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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
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的通知》(榕委发〔2017〕5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税〔2017〕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认定的总部企业分为综合型总部企业和职能型总部企业。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条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福州市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福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符合福州市产业发展政策;(三)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本市外不少于2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四)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第四条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三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一)世界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等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二)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区域总部;(三)台湾经济主管部门认定的台湾百大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区域总部。
第五条未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在符合第三条的基础上,可按以下分类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的认定:(一)制造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0万元(含)以上;(二)建筑业总部企业,总部或其下属企业资质等级1级以上且连续两年在我市纳税额3000万元(含)以上;(三)商贸服务业、物流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2000万元(含)以上;(四)科技、信息、中介服务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五)动漫、创意设计、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500万元(含)以上;(六)旅游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万元(含)以上;(七)现代农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200万元(含)以上;(八)其他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0万元(含)以上。
福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榕经中小[2014]560号
福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榕经中小〔2014〕560号)各县(市)区经贸(发)局:根据省经信委《关于开展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的通知》(闽经信中小〔2014〕225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今年继续在全市深入开展“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
现将《福州市“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福州市“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福州市经济委员会2014年5月26日附件福州市“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按照省经信委的统一部署,决定今年继续在全市深入开展“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并明确相关责任分工。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以国家、省、市扶持小微企业政策为指导,以“扶助小微、转型成长”为主题,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重点引导小微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做优做强融资担保机构。
组织开展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宣传,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即征即奖”政策,印发《福建省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手册》,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类收费行为。
二、重点工作(一)加强宣传,推动各项支持小微企业政策落实与完善围绕落实国家、省、市新近出台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加强政策梳理、细化,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现场宣讲、面对面咨询、政策培训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政策宣传,指导和帮助企业充分掌握和运用各项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种扶持政策的促进作用。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5•【字号】榕政综[2011]191号•【施行日期】201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1〕1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快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引导全市各县(市)区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企业资源配置能力,提升城市服务能级,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75号)精神,结合福州市发展实际,特制定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如下:一、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一)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政策1、认定条件凡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新引进的总部企业。
(1)在我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福州市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4)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5)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在全省纳税不低于1000万元;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在全省纳税不低于500万元。
(6)经特别批准的总部企业,企业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条件,但企业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或新兴产业、对市财政或经济增长贡献大,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2024年总部企业认定细则(二篇)
2024年总部企业认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____区委区人民____加快发展总部经济____》(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区依法设立,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或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等总部职能的法人机构,具有财务结算、投资管理、市场营销、技术研发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第三条认定总部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公信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总部企业下属分支机构分布和经营的区域,本细则规定总部企业分为三个等级,即:中国及区域总部、区域总部、区域总部。
第二章管理部门第五条由区总部经济发展局负责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
主要工作包括:受理企业申请、评审认定、认定结果公告及其它认定总部企业需要进行的工作等。
同时对已不符合条件的原认定总部企业取消其资格。
第三章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区总部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企业注册资金在____万元(含____万元)以上;3、在区以外拥有下属营运机构或分支机构有____个(含____个)以上,并实行税收汇缴;国内外大企业在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具备条件1、3,未能达到条件2的,但冠名为“”、“”并负责管辖、区域内经营活动的企业,符合认定条件。
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七条认定程序如下:1、企业申报:企业或引进企业的责任部门从区总部经济发展局领取申请表格,按要求进行申报,并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文件;2、评审认定。
区总部经济发展局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评审认定。
