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猪肉及其制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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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肉鸡饲养、运输、屠宰的动物福利规范(编制说明)

出口肉鸡饲养、运输、屠宰的动物福利规范(编制说明)

虾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检疫技术规范(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和工作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关于下达2010年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国认科函[2010]88号)下达的任务(计划编号:2010B023),由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虾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检疫技术规范》的修订工作。

本标准草案按照GB/T1.1-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SN/T1255-2003《出入境动物检验检疫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写,依据2009年版OIE《水生动物疾病诊断手册》的内容对SN/T 1673-2005 《对虾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毒聚合酶链反应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经起草小组成员的集体讨论、修改,形成本标准草案。

二、编制本标准的目的和意义传染性皮下及造血器官坏死病是流行于美洲养殖对虾的主要疾病之一,主要使患病对虾生长缓慢,表皮畸形,和生产性能下降,可通过垂直传播和水平传播迅速扩散开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该病划为须向其申报的甲壳类其他重要疾病之一。

在我国,农业部把其列为动物二类动物疫病病种,已引起政府部门和养殖业的重视。

近年来随着对虾种苗和水产品国际贸易交流增多,种苗及亲虾的大量引进增加了疫病传人我国的机会,目前在我国部分对虾养殖区发现该病毒,给对虾养殖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2009年版OIE《水生动物疾病诊断手册》指出用传统PCR方法进行检测时,样品会出现假阳性或假阴性。

目前,我国对IHHNV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1673-2005仍是利用传统PCR方法进行实验室检测,对该病的诊断不够全面。

为了加强IHHNV实验室检验的敏感性和特异性,进一步做好进境对虾的检验检疫工作,特对我国现行的检疫行业标准进行修订。

三、编写经过和主要编写依据本标准的撰写历时接近2年,标准起草小组系统通过收集、研究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出入境对虾检疫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措施;查阅了大量的相关文献,期间组织人员赴相关水产企业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进行调研,为标准的修订提供了基础。

出口食品企业畜禽原料质量安全控制

出口食品企业畜禽原料质量安全控制

出口食品企业畜禽原料质量安全控制指南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二〇一〇年四月前言当前,初级农产品原料是制约出口食品安全水平提升的主要瓶颈,初级农产品原料是食品生产安全的关键控制环节。

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的市场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主体,对初级农产品原料安全实施有效评价与控制,确保产品安全是一个负责任食品生产企业的最重要管理职责。

初级农产品原料生产者、供应商自觉对初级农产品原料安全实施有效控制的最大动力则来自于其产品采购商--食品生产企业。

因此,通过督促、监管、引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有效实施原料安全评价与控制体系,对于提高原料生产者、供应商安全控制能力和自觉性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为了更好地督促、引导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有效实施原料安全评价与控制体系,提高食品生产企业对原料安全控制的能力,我们组织有关人员编制了出口食品企业养殖水产品原料质量安全控制指南、出口食品企业海捕水产品原料质量安全控制指南、出口食品企业畜禽原料质量安全控制指南、出口食品企业植物源性食品原料质量安全控制指南、出口食品企业原料质量安全控制验证指南等系列指南。

本系列指南以ISO9000、良好农业规范(GAP)为基础,应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方法,结合国内外法规,来识别、评价和控制初级农产品原料中的安全危害,评价和控制初级农产品原料生产商、供应商的安全控制能力。

编制本系列指南的目的是指导、帮助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更加科学规范地建立原料安全评价与控制体系,实现对初级农产品原料安全风险的自我控制,同时,通过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原料生产商、供应商的评估、管制倒逼初级农产品生产者不断改善安全控制水平。

本系列指南可用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初级农产品原料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可用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初级农产品原料安全实施有效评价与管制;可用于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特别是对初级农产品原料控制能力的评价;也可用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接受国外官方验证时企业对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情况进行自我检查的指南以及检验检疫机构的官方检查督导的指南。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规定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善工作》(卫办监督函[2010]607号)的要求,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和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流通过程卫生规范》的修订工作(标准名称的变化详见“起草过程”), 项目编号ZHENGHE-2014-249。

该标准将《食品良好流通规范》(GB/T 23346-2009)、《畜禽产品流通卫生操作技术规范》(SB/T 10395-2005)、《肉与肉制品物流规范》(GB/T 21735-2008)、和《鲜、冻肉运输条件》(GB/T 20799-2006)整合为《食品流通过程卫生规范》。

参与本标准起草的单位有: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有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刘文、李强、戴岳、刘鹏、段敏、解英娟,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丁绍辉。

修订人员负责标准修订工作的组织、协调、相关资料查询、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的起草、撰写,组织召开座谈会,通过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的方式征集、整理、归纳相关意见和建议。

2014年7月任务下达后,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成立了标准起草工作组,启动了《食品流通卫生规范》的编写工作,明确了各承担单位的任务分工,制定了标准修订工作计划。

