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颁布施行以来,部分地方和单位提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为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处分工作,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经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分规定》所称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除有特别规定外,均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举办单位”栏所记载的部门为准。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按照《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不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关于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规定。
三、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按规定调整岗位且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不再以年度考核不合格为由重复处理。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其他类别岗位,根据相关规定不得在现类别岗位工作的除外。
五、对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时,应当同时降低两类岗位的等级,并根据违纪违法的情形与岗位性质的关联度确定降低岗位类别的主次。
六、对被判处刑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作出。
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有关单位不处分或者不按规定处理的,应当根据《处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因上述情形造成办案期限超过12个月的,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或部门在1个月内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八、处分期满后,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解除处分的,应当自处分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分解除时间自处分期满之日起计算,并在解除处分决定中注明。
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交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工作或者原处分决定单位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的,由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新单位执行原处分决定。
「实务」组织部人社部发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刑事、行政处罚或受处分工资待遇(退休金)如何处理(全)
「实务」组织部人社部发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刑事、行) 全(如何处理)退休金(政处罚或受处分工资待遇转自:刑事正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人社部发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日21月12年2010号104〕2010〔《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国公务员法》就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经审查核实,公75%工资的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二)公务员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三)停发工资待遇。
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公务员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期75%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四)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受处分相应确定。
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取消原工资待遇。
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
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六)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
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被多减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
辞退、开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
辞退、开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辞退、开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辞退公务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提出辞退建议。
即由公务员所在机关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任免机关人事部门要初步审查辞退建议和《辞退公务员审批表》的填写是否规范,并提出审核意见,报任免机关审批。
3、任免机关审批。
即有权任免被辞退公务员的机关,在人事部门审核的基础上,应进行认真的审查和复核。
任免机关认为符合辞退条件和程序,应及时作出辞退决定。
县级以下国家机关辞退公务员,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4、书面通知本人。
如果公务员对辞退处理不服,要求予以复议,任免机关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复议。
经过复议,如果认为原决定正确,应予维持;如属处理不当,应予纠正。
如果公务员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有权向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或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如果被辞退者对监察机关的裁决仍然不服,可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诉,上一级监察机关的裁决为最后裁决,当事人必须服从。
5、办理交接手续。
工作、财物等交接手续;接辞退通知的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机构登记;人事档案自作出辞退决定之日起15日内转至相关部门。
辞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埋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弄清所犯错误事实。
2、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或人事(组织)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情依据。
3、经单位领导集体决定。
4、按人事管理权限办埋辞退手续。
辞退要形成书面决定,并通知当事人,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5、发给当事人《辞退证明书》。
办埋相关手续,如发给辞退费,做好工作和公共财物交接,人事档案转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转移等。
6、当事人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可到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也可在60日内,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文号:人调发〖199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流动调配司。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已撤销),国家公务员局•【公布日期】2010.12.21•【文号】人社部发〔2010〕105号•【施行日期】2010.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务员受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一)公务员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贴补贴。
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条件的,如次年1月1日仍在处分期,从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次月起晋升级别。
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二)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贴补贴。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三)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档次,相应降低按级别确定标准的津贴补贴。
受处分前的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级别工资为本级别最低档的,按本级别的一个工资档差降低级别工资,级别工资为二十七级1档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组织部人社部发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刑事、行政处罚或受处分工资待遇(退休金)如何处理(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2010年12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一)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公务员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
(三)公务员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四)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五)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
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六)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
