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
煤矿不安全行为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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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不安全行为认定标准。
煤矿不安全行为管理规定
煤矿不安全行为管理规定第一篇:引言煤矿是我国资源丰富的特殊行业之一,但由于其特殊性质和危险性,煤矿工作环境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煤矿工作人员的安全,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我们需要制定并严格执行煤矿不安全行为管理规定。
本文将在以下方面介绍相关内容:煤矿不安全行为的定义和分类,煤矿不安全行为管理规定的重要性,以及具体的管理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二篇:煤矿不安全行为的定义和分类煤矿不安全行为是指在煤矿工作过程中,工作人员违反安全规定或者没有按照安全操作程序进行操作所造成的行为。
煤矿不安全行为分为两大类:一是主观故意犯错误,二是非主观故意犯错误。
主观故意犯错误是指工作人员明知故犯地违反安全规定或者故意不按照安全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导致不安全行为的发生。
例如,员工故意不戴安全帽进入矿井作业区域。
非主观故意犯错误是指工作人员因为疏忽大意、缺乏安全意识或者操作不规范而导致的不安全行为。
例如,员工在操作设备时因为疏忽忘记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三篇:煤矿不安全行为管理规定的重要性煤矿不安全行为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煤矿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几个重要的原因:1. 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煤矿是一个危险的工作环境,安全问题需要高度重视。
煤矿不安全行为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可以减少不安全行为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2. 减少事故发生:煤矿事故往往由于不安全行为导致。
通过严格执行煤矿不安全行为管理规定,可以减少不安全行为的发生,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3. 提高工作效率:煤矿不安全行为常常导致工作进程的中断,影响工作效率。
通过制定和执行煤矿不安全行为管理规定,可以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煤矿的生产能力。
第四篇:具体的管理措施和注意事项1. 制定明确的安全规定:煤矿应制定明确的安全规定,明确员工在煤矿的行为规范,例如佩戴安全帽、遵守操作规程等。
2. 安全培训和教育:煤矿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以减少不安全行为的发生。
煤矿作业现场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
煤矿作业现场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引言煤矿作为一种高危行业,常常伴随着许多危险和意外。
尤其是在作业现场,工人们的不安全行为可能会引起严重的后果。
因此,对于煤矿作业现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可以保证工人的安全,也可以提高煤矿企业的生产效率。
不安全行为的定义不安全行为指的是在作业中可能导致人员受伤或危及其它人员安全的行为。
这些行为的发生通常会导致意外的发生,在煤矿作业现场可能会引起煤尘爆炸、火灾、坍塌等重大事故。
不安全行为的分类煤矿作业现场的不安全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主观性不安全行为和客观性不安全行为。
主观性不安全行为指的是工人为缩短工作时间或减少工作强度而采取的不安全行为,如信号望而不择、违章作业等。
客观性不安全行为指的是因工作环境因素或人员因素引起的不安全行为,如机器设备故障、气候变化等。
不安全行为管理的必要性煤矿作业现场的不安全行为往往是由人为因素引起的,因此对于不安全行为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不安全行为管理可以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减少或避免不安全行为的发生。
其次,不安全行为管理可以为煤矿企业提供更加安全和高效的生产环境。
最后,不安全行为管理可以提高煤矿企业的竞争力,并能减少生产事故产生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不安全行为管理的方法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教育制度是安全管理的基础,煤矿企业应该建立安全制度和安全自查制度等。
企业应制定安全教育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安全教育。
加强安全监督企业应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对安全生产常态化应急管理制度进行定期检查,并建立应急预案。
同时,还要加强对工人作业行为的监督,在必要时进行处罚或批评教育,以达到规范工人行为的目标。
采用先进技术手段随着技术的发展,煤矿作业现场的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企业应该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如安全报警设备、视频监控等,来协助管理工作。
建立安全奖惩制度建立完善的安全奖惩制度对于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一方面可以激发员工的安全意识,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的减少工人的不安全行为。
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通用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通用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通用版)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能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编制。
按照“安全第一、生产第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为主,兼顾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充分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实际,遵循科学、实用、易操作的特点制定。
当与上级界定标准不一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界定。
其分为通用规定、采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爆破及火工管理、地测防治水六大部分,每一部分按特别严重“不安全行为”、严重“不安全行为”、比较严重“不安全行为”、一般“不安全行为”。
一、有下列之一的属A类不安全行为(一)通用规定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瞒事故或不及时向矿调度、安检部门汇报的。
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而施工。
井下和井口房内无措施烧焊的,不严格执行措施作业的,监督、检查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私自进入重大危险源警戒区域或其它有明显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的。
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重要岗位或要害场所工作期间脱岗、睡岗的。
变电所、主扇房、压风机房、井下水仓,瓦、安检员擅自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的。
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
老石旦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试行)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乌海能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编制。
本规定与上级界定标准不一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界定。
