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与融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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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提供方对项目的发起人(不是项目公司)无追索或有限追 索(无担保或者有限担保)的融资形式。可以理解为是通过 该项目的期望收益或现金流量、资产和合同权益来融资的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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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自来水公司现拥有A、B两个自来水厂。为了增建C厂,决定从金 融市场上筹集资金。
方案1:贷款用于建设新厂C,而归还贷款的款项来源于A、B、C三个水厂 的收益。如果新厂C建设失败,该公司把原来的A、B三个水厂的收益作为偿 债的担保。这时,贷款方对公司有完全追索权。
公司融资下,难以实现“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 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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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况下,一般应以既有法人为融资主体: 1、既有法人具有为项目进行融资和承担全部融资责任的经 济实力; 2、项目与既有法人的资产以及经营活动联系密切; 3、项目的盈利能力较差,但项目对整个企业的持续发展具 有重要作用,需要利用既有法人的整体资信获得债务资金。
第六章 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与融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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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融资主体及其融资方式 ➢第二节 融资方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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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融资主体及其融资方式
一、项目融资主体 项目的融资主体是指进行融资活动、并承担融资责任和
风险的项目法人单位。 项目的融资主体应是项目法人。按是否依托于项目组建
新的项目法人实体划分,项目的融资主体分为新设法人和既 有法人。两类项目法人在融资方式上和项目的财务分析方面 均存在较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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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融资资金来源 (一)自有资金 1. 现有的货币资金和未来经营活动中可能获得的盈余现金。 2. 资产变现的资金。 3. 资产经营权变现的资金。 4. 直接使用非现金资产。 (二)债务筹资 (三)权益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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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项目融资 (一)项目融资的含义: 是指以项目的资产、收益作为抵押来融资。本质上是资
金额方面的限制可能是股东只按事先约定的金额对项目借 款提供担保,其余部分不提供担保,或者仅仅只是保证在项目 投资建设及经营的最初一段时间内提供事先约定金额的追加资 金支持。除此之外,无论项目出现任何问题,贷款人均不能追 索到项目借款人除该项目资产、现金流量以及所承担的义务之 外的任何形式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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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项目法人融资容易切断拟建项目对于投资人的风险, 实现所谓的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
追索是指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债务时,贷款人要求借款人 用除抵押资产之外的其他资产偿还债务的权利。
采取有限追索项目融资,项目的发起人或股本投资人只 对项目的借款承担有限的担保责任,即项目公司的债权人只 能对项目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追索有限的责任。
方案2:借来的钱建C厂,还款的资金仅限于C厂建成后的水费和其他收入。 如果新项目失败,贷方只能从清理C厂的资产中收回一部分,除此之外,不 能要求自来水公司从别的资金来源,包括A、B两个厂的收入归还贷款,这称 为贷方对自来水公司无追索权。
方案3:在签订贷款协议时,只要求自来水公司把特定的一部分资产作为贷 款担保,这里称贷款方对自来水公司有有限追索权。
方案2和方案3称为项目融资。
(二)特点: 1、至少涉及项目发起方、项目公司、贷款方三方; 2、项目发起方以股东身份组建公司,该项目公司为独立法 人,从法律上与股东分离; 3、银行以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作为是否贷款的依据,进一 步说,贷款银行主要依靠项目本身的资产和未来的现金流量 作为贷款的保证,而原则上对项目公司之外的资产没有追索 权或仅有有限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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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设法人融资
新设法人融资是指组建新的项目法人进行项目建设的融 资活动。其特点:
一是项目投资由新设法人筹集的资本金和债务资金构成
二是由新设法人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
三是以项目投产后的经济效益考察偿债能力。