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被多减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6.21•【文号】人社部规〔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颁布施行以来,部分地方和单位提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为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处分工作,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经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分规定》所称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除有特别规定外,均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举办单位”栏所记载的部门为准。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按照《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不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关于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规定。
三、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按规定调整岗位且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不再以年度考核不合格为由重复处理。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其他类别岗位,根据相关规定不得在现类别岗位工作的除外。
五、对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时,应当同时降低两类岗位的等级,并根据违纪违法的情形与岗位性质的关联度确定降低岗位类别的主次。
六、对被判处刑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作出。
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有关单位不处分或者不按规定处理的,应当根据《处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因上述情形造成办案期限超过12个月的,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或部门在1个月内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号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关于公务员被实行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惩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号敬重的各位公务员:您好!时至今日,我国公务员队伍已经成长为一支浩大而重要的力气,为推动国家的进展和社会的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公务员不仅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和道德水准,还要具备专业学问和扎实的工作力量。
作为公务员,您的一言一行直接关系到国家形象和公共利益,是社会的楷模和表率。
为了维护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廉洁性,保持公务员的道德操守和奉公守法的职业素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将对公务员实行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惩罚的状况进行处理。
一、关于强制措施的处理:1.对于被实行留置措施的公务员,不得支付工资待遇。
被留置期间,公务员的工资将被暂停发放,直至留置措施解除。
2.对于被实行监视居住的公务员,依据状况实行不同的处理方式。
假如公务员被监视居住期间连续履行职责,正常上班并担当工作任务,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假如公务员被监视居住期间停止履行职责,不上班,工资待遇将按规定进行调整。
3.对于被实行布控措施的公务员,依据状况实行不同的处理方式。
假如公务员被布控期间连续履行职责,正常上班并担当工作任务,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假如公务员被布控期间停止履行职责,不上班,工资待遇将依据实际状况予以调整。
二、关于受行政刑事惩罚的处理:1.对于因受行政拘留惩罚的公务员,将依法扣发工资待遇。
工资待遇将依据拘留期限的长短和实际扣发状况进行调整。
2.对于因受行政罚款惩罚的公务员,将依据实际缴纳的罚款数额进行调整,并按规定扣发工资待遇。
3.对于因受判刑惩罚的公务员,将依法停发或终止工资待遇依据判刑状况予以处理。
上述处理将依据具体状况进行操作,并依法记录和报备。
公务员应当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和对职业道德的坚守,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始终以清正廉洁的形象服务于人民群众。
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相关规定摘编省纪委省监委案件审理室2019年3月第一部分党纪处分决定执行有关规定一、党内警告处分(一)任用晋升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中发〔2015〕31号,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中发〔2018〕31号,2018年10月1日施行)(二)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2、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3、《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中“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附件1)”第一条第十项“当年受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处分的”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不再执行。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委机关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浙组通〔2017〕5号,2017年1月17日)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任用晋升1、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2、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
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共中央纪律监察委员会文件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人社部发〔2010〕59号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监察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纪检监察、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监察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务员纪律惩戒制度,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处分的实施(一)给予公务员降级处分,降低一个级别。
如果本人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不再降低级别,根据有关规定降低级别工资档次。
应给予降级处分的,如果本人级别工资为二十七年一档,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二)给予公务员撤职处分,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工资。
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
处分期满解除后,职务普升按有关规定办理。
撤职后根据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按照“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新的级别,最低降为二十七级。
应给予撤职处分的,如果本人职务为办事员,可给予降级处分。
(三)公务员受撤职处分后新任职务的任职时间,从新任职务任命之日起开始计算,此前相同或以上职务层次的任职时间不得累计为今后普升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
(四)公务员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五)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可以交流或者辞职,但辞去公职的,不得具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六)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未解除处分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如符合归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其中,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根据降低后的职务和级别确定退休待遇。
二、处分的解除(一)公务员处分期满,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
中央纪委组织部人事部处分规定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相关规定一、处分决定的宣布和归档1、对上级党委或纪委、监察机关决定或批准的党纪政纪处分,有关党政组织应在受处分人员所在的党组织或行政组织机构的范围内予以宣布,并将处分及批复归入受处分人档案一份;2、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的处分决定,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委托有关党政组织宣布执行。
有关党政组织应按委托事项,认真予以执行和落实;3、对有关党政组织作出的、需呈报上级党委、纪委或监察机关审批的处分决定,经批准后,由呈报单位党政组织宣布执行;4、有关党政组织接到上级党委,纪委或监察机关的处分决定或批复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党纪处分一个月内;政纪处分三十日内)宣布执行,并填写和呈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督法》、《中共吉林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党纪政纪处分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意见》吉纪办发[1996] 8号文件的规定)二、受处分人员的使用1、受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一年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12、13条的规定)2、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在受处分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14条的规定)3、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15条的规定)4、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16条的规定)5、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3、36条的规定)6、受行政撤职处分的,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依据《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文件第一方面问题第4条的规定)7、受行政开除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9.12•【文号】人发[1996]82号•【施行日期】1996.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最近,各地、各部门反映,在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纪律惩戒规定中,遇到一些难于把握的具体问题,询问解决办法。
