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2018年《竞争法》对反垄断规制部分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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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及反垄断协议遵守制度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及反垄断协议遵守制度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及反垄断协议遵守制度
反垄断是指一种针对垄断行为的经济,旨在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的主要手段包括监管和执法机构对垄断行为的检测、调查和打击,以防止市场上出现操纵价格、限制竞争和剥削消费者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是指对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包括虚假广告、商业诋毁、商业贿赂、商业间谍等不正当手段。

反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是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规范。

反垄断协议遵守制度是指在进行商业合作时,企业应遵守反垄断法规定的竞争纪律和规则,不得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如价格垄断、限制销售地区、限制销售渠道等。

反垄断协议遵守制度的目的是防止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有效实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协议遵守制度,国家通常会设立专门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法规和,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加强行业自律、推动企业诚信经营、培育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也是保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协议遵守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

谈《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竞合

谈《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竞合

谈《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竞合《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得比较早,于1993年制定,当时还没有《反垄断法》,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一些经济社会中已经出现了一些垄断行为,自然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对象,因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行为包含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部分垄断行为。

比如说,“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本条规定的就是反垄断法规定的具有垄断或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施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限制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利,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此条规定针对的是“行政垄断行为”,包括部门垄断与地区封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了禁止低价销售(即前面提到的“掠夺性定价”);第12条规定禁止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中的“搭售行为”);第15条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规制(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价格垄断协议行为”)。

我国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涉及的反垄断的规定,是初步的、零散的。

2007年颁布,2008年实行的《反垄断法》调整的行为则是专门针对垄断行为。

从立法技术和逻辑结构上讲,更加完善和独立,自成体系,体现立法的科学性。

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都是竞争机制的两种消极后果,竞争过滥引发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则引发垄断,垄断在限制竞争的同时,加剧了不正当竞争手段的运用。

这样一来,有时候,经营者的某些行为既含有垄断的性质,又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两者很难截然分开。

如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会使竞争得到恶性发展,从而产生垄断,而此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可以将一些垄断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同属于竞争法范畴。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一)联系从广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有相似之处,在推动和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为补充。

首先,一个国家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前提条件是这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自由竞争,打破垄断和引入竞争是国家颁布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可以说,反垄断法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提供了保障。

其次,反垄断法的实施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合和补充。

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反垄断,而不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就可能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犯其他企业的正当权益,或者侵犯消费者的利益。

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不仅互为条件,很多情况下又交叉存在。

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这些行为之所以被视为不正当竞争,是因为它们具有不合理性,即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来说显得不公平,另一方面,这些行为如果真正达到损害市场竞争的程度,行为人一般都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些行为从而也可被视为限制竞争的行为或者垄断行为,受反垄断法的制约。

(二)区别从各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反垄断立法规制的行为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反垄断法主要禁止垄断行为,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限制竞争行为,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1、从性质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维护商业伦理道德和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反垄断法属于公法范畴,主要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公平竞争的机制。

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执法属于微观领域,限于经营者或消费者,而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则具有宏观特点和政策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追求的是公平竞争。

而反垄断法则是通过反垄断和反对限制竞争,使市场保持一种竞争的态势,追求的是自由竞争。

竞争法了解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

竞争法了解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

竞争法了解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以及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成为了保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重要手段。

竞争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体系,在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竞争法中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两个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反垄断反垄断是竞争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其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反垄断主要包括反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经营者集中等内容。

首先,反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性协议,如价格垄断、区域分割、限制竞争等。

竞争法禁止企业间的协议限制竞争,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公平性和自由性。

其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的重要内容之一。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某个经济主体在市场上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可以单方面操纵市场价格或限制市场进入。

竞争法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最后,反垄断还包括禁止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企业之间通过合并、收购等方式实现市场份额的集中。

竞争法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防止形成市场垄断,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利益。

二、反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竞争中使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和惩罚。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贿赂、恶意抢占市场份额等。

虚假宣传是指企业在宣传产品或服务时使用虚假、夸大和误导性的信息,误导消费者做出购买决策。

商业贿赂是指企业通过贿赂、送礼等手段,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恶意抢占市场份额是指企业通过非正常手段,如恶意降价、恶意投放、限制竞争等手段,获取市场份额。

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和处罚。

对于虚假宣传,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标准,要求企业宣传信息必须准确、真实,并不得误导消费者。

对于商业贿赂,法律规定了禁止商业贿赂的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惩罚。

对于恶意抢占市场份额,法律规定了禁止限制竞争和恶意降价的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竞争法反垄断与公平竞争的法律原则

竞争法反垄断与公平竞争的法律原则

竞争法反垄断与公平竞争的法律原则竞争法反垄断与公平竞争的法律原则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反垄断和公平竞争两个方面介绍相关的法律原则,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反垄断的法律原则反垄断是指禁止和限制垄断行为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竞争法中的一些反垄断原则:1.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禁止市场主体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排除、限制竞争,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2.禁止搭售和交叉补贴:竞争法禁止搭售和交叉补贴等垄断协议和行为,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3.禁止垄断价格和限价:反垄断法禁止市场主体以垄断价格和限价等手段排除、限制竞争,维护市场价格的正常运行。