其中企业报送资料中需要进行核准的,提交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核准;3、认定结果公告。
经审核认定的总部企业,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正式公布并通知企业。
第五章认定申报材料第八条企业申报总部企业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认定申请书原件;2、企业营业执照、____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房屋租赁证或产权证复印件(原件查验);3、由工商登记部门认可或出具的该企业下属有____个以上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原件;4、由税务部门认定或出具的企业本年度和上年度纳税证明文件原件;5、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福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闽经信服务〔2017〕152号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培育和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直有关部门、集团(控股)公司,省有关行业协会:为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我省制造业和服务业融合发展,实现商业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提高我省服务型制造整体发展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主辅分离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7〕29号),我委研究制定了《福建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培育和扶持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6月12日(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培育和扶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我省制造业和服务业融合发展,实现商业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提高我省服务型制造整体发展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主辅分离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7〕29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福建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培育工作由省经信委牵头负责。
第三条福建省发展服务型制造的支持重点包括:(一)总集成总承包。
制造企业具有系统集成和一站式解决方案的服务能力,通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供一体化的产品设计、方案咨询、系统设备提供、系统安装与调试、运行维护等系统服务和交钥匙工程的总集成总承包服务。
(二)个性化定制。
制造企业以用户为核心,以需求为导向,通过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改造,建立产品多样化和定制化的生产模式,发展针对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个性化定制,构建全流程用户体验服务,使生产和消费环节对接。
(三)在线支持与诊断服务。
制造企业通过发挥技术、人才、品牌、服务优势,围绕企业自身产品,利用互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建立数据服务平台和设备跟踪系统,进行在线数据采集、运行分析、故障诊断、系统维护和设备升级等服务。
(四)全生命周期管理。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8.09
•【字号】榕政规〔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
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通知
榕政规〔202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对《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续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通知》(榕政综〔2022〕59号)进行以下调整:
一、将第二点扶持政策中的“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修改为:“2022年(含)后落地的,落地三年内认定为综合型总部的企业”;“新引进销售、运营中心职能总部”修改为:“2022年(含)后落地的,落地三年内认定为销售、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的企业”。
二、删除第四点附则(三)中的“新引进企业是指到认定年度止(含认定年
度),企业在我市注册经营时间3年以下(含3年)的企业”。
三、将第四点附则(六)修改为:根据本通知所认定的企业应依法依规经营,享受本通知政策的企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格等情形的,取消享受的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16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9日。
福州市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2019年)
福州市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2019年)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福州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市工信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直有关部门分管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项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政策的落实,研究协调全市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解决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和协调机制,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在2021年12月31日前,将工商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上调至500万元,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额上限提高到300万元,对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继续实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制度,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常态化公示。
三、助力企业成长(一)鼓励企业提升规模。
积极培育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提升发展为规模以上企业,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好纳统申报工作。
对当年提升规模及新建投产并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各县(市)区在此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配套奖励。
至2019年4月30日止,对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落实省政府出台的停止征收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政策。
(二)培育“专精特新”企业。
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入库工作,力争到2020年入库培育企业2000家,新认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0家以上。
对经认定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50%的配套奖励。
福州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福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福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34号令)和《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闽经信技术〔2017〕16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企业技术中心是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
对创新能力强、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第四条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市经信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与管理,并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组织和考核评价工作。
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受理申报时间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第六条申请认定市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报告期年度企业盈利;(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较好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动力机制和运行机制,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四)技术中心必须有专属空间,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400万元(软件企业不低于300万元)。