其分为通用规定、采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爆破及火工管理、地测防治水、洗煤七大部分,每一部分按A类不安全行为、B类不安全行为、C类不安全行为、D类不安全行为、E类不安全行为。
一、A 类不安全行为(一)通用规定1.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3.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而施工。
4.无措施进行电气焊作业的,不严格执行措施作业的,监督、检查人员不履行职责的;作业地点放炮作业与电气焊同时进行的。
5.私自进入重大危险源警戒区域或其它有明显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的。
6.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7.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8.擅自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的。
9.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无监护人情况下,进入煤仓或溜煤眼作业的。
10.偷盗安全生产器材;故意破坏生产设备、设施的。
(二)采掘专业11.采煤作业期间,进入煤壁侧或后部刮板输送机的。
12.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摇臂活动区域的;装岩机运行期间,前方逗留的。
13.工作面拒爆、残爆未处理完毕而从事钻眼、爆破等作业的。
14.掘进工作面不及时支护,空顶作业的。
(三)机电运输15.非专职人员擅自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或擅自打开电气设备的。
16.带电检修电器设备、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的。
17.搭乘刮板输送机或非乘人带式输送机的。
18.扒、蹬、跳矿车、乘坐皮带的。
19.斜巷提升超挂车辆、放飞车、不带电放车。
20.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1.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
22.井下检修无轨胶轮车人员不按要求采取固定车辆措施进入车底进行检修。
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参考文本
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参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参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能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编制。
按照“安全第一、生产第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为主,兼顾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充分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实际,遵循科学、实用、易操作的特点制定。
当与上级界定标准不一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界定。
其分为通用规定、采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爆破及火工管理、地测防治水六大部分,每一部分按特别严重“不安全行为”、严重“不安全行为”、比较严重“不安全行为”、一般“不安全行为”。
一、有下列之一的属A 类不安全行为(一)通用规定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瞒事故或不及时向矿调度、安检部门汇报的。
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而施工。
井下和井口房内无措施烧焊的,不严格执行措施作业的,监督、检查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煤矿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
煤矿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为了确保煤矿工作场所的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和执行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就是一份煤矿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的草案,供参考。
1.员工不安全行为定义员工不安全行为是指煤矿职工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安全生产规定,以及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未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2)未经过相关培训,擅自操作机械设备;(3)未按规定使用、放置、保管防护设施、安全设备;(4)违章作业、无证上岗、未按规定使用工器具;(5)盗窃、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6)违章指挥、无视安全警示标志;(7)私自改变工艺、操作方式,影响安全;(8)未按规定参加现场安全检查;(9)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安全规定的行为。
2.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责任分工(1)煤矿企业:a.制定并完善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b.提供安全生产培训,增加员工安全意识;c.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安全设施;d.严禁员工参与违法、违规行为,并加强监管;e.对员工不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整改;f.建立员工不安全行为记分制度并执行;g.对员工进行奖罚管理,激励遵守安全规定的员工。
(2)员工:a.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定和企业安全管理制度;b.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合理运用安全知识;c.佩戴个人防护装备,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工器具;d.积极参与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e.监督、检查同事的安全行为,及时提醒和纠正。
3.员工不安全行为处理措施(1)轻微行为:员工在工作中出现轻微的不安全行为时,应及时进行纠正,采取口头警告、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告知其违规行为的恶劣后果和安全知识。
(2)重大行为:员工在工作中出现严重不安全行为时,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a.实施严肃的警告教育,使其意识到危险和违法行为的严重性;b.进行适当的停工整顿,暂停其工作,以免造成事故;c.反复进行培训,强化安全意识,完善安全知识;d.记录员工不安全行为,进行警示、警告,同时建立档案;e.若情节严重,可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禁止上岗、停职甚至解雇等。
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实用版
YF-ED-J8973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实用版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示范文稿)二零XX年XX月XX日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实用版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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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能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编制。
按照“安全第一、生产第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为主,兼顾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充分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实际,遵循科学、实用、易操作的特点制定。
当与上级界定标准不一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界定。