经研究,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行政处分问题(一)对于违反纪律的国家公务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1.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予行政处分;2.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3.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4.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国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主管领导负有责任的,在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同时,应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必要时可给予撤职以下行政处分。
(三)给予国家公务员降级处分,一般降低一个级别。
如果本人级别为十五级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四)给予国家公务员撤职处分,在撤销原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
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
本人职务为办事员的,可给予降级处分。
(五)给予国家公务员开除处分,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六)国家行政机关发现国家公务员有违纪的,应当从立案之日起的半年以内给予处理。
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最迟不得超过一年。
(七)国家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由司法机关查处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结果后,国家行政机关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先行调查认为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必要时也可以先作出行政处理。
汇总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刑事、行政处罚或受处分工资待遇(退休金)处理依据
·汇总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刑事、行政处罚或受处分工资待遇(退休金)处理依据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一)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公务员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
(三)公务员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四)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五)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
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六)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
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被多减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当前纪律处分执行中需要把握的几个重点和难点问题
当前纪律处分执⾏中需要把握的⼏个重点和难点问题作者:沈钦胜纪律处分执⾏⼯作是纪律审查的“最后⼀公⾥”。
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并不意味着纪检监察⼯作流程进⼊最终环节。
只有将党纪和政务处分执⾏到位,做好监督执纪的“后半篇⽂章”,才能真正发挥“闭环”效应,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但由于相关规定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员政务处分法》《⾏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外,多为相关部委的⽂件规定,亟待我们准确理解和把握。
⼀、关于处分决定的宣布和送达处分决定的宣布和送达是纪律处分执⾏的第⼀个环节。
处分决定作出后,就要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在⼀定范围内宣布和送达。
党纪处分决定⽣效后,应当在1个⽉内向受处分⼈及其所在的党委(党组)送达,并向受处分⼈所在党的基层组织全体党员及受处分者本⼈宣布。
根据《公职⼈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政务处分决定⽣效后,应当及时向被处分⼈及其所在机关、单位送达,并在⼀定范围内宣布。
党纪和政务处分决定⽣效后,还应当在1个⽉内按照⼲部⼈事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抄送组织⼈事部门,抄送时应送受处分⼈签字确认的原件,受处分⼈拒不签字的,应送处分决定原件并附情况说明。
在处分决定宣布、送达时,还需要注意以下情况:⼀是处分决定宣布时,应做好会议记录留存备查,受处分⼈⼀般应当参加会议(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员及涉刑被羁押等特殊情况的除外),宣布情况及会议记录复印件等材料(加盖公章)应及时向处分作出单位报送。
⼆是宣布⼈员不得少于2⼈,应与本⼈谈话,要求其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注明收到⽇期。
受处分⼈拒绝签收的,送达⼈员应作⼯作说明附卷,也可邀请受处分⼈所在单位⼯作⼈员或其他⼈员到场见证并签字,即视为送达。
三是⽆法通知本⼈的,或受处分⼈⽆故拒不接受送达的,处分执⾏单位应作⼯作说明附卷,并按批准权限于处分决定⽣效后6个⽉内将有关情况书⾯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待可以通知时⽴即通知、送达本⼈。
⼆、纪律处分对年度考核的影响公务员受到党纪处分的,年度考核等次依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原⼈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作⼈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和中共中央纪委机关、中共中央组织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通字〔2016〕60号)确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3.11.06•【文号】人社部发〔2023〕58号•【施行日期】2023.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部分高等学校党委:为严明事业单位纪律规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3年11月6日(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明事业单位纪律规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任免机关、事业单位对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给予处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
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9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6年8月19日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考者和工作人员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
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相关规定摘编省纪委省监委案件审理室2019年3月第一部分党纪处分决定执行有关规定一、党内警告处分(一)任用晋升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中发〔2015〕31号,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中发〔2018〕31号,2018年10月1日施行)(二)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2、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3、《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中“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附件1)”第一条第十项“当年受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处分的”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不再执行。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委机关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浙组通〔2017〕5号,2017年1月17日)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任用晋升1、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2、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9]100号
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9〕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监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监察局(室):最近,一些省市要求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解除问题予以明确。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解除行政处分,按照谁给予处分,谁负责解除的原则,由批准给予行政处分的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办理。
二、国家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已改正错误的,按照《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规定的期限予以解除。
规定期限的起始时间,从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改正错误,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没有再犯与受到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同一性质的错误,也没有其他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
三、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期限的一半。
特殊贡献,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隐瞒其他严重错误,需要追加行政处分的,行政处分期限合并计算。
在受行政处分期间,受到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又犯错误,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在给予新的行政处分时,加重一档处分,行政处分期限合并计算。
五、监察机关直接批准做出的行政处分,由批准的监察机关解除行政处分。
上级监察机关对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直接做出行政处分的,由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解除行政处分。
汇编党纪政务处分影响
