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宿舍生活及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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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宿舍生活及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生活秩序,培养学生讲文明、讲礼貌、守纪律,树立起热爱集体,热爱劳动,团结同学,勤俭节约,爱护公物,遵守公共秩序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在宿舍内的日常行为,应严格遵守《中小学生日常行为准则》《巴中市学生文明礼貌三十条》,遵守学校制定的有关宿舍管理规章制度,提倡团结友爱和集体主义,反对自私自利和个人主义,尊重宿舍管理人员的劳动,服从管理,配合工作,创造整治、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二章学生宿舍管理机构

第三条学生宿舍由安全及后勤办公室指导管理,安全及后勤办公室由校分管领导、教导处、后勤办、团委、行政的统一领导开展工作。第四条学生宿舍实行室长负责制,负责宿舍楼内的卫生、治安、文化建设及其它事宜,由学生评议、工作人员打分考核。

第五条每层设生活指导教师一名,由学校指派,负责指导和督促本楼层的卫生、治安、文化建设等事宜,受学校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第六条各宿舍舍长一名,负责本宿舍安全防范,卫生值日等自律自控活动,由室内住宿人员推荐产生,室内人员必须接受宿舍长的领导

第七条每个寝室所有室员都必须参与寝室及所辖公区的保洁工作,室长负责督促学生卫生清洁及公共部位的保洁工作和垃圾的清除。

第三章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第一节学生宿舍卫生管理制度

学生宿舍卫生要求第八条

第一款共同保持公用部位的卫生整洁

1、不向窗外和公用部位吐痰、倒水及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头、零食包装袋等杂物;

2、不得在墙上涂写、刻画和胡乱张贴

第二款学生寝室的内务与卫生要求整齐、清洁和安全,并实行垃

圾篓装化。

每周每天都要进行一次大扫除(上级检查除外),每天的值日生工作由寝室长全面安排与监督;

第三款宿舍卫生打扫工作除个人床面自己整理外,其余实行区域

值日生制;

第四款学生宿舍内务卫生整体要求(评分细则详见附件一:评分标准):

1、门、窗地面整洁

(1)门上不得有脚印、球印和积灰;

(2)玻璃窗明亮干净,窗框上没有积灰;

(3)地面拖扫干净,包括床底地面,不得有烟蒂、痰迹;

(4)房门口、楼道地面不得有垃圾、积水。

2、物品摆放整齐

(1)桌子按规定摆放(学校专制的物品搁放桌);

(2)桌面、行李和床上的物品要摆放整齐;

(3)洗漱用具放在统一位置;

(4)床下鞋子的摆放、室内衣物的挂放要整齐;

(5)被褥叠放整齐;

(6)床上不乱扔杂物;

3、无蛛网积灰

天花板、四周墙壁无蛛网积灰;(1)

(2)日光灯无蛛网积灰;

(3)床板下无蛛网积灰。

4、卫生间

卫生间整洁,无异味,垃圾入篓

5、不违章用电和电器

(1)不私拉电线,电线不绕床;

(2)床上无台灯;

(3)不使用电炉、电饭锅、热得快等电热器具;

(4)不使用蜡烛;

6、维持寝室设施完好,创建文明文化环境

(1)不在门、家具和墙上涂写刻画;

(2)不张贴有损身心健康的文章和图片;

(3)寝室文化宜简单朴素健康而美观。

第五款学生寝室卫生每天检查一次,成绩每天公布一次。

第六款成绩突出者或违反以上规定者,依据《奖惩条例》奖优惩劣。

第九条奖惩条例

第一款宿舍卫生检查周汇总成绩评定连续五次为优的获“卫生文明先进寝室”。

第二款卫生文明先进寝室和免检寝室在“文明寝室”评比中给予加分。

第三款以学年为阶段,凡宿舍卫生检查周汇总成绩评定为不合格达三次者,取消其评定各类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资格。.第四款对于卫生成绩一月不合格的宿舍,第一次发出整改通知,第二次张榜警告,张榜警告时把寝室长、班干部、党员的名单一并公布,第三次取消住宿资格。

第二节学生宿舍水电管理制度

第十条住宿学生应节约用水,安全用电。

第十一条学生宿舍使用电器除收放机、充电器、电脑、电视机外,其它电热器具如电炉、电饭锅、电吹风、电热毯、电热棒(杯)等不得使用,违者依本规定有关条例处理。

第三节钥匙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学生宿舍安全,宿舍每人发放门锁钥匙一把(或壁柜钥匙一把),各楼宿舍管理室掌握一把,为严格管理,特制定以下办法:第十二条新生进校时,交付押金,登记注册,方可领取钥匙,同

时每把铂匙收押金10元,并建立使用登记册,学生离校交还钥匙后退还押金。

第十三条学生不准私自换门锁和私自配钥匙,由于管理不善,钥匙丢失要速报宿舍管理室,钥匙由管理室另配,并由遗失者付工本费,如不报而导致宿舍失窃,由遗失钥匙者承担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学生毕业时要交还全部钥匙,如交的钥匙和所用锁不配套者每把钥匙赔偿工本费五元。

第十五条无特殊情况,宿舍管理室不外借备用钥匙,必须借用管理室钥匙时,要凭本人证件登记,还钥匙时,归还证件。

第十六条钥匙只借给本居室的人,非本宿舍同学一律不借。

第四节学生宿舍治安管理制度

小时值班。24学生宿舍楼设立值班室,实行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为了学生的身体健康和保持充沛的精力投入学习,学生宿舍楼6:30 开门,24:00关门,学生24:00以后进入宿舍楼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说明原因,二次以上或拒不出示证件而强行进入者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严禁留宿外来人员,违者视

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住宿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条住宿学生应妥善管理好自己的学习生活用品、贵重物品、现金及银行卡,不准将房门钥匙私借他人,不准私调门锁。

第二十一条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学生宿舍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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