2014年8月-9月,起草工作组开展收集、整理与食品流通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资料工作,共收集相关国内、国外标准30多项,主要包括GB 31621-2014《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T 19680-2013《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等国内标准25项,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 requirements for any organization in the food chain、GFSI Guidance Document等国外标准6项,并开展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范围分析。

猪肉质量分级-编制说明

猪肉质量分级-编制说明

《猪肉质量分级》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制定标准任务来源《猪肉质量分级》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质量基础的共性技术研究与应用”专项项目“重要农林产品现代加工质量提升共性技术标准”课题五“重要畜禽、水产品和动物皮毛加工技术标准研究”(2016YFF0201905)任务内容,于 2019 年 10 月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计划号为:20193373-T-328。

标准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简称“质标所”)和全国畜牧总站共同承担研究制定工作。

二、制定标准的背景和意义1.我国是猪肉生产和消费大国,猪肉在国民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

我国是世界第一猪肉生产大国,猪肉产量占世界的一半。

以2014 年为例,全球猪肉产量 11047.6 万吨,我国猪肉产量为 5671 万吨,占全球产量的 51.33%。

猪历来是我国肉食品的主要来源,全球猪肉消费量 10995.4 万吨,我国猪肉国内消费量为 5716.9万吨,占全球的 52%。

2017 年全国肉类总产量 8546.8 万吨,其中猪肉产量 5340 万吨,超过了牛羊肉产量的总和(分别为 726 万吨和 468 万吨),占比超过 60%。

自古以来我国人民就以食用猪肉为主。

本世纪 70 年代,猪肉占到我国肉类消费总量的 95%,现在比例有所下降,但仍为我国消费的最主要肉类。

猪肉在我国消费结构乃至世界消费结构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猪肉贸易是世界肉类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2.猪肉质量分级是规范我国猪肉市场贸易的迫切需要。

国外肉类行业发达的国家都拥有一套成熟的适合本国国情的猪肉等级标准体系,发达国家的猪肉质量分级经验证明,统一的质量分级制度和以质论价的收购政策会激励瘦肉型猪的生产,有效地调控了养猪业的发展方向。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对高品质生活的追求,人们对猪肉品质消费也有自身的需求。

我国目前在猪肉质量分级方面有两个行业标准( NY/T1759-2009 猪肉等级规格、 NY/T 3380-2018 猪肉分级(原SB/T10656-2012)),但这些规定在实际生产中有的已经过时或者不适用。

屠宰猪肉质量保证制度范本

屠宰猪肉质量保证制度范本

屠宰猪肉质量保证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猪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生猪屠宰、加工、销售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猪肉产品质量保证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源头控制、全程管理、诚信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生猪屠宰、加工、销售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质量保证措施第五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并实施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具备符合法定条件的屠宰设施、设备和场所,保证屠宰工艺流程符合卫生要求。

第七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屠宰操作规程,确保生猪来源合法、健康状况良好。

第八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对屠宰后的猪肉进行肉品品质检验,检验合格的猪肉方可出厂(场)销售。

第九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猪肉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记录生猪来源、屠宰、加工、销售等信息,确保产品可追溯。

第十条猪肉产品加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加工,不得使用非法添加剂和有害物质。

第十一条猪肉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猪肉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来源、销售日期等信息。

第十二条猪肉产品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不得虚假宣传,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猪肉产品。

第三章质量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加工、销售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猪肉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检,及时公布抽检结果。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生猪屠宰、加工、销售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生猪屠宰、加工、销售者因过错导致猪肉产品质量问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17•【文号】国质检食[2003]212号•【施行日期】2003.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食[2003]212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保证我国出口禽肉的安全卫生质量,总局组织检验检疫专家起草了《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此前下发的文件与新的要求有冲突的均按新的要求执行,执行过程中若遇到问题务于8月20日前反馈到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供港澳禽肉及其制品的检验检疫仍按原规定执行)。

另请各局将本单位辖区内符合本要求条件的备案肉禽饲养场名单、地址、一次出栏量等详细情况于8月20日前报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2003年7月17日附件: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一、总体要求(一)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口禽肉疫病和农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对出口加工注册企业的肉禽饲养、疫病控制、药物使用、屠宰加工实施监督检查,以保证出口禽肉的安全卫生质量。

各检验检疫机构必须明确本单位内各有关出口禽肉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明确分工,实行责任制管理,保证各部门既能各负其责又能协调配合。

(二)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口禽肉业务集中的地区建立与出口量相适应的检验检疫实验室(相应的实验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出口前实验室检验检疫项目按时完成。

(三)各检验检疫机构应与当地农牧兽医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了解和掌握屠宰动物来源地的动物疫情及疫苗、兽药、农药和饲料等的使用情况,确认出口地区的疫情状况及农、兽药使用情况符合要求,不能确认满足要求的,不得出口。

出口加工肉用猪饲养场检验检疫备案条件和要求

出口加工肉用猪饲养场检验检疫备案条件和要求

出口加工肉用猪饲养场检验检疫备案条件和要求一、年出栏商品猪1000头以上,实行自繁自养的企业自有猪场或经过当地县级以上畜牧部门推荐并与企业签订了合同的饲养场,并由出口加工企业对其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防疫消毒、统一供应饲料、统一供应药物、统一供仔、统一屠宰加工。

