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两委换届相关法律
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2020年修正)
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200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12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保障村民依法进行民主选举,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其成员的具体数额和职位设置,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省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两委换届规章制度
两委换届规章制度为了保证村民自治组织的正常运转,促进基层民主的发展,和谐稳定的实现,根据《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村两委换届规章制度进行制定,以规范村民委员会和村委会的选举程序、原则和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村级组织的换届选举,包括村民委员会和村委会。
第二条换届选举是村级组织换届的重要环节,必须按照法定程序、遵守相关规定,确保选举程序公正、公开、公平。
第三条村两委成员的选拔应服从村民的意愿,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村庄和谐稳定发展。
第四条村两委成员选拔工作应当遵循团结互助、民主参与、公正公平、责任担当的原则,通过向村民公开宣传、民主表决等方式,确保选举的公开透明。
第五条各村两委成员应当恪尽职守,勤勉工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的职责。
第六条村两委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领导能力,能够代表和维护村民利益。
第七条村两委成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违法乱纪,不得损害村民利益。
第八条村两委成员在履行职责时要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村民意见建议,积极协调解决村民诉求,做到人民满意、党和政府放心。
第二章换届选举程序第九条村两委会换届选举程序包括党员大会选举和全体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两个环节。
第十条村两委会换届选举应当根据规定的周期进行,确保村两委会成员任期权对。
第十一条村两委会换届选举程序由上级党组织指导,依法组织和管理,确保选举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村两委会换届选举应当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确保选举工作符合党的要求,体现党的意志。
第十三条村两委会换届选举程序应当经过公示审核后方可进行选举,确保选举程序规范、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村两委会换届选举程序由选举小组统筹协调,依法管理选举工作,确保选举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五条村两委会换届选举程序应当公开宣传选举进程、选举结果,确保选举的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村两委会换届选举程序应当遵守选举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选举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024年乡镇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方案详细版本
确定候选人资格条件和产生方式
设定候选人资格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设定 候选人的年龄、学历、政治面貌等基 本条件。
明确候选人产生方式
制定候选人提名和确定程序,确保候 选人的产生公开、公正、公平。
设立投票站点,保障选民权利
合理设置投票站点
根据选民分布和交通状况,合理设置投票站点,方便选民投票。
结合乡镇村(社区)实际情况,制定和 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产业发展 、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方面的 政策,为“两委”班子工作提供有力 支持。
通过各种渠道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工 作,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和掌握 政策内容,提高政策执行力和知晓率 。
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和群众反馈意见, 及时调整和优化相关政策措施,确保 政策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科学有效。
推动基层民主发展
换届选举是基层民主的重要实践,通过选举让群众 参与基层治理,推动基层民主发展。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新一届“两委”班子能够更好地了解群众需 求,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次换届工作特点与亮点
严格依法依规进行
本次换届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选举的合法 性和规范性。
充分发扬民主精神
公开透明地进行选举过程展示
01
实时公开选举进程
通过政府网站、公告栏等途径, 实时公开选举进程、候选人名单 、选举结果等信息。
02
引入第三方监督
03
开展选举直播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 记者等第三方力量参与监督选举 过程,确保选举公正公平。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开展选举 直播,让群众实时了解选举现场 情况。
深入开展走访调研活动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制度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制度
是指在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或变动人员情况下进行选举,确保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民主选举和平稳过渡。
以下是一般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制度的一般流程和规定:
1. 选举组织:选举组织由上级政府指定或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
2. 选举程序:选举时间、地点和具体程序由选举组织组织安排。
3. 选举公告:选举组织应提前公布选举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举时间、地点、候选人资格和选举程序。
4. 候选人资格:候选人必须是该村的村民,并符合选举规定的年龄、民主选举条件等要求。
5. 候选人提名:候选人可以由村民自荐或由提名人提名,提名人必须是该村的村民。
6. 候选人登记:候选人需要到选举组织登记,提交个人资料和相关申报材料。
7. 宣传和辩论:选举期间,候选人可以通过宣传和辩论活动向村民展示自己的观点和承诺。
8. 选民投票:选民根据自己的意愿在选举日到指定地点投票,选出自己认为合适的候选人。
9. 投票计票:选举组织负责投票和计票,确保选举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10. 结果公布:选举组织在选举结束后公布选举结果,并将选举结果报上级政府备案。
上述是一般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制度,具体的规定和程序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有所不同。
2023年关于村级“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关于村级“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的村级“两委”换届选举是我国农村基层自治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党的农村政策,促进农村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了确保村级“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有效保证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顺利运行,提高基层治理能力和民生保障水平,制定本方案。
二、基本原则(一)党的领导原则: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换届选举工作在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下进行,保证换届后村“两委”班子的政治地位。
(二)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村民自治,充分尊重和保障村民参与选举的权利,提高选举的公平性、公正性。