其分为通用规定、采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爆破及火工管理、地测防治水六大部分,每一部分按特别严重“不安全行为”、严重“不安全行为”、比较严重“不安全行为”、一般“不安全行为”。
一、有下列之一的属A 类不安全行为(一)通用规定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瞒事故或不及时向矿调度、安检部门汇报的。
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而施工。
井下和井口房内无措施烧焊的,不严格执行措施作业的,监督、检查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私自进入重大危险源警戒区域或其它有明显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的。
煤矿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
煤矿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杜绝或减少“三违”行为,确保安全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矿山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发展,我们制定了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
一、不安全行为的定义不安全行为是指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劳动组织纪律、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等具有危险性的做法或行为。
不安全行为的分类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类。
二、不安全行为的具体表现轻微不安全行为表现为:1、入井作业时,衣帽不完好,衣服破烂不堪;2、参加安全例会、班前会不按规定就坐,期间小声说话、玩手机等不利于研究的行为;3、入井乘坐猴车不排队;4、入井携带的矿灯、自救器不系在腰间,挎在肩上或提在手中;5、填写记录,字迹潦草不工整;6、在公共场所乱丢垃圾,不把垃圾丢入垃圾桶;7、作业时,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8、未按规定程序进行交接班;9、编写材料出现语句不通顺;10、班前会后,人员不宣誓。
一般不安全行为表现为:1、不携带自救器,穿化纤衣服入井;2、不分场合随意辱骂、诽谤、侮辱他人;3、不参加班前会、安全例会;4、应知应会内容没有掌握;5、乘坐猴车间距不够、左右摇摆、上下乱晃、足下乱蹬,下猴车不摘座;6、井下作业人员不服从安全指挥,无视或顶撞安全员;7、井下人员随意脱掉安全帽、安全靴、矿灯,戴安全帽不系帽带;8、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不佩戴个体防护口罩;9、查出问题未按时整改;10、机电设备停止运行或维修不上锁管理;11、在提升运输过程中,违反“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制度;12、岗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如实填写各种记录;13、井下巷道、墙壁、设备上乱写乱画;14、未按规定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未做好记录;15、骑摩托车、电动车上下班的员工,不穿反光服、不带头盔;16、采煤过程中出现大渣不及时破碎上输送机;17、输送机司机发现大渣视而不见或不停止设备运行处理大渣;18、维修、采、掘进工作面空顶范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19、掘进、维修工作不按规定进行敲帮问顶、观察顶板离层等安全情况;20、非移架工作人员随意操作移架手柄。
人员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范本
东发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能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编制。
按照“安全第一、生产第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为主,兼顾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充分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实际,遵循科学、实用、易操作的特点制定。
当与上级界定标准不一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界定。
其分为通用规定、采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爆破及火工管理、地测防治水六大部分,每一部分按特别严重“不安全行为”、严重“不安全行为”、比较严重“不安全行为”、一般“不安全行为”。
一、有下列之一的属A类不安全行为(一)通用规定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瞒事故或不及时向矿调度、安检部门汇报的。
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而施工。
井下和井口房内无措施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的,不严格执行措施作业的,监督、检查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私自进入重大危险源警戒区域或其它有明显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的。
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重要岗位或要害场所工作期间脱岗、睡岗的。
变电所、主扇房、压风机房、井下水仓,瓦、安检员擅自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的。
拒绝安全检查,对检查人员辱骂、殴打、报复的。
(二)采掘专业采煤作业期间,进入煤壁侧或后部溜子的。
采煤机运转期间进入摇臂活动区域的,前方逗留的。
工作面拒爆、残暴未处理完毕而从事钻眼、爆破等作业的。
掘进工作面不及时支护,空顶作业的。
(三)机电运输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的。
井下带电检修机电设备的。
井下搭乘刮板输送机或非乘人带式输送机的。
井下扒车、蹬钩、跳车的。
斜巷提升超挂车辆、放飞车、不带电放车。
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
安全管理红线及执行说明一、安全管理红线(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二)虚报、假报探放水钻孔量。
(三)测气员、安监员、探放水人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四)严重违章放炮。
(五)井口20米范围或禁火区域内及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六)人为破坏风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施。
(七)“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八)无防治水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执行措施要求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九)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十)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提升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违章乘坐无轨胶轮车;乘坐皮带;带电作业。
(十一)采煤、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
(十二)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十三)人为破坏安全行车、行人标志的,井下违章驾驶运输车辆的;铁路职工钻车底的。
(十四)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
(十五)年度内触犯较严重三违(见附件8),累计达到3次。
(十六)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十七)人为造成视频监控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安全管理红线执行说明(一)第一条红线中“瓦斯超限作业”,系指: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隐瞒瓦斯超限”,系指:未按要求统计上报瓦斯超限。
(二)第二条红线中“虚报、假报探放水钻孔量”,系指:所报探放水钻孔深度、钻孔量一次超过实际数值20%及以上。