二、至少有1名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和认可的兽医(中专以上学历)负责卫生防疫工作。

三、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疫制度、用药管理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引进猪苗管理制度、饲料及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生猪出栏管理制度)及相关记录。

相关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四、饲养场周围1000米范围内无家畜饲养场(同属一个出口加工企业且实行五统一的备案养殖场除外)、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

五、饲养场周围设有围墙。

场区整洁,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内设置的饲料加工及存放区、饲养区、兽医室、病死畜隔离处理区、粪便处理区等合理分区,防止交叉污染。

六、饲养场须设置:(一)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3-5米、深10—15厘米的车辆消毒池,或具备等效防疫消毒作用的其他设施及喷雾消毒设施;(二)生产区入口有消毒室并设有消毒设施;(三)出入口人行通道、猪舍门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七、兽医室应备有疫情防控、兽药和饲料管理等有关文件、法规或其挂图资料。

室内药物放置规范,记录详细,配备有必要的诊疗设施。

饲养场无禁用药品和未经国家批准的药品。

八、生产区内运料通道和粪道分布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九、生产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畜禽饮用水水质标准。

十、具有与生产相配套的粪便处理、污水处理设施。

十一、生产区内禁止饲养其他动物。

十二、场区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每年定期体检一次,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者。

十三、所有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品,饲料符合《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

十四、对已获得出口活猪注册有效资格的饲养场,不进行资格审核,可直接予以备案。

MMFS_CNJ_出口冻猪肉冻猪副产品检验规程

MMFS_CNJ_出口冻猪肉冻猪副产品检验规程

MMFS_CNJ_出口冻猪肉冻猪副产品检验规程MM_FS_CNJ_0355出口冻猪肉及冻猪副产品检验规程1.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健康猪只经屠宰、加工的出口冻猪肉(片肉)、冻猪分割肉及冻猪副产品的检验。

2.定义2.1.同步检验每头猪的头、蹄、皮、胴体及内脏同一个运行轨道装置上检验。

2.2.连体检验每头猪的头、蹄、皮、胴体及内脏相关连的同一编号检验。

2.3.就地放血一息尚存,濒死猪只未按规定宰杀放血。

2.4.冷宰已死亡的猪只进行宰杀放血。

3.过程简述3.1.宰前兽医卫生检验猪只必须来自安全非疫区、健康无病并取得非疫区证明和产地检疫证明。

运猪车辆进厂(场)应经过车辆消毒池,卸猪完毕车辆必须进行彻底清洗或消毒。

猪只进厂(场),兽医应进行逐头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分别存放于待宰圈、观察圈和病畜隔离圈。

猪只在宰前应进行临床观察,抽测体温,必要时应进行实验室诊断。

凡确定急宰的病猪应及时送急宰间处理。

不得就地放血或冷宰。

传染病猪肉,应分别送无害处理间或化制间处理,不得污染场地。

猪只在宰前应进行12~24 h断食休息并充分给水至临宰前3 h为止。

兽医应做好宰前检验记录,送宰时得出具健康准宰证明。

3.2.宰后兽医卫生检验胴体、内脏、头蹄应进行同步检验或连体检验。

剥皮猪每只猪的胴体、内脏、头蹄和皮张编同一号码检验。

头部检验应剖检颌下淋巴结和咬肌,必要时检查口腔、舌及咽喉粘膜。

体表检验应检查有无出血、疹块、炎症、结节和坏死等病变。

剥皮猪皮张检验,应用皮检灯进行透视检验,发现传染病时应立即按编号,查出同一屠体的头蹄、胴体、内脏作统一处理。

胴体检验,剖检腹股沟浅淋巴结和腹股沟深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膕淋巴结及深颈淋巴结,同时检查脂肪、肌肉、胸、腹膜有无异常现象。

内脏检验肺部检验:观察外表色泽。

触检其弹性并切开支气管淋巴结及纵膈淋巴结。

心脏检验:检查心包膜及心肌,并沿动脉管剖检心室及心内膜。

同时注意血液的凝固状态,应特别注意二尖瓣。

出口肉类屠宰卫生规范

出口肉类屠宰卫生规范

是指适合人类食用的、家养或野生哺乳动物和禽类肉、肉制品以及可食用的副产品。

3.7肉制品Meat Product以肉类为主要原料制成并能体现肉类特征的产品(罐头除外)。

3.8肉类卫生Meat Hygiene保证肉类安全、适合人类食用的所有条件和措施。

3.9食用副产品Edible Offal除胴体肉以外的肉类。

3.10初级生产Primary Production从动物饲养或捕获、运输到屠宰前的整个过程。

3.11宰前检验Ante-mortem Inspection在动物屠宰前,判定动物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进行的检验。

3.12宰后检验Post-mortem Inspection在动物屠宰后,判定动物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对其头、胴体、内脏和动物其他部分进行的检验。