(三)依法依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换届选举工作,保障选举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维护选举的正当性。
(四)公平竞争原则:充分保护选举参选人的平等权利,打破地域、种族、性别的限制,推动选举活动的多元化和积极性。
(五)信息公开原则:加强对选举工作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选民了解选举事务,提高选举工作的透明度。
三、选举程序与方式(一)选举程序1.征集候选人:各村设立候选人征集站点,公开接受村民推荐候选人,并提供报名材料的办理条件和方式。
2.候选人报名:候选人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报名方式为书面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至候选人登记处。
3.候选人资格审查:选举委员会对报名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候选人具备选举法规定的条件。
4.候选人公示:经过资格审查合格的候选人应当在村级公告栏、电视台、网络等媒介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5.选民登记:选民登记由村委会统筹组织,将符合选举条件的村民加入选民名单,并及时公示。
6.投票环节:选民可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投票,投票方式可以采取实名投票或者无记名投票,确保选民的投票权。
7.计票与结果公示:投票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进行计票工作,并及时公示选举结果。
(二)选举方式选举方式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实名投票方式,根据村情具体决定。
四、选举主体和权责(一)选举主体1.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由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和选民代表组成,负责选举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村“两委”换届选举知识问答
村“两委”换届选举知识问答1.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什么单位主持?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2.新一届村民选举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答: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有何要求?答: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4.哪些人不适宜成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答:(1)被处以管制以上刑罚,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不满3年的;(2)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3)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不满3年的;(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经处理、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未满7年的;(5)拖欠集体资金、侵占集体土地的;(6)外出不能回村工作的。
(7)同一村“两委”成员人选之间不得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5.大学生村官是否可以参加村“两委”的选举?答:可以。
中组部《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到村任职工作一年以上的优秀大学生“村官”,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参加村委会主任、副主任选举。
同时柳州市《关于做好2011年全市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方案》也强调要结合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和“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等工作,积极引导优秀大学生村官参加村“两委”班子选举,鼓励其留任村干部。
努力把那些具有发展现代农业能力、懂经营管理的优秀人才充实到村“两委”班子中。
6.选民登记的范围有哪些?答:(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村两委换届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村两委换届方案
村两委换届方案一、背景介绍村两委换届是指农村基层组织中村民委员会和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选举是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班子的重要调整过程。
通过村两委的换届选举,可以推进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农民的参与意识和获得感。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确保换届选举公平、公正、公开,选举出一支负责、能干、廉洁的村两委。
2. 原则:依法进行,民主有序,公开透明,干部能上能下。
三、换届选举程序1. 筹备阶段(1)成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选民大会,解读选举过程和相关政策,宣传换届选举的重要性。
(3)确定选民资格,清查选民名单,确保选民名单准确无误。
2. 推荐候选人阶段(1)开展候选人推荐工作,公示选举纪律,鼓励有条件的选民以及社会各界推荐候选人。
(2)候选人提名须经推荐人大会通过,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
(3)候选人的资格审核由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结果应公示。
3. 预选阶段(1)组织预选候选人,进行宣传和辩论活动,以便选民充分了解候选人的能力和政策主张。
(2)通过预选投票,确定最终候选人名单。
(3)预选结果需公示,接受选民监督。
4. 选举阶段(1)选举方式采用无记名投票或手举候选人牌子等形式进行。
(2)选民应凭身份证和选民证参加选举,选民信息需进行实时验证。
(3)选民应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选举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选举。
(4)选举结果应在选举当天揭晓,并及时向公众公示。
四、选举纪律和监督机制1. 选举纪律(1)选举活动中,禁止诋毁他人、违法操作、贿选行为等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
(2)选举工作人员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公正、不得泄露选民信息。
2. 监督机制(1)设立选举监督员,有权监督选民资格验证、选举过程及结果。
(2)选举结果需接受选民监督,选举纠纷应及时进行调解和处理。
(3)组织开展选民满意度调查,了解选民对选举工作的评价和意见。
2014村两委换届方案
2014村两委换届方案一、方案背景根据村里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每三年进行一次村两委(村委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为了确保换届选举的公平公正,以及村两委能够顺利进行各项工作,制定本方案。
二、方案内容1. 选举程序1.1. 提前筹备阶段 - 在换届选举前,成立选举筹备组,负责组织和协调选举活动。
- 选举筹备组应当在村里公示选举相关事宜,包括选举时间、选举办法、选举程序等。
1.2. 选民登记 - 在选举前,选民登记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
- 选民登记应当由选举筹备组负责,确保选民名单的真实、准确性。
1.3. 候选人提名- 选举筹备组应当公示候选人提名的相关事宜,包括提名时间、提名方式、提名资格等。
- 候选人提名由村民自愿报名,报名截止后,由选举筹备组进行初步审核和公示,确定候选名单。
1.4. 候选人宣传 - 在候选人确定后,候选人有权进行宣传。
- 宣传方式可以包括个人宣讲、宣传材料发放等。
1.5. 投票和计票 - 投票日期由选举筹备组确定,确保每位选民都有机会进行投票。
- 投票地点应当设立在便于选民前往的地点。
- 投票箱由选举筹备组准备,并保证安全,保证票箱封存。
- 计票工作由选举筹备组负责,确保计票的公正公平。
1.6. 结果公示和上诉 - 计票结果应当在当天公布,并立即公示。
- 对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时间内提出上诉,选举筹备组必须进行调查核实。
2. 村两委成立后的工作2.1. 村两委组成 - 换届选举结束后,新一届村两委组成。
- 村两委包括村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分别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2.2. 村两委会议 - 村两委应当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并决定村里的各项事务。