(三)第三条红线中“测气员、安监员、探放水人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系指:测气员空班漏检或检查数据造假;安监员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不汇报、现场不及时督促整改的;探放水人员对实测数据、钻孔实际参数造假。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一、严重“三违”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
(开、停工牌)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28.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点勾的。
29.人行车、罐笼超员的点勾工。
30.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31.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
3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煤矿不安全行为具体表现类别2021
**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含“三违”)具体表现类别一、安全管理方面(一)A类不安全行为1、新工人未经岗前培训、考试不合格者或未签订师徒劳动合同擅自安排入井的(处以责任人罚款2000元,追究责任)2、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无规程或措施或不按规程措施施工的(处以责任人罚款2000元,追究责任)3、在井下下达停掘通知单后擅自进行作业的(处以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元,追究责任)4、井口20米范围内或井下烧焊作业时,未严格执行各级审批手续或未经市公司审批同意且制定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后作业的,或一措施多次、多地点使用的(处以责任人罚款2000元,)5、发现险情或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瞒事故或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部门汇报的(处以责任人罚款2000元)6、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处以责任人罚款2000元)7、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处以责任人罚款2000元)8、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处以责任人罚款2000元,追究责任)9、拒绝安全检查、对检查人员辱骂、殴打、报复的(处以责任人罚款1000元)10、携带烟草、点火物品违规入井的(处以责任人罚款500元,检身工罚款300元)11、井下使用不合格的支护材料、配件、设备、仪器、仪表等(处以责任人人罚款500元,追究责任)12、吸食毒品的(处以责任人罚款1000元,追究责任)13、酒后驾驶机动车上下班的(处以责任人罚款1000元,追究责任)14、离岗时未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处以责任人及所属科队长罚款500元)15、井上、井下记录超前填写或其他原因做假记录的(处以责任人罚款500元,追究责任)16、未参加矿上组织的活动,留有记录假检查的(处以责任人罚款500元)(二)B类不安全行为1、不按照技术管理规定和审批权限编制、审批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等(处以责任人罚款300元)2、酒后或携带手机入井者或工作场所打架斗殴的(处以责任人罚款300元)3、安全员、瓦斯员、电工、放炮工、各类司机、班组长出现脱岗、睡觉、不作为的或工作期间串岗者、干私活的(处以责任人罚款300元)4、安全员、瓦检员、班组长、各机房硐室、井上下各转载点和皮带机头机尾人员未现场交接班并对班中情况没有进行全面交接或没有记录的(处以责任人罚款300元)5、易燃易爆等物品未按要求存放或回收升井的(处以责任人罚款300元)6、未对支护材料、配件、设备、仪器、仪表等进行检验造成质量不达标或误差的(处以责任人罚款300元)7、调度会议确定的各科队任务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或推诿扯皮、有令不执行的(处以责任人罚款300元)8、井下将安全帽摘掉未佩戴的或随意拆卸、敲打、撞击矿灯的(处以责任人罚款300元)9、井上、下随意进入危险区域的(处以责任人罚款300元)10、破坏职业病防护设施者(处以责任人罚款300元)11、井下作业面现场队组作业前未进行安全确认的(处以责任人罚款300元)(三)C类不安全行为1、特殊工种有证件但未持证上岗的(处以责任人罚款100元,检身工未检查出处罚50元)2、出入井人员不听检身工正确指挥的(处以责任人罚款100元)3、岗位人员晚到岗、早离岗或不执行现场交接班的(处以责任人罚款100元)4、井上、下各施工地点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的(处以责任人罚款100元)5、井下无险情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加照价赔偿)或将自救器放在一旁未随身携带的(处以责任人罚款100元)6、在地面动火、焊接、切割时,乙炔距明火不足10米的,氧气瓶距乙炔不足6米的,灭火器等必备消防器材不到位的(处以责任人罚款100元)7、井上、下人为损坏牌板、路标、巷标、警示标志等的(处以责任人罚款100元)8、安监科下发“五定表”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处以责任人罚款100元,逾期天数过长按天数每天增加50元)9、供液、供气高压管接头未使用U型卡的或使用单腿销的(处以责任人罚款100元)10、按照《安全规程》规定需要佩戴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器人员未进行佩戴的(处以责任人罚款100元)11、井上电气焊作业未戴个人防护用品的(处以责任人罚款100元)12、矿区内驾驶机动车超速的(处以责任人罚款100元)13、井上违规使用各类电器的(处以责任人罚款100元)14、未按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修维护者(处于责任人罚款200元)(四)D类不安全行为1、参会人员(早调会、碰头会、班前班后会、调度例会、周四例会等)无故未请假参会的(处以责任人罚款50元)2、普工有证未持证上岗的(处以责任人罚款50元,检身工未检查出罚款50元)3、未严格按《**煤矿准军事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入井人员根据不同人员及工种未按要求着装的(工作服、安全帽、矿工靴、矿灯、灯带)的(处以责任人罚款50元)4、人员未举旗列队的或未在井口进行宣誓的(处以责任人罚款50元)5、各科队人员在出入井时未在灯房门口填写、漏签矿灯、便携领取和交回时间的;未在井口填写、漏签出入井时间的;(处以责任人罚款50元)6、井上、下各种记录缺项、漏项、填写不规范的(处以责任人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7、各种设备仪器观测点(顶板离层记录仪、巷道位移观测点、涌水量观测点等)未如期进行观测的(处以责任人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8、各类文件贯彻学习未做记录的(处以责任人罚款50元)9、将自救器反戴的或安全帽未系帽带的(处以责任人罚款50元)10、工作靴外翻的(处以责任人罚款50元)11、安全员、瓦检员对井下施工现场未进行一班三汇报(班前、班中、班后)的(处以责任人罚款50元)12、未按时参加矿培训的(处以责任人罚款50元)13、参加矿组织考试,不及格的(处以责任人罚款50元,三项岗位人员罚款100元)14、未按照培训科要求进行培训的(处以责任人罚款200元,无培训记录的罚款100元,未及时交至培训科及时存档的罚款50元)15、未正确佩戴防尘口罩者(处以责任人罚款50元)16、出煤时未开启防尘喷雾者(处以责任人罚款50元)17、井下各类牌板悬挂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各类牌板未按期进行清理擦灰的或冲尘时未对牌板进行保护造成字迹不清楚的(处以责任人罚款50元)18、因各类原因需对牌板进行挪移,未整理堆放或对无用牌板未及时回收升井的(处以责任人罚款50元)19、井下升井前未用洗鞋机将井下工作靴清洗干净的(处以责任人罚款50元)20、对井下牌板随意丢弃至老空区未回收的(处以责任人罚款200元,并照价赔偿)21、未对井下电话箱等物件进行防护破坏的(处以责任人罚款200元,并照价赔偿)二、采掘专业(一)A类不安全行为1、掘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作业规程最大空顶距一倍及以上的(处罚当班司机200元;班长500元;跟班副队长1000元、连带责任安全员500元、综掘队队长2000元。
煤矿安全生产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及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有效遏止“不安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杜绝“不安全”行为,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内容第二条“不安全”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引起事故的行为或现象。