3.13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anitation Standard Operation Procedure(SSOP)企业为了保证达到食品卫生要求所制定的控制生产加工卫生的操作程序。

3.14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HACCP)对食品安全显著危害进行识别、评估以及控制的体系。

4基本原则4.1肉类初级生产、屠宰、加工、包装、储存和运输的所有环节,应安全卫生和适合人类食用。

4.2应建立从“农场到餐桌”全过程的肉类卫生控制体系。

4.3企业应建立以HACCP原理为基础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行。

4.4从事肉类卫生控制的人员应经过适当培训,并具有相应的资格。

4.5企业有遵守卫生法规要求,提供肉类卫生信息,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工作的义务。

4.6企业应建立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当肉类及其制品中存在不可接受的风险时,确保能追溯和撤回产品。

5初级生产5.1企业应对初级生产实施有效控制,确保供宰动物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

5.2初级生产的安全卫生要求至少包括:1)建立肉类卫生的信息收集、整理和反馈系统;2)按规定实施疫病预防控制;3)按照计划实施残留监控;4)建立包括动物饲养、饲料加工和环境卫生的良好卫生规范(GHP),积极应用HACCP体系,并进行农产品认证;5)建立动物的识别系统,确保供宰动物的可追溯性;6)在饲料原料采购、加工、贮存、运输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避免生物、化学和物理性污染;7)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保证来源、成分清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附有相应的证明材料;8)饲养场应符合兽医卫生要求,并在兽医的监督下生产;保证死亡动物和废弃物的处理不对人类和动物健康造成危害;9)兽药及疫苗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和进口国的有关规定;10)饲养场应建立饲养日志,记录动物健康状况、饲养情况、兽药及疫苗的使用情况和消毒情况等内容;11)动物装运前应由兽医主管部门进行检疫并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12)运输过程应避免粪便污染和动物应激反应或伤害,装载动物的运输工具应及时清洗和消毒。

出口贝类(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编制说明

出口贝类(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编制说明

出口贝类(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编制说明一、起草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目的意义贝类作为水产品的主要品种之一,具有营养丰富、风味独特和食用方便等特点,长期以来备受青睐,近年来无论是生产规模还是贸易规模均呈现增长之势,在世界水产品生产和贸易中地位愈来愈重要。

我国生活着800余种海洋贝类,贝类产量名列世界第一,贝类养殖的产量占我国海水养殖总产量的80%左右。

海水贝类养殖有牡蛎、扇贝、杂色蛤、贻贝、文蛤、青蛤、蛏、蚶、鲍等10多种,是我国水产品出口创汇的重要品种。

贝类的生长位置比较固定,加上其又属于滤食性生物,这就决定了贝类的生长环境在其生长过程中的影响作用是非常重要的,甚至会影响到以后贝类产品的消费安全。

鉴于贝类自身的生长特性,世界各国,特别是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都对贝类制定了专门的管理措施或规定,以保证贝类产品的安全卫生。

近年来,我国在提高贝类安全卫生方面也做了很多努力,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对捕捞、养殖、生产加工等过程中的贝类安全卫生质量均起到了明显成效。

但在某些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特别是在贝类生长区的划分、监测、贝类养殖的管理等方面尚需完善,不能满足一些国家对我国出口贝类产品的要求,许多国家和地区先后设置贸易壁垒限制我国贝类的出口。

1996年7月1日,欧盟认为我国的贝类卫生控制不符合欧盟91/492/EEC指令的规定,停止了对我国双壳贝类产品的进口,至今仍不能恢复;美国也曾以我国没有建立与之等效的贝类卫生控制计划为由,不允许我国生产的生鲜贝类进入美国市场。

日本、韩国等经常以重金属、贝毒超标为由限制我国贝类的出口。

这大大限制了我国贝类产品的出口。

因此,针对贝类建立一个从养殖、捕捞、运输到加工的食品安全标准既是提高我国贝类安全卫生的要求,也是一个在国际贸易的中的保护措施。

制定合理、科学的贝类安全标准,建立贝类安全标准体系,使我国国家标准尽快与国际接轨,是增强我国贝类贸易市场竞争力的有效途径,这对完善和提高我国贝类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国民身体健康和在国际贸易中维护自身利益均有重大意义。

猪肉质量控制服务方案

猪肉质量控制服务方案

猪肉质量控制服务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和质量的日益关注,猪肉质量控制成为了猪肉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为了保障猪肉质量,满足消费者对优质猪肉的需求,我们特制定此猪肉质量控制服务方案。

二、服务目标1. 确保猪肉产品的安全、卫生和营养价值。

2. 提高猪肉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3. 满足消费者对优质猪肉的需求。

三、服务内容1. 质量检测:对猪肉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包括兽药残留、瘦肉精、水分、蛋白质等指标的检测。

确保猪肉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

质量检测:对猪肉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包括兽药残留、瘦肉精、水分、蛋白质等指标的检测。

确保猪肉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

2. 卫生处理:对猪肉进行严格的卫生处理,包括屠宰、分割、包装等环节的卫生控制,确保猪肉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不受污染。