- 村两委会议应当遵循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听取所有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2.3. 村两委公告 - 村两委应当及时发布村里的公告,包括政策解读、活动通知等。
- 公告应当公开透明,方便村民了解村里的各项事务。
2.4. 村两委工作报告 - 村两委应当定期向村民进行工作报告,让村民了解村两委的工作进展和成果。
村党组织换届选举“两推一选”实施细则
村党组织换届选举“两推一选”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扩大村党组织换届选举中的民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关于进一步严肃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的通知》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村党组织委员会由3-5人组成,其中,设书记1人或设副书记1人。
村党组织委员任期3年,任期届满的,采取“两推一选”(党员和群众推荐、镇党委推荐、党内选举)的办法进行换届选举。
第三条村党组织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在镇党委的领导下,由村党组织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准备工作第四条换届前,村党组织召开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的决定》,并向镇党委呈报关于召开党员大会的请示。
请示的内容包括:召开党员大会的召开时间和主要议程,下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差额比例,委员、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选举办法,以及“两推一选”的具体安排等。
第五条镇党委批复后,村党组织召开委员会议,传达镇党委的批复精神,讨论研究召开党员大会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党员和群众推荐第六条村党组织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推荐下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
参加会议推荐的党员和村民代表分别超过应到会人数一半以上,推荐有效。
第七条镇党委组织召开村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对现任村党组织班子及成员进行民主测评。
测评结果作为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的重要参考依据。
在测评会上,村党组织开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公布候选人条件,全额推荐下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现场公开唱票、计票,公布推荐结果。
第八条村党组织在得票数超过推荐票一半以上的党员中,按照不低于委员职数20%、不高于拟定职数一倍的差额比例,确定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缺额人选在未列为候选人初步人选且得票数多的被推荐人中另行推荐产生。
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严肃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严肃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0.11.05•【文号】组通字[2010]59号•【施行日期】2010.11.0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严肃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的通知(组通字〔2010〕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民政局:去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9〕20号)和全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座谈会精神,切实加强党对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始终掌握工作主导权,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总体平稳有序。
但也有少数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违法违纪现象:有的地方任意简化选举程序,利用委托投票、代写选票等形式徇私舞弊;有的地方拉票贿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屡禁不止;有的地方存在宗族宗派等各种势力甚至黑恶势力干扰换届选举的现象,等等。
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党员、群众的民主权利,破坏了换届选举的正常秩序,干扰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健康发展,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加以整治。
今年下半年和明年,全国大多数省(区、市)将进行新一轮村“两委”换届。
为进一步严肃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确保换届选举健康有序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细化换届工作程序。
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村“两委”换届选举程序和实施办法,精心编制换届工作流程图。
指导和引导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依规制定好本村选举办法,对候选人资格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切实把好候选人资格条件关。
同时,进一步细化选举程序、选民资格认定、委托投票、有效选票认定以及回避制度等相关规定。
探索推行村“两委”换届选举“全程签字”制度,换届选举各个环节,都必须由参与竞争人员签字认可,确保换届选举法定程序、步骤严格执行不变通。
换届选举规定
(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问答1.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有谁组织实施?时间如何确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怎么办?答:省《选举办法》第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选举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时间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o省《选举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村,应当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延期;但是,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2.什么是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怎样产生?答:村民选举委员会是组织和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机构。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服从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有关选举事项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工作交接后,村民选举委员会自行解散。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党组织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委派或指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
较大的村,一般在各村民小组中组织推选;较小的村,可以召开村民会议,推选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3.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哪些?答: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和镇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本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另行选举、重新选举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j(二)制定、实施村选举工作计划和方案;(三)审查、确认参加选举的村民资格,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制作、发放选民证,审批、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四)组织提名(预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确定、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五)确定选举日、地点;.(六)确定选举方式和投票方法;(七)主持选举大会,维持会场秩序,组织投票,公布选举结果;.(八)整理封存选举材料,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上报选举结果和档案资料。