原则上计入技术中心账户上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50%以上应集中在技术中心场地内使用;(五)企业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报告期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简称研发经费)支出额占主管业务收入比重按照企业规模划分为3档: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为2。
总部企业认定细则范本
总部企业认定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管理和监督下属企业,并确保各下属企业在总部目标和战略方向下有序运营,特制定本认定细则。
第二条本认定细则适用于总部与下属企业之间的认定和管理事务。
第三条总部企业认定的目的是确保下属企业依据总部设定的经营目标和管理制度进行运营,并达到总部所期望的业绩和质量标准。
第四条总部企业认定的原则是公正、公平、透明、合规。
第二章认定准则第五条总部企业的认定应符合下列准则:(一)运营目标:下属企业的经营目标必须与总部设定的战略目标和经营计划相一致,并能有效支持总部的发展战略。
(二)管理制度:下属企业必须遵守总部设定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并能够进行规范的运营和管理。
(三)业绩指标:下属企业的经营业绩必须符合总部设定的财务指标和绩效评估标准。
(四)质量标准:下属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必须达到总部设定的标准要求。
第六条总部企业认定的决定应经过层层审批,确保认定结果公正合理。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七条总部企业认定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批、评估、决定和结果公告等环节。
第八条下属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总部提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
第九条总部应设立专门的认定委员会,负责审批和评估下属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条认定委员会对下属企业的认定申请进行评估,包括对运营目标、管理制度、业绩指标和质量标准的审核。
第十一条经过评估的认定申请,应交由总部高层管理层审批,最终由总部董事会做出认定决定。
第十二条总部应将认定结果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下属企业,并在总部内部进行宣布。
第四章认定效果第十三条认定生效后,下属企业应按照总部设定的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认定效果包括:优先资源配给、统一市场营销、品牌加盟等。
第五章认定监督第十五条总部应设立专门的认定监督机构,负责对下属企业进行日常监督和评估。
第十六条认定监督机构应定期进行认定复审,确保下属企业始终符合认定准则和要求。
第十七条如下属企业在认定期限内未达到预期目标或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总部有权取消其认定资格。
长乐区惠企政策汇编
目录1.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榕委发〔2017〕5号)(1)关于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2)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五条措施(3)关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的五条措施(4)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七条措施(5)关于加快物联网产业发展的三条措施(6)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三条措施(榕政综〔2017〕1889号)(7)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创建品牌的二条措施(8)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八条措施(9)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八条措施(10)关于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五条措施2.滨海新城系列优惠政策(1)关于加快中国东南大数据产业园区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榕政综〔2017〕1888号)(2)关于支持大数据产业重点园区加快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2号)(3)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十条措施(闽政〔2015〕10号)(4)关于支持福州市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意见(闽国税发〔2016〕144号)(5)关于促进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加快发展的九条措施(榕政综〔2015〕254号)(6)关于中国东南大数据产业园企业入驻办法的通知(长政综〔2017〕9号)(7)长乐市人民政府鼓励实验室、研发中心入驻中国东南大数据产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综〔2017〕17号)(8)关于鼓励中国东南大数据产业园入驻企业加大产品应用开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综〔2017〕362号)(9)中国东南大数据产业园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长政综〔2018〕98号)3.关于加快福州市区块链产业发展的三条措施(榕政综〔2019〕145号)4.关于鼓励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榕政综〔2017〕1799号)5.关于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五条措施(榕政综〔2018〕372号)6.关于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七条措施(榕政综〔2018〕140号)7.关于培育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16〕83号)8.关于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十条措施(榕政综〔2018〕214号)9.关于促进服务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18〕144号)10.关于进一步加快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榕政综〔2018〕214号)11.长乐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长政综〔2016〕290号)12.关于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的四条措施(榕政办〔2017〕362号)13.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扶持增长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长政综〔2018〕360号)14.关于加大力度促进税源增长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长政办〔2018〕200号)15.长乐市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长委〔2016〕32号)关于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一、2015年(含)以后在我市新注册且注册后5年内认定的总部企业可视为新引进总部企业。
福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福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市有关部门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福州市经委、福州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企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福州市经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时间由福州市经委行文通知。
第五条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软件、光电、制药等高技术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0.5亿元)。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上年度赢利,并在认定前两年内没有确定的偷漏税,重大安全质量和环境事故等行为。
8、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不低于300万元、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25人、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确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现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重点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福建省境内(不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依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结合本实施细则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省科技、财政、国税、地税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接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一)制订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
(二)负责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确认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三)协调、解决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及政策落实工作报告。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处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由科技、财政、国税、地税、发改、经贸、外经贸、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榕政办〔2017〕362号关于鼓励新引