卫生处理:对猪肉进行严格的卫生处理,包括屠宰、分割、包装等环节的卫生控制,确保猪肉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不受污染。

3. 营养价值评估:对猪肉的营养价值进行评估,包括脂肪、蛋白质、氨基酸等营养成分的检测,以提供符合消费者需求的高营养价值猪肉产品。

营养价值评估:对猪肉的营养价值进行评估,包括脂肪、蛋白质、氨基酸等营养成分的检测,以提供符合消费者需求的高营养价值猪肉产品。

4. 溯源系统建立:建立完整的猪肉溯源系统,记录猪肉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信息,确保猪肉产品的可追溯性。

溯源系统建立:建立完整的猪肉溯源系统,记录猪肉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信息,确保猪肉产品的可追溯性。

5. 培训与技术支持:为猪肉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企业的质量控制水平。

培训与技术支持:为猪肉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企业的质量控制水平。

四、服务流程1. 接收样品:接收客户送检的猪肉样品。

接收样品:接收客户送检的猪肉样品。

2. 样品处理:对样品进行预处理,如切片、混匀等。

样品处理:对样品进行预处理,如切片、混匀等。

出口禽肉及制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

出口禽肉及制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

出口禽肉及制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出口禽肉及制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是为保证出口禽肉及制品的质量安全而制定的规范,它旨在通过规范的执行来保障出口禽肉及制品的卫生安全,防止禽肉及制品在出口过程中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出口禽肉及制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禽肉及制品生产环节的质量控制:在禽肉及制品的生
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GMP(良好生产规范),保证生产环境卫生,使用合格的原料,严格控制加工工艺,
定期检测产品质量。

2.禽肉及制品检验检疫:出口禽肉及制品应按照国家规
定的检验检疫标准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达到出口质量
要求。

3.禽肉及制品包装标识:出口禽肉及制品的包装应清
晰,规范,标明产品名称、产地、批号、保质期等信
息。

4.禽肉及制品运输条件:应保证禽肉及制品在运输过程
中的温度、湿度、通风等条件适宜,以确保质量。

肉品编码说明书

肉品编码说明书

肉品编码说明书各县区商务局(商业总公司)、全市各定点屠宰厂(场):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第13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肉品品质检验相关证章制作式样的通知》(商秩字〔2009〕11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我省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制度,并统一制作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新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相关证章。

现就使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肉品品质检验相关证章分类及使用范围肉品品质检验相关证章包括《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标志、“种猪和晚阉猪肉品标识”印章、“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印章四部分。

(一)《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分为两种式样:供定点屠宰代码为A序列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专用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供定点屠宰代码为B序列的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参照使用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分为大小两枚印章。

大圆形章加盖在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胴体上,小圆形章加盖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采用对人体无害的硬质纸标签、不干胶贴等形式粘贴或者印制在分割肉品的外包装上。

(三)“种猪肉品标识印章和“晚阉猪肉品标识印章分别分为大小两枚印章。

按照肉品品质检验标准合格的分别加盖在猪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

(四)“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印章分为四枚,分别根据国家标准的规定使用:1.“非食用印章”:用于非人畜共患的传染病生猪和肉尸、非人畜共患的寄生虫病生猪和肉尸、息性和慢性中毒生猪和肉尸、严重放血不良肉尸和内脏、种用公猪肉尸和内脏、黄疸和其他异色异味异臭的肉尸和内脏等;2.“化制印章”:用于非传染性疾患的肉尸和内脏、放血不良肉尸和内脏;3.“销毁印章”:用于人畜共患的烈性传染病生猪和肉尸、人畜共患寄生虫病生猪和肉尸、死亡原因不明的尸体、瘦肉精和其他药残超标的生猪及其产品、肿瘤肉尸及其内脏、尿毒症肉尸及其内脏、脓毒症肉尸及其内脏、严重变质的生猪产品等需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害猪加盖;4.“复制印章”:用于母猪、晚阉猪肉等肉品进行深加工的标识印章。

出口肉企业卫生规范

出口肉企业卫生规范

出口肉企业卫生规范
在现代社会,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对于出口
肉企业来说,卫生规范尤为重要。

因为出口食品会涉及到各个国
家和地区的贸易,如果出现卫生问题,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还会破坏企业形象,影响国内出口产业的声誉,甚至会遭受
企业破产的风险。