“不安全”行为,往往由师传徒,由甲传乙,侥幸变“经验”,习惯成自然,由于对事故的严重后果没有意识或认识不足,使违章者自觉或不自觉地置自己或他人于危险状杰,甚至酿成悲剧。
第三条“不安全”的定义1、违章指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约占60〜70机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别是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
2、违章作业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员工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不安全”行为产生的根源“不安全''现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劳动强度大导致意识疲劳;不良情绪和异常心理的影响;逆反、偷懒、走捷径和省事心理作怪;观察不细致,思想不集中,反应不敏捷,操作不熟练;自控能力差,应急处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训未到位或无证上岗;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和监护,现场管理人员责权不清,安全责任意识树立不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或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力,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等。
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正式版
管理制度编号:LX-FS-A40668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正式版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正式版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能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编制。
按照“安全第一、生产第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为主,兼顾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充分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实际,遵循科学、实用、易操作的特点制定。
当与上级界定标准不一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界定。
其分为通用规定、采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爆破及火工管理、地测防治水六大部分,每一部分按特别严重“不安全行为”、严重“不安全行为”、比较严重“不安全行为”、一般“不安全行为”。
一、有下列之一的属A 类不安全行为(一)通用规定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瞒事故或不及时向矿调度、安检部门汇报的。
不安全行为(三违)界定标准
不安全行为(三违)界定标准“三违”范围界定(具体表现)(一)井下共性“三违”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界定为严重“三违”:1.发生事故或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向公司矿安全部门或调度室、主管领导汇报的。
2.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后不落实整改措施而继续施工的。
3.无作业规程或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干部对现场存在的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跟班矿长、副总、科队长)和安全员、瓦检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点火物品、香烟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空岗、脱岗、在异地坐着休息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矿灯和自救器的或带电子设备等非防爆电气入井的。
12.损坏安全设备设施,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带运输机和溜子的。
3.提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在斜巷中途,而司机脱离岗位的。
4.斜巷运输过程中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的5.运送物料时捆绑不牢固造成坠物或跑车的。
6.斜巷提升超挂车辆、放飞车的。
7.非司机操作、乘坐电瓶车,乘坐矿车的。
8.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
9.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严禁送电”警示牌的10.斜井提放车时,不使用安全设施的,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11.电瓶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取下控制手把、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的。
12.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在未查明消除前擅自动车的。
13.变电站操作工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倒闸操作票制度的。
14.检修电气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的。
15.私自调整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
16.有故障的供电线路强行送电的。
17.隔爆型电气设备失爆的。
煤矿“三违”行为类型界定标准
煤矿 标准一、严重“三违”(一)综合部分1、无规程、措施组织施工的;2、工作地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或被有关部门停止生产,继续组织生产的;3、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和无证上岗的;。
4、跟班班队长不亲临现场指挥生产工作,早升井、晚入井的;5、现场存在不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且不安排落实整改的;6、安全检查员空班漏检或不进入现场、不在现场交接班的;7、入井不戴安全帽、矿灯,喝酒的;8、地面各生产厂点在起吊重物、高空作业等危险性比较大的工作时,无安全措施的;9、井下爆破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10、在井下乘坐非乘人皮带,超员乘坐人车的;11、刁难、谩骂、殴打安检员或瓦检员的;12、在井下打架斗殴者的;13、各岗位、值班人员空岗、脱岗的;14、各类司机酒后开车的;15、在工作岗位或工作时间喝酒、睡觉的。
(二)采煤方面16、采煤工作面未及时支护而空顶作业的;17、工作面各类支架、支柱不齐全或支护质量低劣、初撑力不足的;18、割煤机与运输机未按规定安装急停开关实现闭锁的;19、工作面不按规定先支后回,提前回柱的;20、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不采取人工放顶,继续组织生产的;21、采煤工作面无风、无水或风量不足时,继续组织生产的;22、采煤工作面安装与撤除时不认真执行作业规程规定的;23、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与现场生产不相符或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时,不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的;24、采煤面超前支护距离不够或支护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25、采煤工作面无备用支护材料的;26、采煤工作面开工前,班长不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的;27、炮采及刨煤机工作面上下端头不使用四对八架钢梁特殊支护的;28、综采工作面压力大煤壁片帮严重时,不使用护帮板的;29、工作面爆破时,不采取措施保护支架和其他设备的;30、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或岩层时不采取爆破松动,用采煤机强行截割的;31、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期间无放顶领导小组成员和区队管理人员跟班现场指挥生产的;32、采煤工作面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时不执行强制防顶措施的;33、综采工作面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无安全措施施工的;34、回撤、安装工作中,不坚持敲帮问顶,先支后回,打好临时支护或在无支护下空顶作业的。