农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范文最新推荐------------------------------------------------------ 农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为保障我镇农村党组织和第四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顺利进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村级党组织和第四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云办发〔2019〕1号)、玉溪市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云办发〔2019〕1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市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县农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江发〔2019〕9号)文件精神,今年上半年我镇将进行村党组织和第四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为切实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方案:一、换届选举的指导思想、根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党员群众参与权、知情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选好配强村“两委”班子,全面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努力实现“新班子、新机制、新气象”的目标,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根本原则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是做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必须牢牢把握的根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保证村“两委”换届选举不偏离正确方向。
充分发扬民主,就是要尊重党员群众的主体地位,引导他们有序参与民主选举、正确行使民主权利,选出党和群众满意的村“两委”1 / 14领导班子。
严格依法办事,就是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市有关政策精神开展换届选举工作,坚决反对和遏制“贿选”等违纪违法行为,保障换届选举公正有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民主,尊重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国有场、矿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同样适用本法。
本法也适用于牧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条具有农村户籍的公民为村民。
村民一般居住在农村,享有村集体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
第四条本村村民。
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为本村村民。
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
第五条本村本届选民。
登记参加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民是本村本届选民。
第六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一)推选权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
(二)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利。
(三)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
直接提名包括:1、选民自我提名。
2、选民联名提名。
3、选民个人提名。
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
(四)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
(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年满18周岁村民的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
第七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竞选权。
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行使竞选权的年满18周岁村民为竞选人。
村民的竞选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
剥夺竞选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
对被剥夺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竞选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竞选权。
其人身自由届时能否恢复,由判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或者负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关于村级“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渠道,接受选民对候选人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 查和处理。
05
CATALOGUE
选举方式和投票程序
选举方式及其实施方案
直接选举
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实施方案包括:制定选举日程、确定选举地 点、发布选举公告、登记选民、分发选民证等。
代表选举
每个选民投票选举产生若干名代表,再由代表投票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实施方 案包括:确定代表人数、确定候选人、竞选演讲等。
加强新一届班子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培训和管理
对新一届班子的成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 素质和管理能力,同时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 ,确保班子成员的廉洁自律和高效工作。
考核和评价
建立科学的考核和评价机制,对班子的工作 成效进行评价,激励先进、督促后进,确保
工作目标的实现。
08
CATALOGUE
总结评估和经验推广
公开报名
候选人可通过公开渠道进行报 名,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民主推荐
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 ,进行民主推荐,产生初步候 选人。
确定候选人
根据考察结果和民主推荐情况 ,最终确定正式候选人。
建立候选人公示制度
信息公示
在选举过程中,应将候选人的个人信息、政治表现、工作业绩等信息进行公示 ,以便让选民更好地了解和评价候选人。
对换届选举工作的总结评估
评估选举过程
对选举的各个阶段进行详细的评估,包括选举前的准备、 宣传、候选人资格审查、投票、计票等环节,以及选举后 的结果公示、群众反馈等。
评估选举结果
对选举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当选人的得票情况、竞争情况 、群众反馈等,以了解选举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评估存在问题
换届选举法律法规
换届选举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维护选举的公正、公平、公开,促进国家民主政治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选举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竞争的原则,尊重选民的意愿,保障选民依法平等地参加选举,保证选举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第三条选举是国家政治制度中公民直接参预的基本形式之一。