出口肉企业应该如何做好卫生规范呢?首先,企业应该建立严
格的卫生管理制度。

制度应该包括生产流程、食品安全检测、工
作人员健康体检、设备清洁消毒等方面。

在制度中,企业应该明
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人,落实责任制。

其次,企业应该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和检测。

企业应该建立完
备的检测体系,包括进货检测、生产过程检测和出厂检测等多个
环节。

检测应该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确保每一批肉制品都符
合卫生规范。

对于出现问题的产品,企业应该立即进行处置,不
得流入市场。

最后,企业应该保证员工的卫生健康。

这不仅包括饮食起居、
个人卫生等方面,还包括健康体检、流感等传染病的防控等方面。

企业应该为员工提供优良的劳动环境和良好的福利待遇,使员工
感到工作的价值、被尊重和被关心。

总的来说,出口肉企业的卫生规范是十分重要的。

因为它关乎
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乎一个企业的即时与长远的发展。

只有通过从制度、检测体系到员工卫生健康的保障,每一个环节
都要严格落实,才能提供优质安全的肉制品给客户,创造出更大
的价值。

《出口猪肉及其制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编制说明

《出口猪肉及其制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编制说明

《出口猪肉及其制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编制说明一、起草标准的目的意义猪肉及其制品是我国重要的出口创汇农产品之一。

2007年,我国出口猪肉创汇达9.10亿美元。

多年来,猪肉及其制品的出口贸易对拉动我国畜牧业发展、发展农村经济、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国际国内动物疫情的日趋复杂和国际上对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要求越来越高,我国猪肉及其制品出口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出口猪肉及其制品质量安全问题已成为困扰我国猪肉及其制品出口的一个主要问题。

一方面进口我国猪肉及其制品的主要贸易国家,如日本、俄罗斯、新加坡等先后设置了名目繁多、要求苛刻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我国猪肉及其制品的进口。

日本自2006年5月29日起实施的“肯定列表制度”,对进口农产品规定了种类繁多、标准严格的检测项目。

仅猪肉一个商品就涉及了428项农兽药残留限量指标。

此外,日本还实行了一律标准,即除了428项农兽药残留限量指标和豁免物质外,其它农兽药残留限量一律为0.01mg/kg。

新加坡从中国进口猪肉增加了硝基呋喃、氯霉素及兴奋剂等项目的检测等。

2005年以来,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等国家因口蹄疫疫情停止了我国猪肉进口;另一方面,我国猪肉及其制品的质量安全生产环节也存在着生猪饲养方式落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兽药生产、销售市场管理混乱,违禁药物屡禁不止、食品添加剂乱用造成猪肉及其制品中农兽药残留超标甚至被检出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多次被国外通报。

因此,出口猪肉及其制品质量安全存在严重隐患。

为应对出口猪肉及其制品面临的严峻形势,国家质检总局制订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对指导出口猪肉及其制品质量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尚存在欠缺。

因此,制定科学、规范的出口猪肉及其制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建立出口猪肉及其制品质量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使之尽快与国际接轨,是增强我国出口猪肉及其制品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二、工作简况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出口猪肉及其制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的编制工作是在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的组织下,由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四川、黑龙江、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同完成。

出口猪肉技术规范

出口猪肉技术规范

出口猪肉技术规范第一部分:出口猪肉生产技术规程【字体:大中小】【关闭】出口猪肉技术规范第一部分:出口猪肉生产技术规程DB22/T1016.1-2003前言DB22/T 1016《出口猪肉技术规范》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出口肉猪生产技术规程;——第二部分:出口生猪屠宰技术规程;——第三部分:出口猪肉品质检测规程;——第四部分:出口猪肉品质;——第五部分:出口猪胴体等级;——第六部分:冷却猪肉分割技术规程。

本部分为DB/T1016的第一部分。

本部分由吉林省牧业管理局提出。

本部分起草单位:吉林省农业科学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需大学、华正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吉林省畜牧兽医总站。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树敏、胡铁军、金鑫、王霆驰、王占博、郭建、刘亚学、谢恩田、陈群、孙桦楠。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2003-11-01发布 2003-12-01实施DB22/T1016.1-2003引言为了提高吉林省猪肉的质量,开拓国际市场,打造吉林猪肉的品牌,促进农业现代化与农产品贸易,使我省的养猪业和猪肉产品的加工业尽快同国际接轨,制定本技术规程。

出口猪肉技术规范第一部分:出口猪肉生产技术规程DB22/T1016.1-20031.范围DB22/T1016.1的本部分规定了出口肉猪生产过程中猪场的建设、品种的选择、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的使用、防疫的技术要求、猪场的消毒、生产记录等。

本部分适用于出口猪生产全过程及养猪场和安全小区的建设的技术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DB22/T1016.1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期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13078-2001饲料卫生标准GB 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 16549-1996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 16567-1996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GB/T 17823-1999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兽医防疫工作规程GB/T 17824.1-1999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建设GB/T 17824.3-1999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建设GB/T17824.4-1999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NY/T 388禽畜场环境质量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DB22/T1016.1的本部分。

出口猪肉脯检验规程

出口猪肉脯检验规程

出口猪肉脯检验规程
出口猪肉脯检验规程:
一、样品抽查 1.抽查对象:所有出口猪肉脯。

2.抽查数量:根据出口猪肉脯实际数量,抽查比例不低于5%。

二、检验内容 1.外观检查:检查出口猪肉脯的外观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外部污染或者畸形情况。