煤矿不安全行为具体表现类别2021
**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含“三违”)具体表现类别一、安全管理方面(一)A类不安全行为1、新工人未经岗前培训、考试不合格者或未签订师徒劳动合同擅自安排入井的(处以责任人罚款2000元,追究责任)2、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无规程或措施或不按规程措施施工的(处以责任人罚款2000元,追究责任)3、在井下下达停掘通知单后擅自进行作业的(处以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元,追究责任)4、井口20米范围内或井下烧焊作业时,未严格执行各级审批手续或未经市公司审批同意且制定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后作业的,或一措施多次、多地点使用的(处以责任人罚款2000元,)5、发现险情或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瞒事故或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部门汇报的(处以责任人罚款2000元)6、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处以责任人罚款2000元)7、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处以责任人罚款2000元)8、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处以责任人罚款2000元,追究责任)9、拒绝安全检查、对检查人员辱骂、殴打、报复的(处以责任人罚款1000元)10、携带烟草、点火物品违规入井的(处以责任人罚款500元,检身工罚款300元)11、井下使用不合格的支护材料、配件、设备、仪器、仪表等(处以责任人人罚款500元,追究责任)12、吸食毒品的(处以责任人罚款1000元,追究责任)13、酒后驾驶机动车上下班的(处以责任人罚款1000元,追究责任)14、离岗时未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处以责任人及所属科队长罚款500元)15、井上、井下记录超前填写或其他原因做假记录的(处以责任人罚款500元,追究责任)16、未参加矿上组织的活动,留有记录假检查的(处以责任人罚款500元)(二)B类不安全行为1、不按照技术管理规定和审批权限编制、审批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等(处以责任人罚款300元)2、酒后或携带手机入井者或工作场所打架斗殴的(处以责任人罚款300元)3、安全员、瓦斯员、电工、放炮工、各类司机、班组长出现脱岗、睡觉、不作为的或工作期间串岗者、干私活的(处以责任人罚款300元)4、安全员、瓦检员、班组长、各机房硐室、井上下各转载点和皮带机头机尾人员未现场交接班并对班中情况没有进行全面交接或没有记录的(处以责任人罚款300元)5、易燃易爆等物品未按要求存放或回收升井的(处以责任人罚款300元)6、未对支护材料、配件、设备、仪器、仪表等进行检验造成质量不达标或误差的(处以责任人罚款300元)7、调度会议确定的各科队任务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或推诿扯皮、有令不执行的(处以责任人罚款300元)8、井下将安全帽摘掉未佩戴的或随意拆卸、敲打、撞击矿灯的(处以责任人罚款300元)9、井上、下随意进入危险区域的(处以责任人罚款300元)10、破坏职业病防护设施者(处以责任人罚款300元)11、井下作业面现场队组作业前未进行安全确认的(处以责任人罚款300元)(三)C类不安全行为1、特殊工种有证件但未持证上岗的(处以责任人罚款100元,检身工未检查出处罚50元)2、出入井人员不听检身工正确指挥的(处以责任人罚款100元)3、岗位人员晚到岗、早离岗或不执行现场交接班的(处以责任人罚款100元)4、井上、下各施工地点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的(处以责任人罚款100元)5、井下无险情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加照价赔偿)或将自救器放在一旁未随身携带的(处以责任人罚款100元)6、在地面动火、焊接、切割时,乙炔距明火不足10米的,氧气瓶距乙炔不足6米的,灭火器等必备消防器材不到位的(处以责任人罚款100元)7、井上、下人为损坏牌板、路标、巷标、警示标志等的(处以责任人罚款100元)8、安监科下发“五定表”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处以责任人罚款100元,逾期天数过长按天数每天增加50元)9、供液、供气高压管接头未使用U型卡的或使用单腿销的(处以责任人罚款100元)10、按照《安全规程》规定需要佩戴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器人员未进行佩戴的(处以责任人罚款100元)11、井上电气焊作业未戴个人防护用品的(处以责任人罚款100元)12、矿区内驾驶机动车超速的(处以责任人罚款100元)13、井上违规使用各类电器的(处以责任人罚款100元)14、未按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修维护者(处于责任人罚款200元)(四)D类不安全行为1、参会人员(早调会、碰头会、班前班后会、调度例会、周四例会等)无故未请假参会的(处以责任人罚款50元)2、普工有证未持证上岗的(处以责任人罚款50元,检身工未检查出罚款50元)3、未严格按《**煤矿准军事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入井人员根据不同人员及工种未按要求着装的(工作服、安全帽、矿工靴、矿灯、灯带)的(处以责任人罚款50元)4、人员未举旗列队的或未在井口进行宣誓的(处以责任人罚款50元)5、各科队人员在出入井时未在灯房门口填写、漏签矿灯、便携领取和交回时间的;未在井口填写、漏签出入井时间的;(处以责任人罚款50元)6、井上、下各种记录缺项、漏项、填写不规范的(处以责任人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7、各种设备仪器观测点(顶板离层记录仪、巷道位移观测点、涌水量观测点等)未如期进行观测的(处以责任人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8、各类文件贯彻学习未做记录的(处以责任人罚款50元)9、将自救器反戴的或安全帽未系帽带的(处以责任人罚款50元)10、工作靴外翻的(处以责任人罚款50元)11、安全员、瓦检员对井下施工现场未进行一班三汇报(班前、班中、班后)的(处以责任人罚款50元)12、未按时参加矿培训的(处以责任人罚款50元)13、参加矿组织考试,不及格的(处以责任人罚款50元,三项岗位人员罚款100元)14、未按照培训科要求进行培训的(处以责任人罚款200元,无培训记录的罚款100元,未及时交至培训科及时存档的罚款50元)15、未正确佩戴防尘口罩者(处以责任人罚款50元)16、出煤时未开启防尘喷雾者(处以责任人罚款50元)17、井下各类牌板悬挂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各类牌板未按期进行清理擦灰的或冲尘时未对牌板进行保护造成字迹不清楚的(处以责任人罚款50元)18、因各类原因需对牌板进行挪移,未整理堆放或对无用牌板未及时回收升井的(处以责任人罚款50元)19、井下升井前未用洗鞋机将井下工作靴清洗干净的(处以责任人罚款50元)20、对井下牌板随意丢弃至老空区未回收的(处以责任人罚款200元,并照价赔偿)21、未对井下电话箱等物件进行防护破坏的(处以责任人罚款200元,并照价赔偿)二、采掘专业(一)A类不安全行为1、掘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作业规程最大空顶距一倍及以上的(处罚当班司机200元;班长500元;跟班副队长1000元、连带责任安全员500元、综掘队队长2000元。
2023年煤矿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纠正员工不安全行为(含“三违”行为),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不安全行为(含“三违”行为)分类(一)A类不安全行为(严重“三违”)(二)B类不安全行为(一般“三违”)(三)C类不安全行为(不规范行为)第二条不安全行为(含“三违”行为)定义(一)A类不安全行为(严重“三违”):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影响,很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和现象。
(二)B类不安全行为(一般“三违”):性质比较恶劣,情节比较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和现象。
(三)C类不安全行为(不规范行为):情节比较轻,可能对安全造成一定影响,并引发一定的后果的行为和现象。
第三条不安全行为(含“三违”行为)考核(一)考核周期实行累积增量考核,以月度为周期进行档案登记管理。
(-)考核标准LA类不安全行为(严重“三违”)处罚标准对查出严重“三违”人员,经核实后,实行“一票制”处罚,对责任人一次性罚款IOOO元,战线、单位、班组严禁进行重复或变相处罚。