4.禁止经营者集中垄断:竞争法对于经营者集中形成垄断的行为进行了限制,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5.禁止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同时规定了禁止滥用知识产权以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秩序。

二、公平竞争的法律原则公平竞争是指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在公平的环境下进行竞争,实现自由选择和公平交易。

以下是竞争法中的一些公平竞争原则:1.禁止虚假宣传:竞争法规定,市场主体在广告和宣传中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禁止虚假宣传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2.禁止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法对一些不正当竞争手段如商业诋毁、恶意抄袭等进行了限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3.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竞争法规定,市场主体在交易中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消费者享受公平竞争带来的好处。

4.鼓励创新与竞争:竞争法强调鼓励市场主体进行创新,并保护创新成果,在公平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推动经济发展。

5.建立公平竞争秩序:竞争法要求建立公平竞争秩序,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干扰。

三、反垄断与公平竞争的法律原则的应用反垄断与公平竞争的法律原则在实践中广泛应用于不同领域,包括商业、生产、服务等。

以下是一些实践中的例子:1.反垄断调查与制裁:当发现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价格等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时,相关机构会进行调查,并根据法律的规定对违法者进行制裁,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解与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解与适用
民终字第2352号民事判 决书】中,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奇虎公司(360公司)干扰他人互联 网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上述行为并非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也 不产生保护公共利益的效果,正常经营秩序。 一审判决认定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 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
4.《反法》(2017版)第十条新增了1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反法》(2017版)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 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 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经营者推出的有奖销售令人眼花缭乱。不仅在线下,尤其在互联网网 页广告、网络游戏等领域出现了各类所谓的“抽奖”,其本质是以 “抽奖”为噱头,诱使网络用户点击、使用、购买其服务或者产品, 但网络用户最终难以真正兑换到实实在在的奖品。该新规的制订,为 打击此类不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反法》(2017版)第十二条第1款规定了网络经营者需 要遵守的是《反法》的全部规定,而不仅仅是第十二条。
《反法》(2017版)第十二条第2款列举了3项网络不正 当竞争行为,同时设立了兜底性的认定网络不正当竞争行 为的原则性条款。
新增的3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实践: 1)“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的是“劫 持流量”行为
二、《反法》(2017版)之“减法” (一)《反法》(2017版)删除了7项其他法律 已规制行为的相关规定 (二)《反法》(2017版)放弃了部分不正当竞 争行为的规制
(一)《反法》(2017版)删除了7项其他法律已规制行 为的相关规定
《反法》(1993版)中规定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第五 条第(一)项】、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第五条第(四) 项】、限定购买(第六条)、滥用行政权力(第七条)、 虚假广告(第九条第2款)、低价倾销(第十一条)、串 通招投标(第十五条)等7项行为。 在《反法》(2017版)中,上述规定被删除。

垄断反竞争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垄断反竞争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垄断反竞争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反竞争法是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然而,一些企业或组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垄断反竞争法规定,采取措施限制竞争或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垄断反竞争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垄断反竞争法及其背景垄断反竞争法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其背后的原因是为了激发创新、提高效率,推动经济发展。

这些法律法规一般规定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等行为的禁止,并对违反者进行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垄断反竞争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在一定市场范围内,某一企业或组织凭借其市场份额占据优势地位,并利用这一地位对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限制或操纵。

这种行为往往会扭曲市场竞争,使市场失去公平性。

常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方式包括:垄断定价、限制供应、排除竞争、捆绑销售等。

三、效果与后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会对市场竞争产生严重影响。

首先,它会导致市场失去公平竞争,进而阻碍其他企业或组织进入该市场,减弱市场的活力和创新能力。

其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常会导致价格操纵、降低服务质量、限制消费者选择等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不利影响。

此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还可能使经济资源分配不均,损害整个经济体系的效率。

四、防范措施为了防止垄断反竞争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相关执法机构,加大对垄断行为的查处力度。

其次,要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对违法者进行制裁。

同时,加强对市场参与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对垄断反竞争法的认知,增强守法意识。

此外,对于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或组织,相关监管部门还可以采取限制措施加以规范。

例如,可以要求其公开销售政策,禁止其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加大对其定价机制的监管力度。

此外,还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并完善相应的惩罚措施。

反垄断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与反托拉斯法、卡特尔法、反限制竞争行为法是 同一概念。
规制滥用市场支 配地位的制度
规制垄断协议 的制度
规制经营者集 中的制度
反垄断法的实体制度
规制行政性垄 断的制度
一、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
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 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 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 位。
案例: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案:2014年4月 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有 限公司在新、改、扩建供水接装业务过程中,要求用户必须选用其确定的 厂家的水表,必须与其下属子公司签订水表采购合同,否则不予向用户通 水。
正当理由:如果行为人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为了维护品牌形 象或者提高服务水平,能够显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并且能够使消费者 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的,即属于正当理由的情形。
反垄断法律制度
垄断的概念
垄断——指经营者或者其利益的代表者,滥用已经具备的 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其他方式谋求或谋求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依 法应予规制的行为。
简言之,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的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 争的违法行为。
垄断的分类
1.依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
娄丙林是一名主要经营海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与妻子刘克兰在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京 深海鲜批发市场共同销售海鲜产品,主要经营大连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扇贝。后 来,娄丙林加入了北京水产批发协会并委托刘克兰代为处理与北京水产批发协会有关的一切 事务。娄丙林表示,由北京水产批发协会发布的《手册》中的“奖罚规定”部分变更和固定 了獐子岛扇贝的销售价格,并禁止北京水产批发协会会员向其会员所在市场的非会员销售整 件獐子岛扇贝,如果协会会员违反规定,将被以各种理由处以罚款,甚至停供獐子岛扇贝。 据娄丙林介绍,刘克兰在2011年多次因违反北京水产批发协会规定而被罚款。2011年12月, 娄丙林退出北京水产批发协会,但此后一直无法获得獐子岛扇贝供货渠道,无法销售獐子岛 扇贝。