榕政办〔2017〕362号关于鼓励新引《关于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的四条措施》政策解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关于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的四条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xx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关于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的四条措施为鼓励市域外大中型企业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区域总部、子公司或具有运营、结算、销售、研发等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总部),结合我市发展实际,提出以下措施:一、加大新引进企业总部的财政支持力度本措施发布之日起,在我市新注册的企业总部,本年度纳税额200万元(含)以上的(本年度纳税额是指企业本年度在我市缴纳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包含海关税收、企业开发房地产的税收和金融企业的税收),可享受以下政策支持:(一)经营贡献奖励自注册当年起,企业总部本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1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部分、1亿元(含)至5亿元的部分、5亿元(含)以上的部分,分别按其本年度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70%、50%和30%予以奖励(建筑业企业除外)。
奖励期限5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二)办公用房奖励在本市购置、租用和新建总部办公用房的,按其本年度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经营贡献奖励)予以全额奖励,但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购房总价、租金总额和总部大楼土地及建安成本(建筑业企业除外)。
奖励期限5年。
享受以上奖励的办公用房不得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奖励。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三)人才奖励新引进企业总部工薪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福州市关于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
福州市关于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发布时间:2019-03-11 来源:[转载:福州市商务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17﹞179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州市发展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包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条申请经济贡献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福州市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外商投资合伙制企业,外资银行(含准金融类项目)证券、保险,中外合作办学并在福州市汇总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非独立法人机构可申请;(二)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是2017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企业名称变更的不作为新设企业),且投资总额1亿美元(含)以上或合同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三)2016年(含)以前设立的的外商投资企业,本年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必须比上年度新增达10%(含)以上。
第四条申请高管生活补助的高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个人所得税年缴纳额3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高管生活补助;(二)单个企业获此奖励人员以符合条件的实际人数为准,最多不超过10名;(三)高管人员必须是高管花名册中在职人员,中外籍均可;(四)高管人员所在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年度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美元(含)以上。
第五条申请实际到资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实际到资(即外方股东年度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 0万美元(含)以上的;(二)享受奖励标准提高50%的世界500强或台湾百大企业需是申报年度(含当年)三年内曾上榜美国《财富》500强或台湾《中华征信社》100大企业。
第六条申请增资扩产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用企业的资本公积金、税后未分配利润增资的;(二)外方年度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增加500万美元(含)以上;(三)增资扩产需到属地商务部门进行外资增资备案。
总部经济企业的认定与扶持政策
总部经济企业的认定与扶持政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总部经济在世界范围内变得越来越重要。
总部经济企业一般是指具有核心决策管理和控制职能,对全球范围内的企业网络进行总体规划、资源配置和风险控制的企业。
这些企业在集团经济中占据着关键地位,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我国对于总部经济企业的认定与扶持政策一直非常重视。
通过认定总部经济企业并给予扶持,可以促进企业总部向我国集聚,加强我国总部经济的发展,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科技创新,提升国际竞争力。
因此,我国积极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以促进总部经济的发展。
一、总部经济企业的认定标准为了确保总部经济企业的认定标准科学合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认定标准。
首先,对于总部经济企业的地位和职能要求,要求企业必须拥有核心的决策管理和控制职能,对全球范围内的企业网络进行总体规划、资源配置和风险控制。
其次,对于总部经济企业的投资规模和经济效益要求,要求企业拥有较大规模的投资和较高的经济效益,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有明显的推动作用。
最后,对于总部经济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要求,要求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能够在国际市场上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
通过这些认定标准的制定,可以确保总部经济企业的认定是科学合理的,有利于我国总部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总部经济企业的扶持政策为了促进总部经济企业的发展,我国积极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
首先,对于总部经济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对于总部经济企业的营业所得税给与税收优惠,对于其研发费用给予税收补贴。
其次,对于总部经济企业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比如,对于总部经济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对于其人才引进给予一定的奖励资金。
最后,对于总部经济企业给予市场准入便利政策。
比如,对于总部经济企业进出口业务给予一定的便利政策,对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研发中心给予土地和税收优惠。
通过这些扶持政策的出台,可以有效地促进总部经济企业的健康发展,提升总部经济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对于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总部企业认定细则(三篇)
总部企业认定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工作,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总部企业认定的基本原则第一条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管理,科学发展。
第二条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权威的原则。
第三条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必须遵循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的原则,依法合规,保护合法权益。
第四条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必须注重实际效果,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
第三章总部企业认定的范围和条件第一条总部企业指的是以总部职能为核心,对关联企业或独立企业(以下统称关联企业)进行管理和服务的企业。
第二条总部企业认定的条件包括:总部机构完备、业务范围广泛、管理和服务职能强大、对关联企业产生较大影响等。
第三条总部机构完备是指总部企业设有健全的决策机构、管理机构和业务支持机构,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运营。
第四条业务范围广泛是指总部企业具有在行业内开展多元化业务的能力,能够提供包括研发、生产、生活服务、财务服务等方面的全方位服务。
第五条管理和服务职能强大是指总部企业能提供高质量的管理和服务,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监督、培训、咨询等能力。
