配合,才能够确保租赁过程顺利进行,达到双方的满意。
篇2房屋租赁合同添附物的处理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在生活中越来越依赖于房屋租赁。
作为一种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中不仅要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还要规定房屋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等事项。
然而,在实际的租赁过程中,有时候双方在合同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添附物的处理问题。
那么,关于房屋租赁合同中添附物的处理原则是什么呢?首先,房屋租赁合同中添附物的处理原则应该遵循合同自由原则。
租赁合同添附物的处理
租赁合同添附物的处理
在租赁合同中,有时会涉及到房屋内的一些附物,比如家具、电器等。
这些附物在租赁过程中可能会成为租客和房东之间的矛盾点。
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对于附物的处理要有明确的规定,以避免日后的纠纷。
首先,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租赁双方应当就房屋内的附物进行清单的列明。
清单上应包括所有的附物名称、数量、品质等详细信息,以便日后有争议时作为依据。
双方可以对清单进行讨论和修改,直到达成一致意见为止。
其次,在租赁期间,如果双方对附物有任何变动,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共同确认变动的内容。
比如,租客购买了新的附物放置在房屋内,或者原有的附物损坏需要维修或更换,都应当经过双方的商议和确认。
这样可以避免一方擅自处理附物而引发争端。
另外,在租赁期满时,对于房屋内的附物处理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根据合同约定,租客可能需要将原有的附物还原到原状,或者支付
一定的折旧费用。
如果附物有变动或损坏,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及时处理,以免影响后续的租赁交易。
总的来说,租赁合同中的附物处理需要双方的诚信和协商。
只有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双方能够遵守约定,才能有效地避免附物引发的纠纷。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附物的处理要有充分的了解和沟通,以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在租赁合同中,附物的处理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只有双方能够明确规定和遵守约定,才能有效地避免因附物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希望每一份租赁合同都能够顺利执行,租客和房东之间能够和睦相处。
房屋租赁合同添附物的处理原则3篇
房屋租赁合同添附物的处理原则3篇篇1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双方之间约定的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其中包含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有时会涉及到对房屋添附物的处理问题。
那么,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对添附物的处理原则是什么呢?首先,添附物是指房屋租赁中属于房屋一部分的物品,比如家具、电器等。
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添附物的种类、数量、状态和价值等信息,并在合同中进行详细描述和清单列举。
这样可以避免日后因添附物问题导致的纠纷和争议。
其次,对于添附物的维护和折旧问题,一般来说,承租人应当负责对添附物进行合理使用和维护,避免损坏或损耗。
如有损坏或需要维修的情况,租户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修理或更换。
而租户对于添附物的正常磨损和使用造成的合理损耗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再者,双方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添附物的归属和归还问题。
一般来说,租赁期满时,租户应当将添附物按照原有数量和状态归还给出租人。
如果添附物在租赁期间发生了损坏、遗失或价值降低的情况,租户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出租人也应当在收回添附物时进行检查,确认添附物的完好和数量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
最后,如果在租赁期间双方需要对添附物进行维修、更换或增减等操作,应当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并进行合同的补充或修改。
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相关的处理方式和责任分担,并保留好书面证据以防止日后发生纠纷。
总的来说,房屋租赁合同中关于添附物的处理原则是合同自由原则,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和约定。
但无论如何,双方都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大家更好地了解房屋租赁合同中添附物的处理原则有所帮助。
篇2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双方约定并签署的法律文件,其中包含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通常会在合同中添附一些物品或设备,以确保居住环境的完善和居住条件的舒适。
因此,合同中添附物的处理原则是非常重要的,能够有效保障双方的权益,避免纠纷的发生。
房屋租赁合同添附物的处理原则7篇
房屋租赁合同添附物的处理原则7篇第1篇示例:在房屋租赁合同中,通常会涉及到添附物的问题。
添附物是指与房屋一同租赁的家具、电器、装修等物品。
对于添附物的处理原则,不仅关系到房东和租客的权益,还涉及到房屋租赁的顺利进行。
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添附物的处理原则。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添附物的种类和数量。
在签订房屋租赁合房东和租客应当共同商定好添附物的具体内容,如家具、电器、装修等。
明确约定添附物的种类和数量,可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保障双方的权益。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添附物的使用和维护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添附物的使用和维护是非常重要的。
房东和租客应当共同承担对添附物的使用和维护责任。
房东应当保证添附物的正常使用,租客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添附物,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如有损坏或者损失,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协商解决。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添附物的归属和赔偿责任。
在房屋租赁期满或解除合添附物的归属和赔偿责任是一个关键问题。
根据合同约定,添附物可能归还房东或者由租客购买。
在日常使用中,如果添附物损坏或丢失,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添附物的检查和清单。
在房屋租赁开始前和结束后,双方应当进行添附物的检查,制定清单。