竞争法常识了解反垄断法与公平竞争法规

竞争法常识了解反垄断法与公平竞争法规

竞争法常识了解反垄断法与公平竞争法规竞争法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

其中,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法规是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旨在防止和打击垄断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垄断行为是指一家或几家企业在市场上占据支配地位,通过排斥竞争对手、限制交易等手段,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为了遏制垄断行为,各国普遍采取反垄断法律措施。

反垄断法的核心原则是防止垄断、限制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具体而言,反垄断法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禁止通过垄断方式限制竞争的行为。

在禁止垄断协议方面,反垄断法规定了禁止企业间达成价格操纵、市场分割、限定生产销售等协议,这些协议旨在垄断市场或限制竞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

一家企业如果在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会对竞争造成严重的影响。

常见的滥用行为包括定价垄断、拒绝交易、差别待遇等,这些行为都会限制其他企业的发展和竞争。

反垄断法还关注通过垄断方式限制竞争的行为。

这主要指企业通过垄断供应链、独家经营权等方式垄断市场,降低市场竞争水平。

二、公平竞争法规公平竞争法规是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诚信原则。

公平竞争法规的核心理念是通过制定行为规范,防止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妨碍公平竞争。

这些不正当竞争手段包括虚假广告、商业诋毁、恶意串通、商业贿赂等。

虚假广告是指企业在宣传销售过程中对产品或服务做出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公平竞争法规定了虚假广告的行为限制和处罚。

商业诋毁是指企业通过散布不实信息、恶意比较等方式诋毁竞争对手的商誉和产品形象,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恶意串通是指企业之间以不正当手段进行合作,共同限制竞争对手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公平竞争法对恶意串通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

商业贿赂是通过向相关人员提供财物等非正当手段来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

竞争法与反垄断

竞争法与反垄断

竞争法与反垄断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企业之间的竞争变得日益激烈。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各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本文将简要介绍这两部法律的基本概念、目的以及它们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

竞争法的基本原则竞争法,也称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系列旨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防止不正当商业行为的法律和规章的总称。

竞争法的核心原则包括:确保市场的透明度,禁止欺诈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以及打击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协议和滥用市场主导地位等不公正行为。

目的和作用竞争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打击不正当的商业行为来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从而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选择、合理的价格和高质量的商品和服务。

此外,它还鼓励创新和效率,因为企业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中更有动力去提升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反垄断法的重要性反垄断法,又称为反托拉斯法,专门针对市场中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它主要针对那些滥用市场主导地位、限制贸易、价格操纵、垄断协议以及不正当的并购行为等。

目的和作用反垄断法的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或寡头垄断现象,确保市场的健康运行和公平竞争。

通过限制企业的不当集中和滥用市场力量,反垄断法有助于避免价格人为地被抬高,保护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同时促进整个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互补性虽然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在某些方面有重叠,但它们各自侧重于不同的领域。

竞争法更侧重于打击不正当的商业行为,而反垄断法则专注于处理市场结构问题,防止市场力量的过度集中。

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一个更加公平、健康的市场环境。

结语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它们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推动经济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这些法律在全球范围内的协调和执行将变得更加重要。

---以上内容仅为基本介绍,具体法律应用和解释应参照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文本。

越南的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竞争政策

越南的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竞争政策

2013年6月海峡法学Jun.2013第2期(总第56期)Cross-s trait L egal Science No.2(Sum No.56)编者按关于转型国家的竞争政策与反垄断法律问题已引起国内学者的重视,但目前国内相关的研究成果仍然较少。

为弥补国内研究及文献的不足,本刊选登较早开始研究转型国家竞争法问题的威廉姆科瓦契奇教授的这篇文章,以餮读者。

越南的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竞争政策[美]威廉姆科瓦契奇∕著黄进喜,王里∕译摘要:经济转型国家仿照西方国家构建详尽的反垄断机制至今仍鲜有成功的事例,越南应从中吸取教训,要采取与全盘吸收西方模式反垄断法的不同做法,采用改良的战略,以促进经济发展与竞争政策改革的契合。

在渐进性的改革过程中,需要先行培育对竞争价值的思想、政治和社会共识,以确保反垄断法得以执行,提高法律体系的效力。

而必要的思维框架和社会共识并不会自发形成,需要政府决策层乃至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