2.气味检测:检查出口猪肉脯的气味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异味。

3.性质检测:检查出口猪肉脯的质地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太硬或者太软的情况。

4.微生物检测:检查出口猪肉脯的微生物污染情况,确保其符合卫生要求。

三、检验结果 1.合格:出口猪肉脯经检验,符合上述检验内容的标准,判定为合格。

2.不合格:出口猪肉脯经检验,不符合上述检验内容的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猪肉生产质量控制措施及规程

猪肉生产质量控制措施及规程

猪肉生产质量控制措施及规程(总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猪肉生产质量控制措施及规程(一)质量控制组织机构及其职能1. 质量安全组织机构图2 职责与权限(1)总经理①组织制定本公司年度工作计划;②批准与发布公司的管理文件;③为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提供资金保障;④为生产过程的有效控制提供人力资源;⑤定期组织对生产过程控制的有效性的评审;(2)副经理①负责组织落实本公司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协调各部门的工作;②负责质量安全工作,组织制订、实施和保持本公司管理文件;③负责向总经理汇报生产过程控制情况;④经总经理授权负责产品的追溯和召回工作;(3)综合部①办公室a) 负责具体提供质量管理评审所需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包括法律法规、各类标准及客户资料;b) 负责对文件和资料的控制管理归档,包括发、回收、更改、销毁和保存等,并做好相关记录。

保存的形式可以采用文字文件和电子文件;c) 负责员工的招聘、教育和培训;d) 负责安排员工健康检查工作。

②财务科a) 拟定财务计划,财务规章,批准后组织实施;b) 实施做好财务核算,做到日清月结月报;c) 搞好财务分析,当好领导参谋;d) 负责应收应付款的摧讨和支付;e) 搞好财务监管,确保财务法规贯彻和财务审批制度落实。

③业务科a) 负责对仔猪、饲料、兽药等供应商的评价;b) 负责对仔猪、饲料、兽药等的采购和产品的销售、运输;c) 负责市场调研、顾客满意度等管理工作;⑷生产部①生产科a) 负责对猪场疾病的防治,及用药、免疫情况的记录;b) 负责健全和完善公司的疫病防治体系,制定或修各种免疫程序、猪病防治技术操作规程及饲养管理等规章制度;c) 负责生猪的饲养管理、卫生消毒、日常记录。

②检验科a) 负责兽药、饲料入库前的检验和检查;b) 负责对猪场常见疾病的检验和监督;c) 负责对病死猪的病理检查;③仓储科a) 负责兽药、饲料、包装材料的接收、保管、防护与发放,并做好记录;b) 负责仓库安全卫生工作;c) 负责有毒有害化合物的保管及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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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猪肉及其制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编制说明
一、起草标准的目的意义
猪肉及其制品是我国重要的出口创汇农产品之一。

2007年,我国出口猪肉创汇达9.10亿美元。

多年来,猪肉及其制品的出口贸易对拉动我国畜牧业发展、发展农村经济、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国际国内动物疫情的日趋复杂和国际上对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要求越来越高,我国猪肉及其制品出口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出口猪肉及其制品质量安全问题已成为困扰我国猪肉及其制品出口的一个主要问题。

一方面进口我国猪肉及其制品的主要贸易国家,如日本、俄罗斯、新加坡等先后设置了名目繁多、要求苛刻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我国猪肉及其制品的进口。

日本自2006年5月29日起实施的“肯定列表制度”,对进口农产品规定了种类繁多、标准严格的检测项目。

仅猪肉一个商品就涉及了428项农兽药残留限量指标。

此外,日本还实行了一律标准,即除了428项农兽药残留限量指标和豁免物质外,其它农兽药残留限量一律为0.01mg/kg。

新加坡从中国进口猪肉增加了硝基呋喃、氯霉素及兴奋剂等项目的检测等。

2005年以来,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等国家因口蹄疫疫情停止了我国猪肉进口;另一方面,我国猪肉及其制品的质量安全生产环节也存在着生猪饲养方式落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兽药生产、销售市场管理混乱,违禁药物屡禁不止、食品添加剂乱用造成猪肉及其制品中农兽药残留超标甚至被检出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多次被国外通报。

因此,出口猪肉及其制品质量安全存在严重隐患。

为应对出口猪肉及其制品面临的严峻形势,国家质检总局制订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对指导出口猪肉及其制品质量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尚存在欠缺。

因此,制定科学、规范的出口猪肉及其制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建立出口猪肉及其制品质量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使之尽快与国际接轨,是增强我国出口猪肉及其制品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二、工作简况
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出口猪肉及其制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的编制工作是在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的组织下,由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四川、黑龙江、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同完成。

今年1月份,河南局召集起草单位有关专家召开了《出口猪肉及其制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制定研讨会,明确了《出口猪肉及其制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起草的目的和意义,确定了标准的总体思路和框架,3月份,河南局组织有关专家起草了初稿,并发放给起草单位专家及相关科研、生产和出口企业征求意见。