检查添附物可以及时发现问题,保障双方权益。
制定清单可以清晰记录添附物的种类和数量,供日后参考。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处理添附物的原则是明确约定、共同承担责任、归属赔偿、检查清单。
只有遵循这些处理原则,双方才能顺利开展房屋租赁活动,避免发生纠纷,保障各自的权益。
希望租房者和房东之间在签订合能够认真考虑以上问题,制定合理的添附物处理原则。
【房屋租赁合同添附物的处理原则】对于双方都至关重要,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第2篇示例:在签订房屋租赁合通常会涉及到附加物的处理问题。
附加物是指租赁物中除去房屋本身之外的其他物品,如家具、家电、厨具等。
对于租赁合同中附加物的处理原则,一般有以下几点:需要明确附加物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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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添附物的处理
添附是财产所有权取得的一种形式,也是物权变动的一项重要规则,是物权法的范畴,但我国物权法对此没有规定,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过于原则简单,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3条。
该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改善或增设他物。
”“未经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
该条对合法添附的物权归属作了简单规定:“非财产所有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权人,造成财产所有权人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
3、《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3条。
该条规定:“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
明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
从上述规定不难发现,现有法律对关于房屋租赁纠纷中添附物的处理的规定比较笼统简单,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中只有财产所有人同意附合的情况下产生争议的处理办法,如果财产所有人不同意附合,其添附物怎样处理没有规定。
而《合同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添附物的处理并未涉及。
添附属于物权法的范畴,物权法以规范财产归属关系和保障财产归属秩序为内容,其注意保护的是经济生活静的安全,以实现其财产归属之功能。
添附理论的目的,一是为了解决一物分属不同所有人不利于所有权稳定的情况,其次是为了充分地实现物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而我国物权法对添附制度未作规定,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四、司法实践中对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处理添附物应把握的原则
由于我国《物权法》对添附制度未作规定,《民法通则》对增添物的处理也没有直接规定,我国《合同法》第2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又过于笼统,而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的情况千差万别,所以上述有关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理论应成为处理房屋租赁纠纷中此类问题的重要依据。
笔者认为,在处理房屋租赁纠纷案件涉及承租人的添附物及其补偿时,应坚持下列原则:1、当事人约定原则。
适用于承租人在取得房屋所有
人同意的情况下对租用房屋进行装修或增设,双方事先约定了具体的处理条款,且该房屋租赁合同属正常终止的情形。
在房屋租赁纠纷中,经房屋所有人同意的装修和增设是一种合法的添附行为,对装修和增设投入损失的承担按当事人事先约定处理,这是民法自愿原则和民事权利处分原则在此类纠纷处理中的具体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86条中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此为确立当事人约定原则的直接法律依据。
在依据当事人约定原则处理承租人的租赁物时,如原租赁合同属非正常终止(如合同无效或被解除),即使当事人事先约定了具体处理条款,笔者认为也不能按约定处理,因为当事人双方对添附物处理的事先约定是基于原租赁合同正常履行,是附条件约定,当租赁合同无效或被解除时,当事人原先据以约定的情势已发生变更,若仍按原约定处理,难免危及无过错方的利益。
2、侵权责任原则。
适用于承租人在没有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对承租房屋所进行的装修或增设行为。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非财产所有人只有在取得所有权人的同意之后,才能在他人的财产上从事添附行
为,否则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在房屋租赁活动中,房屋承租人只取得承租房屋的使用权,在未取得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装修或增设,实质上已侵犯了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承租人在交还房屋时,原则上应对承租房屋恢复原状,造成出租人损失的还应负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未经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
上述规定是侵权责任原则的主要依据。
3、过错责任原则。
在承租人在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装修或增添,但租赁合同属非正常终止,如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情形。
在此种情形下,必然存在着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处理承租人对租用房屋进行的装修或增设。
(1)租赁合同因出租人违约而解除,导致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承租人对房屋添置的添附物,由出租人按添附物的现存审计鉴定价值予以折价赔偿。
(2)租赁合同因承租人违约而解除,导致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对于承租人添置的添
附物应当无偿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无权再向出租人主张折价补偿。
(3)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承担返还各自所得的财产、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公平原则。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终止的,出租人应当按公平原则给予承租人进行补偿,即由出租人给予承租人装修物和增设物可利用价值经济补偿,现存鉴定价值与可利用价值之间的差额为承租人的损失,该损失依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
如属于拆迁致合同终止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对承租人的补偿,以拆迁人给予的补偿额为准,而不存在损失分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