关键词:越南;竞争政策;反垄断法中图分类号:D922.29;F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3)02-0116-05自清晨的第一缕曙光开始,一种焦躁不安的商业情绪就开始充斥着河内(Hanoi)市区。

游商们挑着挂满食品和杂物篮子的扁担,摩肩接踵,挤过人行道。

数不清的商铺向路人展示着当地的商品和世界最知名的品牌。

由行人、自行车、摩托车、三轮车、汽车组成的交通洪流,与工地上的起重机构成一幅涌动的景象。

在河内西南的迈州村(Mai Chau),农夫赶着水牛去往一望无际的绿色稻田,村妇们在高脚楼的架空层里织布。

到了中午,游客挤满狭窄的小路,购买纺织品,与纺织工讨价还价,就像他们家中的客人一样。

经历十余年的戏剧性发展,越南的经济仍然停滞不前。

如今,越南面临着如何恢复经济发展的棘手问题。

解决这一问题的改革方案,是构建一个鼓励私企参与市场的法律体系。

作为这项改革方案的【收稿日期】2013-05-13【作者简介】威廉姆科瓦契奇(William E.Kovacic),男,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前主席,乔治梅森大学法学院和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哥伦比亚大学法学博士。

国家对垄断的措施

国家对垄断的措施

国家对垄断的措施引言垄断是指市场上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通过控制产品或服务的供应,从而获得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以获取更高的利润。

垄断可能导致市场效率下降、价格上涨以及创新的减少。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国家需要采取措施对抗垄断。

本文将讨论国家对垄断的措施。

反垄断法律的制定与执行国家在制定反垄断法律时,通常采取两种方式:反垄断法和竞争法。

这些法律根据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市场状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反垄断法律的主要目标是阻止垄断企业通过滥用市场力量来限制竞争,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反垄断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垄断行为的禁止,包括:操纵市场价格、限制市场准入、独家经营、垄断定价等。

垄断企业违反反垄断法律的行为可能会受到罚款、限制经营、解散等惩罚。

为了执行反垄断法律,国家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来监管市场竞争。

这些机构负责调查企业的垄断行为,划定市场界限,监督市场竞争,并对违反反垄断法律的企业进行处罚。

多元化市场竞争的推动为了打破垄断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国家需要鼓励多元化的市场竞争。

多元化的市场竞争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推动:1.鼓励新企业进入市场:国家可以提供创业支持、减少市场准入门槛和审查程序,以鼓励新企业进入市场。

2.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国家应加强市场监管,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同时,政府应建立公正的准入机制,防止垄断企业滥用市场力量。

3.支持创新和发展新技术:国家应鼓励企业进行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新技术的发展。

创新和新技术的出现可以打破现有垄断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增加市场竞争。

鼓励合并与重组国家可以通过鼓励企业的合并与重组来打破垄断。

当市场上存在多个竞争激烈的企业时,他们往往会为了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而进行合并。

这种合并可以防止垄断企业的形成,增加市场竞争,降低市场集中度。

然而,国家在鼓励企业合并与重组时也需要注意防止新的垄断形成。

政府应制定合并与重组的监管机制,对于可能导致市场垄断的合并与重组进行审查和监督。

逐条对比:反垄断法与价格法关于市场竞争的规定

逐条对比:反垄断法与价格法关于市场竞争的规定

逐条对比:反垄断法与价格法关于市场竞
争的规定
本文将逐条对比反垄断法和价格法关于市场竞争的规定。

以下
是各法律对市场竞争进行规范的主要条款:
反垄断法
1. 《反垄断法》明确禁止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2. 垄断协议包括价格垄断、限制技术发展和产品创新的行为等。

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包括价格歧视、拒绝交易和限制市场
准入等。

4. 反垄断法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市场被垄断,促进公平竞争。

5. 违反反垄断法的企业可能被处以罚款,并要求恢复市场竞争
的公平性。

价格法
1. 《价格法》规定了价格的设定和调整原则。

2. 价格法要求企业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和成本因素等确定价格。

3. 价格法鼓励价格竞争,防止不当的价格垄断和价格歧视行为。

4. 违反价格法的企业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并要求调整价格。

5. 价格法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合理的市场竞争。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反垄断法和价格法在市场竞争的规定上存
在一些差异。

反垄断法主要关注防止市场被垄断和保护公平竞争,
而价格法主要关注价格的设定和调整,以及促进价格的合理竞争。

这两个法律都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市场竞争,但在重点和执
行手段上有所不同。

总结起来,反垄断法注重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价格法注重
维护价格竞争的合理性。

在实践中,这两个法律相互协作,共同促
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浅析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摘要:行政垄断妨碍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建立,也是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一个“深水区”。

我国《反垄断法》制定后,首次以专章形式对行政垄断进行了法律规制,在立法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出台较晚,以及当今一些新的垄断类型的出现,反垄断法在实施中存在一些的不完善之处逐渐显露出来,本文将对这方面作出一些分析。

关键词:公平竞争;行政垄断;抽象性行政垄断;有效监督一、行政垄断与我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里,由于有着健全的市场竞争法律体系,很少有纯粹的行政性垄断。