选民可以通过选举代表或者领导干部,参预国家事务管理,行使民族自决权和地方自治权,实现自身权利和利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选举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毅组织保证。
第二章选举权第五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年满十八周岁,有政治权利,有固定住所,具有选民资格。
第六条参加选举的公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认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二)爱国,遵纪守法,不得有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行为;(三)具有法定职业、文化、智力或者财产条件。
第七条选民名册是选举的重要组成部份,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选民的基本情况。
第八条选民名册的编制应当按照居民户籍、居住地等原则进行,保证选民便利参加选举。
第九条选民有权自由选择候选人,自己投票或者委托他人代表自己投票,参加选举监督。
第十条条件具备的选民应当依法行使选举权。
选民有权拒绝或者撤回不法候选人的推荐或者提名。
第三章候选人第十一条参加选举的候选人应当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爱国、遵纪守法,具有固定的居住地。
第十二条候选人应当通过某个组织的推荐或者直接向选举机关报名。
经过选拔后,方可成为正式候选人。
第十三条候选人应当公开承诺,遵守法律和纪律,实现竞选承诺并接受监督,维护选举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四条选举机关对候选人应当进行资格审查,审核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条件。
不具备资格的候选人不得参加选举。
第十五条候选人有权在法律、法规和规定时间内进行竞选活动。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法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法各位选民:今天,我们村召开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大会。
我受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委托,主持选举大会。
本次选举大会有两个主要内容。
第一,推选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第二,举行正式选举,选举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组*员。
现在清点到会人数,本村共有选民_______人,初步统计到会_______人,委托投票_______人,流动票箱______人,超过选民半数,符合法定人数,可以开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搞好本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特制定本村换届选举会场纪律,望选民共同遵照执行。
1、与会选民要服从选举大会工作人员的统一指挥,在指定地点就坐。
2、与会选民应注意维护好会场秩序,做到不在会场内来回走动,不随便乱说话,会议未结束,不提前退出会场。
3、选民要认真写票、投票,珍惜自己的选举权,领取选票时,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严格按顺序,凭选民证或委托书领取。
填写选票时,要按每次一人的原则依次进入秘密写票处写票。
投票时,选民要将自己的选票亲自投入票箱,弃权票也不要带走。
4、正式选举时,接受委托投票和代写选票的人要严格遵照选举人的意愿写票。
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张。
正式候选人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任何组织工作,不得接受委托投票和代写选票。
5、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追查选民投票情况,不得改变选举结果,不得以威胁、贿赂、拉帮结派、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干扰选举。
6、村民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镇人民政府或者市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对其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上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7、严禁在选举中使用暴力、威胁、欺骗、抢票箱、撕选票等非法手段扰乱会场秩序。
凡有违犯此规定并危害会场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治安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村干部选举标准
2021年村干部选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以下村民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为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各省实际,可制定本省选举办法。
比如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5年),关于村干部选举标准:第四条在选举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选举期间,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的单数组成,其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直接投票推选产生,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
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公告,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本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村级组织换届选举资格审查工作方案社区村两委换届选举
村级组织换届选举资格审查工作方案社区村两委换届选举一、背景介绍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社区)两委成员的选举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民主”的原则进行,而选举中的资格审查工作是保障选举公正、合法及权威性的重要环节。
二、工作目的为了确保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公正性,我们将组织开展村级组织换届选举资格审查工作,旨在:一、明确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二、建立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的资格审查制度,确保选举程序的严格执行,并贯彻“扶持好人、拒绝不良”选举理念,保证村(社区)两委成员的能力和素质符合岗位要求;三、进一步增强村(社区)两委的行政效能和基层自治的实际效果。
三、工作步骤1、建立资格审查工作小组我们将在选举委员会的指导下,成立村级组织换届选举资格审查工作小组,由选举委员会主任、村委书记、村委副书记及村委组织委员组成。
工作小组负责制定资格审查标准、审核资格审查表和提交建议人选等具体细节工作。
2、明确资格审查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我们将对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人员的基本条件和选拔标准进行清晰的界定,以确保资格审查工作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基本条件:(1)具有规定的选举权;(2)无不守法行为记录;(3)无不诚信行为记录;(4)未担任过违反纪律处分,未因失职渎职受到过处分;(5)无不符合条件行为记录。
选拔标准:(1)选举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基层管理工作经验,能够承担村(社区)两委成员的职责;(2)个人素质高,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做事能力;(3)能够维护选民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民主意识和亲和力;(4)具有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协调处理复杂问题。
3、审核资格审查表组织工作小组负责审核选民提交的有关候选人的申报表、材料和资格审查表,在资格审查表中综合填写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或职业、政治面貌、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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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二十一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