在这种方式下,为了实施新项目,由项目的发起人及其 他投资人出资,建立新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公司法 人或事业法人),承担项目的融资及运营。新组建的法人享 有法人财产权,并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新设法人可按《公 司法》的规定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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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融资的适用范围: (1)资源开发类项目:如石油、天燃气、煤炭、铀等开发 项目; (2)基础设施; (3)制造业,如飞机、大型轮船制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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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融资的主要模式 1. BOT模式:建设-经营-移交, BOT融资模式是指政府(主要是省市级以上)通过特许权
协议,授权外商或私营商进行项目(主要是基础设施和自然资 源开发)的融资、设计、建造、经营和维护,在规定的特许期 (通常为10 -30年)内向该项目的使用者收取费用,由此回收 项目的投资、经营和维护等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 满后项目将移交(一般是免费)给政府。
有限追索的特例是无追索项目融资,即借款人仅以项目 财产权益、经济收益对债权人提供债务偿还,承担责任,借 款人的股东等投资人不对债权人提供担保,债权人不能向借 款人以外的其他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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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的有限性表现在时间及金额两个方面。
时间方面的追索限制通常表现为:项目建设期内项目公司的 股东提供担保,而项目建成后,这种担保则会解除,改为以项 目公司的财产抵押。
采取既有法人融资方式,项目的融资方案需要与既有法 人公司的总体财务安排相协调,将项目的融资方案作为公司 理财的一部分考虑。所以既有法人融资又称公司融资或公司 信用融资。
在这种方式下,由发起人公司—既有法人(包括企业、 事业单位等)负责筹集资金,投资于新项目,不组建新的独 立法人,负债由既有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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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既有法人融资 既有法人融资是指以既有法人作为项目法人进行项目建
设的融资活动。其特点: 一是拟建项自不组建新的项目法人,由既有法人组织融
资活动并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 二是拟建项目一般是在既有法人资产和信用的基础上进
行的,并形成增量资产; 三是一般从既有法人的财务整体状况考察融资后的偿债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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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况下,一般应以新设法人为融资主体: 1、拟建项目的投资规模较大,既有法人不具有为项目 进行融资和承担全部融资责任的经济实力; 2、既有法人财务状况较差,难以获得债务资金;而且项 目与既有法人的经营活动联系不密切; 3、项目自身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依靠项目自身未来 的现金流量可以按期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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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自来水公司现拥有A、B两个自来水厂。为了增建C厂,决定从金 融市场上筹集资金。
方案1:贷款用于建设新厂C,而归还贷款的款项来源于A、B、C三个水厂 的收益。如果新厂C建设失败,该公司把原来的A、B三个水厂的收益作为偿 债的担保。这时,贷款方对公司有完全追索权。
公司融资下,难以实现“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 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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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况下,一般应以既有法人为融资主体: 1、既有法人具有为项目进行融资和承担全部融资责任的经 济实力; 2、项目与既有法人的资产以及经营活动联系密切; 3、项目的盈利能力较差,但项目对整个企业的持续发展具 有重要作用,需要利用既有法人的整体资信获得债务资金。
第六章 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与融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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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融资主体及其融资方式 ➢第二节 融资方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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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融资主体及其融资方式
一、项目融资主体 项目的融资主体是指进行融资活动、并承担融资责任和
风险的项目法人单位。 项目的融资主体应是项目法人。按是否依托于项目组建
新的项目法人实体划分,项目的融资主体分为新设法人和既 有法人。两类项目法人在融资方式上和项目的财务分析方面 均存在较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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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融资资金来源 (一)自有资金 1. 现有的货币资金和未来经营活动中可能获得的盈余现金。 2. 资产变现的资金。 3. 资产经营权变现的资金。 4. 直接使用非现金资产。 (二)债务筹资 (三)权益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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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项目融资 (一)项目融资的含义: 是指以项目的资产、收益作为抵押来融资。本质上是资