行政垄断一般产生于处在经济转型期的国家,行政机关通过滥用职权违背市场竞争规律限制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正常流动的现象,人为地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扭曲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行政性垄断往往比经济性垄断对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更大,一方面行政垄断直接地损害了相关竞争企业的利益,同时作为普通消费者在享受更高级的商品与服务上也受到了间接损失。

现代反垄断法注重行为规制,并不过分关注支配地位的来源。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一次规定了行政垄断,但内容明显单薄。

2008年《反垄断法》正式出台后,在第五章里对一些行政垄断作出了专门规定,将行政垄断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存在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新形势下出现的行政垄断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显现了我国当前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

二、关于行政垄断行为的类型从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法》有关行政垄断的规定来看,所规制的几种行为主要有强制交易、限制市场准入、地区封锁、强制联合几类。

从立法技术上看,是以列举方法的形式来限定行政垄断行为的范围。

然而,这并不能完全反映我国目前市场竞争环境中所有行政垄断类别,特别是现在出现的一些新的行政垄断形式,使《反垄断法》这种列举式规定暴露了其潜在的缺点。

例如,中央纪检委前几年公布的一些相关案件中,有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案,有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搞虚假招标投标的案件,有非法批地、低价转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还有违规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参与矿产开发的案件。

竞争法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

竞争法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

竞争法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竞争法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规范,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是其核心内容。

本文将对竞争法中关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一、反垄断的法律规定反垄断法是竞争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防止市场上的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环境。

反垄断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规定:1.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得滥用其地位,以排除、限制竞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固定和提高市场价格。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市场公平,防止企业过度垄断,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2. 禁止搞垄断协议: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建立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这包括价格垄断、区域垄断等协议,旨在遏制企业之间的勾结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的公正和自由。

3.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法也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进行了限制。

企业不得滥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以排除、限制竞争,妨碍市场竞争的正常进行。

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除了反垄断之外,竞争法还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限制,维护市场公平和消费者权益。

下面是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一些法律规定:1. 禁止虚假宣传:竞争法规定,企业在商品或者服务宣传过程中不得做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以免误导消费者。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维护市场的公正和透明。

2. 禁止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企业不得采取贿赂、利诱等手段获得商业机会或者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这一规定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基础,遏制企业之间的不正当行为。

3. 禁止恶意比价:竞争法对恶意比价行为进行了限制。

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得恶意降价,以排挤竞争对手,破坏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联动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

竞争法通过联动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规定,维护市场的公平与稳定。

例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如果通过恶意降价来排挤竞争对手,既涉及反垄断,也涉及反不正当竞争。

越南2018年《竞争法》对反垄断规制部分的修改

越南2018年《竞争法》对反垄断规制部分的修改

越南2018年《竞争法》对反垄断规制部分的修改作者:阮莉云覃福晓来源:《南亚东南亚研究》 2020年第2期阮莉云覃福晓摘要:为了适应越南深化经济改革的需要,使越南国内市场更好地融入国际市场,2018年,越南对《竞争法》进行了大幅修改,这一举动表明越南政府对市场竞争的监管理念已经由本身违法原则转向合理原则,监管机构将更多地考虑企业竞争行为所带来的市场影响。

新的《竞争法》引入了宽大制度,鼓励参与非法限制竞争协议的企业主动投案,并对竞争监管机构进行重组,将原监管机构越南竞争局(VCA)和越南竞争委员会(VCC)的职能整合成一个新的机构——国家竞争委员会(NCC),由新监管机构统一行使调查和裁决涉及限制竞争和不公平竞争行为的职能。

新的竞争法采用合并式立法结构,由反垄断和反不公平竞争两个部分组成。

探讨新竞争法中反垄断规制部分的修改内容,从适用主体的范围扩大、监管机构的重整、相关市场和市场份额、反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济集中六个主要方面来阐释新旧竞争法在反垄断部分的修改,是了解新竞争法的最佳途径。

同时从监管机构独立性不足、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份额阈值设定过低、严重垄断行为需承担刑事责任这几个方面,分析新的竞争法在反垄断规制部分的修改会对在越南经营的中国企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也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越南;越南竞争法;反垄断规制;市场监管;中国企业;收稿日期:2019-11-23作者简介:阮莉云(1995~),广西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覃福晓(1968~),广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越南革新开放30多年,不断推进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的进程,和多个国家建立了经济战略伙伴关系,积极参与东盟经济共同体的建设,并根据对WTO做出的承诺,逐步完善国内的市场竞争机制。

近年来,越南通过修改和完善国内的竞争法律规范,进一步完善了市场的竞争秩序,规范了国内外企业的经营行为,特别加大了对大型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实施的垄断行为的监管力度。

论越南《竞争法》的立法目标及反垄断法律责任问题——以Vinapco垄断案为例

论越南《竞争法》的立法目标及反垄断法律责任问题——以Vinapco垄断案为例
An t i -mo n o p o l y La w En f o r c e me n t