第六条对关联企业产生较大影响是指总部企业对关联企业的决策、资金、技术、市场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第四章总部企业认定的程序和要求第一条总部企业认定采取申请、评审、公示和审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初审、复审和终审三个阶段。
第二条申请阶段:总部企业向相关部门提交认定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业务范围、组织架构、财务状况、管理和服务能力等。
第三条评审阶段: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按照认定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条公示阶段:评审合格的总部企业名单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
第五条审定阶段:最终认定结果由相关部门进行审定,并颁发总部企业认定证书。
第六条总部企业认定的审批时限为90个工作日,如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则必须进行书面通知,并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期限。
福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福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进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判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治理方法》和《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治理方法》,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要紧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市有关部门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待政策,以鼓舞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福州市经委、福州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企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福州市经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判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时刻由福州市经委行文通知。
第五条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差不多条件:1、企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软件、光电、制药等高技术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0.5亿元)。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要紧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制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体会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进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固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上年度赢利,并在认定前两年内没有确定的偷漏税,重大安全质量和环境事故等行为。
8、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不低于300万元、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进展人员数不低于25人、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福州职能企业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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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福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市有关部门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福州市经委、福州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企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福州市经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时间由福州市经委行文通知。
第五条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软件、光电、制药等高技术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0.5亿元)。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上年度赢利,并在认定前两年内没有确定的偷漏税,重大安全质量和环境事故等行为。
8、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不低于300万元、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25人、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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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的通知》(榕委发〔2017〕5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税〔2017〕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认定的总部企业分为综合型总部企业和职能型总部企业。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条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福州市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福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符合福州市产业发展政策;(三)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本市外不少于2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四)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第四条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三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一)世界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等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二)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区域总部;(三)台湾经济主管部门认定的台湾百大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区域总部。
第五条未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在符合第三条的基础上,可按以下分类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的认定:(一)制造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0万元(含)以上;(二)建筑业总部企业,总部或其下属企业资质等级1级以上且连续两年在我市纳税额3000万元(含)以上;(三)商贸服务业、物流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2000万元(含)以上;(四)科技、信息、中介服务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五)动漫、创意设计、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500万元(含)以上;(六)旅游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万元(含)以上;(七)现代农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200万元(含)以上;(八)其他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0万元(含)以上。
第六条未符合第三条第(三)点,但符合第四条(一)至(三)点条件之一的,且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第七条在福州市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属于其母公司的全资或绝对控股(股权占比超50%)子公司,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相应的职能型总部:(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销售中心职能总部:1、年销售额(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且按程序如实上报统计数据;2、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或500万美元);3、年纳税额1500万元以上。
(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运营中心职能总部:1、在福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2、上年度在我市营业额达到3亿元(含)以上;3、上年度其母公司的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上;4、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其中本市外不少于1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三)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研发中心职能总部:1、实收资本1000万元以上;2、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万元以上;3、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4、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5、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