金额方面的限制可能是股东只按事先约定的金额对项目借 款提供担保,其余部分不提供担保,或者仅仅只是保证在项目 投资建设及经营的最初一段时间内提供事先约定金额的追加资 金支持。除此之外,无论项目出现任何问题,贷款人均不能追 索到项目借款人除该项目资产、现金流量以及所承担的义务之 外的任何形式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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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项目法人融资容易切断拟建项目对于投资人的风险, 实现所谓的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
追索是指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债务时,贷款人要求借款人 用除抵押资产之外的其他资产偿还债务的权利。
采取有限追索项目融资,项目的发起人或股本投资人只 对项目的借款承担有限的担保责任,即项目公司的债权人只 能对项目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追索有限的责任。
方案2:借来的钱建C厂,还款的资金仅限于C厂建成后的水费和其他收入。 如果新项目失败,贷方只能从清理C厂的资产中收回一部分,除此之外,不 能要求自来水公司从别的资金来源,包括A、B两个厂的收入归还贷款,这称 为贷方对自来水公司无追索权。
方案3:在签订贷款协议时,只要求自来水公司把特定的一部分资产作为贷 款担保,这里称贷款方对自来水公司有有限追索权。
方案2和方案3称为项目融资。
(二)特点: 1、至少涉及项目发起方、项目公司、贷款方三方; 2、项目发起方以股东身份组建公司,该项目公司为独立法 人,从法律上与股东分离; 3、银行以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作为是否贷款的依据,进一 步说,贷款银行主要依靠项目本身的资产和未来的现金流量 作为贷款的保证,而原则上对项目公司之外的资产没有追索 权或仅有有限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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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设法人融资
新设法人融资是指组建新的项目法人进行项目建设的融 资活动。其特点:
一是项目投资由新设法人筹集的资本金和债务资金构成
二是由新设法人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
三是以项目投产后的经济效益考察偿债能力。
在这种方式下,为了实施新项目,由项目的发起人及其 他投资人出资,建立新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公司法 人或事业法人),承担项目的融资及运营。新组建的法人享 有法人财产权,并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新设法人可按《公 司法》的规定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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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融资的适用范围: (1)资源开发类项目:如石油、天燃气、煤炭、铀等开发 项目; (2)基础设施; (3)制造业,如飞机、大型轮船制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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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融资的主要模式 1. BOT模式:建设-经营-移交, BOT融资模式是指政府(主要是省市级以上)通过特许权
协议,授权外商或私营商进行项目(主要是基础设施和自然资 源开发)的融资、设计、建造、经营和维护,在规定的特许期 (通常为10 -30年)内向该项目的使用者收取费用,由此回收 项目的投资、经营和维护等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 满后项目将移交(一般是免费)给政府。
有限追索的特例是无追索项目融资,即借款人仅以项目 财产权益、经济收益对债权人提供债务偿还,承担责任,借 款人的股东等投资人不对债权人提供担保,债权人不能向借 款人以外的其他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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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的有限性表现在时间及金额两个方面。
时间方面的追索限制通常表现为:项目建设期内项目公司的 股东提供担保,而项目建成后,这种担保则会解除,改为以项 目公司的财产抵押。
采取既有法人融资方式,项目的融资方案需要与既有法 人公司的总体财务安排相协调,将项目的融资方案作为公司 理财的一部分考虑。所以既有法人融资又称公司融资或公司 信用融资。
在这种方式下,由发起人公司—既有法人(包括企业、 事业单位等)负责筹集资金,投资于新项目,不组建新的独 立法人,负债由既有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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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既有法人融资 既有法人融资是指以既有法人作为项目法人进行项目建
设的融资活动。其特点: 一是拟建项自不组建新的项目法人,由既有法人组织融
资活动并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 二是拟建项目一般是在既有法人资产和信用的基础上进
行的,并形成增量资产; 三是一般从既有法人的财务整体状况考察融资后的偿债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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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况下,一般应以新设法人为融资主体: 1、拟建项目的投资规模较大,既有法人不具有为项目 进行融资和承担全部融资责任的经济实力; 2、既有法人财务状况较差,难以获得债务资金;而且项 目与既有法人的经营活动联系不密切; 3、项目自身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依靠项目自身未来 的现金流量可以按期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