V i n a p c o 垄 断案 回顾
V N A) 也 适 用这个 涨 价水平 。商 讨之 后 , 双方 意 见分
歧仍然较大, V i n a p c o 认为无论加油多少 ,每次都需
唯一主动提起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本文透过该案分析考察越南《 竞争法》 在 立法 目 标及反 垄断法律 责任 问题上存在的问题 , 并提 出具体建议 , 以期待越 南 《 竞争法》 立法 目标的统一性和反 垄断法律责任任 ;行政责任 ;法律责任 ;反垄断执 法 [ 中图分类号 ] D 9 3 3 . 3 . 2 1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0 0 3 — 2 4 7 9 ( 2 0 1 7 ) 0 1 — 0 0 5 4 — 0 6
( 一) 案 件 背景
本 案原 告 是 越南 竞 争行 政 管 理 局 , 被 告是 越 南 航 空公 司旗 下 的越 南航 空 汽油公 司( V i n a p c o ) 。 该案
源于 V i n a p c o拒 绝 向 太平 洋 航 空 公 司 ( P a c i i f c A i r —

c o mp e t i t i o n l a w”a n d s y s t e ma t i c n e s s o f a n t i t r us t l a w.
Ke y Wo r d s : Vi e t n a m C o mp e t i t i o n L a w;C i v i l L i a b i l i t y; Ad mi n i s t r a t i v e Re s p o n s i b i l i t y ;L e g a l Re s p o n s i b i l i t y;

解析竞争法反垄断与市场竞争

解析竞争法反垄断与市场竞争

解析竞争法反垄断与市场竞争竞争法反垄断和市场竞争是当今商业领域中经常讨论的重要议题之一。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开放,竞争法反垄断扮演着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角色。

本文将对竞争法反垄断的含义、目的以及市场竞争的重要性进行详细解析。

一、竞争法反垄断的含义与目的竞争法反垄断是指政府通过立法、监管等手段限制和打击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

其目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

竞争法反垄断的核心观念是防止市场主导地位的滥用。

垄断行为可能导致市场竞争的破坏,削弱消费者选择权利,限制其他企业的进入和发展,抑制创新与技术进步。

因此,竞争法反垄断主要包括限制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防止垄断交易等方面的内容。

二、竞争法反垄断的实施与策略竞争法反垄断的实施离不开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也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支持。

1. 垄断行为的监测和调查政府部门通过对市场的监测与调查,发现潜在的垄断行为。

重要的监测方式包括市场调研、举报投诉、抽样检查等。

对于存在垄断行为的企业,政府可以采取监管措施,例如调查拆分、罚款、要求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等。

2. 建立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政府需要制定和完善竞争法律体系,确保其中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制定相关的法规、行政规章和立法来防止垄断行为。

3. 宣传和教育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和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对竞争法反垄断的认识和理解。

这不仅有助于形成人人皆知的反垄断文化,也能够为企业提供合规经营的指导。

三、市场竞争的重要性与影响市场竞争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和基石。

它有助于优胜劣汰,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市场竞争不仅能够推动经济增长,也能够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价格,从而实现消费者的福利最大化。

市场竞争还能够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

竞争激发企业之间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激发市场上的潜在潜力,并促使企业专注于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竞争法律维护市场公平与防止市场垄断的法律准则

竞争法律维护市场公平与防止市场垄断的法律准则

竞争法律维护市场公平与防止市场垄断的法律准则竞争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元素,它推动着市场的发展和进步。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防止市场出现垄断现象,各国纷纷制定了竞争法律准则。

这些法律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竞争,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竞争法律的背景与意义竞争法律的出现有着深远的背景和重要的意义。

首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政府采取措施来维护市场公平,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得质优价廉的商品和服务。

其次,市场垄断现象的存在会导致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其他企业的竞争,进而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

因此,竞争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促进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秩序至关重要。

二、竞争法律的主要内容与原则1. 反垄断规定竞争法律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反垄断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防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保护市场的公平与自由。

反垄断规定通常包括禁止企业实施价格垄断、限制竞争对手进入市场、操纵市场价格等行为。

2. 竞争政策竞争政策是竞争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旨在促进市场竞争,防止企业或行业出现垄断现象,维护市场公平。

竞争政策通常包括对市场结构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对市场情况的监测和调查等工作。

它通过监管和处罚违反竞争规则的企业,鼓励新进入者进入市场,保持市场的竞争活力。

3. 消费者保护竞争法律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消费者保护。

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他们享有购买优质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竞争法律通过禁止虚假宣传、限制垄断定价、保护商业秘密等方式来保护消费者权益。

此外,竞争法律还规定了企业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和服务信息,以便消费者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三、竞争法律的执行与监管机构为了确保竞争法律的有效实施,各国设立了专门的执行与监管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监督市场竞争的行为,调查和处理违反竞争规则的企业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与自由。

同时,监管机构还负责收集和分析市场数据,形成市场竞争的监测报告,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决策参考。

四、竞争法律的发展与挑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法律也不断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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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2018年《竞争法》对反垄断规制部分的修改作者:阮莉云覃福晓来源:《南亚东南亚研究》 2020年第2期阮莉云覃福晓摘要:为了适应越南深化经济改革的需要,使越南国内市场更好地融入国际市场,2018年,越南对《竞争法》进行了大幅修改,这一举动表明越南政府对市场竞争的监管理念已经由本身违法原则转向合理原则,监管机构将更多地考虑企业竞争行为所带来的市场影响。