第三章扶持政策第八条给予综合型总部企业下列扶持政策:(一)开办补助经认定的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以下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实收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
对于现代农业、科技服务、信息服务、中介服务、动漫、创意设计、文化、旅游业等综合型总部企业,实收资本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
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涉及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均按照本口径执行)中分5年安排,每年补助20%。
(二)经营贡献奖励1、经认定的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自认定起五年内,前2年,按企业其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80%予以奖励,后3年按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的40%给予奖励。
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5年后可继续享受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2、经认定的现有综合型总部企业,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额新增10%(含)至30%部分,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新增30%(含)至60%部分,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新增60%(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
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自2016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
4、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在市域外增设分支机构的,按照新设分支机构每年汇缴本市税收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
(三)规费减免经认定的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全部返还,后3年返还50%。
(四)办公用房补助1、经认定的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在本市新建或购置总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可按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40%给予补助。
在本市租用其本部自用办公用房,按照实际租金的40%一次性给予18个月补助。
原则上,按照企业人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计算,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安排。
2、经认定的现有综合型总部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建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新引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
3、对于以上办公用房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
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五)人才激励1、总部企业引进的人才符合《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实施细则》规定的,经市政府认定后发放配套补贴、个税返还、子女入(转)学等优惠政策。
2、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金融业除外),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市财政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五年;(2)其子女入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3、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5年内每家每年给予2名引才名额,经市人社局核实后,按照《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实施细则》,享受20万元人才配套补贴(分五年发放)、子女入(转)学、配偶安置等优惠待遇。
4、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享受“总部高管人员医保待遇”,每家不超过5名。
具体细则由福州市医保局另行制定发布。
第九条给予职能型总部企业下列扶持政策:(一)销售中心职能总部1、开办补助经认定的新引进销售中心职能总部当年计入我市的销售额(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的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2年安排,每年补助50%。
经认定的新引进销售中心职能总部当年计入我市的销售额(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的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5年安排,每年补助20%。
2、经营贡献奖励(1)经认定的新引进销售中心职能总部,当年计入我市的销售额(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第一年按照其年度缴纳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当年计入我市的销售额(营业收入)达10亿元(含)以上的,第一年按照其年度缴纳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60%给予奖励;第二年起可继续享受现有销售中心职能总部的奖励政策。
(2)经认定的现有销售中心职能总部,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额新增10%(含)至30%部分,按增量的40%给予奖励;新增30%(含)至60%部分,按增量的50%给予奖励;新增60%(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
(3)上述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办公用房补助(1)经认定的新引进销售中心职能总部办公用房补助按照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的80%予以补助。
(2)经认定的现有销售中心职能总部办公用房补助按照新引进销售中心职能总部的50%予以补助。
4、其它经认定的销售中心职能总部,如符合相关认定要求,可继续享受我市主辅分离相关政策,原则上按照“就高不就低”享受单项优惠政策。
(二)运营中心职能总部1、开办补助经认定的新引进运营中心职能总部,实收资本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的开办补助;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
对于现代农业、科技服务、信息服务、中介服务、动漫、创意设计、文化、旅游业等,实收资本5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的开办补助;实收资本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
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的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5年安排,每年补助20%。
2、经营贡献奖励(1)经认定的新引进运营中心职能总部,自认定起5年内,前2年,按企业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60%予以奖励,后3年按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
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5年后可继续享受现有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经营贡献奖励。
(2)经认定的现有运营中心职能总部,本年度比上年度地方税收贡献额新增10%(含)至30%部分,按增量的40%给予奖励;新增30%(含)至60%部分,按增量的50%给予奖励;新增60%(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
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办公用房补助(1)经认定的新引进运营中心职能总部办公用房补助按照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的80%予以补助。
(2)经认定的现有运营中心职能总部办公用房补助按照新引进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的50%予以补助。
(三)研发中心职能总部1、开办补助经认定的新引进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实收资本在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
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的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5年安排,每年补助20%。
2、经营贡献奖励(1)经认定的新引进研发中心职能总部,自认定起五年内,前2年,按企业其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80%予以奖励,后3年按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的40%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