经过反复讨论和修改,今年6月,将征求
意见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

目前,共征集到9单位59条意见。

其中采纳37条,未采纳22条。

三、编制原则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的要求,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编制的原则:
1、以出口猪肉及其制品的质量安全控制为目的,按照食品质量安全生产“从农田到餐桌”整个食品生产链控制的理念,建立出口猪肉及其制品生产从生猪饲养、屠宰、分割、加工、包装、储存、运输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规范。

并针对影响出口猪肉及其制品质量安全的主要问题—动物疫病和农兽药残留发生在生猪饲养环节,因此,把生猪饲养过程质量安全控制纳入本规范。

同时,本规范结合目前我国食品生产现状况,将河南局探索多年,并取得了成功经验,且已经写入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公司+基地+标准化”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模式,多入了本规范。

2、本指导性技术文件是在出口猪肉及其制品生产企业已经取得了国家有关部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的基础上建立的猪肉及其制品生产质量安全控制规范,因此《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卫生注册管理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规定的相关内容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再重复。

3、考虑到我国出口猪肉及其制品生产企业经济还比较落后的实际情况,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的最基本要求(最低要求),在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以尽可能地降低出口企业生产成本。

4、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条款尽可能规定具体、准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如在实验室检验检疫方面,对样品采集数量、检验项目和方法等,尽可能进行具体规定。

但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要求的检验项目和方法不尽相同,故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应根据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要求确定检测项目和方法。

5、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参照了主要进口国家(如日本、新加坡、俄罗斯、吉尔吉斯、香港、澳门)的技术法规和标准,特别是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RCP 58-2005, 《CODE OF HYGIENIC PRACTICE FOR MEAT》、GLOBAL GAP、HACCP规定,因此,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四、内容简介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共分12个章节,内容涵盖了从生猪饲养、屠宰、分割、加工、包装、储存、运输、检验检疫、追溯到产品召回等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通过加强生猪饲养过程的管理,明确了动物疫病的防治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加强了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卫生控制要求,促进企业建立自检自控体系,实现从源头到出
口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

除范围、引用文件和术语之外,主要包括以下9部分:
(1)总则
主要根据现行出口猪肉及其制品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对出口猪肉及其制品的相关环节作了总体要求。

(2)饲养
规定了生猪饲养场的基本要求,并规定生猪饲养场要接受出口猪肉及其制品生产企业的业务管理,使生猪质量符合出口质量安全要求。

规定了对进出饲养场人员的管理、仔猪的来源要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采购、验收及饲养人员和兽医的管理要求。

提出了应建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等采购、验收程序。

(3)屠宰、分割
重点规定了生猪来源要求、屠宰与分割过程中的卫生控制。

(4)加工
重点规定了原、辅料的来源及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和加工过程中的卫生控制等要求。

(5)包装、储存与运输
规定了包装物料的质量安全要求,包装物料的存放及内包装间的卫生控制要求。

规定了成品的储存卫生控制要求。

要求出口产品与内销产品不应混放。

规定了运输工具、装载容器的质量和卫生要求及装载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6)实验室检验检疫
明确规定了对生猪、猪肉、猪肉制品及辅料的抽样、实验室检验检疫项目和方法的具体要求。

(7)不合品的处理
明确提出了应建立不合格品的处理程序,并对因质量安全项目和非质量安全项目造成的产品不合格提出了不同的处理要求。

(8)追溯
明确提出了应建立产品追溯程序。

规定了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的标识管理及生产批号的设置与使用,规定了不合格产品的追溯要求。

(9)召回
明确提出了应建立产品召回程序。

规定了发现不合格产品后,应对相关产品进行全部召回的有关要求。

五、作为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建议本标准作为指导性技术文件。

六、主要参考文献资料
GB2707 猪肉卫生标准
GB/T 17996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GB/T 17236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GB13078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卫生标准
GB/T20094 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卫生注册管理规范
GB/T19538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指南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2707-2005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原版)
GB2726-2005 熟肉制品卫生标准(原版)
GB2760-2007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 20014.2 良好农业规范第2部分: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6 良好农业规范第6部分:畜禽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9 良好农业规范第9部分:生猪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SN/T0410.2 出口冻猪肉及冻猪副产品检验规程
SN/T 1181.2—2003 口蹄疫病毒抗体检测方法微量血清中和试验
SN 0330-94 出口食品中微生物学检验通则
SN/T 0795 –1999 出口速冻方便食品检验规程
SN/T0410.2-95 出口冻猪肉及冻猪副产品检验规程
SN/T 0977—2000 进出口熟肉制品检验规程
NY 5027-2001 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颁布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
农业部文件(农牧发[2004]20号)牲畜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试行)
农业部文件(农医发[2005]13号)亚洲Ⅰ口蹄疫防控技术方案(试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0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食函[2006]513号)关于印发《出口加工用肉猪饲养场检验检疫备案条件和要求》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6号)《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CAC/RCP 58-2005, 《CODE OF HYGIENIC PRACTICE FOR MEAT》
《OIE Terrestrial Animal Health Code》(2005)
太多毒鸡汤告诉你,你想要的岁月都会给你,可它没告诉你,你想要的,岁月凭什么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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