新的《竞争法》引入了宽大制度,鼓励参与非法限制竞争协议的企业主动投案,并对竞争监管机构进行重组,将原监管机构越南竞争局(VCA)和越南竞争委员会(VCC)的职能整合成一个新的机构——国家竞争委员会(NCC),由新监管机构统一行使调查和裁决涉及限制竞争和不公平竞争行为的职能。

新的竞争法采用合并式立法结构,由反垄断和反不公平竞争两个部分组成。

探讨新竞争法中反垄断规制部分的修改内容,从适用主体的范围扩大、监管机构的重整、相关市场和市场份额、反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济集中六个主要方面来阐释新旧竞争法在反垄断部分的修改,是了解新竞争法的最佳途径。

同时从监管机构独立性不足、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份额阈值设定过低、严重垄断行为需承担刑事责任这几个方面,分析新的竞争法在反垄断规制部分的修改会对在越南经营的中国企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也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越南;越南竞争法;反垄断规制;市场监管;中国企业;收稿日期:2019-11-23作者简介:阮莉云(1995~),广西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覃福晓(1968~),广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越南革新开放30多年,不断推进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的进程,和多个国家建立了经济战略伙伴关系,积极参与东盟经济共同体的建设,并根据对WTO做出的承诺,逐步完善国内的市场竞争机制。

近年来,越南通过修改和完善国内的竞争法律规范,进一步完善了市场的竞争秩序,规范了国内外企业的经营行为,特别加大了对大型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实施的垄断行为的监管力度。

目前,我国法学界关于国外竞争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美国、欧盟、日本等法律体系更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对越南反垄断法的研究文献极少,且研究成果多为经贸合作、国际关系等非法学领域,只有少数几篇论文是专门研究越南竞争法的,且都是在2004年颁布的旧《竞争法》的基础上展开的研究,没有关于越南竞争法发展的最新研究。

本文将梳理越南《竞争法》的发展历程,通过对比2018年的《竞争法》和2004年的《竞争法》,探寻越南政府在反垄断方面的态度转变,并指出新法的修改可能给在越南经营的中国企业所产生的影响。

一、越南竞争法的立法概况为满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条件、实现建设东盟经济共同体的目标,促进越南国内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推动越南尽快融入全球和区域经济,越南于2004年通过了第一部《竞争法》。

这部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参考了欧盟的竞争法,特别是《欧盟运作条约》第101条和102条。

为适应不断深化的市场经济改革需求以及填补2004年《竞争法》存在的缺漏之处,2018年6月12日,越南国民会议通过了新的《竞争法》,并于2019年7月1日正式实施。

相较于2004年通过的竞争法,新修订的竞争法在适用对象、反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以及经济集中等方面的内容都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同时还改变了原有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和地位,将越南竞争局(VCA)和越南竞争委员会(VCC)合并重组为一个新的综合监管执法机构——国家竞争委员会(NCC),越南的市场竞争监管机制随之而发生了较大变化。

不同于其他的东盟国家采用的分立式立法,越南采取的是合并式立法,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合并在《竞争法》里统一规定。

新竞争法共有十章一百六十一条,反垄断内容为第二章至第五章,章节标题分别为相关市场和市场份额、反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济集中。

二、越南新竞争法中反垄断部分的主要变化(一)适用主体的范围扩大2004年《竞争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实施商业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为企业),包括从事生产或供应公共事业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在国家垄断行业和部门开展业务的企业、在越南经营的海外企业以及在越南注册的行业协会。

这部竞争法及附随的法令并未规定该法律适用于不在越南经营的外国企业。

而且越南竞争管理局(VCA)在成立初期由于执行经验和能力的欠缺,不愿意插手发生在越南境外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因此监管机构在初期解释竞争法不适用于发生在越南境外进行的交易。

但随着监管机构的执法经验逐渐丰富,监管机构开始处理复杂的涉外案件,包括离岸兼并。

越南竞争管理局审查的第一个域外兼并案件就是英国保诚集团和美国国际集团(AIG)就保诚集团收购AIA集团(美国国际集团的子公司)诉讼案件。

保诚集团和AIA在申请审批时都在越南设有子公司,在越南人寿保险市场的合并市场份额为46.64%,尽管该收购不是在越南境内进行的,但其兼并结果可能会通过他们在越南的子公司对越南人寿保险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越南竞争管理局决定对这一收购行为进行审查。

为了进一步应对国外市场对国内市场的复杂影响,越南明确扩大了竞争法的调整范围。

2018年的《竞争法》不仅包括2004年《竞争法》第2条规定的适用主体,还涵盖了相关的国外组织和个人。

把规制的范围由原来仅约束“国内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扩大到“对越南市场产生或可能产生具有限制竞争影响的所有竞争行为”,扩大了域外适用的范围,特别是发生在与越南没有国际条约关系的国家或地区实施的影响越南市场竞争的境外行为。

(二)竞争监管机构的重整越南政府依据2004年的《竞争法》设置了双重代理机构——越南竞争管理局(VCA)和越南竞争委员会(VCC),由工贸部直属管辖。

越南竞争管理局的职责为:(1)调查与限制竞争有关的案件(即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兼并控制);(2)调查和裁定涉及不公平竞争的案件;(3)审议垄断协议豁免和兼并控制条款的请求,并向工贸部或总理提出建议,以便他们做出最终决定。