2.B类不安全行为(一般“三违”)处罚标准对查出的一般“三违”人员,经核实后,实行“一票制”处罚,对责任人一次性罚款300元,战线、单位、班组严禁进行重复或变相处罚。
3.C类不安全行为(不规范行为)处罚标准每出现1次不规范行为,经核实后,对责任人一次性罚款200元,战线、单位、班组严禁进行重复或变相处罚。
第四条不安全行为人员帮教(一)被查处A类不安全行为(严重“三违”)的人员,由安全检查科以书面形式告知A类不安全行为(严重“三违”)人员所在单位,A类不安全行为(严重“三违”)人员实行离岗5日到职工教育培训中心安全学习。
(二)B类不安全行为(一般“三违”)人员月度内第1次,由责任单位建立台帐,自主进行教育培训,实行离岗1日安全帮教,帮教合格后方可上岗。
B类不安全行为(一般“三违”)人员月度内累计2次及以上、C类不安全行为(不规范行为)人员月度累计3次及以上,由安全检查科以书面形式告知B类、C类不安全行为(一般“三违”)人员所在单位,实行离岗3日到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进行安全学习。
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认定标准
附件2: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认定标准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重大风险不安全行为(一)通用类1.严禁空顶作业。
2.严禁在采煤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的方式处理顶板、顶煤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
3.严禁人员不走行人过桥跨越各类运输机。
4.严禁皮带运转期间清理浮煤、检修作业、调整设备、乘坐皮带。
5.综掘机运转期间,严禁作业人员进入综掘机活动范围;综掘机前方有人员时,严禁开机作业;综掘机未停电闭锁、截割部未落地及未安设防护罩,严禁进行检修、支护等作业。
耙装机械参照此条款执行。
6.严禁违规处理瞎炮、残炮。
严禁炮掘工作面一次打眼装药、分次放炮。
未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未设置警戒或警戒距离不符合要求,严禁爆破作业。
7.严禁未穿防冲服进入具有冲击危险性的采、掘工作面。
8.在采、掘工作面在煤(岩)壁侧砸大块、处理顶板、清理浮煤、检修采煤机及液压支架等作业时,未对煤(岩)壁采取防护措施,严禁作业。
9.瓦斯超限时严禁作业,必须断电撤人,采取措施处理。
10.严禁擅自进入栅栏、盲巷内。
11.严禁更改安全监控系统标校参数、人为干涉传感器工作状态;严禁提高监控断电值、报警值、缩小断电范围、缩小传感器量程范围。
12.无极绳绞车、无极绳挂钩(铁牛)等辅助运输设备运行时,严禁人员在前进方向路线上站立或行走。
13.严禁未办理停、送电工作票,擅自停、送电。
14.严禁带电检修、移动电气设备和电缆。
上级电源停电后未“闭锁、上锁、挂牌”,未对待检修设备进行“验电、放电”的,严禁检修或其他作业。
15.严禁电气设备甩掉漏电保护、提升罐笼的绞车甩过卷、过放保护;严禁机电设备放大保护值及甩掉直接危及人员安全的保护、防护。
16.矿井提升运输,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车辆、插销、三环链。
把钩工必须对车辆、连接装置、保险绳、捆绑情况等进行检查,确保完好可靠,否则严禁提升运输。
17.严禁斜坡道(包括斜井)行车时行人、人员闯“红灯”、扒车、蹬车、跳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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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Y-AQ-05947(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Definition standard of unsafe behavior of coal mine personnel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能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编制。
按照“安全第一、生产第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为主,兼顾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充分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实际,遵循科学、实用、易操作的特点制定。
当与上级界定标准不一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界定。
其分为通用规定、采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爆破及火工管理、地测防治水六大部分,每一部分按特别严重“不安全行为”、严重“不安全行为”、比较严重“不安全行为”、一般“不安全行为”。
一、有下列之一的属A类不安全行为(一)通用规定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瞒事故或不及时向矿调度、安检部门汇报的。
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而施工。
井下和井口房内无措施烧焊的,不严格执行措施作业的,监督、检查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私自进入重大危险源警戒区域或其它有明显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的。
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重要岗位或要害场所工作期间脱岗、睡岗的。
变电所、主扇房、压风机房、井下水仓,瓦、安检员擅自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的。
拒绝安全检查,对检查人员辱骂、殴打、报复的。
(二)采掘专业采煤作业期间,进入煤壁侧或后部溜子的。
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摇臂活动区域的;装岩机运行期间,前方逗留的。
工作面拒爆、残暴未处理完毕而从事钻眼、爆破等作业的。
掘进工作面不及时支护,空顶作业的。
(三)机电运输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的。
井下带电检修机电设备的。
井下搭乘刮板输送机或非乘人带式输送机的。
井下扒车、蹬钩、跳车的。
斜巷提升超挂车辆、放飞车、不带电放车。
(讨论)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讨论)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
(讨论)井下检修无轨胶轮车人员不按要求采取固定车辆措施进入车底进行检修。
(四)“一通三防”排放瓦斯未按规程规定操作的。
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的。
瓦斯超限作业的。
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的。
(五)爆破及火工品管理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的。
偷拿、私藏炸药、雷管,或私带炸药、雷管升井的。
将炸药和雷管混装在同一容器内的。
丢失爆炸材料的。
(六)地测防治水没有安排有疑必探的。
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产的。
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老窑、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时,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
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主要责任的。
未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柱的技术负责人,或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二、有下列之一的属B类不安全行为(一)通用规定指挥特种作业无证人员上岗或无证人员擅自上岗的。
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10米范围内),或在喷漆时吸烟、动用明火的。
酒后上岗或班中喝酒的。
(二)采掘专业回柱作业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
拉移变列车时,站在列车与煤壁之间或站在列车与皮带之间的。
采掘工作面移顺槽溜子时,用溜子链轮当绞车使用的。
在没有制定审批、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违章拉运物料、设备的组织者及操作人员。
采煤工作面采用爆破方式回撤单体支柱的。
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架棚巷道擅自拆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