汇编党纪政务处分影响制作依据: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监察法》3.《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4.《公务员法》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7.组通字[1998]19号《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8.浙组[1999]42号《关于严格执行纪律惩戒有关规定的通知》9.浙人薪〔2002〕79号《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务、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10.国人部发[2006]58号《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11.中组发[2007]2号《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12.浙组[2007]45号《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13.浙人发[2008]81号《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受政务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4.人社部发[2010]59号《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15.人社部发[2010]104号《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6.人社部发[2010]105号《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7.浙组〔2011〕36号《浙江省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18.金人社发[2011]37号金华市《关于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19.浙人社发〔2011〕184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省监察厅、省公务员局转发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浙人社发(2011)185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省公务员局转发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1.人社部发[2012]68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2.人社部发[2012]69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3.浙人社发〔2013〕60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省监察厅转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4.浙人社发〔2013〕61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省监察厅转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5.浙人社发[2013]106号《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施后有关问题的意见》26.浙人社发[2013]193号《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聘期考核管理的指导意见》27.组通字[2016]60号《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28.金人社发〔2016〕122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9.浙组通〔2017〕5号《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委机关、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30.人社部规〔2017〕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专注实务 | 聚焦案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6.21•【文号】人社部规〔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颁布施行以来,部分地方和单位提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为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处分工作,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经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分规定》所称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除有特别规定外,均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举办单位”栏所记载的部门为准。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按照《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不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关于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规定。
三、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按规定调整岗位且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不再以年度考核不合格为由重复处理。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其他类别岗位,根据相关规定不得在现类别岗位工作的除外。
五、对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时,应当同时降低两类岗位的等级,并根据违纪违法的情形与岗位性质的关联度确定降低岗位类别的主次。
六、对被判处刑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作出。
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有关单位不处分或者不按规定处理的,应当根据《处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因上述情形造成办案期限超过12个月的,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或部门在1个月内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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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
国家公务员局
人社部发〔2010〕59号
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监察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纪检监察、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监察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务员纪律惩戒制度,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处分的实施
(一)给予公务员降级处分,降低一个级别。
如果本人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不再降低级别,根据有关规定降低级别工资档次。
应给予降级处分的,如果本人级别工资为二十七级一档,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二)给予公务员撤职处分,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工资。
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
处分期满解除后,职务晋升按有关规定办理。
撤职后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按照“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新的级别,最低降为二十七级。
应给予撤职处分的,如果本人职务为办事员,可给子降级处分。
(三)公务员受撤职处分后新任职务的任职时间,从新任职务任命之日起开始计算,此前相同或以上职务层次的任职时间不得累计为今后晋升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
(四)公务员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五)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可以交流或者辞职,但辞去公职的,不得具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六)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未解除处分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如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其中,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根据降低后的职务和级别确定退休待遇。
二、处分的解除
(一)公务员处分期满,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处分解除的时间应自处分期满之日起计算,并应在解除处分决定中注明时间。
(二)公务员处分期满,不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经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处分期,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或者交流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处分期满后,由其现任职的有关机关按照任免权限解除处分,原处分决定机关应当出具受处分人员在交流前有关表现的证明材料。
(四)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退休的,如符合解除处分条件,处分期满自动解除处分,不再办理解除处分手续。
(五)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其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由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后的机关按照任免权限解除处分。
三、其他有关规定
(一)违法违纪的公务员在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罢免、免职、撤销职务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其中,给予撤职处分的,按照撤职处分的有关规定降低职务和级别。
(二)县级以下机关给予公务员开除处分,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党委或者政府批准。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公务员退休后违法违纪的处理,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四)凡此前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公务员受到纪律惩戒后的工资、退休费等待遇处理办法另行规定。
(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
(此件不公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