如果竞争管理局经过调查掌握了经营者限制竞争的充分证据,便会将案件提交给竞争委员会做出最终的裁决。

然而,批评者认为将竞争管理机构设于工贸部之下将严重破坏该机构的独立性,从而影响该机构的专业性和公平性。

此外,当时工贸部拥有对越南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一旦竞争监管机构的竞争调查涉及国有企业,就很可能受到上级工贸部的阻碍。

2018年通过的新竞争法,将越南竞争管理局和越南竞争委员会重组合并为一个新机构——国家竞争委员会(NCC),仍是工贸部的下属机构,统一负责调查和裁决涉及限制竞争和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案件。

新法对于国家竞争委员会的权限范围和执法程序也进行了更明确和细致的规定,但遗憾的是,尽管不少学者和国会议员在新法的草案审议过程中要求给予新监管机构更多的独立性,但最终出台的法律表明越南政府仍不愿意让竞争监管机构脱离工贸部的管辖,不希望过多地放松政府力量对于市场竞争的把控。

(三)相关市场和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各国反垄断法中至关重要的第一步,企业市场份额的确定则要基于相关市场的范围大小。

如果相关市场的界定范围过大,则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所占的市场份额就会相对缩小。

反之,相关市场的界定范围过小,企业的市场份额也会相对加大。

这提高了企业被认定为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从而加重了企业在市场扩张步伐中的束缚。

市场份额在越南竞争法中起到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依据市场份额来推定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2)依据市场份额来确定经济集中是否需要进行申报审批;(3)在2004年《竞争法》中,如果协议各方的市场份额合起来超过30%,则被禁止签订某些类型的限制竞争协议,签订某些类型的限制竞争协议后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也取决于协议各方的市场份额合起来是否超过30%。

新旧竞争法对相关市场的定义范围相同,包括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2004年《竞争法》第3条规定,“相关市场是根据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理市场定义的。

相关产品市场包括所有因产品特性、价格和预期用途而被视为可互换或可替代的产品和服务。

相关地理市场是指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在同等竞争条件下是可以互换的,并且与相邻区域有很大区别的特定地域。

”2004年的《竞争法》及政府第116号法令主要是通过假定垄断者(SSNIP)测试或比较被测试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具有相同的物理特征来确定相关市场的范围,只有在这些测试方法都不适用的情况下才会使用其他测试方法。

但是,SSNIP测试在实际适用中存在过于昂贵、耗费时间等缺点,且不适用存在收费不对等的双边市场。

因此将SSNIP测试方法从2018年竞争法的附随法令草案中删去,也不再遵循之前多步骤的分析方法,更强调对个案进行具体分析,对相关市场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更为全面的评估,以减少法律文本与实践适用上的冲突。

2018年《竞争法》进一步扩大了市场份额的计算范围。

2004年竞争法第3条第5款仅依据企业销售或购买商品(服务)的金额对比相关市场所有经营者的销售此类商品(服务)的总营业额,以此来确定企业的市场份额,而2018年竞争法不仅考虑企业买卖商品(服务)的金额,还将企业买卖商品(服务)的数量计算在内,更为全面地考察经营者的市场份额。

(四)反竞争协议1.禁止的反竞争协议2004年《竞争法》中禁止的竞争协议主要分为两种:完全禁止和相对禁止的竞争协议。

2004年《竞争法》第8条规定的完全禁止的协议包括:(1)禁止或阻碍其他企业进入市场或发展业务的协议;(2)将非协议方的其他企业排除在市场之外的协议;(3)为了一方或多方在招标中取得商品和服务供应的权利所达成的协议。

相对禁止的协议针对合并市场份额超过30%的协议各方,这类主体将被禁止达成以下协议:(1)限制技术研究或发展、限制技术投资的协议;(2)强迫其他企业签订购买和销售合同或接受与合同主要内容无直接关系的义务;(3)直接或间接确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协议;(4)共享消费者市场及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协议;(5)约束或控制生产、购买或销售产品和服务数量的协议。

由上述规定可知,旧的竞争法完全禁止的情况只有三种,并未将固定价格、市场分配或限制产出等核心卡特尔纳入其中,欧盟、美国等反垄断体系成熟的国家和地区通常将这三类核心卡特尔行为都归入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而越南则是仅将其归入相对禁止类别,更多的是基于市场结构而非市场效果来考量企业的竞争协议。

只要相关企业达到规定的市场份额,它的某些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禁止,无论这些行为在实质上是否会产生限制、排除竞争的效果,这也意味着削弱了经济学在竞争法中的分析作用。

即使这些规定在国家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初期是具有优势的,但为了使越南的经济进一步发挥其潜力,必须对这些过于注重市场结构的条款进行调整。

相对于2004年《竞争法》通过市场份额的确定反竞争协议的适用范围,2018年《竞争法》则取消了协议各方市场份额超过30%的形式化评估标准,而代之以评估反竞争协议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实质性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新竞争法将竞争者之间的协议定价、划分市场以及限制产出的协议纳入该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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