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不执行由外向里逐架维修和先支后回原则的组织者。
(三)机电运输对擅自调整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
检修电器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无专人监护,检修前未进行验电、放电、闭锁的。
线路停电检修时,未按要求挂接地线或挂接地线前未进行各项验电的。
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的,或在调度绞车侧面、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
人车运行期间将头、手或身体伸出车外的。
提升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的三环链和连接销的或未挂保险绳的。
在矿车运行过程中,把钩工蹬钩拔插销的。
斜坡提升、下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斜坡中途未采取措施,而司机又脱离岗位的。
在高、低压架空线下方施工,或堆放物料不采取措施的。
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内的。
无轨胶轮车在井下超速行驶,或超车的或人货混装、超员、超载的。
将车辆停放在巷道有坡度的位置,不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驾驶员随意离开车辆。
驾驶灯光不全、制动不完好车辆入井的。
(四)“一通三防”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未采取措施的当班跟班领导、安、瓦检员。
局部通风未安装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装置,或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
临时停工地点停风,未按照停风安全措施执行的。
不使用或随意甩掉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的。
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或以上工作地点供风的。
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
(五)爆破及火工品管理68、炸药和雷管乘坐同一节车箱运输的。
69、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及两台以上爆破器爆破的。
70、爆破作业不坚持自联自放的。
71、爆破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综采工作面采用放震动炮方式过地质变化带时,在爆破之前将机组开入爆破区域割煤的。
72、掘进工作面积矸(煤)超过巷道断面1/3仍装药爆破的。
73、处理拒爆、残爆、瞎炮时,不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或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处理的。
74、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在高瓦斯区域不按规程规定采用反向起爆的。
75、井下乱扔、乱放爆炸材料,或未将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爆炸材料箱内。
76、存在《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一条情况之一,仍进行装药、爆破的。
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
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77、未把爆炸材料箱放置在警戒线以外,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地点的。
78、非爆破工运送电雷管的。
(六)地测防治水79、破坏井上、下测量导线点及标志的。
三、有下列之一的属C类不安全行为(一)通用规定80、未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作业的。
81、井下特殊岗位不现场交接班的。
84、在工作场所或井下打架斗殴的。
85、电气焊结束后,未消除火种的现场监督人员,现场负责人观察不足规定时间的。
86、违反氧气瓶、乙炔瓶运送规定的。
87、供液、供气高压管接头使用单腿销、铁丝销的。
88、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或容器内有压力而无特殊措施的。
89、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
90、乘坐人车、架空人车时,在候车点不排队或抢上、抢下,或人车未停稳而上下人车的。
91、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92、在井下私自打开、敲打、损坏矿灯的人员或矿灯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的。
93、现场存在一般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94、设备停电后,控制开关未打到零位的。
95、井下敲击作业不使用安全用具。
96、在生产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的。
97、门卫、夜勤人员、岗位人员擅离职守,违反劳动纪律的。
98、发现入井人员酒后、穿化纤衣服、携带烟火没有制止的。
99、查住拿摸矿用物资私自处理的。
100、在工作场所酗酒闹事不听劝阻、打架斗殴的未引发严重后果,没有造成伤害的。
101、发现“不安全行为”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致使“不安全行为”行为或现象继续未引发严重后果的。
(二)采掘专业102、在生产过程中,不停机处理采煤机机身上大块煤或矸石及在刮板机运行期间进入机道的。
综放工作面放煤时,将矸石放入后部溜子内的。
103、综放工作面放煤时,将支架尾梁插入后部溜子内的。
104、井下施工中对电缆及机电设备等未进行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
105、采掘工作面爆破作业时,不对电缆和机电设备等进行保护的。
106、支架检修时,没有对本架和相邻两架关闭截止阀的。
107、检修拆卸液压管路前未卸压或带压作业的。
108、采煤机停止牵引时,不将调速手把打到“零”位的。
109、掘进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时,没有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的。
110、生产过程中,在距离采煤机前后15米范围内推移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的。
111、移工作面机头时,开动转载机或顺槽溜子的。
112、利用管内高压从三用阀上摘除注液枪的。
113、采煤工作面顶板来压,或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
114、掘进工作面未按规程或措施规定采取有效的临时支护措施。
115、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不设临时支护,未采取防倒架措施的。
116、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作业人数不符合规程或措施要求,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
117、倾斜巷道掘进时,未按规定采取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等安全措施的。
118、巷道贯通期间,不按措施规定的距离在涉及贯通点附近巷道设置警戒的。
119、爆破时打坏附近支护设施没有及时处理的。
120、锚杆(索)支护巷道未进行顶板离层监测,未按规定抽检锚杆(索)抗拔力、预紧力的。
121、锚杆(索)支护巷道连续3处不符合规程规定,或锚杆托板损坏、破裂、失效,而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122、喷射混凝土前,不用高压水冲洗岩面的。
123、喷射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配合比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124、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未将截割头放置到底板上的。
125、未正常使用综掘机机载前探梁的。
126、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或维修期间行车无安全措施的。
(三)机电运输127、无措施井下用绞车起吊重物的。
128、带式输送机运行期间跨、穿越不走过桥的。
129、平巷违章乘坐电机车(电瓶车)或矿车的。
130、斜巷运输过程中违反行车不行人或行人不行车规定的。
131、运输机无专用开停信号或信号不清就开机的。
132、破碎机处的安全保护失效,急停开关不起作用,而不及时处理继续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